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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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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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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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425柴灣 #提堂

曾(18)

(1)刑事損壞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件》第60條
在2020年4月25日於柴灣柴灣道雅麗閣外刑事毀壞屬於鍾明彰的民主建港協進聯盟的橫額

(3)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於同日同地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10265

(4)襲擊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於同日同地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10852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1) (3) (4)及同意案情,並願意答應控方要求就控罪(1) 向物主鍾明彰賠償$100。

案情:
2020年4月21至23日民建聯於柴灣區內共有四張橫額受到破壞,因此警方於25日凌晨埋伏,當日凌晨四時多於涉案地點拘捕被告,被告被捕時有所掙扎,引致2名警員受傷,同時被告臉部及大腿也有受傷。

求請:
被告案發時17歲,本性不壞,只因一時衝動犯案,案發後即使未被警員控告已主動配合校方參與輔導,證明被告早有悔意。辯方律師指被告願意就控罪接受任何形式判刑,但就希望法庭考慮年輕有悔意,希望判處罪犯自身條例規定內的刑期(即3個月) ,以便被告日後重投社會。

證物處理:
案發時於被告身上檢取的噴漆及衣物全數充公。

案件押後至3月30日判刑,期間先為被告索取背景、更生中心、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被告需要還押等候判刑。‼️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425柴灣 #判刑

曾(18)

(1)刑事損壞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件》第60條
在2020年4月25日於柴灣柴灣道雅麗閣外刑事毀壞屬於鍾明彰的民主建港協進聯盟的橫額

(3)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於同日同地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10265

(4)襲擊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於同日同地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10852

案情:
2020年4月21至23日民建聯於柴灣區內共有四張橫額受到破壞,因此警方於25日凌晨埋伏,當日凌晨四時多於涉案地點拘捕被告,被告被捕時有所掙扎,引致2名警員受傷,同時被告臉部及大腿也有受傷。

被告上一庭認罪,還押期間索取背景、更生中心、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

報告正面,建議判處更生中心。
羅官多翻追問下…案情提到被告有咬人,涉及衛生問題,4月嘅時候疫情嚴重,個個都好擔心…最終判處被告進更生中心‼️
另需支付賠償金$400(每條橫額$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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