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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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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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四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0909電訊盈科 #網上起底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陳(32)

控罪:3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1項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

內容:

2019年7月至9月期間非法取得3名公眾人物、20名警務人員及6名警察家屬客戶等的個人資料,並於同年9月9日向Telegram一群組帳戶管理人提供一名督察父親的個人資料供發布。

案件經審訊後於2020年11月3日被判處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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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被告的大律師關唐利陳詞指,事主於9月7日(案發前兩天)已在信箱找到一張宣傳單張,內容印有其住址,令他擔心自身人生安全,遂遊說兒子轉工作,被告則於兩天後才於「老豆搵仔」的群組披露資料。關認為基於事主於案發前已得悉個人資料外洩,故被告的行為對事主沒有進一步傷害。彭官回應指,「咁我play the Devil’s advocate 啦,無論來源來自哪裡,唔知咩人攞到向唔同平台披露也好,但都會有potential or actual嘅傷害」,他舉例指例如用假信用卡披露資料的案件,並非實則碌咗幾多錢,而係考慮後果。

關其後呈上梁愛詩病歷遭人洩漏、男護士施諾恆偷取女病人條碼標籤等案例。但彭官指出,施諾恆一案嚴重之處在於其非禮侵犯女病人,但是其中一名女病人給予施電話號碼,施再以短訊騷擾對方,「都唔關條條碼事!」。彭又認為施諾恆案件的後果未有本案嚴重,因本案事主要面對人身安全的威脅 ,終拒絕接納施的案例。

彭官又指根據當時的背景,若將個人資料置於社交平台將會嚴重危害人身安全,「係我地親眼可見並非想像」。彭官終拒絕被告的上訴申請,但提出對方可於合議庭處理申請,但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83W條警告被告,不會扣減其等候上訴許可時被扣押的時間,亦即會「坐耐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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