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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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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暫代區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求情
👥劉,馬,張(23-28) #1118油麻地

控罪1:暴動
3位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馬(24)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汽油彈。

註: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於2022年12月3日裁定3名被告上述控罪罪成,並撤銷3人的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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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背景:

今日的聆訊是處理上述3位被告的進一步求情。

A12:

代表A12張(28)的大律師指A12因檢測事項而不能在今天出席聆訊,故希望法庭將A12的求情聆訊押後至2022年12月28日14:30。法庭批准,並暫訂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11庭處理。

A3:

代表A3劉(23)的大律師的口頭補充求情陳詞內容如下:

·A3在還押其間撰寫了一封求情信。大律師指信中內容提及A3的家庭史,A3對自己在案發當天所作的行為的分析和懊悔。此外,A3在還押其間感到悲痛,亦對身邊至親感到抱歉;

·A3僱主的信件可顯示A3是個上進、重視家庭、和樂於助人的人;和

·希望法庭考慮到A3是初犯、善良、和在涉案暴動中的參與程度低,可以予以輕判。

法庭將A3的判刑押後至2022年12月31日09:30。

A7:

代表A7馬(24)的大律師的口頭補充求情陳詞內容如下:

· A7在還押其間撰寫了一封求情信。大律師指信中內容提及A7的家庭和出生背景。扼要而言,A7的家庭背景和生活環境都不是好,但一直肩負照顧母親的責任。即使自己因經濟問題不能進修,但一直默默耕耘,沒有走捷徑改變現況。在還押其間,A7經歷過母親的探訪,可謂當頭棒喝,令他印象深刻,大律師認為在這情況下,A7的重犯機會低。此外,A7在現在已有更生計劃,希望在未來習得一技之長,避免浪費更生機會;和

·大律師指A7因這事而失去數年光陰可說是婉惜,希望法庭給予希望予A7,讓他知道他的家人仍會等待他,亦讓他在未來可以繼續樂觀生活下去。

法庭將A7的判刑押後至2022年12月31日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區域法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求情

D12:張(28)🛑已還押26日

控罪1:暴動
D1-13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1450開庭

較早前同案進行求情時沒有被懲教人員帶上庭的D12,今天因確診而缺席聆訊,惟懲教沒有告知其法律代表他的確診日子,只知其完成隔離時間為12月30日2359時。

法庭批准辯方申請,把D12求情押後至12月31日,即原訂所有定罪被告判刑日,屆時先處理其求情,包括辯方就醫療報告作進一步陳詞,之後再進行眾人的判刑。

1456退庭

D12求情押後至2022年12月31日0930於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處理,所有定罪被告的判刑則延至同日不早於1030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05月3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5: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續審[2/1]
已有,謝謝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求情 🔥 #判刑

D8:翟(18)/ D11:周(20)/ D16:林(21) /D17:李(18)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D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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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開庭

控方讀出各被告的「經歷驗證口供」。確認各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無不良嗜好,及各被告的教育程度、工作情況和居住地區。

嚴官已通知辯方在內庭已讀畢所有求情信件。語重深長: 本案共處理18名被告的判刑,表面上各被告「有d 叻d、有d 冇咁叻」,但從求情陳詞了解各被告原生家庭、客觀條件不一樣,各人都有努力積極生活、學習、工作。但案件判刑仍需根據案情,18名被告會用同一把尺判刑。之後講述案情(重複上次)及總結各人的求情內容。

量刑起點和扣減:
引用上訴庭對暴動罪的判刑考慮...(重複上次)
D8, 11和先前已判刑的D12, D14, D18 均有隨身裝備,案情相約,以5年為起點;D16管有金屬棒和六角匙;D17為前線傘陣一員,直接與警方對峙;均為加刑因素,以5年3個月為起點。
各被告酌情減刑因素:
案發時年輕; 在候審期間積極生活、學習、工作; 對案情無爭議,無傳召證人,節省法庭時間等...

刑期:
D8 監禁5年,扣減7個月,即判監4年5個月
D11 監禁5年,扣減3個月,即判監4年9個月
D16 監禁5年3個月,扣減7個月,即判監4年8個月
D17 監禁5年3個月,扣減7個月,即判監4年8個月

1219完
【10月25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11/35]

🕙10:00
(已有) #高等法院第十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已有)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截至1159)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 區域法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鄒家成(24)🛑因另案已還押逾21個月

控罪: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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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資深大律師譚耀豪
辯方代表:#陳世傑大律師

📌答辯:控方讀出案情撮要,被告同意並認罪

控方指出有11小時精華片段, 已在審訊時播出, 辯方同意無須再播。只有一張電視取得的截圖,有人在主席枱撕爛基本法小册子,主要册子上套取多個被告手指紋印。

📌裁決: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 2024年2月1日待同案審訊被告裁決及已經認罪被告一併作出求情。

💛感謝報料💛
【11月20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續審[8/8]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判刑

🕙10:0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13/25]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20/25]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8/8]

A1:范(23)/ A2:杜(23)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11月22日再訊。

A1 代表:#宗銘誠大律師
A2 代表:#石亦芝大律師
——————

⏺️特別事項
有關特別事項完畢,(遲左入唔知結果sorry,但估計接納供詞。因D1作供時關於受傷部份會採用特別事項的供詞)

⏺️A1就一般事項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說出當天想搭巴士路線,於近恒生大學上落斜坡位置總共見到約2-3個人由相反方向行過,有機會於巴士站來,當時自己近扶手邊行,冇特別情況發生,但有隱約聽到有類似物件碰撞聲。自己本身是用緊電話,所以當刻亦有暫停及抬頭向附近望,但無見到特別情況,便繼續往落樓梯方向行。至接近樓梯口,突然有班黑衣人向自己迎面衝來,唔知有幾多人,但第一眼見有2-3人喺最前。比較深刻印象是當中有人拎住長條形物品。因衝過來太突然,打算避開但避唔開,當中有被人撥開亦有撞過。人群實際上是多過2-3個人,有可能是十多個。最深刻是被人撥開的一下,因為都比較大力,令自己差點跌低,但最後沒有跌低,因為撥開好大力,所以成個人傾斜。當時心情好突然,因被撥開撞開,所以好驚。站穩後決定轉身離開這地方,唔落樓梯住,當時太混亂,只想盡快離開,無諗去邊,自己實際上亦轉身向恒大方向去。由喺路口被撞至轉身走,過程很快,但唔記得幾耐,以秒計。過程中無見警察。而轉身後,喺前面亦有見到黑衣人,相信約十多個。而轉身後附近亦有人,但無留意有幾多。當時因好混亂好驚唔知發生咩事。當時亦無聽到任何人叫喊,呼喚,亦無聽到人話自己是警察。自己去到小徑時便向右跑,轉入恒生大學方向。到達分差路時,打算想快啲去安全地方,然後躲避一下。當時選擇了恒生大學校園。結果無到達到該大樓,入到圍欄內一段距離,就被人從後撳低了,後來知道是警員。當時不知道後面有警員。撳低情況是行走其間突然撳低了自己。因好大力被撳低,所以是下爬落地,而成個正面都是掂到地下。辯方代表指回到警署後,有關下爬的傷勢,會採用特別事項的供詞,便不用重覆。被告指當時下爬,雙手手掌同眼都受傷。而自己當時亦唔知發生咩事,過程中自己沒有掙扎,警長叫唔好郁之後自己亦無郁。

被告當天身上有黑色卡片包,但警員截停時唔能夠拎出。當時是放近身衛衣近肚位置的袋中。睇證物PD12黑色有帽衛衣,是當天所穿衣服。當時卡片包有身分證,學生證,八達通及少量現金。電話是手揸着。出門口時有該卡片包,但講唔出喺邊個位跌了。下身是黑色緊身褲,面上亦有帶口罩。

當日需上班,於店面實習,當天衣物恰當,因本身規定需穿該品牌當季服飾,或黑衫黑褲。服飾需自己畀錢買,因自己經濟狀況不好,唔想未有糧前付出一筆金錢買衫。呈上一相片是由公司群組一經理sent出,是指鎖匙不能就此插在locker中。相中包括被告locker。相片是被告培訓第一天拍的,會見到被告locker亦有寫上被告姓名,自己當天所穿衣服;相內有人沒穿黑色衣物,因該些衣物是品牌當季衣服。2張相片分別成為證物D12及D13。
當時沒有疫情,帶上口罩因面部生了暗瘡,唔想被看見素顏的樣子。
面前有4張相片,是20191113約晚上9:30影。是被捕後,因受傷,所以影低作記錄(其後呈堂為辯方證物)。因影唔哂全面,但反影到部份面部暗瘡情況,因此被告當天帶上口罩。被告當天不知有示威情況,亦沒意圖參與非法活動。穿黑色衣物亦與非法活動沒有關係,是返工需要。被告唔同意控方指曾於大老山隧道外出現,而自己亦沒有落該樓梯到該範圍。

辯方主問完成。

[1129早休20分鐘]

1156再開庭

🔹控方盤問
控方質疑被告因黑衣人出現覺得危險,應該與黑衣人拉開距離,而不是同佢地一齊逃走,被告指試過避開但避唔開,先有撞嘅情況。控方問是否阻住黑衣人逃走?被告指喺黑衣人嘅相反方向阻住左,但太突然所以無諗過企喺原地。控方指橋有2邊,有冇試過行埋一邊?被告指當時無咁試過。片被告指不是特登跟住跑。控方問點樣冇跟住但又喺後面跑?被告指不是跟住,是想離開。控方質疑被告當時目的應是返工,所以唔應該同黑衣人走,被告指因想離開該位置。被告當時面向交匯處方向,冇留意有冇跡象停步。控方質疑點解無留意?被告指因避開時有被撥開或撞開,所以當時諗唔到咁多野,而無望天橋下發生咩事,是情況唔容許自己望。控方問發生咩事唔容許?(sorry聽唔清楚被告答‘因為冇???’)被告首次見黑衣人約2-3個,其後黑衣人陸續出現。第一眼見2-3人之後已唔知佢地點移動。被告被撥開後,前方有黑衣人遮擋了視線,嘗試讓開嘅時候唔成功。被告指一開頭是被撥開,自己傾斜,因未企穩,啲人依然向自己方向跑來,便出現了撞的情況。當時想企開但企唔開。控方指天橋不是很窄,被告指需穿插喺黑衣人唔同方向,喺佢地中間移動唔安全,可能會撞得勁啲。控方指被告應企定等黑衣人跑過自己,被告指當時只諗到離開該位置,因覺得唔安全,而橋面亦有黑衣人。被告覺得要離開左先,但自己無做判斷。被告指轉身後,前方(即原先背向的位置)是有約十幾個黑衣人。被告指起步是轉身後,起跑一刻十幾個黑衣人已跑過自己。控方問為何仍要跑走而不繼續前進。被告指轉身前仍望不到樓梯,因亦有黑衣人在前,冇確實數過,感覺上是十幾個。被告冇觀察樓梯仲有幾多黑衣人上嚟,因為當時對自己來說好混亂。之前又被人撞又企唔穩又唔知發生咩事,所以覺得混亂。控方質疑為何不觀察,被告指因事出突然,無時間亦無心力觀察。控方指因任務是要返工需落樓梯。被告指當時想安定先,亦因時間充裕。
控方問是否覺得往恒大方向走是唯一一條去到安全地方嘅路徑?被告指係,因自己係咁過嚟。而自己無觀察當時情形。控方問跑嘅方向點解要向恒大方向同點解要跟住黑衣人?被告指當時覺得安全及想盡快離開,沒有向宿舍跑因當下無諗咁多。
彭官查詢地圖內有關宿舍位置,控方及辯方講解中。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月2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續審[9/8]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9/8]

A1:范(23)/ A2:杜(23)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11月22日再訊。

A1 代表:#宗銘誠大律師
A2 代表:#石亦芝大律師
——————

⏺️傳召A2證人

🔸辯方主問
(早段內容從缺)

證人指平時住宿舍,如步行往恒大校園,都會使用相片20-22之路徑。M座N座是教學大樓,除課室外,會有24小時電腦室及餐廳於M座,餐廳於早上7點亦已開,學生可自由使用。

2019年11月時,因社會運動各區有堵路,教員驚同學返唔到學,某啲學系便會停課,而證人及A2學科都有停課。雖然停課,但考試及功課需繼續,2人便繼續留宿。對於回宿舍及校園沒有影響。

2019年11月11日當晚2人亦有在宿舍,至12日當天7時左右,證人未起床,不知佢幾點出門口。自己同A2同住,對A2觀察:A2好早起身,如需返工做pt,或做功課溫書等會早起,都會到M座進行以免嘈醒證人。證人自己及A2都是貪靚,出街會化妝及set頭,但如當天懶或唔會見太多人,便會帶口罩及帽遮住無化妝個樣。因當時停左課,見同學機會少左,便不會化妝及set頭,帶口罩及帽的機會便多了。

雙方無爭議:案發當天,D2髮尾染左綠色,因是證人及D2一齊染。證人指因為9月份(19年9/6-8日)參加迎新營,2人是搞手,而學校所有迎新營傳統會喺營內以紅藍黃綠4色作分組,搞手喺邊組就會染果隻色的髮。呈上文件冊6-10相片顯示當時搞手都要染髮,其中一張相中有同學沒有染髮,因不是搞手。2人原為藍色組,但因甩了少少色,故顯得偏綠。5張相片呈為辯方證物。呈上迎新營的表演片段截圖及播放片段,顯示到5位搞手亦有染髮及髮尾同樣有甩色情況。片段及截圖成為辯方證物。表演後仍有綠色頭髮,髮型師指綠色好難染走,試過染黑色,但好快染變返綠色,證人最後於11月時剪掉。因為無參加其他迎新營,所以沒有其他迎新營照片。因在校園及宿舍亦有見其他同學有此染髮情況,所以知其他迎新營亦會咁。除了A2外,另外至少有2位同學於11月時亦有此綠色頭髮。

辯方主問完成。

🔹控方盤問
控方指留意到證人仍有保留於4年前與A2成為室友時之合照,指2人是很好朋友,證人同意。控方指如知她牽涉於暴動案會想幫被告,證人同意。案發當天A2去邊度證人唔知,證人同意。證人指A2習慣早起,指7點左右起身。A2習慣去餐廳食早餐或到電腦室做功課溫習。證人指教學大樓安全,因需有學生證拍卡才能進入。
彭官問辯方剛才提到習慣,起身等是否傳聞證供。辯方代表指因2會人同住,所以如就住證人的觀察,辯方立場不當傳聞證供。
控方想問證人A2被捕時沒學生證。辯方反對,提出承認事實當時同意基礎是「搜出並檢取」指有檢取部分,但有物品是搜出後發還,因此不計在該部份。而且另有證供提及電話等亦沒有於「搜出並檢取」的部份內。控方指有警員於口供上提及,但因承認事實有提,所以沒有傳召該警員出庭。彭官指因沒有傳召出庭,法庭便沒有此部份證供。控方指法庭可於判決時再考慮,但控方仍可對證人作出提問。彭官提醒因舉證責任在控方,辯方沒有責任..(sorry唔記得彭官所指)…

[1105早休15分鐘]

控方收回關於學生證的提問。控方指A2被捕時帶住黑色帽及袋中有黑色備用口罩,說對於A2點解會帶證人應不知,證人同意,補充指是A2平時會帶的東西。證人唔知點解A2唔帶喺頭,觀察指如驚個頭亂左便會帶返帽。控方指證人唔清楚A2會於街上逗留多久,證人同意。

控方指有約干同學於髮尾有染髮,及另有2位同學於11月時亦留有綠色髮尾,證人同意。證人指無同該2位同學合照,因無約出嚟見面故無合照,但有於校內見過及於社交媒體見過。

證人同意控方所指當時校內好多課程停課,如非宿生好少返校園,但補充指有時同學都會特登返嚟學校做功課,因有啲程式只有學校有。控方指此情況多發生於一天內較後時間,證人指不清楚。

控方向證人指出A2當天早上7時有冇參與暴動證人不知道,證人同意。
控方盤問完成。

🔸辯方覆問
辯方指剛所控方提出的「好多宿生如非必要」,指如非宿生,證人唔會知道有冇必要,證人同意。
對於控方指「人山人海」,證人講唔出當時住左幾多宿生,證人指自己住果層約百多人,因有3人房甚至4房,一層約20間房,大約8層,都是類似房間分怖。另外3間宿舍亦會住超過100人。
辯方覆問完成。

A2案情及所有辯方案情亦完結。

[1152休庭20分鐘至1217再開庭]

⏺️案件管理
結案陳詞暫訂於24年1月23日下午2:30進行。
另取消A3明天的提堂,改為24年1月23日,保釋條件會與A1及A2睇齊。
預計於3月頭2星期作裁決。

[1222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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