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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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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108將軍澳 #提堂 #新案件

葉嘉榮(尚德區議員助理)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2020年1月8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尚德邨尚新樓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17311。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更多文件及法律意見
下次要知認罪還是不認罪

保釋條件:
。$1000
。不離港
。每週報到一次
。在報稱地址居住

註:當晚葉嘉榮亦被謷方噴射藍色水
https://teleg.eu/realtimenewsbroadcasts/28033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7日觀塘法院第一庭1430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108將軍澳
#提堂

葉嘉榮(29) (尚德區議員助理)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案情:2020年1月8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尚德邨尚真樓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311。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四名證人,有一條35分鐘的錄影片段,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對片段不爭議,因此認為無需傳召第四位控方證人。辯方除了被告外還有兩名證人,兩人均為在場市民。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2及23日0930觀塘法院第八庭以中文審訊,被告准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以下為3月22日審訊內容,案件將於今天150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108將軍澳
#審訊

👤葉嘉榮/尚德區議員助理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不認罪

承認事實:
拘捕地點相片、葉當時的衣物及盾、警員於事發翌日的求診紀錄。
被告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傳召PW1警員17311,鄭浩偉(音),西九重案組5A隊警員,本案聲稱受襲警員。

📌主問(節錄)
事發當日為周梓樂逝世兩個月。
PW1於當天當值,屬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前往支援,大約晚上10點30分被召喚支援,對地段並不熟悉。

事發時,PW1裝束如下:
-頭盔(有警察字樣)
-長袖深色衫
-戰術背心(具輕微保護力,有厚度,冇咁易擦傷,被人掟嘢時可
防護)
-深藍長牛仔褲
-高筒軍靴(鞋頭冇鐵片)
-警棍及「警察」字樣圓盾

2235 PW1乘坐警車跟隨便裝隊伍到寶康路巴士站位置落車,當時大約有20至30名便裝警員陪同,落車後穿過巴士站,跟隨大隊到尚德邨尚真樓及廣明苑廣昌閣中間位置。當時看到尚真樓出面有大量示威者向警方指罵叫囂,當時雙方距離大約20米,示威者大部分「企喺度」,部分向前行。

當時大部分示威者有後退,一名男子(即被告)未有退後,反而繼續面向警方叫囂,並持有一個啡色盾牌,PW1與隊員上前截停被告人,向被告人講「我依家拉你非法集結,同我放低個盾」,被告則回應「咩呀,你揸武器就得,我揸武器就唔得呀?」,對話時大約相差半個身位距離,對話後被告用右手揸盾撞擊PW1至後退半步,其後PW1用盾壓向被告,至尚真樓外牆邊。

(部份內容從缺)

📌盤問(節錄)
辯方呈上三段影片
1) RTHK直播
2) on.cc直播
3) 立場直播

(部份內容從缺)
辯:向你指出被告冇可能用手踭批到你雞心,因為被告比你矮小
PW1:唔同意
辯:批踭時6288喺你旁邊?
PW1:同意
辯:宣佈拘捕時6288喺你附近?
PW1:冇留意
辯:制伏被告鎖上索帶上警車期間,中間有10分鐘等待時間,其間6288有即時紀錄記事冊,你知唔知?
PW1:唔知
辯:向你指出6288有即時紀錄記事冊,只係紀錄用非法集結拘捕被告,冇襲警罪名,同意?
PW1:唔知道
辯:向你指出你當晚冇同被告講襲警,只係講拉佢非法集結
PW1:唔同意
辯:被告第二次襲擊你既時候,已經有好多警員包圍被告,如果當時被告向你批踭,係冇意思亦好愚蠢,冇乜可能喺呢個時候襲擊你?
PW1:唔同意,因為已經發生左
(播放立場片段)
辯:有留意有西裝人士?
PW1:留意到
辯:係咪案發時間附近
PW1:唔肯定
辯:係咪相約時間,即晚上8點幾,被告被捕時間
PW1:唔肯定,片尾見到尚真樓對出圍住被告
官:你確唔確定到片段係被告案發附近
PW1:確定到
辯:見唔見到當時警員情緒同氣氛比較緊張
PW1:唔知當時警員緊唔緊張,因為做緊驅散,保障市民安全
辯:你希望當時盡快驅散人群?
PW1:希望
辯:驅散時有可能同人有接觸有碰撞?
PW1:唔能夠確定有冇碰撞
官:證人都只係睇片,較適宜喺陳辭提出呢D觀點
辯:再播片,確唔確認到橙衫人係被告?
PW1:唔100%肯定係被告
辯:但你講過好少人著橙色衫,好易認?
PW1:全晚有幾多人著橙衫唔知,留意到嘅就係被告一個
辯:片中被告位置同警員記認第一眼見到被告位置相若,同意?
PW1:差唔多
(慢鏡再睇)
辯:認唔認到橙衫人係被告?
PW1:只能話有機會,因為特徵相似
辯:向你指出當時警員做緊一個防線,你向尚真樓推進,同唔同意?
PW1:唔同意,我隊伍係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一員,相若係刑事大隊總部,喺現場做搜證工作,並唔係負責推進防線
辯:被告同警員有一段距離,係企喺穿記者反光衣既人既後排,同意?
PW1:同意,但見到被告當時唔喺記者後面
辯:因為見到被告拎住盾牌,所以你穿過記者去到被告前面,同意?
PW1:唔同意,當時冇記者喺中間
辯:你見到被告拎盾牌?
PW1:見到
辯:你問被告你手上拎住D咩,被告冇俾反應,同意?
PW1:唔同意
辯:所以第二次先穿過人群喝問佢,你呢個咩黎架?被告後退,你第三次問佢「呢個咩黎架」,被告答「你可以有槍,我唔可以有盾?」你答「而家我拉你」
PW1:唔同意
辯:被告一路好冷靜,冇叫囂,只係想了解之前一位市民被拘捕情況
PW1:唔同意
辯:被告之後有問,「咁而家係咪拘捕?」
PW1:唔同意
辯:呢個時候已經去到背向牆既地方
PW1:同意
辯:然後你用力控制被告既雙手
PW1:唔同意
辯:被告已經身靠牆邊呢個時候,有幾個女性由右前方走向被告方向
PW1:同意
辯:因為咁,警員包括你就轉身驅趕佢地
PW1:同意
辯:呢個時候被告就叫左一句,「唔好搞D街坊呀!」
PW1:唔同意
辯:因為呢個情況發生,為被告安全,就引領被告行去左邊
PW1:同意

辯:被告從沒有舉起盾牌撞擊你,你冇因為撞擊而後退半步。當時你向被告行,想叫佢向後退,而你向前既速度有時會比被告快,所以有接觸都係意外,並非被告撞你
PW1:不同意
辯:辯方認為冇碰撞發生,就算有都係意外
PW1:不同意
辯:現場有好多警員戒備緊
PW1:同意
辯:警員你體重係?
PW1:大約150幾磅
辯:你當時有裝備喺身,加埋係幾重?
PW1:大約165-170磅
辯:由你截停被告到被告去到牆邊,一路係你向前面行,被告後退?
PW1:同意
辯:所以被告要將向前既你撞後半步,要好大力先做到
PW1:不同意
辯:被告身形比你瘦小,冇你咁大隻
PW1:同我差唔多,只係高度有相差
辯:你冇即時因盾牌撞擊而即時拘捕被告,而將佢押去牆邊,點解唔即時制伏佢?
PW1:因為如果咁做,戰術上會俾人包圍,所以冇即時拘捕佢
辯:被告第一次同第二次襲擊你之間,有用手推開你?
PW1:同意
辯:當時已喺牆邊?
PW1:係
辯:但你亦冇即時將佢制伏?
PW1:因為牆邊亦好貼近示威者,所以要帶佢遠離危險地方,去到安全地方先會制伏佢
辯:被告推你力度係大定細?
PW1:力度唔大
辯:清楚記得佢有推你?
PW1:記得
辯:咁點解你唔覺得推你係為襲擊你?

主控反對問題,唔知點解要問呢D問題,至於邊D動作納為襲警並唔妥當,認為應俾法庭判斷。
辯方認為警員有記錯,有D動作係當時冇發生過,所以要問當時案發經過,對照辯方案情。

官認為要改變問法,講明呢個情節係之前冇提及過。

辯:你喺主問冇提及過被告用手推你,而你案發5日後落口供亦冇提及呢個情節,到辯方盤問先提及
PW1:同意
辯:你對當時案發經過記憶並唔清楚?
PW1:唔同意
辯:2020年1月9日5點31分有補錄記事冊,當時亦冇記錄到被告用手推你,亦冇提及有示威者黎搶犯
PW1:同意,冇記錯過
辯:向你指出呢件事件冇如你咁講發生,你只係盤問先加插呢D情節,因為你對當日嘅記憶有模糊
PW1:唔同意
辯:被告被按喺地下之後,成面藍色水
PW1:見到
辯:當刻被告身體同盾牌夾住隻右手喺中間,少許側身
PW1:因為我壓住佢,所以冇夾住隻手
辯:當時有警員向被告施放藍色胡椒噴劑
PW1:有施放藍水,但唔肯定係咪向被告噴
辯:被告落地隻手仲扣住盾牌,所以盾牌都噴到變埋藍色 (展示P3證物盾牌有藍色噴劑)
PW1:同意,見到
辯:盾牌裡面有兩個圈同木棒,被告要用右前臂穿過兩個圈同拎住木棒先戴到盾牌。被告由截停到禁低都係拎住盾牌
PW1:相信係
辯:咁樣拎住盾牌,被告手踭冇可能露出黎
PW1:唔同意,因為被告個身貼住佢而批到
辯:所有片段都影唔到被告用手推你嘅動作,所有片段見到被告咩時刻都係冷靜,冇叫囂指罵掙扎
PW1:片段影唔到
辯:所有片段都清楚睇到當時有好多警員市民記者示威者在場,情況混亂
PW1:同意
辯方律師:而被告襲擊你都係短時間,一分鐘內發生?
PW1:同意
辯:呢段時間嘅事係混亂
PW1:唔同意
辯方律師:唔能夠排除可能記唔到咁清楚事發經過?
PW1:唔同意
辯:幾名警員制伏被告時,其他警員有盾牌警棍?
PW1:同意
辯:警員可能互相觸碰,同意?
PW1:冇發生過
辯:你就醫時話有瘀傷?
PW1:同意
辯:不能排除傷患係混亂間由其他警員造成
PW1:不同意
辯:被告冇襲擊過你,一次都冇。即使被告有機會碰撞,都可能係無心之失
PW1:唔同意

📌覆問
控:你見到被告隻手有動作,幅度有幾大?
PW1:爬行幅度唔超過一個男人嘅前臂長度
控:你係睇到呢個動作?
PW1:睇到
控:被告推你嘅時候片段影唔到,被告同警員相距有幾遠?
PW1:被告喺我右邊,推左我一下,係好快,距離約一個前臂既長度,快,短
控:你係咪同被告一齊企喺盾入面?
PW1:唔係
控:咁請講解一下被告右踭點批到你
PW1:被告喺我前面偏左少少,個盾喺我右邊
控:批踭時個盾掂唔掂到你?
PW1:掂到
控:咁個盾點掂到你?
PW1:盾嘅右邊摩擦到我右肩

📌裁判官覆問
官:被告有掙扎,因為被告有推你,同你想帶被告去牆邊時被告僵直個身
PW1:同意
官:你歸納被告有掙扎,所以將推你都係掙扎,而唔係襲擊?
PW1:係,因為當時情況係混亂,有另一班人向我方向走,我唔能夠肯定推我係想襲擊我,而係想走

PW1作供完畢,冇其他證人。

控辯雙方補充承認事實(地點),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辯方有一位人格證人,打算用65B條,睇下控方同唔同意以書面證供傳達。

控方要求休庭10分鐘,以確定其中包括刑事定罪紀錄嘅細節。

控方最後同意以65B處理該證人證供,但需要盤問辯方證人,押後至第二日審訊。

(第二天審訊內容從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108將軍澳
#裁決

👤葉嘉榮/尚德區議員助理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審訊內容

速報
🌟罪名不成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108將軍澳

楊(20)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月8日,在新界將軍澳廣明苑廣昌閣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今天由當值律師代表,並將會聘請私人律師。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保釋事宜:
現金500元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報稱地址居住
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無需遵守宵禁令

案件押後至10月22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楊 (20歲) #20200108將軍澳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楊仔被控於2020年1月8日,在香港新界將軍澳廣明苑廣昌閣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答辯🙅🏻‍♂️不認罪🙅🏻‍♂️

被告沒有警誡供詞,控方有3段錄影片段、2名控方證人;辯方不爭議片段之呈堂性。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3日 星期五 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為期一天的中文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00108將軍澳 #審訊 [1/1] #答辯

楊 (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楊仔被控於2020年1月8日,在香港新界將軍澳廣明苑廣昌閣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被告更改答辯意向,改為 ‼️認罪‼️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法庭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2月17日 1430 於觀塘法院第八庭判刑,期間被告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00108將軍澳 #判刑

楊 (20) 🛑已還押15日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楊仔被控於2020年1月8日,在香港新界將軍澳廣明苑廣昌閣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報告顯示被告適合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
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被告同意及明白內容,希望判以更生中心。

考慮被告沒有前科以及表示悔意,因此法庭判以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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