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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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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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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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申請保釋

D39 范國威🛑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申請人法律代表:
#吳靄儀大律師#伍展邦律師行 延聘

聽罷雙方陳詞,法庭指需時檢視資料考慮保釋申請,押後至4月19日 1030宣佈決定。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提堂

阮民安 (41)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
【14:47開庭】

控方認為案件嚴重,擬加控一項欺詐罪,申請押後案件至5月25日,以便準備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亦反對被告保釋。

辯方不反對押後,今日亦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25日14:45同庭再訊,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612金鐘
#新案件

楊子俊(31)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與添美道交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總部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參與非法集結 。

(2) 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與添華道及紅棉路交界,香港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大廈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參與非法集結 。

—————————————-

辯方申請押後以便索控方文件及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押後,但反對被告保釋。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答辯並處理審前覆核。

法庭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00 000
-不可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稱地址,更改需於24小時前通知
-每星期警署報到3次

法庭同時預留10月5日至12日作6天審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0801火炭 #轉介文件

D1:林(32) / D2:談(27)
D3:張(34) / D4:吳(34)
🛑四人已被還押逾1個月

控方有修訂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4】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㘭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4 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

(2)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D1-4】(為控罪(1) 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 63(2) 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保管或控制 24 支行山杖及 10支球棒,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4】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發出的牌照,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4部無線通訊機。

(4) 管有物品意圖毀墩或損壞財產【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D3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某單位,保管(i)1根藤條,(ii)3罐噴漆和3個模板,(iii)1 個裝有白汽油和玻璃瓶、7個瓶、1 支油、數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和廚房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5)管有爆炸品【D1,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D1、D3同於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6)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摧毀財產【D1,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D1、D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保管3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
各被告明白修訂控罪。控方提交轉介文件,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3日,到區域法院應訊。控方繼續反對各被告擔保,辯方亦無保釋申請,放棄八日覆核申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其他案件 #社民連籌款

👥劉伏櫪, 唐婉清, 周樹榮, 陳寶瑩/社民連

控罪:沒有許可證在公眾地方籌款

—————
此為四宗傳票案件一同處理,控方知道辯方有向律政司申請商議,但律政司唔接受,維持起訴。

同一律師代表四人,表示因昨日才收到回覆,各被告未準備好答辯,需要時間相議,最後一次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26日14:30同庭再訊。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高浩文法官
#網上言論 #原訴傳票
#求情及判刑 #求情 #判刑

岑敖暉🛑 因另案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藐視法庭

📌 求情:
- 被告真誠致歉
- 於大學畢業後,隨即擔任議員助理,並於2019年區議會選舉中當選為海濱區議員,關心社會事務
- 在區議員的任期內熱心服務社群(附上數封由居民及商戶撰寫的求情信)
- 與妻子於2021年1月結婚,先後因不同案件還押及監禁
- 自從被取消議員資格後已沒有收入

📌 判決理由:
- 事件由2020年5月發生至今已兩年
- 被告現正因國安法還押
- 2014年被告亦曾犯藐視法庭罪(佔旺案)
- 文章內容及留言顯示有煽動群眾對警隊仇恨的傾向,並以公開形式貼出,有超過3000個留言、600次轉載及1萬多個reaction icon
- 在及後的媒體轉載中,亦有大量留言及回應
- 律政司曾發信指有關文章違法及要求移除,但被告於facebook中指不會移除有關貼文,及至被起訴後才將貼文收起
- 難以理解為何需時50個星期才將有關案件帶到法庭
- 被告為公眾人物,而該貼文於社會事件期間發佈
- 被告有真誠悔意
- 被告與太太新婚,但聚少離多

📌 判決結果:
即時監禁6星期及罰款港幣25,000元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D6: 梁 (17)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判刑詳情: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787

被告於本案被判監禁五個月,申請上訴期間等候保釋獲得批准。

今天的提堂主要處理保釋條款的更改。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9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2022.04.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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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30
👤范國威🛑已還押逾13個月 #申請保釋 [2/1]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14:30
👤馮偉光/《蘋果日報》前高層🛑已還押逾8個月 #宣布決定理由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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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不設旁聽)
👤鄭,鄭,李(17-31)🛑A3鄭已還押逾12個月 #審訊前覆核 (#0930灣仔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林,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審訊 [3/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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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瑞士籍記者(74) #覆核聆訊 (#1004中環 協助犯及教唆犯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於2020年11月13日獲判無罪,並獲批訟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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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陳(36) 🔥#判刑 (#2021立會選舉 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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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2樓4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陳,岑,葉(21-23) #審訊 [1/7] (#0825荃灣 參與非法集結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59)🛑已還押12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發表煽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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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眞(48) 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嚴重傷害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咬議員耳仔
09:30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陳強利(58)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敬修(30) 盜竊 #警總偷鮑魚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申請保釋 [2/1]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范國威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拒絕保釋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判刑

陳 (36)

控罪: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

干犯香港法例第554章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條,和第2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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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2022年2月15日已認罪❗️

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615

行為嚴重,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
判刑3個月 ,認罪後扣減1/3,最後判處2個月監禁,緩刑18個月及罰款$1000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20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4.19
2022.04.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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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杜麗冰法官
🕚11:00
👤余慧明🛑已還押逾1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李素蘭法官
🕝14:30
👤侯/初凝芝茶負責人(24)🛑已還押逾1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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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譚得志(47)🛑已還押逾19個月 🔥#判刑 (#20200524銅鑼灣 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 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警務人員作出的命令 發表煽動文字; #批評政府言論 4項發表煽動文字; #20200117大埔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發表煽動文字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林,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審訊 [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伍(26)🛑已還押逾19個月 #裁決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 2項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 串謀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5項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串謀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9項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2項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串謀煽惑他人犯暴動罪 串謀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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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4:30
👤湯(20) #新案件 (#網上言論 2項煽惑他人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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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5 樓 1 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林(28)🛑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20220228鑽石山 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陳,李,廖(19-29) #裁決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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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許,張,方(24-39) #提堂 (#20200229旺角 襲警 意圖襲警 盜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陳,岑,葉(21-23) #審訊 [2/7] (#0825荃灣 參與非法集結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何,歐,*(15-19)🛑三位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郭,陳,*(15-24)🛑三位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蘇(18)🛑已還押逾7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14:30
👤梁/網媒記者(34) #提堂 (#20210831太子 阻差辦公 公眾妨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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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李(18) #裁決 (#1112沙田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襲警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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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黃,梁,郁,余(18-21) #提堂 (#1112粉嶺 意圖危害乘客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危害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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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秦景峯(42) 危險藥物的販運 #反黑販冰冰
屯門裁判法院 🐶馮孝聰(45),林耀然(38),羅學鍵(32),葉家豪(31)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販毒案虛報搜屋
12:0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鄺德榮(57),李桂芳(58) 誤殺 #搶泊位誤殺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胡炳雄(61) 管理無牌按摩院 599F #蔡展鵬
【04月2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審訊 [4/30]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判刑

🕚11: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申請保釋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4/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D5及D13 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需還押懲教看管。並暫定於5月30日0930 進行求情陳辭。
=========

[0938]
正在播放片段-示威者與防暴警員對峙情況
位置:油麻地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

雙方本沒有正面衝突,警方突然發射催淚彈。並於發射後,才舉旗並進行口頭警告。同時油麻地B2 出口及彌敦道皆有火光。之後警方連續發射30多發催淚彈,現場煙霧瀰漫。

背景聲有警員話:真係唔撚驚架喎 嗰兩個on9

背景相信為指揮官嘅狗話:去加士居道廣東道攞哂啲橡膠彈過嚟 快!(相信當時防線嘅警員並沒有準備充足裝備🤓)


【是日審訊完結】
本案押後至本年5月19日1430 繼續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228鑽石山 #提堂

林(28)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1)-(11):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香港法例第599A章 《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 第32(1)(a)及32(3)條。

-------------------------------

被告原被控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控方現修訂控罪並新增多項控罪(案發地點如下):

控罪1:叉燒丼家
控罪2:九巴21號
控罪3:新光中心富臨皇宮
控罪4:小巴83K
控罪5:黃大仙北館翠華餐廳
控罪6:港鐵彩虹站往黃大仙站的列車
控罪7:荷里活廣場 元氣壽司
控罪8:九巴91M
控罪9:九巴29M
控罪10:新蒲崗冰室
控罪11:九巴29M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14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答辯,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余慧明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拒絕保釋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2沙田 #裁決

李 (18)

控罪:
(1)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4)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詳情請參閱早前審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725

控方代表:外聘 袁大律師
辯方代表:當值 #林順超大律師

—————
09:54 開庭,裁判官預計宣讀判辭約兩小時。

速報:
控罪(2), (3) & (4) 罪名成立❗️
控罪(1) 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

辯方律師作簡短求情,回應裁判官提出,上訴庭就盧佩瑤一案,指12個月判刑似乎過輕,指出本案的垃圾數量與該案的證物不同,亦沒有證據指出鐵路被破壞的程度,疑點利益歸被告,應作個別考量。

判處年青罪犯不是易事,更生不是唯一因素,要考慮阻嚇和公開譴責,知道被告少不更事,痛心放棄考試而去參與示威,但危及鐵路乘客安全是嚴重罪行,基於上訴庭指引,不會考慮非監禁式刑罰,被告需要還押,期間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和背景報告。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10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六庭作判刑。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案件一至三合併為一案】
D1: 陳 (24)/ D2: 郭 (18)/ D3: 何 (17)
D4: 歐 (19)/ D5: * (15)/ D6: * (15)
D7: 蘇 (18)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D1-6已還押逾9個月;D7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1):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及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_____

【11:18】
各被告步入犯人欄,全場等候羅官中 (其實識唔識準時😕)

【11:32】
終於開庭

【11:34】
羅官先確定各被告皆有律師代表,而且各被告年齡皆等於或大於16歲。

【11:40】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將控罪一的日期改為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
並同時加控各人多一項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為控罪一的交替控罪。

【11:42】
書記向各被告讀出修訂及新增控罪,各被告明白控罪。

【11:48】
控方申請將3宗案件合併為1案,辯方沒有反對,法庭批准。

【11:53】
控方表示尚有一份英語版本的錄影會面紀錄未能交給辯方。辯方認為以現有文件可繼續處理轉介文件程序,並非必須等候該英語文件。

【12:00】
D1-D7律師申請押後案件,因仍需時處理文件及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12:02】
D2 律師要求控方給予未被使用資料清單,控方同意並表示可於1星期內給予辯方。

【12:04】
羅官希望雙方再考慮清楚押後日期,希望於下次提訊日可以完成交付高等法院程序。並表示若有被告有意認罪,應盡早向控方表示,讓控方有足夠時間準備同意案情。

【12:08】
休庭10分鐘讓控辯雙方商討押後日期

【12:22】
再開庭,有數名辯方律師表示會與控方相討認罪協商。

【12:25】
羅官頒下指令:
1.控方需於5月3日或之前把未被使用資料清單及餘下文件交給辯方。
2.如有被告有意認罪,辯方需於5月24日向控方表示。
3.承上,控方需於於6月6日給予辯方同意案情及承認事實的文件。
4.辯方需於6月20日確認最終版本的同意案情。
5.控方需於6月21日把文件存檔法庭。

【12:42】
D3和D7向法庭表示有意申請保釋。其餘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12:43】
D3保釋申請陳詞,法庭確認本案應以國安法門檻處理保釋申請。

【12:46】
法庭拒絕D3保釋申請。D3 要求八天保釋覆核。

【12:47】
D7保釋申請陳詞。

【12:51】
法庭拒絕D7保釋申請,D7 同樣要求八天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7日 11:0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3庭再作提訊日,各被告需繼續還押🛑
D3 及D7將於2022年4月27日 10:15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3庭進行八天保釋覆核。

【12:57完庭】
【04月2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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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伍(26) #網上言論
🛑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1:串謀煽惑他人犯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至12月5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串謀煽惑他人犯 #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2月4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串謀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0:串謀煽惑他人犯 #公眾妨擾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6月2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西九龍高速鐵路站及香港國際機場、干擾交通燈及阻礙港鐵運作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控罪20: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2月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製造 #爆炸品

控罪23: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控罪24:串謀煽惑他人犯 #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串謀非法煽惑他人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沙田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5:串謀煽惑他人施用 #毒藥 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交替控罪詳情和審訊目錄:
https://telegra.ph/%E6%8E%A7%E7%BD%AA%E5%8F%8A%E7%AD%94%E8%BE%AF-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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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前言:

在2020年8月26日晚上,警方在被告住所附近拘捕被告,罪名為「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後來被告面對共25項控罪,當中有18項是交替控罪,他悉數不認罪,辯方的主要立場是被告在關鍵時間沒有管理涉案頻道,即「Suck Channel」。

法律原則:

關於「串謀」,這是指兩人或多於兩人之間的協議,當中大家同意去作出犯法的行為,協議一經達成那刻便構成串謀罪行,不用等待執行協議的行為出現。(摘自 DCCC908,918/2019 )

關於「煽惑」他人犯罪,這是普通法罪行,亦屬是預備性質罪行之一。簡言而之,慫恿或鼓勵另一人作出某種行為,該行為如由該人作出,會構成罪行,則慫恿或鼓勵者便犯了煽惑罪。這是因為煽惑罪是為預防犯罪而有,所以即使沒有完成或企圖完成有關罪行,仍足以構成煽惑。(見 CAAR16/2020 )

討論:

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這是他的權利,法庭不會對被告作不利的延伸,唯同時間辯方沒有挑戰控方證據的證供,或是給予解釋。

簡言而之,控辯雙方同意被告是同意及自願允許警員登入他的Telegram帳戶、管理「Suck Channel」、和在他的手機進行拍攝搜證(內容準確無誤);以及會面紀錄的內容是準確及完整。

📌被告招認對支持控方案情的效度

法庭認為只從被告的招認而言,不能得知他在何時登入「Sucker」帳戶,他可能是在2019年10月時登入,亦可能是在2019年10月後登入;此外由於警方沒有為被告進行更進一步的錄影會面,被告不能解釋是否知悉「Suck Channel」內的內容。(控方在法庭裁決後通知法庭,警方其實有為被告進行更進一步的錄影會面,只是被告保持沉默)

📌涉案文字是否可煽惑他人犯罪

法庭在仔細閱讀相關內容後,認為涉案文字是煽惑他人犯罪,而事實上辯方對此並不爭議。

📌被告是否管理「Suck Channel」

控方在陳詞中指出為何被告是管理「Suck Channel」的人:

一,被告擁有最大權力,可剔除信息和更改權限;二,被告Telegram賬戶的雙重認證是被告的個人電郵,被告手機的連登帳戶是#282534,這與涉案帳戶相同,而被告電話同時有連登、Facebook及Instagram程式,而這些帳戶的頭像和名字與涉案帳戶很相似,這不是巧合;三,被告是知道頻道內的訊息,在於他一直是頻道的Owner,而頻道內的訊息只能由Owner和獲Owner授權的人才可發佈,身為Owner的被告在涉案的9個月的期間不可能對訊息全不知情。此外,被告的手機並沒有將「Suck Channel」調至靜音,他會收到訊息通知,本案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開了勿擾模式。還有,雖然被告的手機在「Suck Channel」有1000多條未讀訊息,但他可以預覽信息,而事實上被告的手機在「Suck Channel公海」並沒有未讀訊息;四,當Telegram的頻道一有帖文,Facebook和連登在幾分鐘後也會有同樣的貼文,所以被告是積極管理頻道,因為必然要知道Telegram頻道的內容才可轉發其至Facebook和Instagram。

法庭考慮所有情況後同意控方說法,並指出若被告人沒有參與發布非法煽惑訊息,為何當初會從一個陌生人中接手管理「SUCK Channel」。

📌「Suck Channel」是否一個「bot」:

控方在陳詞中指出為何「Suck Channel」不是一個「bot」:

一,「Suck Channel」的訊息人性化;二,「Suck Channel」的訊息緊貼時事,亦會使用示威者常見用語,例如「狗」和「裝修」等;三,沒有任何證據證明「SUCKER」及其他「SUCK Channel」的管理員的名稱後有「bot」;四,「SUCK Channel」並非Telegram認證的頻道,亦沒有證據顯示其中的訊息是由機械人轉發。

法庭考慮所有情況後同意控方說法。

📌被告帳戶有沒有可能被盜用:

控方在陳詞中指出為何被告帳戶沒有可能被盜用:

一,「Sucker」的Active session只顯示有登入並不代表當時有人用其他電子裝置使用「SUCKER」帳戶;二,「Sucker」的帳戶有設置雙重認證和密碼保護;三,被告在連登、Facebook及Instagram均使用與「SUCKER」相近的名稱,這絕不是巧合。即使有人盜用了「SUCK Channel」帳戶,該人亦不可能同時盜用了被告於「連登」、Facebook及Instagram的帳戶。四,被告作為頻道的擁有人,不可能容許他人假裝是自己於「SUCK Channel」發布特別是非法煽惑訊息,他可以並有權將該管理員即時移除。況且,「SUCK Channel」中的管理員沒有任何原因或動機去盜用「SUCKER」名義去發布訊息。五,在技術上,管理員是可以於「SUCK Channel」用不同的「display name」去發出訊息,但會違背「signature」功能的原意,因為有時候知道是誰發布訊息是重要的。

法庭考慮所有情況後同意控方說法。

📌資料完整性:

控方在陳詞中指出為何被告帳戶沒有可能被盜用:

一:PW1有重設雙重認證;二,「Sucker」帳戶沒有出現其他人的登入要求;三,即使警員有帶備Wifi彈前往拘捕現場,一來他們沒有使用,二來即使能上網與否都不會對頻道訊息有影響,因為這些訊息已儲存在伺服器,反而警員有需要連接網絡以取得資料和確保帳戶不受干擾,例如移除其他Active session和管理員;四,即使手機的IP位有變,這可以與網絡供應商的位置有關;五,沒有證據指被告手機有異常;六,法定檢驗程式「Cellebrite」沒有發現被告手機有惡意程式和有問題;七,沒有證據指涉案帳戶的資料和訊息有被干擾;八,「Suck Channel」的信息與PW3在自己的電腦所看到的相同;九,沒有證據指被告手機內的兩個Telegram程式運作不正常;十,當時PW1拍攝被告手機有其必要,因為這是最直接的方法,以及使用其他手機登入的話有機會看不到一些資料。

法庭考慮所有情況後同意控方說法,並指出沒有證據指該Wifi彈有被動手腳。

📌證據條例22A:

控方在陳詞中指出為何不應予以剔除本案的數碼證據:

一:控方並不是以傳聞證供的方式將「SUCK Channel」內的訊息、被告人手機的照片,以及「連登」、Facebook及Instagram的截圖呈堂,目的不是為證明該些訊息或帖文的內容真確,而是證明相關訊息及帖文曾於案發期間在Telegram、「連登」、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二:控方是倚賴專家證人來證明「SUCKER」是發布相關訊息的人;三:PW1的證供是他對被告人手機螢幕畫面的觀察,PW3的證供則是他以公眾人士身份觀察「SUCK Channel」、「連登」、Facebook及Instagram,法庭有權接納他們的觀察;四:被告手機的資料完整性沒受干擾和影響,亦沒有操作不正常。

法庭考慮所有情況後同意控方說法,不應予以剔除本案的數碼證據。

總結:

由於控方已證明涉案頻道訊息是由被告發出,或是作為管理員提供平台予他人發放煽惑信息,卻對這些訊息視而不見,不予刪除,這明顯是串謀犯案;加上資料完整性沒有受干擾,法庭裁定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所有罪名成立

*由於控罪1,4,10,20,23,24和25已被裁定罪成,其餘交替控罪已可不用處理
=============
下午聆訊內容連結

本案會在2022年5月19日14:30判刑,被告需繼續還押。

裁決理由書連結: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4129&currpage=T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網上言論

湯(20)

控罪1: 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20年8月5日與2020年8月14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 的使用者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控罪2: 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20年9月7日與2020年9月13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 的使用者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______

控方申請今天無需答辯。
本案將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法庭批准被告以下列條件保釋
-現金10000
-居於報稱地址
-不可以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星期兩次到警署報到
-不可接觸控方證人

本案押後至本年 6月20日 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作轉介文件程序。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10831太子 #提堂

梁(34) / 網媒記者

控罪:
(1)阻礙公職人員
被控於2021年8月31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阻礙警長22991 執行公務。

(2)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
被控於2021年8月31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作出行為引致公眾地方受損或遭受阻礙。

————————————

被告聘請了私人律師,申請押後再訊,將於下庭進行答辯。

案件押後至6月1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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