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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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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1611月立法會 #藐視
#非社運
#審訊 [3/2]

👤梁國雄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藐視罪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笫17C]

背景:
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長毛」於2016年11月在立法會房屋及發展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馬已重回商界到新創建出任首席營運總監及行政總裁】的文件,被控藐視罪。案件於2018年被裁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不適用於檢控議員,其後律政司不服上訴並獲上訴庭裁定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梁在2021年9月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被裁定敗訴。

2022年1月20日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於審訊後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梁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

辯方代表:
#吳靄儀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1423 廣播
1435 書記通知羈留室往法庭電梯未能操作搶修中,長毛暫時未能出庭。
1443開庭
1532 小休
1540 再開庭
1736完結

雙方已呈交詳盡書面結案陳詞,今日作重點口頭補充(不過都好詳盡)

🔸辯方補充
明白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賦于議員行為豁免不包括立法會所有程序,只包括言論及辯論,但言論辯論不只講話/文字,還有行為如manner of speaking,而該些自由是絕對性。終審法院裁決指需證明行為致擾亂並引致程序中斷,才達到17C條例入罪元素。終院沒有審訊角色,沒有看過片段故需交由裁判法院作裁決。法律代表主要觀點認為:
1)搶去文件行為並未引起擾亂
2)行為沒有引致會議中止
3)搶文件是加強抗議,過程不是阻止會議,只是表達言論/辯論一部份。

嚴官提出會議曾中斷2分鐘,指本案重點應該集中那些行為是特權法豁免(保護傘)以外,17C條例本意是就會議提供平台讓議員討論,避免一些行為影響會議,言論討論本身是沒有問題,但言語附加行為去到甚麽程度不可豁免,超過保護傘,今午希望大家協助法庭討論。

辯方再指終審法院不接受上訴庭提及議員必須遵守所有議事規則才有特權法保護,需要就行為作test of necessity,就算違反規則也不需要法庭介入,言論及辯論自由是絕對性,亦不限制於文字或者說話。事發正在討論官員可否說保密原因不交出文件,被告上前作出本案象徵性表達行為時議會內眾人並不驚怕或場面混亂,並沒有達到擾亂(有錄影片段支持說法),會議中斷2分鐘不是相關行為時段,是較後發生。法庭只需就法律定義本案表達行為是否屬表達言論及辯論一部份,不在於行為程度是否在豁免內(終審法院判詞),因為行為程度是主觀性,很難作判斷。

🔹控方補充
-強調17C 條例是指擾亂行為相當可能導致會議中斷,不一定已經導致,控方立場是被告行為超越權力及特權法第三及四條,法庭可就此作事實裁決。控方沒有進一步論述
-被告搶走文件再交另一議員閲讀,法庭需一併考慮此等行為是否也算表達言論自由。
-特權法第3、4條是讓議員自由發言,然而條例17C也是保障各人在安全及有尊嚴下進行會議,兩者需互相平衡,並沒互相凌駕,特權法需作test of necessity使用
-被告沒有必要當刻搶文件,因主席當時指官員可在事後補交,而且控方認為勒令官員交出文件權力並不在個別議員手上而在議會

辯方回應:
-控方指行為相當可能導致議會中斷,但離開座位搶文件時,官員沒有受驚,氣氛平靜,希望法庭考慮。嚴官指理解控方指控行為是一連串直到文件交回證人時。
-終審庭test of necessity 並非指一定要遵守規則才享有權力及特權法第3、4條之豁免。
-主席指事後可補充文件,證人主席作供説忘記有冇補交,辯方查證政府官員事後沒有作補充。
-權力及特權法第3、4條沒有凌駕第17C條,但亦同時不應受制於17C條。

最後因時間關係沒有在庭上再播放片段,辯方希望法庭參考呈堂已經播放片段其中4個時間了解辯方立場:
1:35:57 留意被告座位位置
1:3x:xx 取走文件時PW1表情
1:41:26 PW2警告執行議事規則時語調輕鬆
1:41:36 被告返回原座位

案件押後於3月29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出裁決,如需再補充陳詞雙方需在3月21日去信法庭安排。

📍直播員按:吳靄儀大律師今日作出非常詳細補充法律觀點,引用很多案例如方國珊議員案,直播員不材未能一一盡錄。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1611月立法會 #藐視
#非社運 #其他案件 #裁決

👤梁國雄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藐視罪

疑似紅媒記者到庭坐於公眾席,旁聽人士請慎言慎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1611月立法會 #藐視
#非社運 #其他案件 #裁決
#判刑

👤梁國雄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藐視罪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

背景:
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長毛」於2016年11月在立法會房屋及發展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馬已重回商界到新創建出任首席營運總監及行政總裁】的文件,被控藐視罪。案件於2018年被裁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不適用於檢控議員,其後律政司不服上訴並獲上訴庭裁定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梁在2021年9月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被裁定敗訴。

2022年1月20日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於審訊後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梁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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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吳靄儀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裁決速報:
罪名成立‼️

📌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14日

簡短裁決理由:
案件爭議主要有4項包括:
1 )2名證人之可信可靠性
2)行為是否令會議中斷
3)主席要求退回文件是否合理權力
4)被告行為是否受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三及第四條保護

事隔多年,證供有偏差不出奇。搶文件行為擾亂秩序行為無疑令會議中斷,就算被逐也可從會議紀錄知道內容。被告行為有否令他人受驚及文件是否機密法庭認為不是關鍵。終審法院判詞指權力及特權法第三及四條要作全面考慮如特權及權力條例其他條文相互影響。而法庭對被告行為之主觀及客觀測試即被告自己知道沒合法權限取去文件及行為侵犯其他人權利皆得出結論是其行為超出權利及特權法第3及4條,終致會議需要中斷,主席有合理權力要求交回文件令會議繼續舉行,因此裁定控方成功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控方指被告有38項定罪紀錄,其中4項類似但最近一宗已經是20年前。

1524 休庭

1615 律師代表表示有求情書面文件及醫療報告呈上,但被告選擇自行求情

求情
梁表示不會為減刑作陳述,只想表達當日行為之因由,官員局長就橫洲發展出席立法會但推搪機密文件拒絕提供,行為是想揭露官商勾結作抗議,無意擾亂會議,當刻以議員身份表達意見爭取公義,一直相信行為屬於豁免。

其後解釋之前類似定罪是反對小圈子選舉,同2016行為如出一轍,嚴官打斷指涉及97前太長遠,休庭予梁組織求情及同團隊討論,梁再開庭後繼續陳述當年反對小圈子選舉帶來之害處。嚴官指已看過團隊呈上求情信,內容已經可協助法庭,不希望被告不停環繞不相關議題陳述。梁最後說希望香港人在艱難環境下繼續奮鬥!

簡單判刑理由
身為議員應該明白搶文件行為擾亂議會後果,控罪可判3級罰款及12個月監禁。量刑以21日起點,考慮公職貢獻及患冠心病等因素扣減7日,但同其他服刑中刑期分期執行。

🔹按:自3月28日起(本星期一),進入香港各級法庭時保安會主動掃描針卡或豁免紙QR code,另外近日法庭內間中出現💙疑似愛國愛黨傳媒記者棄記者席而坐於公衆席收集民意,大家聽審幾時都要慎言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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