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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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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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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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6/35]
👥8位被告(14-25)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
📌下午進度:

辯方對PW22證物警員8710的盤問尚未結束。在法庭詢問下,A7和A10代表大律師指盤問約需1小時;而A8辯方代表大律師指需視乎證人在盤問下所答的證供才有決定。

—15:46完庭,明天09:00*續審,各被告在侯訊期間可按原有條件保釋—

* "Carrian hours" (08:45至13:45) 有時亦會在高院原訟庭審訊中採用
=============
*小插曲:#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一早表示自己有zoom meeting需要15:30-15:45之間完庭,卻沒有提前完庭,反而分秒必爭地要辯方大律師繼續盤問,期間不斷發脾氣指罵辯方「問完未」、「下一題」,看來她真的很趕時間呢lol

(直播員按:提提各位~聽日開始審訊時間為9點開庭,1點半結束。)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25日 星期二】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24
2022.01.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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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提訊 (#未知案發日期 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
👥賴,阮,陳,蔡(16-20)🛑阮,蔡因另案已還押4個月 #提訊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襲警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阮,蔡,*,梁,陳,蔣周,郭/光城者成員(15-25)🛑除蔣周外其餘六位已還押4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張(32)🛑已還押逾6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10629藍田 管有炸藥 無牌管有彈藥)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16) #續審 [6/5]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17/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16/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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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1 0 樓 1 3 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文念志,陳振哲,鄭仲恒 #續審 [8/5]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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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9:30
👥鄒幸彤,鄧岳君,陳多偉,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審前覆核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10:30
👤鄒幸彤(36)🛑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11:00
👤鄒家成(24)🛑已還押15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劉(17)🛑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1] #20210723荃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黃士翔裁判官
🕝14:30
👥陳,岑,葉(21-23) #續審 [2/7] (#0825荃灣 參與非法集結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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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張(25) #審訊 [1/4] (#網上言行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陳(62) #裁決 (#20200808將軍澳 違反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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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2庭
👩🏻‍⚖️熊雪如暫委裁判官
🕛12:00
👤李(19) #答辯 (#20211211屯門 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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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14: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惠彬/前元朗區議員(32) #裁決 企圖刑事恐嚇

(22:19 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16/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A1、A2、A4、A6檢測(非強制)結果未有,缺席今天審訊。由於PW25(主問兩日都未完嗰位)作供需時預計頗長,控方先改為傳召雷射筆專家證人,案情相關的A6亦已同意審訊在其缺席下進行,將會透過律師團隊即時文字紀錄遙距跟進審訊內容。

-休庭一陣先-

傳召PW26 警司 #吳長春
檢驗涉案雷射筆
3份英文報告分列為P221a、P221b、P221c

🔹控方代表 #鍾浩齊大律師 主問

[控方首先建立 #吳長春 以專家證人身分作供的基礎,其資歷在此不贅]

-證人避席,控辯雙方就其專家資格爭議陳詞-

A6邱大律師:不爭議證人的電子裝置檢驗專家資歷,但質疑他能否就雷射筆功率可構成的物理傷害作陳述。
法官:剛才已講係建基於國際標準(IEC 60825)。
A6:權威標準所指稱的傷害結論,已經超出證人專業知識範圍,應由醫學專家下結論。
法官:剛才沒有人爭議國際標準,法庭唔可以跟返呢個標準考慮咩?
A6:標準中的結論不是證人能夠確認。以電槍為例 ,審訊中一般做法為先傳召 #吳長春 此類專家講電槍功率,之後再傳召醫學專家。
法官:證人不是根據自己醫學知識而是國際標準去指出雷射筆可能造成相關損傷,而國際標準就係其他專家所寫。

A7黎大律師:爭議點與A6相同,證人沒有專業知識去判斷國際標準是否可安心倚賴,而且國際標準都有好多種。

控方回應:
證人檢驗雷射筆後只是根據標準而下結論。回應有關電槍例子,專家要講武器對人體影響,雷射筆專家證人則是按國際標準講對人產生的物理反應,與例子不相關。在鍾日褀一案中 (HCMA243/2020 [2021] HKCFI 139 ),法庭已接納IEC標準。

辯方沒有進一步陳詞,法庭批准此證人就雷射筆檢驗及分級作證,並引述國際標準中相關級別雷射筆對身體可造成的傷害

-證人繼續作供-

涉案物品在檢驗報告中的代號與相應案件證物編號
Q1=P145(雷射筆)
Q2=P179(雷射筆)、Q3=P180(電池)
Q4=P181(雷射筆)、Q5=P182(電池)
Q8=P132(雷射筆)、Q9=P133(電池)

根據IEC 60825標準量度涉案雷射筆功率數值,得出以下結論:

📌Q1為運作正常的3B級雷射筆
-NOHD為至少60米(60米距離內直接照射有機會造成眼睛損害)
-射出光束不是非常集中,不會對皮膚造成傷害或點著易燃物品
📌Q2為運作正常的3B級雷射筆
-NOHD為至少60米(60米距離內直接照射有機會造成眼睛損害)
📌Q4為運作正常的3B級雷射筆
-NOHD為40米(40米距離內直接照射有機會造成眼睛損害)
📌Q8為運作正常的3B級雷射筆
-NOHD為40米(40米距離內直接照射有機會造成眼睛損害)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盤問

檢驗報告附件裡的文字內容為PW26睇完IEC60825標準後從中抄出的相關資料,而標準沒有區分Viewing與Exposure。報告的Appendix 1曾提及Intrabeam viewing、Direct intrabeam viewing與Intentional intrabeam viewing,PW26解釋分別為直接望或經光滑表面如鏡面望、冇鏡面存在去望與明知有強光仲特登去望。他不同意,特唔特登望冇分別,因intentional viewing傷害會較大。郭大律師指出,上述不同字眼在報告中交錯使用,質疑PW26整理的summary不準確。

關於雷射光對眼睛可造成影響,PW26表示,標準就「傷害」清楚表明Photochemical和Thermal retinal injury,與眼花(Dazzling visual effect)不同;由3B級別開始就會造成傷害。郭大律師指出,Appendix 1只是PW26「搬字過紙」,並非憑他本人認知所寫。PW26確認,自己沒有用過人眼做實驗。

根據標準,照射距離超出NOHD就唔會對人眼造成傷害;在距離之內照射,到底是「會」還是「有機會」造成傷害?PW26在報告有寫「would increase the risk of injury」,而以他對光的認知,距離愈近一定愈大傷害。他同意,不知道受傷的可能性高定低。就律師質疑他沒有專業知識如何在NOHD內令受傷可能性降低,他以「戴護目鏡」作回應。他唔知道Photochemical和Thermal retinal injury會否康復。

🔸A6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盤問

就雷射筆發出的光束有機會造成傷害,PW26對於相關機會率「冇數據可以提供」,標準亦冇數據。邱大律師指標準可能「講大咗」,PW26表示冇意見。

PW26在實驗室環境檢驗Q8;被問及不同環境會否有誤差,他表示「冇做過呢方面實驗」,但環境的光暗就應該冇影響。若然電壓「嚴重地低」,雷射筆會開唔著,但在「適當範圍下」輸出功率穩定。對接收光束的一方而言,在非常大霧情況下估計有影響 。被問及檢驗雷射筆主要目的是否測試輸出功率?,PW26表示「有好多部分,唔可以話係最重要一環」。

庭上翻閱2014年版本的IEC60825 D.2部分(The effects of laser radiation on biological tissues),PW26確認,自己對人體Photochemical process沒有專業知識。

🔸A7代表 #黎詠婷大律師 盤問

Q1內置電池不可更換,要用micro usb充電。PW26冇檢查過電池,檢驗筆之前有插過充電裝置幾秒,唔算有充好多電。電量低一般不會影響雷射筆輸出功率,因為內有供電穩壓裝置,影響輸出光度唔會太大。此類雷射筆不會沒有穩壓裝置,否則用一兩分鐘就會過熱導致燒著。他不能排除,電量不足會令光束變暗。

🔸A9代表 李大律師 盤問

Q2與Q4兩枝雷射筆射出的光束不是非常聚焦,同樣有可拆出來的充電池。PW26檢驗期間冇充電,但有檢查過剩餘電量,亦有量度過電壓。他沒有印象,接收時證物時雷射筆與電池是否分開,自己完成檢驗後交還證物則有把筆和電分開裝。

PW26應律師要求仔細再睇Q2,不同意撞崩咗,只形容為「有啲花痕」。就他在報告裡描述Q2「no signs of damage」,他解釋,個人理解是要嚴重到無法操作才算是damage。再睇完Q4後他形容Q4同樣有「磨過嘅花痕」。被問及Q2是否「時得時唔得」,PW26表示冇咁嘅情況,而自己處理過咁多雷射筆都冇印象遇過有雷射筆時得時唔得。在辯方律師以至法官詢問下,PW26堅持唔想在庭上試撳雷射筆是否真的時得時唔得,因為有機會造成傷害,「我唔覺得呢度係可以安全咁試雷射筆」、「我唔覺得咁樣係安全」。

PW26唔同意Q2時得時唔得,亦唔同意Q2的底蓋要扭。就李大律師所指,深水埗鴨寮街以至互聯網上都可以買到雷射筆,PW26表示「冇資料」、「冇意見」。

PW26不是用原有電池Q3做測試,因為電池會影響輸出,要用穩定電池測試,而測試目的不是要測出案發當日雷射筆加電池的組合之輸出及可造成傷害。

🔹控方覆問

就A6邱大律師盤問中提及雷射光對眼睛影響,PW26在生物層面上沒有專業知識,但有相關物理知識,因為中學至大學課程皆有涉獵該範圍,知道光會影響化學物質。對於A7黎大律師提問的回應,除了適用於Q1,本案其他幾枝雷射筆同樣適用。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下令,想做檢測的被告全部今日要去做,不會再為此情況而耽誤審訊進度,此後若有其他被告在A3案情相關證人作供期間缺席,審訊仍會如期進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關大律師well said:負責任嘅人要接受懲罰,並不是公義。(聽講法庭內鼓掌要被抄身份證資料兼可能藐視法庭,奉公守法嘅直播員只敢上網出post表示支持🙇🏽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20200808將軍澳

陳(62)

控罪:
違反限聚令

罪行陳述:
被控於2020年8月8日,約2002時在將軍澳唐明街唐俊街交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 == == == == ==
被告自行抗辯。

不爭異的事實,在2002時出現在涉案地點,有接收繳款通知書。
同日2010時,根據599G章,不得在公眾地方多於2人聚集,被告稱犯案時間沒有犯下。警員14905拍攝短片可見被告被警方分開調查,但被告並無同其他人聚集,片段中亦不見一群談論。
控方證人認為四人同一目的,當時因第一控方證人無告票,所以找第二控方證人,經第一控方證人講述,被告及其餘三人叫口號,一同談論。

法庭考慮:
審視是否真實
該項特定事實是否合理

辯方:錄像片段同證供不符,控方證人無立刻在記事冊畫草圖。

但裁判官認為第一控方證人合乎邏輯,有理真實。遺漏是可以理解的,旁白所述時間及片段不同,但接納敘述事件的證供。

第二控方證人沒有同一隊,沒有當值時校對時間,這是可以接納的。

裁定有共同目的在公眾地方聚集,控方舉證無合理疑點。

👉🏻裁決罪名成立,判罰款$2,5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10723荃灣 #續審 [2/1]

劉(17)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1年7月23日在梨木樹邨管有一把摺刀及一把咭片刀

————————————
🔹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17歲,當時在爆谷店做兼職,2020年12月開始返,平均一個月返一兩次,同爆谷店經理傾更表,負責包裝及貼貼紙,在工作時需要用刀,因為需要𠝹開紙皮箱;事發當日,被告不需上班,但已經與經理傾好7月28、29、30日上班。呈上與爆谷店經理whatsapp對話記錄,呈堂為證物D2。顯示兩人之間對話記錄了7月28、29、30日會上班。

被告表示刀於6月在深水埗買,打算於兼職時、於野餐用及於日常打開物品的包裝,並放在黑色銀包裏。案發後靠印象揾返係邊間,辯方呈上相片,展示出鴨寮街211號飛龍特賣場,被告確定在此處購買。黑色膠套裝着的是咭片刀,另一個是摺刀,相片中顯示包裝寫上露營器及價錢為$10。

於7月頭參加教會活動,在迪欣湖利用摺刀開了食物包裝。呈上與教會的朋友的合相,呈堂為證物D3。

於事發當日11:34正在回家,在控方證人作供時,有證人表示被告突然走到第六座、按着斜孭袋,被告否認當時有此情況。PW2 PC8697截停被告,由PW1 PC25101進行搜身,搜出黑色摺刀後問被告為何有刀,被告當時回應打開物品包裝,PW1問為何不叫店員幫忙開,被告則忘記之後對話內容。

去到另一個地方,坐在石壆等待,其後有一便衣警員,表示「啲嘢踢哂未啊,啲嘢要踢乾淨啊!」並找出咭片刀。被告當時表示可以當尺用,上面還有刻度。

其後,PW1給予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被告在看文件後表示要聯絡媽媽,但遭PW2拒絕,表示「因為呢個唔係普通偷嘢嗰啲,你係特別啲嘅,如果俾你通知屋企人,係咪想叫佢地幫你掉哂啲嘢?」

呈上證物P9
被告表示P9上的內容均在警署接見室記錄,但時間則不確定。問題和答案均相似當時情況,但當時沒有警誡,當時不知道警誡兩字的意思。
在第51頁第四行寫了「講」,記錄了警告說了的事情。52頁倒後數第五行,記錄了「我唔係是必要你講…」被告表示聽到後明白可以保持緘默。
第45至47頁,記錄了問1至7及答1至7,即在現場的問答,被告表示當時沒有人跟他說過「我唔係是必要你講…」並表示如果當時聽到,不會回答。

控方盤問
被告在爆谷店工作前,在2019年12月起在餐廳做樓面,當時已有拆開包裝的經驗。2021年6月才買摺刀和小刀,在購買前是使用公司所提供的工具。被告表示公司的工具,即𠝹刀,的數量不足,需要與同事爭住用,有時會唔夠用。
控方問拆開包裝沒有逼切性,哪為何要購買𠝹刀?被告表示還會𠝹開零食包裝,如薯片。控方表示薯片包裝容易打開,並指出被告未曾利用摺刀打開食物包裝,被告不同意。
控方表示被告在野餐亦是一次的情況,問及使用的頻密程度,被告表示每星期用2至3次,雖然物品非急於使用,但自己想開。
被告不同意打算用摺刀用於非正當使用。

被告同意曾向警方表示當天早上去了法院旁聽,但不同意用過手足字眼。

被告就本案起初沒有被批出擔保,在8月申請才能成功擔保。被告曾向律師及媽媽指出警方的不正當對待,如打電話給媽媽。被告表示認為投訴至投訴警察科都唔一定有用,因為聽過有新聞話自己人查自己人,所以影響對投訴警察科的看法。

在52頁尾2行,表達出「我冇嘢講。」
在53頁的聲明後亦簽了名,亦明白可以修改證供,控方問為何不修改?以及為何不反映不可以打電話給媽媽?被告表示當時不知道可以在那刻提出。
控方問為何當時不問警方警誡的意思,被告表示因當時沒有留意。控方指出當時警方已有說出警誡的內容,被告不同意。被告亦不同意要求打電話給媽媽。

控方指出案發當日是星期五,並不是星期六、日,即不用上班,被告同意。被告亦同意當時放暑假及正在回家。

被告不同意當時調頭走、東張西望及按着斜孭袋。不同意沒有需要使用兩把刀,亦不同意沒有需要拆解包裝。不同意利用刀傷害他人。

辯方覆問
辯方問被告證物P9中的問6問7及答6答7,當時的確實字眼是甚麼?被告表示當時警員問他是否到法庭聽反修例案及睇手足,被告回應係,但沒有從口中說出「反修例」及「手足」的字眼。

被告表示刀亦有開玻璃樽蓋功能。屈官表示在主問期間沒有問過刀的其他功能。

辯方陳詞
P2摺刀及P3小刀並不是法例中的攻擊性武器,而是控方有責任舉證,需證明被告當日管有並有意圖傷人,亦無做過招認,需要法庭利用環境證供作出不可抗拒的推斷。

P5說明卡亦有顯示為露營神器及列明其功能。

被告在作供期間亦非常坦白,表示當時看過記事冊。對17歲的被告,警誡二字或口頭警誡,未必會知道是甚麼意思,被告亦有說過「唔係是必要你講…」之後就保持緘默,被告亦表示如果當時聽到的話,就會保持緘默。

考慮以下數點
當時時間為上午11:34、地點為屋村範圍,被告正在回家、被告亦沒有拎過P2或P3出嚟。在盤問時,PW1承認被告步速沒有變,亦要在斜孭袋揾出銀包再打開銀包,在內格才能找出P2及P3,刀片亦沒有開展過。
PW3作供亦表示在鴨寮街找到與P2類似的物品。在搜屋時亦沒有搜出任何物品。

若法庭接受PW1的話證供,即被告當時東張西望、按着斜孭袋等,被告亦只屬可疑,並不能證實被告管有物品有意圖傷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31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裁決,擔保條件不變,期間繼續因另案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
‼️#緊急聲援 通知‼️

🔴 今 日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14:30
👤鄭(24) #新案件 (#1103太古 暴動 傷人)

今日聲援表
#屯門裁判法院第二庭
#熊雪如暫委裁判官
#20211211屯門 #答辯

李(19)

控罪:刑事毀壞
被控於2021年12月11日,在屯門青山屯門河畔近燈柱 DD1726 行人徑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周浩鼎的選舉橫額,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辯方要與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法處理本案,押後到3月14日0930同庭再訊,被告繼續以相同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審訊 [6/5]

👤黎(16)

控罪1: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向警員483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已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3把鎚及1支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已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1把刀、2罐打火機燃料及1副手銬,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4: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在2月1日至3月4日,與施XX串謀縱火。

辯方法律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
📌結案陳詞
雙方已交書面陳詞只作重點補充

控方指單憑辯方同意之警誡供詞,2次錄影會面紀錄,已可令控罪(1)(4)罪成。另外whatsapp拍攝內容之相冊也納入同意事實,希望法庭以司法認知解讀內容。而使用whatsapp作語音通話之謄本也被辯方確認真實準確,雖然辯方指為傳聞證供,但控方只依賴講過這些說話。而就算沒有whatsapp語音對話,錄影會面也足夠將控罪(4)入罪。
辯方同意電話是被告,但強調whatsapp語音通話沒有基礎説話者是被告。

案件押後至2月18日 下午1430同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並且豁免到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網上言行 #審訊 [1/4]

張 (25)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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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會傳召4位PW, 其餘PW證供會以65B形式讀出,另會依賴兩段錄影會面片段共約3個半小時。

讀出65C
辯方爭議招認口供呈堂,並呈上反對理據,法庭將以交替程序處理。

📌傳召PW1 前警員11899

主問
案發時駐守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當日參與一項拘捕行動。05:10與其他警員(PC6992)到天水圍作觀察,跟蹤目標人物(被告)由屋企至工作地點,07:06到達將軍澳港鐵站外往TVB電視城的穿梭巴士站位置,在該處截停被告。有出示委任證及講自己是警察,以懷疑煽動他人刑毁壞罪名警誡及宣布拘捕。

被告按要求解鎖手機及提供密碼,PC6992檢視被告手機內容及其連登户口,於07:32帶被告返將軍澳警署落口供及做錄影會面。

開始播放錄影會面片段。法庭要求控方在相片册上每張加上編號。

12:30提早午休讓控方處理,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法庭文字直播台 pinned «【#上庭聲援 - 01月25日 星期二】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24] [2022.01.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陳 #提訊 (#未知案發日期 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 👥賴,阮,陳,蔡(16-20)🛑阮,蔡因另案已還押4個月…»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17/35]
👥8位被告(14-25)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
📌今日進度:

PW22警員8710作供完畢~

-13:30完庭。本案押後至2022年1月26日09:00繼續審訊,期間各位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
*是日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金句~

王官:「你嘅問題本身有問題」

A7代表大律師:「咁我問過另一條無問題嘅問題」

王官:「我希望你問得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10629藍田

👤張(32)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1:管有炸藥
被告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即硝酸鉀及硫磺。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被告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無牌管有彈藥,即580枚空包彈,是發槍彈推動打釘工具的槍彈。

控罪3: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至某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

被告仍需要時間處理法援申請及閱讀大量法律文件,申請押後案件。

案件押後至 2022年4月19日 14:30 再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0825荃灣 #審訊 [2/7]

D1:陳(21)
D2:岑(24)
D3:葉(23)

控罪:
(1)D1-3參與非法集結
(2)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145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昨天黃官關注有被告需要接受強制檢測,而檢測日子與本案審期大部分重疊⋯⋯在法庭指示下,居住大樓有確診個案的被告今天沒有到庭。

控辯雙方代表律師商討後同意,本案重新排期審理是較合適做法。控方案情預計需時4天,未計被告本人是否作供,單計3名辯方證人預計也要3天,即本案總計需要7天審期。

案件押後至4月19-2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審訊,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未知案發日期 #未知是否手足 #未知詳情
#提訊

👤陳姓男

控罪:
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

———————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會傳召1名市民證人,4隻警員證人,1位爆炸品專家。
被告有42分鐘的錄影會面記錄。

辯方對被告會面記錄的自願性有爭議,並會傳召1位心理醫生專家證人。

審前覆核:2022年7月11日 0930
審訊日期:2022年9月19日0930開始至9月23日,在灣仔區域法院以本地話進行。

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20210505將軍澳 #光城者
#提訊

D1:賴(19)
D2:阮(16) 🛑因另案已還押4個月
D3:陳(18)
D4:蔡(20) 🛑因另案已還押4個月

控罪:
(1) 入屋犯法罪(D1-4)
同被控於2021年5月5日,在將軍澳陶樂路8號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作為入侵者進入上述建築物,意圖在該處偷竊。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D1於同日在將軍澳寶康路與寶康公園路交界的行人隧道上,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X。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2)
D2於同日在土瓜灣一個單位,管有1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D4)
D4於同日在沙田某大廈某樓層,管有2枝伸縮警棍。

(5)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D4)
D4於同日在沙田某大廈某樓層,儲存兒童色情物品於手機,即274張照片和1段影片。

背景:
4 名中學生於2021年5月5日被指潛入將軍澳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當場被保安發現報警。警方其後發現部分人是組織「光城者」的成員,並於搜屋時發現有人藏有「香港獨立」旗幟,與另一涉事女生交由國安處跟進。
(摘自立場)
————————————————

D2 D3 D4已郵寄信件給予控方相討答辯意向。

D2 已有商討結果,將會承認本案控罪(3)及另案控罪(即 #光城者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本案控罪(1)將會存檔法庭。
D2 申請撤銷本案擔保。

D3 的商討被控方拒絕,需時再與被告商討。

D4尚未有商討結果。

案件押後至 2022年3月10日 1430區域法院再訊。

除A2 A4因另案繼續還押外❗️,各人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審訊 [7/5]

上午進度 ~非即時~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前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

因D1仍留院,需擇日再審

D3律師檢驗結果陰性,但同住家人未有結果,考慮到公共衛生問題,所以未有到場

續審前7天,交同意錄影片段對話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7-29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保釋
警署報到改為二星期一次
其他條件不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提訊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阮 (16)
D2:蔡(20)
D3:* (15)
D4:梁(16)
D5:陳(25)
D6:蔣周(16)
D7:郭(18)
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4個月🛑

律政司: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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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被告答辯意向:
D1 認罪❗️❗️
D2 已郵寄信件與律政司商討答辯
D3-D7 尚未有答辯意向

📌有關D6保釋條件更改:
1.申請豁免是日到警署報到
2.申請豁免星期六需要回校
3.申請更改擔保人

法庭要求被告母親需於被告非回校時間對被告進行監管
->全部申請獲批

📌有關D3保釋申請
由於9P 的限制,直播台無法記錄申請保釋及拒絕批准保釋的原因,特此致歉。

#郭偉健法官 指出 #李運騰法官 在2021年10月26日 拒絕了被告的保釋申請,而當時亦沒有頒下拒絕的判詞。他本人未能夠知道李法官當時決定反對保釋的原因,不能與李法官批准D6 保釋的原因相提並論。
->保釋申請被拒

📌有關D3匿名令申請:
#郭偉健法官 發現 #陳廣池法官 於2021年11月18日曾經拒絕D3的申請,指出辯方對陳法官的拒絕有上訴時,應向陳法官指出,並不是向另一法官再度申請匿名令。
->辯方撤回申請匿名令⚪️

案件押後至 2022年3月10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D6以已更改條件繼續保釋
期餘6位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16:02 本庭是日所有案件完結]

按:大家庭外庭內都要小心說話~緊記隔牆有耳👂🏻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6位被告(20-61) #1103太古

D1:張(25)
D2:容(32)
D3:鄭(25)
D4:高(61)
D5:徐(20)
D6:鍾(36)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張(25)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舖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容(32)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
📌聆訊內容:

控方指本案會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期間反對所有被告保釋侯訊。

辯方不反對控方的押後申請,並指會為所有被告申請保釋。

📌保釋申請:

法庭經考慮後有條件向D4和D5批出保釋,但拒絕向其他被告批出保釋。

獲批保釋的被告要遵守的條件如下:
(D4)現金二十萬元+人事擔保十萬元
(D5)現金十萬元+人事擔保一萬元
每星期3天到警署報到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若報稱地址有更改需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D5)宵禁令

📌下次聆訊詳情:

法庭將本案押後至2022年3月15日14:30處理轉介區域法院的程序。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1廉署調查案 #裁決

林卓廷(44) 🛑因另案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

案情:
被控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項調查中一名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
🛑裁定全部罪名成立🛑

速報:判監4個月,歡迎 按此 報料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17/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繼續傳召PW25 高級偵緝警員47769 梁振聲(音)
接手處理及拘捕A3

-主問環節終於完,盤問中-

*為保持完整性,PW25兩天半主問內容稍後一次過出*
https://telegra.ph/A3-chain-01-20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網上言行 #審訊 [2/4]

上午進度

張 (25)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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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 開庭
官:控方聲稱三條控罪嗰啲說話,可否影印然後 highlight 予證人?方便啲睇。

📌繼續由 PW1 前警員 11899 作供

繼續主問

15/9/2020 (拘捕當日)14:25帶被告返天水圍住所搜屋,在被告睡房搜出手提電腦(P3), DPC6992根據被告提供的密碼在被告面前登入電腦,再由負責科技鑑證的偵緝警員 6186 接手,進行鑑證,有關鑑證於被告人在場下進行,證人負責看管被告人,打開電腦瀏覽器,其時「連登」已經登入了帳戶,但其他詳情並非他的工作,所以沒有印象。隨後 6992 亦在現場繪圖及拍攝。

16:35帶被告返天水圍警署,處理文件後再帶被告到他的工作地點將軍澳電視廣播城搜查,於 1732 時與被告抵達,在被告工作崗位檢取了一部黑色桌面電腦(P4), 6992進行繪圖及拍照。18:38帶被告離開電視城,18:46到將軍澳警署交被告給值日官看管。

16/9/2020 13:06在將軍澳警署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13:20至14:27與被告進行第二次警誡錄影會面。

播放錄影會面片段(證物 P9B)。被告稱2015至2017年間曾將他的連登賬戶分享給3至4位於fans club結交的朋友,但不知他們的身份。被告於錄影會面期間聲稱於 2019 年約 8、9 月期間發現該連登帳戶被相信是該些不知名人士挪用作違法行為,但被告一直沒有採取行動;至 12 月被告利用一個臨時的 Gmail 帳戶電郵至連登 Admin 請求協助,但當時連登 Admin也沒有採取行動。

被告稱自己沒有嘗試更改密碼是因為不記得原來密碼;註冊帳戶時沒有登記備援電郵而無法重設密碼;沒有報警是因為相信警方難以調查到該些不知名人士的 IP 地址。被告在 11899 指示下在警方搜證期間取得的發送匣列表中,逐項核對那些帖文是由被告所發。
警員 11899 又再問被告與 2020 年 4 月 一宗煽動針對 TVB 或其他刑事毀壞案件的被告是否有關連,被告否認。

盤問

辯方質疑PW1截停被告前被告在按手機密碼,他是見到而得知被告的手機密碼【不同意】

指出被告被截查時沒有情緒激動,沒有講粗口【不同意】;辯方指證人首次文書口供無提及被告講粗口,證人同意是「無寫落去」,辯方指當時離開被告被捕 3 日,應該記憶準確;證人稱辯方律師說法有保留內容係真確,但無法將細節記錄。口供亦無提及你說過「唔好搞手上嘅電話」,證人同意是「口供無寫」。

指出PW1沒有在拘捕現埸向被告作警誡,警戒及被告的回應只是後來在警署才進行【不同意】

辯方又發現證人聲稱在 07:08-07:09 這一分鐘內拘捕和警誡,辯方指這不可能口頭上完成案情及警誡及 PP7 記事冊內的文字加簽名,質疑 PP7 記事冊內的文字加簽名是在將軍澳警署落口供階段才補做,證人否認。
【應辯方要求,PW1在庭內重覆以上過程,由講案情、警戒至筆錄警戒內容,已用了1分35秒】證人回應指時間是準確,但無記錄秒數,因此記錄中的「一分鐘」可以超過 60 秒。辯方於是在質疑日常拘捕和警誡後應待被告回應,隨後才開始抄寫,其實 1 分鐘內無可能完成上述的拘捕和警誡,證人亦承認沒有覆讀記事冊內容,只要求被告閱讀。

辯方又指當時被告沒有講過「連登account [A][B][C]都係我嘅……」,07:39時回到將軍澳警署後,才拿著記事冊準備想做呢個嘅補錄警誡供詞,你同被告人講,涉嫌煽惑他人刑事毀壞;當時證人才問被告人該三個連登帳戶是否由被告人擁有;當時被告人回答只擁有一個連登帳戶,而該帳戶有三個名稱。證人再問被告,這三個用戶名稱所發出嘅貼文是否由被告人發出,被告回應「部分係」【不同意】。

辯方再指出,證人於 08:10 時補錄完嘅記事簿向才讓被告人閱讀(向證人展示證物 PD7-記事冊),第 8-9 頁:「我有搞」,第 13 頁第 6 行:「我有搞」),被告此時已要求將「我有搞」修改成「部分帖文我有出」,證人於是在「我有搞」後面加「即係出 post」;被告人指住呢四隻字,話「呢個係唔啱」要求修改。證人於是回應指記事冊內「唔係一份正式口供」,更稱「有嘢講就錄影會面慢慢講」,當時被告係受誘導下才簽名;【不同意】。

覆問
控方問證人有否記錄在巴士站開始行動的時間,證人表示沒有。
控方又問書面証人供詞上「07:09」的時間是如何得出,證人承認只是一個「合理推斷」。

PW1 作供完畢

13:00 午休,14:30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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