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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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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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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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0大埔

D1:陳(25)
D2:黃(25)

控罪:
(1)D1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2)D2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3)D1管有爆炸品

詳情:
(1)-(2)各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大埔太和路管有產生並發射無線電波的任何種類器具,即一個無線對講機,即使這器具並非預定作無線電通訊之用,而該器具並沒有領有由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發出之牌照
(3)D1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大埔太和路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8枚俗稱煙霧彈/餅的爆炸品。

‼️D1今天缺席聆訊,法庭向其發出拘捕令,之後亦不會獲准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2日0930時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10大埔

黃(25)

控罪:
(1)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大埔太和路管有產生並發射無線電波的任何種類器具,即一個無線電對講機,即使這器具並非預定作無線電通訊之用,而該器具並沒有領有由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發出之牌照。

~辯方已去信律政司申請以其他形式處理案件,但控方未覆,因此申請將案件押後,等候控方回覆。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6日 09:30 在粉嶺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其間被告以原有條件轉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0大埔 #提堂

黃(25)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大埔太和路管有產生並發射無線電波的任何種類器具,即一個無線電對講機,即使這器具並非預定作無線電通訊之用,而該器具並沒有領有由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發出之牌照

——————

辯方準備好答辯,被告認罪🛑

求情
辯方律師呈上三封求情信,分別來自被告、教會傳道人及現在兼職補習社的上司。

辯方律師陳詞時表示被告現時於補習社任兼職臨時助理導師,他於疫情期間已經失去全職工作。被告平時熱心服務社區,今次犯案只是一時衝動,已經深刻反省,希望法庭給予改過機會。

判刑
蘇官判被告罰款$1500,部分可從已交之$500保釋金扣除。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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