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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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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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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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1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10]
2022.05.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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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00
👤侯(17)🛑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20200513沙田 煽惑他人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入教導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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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4:30
👥張,關(16-18) #續審 [7/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刑事毀壞 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6/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6/20] (#1001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詹,梁,梁,梁(20-44) #審訊 [2/2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6/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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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朱文瀚暫委裁判官
🕤09:3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6) #審前覆核 (#20201021中環 違反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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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 未 知 詳 情 )
🕝14:30
👤萬(29) #新案件 (#0914淘大 非法集結)
👤劉(28) #新案件 (#0914淘大 非法集結)

🏛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
👥趙寶琴,王振霖/新界西候選人🛑兩人已還押15日 🔥#判刑 (#2020立法會選舉 未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提交選舉申報書)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續審 [4/10]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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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陳多偉(57) 🔥#判刑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11: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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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高等法院第廿四庭(非公開) 💩陳奮/恒大高層 企圖強姦 #飯聚分子 #隨緣匯案

(06:42更新)
【05月1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2/2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前覆核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6/25]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判刑

🕦11: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20200513沙田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侯(17)🛑服刑中

控罪: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 [D7]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煽惑D1, D2 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刑事損壞沙田新城市的商店。

背景:被告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入教導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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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控方未能提供 《裁斷陳述書 》及《判處理由書 》,情況並不理想。 申請人未能顯示上訴有合理成功機會。在上訴完結前,服刑期滿可能性不高。

法庭拒絕申請人保釋申請。
但提醒申請人仍可再次提出申請,特別是在兩份文件備妥後。法庭向申請人致歉(乜文件都無) 。

法庭將致電總裁判官 ,要求於7天內備妥上述文件。

🛑申請人需繼續還押教導所🛑
侯 精神狀態良好。 自行作出陳辭及申請理由。散庭時與親友打招呼,然被懲教職員逼迫:「快啲翻入去啦!」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立法會選舉

D1: 趙寶琴
D2: 王振霖

🛑兩人已還押15日

控罪:未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的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8條

D1代表律師: #查錫我大律師
D2代表律師:黃大律師

——————
案情:D1及D2為2020年立法會選舉新界西地方選區相同名單的候選人,兩人並沒有在法定限期2020年9月29日或之前繳交選舉申報書,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8條。
========
兩人於2022年4月27日於杜浩成席前認罪,還押至今判刑
========
二人沒有反對由另一位裁判官(錢禮主任裁判官)作判刑(上次認罪答辯為杜浩成處理)

書記再一次讀出控罪
二人維持認罪答辯
二人維持同意案情的決定

二人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律師已解釋報告予被告。
=========
D1背景陳述:
現年48歲,為註冊護士,主要責責為協助長者,其母已73歲,患病超過40年,被告需照顧其母。其母亦有到場以作支持。

律師簡述4封求情信(蘇醫生,其丈夫,其大仔,菜園村關注組主席)

被告已於2022年2月17日補交選舉支出申報聲明,明白已經太遲係過左期限,但被告並非有意為之。

其已有悔意,並承諾不會再犯
=========
D2背景簡述:
現年41歲,為臨時巴士司機,須照顧並維持父母的所需。其參選目的是希望協助退休人士,令他們的退休生活更有意義。

6封求情信(巴士公司同事,某公益事務公司擁有人李先生,教會朋友......),律師不打算逐一讀出,總體指出被告樂於助人,有責任感。

D2只是遲交其選舉申報書一日,實屬無心之失。

D2提出陳宇明案例
[2021] HKCFI 3054 HCMA 294/2021
原:KTCC941/2021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294_2021.docx
=========
二人律師亦有解釋其並非故意違反法例,只係無心之失或誤解法律所致,亦有曾作出補救行為

控方指稱辯方所舉出的案例並非完整,主任裁判官打算看畢完整案例再作判刑。
=========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12日1430同一法庭再作判刑,待主任裁判官閱遍翻譯版本案例文件,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20]
#1119尖沙嘴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18),A2梁(26)
A4梁(46)🙍‍♀️ , A5梁(22)

昨天為首日審訊,於開案前A3承認控罪,現已還柙中,將於本案完結後,才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詳情:
(1)A1-5被控於19年11月19日零晨時分,在九龍尖沙嘴厚福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A2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對3M手套及一隻防火燒焊手套

(3)A5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管有一支伸縮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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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法律代表:鄧子階大律師

9:37 開庭 9:43開庭

再傳召昨天 馮姓 警員作供

傳召警司 譚允儀(音)作供

11:41 小休

傳召警員伍嘉威(音)作供
作供完畢,當日負責拘捕A4

12:50 上午完畢

下午2:30 續審

下午部份🔰請按此報料
【05月1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14:30
📍(續上午)#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2/2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是日緊急聲援🛑今日聲援表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09:30 已處理
👥陳,吳,張 (23-24) #新案件 (#1111大角咀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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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黃,張 (27-32) #新案件 (#20200630觀塘 非法集結)
👤王(19) #新案件 (#0831油塘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劉,萬 (27-29) #新案件 (#0914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非法集結)
👤朱(26) #新案件 (#0914牛頭角 #0914淘大 企圖阻差辦公 襲警)
👥郭,張 (19-34) #新案件 (#0914牛頭角 #0914淘大 襲警 阻差辦公)
👥李,范 (20-31) #新案件 (#0914牛頭角 #0914淘大 非法集結 2項阻差辦公)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516將軍澳 #續審 [4/1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
[09:33] 開庭

繼續傳召PW4 警員21036 駱嘉其(音)作供,證人當日隸屬東九龍第二梯隊觀塘第?隊,便衣當值。

繼續控方主問
播放三條東港城L2層的CCTV片段,和一條蘋果新聞片段,證人認出D3和自己,時間大約14:08~14:20,講述D3在L2樓層CSL & OTO店鋪前徘徊,PW4對D3的觀察,在不同截圖中圈出D3和證人;簡述警方作出截查前的過程。

[11:05] 辯方盤問

D3律師盤問中


14:30再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6/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 D2陳(16)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________

傳召證人 高級督察 溫志豪(音)
傳召證人 警署警長 譚志豪(音)
傳召證人 12713 黎家樂(音)
傳召證人 高級督察 黃信維(音)

(詳情後補)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7/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本案前A3 鄭梓健 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控罪:
(1)刑事損壞[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管有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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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廣播 2:38 開庭

押後15分鐘,待控方再回應法庭,有關控罪(2)的處理

3:01 小休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630觀塘

D1 黃 (27)
D2 張 (3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五期APM內與李、蔣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2人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D1:2000元保釋金
D2 : 2000元保釋金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需在二十四小時前通知警署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2日1430時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831油塘

王(19)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九龍油塘油塘邨富塘樓地下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刀。

控罪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62(a)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九龍油塘油塘邨富塘樓地下外保管一樽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被告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2000元保䆁金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需在二十四小時前通知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3日1430時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914牛頭角

D1 劉(27)
D2 萬(29)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D1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控罪2: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D2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2人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D1:2000元保䆁金
D2:2000元保䆁金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需在二十四小時前通知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3日1430時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914淘大

朱(26)

控罪1: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及警員19622。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

被告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2000元保䆁金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需在二十四小時前通知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9日1430時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914淘大

D1 郭(19)
D2 張(34)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1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15398。

控罪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5398。

——————

2人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D1:2000元保䆁金
D2:2000元保䆁金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需在二十四小時前通知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6日1430時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914淘大 #0914牛頭角

D1 李(20)
D2 范(31)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D1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1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鄺志文。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870。

——————

2人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D1:2000元保䆁金
D2:2000元保䆁金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需在二十四小時前通知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3日1430時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2大老山隧道 #1112沙田 #1112黃大仙

D1 范(23)
D2 杜(23)
D3 盧(21)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大老山公路(南行)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和其他人參與暴動。

負責D1:#張婷婷 署理高級二等法庭檢控主任(執行)2
負責D2:#沈嘉琪 檢控官
負責D3: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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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從羈押室出庭(估計是這一兩天被上門拘捕)
控方反對全部被告保釋

控方播放相關閉路電視片段,遠距離展示當時放哨,堵路情況,案發過程約5分鐘。行車量本身不多。行車影響約51分鐘。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詢問控方有關區域法院審期安排情況,主控表示經查詢,如10日審期,將可安排於明年2月進行。

保釋獲批

D1
保釋金10000
警署報到:一星期三次
不離開香港
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
住報稱地址
如有地址更改,可24小時前通知報到警署
不得直接或間接與控方證人接觸

D2
保釋金10000
警署報到:一星期三次
不離開香港
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
住報稱地址
如有地址更改,可24小時前通知報到警署
不得直接或間接與控方證人接觸

D3
保釋金10000
警署報到:一星期三次
不離開香港
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
住報稱地址
如有地址更改,可24小時前通知報到警署
不得直接或間接與控方證人接觸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3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1430作轉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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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控方不斷強調以「暴徒」稱呼本案的相關人士,並建議交出六位數保釋金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7/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本案前A3 鄭梓健 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控罪:
(1)刑事損壞[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管有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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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法律代表:#宗銘誠大律
A2法律代表:#黃錦娟大律

2:28 廣播 2:38 開庭

法庭昨天已裁定不接納,有關控罪(2)被告的招認及辯方證人(即其母親)的口供錄取;法庭提出律政司會否就該控罪作出修改。

控方今回覆,不會對控罪(2)作出修改,仍沿用當初的控罪基礎。

法官指出就有關控罪(2)會否修改,以簡易治序條例處理;經過一番討論後,控方代表需再徵詢律政司指示,因此押後15分鐘,

3:01 小休

經徴詢後,仍然對控罪(2)不會有修改;最後法庭裁定:
A1 面對三項罪名 表面證供不成立,當庭釋放;至於A2 ,面對控罪(3)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先休庭 A2代表需向被告索取進一步指示

4:01 休庭

A2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及證物

A1的證物處理,個人財物可以取回,兩枝伸縮棍、棍袋及過濾式口罩需存檔;沒有訟費申請。

押後期間,雙方將呈交書面陳詞給對方及法庭

案件押後至5月26號上午09:30,聽取雙方陳詞

🟢期間被告維持原有保釋條件,但不用到警署報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大角咀

D1 陳 (23)
D2 吳 (24)
D3 張(23)

控罪1:非法集結 (指向D1到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同被控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亞皆老街、塘尾道和詩歌舞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刑事損壞(指向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旺角櫻桃街與塘尾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名被告保釋獲批

保釋金10000
警署報到:一星期一次
不離開香港
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
住報稱地址
如有地址更改,可24小時前通知報到警署
不得直接或間接與控方證人接觸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6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作提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516將軍澳 #續審 [4/10]

下午進度

D1: 林(25) / D2: 李(24)
D3: 陳(36) / D4: 蘇(19)🙍‍♀️
D5: 麥(21) 🙍‍♀️ / D6: 李(56)
D7: 黃(50) 🙍‍♀️
以上為提堂之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蘇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3:許大律師
D4 D5:劉大律師
D6 D7:黃大律師

—————
[14:35] 開庭

繼續由 PW4 警員21036 駱嘉其(音)作供

辯方D3律師盤問
證人昨日證供稱在東港城監察,在L2百老匯門口停留約5分鐘,因D3做5.1手勢而引起注意,全程觀察住佢;但被律師成功指出錯誤,批評畀假口供,PW4不同意,只承認記錯咗。

D6/D7律師有作簡短盤問。主控無覆問。

[16:10] 傳召PW5 警員17569 黃紹榮(音)作供,證人當日隸屬將軍澳第二隊,便衣當值。

控方主問中,未完。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明日(12/5) 09:30 同庭再訊,各被告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6/25]
#壹傳媒欺詐案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欺詐

—————————
傳召控方第四證人 古汝丁(音)
2016年起,任職香港科技園工業村管理層,處理租務管理。

D3:
6次巡查有無違反租用條款,記錄廠房員工人數,對廠房印刷機組拍攝及記錄,檢查印刷機仲有無營運。 到天台、圍牆下車道拍攝及記錄,檢查潛建物/道路暢通。

除水牌事件外,其餘巡查均沒發現。 每次巡查完畢會撰寫詳盡報告。 包括相片、職工人數、廠房用途及使用率。

巡查報告呈堂,2017年7月12日 列入證物P3 ;2019年8月27 日列入證物P4。
P3:左上角職員署名Simon Ku,為古。 此報告根據古之巡查撰寫。 P4,左上角,職員署名Alex、Simon。 此報告根據古之巡查撰寫。 古: Alex寫,Simon詳閱,確認內容及照片能反映當日巡查實況。 報告內的相片均是巡查當日拍攝。

官: 6個月查一次,何解只用17年及19年。 期間其他報告呢? D3: 抽取事例。

D3: 問及 你在水牌搵到三間公司 有咩特別? 古: 依三間公司唔係蘋果公司D展示。 因為理論上有其他公司喺度運作,係需要我地批准。 點解用「理論上」?
古: 因公司要知悉我地先可於上址運作。

證人作供完畢

下午2:15再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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