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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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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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3/2)
#20200321銅鑼灣
#雷射筆

趙(17)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辯方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控方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雙方已經交書面結案陳詞,今日只作口頭補充

控方補充
指辯方陳詞提到曾經覆問PW1,要求在截圖P1a 指第一行截停時被告行走方向,當時證人説向左。辯方陳詞指其實是向右方,陳文慧大律師説可能是證人搞錯是證人左右定畫面左右,而自己當時沒有意會方向是個issue, 而辯方當時沒即時向PW1指出是對證人不公平。
另外就法律爭議,辯方提出區域法院蕭樂婷DCCC334/2020案例指可依賴作裁決,但控方認為SHY案例對裁判法院才有約束力,即控方只需證明管有時有意圖使用即可,不須證明物品曾經使用。

辯方補充
回應控方指PW1回答方向問題是在控方覆問下才説,是過了辯方盤問所以辯方未能即時向其指出。而辯方立場是PW1本身口供明顯有出入,就算不指出,也沒有對PW1造成不公平。而區域法院蕭樂婷案例只是予裁判官作參考性質,而姚勳智法官之判決基準是有沒有使用過只是推論意圖。

案件將案件押後至 12月17日 1430同一法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裁決日辯方潘大律師因有其他案件,申請如未能出席,將由其他律師代表出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20201204旺角 #審訊

D1:王 (30)
D2:沈 (25)

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2]
兩名被告被控於2020年12月4日在九龍旺角砵蘭街160號桔梗3樓天台消防泵房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及盾牌。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D2]
兩名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電線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10:13開庭

控方提出不提證供起訴,建議簽保守行為,辯方同意,無其他申請,控方讀出案情,兩位被告同意,裁判官頒令兩名被告自簽$2000,守行為12個月,撤銷控罪。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曹欣慈暫委裁判官
#20210522將軍澳
#新案件 ⭐️

梁(34) / 網媒記者

控罪:
(1)指明期間內,在指明公眾地方須佩戴口罩(第599I章,即違反口罩令)

在2021年5月22日晚上大概10點,於將軍澳唐俊街寶邑路交界寶盈花園對出,沒有合理辯解而違反香港法例第 599I 章第 5(A)(1) 條。

————————————

被告今自行應訊,沒有律師代表,並向法庭申請押後,控方沒有反對。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24日 早上09:30 同庭再訊,毋須遵守保釋條件。
#粉嶺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審前覆核

周(20)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形點II期2樓A251-252號鋪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272 曾彼得。

被告不認罪

~控方打算請精神科專家就被告的精神狀況寫一份報告。已經招標,有五名醫生入標,現等候批准。

~被告同意見控方安排的醫生,醫生需要四個星期撰寫報告。

~裁判官問辯方的抗辯理由為何。辯方稱是被告當時的控制能力。裁判官稱「uncontrollable impulse」不是抗辯理由,辯方澄清是對「案件發生的意圖有爭抝」。

~控方估計需時八星期以全部完成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屆時會再有一次審前覆核。

~裁判官再一次提醒辯方不要用「uncontrollable impulse 」作抗辯理由,因為這是不成立的。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16日(星期四)上午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再作審前覆核。被告以相同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 - - - - -
補充:
手足為當晚被警方追趕時從二樓一躍跳出圍欄,跌落中庭位置。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新案件 ☀️

👤姜(30)網媒記者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1年7月1號在香港香港島銅鑼灣京士頓街9號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偵緝高級督察梁子祺,執行公務。

背景:
2021年7月1日下午約3:40pm,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之一姜牧師於銅鑼灣百德新街京士頓街交界被拘捕。10月6日警方以阻差辦公進行預約拘捕並排期於10月20日提堂。

—————————————

📌辯方申請押後以便索取控方文件及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12月20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其間批准以下列條件保釋
-現金$5000(原本保釋條件)
新增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
-更改地址須於廿四小時前通知警署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謝沈智慧法官 #判刑
#1013旺角

⚪️本直播隱去首被告的資訊

👤陳(17)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604

求情: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987
=============

14:35開庭

🔴次被告被判入更生中心

法官指出,次被告為品學兼優、關愛家人的學生,報告顯示被告較適合入更生中心。雖然被告表明希望短期監禁,但法官認為被告因另一宗案件被捕後,仍然干犯本案,故需要更生及教導,終判處更生中心。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判刑
#0901東涌

黃(24) 🛑已還押16日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國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國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裁決理由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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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四項控罪一共判處4年7個月監禁‼️

第一組控罪:(1) 刑事損壞 及 (2) 侮辱國旗
控罪1判判處監禁3個月;控罪2判監禁5個月

由於兩罪相關但性質不同,控罪1其中1個月刑期分期執行,第一組控罪總計刑期6個月。

第二組控罪:(3) 企圖縱火 及 (4) 縱火
控罪3判處監禁4年
控罪4判處監禁4年3個月

由於控罪3屬控罪4的預備罪行(預防性質),因此兩罪刑期同期執行,總計刑期4年3個月。

第一組控罪當中的4個月刑期,與第二組刑期分期執行,四項控罪總刑期為4年7個月。

另外,就縱火罪損毀的4隻膠水馬判罰880元賠償令,款項從保釋金扣除。

📌詳細判詞:

辯方表示採納9頁求情陳詞,沒有其他補充陳詞。

法官詢問控方有關第一項控罪,其破壞閉路電視鏡頭價值?而第四項控罪 ,破壞之水馬是否有其價值?經控方商議和辯方取指示後,表示控罪一被破壞的物品不申請賠償,因從政府倉庫取存貨更換,但控罪四被破壞的4個水馬,每個$220,一共賠償$880予協興建築有限公司,可在保釋金內扣除。

被告面對4項控罪,但被告否認各控罪,經審訊後全部罪名成立。

案情指(大概內容~),大批示威者響應網上呼籲示威,前往機場集結,有人在東涌與泳池附近破壞其閉路電視鏡頭,亦有公開及呼籲一起焚燒國旗及建築工地的水馬 ,干犯了以上罪行。

案發經過被東涌附近泳池的閉路電視,傳媒片段及控方證人手機拍攝在內,見到一名金色頭髮男子干犯罪行,被捕後在警誡下供認不諱。

被告案發時22歲 ,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求情信由母親,師長,僱主及傳道人撰寫。內容表示被告善良,有愛心,本性不壞,樂於助人,曾經救過一個打算自殺的陌生人。於案發當時只是從社會事件影響衝動犯案,見到家人和朋友擔心後而感到內疚和懊悔,希望能夠輕判,希讓早日重投社會。

辯方求情時表示,本案沒有特定的目標犯案,也沒有人因而生命受到威脅,應以4年做量刑起點,而控罪1,2也不應判處超過3個月,認為4項控罪關係緊密可同期執行。

被告面對的控罪中,「縱火」罪最嚴重,企圖與實際行動分別不大,辯方列出一些案例,如曾偉龍(DCCC 144/2020)一案,李慶年法官表示若沒有造成人或物損壞,應以4年做量刑;程錦沛(CACC 269/2002)及莊鑫淼(DCCC890/2019)案例中,汽油彈拋擲在警車、警署上,也是以5年6個月及4年作量刑;DCCC 334/2020蕭樂婷一案件,與本案相似 。被告當時兩次在旺角的馬路中間縱火,姚勳智法官考慮會對人或物造成影響,故以4年半作量刑起點。

關於控罪一,辯方表示可參考2宗案件。吳兆軒(HCMA184/2020)入屋爆竊破壞港鐵收費機,被判處4星期,另一單案件,杜智駒(DCCC 752/2019)破壞公物剪斷閉路電視電線,被判處3個月

關於控罪二,辯方引用羅敏聰(CACC4/2016)一案,上訴庭表示判刑應考慮會否引起其他人的情緒?例如此案沙田的示威者,其後有人拋擲國旗去沙田河邊,其量刑基礎不應低過4個月;另一單古思堯(HCMA185/2013)侮辱國旗罪,當時在200人集結的場地犯案,多於一次焚燒國旗,法官都是以4個月做量刑起點。

辯方認為控罪一二不應判處高過3個月;而當時對人命傷亡較低,控罪三四應以最多4年作量刑起點;四項控罪都是在同一時段共同發生,理論上可同期執行。

辯方繼續表示,被告初次衝動犯案,其成績雖不好但老師表示他有努力上進;雖受到ADHD影響,但承諾日後會認真回饋社會;被告因被捕失去本來的安裝工作,但仍沒有放棄仍在一間餐廳努力工作。

本席表示辯方所呈上的案例之中,大多只是區域法院、裁判法院,對本席沒有約束性。而關於被告的ADHD,上庭已被本席質疑 ,不接受作減刑因素和求情理由。被告被捕時22歲,不一定要考慮非監禁式懲罰,所以不考慮辯方提出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因為其刑期太短同控罪不相稱

由於香港人煙稠密,縱火十分嚴重,就算被告沒有打算對任何人或物造成傷害,但也會有機會影響人或物,所以判刑時本席會考慮要有一定的阻嚇性。此外,每單「縱火」案件都有不同的嚴重性。本席同意辯方所說,被告縱火非預謀或有目標性損毀指定物品,實際上也只是水馬 被破壞。而現場發生在比較空泛的場地,風險比較低,消防也迅速出現。但兩項「縱火」罪都發生在非法集結的範圍中,所以判刑應參考其中。

控罪一,因為只是破壞了閉路電視沒有拆毁比較輕微;
控罪二,辯方表示被告實際參與部分不高,沒有直接參與侮辱國旗。雖有50人,但示威者隨即散開,也沒有引起其他政見者的衝突,在空泛的馬路中燃燒也沒有對其他人或物造成影響。但根據xx(聽不清,一本書)表示,國旗是代表國家的建制根基(一堆廢話~)......應考慮以下因素:
1.被告的實際行為對國旗造成的影響;
2.案發的地點和日子;
3.是否預謀;
4.有否和其他人一起犯案;
5.犯案時間長度;
6.國旗是否屬於被告?例如是在某處掛著,若被人破壞,會造成對國旗的輕蔑。
本案嚴重侮辱國旗,不比沾污、焚燒罪名輕,即使被告不是有預謀,但他若不爬上旗桿,其他人也不會繼續。無可否認,被告有與其他人一起犯案,只是各自有不同的角色,與羅敏聰案相符,甚至更甚。 有50人示威者圍觀,絕對會影響其他人情緒,造成更嚴重的事態發展,只是本案沒有發生而已;

控罪四,因為破壞了工地的水馬,比控罪三更嚴重。

控罪一,判處3個月;
控罪二,判處5個月;
控罪三,判處4年;
控罪四,判處4年3個月。

總刑期:
控罪一及二行為關連但罪行性質不同,控罪一其中一個月與控罪二分開執行,即控罪一及二共判處6個月;
控罪三及四同期執行,即判處4年3個月;
四項控罪不能混為一談,故不能同期執行。控罪一二與控罪三四中,其中4個月分期執行,故四項控罪共判處4年7個月。

賠償令$880 在保釋金扣除。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3/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9) D1/2/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10)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10)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射筆

———————————

📌今日(繼續沒有)進度:

控方提交各式最新文件有問題,仍需時審視。(如經剪輯的影像、列表、承認事實等) 開案陳詞仍未開始。

押後至明天1430同庭續審。

直播員按:今天只得三位旁聽師🔺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案件1️⃣ WKCC3632/2021 #提堂
控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鄒幸彤(36) 🛑已還押逾一個月,鄒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案件2️⃣ WKCC3633/2021 #審前覆核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鄒幸彤,鄧岳君,梁錦威,陳多偉,徐漢光(36-71) 🛑已還押逾一個月,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主控: #張卓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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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開庭,裁判案先處理鄒案WKCC3632,鄒想一齊處理,如果單獨處理,此案再不作申請,保留八日。案件押後至10月28日 14:30 WK C3。

10:07 處理 WKCC3633,控方指D5有司法覆核申請,其他被告亦是有關人士,該申請會在11月29日處理,控方申請押後至12月29日。鄒申請休庭半小時睇文件。

11:00 再開庭,D2~D5律師陳辭反對控方申請押後

11:15 D1 陳辭

11:45 雙方陳辭完畢,裁判官考慮中

11:50 裁判官提出「附屬訴訟」的法律觀點,詢問雙方,控方指再階段不應考慮,抱歉,聽唔明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講咩😓

12:18 裁判官總結,控方申請押後,辯方希望進行審訊,辯方稱可以撤回司法覆核,附屬訴訟變成學術討論;控方指就算辯方撤回司法覆核,附屬訴訟亦不是抗辯元素之一

12:40 裁判官拒絕控方提出的押後申請,繼續進行審前覆核(PTR)

12:50 裁判官希望控辯雙方可以共做PTR問卷,不是現在各自做,鄒申請與其他律師商議,裁判官明白警方有保安考慮,請律師們到拘留室會面,案件押後至15:00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1123屯門 #審前覆核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控罪: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
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在新界屯門翠湖路2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舖外提供虛假資料,意圖及故意而誤導香港警務處警長文嘉明,即曾於2020年11月21日於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停及搜查。
(資料來源:明報/2021年5月20日)

——————

~控方稱星期一已經準備案情予辯方,但由於有超過200小時錄影片段,需要商討將哪些相關片段呈堂,以節省法庭時間。另一方面,辯方亦有事需要與控方商討。現在建議暫時不定聆訊日子,而是做多一次審前覆核。辯方同意及確認。

~裁判官就控方新版本控罪(即由5月20日改為6月10日那一版本)提出疑問 :
1. 有關session 13條文第三項
「被告在元朗警署外被截停及搜查」這句是否有需要寫於控罪?
裁判官質疑這是否「控罪元素」。

2. 有關63條控罪的字眼及次序不跟控罪。裁判官要求控官考慮,要跟足63條字眼。

~本案押後於2021年12月14日(二)上午10:00於粉嶺裁判法院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

期間以相同條件轉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0805觀塘 #審訊 [1/1]

鄭 (35)

控罪:
無牌管有彈藥

案情: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觀塘將軍澳道與鯉魚門道交界管有彈藥,即兩粒已使用的海綿子彈彈殼,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

辯方:馮當值大律師

控辯雙方先要求15分鐘修改文件(修定控罪)

🔹控方將有兩名證人
1) 前警員24077 莊天銳(音)
2) 彈藥專家證人 葉浩明(音)督察(已呈交65B口供,但辯方可能會盤問)

🔸辯方證人只有被告(可能會作供)
讀出承認事實並確認

傳召PW1 前警員24077 莊天銳(音)

🔹控方主問
他於2019年8月5日當時為證物警員,於2021年9月27日離職,因將轉換新工作。

📌行動背景
PW1於2019年8月5日零晨時份需要當值,於0316 時已抵達於鯉魚門道觀塘游泳池內進行掃蕩,以確保警署安全。PW1收到通知指有群眾於鯉魚門道將軍澳道交界位置,距離觀塘警署好近。他們當時與群眾距離不相近。群眾約10數人。

📌看到被告身穿記者反光衣
其後他去將軍澳道鯉魚門道交界,近燈柱AA8732-1位置,見到被告。被告當時有記者字樣反光衣。PW1指雙方亦在該位置,相距約2-3米,身處交通安全島。

📌被告眼神閃縮、談話吞吐
證人指被告神情緊張、眼神閃縮、答話吞吐。思疑他記者身份及有參與非法集結,於是對被告進行搜身。他在被告左側褲袋發現透明膠袋,袋內有海棉子彈彈殼。

證人確認P3是剛才提到的膠袋、P4是剛才提到海棉子彈彈殼。

📌被告:啲子彈我喺地下執㗎咋
證人以非法集結及無牌管有槍械彈藥拘捕被告,指被告當時說「呀sir我冇參加非法集結,d子彈我喺地下執㗎咋」。其後證人帶被告上警車AM7731往長沙灣犯人臨時羈留區。

PW1於庭上認出被告,有印象被告身上有腰包。

🔸辯方盤問
(候補)

🔹控方覆問
(候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審訊 [1/3]

D1:李國永
D2:陳(62)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1]
(2)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3)普通襲擊 [D2]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 Ganesh Gurung(保安員)。

——————————————
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 D2在答辯前就審訊程序問題陳詞
D2本周一從警方收到文件,其中控方證人PW1、PW2在今年9月28日錄取的最新補充口供,內容逾八成相似,當中形容兩名被告衣著的描述一樣,亦與案發後最初錄取的供詞有出入。PW2聲稱不諳英語而要PW1協助,但新文件指PW2方言包括尼泊爾語及英語,D2質疑兩名控方證人夾口供。

此外,PW1與PW2只是根據行為不檢罪錄口供,不包括普通襲擊罪。因此D2要求取消兩名證人的證供,並撤銷控罪。

王官回應指,D2上述內容在法律上並非程序問題,而是證據問題。對於D2指證人與警方誣捏其罪行,法庭在審訊前只有案件撮要,未能檢視口供紙等證物,因此就D2申請不批准相關證人出庭作證及撤銷傳票,現階段不能批准申請。

📌答辯
D1不認罪
D2不認兩傳票控罪

就呈堂證物及傳召證人安排,控辯雙方需時處理,提早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13黃大仙
#答辯

👤陸(24)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1)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雷射筆
2)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物

不認罪

控方有5位證人,其中一位是專家證人,沒有警誡供詞。辯方有2位事實證人,被告亦可能作供。

辯方(當值律師)指出專家證人報告有缺失,所以需要傳召他作盤問。
鄭官著辯方了解是否只是控方漏印。辯方指兩天審期應該足夠,鄭官說審訊會由他處理😐,根據他經驗,兩天審期可能不足。當值律師笑稱到時應該不是他處理😐

押後至11月4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需於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予法庭,審期未定。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1006旺角

李(20)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D3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旺角窩打老道65號地下外,抗拒在執行職責的督察21982。#拒捕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3月4日被 #香淑嫻裁判官 判處8星期監禁。(裁決及判刑詳情
————-
上訴被駁回,需即時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0805觀塘 #審訊 [1/1]

鄭 (35)

控罪:
無牌管有彈藥

案情: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觀塘將軍澳道與鯉魚門道交界管有彈藥,即兩粒已使用的海綿子彈彈殼,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
傳召PW2彈藥專家證人 葉浩明(音)
職責之一:研發對近年案件槍械及彈藥

🔹控方主問
控方申請將證人列為火器及彈藥專家證人,辯方無反對。
(候補)

🔸辯方盤問
(候補)

🔹控方覆問
(候補)

🔸辯方覆問
(候補)

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4日1430於本庭作結案陳詞。

減少報到次數至每2星期一次,獲批
被告期間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提訊
#1001佐敦

D5:方(25)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D1-9暴動
(2)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9同被控於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D5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支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保釋事宜:
🟢(獲批)申請撤銷保釋

案件將於本年11月29日進行審前覆核,及2022年1月3日開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126旺角 #提堂

盧 (36)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農曆年初二,在九龍旺角上海街近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271。

上次提堂時未有法律代表。辯方(現時的法律代表) 指接到被告委託及指示後向警方索取文件,但到現在仍未收齊,包括一些影片。因此辯方申請押後,亦會與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押後至12月1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審前覆核

案件2️⃣ WKCC3633/2021
下午進度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鄒幸彤,鄧岳君,梁錦威,陳多偉,徐漢光(36-71) 🛑已還押逾一個月,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主控: #張卓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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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 開庭,D1在休庭時無見過控方,又睇文件

15:20 控方對辯方的建議陳辭:未能與辯方就問卷達成共識,雖然未知有多少證據,如果法庭不批准附屬聆訊,相信審訊可以在兩日内完成

15:40 代表D5的戴資深作出陳辭,有四點建議

15:48 裁判官考慮完,不作初步聆訊

15:55 裁判官要求雙方以書面呈交做PTR問卷時遇到的問題,休庭20分鐘

16:55 再開庭,裁判官提出四個項目請雙方回答

證物:D3有notebook 和錄影會面紀錄,D4有錄影會面紀錄

證據:
- 兩次各被告的記者會紀錄
- 150小時有關64的影片
- 從64紀念館搜證的60盒證物

17:22 張主控確認需要多兩個月去提供進一步證據

17:40 裁判官問自從上次拒絕保釋,至今情況有無改變?

17:48 張主控認為情況可能有少許轉變,但案件本質上無變,各被告性格、背景並無改變,對影響國安無改變,以肥佬黎案件作例

17:57 D2律師就保釋陳辭,控方至今無提出證據證明支聯會和被告係外國代理人,只係強行跟國安法連上關係;有關證據已被警方搜證,被告已不能接觸證物;提出保釋條件;被告已經被還押兩個月

18:12 D3 & D4 無保釋申請,D5 律師陳辭中

18:27 明天10:30 決定是否批准保釋,決定下次PTR日期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4/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 D2/4/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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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天審訊*

控方指承認事實及審訊文件夾大致上預備好,等待簽署中。而控方開案陳詞包括書面陳詞及111段相關片段(共90分鐘)。

📌控方開案陳詞

控方指2019年10月6日約1716時,約五百名示威者在灣仔杜老誌道及軒尼詩道交界,交通受癱瘓及沿路商店關閉。

約1712時,在軒尼詩道上,示威人士以遮陣作保護,他們大多穿深色衣物,配戴手套以拆欄杆及掘起磚塊,再將磚塊鑿成小磚塊作路障,亦在軒尼詩道409-415號的中國銀行以噴漆塗鴉。其後在近莊士敦道及史釗域道有雜物燃燒,亦有示威者續放置雜物助燃,警方在1720時將該位置列為縱火案現場。

1725時,PW1警司張志偉及警員到達杜老誌道及史釗域道交界設防線,以黑旗及橙旗發出警告並以催淚彈驅散示威者。示威者沒有散開,繼續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投擲汽油彈、掘起磚塊、拆鐵欄及車轆、以雨傘遮擋、操控鑽地車及以其作路障和以人鏈由銅鑼灣傳遞物資。警方發射催淚彈以嘗試驅散示威者,示威者沒有散開並向警方回擲催淚彈及更多汽油彈。約1730時警方舉起橙旗及黑旗,警告示威立即離開,否則使用武力驅散,但示威人士沒有離去。 1752時,警方再次推進,穿深色衣物的示威者在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向銅鑼灣方向奔跑;1754時警方成功攔截部分示威者,大部分為深色衣物,部分有蒙面。

控方依賴的片段主要為四類,分別為閉路電視、新聞媒體、網上公開片段及警方錄像。

警方當日曾發出七次口頭警告、兩次舉起橙旗及一次黑旗;指出案發當日在杜老誌道、史釗域道及軒尼詩道交界的示威,及1712時在軒尼詩道313號中國人壽大廈外均為暴動現場。

示威者大多配搭裝備、雨傘、穿黑色或深色衣物及蒙面,並有目的而集結。控方指被告們參與或鼓勵、互相支持或掩護彼此,以燃燒物品和路障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動。1725時警方到場,示威者以磚頭、玻璃及汽油彈襲擊警方防線並不肯離開,亦令兩名反光衣人士被汽油彈撃中。警方先以口頭警告及催淚彈驅散不果,在1752時推進仍有示威者繼續投擲汽油彈,示威在1754時警方制服部分示威者時才停止。

各被告在被截停時均穿著類同顏色的衣物,身上亦有裝備如頭盔、口罩、眼罩及手套等。其中D2、D4、D6、D7、D8、D10及D11亦管有蒙面用品,相當可能阻止他人識別其容貌;而D9管有的雷射筆屬3B級別,控方推論其意圖為傷害他人。他們都是於軒尼詩道409-415號路上或在往銅鑼灣方向逃跑時被捕。

控方請法庭作出推論,指眾被告以共同犯罪原則協同參與暴動。他們自願參與,並希望恃人多勢眾鼓勵他人;他們選擇不離開現場,並在被截停時身處暴動位置,可見是持共同目的。

🔹控方依賴片段的部分影片內容

🔹各被告在被警員截停時的衣著、被搜出的物品(詳情後補)
- 控方指D2被制服期間曾反抗PW4,其後被搜出泳鏡、水槍、通渠水、手套等
- 警方在警署搜出D9有雷射筆
- D11在被捕後送往東區醫院
- 部分被告被搜出索帶、眼罩、面罩、手套、雨傘、保鮮紙、手袖、頭盔、較剪及生理鹽水等

🔹專家證人

- 蘇文豪博士:
負責檢驗在D2背包搜出的350毫升通渠水,指其含硫酸及具腐蝕性。

- 警司 #吳長春
負責檢驗在D9搜出的雷射筆,指雷射筆上有標籤顯示其屬3B級別、「危險」及不能直射眼睛。檢驗後亦確認雷射筆屬3B級別,40米內照射眼睛會對其作出傷害。



林偉權法官詢間控方會否依賴D10就承認管有部分物品的片段,如是的話,辯方會否反對。辯方回應指將再與被告及控方商討,將於明日作出回應。

控方及辯方確認除D10此片段外,並無其他有關眾被告就為何身處、和誰一起、管有物品的招認、回應或對答。

林偉權法官詢問控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的原則;控方回應雷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是經舉證指被告有意圖用作傷人,而雷射筆可作攻擊性武器之用。


📌播放控方開案陳詞依賴的片段(110段,共90分鐘)

📺 播出閉路電視片段(片段1-21 )
片段(1-12)鏡頭一及二為軒尼詩道東行線的行人路及車路,往銅鑼灣方向。

片段(1-5)中看到有開遮遮著,有人掘磚頭及鑿碎磚頭,有傘陣和催淚彈等。

控方指稱示威者在軒尼詩道313號:
片(6)- 用紅繩綁燈柱橫跨軒尼詩道
片(7)- 投擲汽油彈及令雜物燃燒
片(8)- 以紅繩綁燈柱橫過東行線
片(9)- 戴上手套試拆鐵欄
片(10)- 拆除行人路上鐵欄
片(11)- 在行人路上將磚塊掘起
片(12)- 掘起的磚塊投擲在313號馬路上

📺片段(13-16)鏡頭三為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行人路及馬路。

控方指稱示威者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
片(13)- 將掘起的磚塊放在馬路上,並嘗試拆開鐵欄及掘起磚塊
片(14)- 掘磚並投擲磚塊在杜老誌道馬路上
片(15)- 汽油彈著地,路面焚燒
片(16)- 警方沿軒尼詩道著地並推進

📺片段(17-21)鏡頭四為軒尼詩道西行方向。

控方指稱示威者在軒尼詩道314號西行方向:
片(17)- 在W square外綠灰色大型垃圾桶取出玻璃樽
片(18)(19)- 在W square外向警察防線投擲汽油彈,地面出現火光
片(20)- 警方發射催淚彈,驅散示威者及發出警告
片(21)- 警方沿軒尼詩道向銅鑼灣推進


16:31 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2日09:30同庭續審。

《更新於23:12》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提訊
#1118理大

D1:黃(22) / D2:莫(21)
D3:朱(23) / D4:許(20)
D5:明(17) / D6:方(26)🛑因另案已還押逾7個月
D7:鄭(22) / D8:伍(17)
D9:謝(24) / D10:林(21)
D11:施(26) / D12:梁(22)
D13:馬(24) / D14:張(23)
D15:陳(24)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2)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D1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詳情:
(1)D1-15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3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正門附近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拍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3)D14被控於同日,在紅磡暢運道巴士總站外管有即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控方指2021年10月18日送達經修訂合併案情摘要予辯方,並存檔法庭。眾辯方律師確認收到文件,得悉控方仍有新文件未送達,作聯合申請押後至明年以有充裕時間參閱文件。

保釋事宜:
🟢(獲批)D1申請減少警署報到次數
🟢(附條件獲批)D1申請延遲宵禁開始時間
🟢(獲批)D2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附條件獲批)D3申請取消宵禁,現有彈性條件宵禁
⚪️D4維持相同保釋條件
🟢(獲批)D5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本案D6方(26)同為剛才 #1001佐敦 D5方(25),已申請撤銷保釋
🟢(獲批)D7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D8維持相同保釋條件
⚪️D9維持相同保釋條件
🟢(獲批)D10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11申請減少警署報到日子
🟢(獲批)D12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D13維持相同保釋條件
🟢(獲批)D14申請條件如昨日呈法庭文件所列
🟢(獲批)D15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7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審訊 [1/3]

D1李國永: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2陳:(傳票罪)
(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2)普通襲擊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 Ganesh Gurung(保安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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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體恤D2無法律知識下親自處理案件的 #王證瑜裁判官 ,怒斥專業的D1代表律師及主控就呈堂證物爭議處理不周後,再給予控辯雙方時間,就承認事實及控方會依賴的證供達成共識。更新版文件預計可在明天開庭前交到法庭。

D2確認需要傳召的控方證人名單,以及會作盤問之用的影片截圖(控方不依賴任何截圖)。

1629退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各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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