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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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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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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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7/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本案前A3 鄭梓健 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控罪:
(1)刑事損壞[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管有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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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法律代表:#宗銘誠大律
A2法律代表:#黃錦娟大律

2:28 廣播 2:38 開庭

法庭昨天已裁定不接納,有關控罪(2)被告的招認及辯方證人(即其母親)的口供錄取;法庭提出律政司會否就該控罪作出修改。

控方今回覆,不會對控罪(2)作出修改,仍沿用當初的控罪基礎。

法官指出就有關控罪(2)會否修改,以簡易治序條例處理;經過一番討論後,控方代表需再徵詢律政司指示,因此押後15分鐘,

3:01 小休

經徴詢後,仍然對控罪(2)不會有修改;最後法庭裁定:
A1 面對三項罪名 表面證供不成立,當庭釋放;至於A2 ,面對控罪(3)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先休庭 A2代表需向被告索取進一步指示

4:01 休庭

A2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及證物

A1的證物處理,個人財物可以取回,兩枝伸縮棍、棍袋及過濾式口罩需存檔;沒有訟費申請。

押後期間,雙方將呈交書面陳詞給對方及法庭

案件押後至5月26號上午09:30,聽取雙方陳詞

🟢期間被告維持原有保釋條件,但不用到警署報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大角咀

D1 陳 (23)
D2 吳 (24)
D3 張(23)

控罪1:非法集結 (指向D1到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同被控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亞皆老街、塘尾道和詩歌舞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刑事損壞(指向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旺角櫻桃街與塘尾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名被告保釋獲批

保釋金10000
警署報到:一星期一次
不離開香港
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
住報稱地址
如有地址更改,可24小時前通知報到警署
不得直接或間接與控方證人接觸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6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作提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516將軍澳 #續審 [4/10]

下午進度

D1: 林(25) / D2: 李(24)
D3: 陳(36) / D4: 蘇(19)🙍‍♀️
D5: 麥(21) 🙍‍♀️ / D6: 李(56)
D7: 黃(50) 🙍‍♀️
以上為提堂之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蘇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3:許大律師
D4 D5:劉大律師
D6 D7:黃大律師

—————
[14:35] 開庭

繼續由 PW4 警員21036 駱嘉其(音)作供

辯方D3律師盤問
證人昨日證供稱在東港城監察,在L2百老匯門口停留約5分鐘,因D3做5.1手勢而引起注意,全程觀察住佢;但被律師成功指出錯誤,批評畀假口供,PW4不同意,只承認記錯咗。

D6/D7律師有作簡短盤問。主控無覆問。

[16:10] 傳召PW5 警員17569 黃紹榮(音)作供,證人當日隸屬將軍澳第二隊,便衣當值。

控方主問中,未完。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明日(12/5) 09:30 同庭再訊,各被告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6/25]
#壹傳媒欺詐案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欺詐

—————————
傳召控方第四證人 古汝丁(音)
2016年起,任職香港科技園工業村管理層,處理租務管理。

D3:
6次巡查有無違反租用條款,記錄廠房員工人數,對廠房印刷機組拍攝及記錄,檢查印刷機仲有無營運。 到天台、圍牆下車道拍攝及記錄,檢查潛建物/道路暢通。

除水牌事件外,其餘巡查均沒發現。 每次巡查完畢會撰寫詳盡報告。 包括相片、職工人數、廠房用途及使用率。

巡查報告呈堂,2017年7月12日 列入證物P3 ;2019年8月27 日列入證物P4。
P3:左上角職員署名Simon Ku,為古。 此報告根據古之巡查撰寫。 P4,左上角,職員署名Alex、Simon。 此報告根據古之巡查撰寫。 古: Alex寫,Simon詳閱,確認內容及照片能反映當日巡查實況。 報告內的相片均是巡查當日拍攝。

官: 6個月查一次,何解只用17年及19年。 期間其他報告呢? D3: 抽取事例。

D3: 問及 你在水牌搵到三間公司 有咩特別? 古: 依三間公司唔係蘋果公司D展示。 因為理論上有其他公司喺度運作,係需要我地批准。 點解用「理論上」?
古: 因公司要知悉我地先可於上址運作。

證人作供完畢

下午2:15再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6/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 D2陳(16)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____

傳召證人 督察15862 韓繼榮

傳召證人 高級督察16306 梁家駿

傳召證人 警長2951 張貴旺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續審 [6/20]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PW14 匿名 警員B 作供 (拘捕D7)
📌PW15 偵緝警員 7560 黃考恩(音) (現場證物處理)
📌PW16 偵緝警員 16265 董子健(音) (現場檢取證物)
📌PW17 高級偵緝警員 51267 (證物處理)

內容後補

審訊明早0930繼續,明日將傳召匿名警員C及D處理D8,9的控方案情。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2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11
2022.05.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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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杜麗冰法官
🕚11:00
👤林卓廷🛑已還押逾14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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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21/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余(19) #提訊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黎(36)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張,容,鄭,高,徐,鍾(20-61)🛑張,容,鄭,鍾已還押逾3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拒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周,黎,陳,陳,戴,戴,袁,黃,何(17-37)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01金鐘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7/20] (#1001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詹,梁,梁,梁(20-44) #審訊 [3/2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11日 #續審 [17/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7/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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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15:30
👤盧(60)🔥#判刑 (#20210701銅鑼灣 阻礙公職人員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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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趙寶琴,王振霖/新界西候選人🛑兩人已還押16日🔥#判刑 (#2020立法會選舉 未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提交選舉申報書)
👥盧,盧(33-50)🛑兩人已還押逾1個月🔥#判刑 (#20211001黃大仙 侮辱國旗)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續審 [5/10]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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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 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20) #進度報告 (#20200105上水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6月30日被判處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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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沙田裁判法院 🐶黃志明(52) 8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2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妨礙司法公正 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 欺詐 #瞞債42萬搏翻閹
【05月12 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00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續審 [17/30]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3/20]
📍#西九龍法院第十庭 #續審 [7/2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進度報告

🕦11: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申請保釋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17/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 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

09:21 D2因今朝發燒,未能到達法庭。7:47am已到瑪嘉烈醫院,醫生要求照肺,現時正等候照肺程序。D2大律師未知醫院可否發出以”未能出席法庭”醫生紙, 香官表示如果D2今日持續發燒就千祈不要到達法庭。

審訊押後30分鐘

10:00 D2 已照X光肺片而且未退燒,今天未能出席審訊,醫生已發出兩天病假紙。

由於D9及D11證物證供沒有爭議,在D2及其大律師同意下,控辯雙方認為今天可先處理該兩名被告的證物證供;而D4、D6、D7 及 D8證物證供上有爭議,需要等待D2出席審訊方可處理。明天的審訊需視乎D2身體狀況再作決定。現時等待D9及D11案情相關證人到達法庭,休庭至到11: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早前審訊時,香淑嫻強行要生病被告搵一張能發出寫明「未能出席法庭」的醫生紙,但如今說法又有變化,令人一頭霧水
#區域法院廿五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116上水 #判刑
#十二港人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偉然(29) 🛑已還押15個月

第一單
控罪:製造爆炸品

案情:被控於2020年1月16日,在上水沙頭角路吳屋村附近製造爆炸品,即俗稱DNT的強力炸藥。(摘自明報)

被告認罪,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判刑速報:
量刑起點為30個月,認罪扣3分1
總刑期為20個月

=========
第二單

控罪:作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或一連串作為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第101I(1)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12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被告表示不認罪

❗️此控罪存檔法庭❗️

為本案唯一一名獲存檔法庭的被告。

按:換言之,扣完行為良好假期(約3分1),此人一個月後可獲釋放
========
關於此人事件,請詳看:

恐嚇手腳事件
https://www.patreon.com/posts/xi-wang-zhe-lei-61152194

12港人案存檔法庭事件
https://www.patreon.com/posts/yuan-da-jia-yi-60719360

TNTX事件
起點:https://www.patreon.com/posts/if-you-cant-beat-60289378

後續1:
https://www.patreon.com/posts/tui-chu-t-n-t-zi-60500302

後續2:
https://www.patreon.com/posts/t-n-t-xqian-yuan-60500447

後續3:
https://www.patreon.com/posts/tntxcheng-qing-60719387

按:以上轉載自前牆內手腳的patreon。其內容已與某現牆內手腳cross check。

我們不甘成為那種人,不篤灰亦不指責,謹作事實陳述,讓事實告誡仍在堅持的人。願所有堅守不篤灰的手腳平安。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1/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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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上午審訊內容:

請緊記:關掉所有響鬧裝置

控方繼續盤問A8
11:03 完成盤問及覆問

11:04小休
A9選擇出庭作供及有一位辯方證人

A9未完作供
12:50 上午審訊完畢

下午2:30 續審
【05月12 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14:30
📍#西九龍法院第十庭 #續審 [7/2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15: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判刑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初選47人

林卓廷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法官需時詳讀文件作出判決,惟申請方大律師下午有區域法院案件。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13日1100宣佈結果。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119尖沙咀 #審訊 [3/20]

D1:詹(23) / D2:梁(24)
D4:梁(44) / D5:梁(20)
🔴D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於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參與暴動

========
【上午審訊】

📌傳召控方證人 總督察 呂思浩(音)


🔹控方主問

追截到厚福街的情況

相冊48號相顯示厚福街位置,督察指當時H8大廈後巷交界見到有火光、爆炸聲和爆炸光;他認為不是一般汽油彈,而似石油氣爆炸。火光燦眼,街道較暗但右排大廈有燈。

證人在金馬倫道見到示威者四散,十多人由加拿芬道轉入48號相片方向(即厚福街);證人之後跑到厚福街,見到人群四散後佢收回輔槍。

PW沒有即時進入大廈,而是留在厚福街及加拿芬道交界觀察,宏生大廈外往H8大廈方向觀察,警員15399及另外兩名警員亦隨後到達。之後他見個約十多個人轉右進入一棟大廈,後來知是厚福街7-7A號唐樓,接近H8大廈的後巷。他稱看到轉入厚福街的大部分人有進入該唐樓,地上有雜物但視線沒有被大物件阻擋。他之後曾進入唐樓。

📺播放控方片段 P124 加拿芬道閉路電視

畫面顯示加拿芬道及厚福街交界,證入見到一個有頭盔及穿黑背心的身影,觀察其姿態相信當時他已拔槍(截圖44)。厚福街地下有竹枝架起及阻礙物,街道較後亦有,但無架起竹枝。畫面亦見可他隊員及爆炸閃光。

📺播放控方片段 P126 「麺処一家」閉路電視

畫面時間凌晨033630時(不爭議實際時間快十分鐘即034630時),片段見厚福街情況有人群跑及爆炸持續幾分鐘。鏡頭之後出現的警員應是西九應變大隊的軍裝同事,他猜測是刑事支援小隊。他當時知道15399有作出拘捕。

片段中見證人有與一人對話,證人稱他對說話內容無記憶,但從片推測應該是他與路人說現場很危險,勸他「快啲入去」。

證人進入厚福街7-7A號大廈的觀察

他從片段中看不清楚自己進入唐樓的畫面,事實上有進入唐樓;他不是第一位警員,進入時已見到有警員在內。不記得大當有無閘,但有閘應該亦已打開。證人一直沿樓梯行上天台,唐3樓樓梯間有見到示威用品如口罩、衣物、面罩及背包等。上到唐3及唐4樓見到有警員及示威裝束的人士;天台亦有一群人匿埋及用品。

證人負責刑事偵緝小隊,他指令警員調查物品、嫌疑人及有什麼嫌疑。他只逗留了短時間,因需要兼顧幾邊情況;他到現場是為了得知有幾多人、什麼物品、證據、有否危險及人手是否足夠。他事後知道有在唐樓宣布拘捕,不是由佢宣布,但亦是刑事偵緝小隊隊員。

證人無留意其他後樓梯有沒有其他出入口,但除了家居門,他有留意到一扇已關上的門。他指沒有問其他人有關其他出入口,但曾籠統地指示警員不能讓任何人離開唐樓,認為他們應該會去鎖或看守任何出入口。證人曾到天台觀察,並無可連接其他樓宇的建築。

🔸D1辯方代表盤問

證人稱不肯定厚福街7-7A號會否有兩個出入口,有樓梯間其中一層發現一扇門,它不是在正常住宅單位位置的門,當時有推門但開不到,不知道是否有上鎖。照片P135A-32見門上有鎖頭,同意有可能是通道。

影片中在厚福街,證人曾走近一名男子,有對話但沒有拘捕;他推斷是勸喻該男子入大廈,重申不是記憶。不記得該男子裝束,當時見男子徘徊於出入口,證人當刻對男子並無懷疑。他們的對話,證人同意不是閒話家常,而推斷是因現場出現火球而勸告男子進入大廈躲避。

證人同意如該人士裝束不被初步懷疑,在當時街上環境及情況下若有人走入大廈躲避,亦不奇怪。

證人指影片一群人跑入唐樓,而有一批持圓盾人士站在唐樓外。當日沒有看到軍裝進入大廈,但上樓梯後就見到有軍裝。由示威者進入唐樓至他進入唐樓相距幾分鐘。

🔹控方覆問

證人為現場最高級的警員,記憶中無人向他報告唐樓的其他出入口;此乃關鍵事項,如有收到報告會記得。重申他曾指示警員守住現場,不要讓任何人進出,而應該警員會知道其意思。

🔺#郭啟安法官 覆問

證人指該開不到的門為鐵門,位置不是地下或唐4樓,估計是唐2或唐3樓的樓梯。

從他對唐樓的認識及一般觀察,他估計若該門口不是存物室,便是通往後巷的樓梯。估計不會與旁邊的大廈互通,指照片喚醒其記憶,側邊大廈應該是深色牆的洋樓,而厚福街7-7A號設計獨特(其對唐樓定義為無𨋢)。而他在天台亦不覺得有連接其他樓宇的建築或出入口。

🔸D1辯方代表覆問

證人同意不能排除唐樓的樓梯有機會通向往金馬倫道的後巷。


📌傳召控方證人PC 7717黃粹傑 (音)

黃警員在2007年加入警隊,由11月17號以軍裝當值,屬西九總區第二梯隊三小隊 深水埗警區;當日為傳令員,幫小隊指揮官傳指令給同事,其裝備有兩枝警告𣄃。

凌晨0205時他在漆咸道南行線近暢運道築防線,P1地圖可顯示漆南防線位置,向北可通往理大。0330時被指派與隊員沿漆咸道推進,從安年大廈及伯樂酒店旁的後巷進入嘉蘭圍,經永興大廈、啡色牆及玻璃窗後巷去到厚福街後巷。

證人見到厚福街尾有一個黑影,正在點火光、玻璃樽著火,然後玻璃跌地聲後出現一米火球。當時光線昏暗,看不到該人影是面向或背向,與他距離20米。他在小隊走最前,距火球10米,看不到人影去哪或如何燃起火球。他與隊員繼續前進,見到有幾個人跑入厚福街7-7A號,到達厚福街時未有警員到達,他與大廈入口距5米;當時凌晨有街燈,清楚睇到情況。

之後沒有再留意火球是否仍在燃燒中;無留意跑入唐樓的人士衣著,只看到有男有女。此時身邊有在逃人士,在十一號雪糕筒附近,制服該人後交給刑事偵緝隊同事(以不同路線到達厚福街)再與拍檔警員10768一齊進入厚福街7-7A號。距人群進入大廈的兩分鐘後,他進入大廈;該兩分鐘內均在雪糕筒附近,與大廈距5米。

證人與10768入厚福街7-7A號,有鐵閘、無鎖、無看更。證人行前面,在唐3樓見到
兩名男子企梯間而面向他,較近向而企前方男子想從他身邊的空位逃走,於是制服二人。他不記得男子衣著,當時他「一人㩒兩個,左一個右一個」;10768到樓下找支援,後與刑偵同事到唐3樓,並將兩男子交給支援。他與10768續往上掃蕩,10768行前方,而刑偵同事緊隨其後;唐3及唐4樓梯間有五名女子坐在梯間,他與10768均無問話或調查,交由刑偵處理。

向上行,證人在天台凹位見到三男一女,有兩級樓梯落凹位,無留意四人是否站在一起。他無向四名人士作調查並將他們交交刑偵處理,他留天台作戒備約20分鐘。

從入口走到天台的樓梯,他沒留意梯期有什麼物件、男女的衣著、其他出入口;單位門口有燈光,而梯間無燈光。

📺播放控方片段 P125 H8大廈閉路電視

畫面顯示到巷的第一人是他,見到火球爆炸位置。H8大廈及厚福街交界有人走動,但他當時無留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如有補充請報料,🔰請按此報料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516將軍澳 #續審 [5/10]

上午進度

D1: 林(25) / D2: 李(24)
D3: 陳(36) / D4: 蘇(19)🙍‍♀️
D5: 麥(21)🙍‍♀️ / D6: 李(56)
D7: 黃(50)🙍‍♀️
以上為提堂之年齡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蘇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3:許大律師
D4 D5:劉大律師
D6 D7:黃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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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 開庭

繼續傳召PW5 警員17569 黃紹/少榮(音)作供,證人當日隸屬將軍澳第二隊,便衣當值,截停D4。

🔹繼續控方主問
重複昨日在東港城L2層CSL門口觀察一名啡色衫女子和其他人,她大部份時間都係揸住手機,位置無大改變,PW5亦認到有另外兩名警員在場觀察,但唔知佢哋嘅觀察目標;大約14:20收到指示(不是從通訊機),將CSL門口聚集嘅人截停調查,唔畀人離開。

PW5不是首先截停該女子,估計係第二個,之後有女警協助搜身,無可疑物品。隨後有軍裝警長到場宣佈拘捕在場人士,包括該女子,罪名係非法集結;女子有戴口罩,無見過佢除口罩後嘅面容,但又能在庭上認出D4。

控方播放片段P13(O), P13(N), P15 & P14,主要拍攝東港城L2 扶手電梯、CSL、OTO & CMK門外一帶位置,人來人往,有人挨著欄杆,隨後見到有多人從人群中突然衝前欄截其他人,主控叫證人從片段中認出D4,和證人自己。庭上見到主控和辯方律師低頭相議後,就主動引導證人睇片。

控方呈上相片P14(5),係截停所有人嘅情況,在相中圈出D4和PW5。

🔸[11:08] 辯方盤問 (D4 律師)

先向證人簡單確認證供,去到CSL門觀察一班人,但唔肯定係14:15時,係在L1軍裝警員發警告之後,上到去近豐澤,行去OTO/CSL,見到約20人聚集,有人叫口號,包括D4,約4~5分鐘後收到特遣隊主管高級督察劉嘉成(音)指示,將聚集嘅人截停搜查,並無特定目標人物,有其他警員:9799,警長3617,警員1364。

基於戴咗口罩,睇唔到口部郁動,聽唔到D4把聲,但聲音來源來自佢佢嘅方向,覺得佢同其他人嗌口號,同意唔知邊個嗌。觀察係對一班人,有人嗌,有人影相,有人歡呼,D4有身體郁動,包括喉嚨,口罩郁動,手部郁動,唔記得有無舉手。

播P13(N),睇咗約10分鐘,D4一直面向中庭,點見到D4面部,PW5話中途有挨過向圍欄約5~10秒;律師於是重播片段,@14:14:34 PW5開始挨向圍欄,@14:14:38 離開圍欄,律師指出在4秒內根本無可能觀察D4口罩【唔同意】,指出口供紙無講身體郁動、移動動作【同意】,有人先講有人和應【同意,唔肯定佢帶頭】。

收到指令將聚集人士截停搜查,指示無特定目標,唔記得3617,1364在咩位置,唔知1364觀察緊邊個,PW5觀察D4係因爲地點和個人特徵

律師詢問為何D4成為觀察人物,。

播放兩段片段質疑證人的觀察和口供。PW5同意未能肯定D4當時有叫口號。

🔹控方覆問
PW6解釋片段中雖然見到證人到D4的近距離觀察只有3~4秒,但已經足夠見到D4的動作。

[12:21] 傳召PW6 警員1364 黃以康(音)作供,證人主要對D5觀察

🔹控方主問
當日13:15到東港城和名苑一帶,當時大致和平,14:10收到通知在中庭有人聚集叫囂,行到中庭搭扶手電梯上去L2,大約14:15去到261號舖(CSL)外觀察,約有80至100人圍住中庭叫囂,一兩分鐘後見到D5,穿白色短袖T恤,深藍色長褲,叫口號,距離約兩至三米,佢挨着欄杆,因為佢嗌黑警,所以留意佢,佢面向中庭,身體動作大,所以確定佢嗌口號,當時軍裝警員發警告,話非法集結,要散去,否則檢控。

約14:20,見到D5三至4分鐘後收到指示,要包圍攔截,佢身處位置不變,距離約10米,有留意佢身邊有其他人,幾個人一齊,但唔記得身型、衣着,無手持物品,孭黑色背囊,無其他觀察。指令攔截無指定身份人士,PW6同其他同事一同住幾名人士,D5係其中之一,講解截停原因,驅散一啲衝埋嚟嘅人,有其他人走咗。

14:33警長53795向佢哋宣布拘捕,觀察時光線充足,距離最近兩至三米,D5有戴口罩,有見過無口罩嘅容貌,在庭上認出D5。

🎥播CCTV,PW6認出D5。

[12:55] 休庭,14:30再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17/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 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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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 再開庭

控方表示進入D9證物程序
控方傳召第49證人 警員#13884 李家龍 (音)2019年11月19日 當日駐守黃大仙刑事警區第8隊
(詳情後補)

D9及D11 證物證供已完成,如D2 明天能夠按時出席聆訊,便會處理D4, D6, D7及D8 的證物證供,否則會於下星期繼續。

D9再次申請擔保,香官審視大律師陳詞後,‼️拒絕是次保釋申請‼️,並表示完成控方案情後會再作考慮。

案件押後至5月13日(本周五)同庭續審,期間D9繼續還押🛑其餘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1/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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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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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內容:

2:34 開庭

A9繼續作供完畢,控方未開始盤問

3:58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5月13日10:00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11001黃大仙 #判刑

D1: 盧(50) 🛑已還押逾1個月
D2: 盧(33)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侮辱國旗
違反香港法例1997年第116號文件A401《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
二人同被控於2021年10月1日,在九龍橫頭磡橫頭磡邨宏安樓外富美街公開及故意焚燒或玷污的方式侮辱20支國旗。

案件背景 (摘自2021年10月15日警方記者會):
警方於去年10月初接獲報案,於黃大仙橫頭磡邨發現有20枝中國國旗被人惡意拋到地上,部分有被燒毀痕跡。

—————————————
辯方已作求情,錢官指需要時間考慮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16日1430同庭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立法會選舉

D1: 趙寶琴
D2: 王振霖

🛑兩人已還押16日

控罪:未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的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8條

D1代表律師: #查錫我大律師
D2代表律師:黃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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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D1及D2為2020年立法會選舉新界西地方選區相同名單的候選人,兩人並沒有在法定限期2020年9月29日或之前繳交選舉申報書,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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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不會處理本案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16日1430同庭判刑,期間各被告需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言論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黎(36)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指需要時間審視案件資料及提供法律意見,案件將押後至2022年7月12日1430再訊,期間維持原有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余(20)

控罪: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3日至12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帳戶的總額港幣638,946.25元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
被告保留答辯,辯方指控方有千幾頁文件,需時詳閱文件。

案件押後到2022年7月1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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