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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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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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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案件1️⃣ WKCC3632/2021 #提堂
控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鄒幸彤(36) 🛑已還押逾一個月,鄒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案件2️⃣ WKCC3633/2021 #審前覆核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鄒幸彤,鄧岳君,梁錦威,陳多偉,徐漢光(36-71) 🛑已還押逾一個月,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主控: #張卓勤
--------------------------

10:02 開庭,裁判案先處理鄒案WKCC3632,鄒想一齊處理,如果單獨處理,此案再不作申請,保留八日。案件押後至10月28日 14:30 WK C3。

10:07 處理 WKCC3633,控方指D5有司法覆核申請,其他被告亦是有關人士,該申請會在11月29日處理,控方申請押後至12月29日。鄒申請休庭半小時睇文件。

11:00 再開庭,D2~D5律師陳辭反對控方申請押後

11:15 D1 陳辭

11:45 雙方陳辭完畢,裁判官考慮中

11:50 裁判官提出「附屬訴訟」的法律觀點,詢問雙方,控方指再階段不應考慮,抱歉,聽唔明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講咩😓

12:18 裁判官總結,控方申請押後,辯方希望進行審訊,辯方稱可以撤回司法覆核,附屬訴訟變成學術討論;控方指就算辯方撤回司法覆核,附屬訴訟亦不是抗辯元素之一

12:40 裁判官拒絕控方提出的押後申請,繼續進行審前覆核(PTR)

12:50 裁判官希望控辯雙方可以共做PTR問卷,不是現在各自做,鄒申請與其他律師商議,裁判官明白警方有保安考慮,請律師們到拘留室會面,案件押後至15:00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1123屯門 #審前覆核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控罪: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
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在新界屯門翠湖路2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舖外提供虛假資料,意圖及故意而誤導香港警務處警長文嘉明,即曾於2020年11月21日於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停及搜查。
(資料來源:明報/2021年5月20日)

——————

~控方稱星期一已經準備案情予辯方,但由於有超過200小時錄影片段,需要商討將哪些相關片段呈堂,以節省法庭時間。另一方面,辯方亦有事需要與控方商討。現在建議暫時不定聆訊日子,而是做多一次審前覆核。辯方同意及確認。

~裁判官就控方新版本控罪(即由5月20日改為6月10日那一版本)提出疑問 :
1. 有關session 13條文第三項
「被告在元朗警署外被截停及搜查」這句是否有需要寫於控罪?
裁判官質疑這是否「控罪元素」。

2. 有關63條控罪的字眼及次序不跟控罪。裁判官要求控官考慮,要跟足63條字眼。

~本案押後於2021年12月14日(二)上午10:00於粉嶺裁判法院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

期間以相同條件轉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0805觀塘 #審訊 [1/1]

鄭 (35)

控罪:
無牌管有彈藥

案情: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觀塘將軍澳道與鯉魚門道交界管有彈藥,即兩粒已使用的海綿子彈彈殼,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

辯方:馮當值大律師

控辯雙方先要求15分鐘修改文件(修定控罪)

🔹控方將有兩名證人
1) 前警員24077 莊天銳(音)
2) 彈藥專家證人 葉浩明(音)督察(已呈交65B口供,但辯方可能會盤問)

🔸辯方證人只有被告(可能會作供)
讀出承認事實並確認

傳召PW1 前警員24077 莊天銳(音)

🔹控方主問
他於2019年8月5日當時為證物警員,於2021年9月27日離職,因將轉換新工作。

📌行動背景
PW1於2019年8月5日零晨時份需要當值,於0316 時已抵達於鯉魚門道觀塘游泳池內進行掃蕩,以確保警署安全。PW1收到通知指有群眾於鯉魚門道將軍澳道交界位置,距離觀塘警署好近。他們當時與群眾距離不相近。群眾約10數人。

📌看到被告身穿記者反光衣
其後他去將軍澳道鯉魚門道交界,近燈柱AA8732-1位置,見到被告。被告當時有記者字樣反光衣。PW1指雙方亦在該位置,相距約2-3米,身處交通安全島。

📌被告眼神閃縮、談話吞吐
證人指被告神情緊張、眼神閃縮、答話吞吐。思疑他記者身份及有參與非法集結,於是對被告進行搜身。他在被告左側褲袋發現透明膠袋,袋內有海棉子彈彈殼。

證人確認P3是剛才提到的膠袋、P4是剛才提到海棉子彈彈殼。

📌被告:啲子彈我喺地下執㗎咋
證人以非法集結及無牌管有槍械彈藥拘捕被告,指被告當時說「呀sir我冇參加非法集結,d子彈我喺地下執㗎咋」。其後證人帶被告上警車AM7731往長沙灣犯人臨時羈留區。

PW1於庭上認出被告,有印象被告身上有腰包。

🔸辯方盤問
(候補)

🔹控方覆問
(候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審訊 [1/3]

D1:李國永
D2:陳(62)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1]
(2)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3)普通襲擊 [D2]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 Ganesh Gurung(保安員)。

——————————————
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 D2在答辯前就審訊程序問題陳詞
D2本周一從警方收到文件,其中控方證人PW1、PW2在今年9月28日錄取的最新補充口供,內容逾八成相似,當中形容兩名被告衣著的描述一樣,亦與案發後最初錄取的供詞有出入。PW2聲稱不諳英語而要PW1協助,但新文件指PW2方言包括尼泊爾語及英語,D2質疑兩名控方證人夾口供。

此外,PW1與PW2只是根據行為不檢罪錄口供,不包括普通襲擊罪。因此D2要求取消兩名證人的證供,並撤銷控罪。

王官回應指,D2上述內容在法律上並非程序問題,而是證據問題。對於D2指證人與警方誣捏其罪行,法庭在審訊前只有案件撮要,未能檢視口供紙等證物,因此就D2申請不批准相關證人出庭作證及撤銷傳票,現階段不能批准申請。

📌答辯
D1不認罪
D2不認兩傳票控罪

就呈堂證物及傳召證人安排,控辯雙方需時處理,提早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13黃大仙
#答辯

👤陸(24)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1)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雷射筆
2)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物

不認罪

控方有5位證人,其中一位是專家證人,沒有警誡供詞。辯方有2位事實證人,被告亦可能作供。

辯方(當值律師)指出專家證人報告有缺失,所以需要傳召他作盤問。
鄭官著辯方了解是否只是控方漏印。辯方指兩天審期應該足夠,鄭官說審訊會由他處理😐,根據他經驗,兩天審期可能不足。當值律師笑稱到時應該不是他處理😐

押後至11月4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需於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予法庭,審期未定。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1006旺角

李(20)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D3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旺角窩打老道65號地下外,抗拒在執行職責的督察21982。#拒捕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3月4日被 #香淑嫻裁判官 判處8星期監禁。(裁決及判刑詳情
————-
上訴被駁回,需即時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0805觀塘 #審訊 [1/1]

鄭 (35)

控罪:
無牌管有彈藥

案情: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觀塘將軍澳道與鯉魚門道交界管有彈藥,即兩粒已使用的海綿子彈彈殼,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
傳召PW2彈藥專家證人 葉浩明(音)
職責之一:研發對近年案件槍械及彈藥

🔹控方主問
控方申請將證人列為火器及彈藥專家證人,辯方無反對。
(候補)

🔸辯方盤問
(候補)

🔹控方覆問
(候補)

🔸辯方覆問
(候補)

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4日1430於本庭作結案陳詞。

減少報到次數至每2星期一次,獲批
被告期間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提訊
#1001佐敦

D5:方(25)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D1-9暴動
(2)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9同被控於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D5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支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保釋事宜:
🟢(獲批)申請撤銷保釋

案件將於本年11月29日進行審前覆核,及2022年1月3日開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126旺角 #提堂

盧 (36)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農曆年初二,在九龍旺角上海街近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271。

上次提堂時未有法律代表。辯方(現時的法律代表) 指接到被告委託及指示後向警方索取文件,但到現在仍未收齊,包括一些影片。因此辯方申請押後,亦會與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押後至12月1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審前覆核

案件2️⃣ WKCC3633/2021
下午進度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鄒幸彤,鄧岳君,梁錦威,陳多偉,徐漢光(36-71) 🛑已還押逾一個月,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主控: #張卓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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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 開庭,D1在休庭時無見過控方,又睇文件

15:20 控方對辯方的建議陳辭:未能與辯方就問卷達成共識,雖然未知有多少證據,如果法庭不批准附屬聆訊,相信審訊可以在兩日内完成

15:40 代表D5的戴資深作出陳辭,有四點建議

15:48 裁判官考慮完,不作初步聆訊

15:55 裁判官要求雙方以書面呈交做PTR問卷時遇到的問題,休庭20分鐘

16:55 再開庭,裁判官提出四個項目請雙方回答

證物:D3有notebook 和錄影會面紀錄,D4有錄影會面紀錄

證據:
- 兩次各被告的記者會紀錄
- 150小時有關64的影片
- 從64紀念館搜證的60盒證物

17:22 張主控確認需要多兩個月去提供進一步證據

17:40 裁判官問自從上次拒絕保釋,至今情況有無改變?

17:48 張主控認為情況可能有少許轉變,但案件本質上無變,各被告性格、背景並無改變,對影響國安無改變,以肥佬黎案件作例

17:57 D2律師就保釋陳辭,控方至今無提出證據證明支聯會和被告係外國代理人,只係強行跟國安法連上關係;有關證據已被警方搜證,被告已不能接觸證物;提出保釋條件;被告已經被還押兩個月

18:12 D3 & D4 無保釋申請,D5 律師陳辭中

18:27 明天10:30 決定是否批准保釋,決定下次PTR日期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4/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 D2/4/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

*第四天審訊*

控方指承認事實及審訊文件夾大致上預備好,等待簽署中。而控方開案陳詞包括書面陳詞及111段相關片段(共90分鐘)。

📌控方開案陳詞

控方指2019年10月6日約1716時,約五百名示威者在灣仔杜老誌道及軒尼詩道交界,交通受癱瘓及沿路商店關閉。

約1712時,在軒尼詩道上,示威人士以遮陣作保護,他們大多穿深色衣物,配戴手套以拆欄杆及掘起磚塊,再將磚塊鑿成小磚塊作路障,亦在軒尼詩道409-415號的中國銀行以噴漆塗鴉。其後在近莊士敦道及史釗域道有雜物燃燒,亦有示威者續放置雜物助燃,警方在1720時將該位置列為縱火案現場。

1725時,PW1警司張志偉及警員到達杜老誌道及史釗域道交界設防線,以黑旗及橙旗發出警告並以催淚彈驅散示威者。示威者沒有散開,繼續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投擲汽油彈、掘起磚塊、拆鐵欄及車轆、以雨傘遮擋、操控鑽地車及以其作路障和以人鏈由銅鑼灣傳遞物資。警方發射催淚彈以嘗試驅散示威者,示威者沒有散開並向警方回擲催淚彈及更多汽油彈。約1730時警方舉起橙旗及黑旗,警告示威立即離開,否則使用武力驅散,但示威人士沒有離去。 1752時,警方再次推進,穿深色衣物的示威者在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向銅鑼灣方向奔跑;1754時警方成功攔截部分示威者,大部分為深色衣物,部分有蒙面。

控方依賴的片段主要為四類,分別為閉路電視、新聞媒體、網上公開片段及警方錄像。

警方當日曾發出七次口頭警告、兩次舉起橙旗及一次黑旗;指出案發當日在杜老誌道、史釗域道及軒尼詩道交界的示威,及1712時在軒尼詩道313號中國人壽大廈外均為暴動現場。

示威者大多配搭裝備、雨傘、穿黑色或深色衣物及蒙面,並有目的而集結。控方指被告們參與或鼓勵、互相支持或掩護彼此,以燃燒物品和路障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動。1725時警方到場,示威者以磚頭、玻璃及汽油彈襲擊警方防線並不肯離開,亦令兩名反光衣人士被汽油彈撃中。警方先以口頭警告及催淚彈驅散不果,在1752時推進仍有示威者繼續投擲汽油彈,示威在1754時警方制服部分示威者時才停止。

各被告在被截停時均穿著類同顏色的衣物,身上亦有裝備如頭盔、口罩、眼罩及手套等。其中D2、D4、D6、D7、D8、D10及D11亦管有蒙面用品,相當可能阻止他人識別其容貌;而D9管有的雷射筆屬3B級別,控方推論其意圖為傷害他人。他們都是於軒尼詩道409-415號路上或在往銅鑼灣方向逃跑時被捕。

控方請法庭作出推論,指眾被告以共同犯罪原則協同參與暴動。他們自願參與,並希望恃人多勢眾鼓勵他人;他們選擇不離開現場,並在被截停時身處暴動位置,可見是持共同目的。

🔹控方依賴片段的部分影片內容

🔹各被告在被警員截停時的衣著、被搜出的物品(詳情後補)
- 控方指D2被制服期間曾反抗PW4,其後被搜出泳鏡、水槍、通渠水、手套等
- 警方在警署搜出D9有雷射筆
- D11在被捕後送往東區醫院
- 部分被告被搜出索帶、眼罩、面罩、手套、雨傘、保鮮紙、手袖、頭盔、較剪及生理鹽水等

🔹專家證人

- 蘇文豪博士:
負責檢驗在D2背包搜出的350毫升通渠水,指其含硫酸及具腐蝕性。

- 警司 #吳長春
負責檢驗在D9搜出的雷射筆,指雷射筆上有標籤顯示其屬3B級別、「危險」及不能直射眼睛。檢驗後亦確認雷射筆屬3B級別,40米內照射眼睛會對其作出傷害。



林偉權法官詢間控方會否依賴D10就承認管有部分物品的片段,如是的話,辯方會否反對。辯方回應指將再與被告及控方商討,將於明日作出回應。

控方及辯方確認除D10此片段外,並無其他有關眾被告就為何身處、和誰一起、管有物品的招認、回應或對答。

林偉權法官詢問控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的原則;控方回應雷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是經舉證指被告有意圖用作傷人,而雷射筆可作攻擊性武器之用。


📌播放控方開案陳詞依賴的片段(110段,共90分鐘)

📺 播出閉路電視片段(片段1-21 )
片段(1-12)鏡頭一及二為軒尼詩道東行線的行人路及車路,往銅鑼灣方向。

片段(1-5)中看到有開遮遮著,有人掘磚頭及鑿碎磚頭,有傘陣和催淚彈等。

控方指稱示威者在軒尼詩道313號:
片(6)- 用紅繩綁燈柱橫跨軒尼詩道
片(7)- 投擲汽油彈及令雜物燃燒
片(8)- 以紅繩綁燈柱橫過東行線
片(9)- 戴上手套試拆鐵欄
片(10)- 拆除行人路上鐵欄
片(11)- 在行人路上將磚塊掘起
片(12)- 掘起的磚塊投擲在313號馬路上

📺片段(13-16)鏡頭三為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行人路及馬路。

控方指稱示威者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
片(13)- 將掘起的磚塊放在馬路上,並嘗試拆開鐵欄及掘起磚塊
片(14)- 掘磚並投擲磚塊在杜老誌道馬路上
片(15)- 汽油彈著地,路面焚燒
片(16)- 警方沿軒尼詩道著地並推進

📺片段(17-21)鏡頭四為軒尼詩道西行方向。

控方指稱示威者在軒尼詩道314號西行方向:
片(17)- 在W square外綠灰色大型垃圾桶取出玻璃樽
片(18)(19)- 在W square外向警察防線投擲汽油彈,地面出現火光
片(20)- 警方發射催淚彈,驅散示威者及發出警告
片(21)- 警方沿軒尼詩道向銅鑼灣推進


16:31 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2日09:30同庭續審。

《更新於23:12》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提訊
#1118理大

D1:黃(22) / D2:莫(21)
D3:朱(23) / D4:許(20)
D5:明(17) / D6:方(26)🛑因另案已還押逾7個月
D7:鄭(22) / D8:伍(17)
D9:謝(24) / D10:林(21)
D11:施(26) / D12:梁(22)
D13:馬(24) / D14:張(23)
D15:陳(24)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2)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D1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詳情:
(1)D1-15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3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正門附近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拍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3)D14被控於同日,在紅磡暢運道巴士總站外管有即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控方指2021年10月18日送達經修訂合併案情摘要予辯方,並存檔法庭。眾辯方律師確認收到文件,得悉控方仍有新文件未送達,作聯合申請押後至明年以有充裕時間參閱文件。

保釋事宜:
🟢(獲批)D1申請減少警署報到次數
🟢(附條件獲批)D1申請延遲宵禁開始時間
🟢(獲批)D2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附條件獲批)D3申請取消宵禁,現有彈性條件宵禁
⚪️D4維持相同保釋條件
🟢(獲批)D5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本案D6方(26)同為剛才 #1001佐敦 D5方(25),已申請撤銷保釋
🟢(獲批)D7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D8維持相同保釋條件
⚪️D9維持相同保釋條件
🟢(獲批)D10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11申請減少警署報到日子
🟢(獲批)D12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D13維持相同保釋條件
🟢(獲批)D14申請條件如昨日呈法庭文件所列
🟢(獲批)D15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7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審訊 [1/3]

D1李國永: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2陳:(傳票罪)
(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2)普通襲擊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 Ganesh Gurung(保安員)。

——————————————
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體恤D2無法律知識下親自處理案件的 #王證瑜裁判官 ,怒斥專業的D1代表律師及主控就呈堂證物爭議處理不周後,再給予控辯雙方時間,就承認事實及控方會依賴的證供達成共識。更新版文件預計可在明天開庭前交到法庭。

D2確認需要傳召的控方證人名單,以及會作盤問之用的影片截圖(控方不依賴任何截圖)。

1629退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各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運騰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申請保釋

D3:* (15)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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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休庭20分鐘,索取指示決定會否申請押後,以取得更多實質證據支持其已沒有再與相關組織人士聯絡,並考慮會否待在區域法院首次答辯日後再申請保釋。

1158 終於再開庭,辯方提交2份新文件

1214 再次休庭,以供控方查證文件真偽

1240 再再開庭,控辯雙方討論後,決定申請押後,以供辯方提出證據及控方查證證據。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6日1530高等法院與同案另一被告一同聆取保釋陳詞。被告期間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01031太子 #審訊 [3/1]

曾(40)

控罪: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警務員罪
被控於2020年10月3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57 號地下15號舖後巷,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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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完畢,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7日09:30結案陳詞,控辯雙方需於10月25日11:00將書面陳詞呈交法庭

被告按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審前覆核

D1:鄒幸彤
D2:鄧岳君
D3:梁錦威
D4:陳多偉
D5:徐漢光
🛑各人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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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D2、D5申請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D1
現金 一千 元、不准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在報稱地址居住、每週報到一次、不可發佈可構成違反国安法言論(此條件被D1拒絕,D1沒有簽署同意保釋條件,未獲保釋🛑

D2及D5
現金 一萬 元、不准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在報稱地址居住、每週報到一次、不可發佈可構成違反国安法言論

另外D3及D4沒有保釋申請,惟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仍強行批出保釋條件:

現金 一千 元、不准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在報稱地址居住、每週報到一次、不可發佈可構成違反国安法言論(此條件被D3及D4拒絕,D3及D4沒有簽署同意保釋條件,未獲保釋🛑

D2及D5同意保釋條件,批准保釋
D1、D3、D4拒絕保釋條件,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1245繼續

🌟羅官多次提醒被告自己「自由選擇」要唔要留喺入面

12:45 續審

*羅官指如D3、4經考慮後接受保釋條件,可於今日下午保釋外出。

鄒要求控方不遲於聖誕提交審訊所需文件,法庭下令控方需於本年12月23日或之前將文件呈遞法庭及辯方。

辯方律師申請收到控方資料後1個月再審訊,鄒則要求控方提供印刷文件,提醒控方不要再給予USB。控方指出有提供印刷文件,該USB為錄影片段。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5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作第二次審前覆核,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外出/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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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審訊 [2/3]

D1:李國永
D2:陳(62)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1]
(2)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3)普通襲擊 [D2]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Gurung Ganesh (保安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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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傳召證人PW1 保安員Gurung Ganesh(證人用尼泊爾語作供,庭上再先後以英語及中文傳譯)

🔹控方主問
PW1今年57歲,來港逾20年,在G4S任職保安主管。案發當日他被指派一般職務 (Normal duty),工時為8am至8pm ,如有額外工作,會接受上司指示。

案發當日約中午12時,PW1收到上司Mr Tam訊息,表示置地廣場中庭有示威進行,指示PW1及同事到場戒備。

PW1確認,除了尼泊爾語,能以流利英語溝通。王官問:「咁你仲需唔需要翻譯呢?」PW1表示需要,因自己只懂日常英語,並不熟悉法律用語。

PW1不太懂本地話,只懂與工作相關內容,與上司Mr Tam則以英語溝通。

PW1案發當日收到上司訊息,與同事被指派到置地廣場中庭。訊息指示有人叫口號,不要讓他們上樓上,以免造成擠擁,亦可能出於其他保安理由,並且要控制示威者聲量。約12時半,身穿制服的PW1及同事到達中庭,同事大概有4人或更多,全部穿制服。

到達中庭後,PW1觀察四周,當時示威者尚未到場,PW1留在現場戒備,至下午約1時見到有示威者。PW1看到一名攝影師及另外一人,該人開始叫口號,亦有另外一名人士與該人在一起。PW1認為攝影師與叫口號人士一同到場,不知他們如何來到,但叫口號時在一起。叫口號的是一名男子,與他一起的是一名女子。辯方不爭議二人分別為D1與D2。

PW1見到兩名被告時,二人身處噴水池旁。之後二人嘗試由地下經扶手電梯上一樓,被保安員阻止。受上司指示,PW1與同事站在電梯口。

PW1供稱,D1在叫反對政府的口號,D2則「支持(support)」他,一起叫口號。雖然口號是他不懂的本地話,PW1聽不懂內容,但同事告知他是反對政府。叫口號持續15至20分鐘,聲量大。

D1與D2叫口號期間,現場並不是人多擠逼,大部分是途人,當中有些停低觀看,其他則直接走過。噴水池位置與扶手電梯相距約6至8米。

D1及D2被保安阻止上電梯,憤怒地大聲說話,稱只是要上樓上買食物,並嘗試上去 (Trying to force themselves upstairs)。

D1很憤怒,問為何不讓他們上去;D2則用力推,PW1感到背部被人推 (D2 was trying to push forcefully, I actually felt some kind of pushing force at my back as well.)

當時上司Mr Tam在樓上觀察到此情況而報警。兩名被告想上樓上,D1仍在叫口號,但沒有推保安。PW1知道推他的人是D2,因為當時D1在前方,該位置沒有D2以外的其他人。報警後警員到場處理。

PW1背部左方被推,認為D2用手㬹以正常力度推他一次或兩次,被推後他沒感到痛楚。PW1平時會用手提電話向上司報告,但忘記案發時有沒有這樣做。警方到場後,PW1到了瑪麗醫院做檢查。

🎥播放P1全民記者錄影片段(約13分鐘)
PW1在相關畫面分別指認出自己、D1及D2。PW1有同事當時手持一紙牌,內容關於社交距離。紙牌呈堂,列為證物P2。

🌟主控表示主問部分完成,王官補問PW1,是否同意D2推他。傳譯及證人先後誤解問題,王官多次修訂用字,最終「Did she push you with your consent?」得出「No」的答案,隨即宣布休庭10分鐘。

🔸D1法律代表盤問PW1

1257休庭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5/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 D2/4/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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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天審訊*
📌上午進度

🔸控方指同代表D10律師商討後,同意警方片段109關於招認管有物品將以靜音播出,控方不依賴片段說話內容,同時刪去開案陳詞第71段

📍繼續播出閉路電視片段(片段22-25)
鏡頭四 軒尼詩道
片(22)-示威者拆鐵欄,撬地磚
鏡頭五 軒尼詩道
片(23)-軒尼詩道353號外拆鐵欄,撬地磚
鏡頭六 軒尼詩道東行向金鐘
片(24,25)-東亞銀行外有人用白色噴漆塗鴉
📍Now新聞片段(片26-42)
片(26)-示威者在馬路上燃燒雜物
片(27)-軒尼詩道近史釗域道有雜物垃圾桶燃燒,警員到場
片(28)-軒尼詩道302號有示威者投擲汽油彈,在300號著地起火
片(29)-警方在軒尼詩道史釗域道發射催淚彈
片(30)-警方在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西行線交界舉起橙及黑旗
片(31)-軒尼詩道史釗域道交界馬路上向警方投擲雜物
片(32)-警方在軒尼詩道史釗域道交界近杜老誌道發射催淚彈
片(33)-中國人壽大廈外築起傘陣,用磚頭投地上作路障
片(34)-軒尼詩道杜老誌道有示威者將磚扔地上,警方發射催淚彈
片(35)-軒尼詩道史釗域道交界警方出示橙旗
片(36)-示威者在軒尼詩道313號外打橫拉起一條粗線作防線
片(37)-軒尼詩道3196號外投燃燒彈在車軚上
片(38)-軒尼詩道319號駕駛鑽地車破壞馬路,再將車打橫停在319號外
片(39)-堅拿道西波斯富街組人鏈
片(40)-D6被制服在行人路上
片(41)-D4被控制在軒尼詩道417至421外行人路上
片(42)-D2被制服在軒尼詩道409至415中銀灣仔中心出入口外
📍蘋果日報新聞(片43-57)
片(43)-軒尼詩道西行線示威者拾起警方發射催淚彈,擲回警察方向
片(44)-軒尼詩道313號向警方投汽油彈着地起火
片(45)-警方發射催淚彈在軒尼詩道杜老誌馬路上着地,示威者拾起放入防水袋
片(46)-示威者杜老誌道推進,警員向示威者發射催淚彈
片(47)-示威者向軒尼詩道319號東行線擲汽油彈令雜物焚燒
片(48)-拆鐵欄地磚放地上做障礙
片(49)-將磚放手推車跟隨示威人士移動
片(50)-D11在軒尼詩道天樂里位置同其他示威者前進[會爭議身份]
片(51)-向軒尼詩道電車路投汽油彈
片(52)-軒尼詩道379號東行有物件着火焚燒
片(53)-軒尼詩道397號外電車路示威者向警方投汽油彈失手滑落地面
片(54)-D10軒尼詩道409號被控制地上
片(55)-D11軒尼詩道409東行線號被制服
片(56)-D6軒尼詩道417號外行人路上被控制
片(57)-多名示威者被控制在軒尼詩道409至415號外
📍有線新聞片段(片58-65)
片(58)-拾起警方發射催淚彈放防水袋,警方出橙及黑旗
片(59)-堅拿道西軒尼詩道組成人鏈,由銅鑼灣向灣仔傳送水及雨傘物資
片(60)-軒尼詩道向警察方向前進將巴士站牌等雜物放路上做路障
片(61)-軒尼詩道313號外將磚放地上,有築傘陣,巴士站牌車軚放路上
片(62)-軒尼詩道313號西行向警察投擲一個玻璃樽
片(63)-示威者軒尼詩道向銅鑼灣後退,有汽油彈著地,D4逃跑[身份爭議]
片(64)-D11軒尼詩道409-411外被警察控制
片(65)-D7軒尼詩道417-421行人路,被警察控制
📍香港電台32台(片66-78)
片(66)-軒尼詩道馬路有傘陣,向警投磚塊雜物
片(67)-軒尼詩道313號向警察投汽油彈,在軒尼詩道309至313號著地
片(68)-軒尼詩道313號東行線多名示威者向警察投擲物件
片(69)-警察舉橙及黑旗,向示威者發射催淚彈,在軒尼詩道杜老誌道馬路着地
片(70)-發射催淚彈在軒尼詩道杜老誌馬路着地,示威者拾起放防水袋亦有扔回警察方向
片(71)-示威者由軒尼詩道313號東行線向杜老誌道前進,警察發射催淚彈,人群逃走
片(72)-軒尼詩道有人駕駛鑽地車破壞馬路,之後橫放馬路上
片(73)-警察軒尼詩道推進,汽油彈著地焚燒
片(74)-D10被制服在中國銀行外
片(75)-D3,D5及D8被控制在軒尼詩道409-415號出入口外
片(76)-D5,D8被控制在軒尼詩道409-415號
片(77)-D2被控制在軒尼詩道417-421號外行人路
片(78)-D8 被控制在軒尼詩道409-415號中銀外
📍3段公開片段拍攝日期及時間有待確定(城市廣播79-80,熱血時報81-82,港人講地83)沒有在庭上播放
📍警方拍攝片段(片84-111)
片(84)-軒尼詩道史超域道交界展示橙旗,示威者沒理會
片(85)-軒尼詩道史釗域道交界口頭警告停止投汽油彈
片(86)-D3軒尼詩道409至411號被制服
片(87)-D8被要求拍攝戴頭盔,身上衣飾及裝備
片(88)-D2軒尼詩道417至421號外被制服及控制
片(89)-D7軒尼詩道417至421號被控制
片(90)-同上
片(91)-D6軒尼詩道417至421號被制服及控制
片(92)-警察除去D6防毒口罩拍攝
片(93)-D4軒尼詩道417至421號被制服及控制
片(94)-D4被除去防毒口罩拍攝
片(95)-D10被扣上手扣
片(96)-D2軒尼詩道417至421號被制服及控制
片(97)-D4及D11軒尼詩道417至421號被制服及控制
片(98)-軒尼詩道409至415號,D8大叫被制止,D10被制服及控制
片(99)-軒尼詩道409至415號,D2被制服及控制
片(100-101)-同上
片(102)-軒尼詩道409-415號,D1被制服及控制
片(103)-D11由馬路被帶到軒尼詩道409-415號行人路上
片(104)-軒尼詩道409至415號,D3被制服及控制
片(105)-同上地方,D9被控制
片(106)-同上地方,D10被控制
片(107)-同上地方,D1被上手扣坐地上
片(108)-同上地方,D11向警員確認身份,表示頭痛
片(109靜音片段)-同上地點D10被搜查,物品逐一放地上,之後被帶上車
片(110)-軒尼詩道417-421號,D2被制服及控制
片(111)-軒尼詩道克街交界,警方展示橙及黑旗,警告散去

📍早上完成播放開案陳詞片段22-111(除公開視訊片段79-83待解決如何確認日期時間)

下午150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楊 (20歲) #20200108將軍澳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楊仔被控於2020年1月8日,在香港新界將軍澳廣明苑廣昌閣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答辯🙅🏻‍♂️不認罪🙅🏻‍♂️

被告沒有警誡供詞,控方有3段錄影片段、2名控方證人;辯方不爭議片段之呈堂性。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3日 星期五 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為期一天的中文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任(19) #20210612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告被控於2021年6月12日,在九龍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在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造成阻礙,即向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的馬路上投擲一個垃圾筒、一袋垃圾、兩塊卡板、一箱垃圾及一個水樽,意圖阻礙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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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被告認罪及同意案情

控方案情簡要:

2021年6月12日,有網民發起在6個地方舉行活動,主題是612兩周年·Fight for freedom·Stand with Hong Kong。

當晚有市民在旺角聚集,PW1及PW2奉命到案發地點一帶參與反罪惡行動,期間他們看見被告干犯控罪行為,最後被告在離開麥花臣球場時被制服及拘捕。

案發地點附近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與被告身型衣着相似的人與另一名被指稱「睇水」的男子在2021年6月12日22:23時走入麥花臣球場,以及該人犯案時的情況。

被告被拘捕後,在警誡下承認踼水樽的行為。

播放片段:

片段顯示被告在案發當時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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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控方確認被告過往沒有案底。

📌求情信:

被告指自己在事後有反省,他犯案是因當時受家庭學業挫敗影響情緒,如今願意承擔責任。

家人指被告過往開朗活潑,但經歷一連串不理想事件後變得沉默寡言,孤單。他們在本案後發現原來過往一直忽略被告,現在會主動關心和教導被告。他們影響被告是尊重長輩,謙讓有禮,和會關心別人的人。他們亦觀察到被告有悔意,他對自己犯案影響家人感到愧疚。

朋友指他當朋友間出現衝突時會擔當中間人協助調停。老師指被告為人主動,有禮,上學守時,虛心受教,過往沒有干犯校規,上課時帶動學習,有升學決心。

辯方希望法庭能夠輕判,避免影響被吿學業。

📌背景:

被告與家人同住,因家庭有經歷不理想的過去,他需同時擔當處理家務及當兼職幫補家計。

辯方指被告犯案原因可能是受先天問題影響,他過往未有根治是因為私家醫院費用太貴,現在他打算到公立醫院求醫根治。至於情緒問題,被告現會主動請教家人,希望學習到有效方法以處理及舒緩自己的壓力。

📌案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受影響的規模少和時間短,即使當時有雜物在路上,車輛仍可行駛。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詢問當時被告為何身在旺角。

被告指當日因在午時與家人有爭執,故自己離開家中尋找朋友,然後留在旺角觀看有沒有事件發生。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指本案有嚴重性,有潛在危險性,亦會影響他人。

辯方指被告現在願意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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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把本案押後至2021年11月12日14:30判刑,被告在侯判期間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法庭會為他索取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報告。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叮囑被吿好好準備考試,好好見感化官,否則會為他索取其他報告。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5/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 D2/4/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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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天審訊*
📌下午進度

1500 控方對公開片段79-83作以下確認片段日期時間安排
🔸城市廣播(片79-80):已將其他片段截圖比對予辯方
🔸熱血時報(片81-82)):今日1800前可將其他片段比對截圖交辯方
🔸港人講地(片83):有困難找比對截圖,沒有可信證據支持,控方會不依賴此片段

由於控辯雙方需時查看片段及截圖對比,同意押後至下星期一再續。法庭指示當天930前個別或全體辯方律師需通知控方對片段79-83之立場(同意或不同意)及承認事實意見,而控方將在1130前通知法庭片段79-83之處理。

1530 是日完,案件押後至10月25日上午11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How to Cut in iMov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