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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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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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慶年法官
#網上言論 #裁決

👤蔡(60)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1月20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惡意地導致警察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大律師正從其他裁判法院過來,預計1230時開庭。

1241 開庭

📌裁決

由於得知辯方大律師下午仍有以分下方式處理判詞
押後15分鐘,預算一點至一點半前完結

部分判詞:

辯方同意大部分案情,爭議位為(1)不自願招認,(2)只屬幸災樂禍,而並無意圖煽動他人。

李官認為控方舉證已達毫無合理疑點,被告行為具煽動性,煽惑未知的人及鼓勵報復警察,以暴力解決問題。

完整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1059_2020.docx

🔴裁定罪名成立。

休庭予控辯作討論及細閱判詞,押後至1200時作判刑

——

1305 開庭

📌被告背景

無刑事犯罪紀錄,61歲,大學學歷。

📌辯方求情

被告有長期病患,現年61歲。

被告一直以來(包括案發前和後)的Facebook帖文亦有呼籲人不要「搞事」及不要參加活動或遊行,辯方呈上8個帖文予法庭。續指被告是次事件是out of character 的行為、一時衝動,他一直都是反對暴力及反對上街。

李官指若順時序閱讀帖文,有機會能看到被告情緒由溫和變為比較激動,建議辯方再整理有關文件才呈上。

辯方提出一案例,裁判法院案件( #2020019金鐘 ) ,案情指63歲人士身處天下制裁集會呼叫口號,有關控罪為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當時經審訊後定罪判監五個月。雖該案不是控告煽動罪,辯方認為其案情近似,可供法庭參考。

辯方同意此控罪判處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的,辯方提議押後以作更多案例研究及求情陳詞。

證物處理方面,控方不充公手提電話及手提電腦,但申請充公桌上型電腦,理由為此電腦與案有關,警誡下被告曾指利用該桌上電腦作發布帖文。辯方不同意充公其桌上電腦,認為Facebook帖文經已公開,帖文亦能從不同途徑登入。李官指辯方無足夠理由作反對,桌上型電腦被充公。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2日1100時作判刑,辯方需於2021年11月19日下午前呈交書面陳詞及案例,而控方則需於11月26日存檔補充案例。被告期間需要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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