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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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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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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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2/4]
#1114香港仔 #入屋犯法

👩🏻D1: 黃 (22)
🙎🏻‍♂️D2: 李(22)

控罪:入屋犯法 [D1&D2]
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作為侵入者非法進入香港仔中心第四期地下6D舖的「名創優品」,意圖非法損毀店內的任何東西。

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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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段陳詞

📌片段質素差,不能依賴
話說名創優品內的閉路電視,會因為光線不足而自動切換至黑白模式。辯方明言影片的質素並不足以讓法庭進行有意義的比對,更遑論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片段最多只能讓法庭確定當時店內的人數。

辯方續指在片段中被控方指稱為首被告的人,該人被捕時身穿【黑衫黑褲黑色帽】黑口罩,但片中(及截圖)顯示該人戴【白色帽白色衫】黑口罩,但控方沒有證據解釋為何片中顏色會有此誤差。


📌被告「走」並非有力助證
控方提出被告被捕之處接近事發地方、正在逃走、被捕時掙扎等環境證供,邀請法庭推論被告有罪。

辯方接受被告當時有「走」,但並非如控方所講逃跑或逃避警員,甚至在盤問時警員都明言「我哋著晒防暴裝,佢哋走過嚟我都好詫異」。而且現場亦有大量黑衣人,警員有可能認錯人。依賴上述薄弱的證據作推論非常危險,按Turnbull案的指引,法庭有責任向事實裁斷者排除該些證據。


👨‍⚖️李俊文法官的回應
李官認同辯方觀點,但認為證據之強弱只是裁決時處理的比重問題。現階段法庭的困難之處在於就現有證據,是否完成沒有基礎支持控罪?

李官舉例,逃跑當然可以有無辜理由,但決定是否表面證供成立,只需考慮「可唔可以」而非「會唔會」定罪。就證據給予多少比重、是否滿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應留待最後裁決時處理。

*就法庭如何處理「辨認證供」,請自行參考R v. Galbraith、Turnbull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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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14:30繼續中段陳詞,李官表示今日17:00前會就表面證供是否成立作裁定。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3/4]
#1114香港仔 #入屋犯法

👩🏻D1: 黃 (22)
🙎🏻‍♂️D2: 李(22)

控罪:入屋犯法 [D1&D2]
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作為侵入者非法進入香港仔中心第四期地下6D舖的「名創優品」,意圖非法損毀店內的任何東西。

結案陳詞押後至7月2日0930時區域法院,並於7月22日進行裁決。

但由於D1辯方律師當天未能全日出席,屆時將由事務律師代替;有望裁決半日完成。

保釋事宜:
二人原本是每週警署報到三次,現更改為無須再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俊文法官 #裁決
#1114香港仔 #入屋犯法

👩🏻D1: 黃 (22)
🙎🏻‍♂️D2: 李(22)

控罪:入屋犯法 [D1&D2]
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連同其他人作為侵入者非法進入香港仔中心第四期地下6D舖的「名創優品」,意圖非法損毀店內的任何東西。

1002 開庭

📌 裁決

以下是法庭就本案的裁決及理由。

🧷 簡短控方案情
控方指本案是示威者於示威者聚集時作破壞的案件。控辯雙方承認當日2300時於案發地點聚集,並同意將相關CCTV呈堂。雙方亦不爭議當日兩名被告於現場被捕。兩者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證物鏈不被爭議。

法官其後重覆四名控方證人的證供,本直播不作詳細說明。

🧷 相關法律原則

本案為刑事案件,因此本案的舉證責任在控方,必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無責任證明自己的清白。他們不作供是權利,法庭不會作不利推論。本案爭議點為辦認【Identification】,必須考慮相關案例。而法庭作出的推論必須為唯一合理推論。

🧷 關鍵議題

本案的關鍵議題為辦認兩名被告的身份,法庭認為當時明顯有人進行入屋犯法的行為。而控方認為跟據片段明顯見到被告出現,若此點不成立,則可靠被告短時間於案發地點出現等作出環境推論,證明他們有犯罪。辯方認為兩被告沒有參與相關行動。

🧷 分析

📝 控方指控一:能否透過辦認而認出兩名被告
法庭認為相關片段無顏色,不能作顏色對比,亦難以反映實際情況,而示威者亦有帶口罩,並有用雨傘遮檔鏡頭。
就D1而言,D1的衣著並非有特別性,片段亦難以辦認D1 。而且沒有證供顯示相關人士有着一樣顏色的衣著,即使有,該些衣著亦是常見的。法庭不能因而肯定D1 有參與行動。
就D2 而言,他的衣著更是普遍,而片段中有一秒拍到疑似D2,但是法庭認為這是不足以證明他有參與行動。法庭認為當時被指認的D2與D2 被捕時衣著有別。因此,法庭不能肯定D2有參與行動。

📝 控方指控二:能否透過環境證供推論兩名被告有參與行動

控方有提到 Joint Enterprise,但法庭認為本案無證供指有任何其他人在案發地點外有與案發地點內的人有一同參與共同計劃。控方認為可以依賴被告人跑離案發地點,D2被捕時的回應,D1背包有勞工手套,兩被告人有黑衣黑罩,作環境推論。首先,法庭認為他們擁有的物品不是犯案物品;其次,法庭認為兩名被告逃走,不等於他們是因為與他們有犯罪有關而逃走;再者,D2 被捕時的話語中並無招認,只可證明他在附近。因此,控方所提的證供不足以讓法庭推論他們有進行入屋犯法。

總結而言,控方舉證未能達到毫無合理疑點。

法庭裁定兩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直播員按: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後,現場旁聽人士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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