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4/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 D2/4/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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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天審訊*

控方指承認事實及審訊文件夾大致上預備好,等待簽署中。而控方開案陳詞包括書面陳詞及111段相關片段(共90分鐘)。

📌控方開案陳詞

控方指2019年10月6日約1716時,約五百名示威者在灣仔杜老誌道及軒尼詩道交界,交通受癱瘓及沿路商店關閉。

約1712時,在軒尼詩道上,示威人士以遮陣作保護,他們大多穿深色衣物,配戴手套以拆欄杆及掘起磚塊,再將磚塊鑿成小磚塊作路障,亦在軒尼詩道409-415號的中國銀行以噴漆塗鴉。其後在近莊士敦道及史釗域道有雜物燃燒,亦有示威者續放置雜物助燃,警方在1720時將該位置列為縱火案現場。

1725時,PW1警司張志偉及警員到達杜老誌道及史釗域道交界設防線,以黑旗及橙旗發出警告並以催淚彈驅散示威者。示威者沒有散開,繼續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投擲汽油彈、掘起磚塊、拆鐵欄及車轆、以雨傘遮擋、操控鑽地車及以其作路障和以人鏈由銅鑼灣傳遞物資。警方發射催淚彈以嘗試驅散示威者,示威者沒有散開並向警方回擲催淚彈及更多汽油彈。約1730時警方舉起橙旗及黑旗,警告示威立即離開,否則使用武力驅散,但示威人士沒有離去。 1752時,警方再次推進,穿深色衣物的示威者在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向銅鑼灣方向奔跑;1754時警方成功攔截部分示威者,大部分為深色衣物,部分有蒙面。

控方依賴的片段主要為四類,分別為閉路電視、新聞媒體、網上公開片段及警方錄像。

警方當日曾發出七次口頭警告、兩次舉起橙旗及一次黑旗;指出案發當日在杜老誌道、史釗域道及軒尼詩道交界的示威,及1712時在軒尼詩道313號中國人壽大廈外均為暴動現場。

示威者大多配搭裝備、雨傘、穿黑色或深色衣物及蒙面,並有目的而集結。控方指被告們參與或鼓勵、互相支持或掩護彼此,以燃燒物品和路障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動。1725時警方到場,示威者以磚頭、玻璃及汽油彈襲擊警方防線並不肯離開,亦令兩名反光衣人士被汽油彈撃中。警方先以口頭警告及催淚彈驅散不果,在1752時推進仍有示威者繼續投擲汽油彈,示威在1754時警方制服部分示威者時才停止。

各被告在被截停時均穿著類同顏色的衣物,身上亦有裝備如頭盔、口罩、眼罩及手套等。其中D2、D4、D6、D7、D8、D10及D11亦管有蒙面用品,相當可能阻止他人識別其容貌;而D9管有的雷射筆屬3B級別,控方推論其意圖為傷害他人。他們都是於軒尼詩道409-415號路上或在往銅鑼灣方向逃跑時被捕。

控方請法庭作出推論,指眾被告以共同犯罪原則協同參與暴動。他們自願參與,並希望恃人多勢眾鼓勵他人;他們選擇不離開現場,並在被截停時身處暴動位置,可見是持共同目的。

🔹控方依賴片段的部分影片內容

🔹各被告在被警員截停時的衣著、被搜出的物品(詳情後補)
- 控方指D2被制服期間曾反抗PW4,其後被搜出泳鏡、水槍、通渠水、手套等
- 警方在警署搜出D9有雷射筆
- D11在被捕後送往東區醫院
- 部分被告被搜出索帶、眼罩、面罩、手套、雨傘、保鮮紙、手袖、頭盔、較剪及生理鹽水等

🔹專家證人

- 蘇文豪博士:
負責檢驗在D2背包搜出的350毫升通渠水,指其含硫酸及具腐蝕性。

- 警司 #吳長春 :
負責檢驗在D9搜出的雷射筆,指雷射筆上有標籤顯示其屬3B級別、「危險」及不能直射眼睛。檢驗後亦確認雷射筆屬3B級別,40米內照射眼睛會對其作出傷害。



林偉權法官詢間控方會否依賴D10就承認管有部分物品的片段,如是的話,辯方會否反對。辯方回應指將再與被告及控方商討,將於明日作出回應。

控方及辯方確認除D10此片段外,並無其他有關眾被告就為何身處、和誰一起、管有物品的招認、回應或對答。

林偉權法官詢問控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的原則;控方回應雷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是經舉證指被告有意圖用作傷人,而雷射筆可作攻擊性武器之用。


📌播放控方開案陳詞依賴的片段(110段,共90分鐘)

📺 播出閉路電視片段(片段1-21 )
片段(1-12)鏡頭一及二為軒尼詩道東行線的行人路及車路,往銅鑼灣方向。

片段(1-5)中看到有開遮遮著,有人掘磚頭及鑿碎磚頭,有傘陣和催淚彈等。

控方指稱示威者在軒尼詩道313號:
片(6)- 用紅繩綁燈柱橫跨軒尼詩道
片(7)- 投擲汽油彈及令雜物燃燒
片(8)- 以紅繩綁燈柱橫過東行線
片(9)- 戴上手套試拆鐵欄
片(10)- 拆除行人路上鐵欄
片(11)- 在行人路上將磚塊掘起
片(12)- 掘起的磚塊投擲在313號馬路上

📺片段(13-16)鏡頭三為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行人路及馬路。

控方指稱示威者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
片(13)- 將掘起的磚塊放在馬路上,並嘗試拆開鐵欄及掘起磚塊
片(14)- 掘磚並投擲磚塊在杜老誌道馬路上
片(15)- 汽油彈著地,路面焚燒
片(16)- 警方沿軒尼詩道著地並推進

📺片段(17-21)鏡頭四為軒尼詩道西行方向。

控方指稱示威者在軒尼詩道314號西行方向:
片(17)- 在W square外綠灰色大型垃圾桶取出玻璃樽
片(18)(19)- 在W square外向警察防線投擲汽油彈,地面出現火光
片(20)- 警方發射催淚彈,驅散示威者及發出警告
片(21)- 警方沿軒尼詩道向銅鑼灣推進


16:31 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2日09:30同庭續審。

《更新於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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