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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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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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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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27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32/44]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求情

🕝14:4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8月0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判刑

🕒15: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判刑

D1:張(21)/ D2:田(25)
D3:顧(25) 🛑開審日認罪,已還押逾10個月
D5:鄺(17)/ D6:馬(16)
D7:姚(16) 🛑因另外被判入更生中心
D8: *(14)

其餘五人已還押22日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告於2019年8月29日, 在香港九龍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2),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D8]
D3 & D8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14:32] 開庭
📍王官宣讀控罪及裁判結果,D3已承認控罪1、3,控罪1,除D4外所有被告罪名成立,D8控罪4,罪名不成立

📍王官續讀出案情及判詞
以雷射筆照向深水埗警署及以發光工具(電筒)照向警署;警署附近的群眾都帶着口罩,2312-2341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

🔸刑事定罪紀錄方面
D7因之前一案被判入更新中心

🔸求情
D1審訊期間承受心理壓力
D2患有多動症,父患肺病令D2不能入睡
D3案發後由廚師轉職地盤,仍然進修,向各親友表示
D5以救護員為目標,案發後仍努力不懈,在明愛專上學院修讀護理課程
D6明愛專上學院護理課程,被診斷焦慮症,與家人關係良好
D7案發時讀中三,為完成母親遺願,努力考DSE
D8現年17歲,是父母眼中的乖女兒,與家人關係良好

📍判刑理由
D7, D8審訊時未足21,各名被告均沒作任何形式的暴力行為,沒有做成嚴重的交通阻塞,沒有防禦性的裝備;但王官指鑑於前案例指明須考慮整體行動對社會做成傷害,不單考慮個別人士的行為!並考慮案件是預先策劃或是偶然發生,及對公眾的滋擾,此案發生於鬧市中的警署,也有主動挑釁警員。

🛑判刑以34個月為量刑起點

D1 34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背景求情扣減2個月,總刑32個月。

D2 34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背景求情扣減2個月,總刑32個月。

D3 於開審前半個月認罪,獲23%認罪扣減。34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後為26個月5天,整合為26個月監禁。控罪三量刑起點為6個月,23%扣減後為4個月18天,控罪三和控罪一同期執行;因為背景求情扣減兩個月,總刑24個月。

D5 勞教報告顯示被告身體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因此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

D6~D8 教導所報告顯示被告相對適合進入教導所,接受紀律訓練及生活技能培訓。此判刑兼具更生及懲罰作用,因此判處三位被告進入教導所。同時希望懲教署可以提供心理治療予上述三位被告。

[15:13]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09月04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9月09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提訊#裁決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裁決

D1: *(14)/ D2:李(15)/ D3:鄧(15)
D4:李(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速報:全部罪成🔴

D1-5索取教導所報告,其餘索取背景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6日1700作求情,10月4日1700作判刑。期間所有被告均需還押。

本庭需要詳情, 請按此報料

💛感謝臨時直播員💛
【09月2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求情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701天后  #求情
#判刑 🔥

D2:黎(18)🛑已還押21日

控罪:
2項企圖刑事損壞
企圖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方代表 #黃錦卿大律師
辯方代表 #伍穎珊大律師

---------------------

被告同意已經索取之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2份報告均正面及指適合被告,其中感化官較建議勞教中心。被告指示希望按建議判處勞教中心,否則希望判處監禁,因教導所一般需逗留3年及再受監管一段時間比罪責重,而監禁刑期可參考D1,代表大律師已交書面求情陳詞,僱主同親人求情信件,沒有進一步補充。

在報告中被告同意收取三千元去犯案及願意承擔責任,但在計算下希望判勞教中心以便盡早重投社會工作。

📌判刑速報:教導所🔴

📌簡短理由
考慮本案有嚴重之處,自19年6月開始發生社會運動,交通系統多次受損,破壞行為會產生漣漪效應,D2更曾嘗試以打火機縱火但不成功。D2背景犯案時17歲,由姑婆撫養成人,誤交損友至誤入歧途,雖然坦承收錢犯事願承擔後果,在報告面談時態度鬆散及計算刑罸。

法庭認為判處監禁及勞教中心並不適合,判刑選項中教導所可為被告重整正確價值觀及培養遵守紀律精神,另一方面也可發展生活工作等技能。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月1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5/3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1/5]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續審[9/7]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1/5]

D1:廖(21)
D2:杜(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陳大律師、檢控官 #蔡夢帆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2 #關恆芬大律師
_______

答辯
兩位被告皆不認罪

開案陳詞
沒有讀出

承認事實

📌第一份P12:
2020年2月29日約2248時,警長34053駕駛七人車連同隊員經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警方沿彌敦道進行掃蕩,2317時於彌敦道610號位置圍封77人,當中包括本案兩位被告人。

山東街彌敦道交界自豉油街相隔距離110米。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案發相關時段現場情況,控方依賴當中分成20段、各長1分鐘的片段;畫面顯示時間與實際時間相若。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呈堂為P2,39張截圖為P2a。

辯方不爭議片段中22:20:23-22:20:40、22:47:18-22:47:30與22:49:40拍到D1出現;辯方不爭議片段中22:29:48-22:32:00、22:25:19-22:25:40與23:13:13拍到D2出現。

當晚現場有不同傳媒拍攝、直播。獨立媒體的Facebook直播片段呈堂為P3,相關截圖為P3a,SocREC YouTube片段為P4,相關截圖為P4a。獨媒片段顯示時間2239-2309比實時慢約1分14秒;辯方不爭議片段中2254時拍到D2。SocREC片段播放器時間03:15-03:35實時為約2250時。荷李活商業中心閉路電視片段呈堂為P5。

2020年3月1日0020時高級督察余承豐在彌敦道610號外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D1,當時D1身穿灰色長袖衛衣、內穿白色T恤、黑色長褲、運動鞋。他被搜出管有一瓶10毫升生理鹽水。D2於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同樣以「非法集結」罪名被拘捕,當時他身穿黑色外套、間條T恤、灰色長褲、運動鞋。兩位被告被捕後分別拍攝了6張照片,照片如實反映他們被捕時衣著配備和管有物品。當時被圍捕的77人其後都有在警署拍照。

📌第二份P14:
由偵緝警員攝錄警方行動的片段P13記錄了2339-2352時於彌敦道610號外情況,反映D2被捕時衣著,相關截圖為P13a。

辯方身分爭議
在沒有同意的畫面中衣著相似、控方指稱為D2之人士,辯方爭議身分,其中2250時好望角大廈片段有「關鍵一分鐘」拍到控方聲稱是D2向警車投擲物件。

傳召PW1 警長34053 陳斌
案發時駐守毒品調查科兼任總部應變大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晚PW1 負責駕駛車牌VT6909的銀色七人私家車,2240時從太子警察遊樂會出發至旺角一帶。同時共有3輛警方車輛出勤,他駕駛的是尾車。

約2248時他駛至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前兩車停下,他也有停車。他見到該處有好多人聚集,彌敦道南行線近山東街位置見到黑衫黑褲人及其他人向路面投擲雜物;3輛車上的警員落車,沿彌敦道追入山東街,他本人則留在車上。他見到有人用雜物、竹枝掟向前車(車牌VP473)。

他落車,望向彌敦道北行線見到約50-60人在該位置聚集,用物件掟向警方車輛,一邊走近一邊掟,於是掹槍戒備,並向前方人群發出口頭警告「唔好再掟嘢」、「唔好再埋嚟」,但不被理會。他當時著便裝但有警察背心,亦曾一兩次大聲表露自己警察身分,但人群沒有反應,繼續向警車投擲物件。

他見人多勢眾遂返回自己車內,稍後3輛車皆沿彌敦道南行線往尖沙咀方向離開。他不清楚落車追捕的警員有沒有表露身分。去到安全地方後他落車檢查,發現車輛有多處損毀:車頭冚、車頂、左右車身遭硬物弄花弄凹,而當晚出車前車身完好。

🎥播放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P2
約2249時山東街近彌敦道交界位置情況

(直播員描述:黑衣人以工程圍欄堵塞馬路期間,3輛警方七人車駛至,黑衣人逃走,有人以竹枝等物件擲向車輛。)

🎥播放SocREC片段P4
警車沿彌敦道駛離現場情況

3輛警車被襲擊離開現場,期間一直都有人從左右兩方投擲雜物,其中一名黑衫、白底黑鞋男子用腳踢車門,亦有人向車飛遮。

🔸D1盤問

案發當晚2248時PW1駕駛的VT6909是私家車、沒有警方標示,一般市民從外觀上不能看出是警方車輛。他不清楚2235時之前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是否已被警方確定為已發生擾亂公共秩序;他只收到訊息多人聚集、但不在固定點。他不知道警方約2313-2317時曾向在山東街和豉油街之間的彌敦道集結人群發出一連串警告,要求他們散去。

🔸D2盤問

他主問時稱,當時彌敦道南北行線之間沒有分隔物,只是指他自己停車的位置,因接近紅綠燈位才沒有分隔物。

傳召PW2 高級督察14842 余承豐
案發時職務為港島總區內部保安部第二小隊指揮官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1930時PW2穿防暴裝當值,本被派駐港島區,2235時被調派到旺角——他個人認知與「8.31事件」半周年有關。未到現場之前,他收到資訊得知現場已出現破壞社會安寧事件,包括主要幹道堵路與霸佔行為、焚燒鐵馬、襲擊商舖、塗鴉等。(D2關大律師指出,上述行為基本上只是證人聽返來,屬背景資料。)

🌟在王官查詢下,PW2解釋其所屬「內部保安」即負責防暴工作。)

他率領的小隊有41人。去到旺角後他於2258時被委派到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設立防線,於南行線面向尖沙咀方向設防(北行線由其他小隊負責),防止其他人進入,準備沿彌敦道往南向尖沙咀方向推進;以他理解同時會有其他隊伍(機動部隊Z大隊)沿彌敦道從反方向推進。

以他目測,豉油街至山東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有約150人聚集。當時警方推進中,但「激進示威者」、「暴徒」以粗言穢語與警員對峙,致推進行動緩慢;推進至610號荷李活商業中心外,警方終將示威者「閘住」。他和小隊在彌敦道山東街位置,Z大隊則在豉油街位置,把人群夾在中間。

他在截停位置停低後,由2313時至2317時多次向群眾發出警告要求離開,因當時已發生破壞社會安寧事件,但群眾沒有因而散去。在彌敦道610號最初扣留了約100人,期間有部分人逃脫;現場經搜查和盤問後最終有77人被拘捕,部分人士因有合理辯解或合法理由在現場出現而獲放行。

以他現場所見,行人路與部分車路已被佔領,而示威者罵粗言穢語及以高強度雷射筆照射警方,意圖阻撓警方執行職務。

🔸D1盤問

案發當晚約2235時他收到命令前往旺角警區,當時收到資訊該區已爆發擾亂公共秩序情況——他不同意這個時間之前彌敦道山東街尚未被警方確定出現擾亂公共秩序,因2235時只是他收到資訊的時間,並非事件發生之時間。

警方推進時,市民可從豉油街離開,但他發出警告時沒有告訴市民可從哪些街道離開。

他在彌敦道610號外拘留約100人,最終拘捕其中77人,而部分人因有合理辯解而獲放行——部分人是由他本人親自作出查問,印象中他大約查問了十多人,其餘現場被截停人士則由他麾下的警長和警員負責查問;由他親自查問的人當中,以他印象約三份一人獲得放行。他沒有記錄低自己截查人士所提供出現在現場的理由。

🔸D2盤問

當天他1930時開始當值,至2235時收到指示要前往旺角支援,期間一直處於候命狀態;當時所收訊息只是要他前往旺角警區,約2252時到達旺角警區後才收到要在亞皆老街彌敦道設防的指示——他不肯定當時自己身處旺角哪個位置。

2258時他到達亞皆老街彌敦道交界後不是立即推進,至2310時才開始從該位置向南推進。以他個人理解,由亞皆老街到山東街距離少於200米;他同意亞皆老街在山東街以北、彌敦道南行線有小路可以去到奶路臣街。

🎥播放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P2

-23:13:04
未有警員在山東街彌敦道交界出現

-23:13:46
彌敦道北行線警員向南跑,南行線亦見到警員
——警方一向戰術都是南北行線警員一同推進。掃蕩不會進入山東街。

-23:14:30
警方已封閉山東街彌敦道交界
如市民想從彌敦道離開可經山東街離開,警方會讓他們通過。

-23:14:38
警方正向南推進,PW2本人已離開畫面所涵蓋位置
他在這個階段發出警告。當時他不清楚豉油街彌敦道狀況,知道Z大隊未到豉油街。Z大隊從豉油街以南、近登打士街位置向北推進。

他同意,豉油街行人隧道兩邊都有通道予人通過,而當時他有想過,通道太窄、不足以讓150人通過。部分人無法從彌敦道南行線轉入豉油街,但除此路線外亦有市民橫過馬路(穿過石壆)都可以離開。如市民不欲與警員接觸仍可經豉油街離開,因豉油街當時不是完全封閉。

🎥播放獨立媒體片段P3

片段實時約2313時可見,多人在彌敦道南行線與豉油街行人隧道之間的路口聚集;片段實時2314時可見,彌敦道南行線已有警員推進——當時路口人士如要離開,可經行人隧道旁通道,或橫過馬路。他同意片段收錄現場有人說「行唔到」,亦同意豉油街通往西洋菜南街的位置企滿人。警方已封鎖豉油街,但有讓部分人向東離開。

他不同意辯方所指,2313-2317時市民即使想離開也會被聚集人士阻礙;他認為現場人士只是選擇不離開,因該處有隧道,而警員亦容許人離開。他不清楚是否全部人都可以離開,同意某人能否進入隧道視乎其身處位置。

他知道,當晚被拘捕的77人之中部分人沒有遭起訴。

🌟王官要求重播P3片段後表示,觀察到自2314時起豉油街彌敦道交界行人隧道兩旁開始堵塞;PW2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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