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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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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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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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12 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00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續審 [17/30]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3/20]
📍#西九龍法院第十庭 #續審 [7/2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進度報告

🕦11: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申請保釋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17/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 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

09:21 D2因今朝發燒,未能到達法庭。7:47am已到瑪嘉烈醫院,醫生要求照肺,現時正等候照肺程序。D2大律師未知醫院可否發出以”未能出席法庭”醫生紙, 香官表示如果D2今日持續發燒就千祈不要到達法庭。

審訊押後30分鐘

10:00 D2 已照X光肺片而且未退燒,今天未能出席審訊,醫生已發出兩天病假紙。

由於D9及D11證物證供沒有爭議,在D2及其大律師同意下,控辯雙方認為今天可先處理該兩名被告的證物證供;而D4、D6、D7 及 D8證物證供上有爭議,需要等待D2出席審訊方可處理。明天的審訊需視乎D2身體狀況再作決定。現時等待D9及D11案情相關證人到達法庭,休庭至到11: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早前審訊時,香淑嫻強行要生病被告搵一張能發出寫明「未能出席法庭」的醫生紙,但如今說法又有變化,令人一頭霧水
#區域法院廿五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116上水 #判刑
#十二港人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偉然(29) 🛑已還押15個月

第一單
控罪:製造爆炸品

案情:被控於2020年1月16日,在上水沙頭角路吳屋村附近製造爆炸品,即俗稱DNT的強力炸藥。(摘自明報)

被告認罪,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判刑速報:
量刑起點為30個月,認罪扣3分1
總刑期為20個月

=========
第二單

控罪:作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或一連串作為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第101I(1)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12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被告表示不認罪

❗️此控罪存檔法庭❗️

為本案唯一一名獲存檔法庭的被告。

按:換言之,扣完行為良好假期(約3分1),此人一個月後可獲釋放
========
關於此人事件,請詳看:

恐嚇手腳事件
https://www.patreon.com/posts/xi-wang-zhe-lei-61152194

12港人案存檔法庭事件
https://www.patreon.com/posts/yuan-da-jia-yi-60719360

TNTX事件
起點:https://www.patreon.com/posts/if-you-cant-beat-60289378

後續1:
https://www.patreon.com/posts/tui-chu-t-n-t-zi-60500302

後續2:
https://www.patreon.com/posts/t-n-t-xqian-yuan-60500447

後續3:
https://www.patreon.com/posts/tntxcheng-qing-60719387

按:以上轉載自前牆內手腳的patreon。其內容已與某現牆內手腳cross check。

我們不甘成為那種人,不篤灰亦不指責,謹作事實陳述,讓事實告誡仍在堅持的人。願所有堅守不篤灰的手腳平安。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1/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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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上午審訊內容:

請緊記:關掉所有響鬧裝置

控方繼續盤問A8
11:03 完成盤問及覆問

11:04小休
A9選擇出庭作供及有一位辯方證人

A9未完作供
12:50 上午審訊完畢

下午2:30 續審
【05月12 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14:30
📍#西九龍法院第十庭 #續審 [7/2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15: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判刑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初選47人

林卓廷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法官需時詳讀文件作出判決,惟申請方大律師下午有區域法院案件。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13日1100宣佈結果。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119尖沙咀 #審訊 [3/20]

D1:詹(23) / D2:梁(24)
D4:梁(44) / D5:梁(20)
🔴D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於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參與暴動

========
【上午審訊】

📌傳召控方證人 總督察 呂思浩(音)


🔹控方主問

追截到厚福街的情況

相冊48號相顯示厚福街位置,督察指當時H8大廈後巷交界見到有火光、爆炸聲和爆炸光;他認為不是一般汽油彈,而似石油氣爆炸。火光燦眼,街道較暗但右排大廈有燈。

證人在金馬倫道見到示威者四散,十多人由加拿芬道轉入48號相片方向(即厚福街);證人之後跑到厚福街,見到人群四散後佢收回輔槍。

PW沒有即時進入大廈,而是留在厚福街及加拿芬道交界觀察,宏生大廈外往H8大廈方向觀察,警員15399及另外兩名警員亦隨後到達。之後他見個約十多個人轉右進入一棟大廈,後來知是厚福街7-7A號唐樓,接近H8大廈的後巷。他稱看到轉入厚福街的大部分人有進入該唐樓,地上有雜物但視線沒有被大物件阻擋。他之後曾進入唐樓。

📺播放控方片段 P124 加拿芬道閉路電視

畫面顯示加拿芬道及厚福街交界,證入見到一個有頭盔及穿黑背心的身影,觀察其姿態相信當時他已拔槍(截圖44)。厚福街地下有竹枝架起及阻礙物,街道較後亦有,但無架起竹枝。畫面亦見可他隊員及爆炸閃光。

📺播放控方片段 P126 「麺処一家」閉路電視

畫面時間凌晨033630時(不爭議實際時間快十分鐘即034630時),片段見厚福街情況有人群跑及爆炸持續幾分鐘。鏡頭之後出現的警員應是西九應變大隊的軍裝同事,他猜測是刑事支援小隊。他當時知道15399有作出拘捕。

片段中見證人有與一人對話,證人稱他對說話內容無記憶,但從片推測應該是他與路人說現場很危險,勸他「快啲入去」。

證人進入厚福街7-7A號大廈的觀察

他從片段中看不清楚自己進入唐樓的畫面,事實上有進入唐樓;他不是第一位警員,進入時已見到有警員在內。不記得大當有無閘,但有閘應該亦已打開。證人一直沿樓梯行上天台,唐3樓樓梯間有見到示威用品如口罩、衣物、面罩及背包等。上到唐3及唐4樓見到有警員及示威裝束的人士;天台亦有一群人匿埋及用品。

證人負責刑事偵緝小隊,他指令警員調查物品、嫌疑人及有什麼嫌疑。他只逗留了短時間,因需要兼顧幾邊情況;他到現場是為了得知有幾多人、什麼物品、證據、有否危險及人手是否足夠。他事後知道有在唐樓宣布拘捕,不是由佢宣布,但亦是刑事偵緝小隊隊員。

證人無留意其他後樓梯有沒有其他出入口,但除了家居門,他有留意到一扇已關上的門。他指沒有問其他人有關其他出入口,但曾籠統地指示警員不能讓任何人離開唐樓,認為他們應該會去鎖或看守任何出入口。證人曾到天台觀察,並無可連接其他樓宇的建築。

🔸D1辯方代表盤問

證人稱不肯定厚福街7-7A號會否有兩個出入口,有樓梯間其中一層發現一扇門,它不是在正常住宅單位位置的門,當時有推門但開不到,不知道是否有上鎖。照片P135A-32見門上有鎖頭,同意有可能是通道。

影片中在厚福街,證人曾走近一名男子,有對話但沒有拘捕;他推斷是勸喻該男子入大廈,重申不是記憶。不記得該男子裝束,當時見男子徘徊於出入口,證人當刻對男子並無懷疑。他們的對話,證人同意不是閒話家常,而推斷是因現場出現火球而勸告男子進入大廈躲避。

證人同意如該人士裝束不被初步懷疑,在當時街上環境及情況下若有人走入大廈躲避,亦不奇怪。

證人指影片一群人跑入唐樓,而有一批持圓盾人士站在唐樓外。當日沒有看到軍裝進入大廈,但上樓梯後就見到有軍裝。由示威者進入唐樓至他進入唐樓相距幾分鐘。

🔹控方覆問

證人為現場最高級的警員,記憶中無人向他報告唐樓的其他出入口;此乃關鍵事項,如有收到報告會記得。重申他曾指示警員守住現場,不要讓任何人進出,而應該警員會知道其意思。

🔺#郭啟安法官 覆問

證人指該開不到的門為鐵門,位置不是地下或唐4樓,估計是唐2或唐3樓的樓梯。

從他對唐樓的認識及一般觀察,他估計若該門口不是存物室,便是通往後巷的樓梯。估計不會與旁邊的大廈互通,指照片喚醒其記憶,側邊大廈應該是深色牆的洋樓,而厚福街7-7A號設計獨特(其對唐樓定義為無𨋢)。而他在天台亦不覺得有連接其他樓宇的建築或出入口。

🔸D1辯方代表覆問

證人同意不能排除唐樓的樓梯有機會通向往金馬倫道的後巷。


📌傳召控方證人PC 7717黃粹傑 (音)

黃警員在2007年加入警隊,由11月17號以軍裝當值,屬西九總區第二梯隊三小隊 深水埗警區;當日為傳令員,幫小隊指揮官傳指令給同事,其裝備有兩枝警告𣄃。

凌晨0205時他在漆咸道南行線近暢運道築防線,P1地圖可顯示漆南防線位置,向北可通往理大。0330時被指派與隊員沿漆咸道推進,從安年大廈及伯樂酒店旁的後巷進入嘉蘭圍,經永興大廈、啡色牆及玻璃窗後巷去到厚福街後巷。

證人見到厚福街尾有一個黑影,正在點火光、玻璃樽著火,然後玻璃跌地聲後出現一米火球。當時光線昏暗,看不到該人影是面向或背向,與他距離20米。他在小隊走最前,距火球10米,看不到人影去哪或如何燃起火球。他與隊員繼續前進,見到有幾個人跑入厚福街7-7A號,到達厚福街時未有警員到達,他與大廈入口距5米;當時凌晨有街燈,清楚睇到情況。

之後沒有再留意火球是否仍在燃燒中;無留意跑入唐樓的人士衣著,只看到有男有女。此時身邊有在逃人士,在十一號雪糕筒附近,制服該人後交給刑事偵緝隊同事(以不同路線到達厚福街)再與拍檔警員10768一齊進入厚福街7-7A號。距人群進入大廈的兩分鐘後,他進入大廈;該兩分鐘內均在雪糕筒附近,與大廈距5米。

證人與10768入厚福街7-7A號,有鐵閘、無鎖、無看更。證人行前面,在唐3樓見到
兩名男子企梯間而面向他,較近向而企前方男子想從他身邊的空位逃走,於是制服二人。他不記得男子衣著,當時他「一人㩒兩個,左一個右一個」;10768到樓下找支援,後與刑偵同事到唐3樓,並將兩男子交給支援。他與10768續往上掃蕩,10768行前方,而刑偵同事緊隨其後;唐3及唐4樓梯間有五名女子坐在梯間,他與10768均無問話或調查,交由刑偵處理。

向上行,證人在天台凹位見到三男一女,有兩級樓梯落凹位,無留意四人是否站在一起。他無向四名人士作調查並將他們交交刑偵處理,他留天台作戒備約20分鐘。

從入口走到天台的樓梯,他沒留意梯期有什麼物件、男女的衣著、其他出入口;單位門口有燈光,而梯間無燈光。

📺播放控方片段 P125 H8大廈閉路電視

畫面顯示到巷的第一人是他,見到火球爆炸位置。H8大廈及厚福街交界有人走動,但他當時無留意。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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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516將軍澳 #續審 [5/10]

上午進度

D1: 林(25) / D2: 李(24)
D3: 陳(36) / D4: 蘇(19)🙍‍♀️
D5: 麥(21)🙍‍♀️ / D6: 李(56)
D7: 黃(50)🙍‍♀️
以上為提堂之年齡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蘇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3:許大律師
D4 D5:劉大律師
D6 D7:黃大律師

—————
[09:38] 開庭

繼續傳召PW5 警員17569 黃紹/少榮(音)作供,證人當日隸屬將軍澳第二隊,便衣當值,截停D4。

🔹繼續控方主問
重複昨日在東港城L2層CSL門口觀察一名啡色衫女子和其他人,她大部份時間都係揸住手機,位置無大改變,PW5亦認到有另外兩名警員在場觀察,但唔知佢哋嘅觀察目標;大約14:20收到指示(不是從通訊機),將CSL門口聚集嘅人截停調查,唔畀人離開。

PW5不是首先截停該女子,估計係第二個,之後有女警協助搜身,無可疑物品。隨後有軍裝警長到場宣佈拘捕在場人士,包括該女子,罪名係非法集結;女子有戴口罩,無見過佢除口罩後嘅面容,但又能在庭上認出D4。

控方播放片段P13(O), P13(N), P15 & P14,主要拍攝東港城L2 扶手電梯、CSL、OTO & CMK門外一帶位置,人來人往,有人挨著欄杆,隨後見到有多人從人群中突然衝前欄截其他人,主控叫證人從片段中認出D4,和證人自己。庭上見到主控和辯方律師低頭相議後,就主動引導證人睇片。

控方呈上相片P14(5),係截停所有人嘅情況,在相中圈出D4和PW5。

🔸[11:08] 辯方盤問 (D4 律師)

先向證人簡單確認證供,去到CSL門觀察一班人,但唔肯定係14:15時,係在L1軍裝警員發警告之後,上到去近豐澤,行去OTO/CSL,見到約20人聚集,有人叫口號,包括D4,約4~5分鐘後收到特遣隊主管高級督察劉嘉成(音)指示,將聚集嘅人截停搜查,並無特定目標人物,有其他警員:9799,警長3617,警員1364。

基於戴咗口罩,睇唔到口部郁動,聽唔到D4把聲,但聲音來源來自佢佢嘅方向,覺得佢同其他人嗌口號,同意唔知邊個嗌。觀察係對一班人,有人嗌,有人影相,有人歡呼,D4有身體郁動,包括喉嚨,口罩郁動,手部郁動,唔記得有無舉手。

播P13(N),睇咗約10分鐘,D4一直面向中庭,點見到D4面部,PW5話中途有挨過向圍欄約5~10秒;律師於是重播片段,@14:14:34 PW5開始挨向圍欄,@14:14:38 離開圍欄,律師指出在4秒內根本無可能觀察D4口罩【唔同意】,指出口供紙無講身體郁動、移動動作【同意】,有人先講有人和應【同意,唔肯定佢帶頭】。

收到指令將聚集人士截停搜查,指示無特定目標,唔記得3617,1364在咩位置,唔知1364觀察緊邊個,PW5觀察D4係因爲地點和個人特徵

律師詢問為何D4成為觀察人物,。

播放兩段片段質疑證人的觀察和口供。PW5同意未能肯定D4當時有叫口號。

🔹控方覆問
PW6解釋片段中雖然見到證人到D4的近距離觀察只有3~4秒,但已經足夠見到D4的動作。

[12:21] 傳召PW6 警員1364 黃以康(音)作供,證人主要對D5觀察

🔹控方主問
當日13:15到東港城和名苑一帶,當時大致和平,14:10收到通知在中庭有人聚集叫囂,行到中庭搭扶手電梯上去L2,大約14:15去到261號舖(CSL)外觀察,約有80至100人圍住中庭叫囂,一兩分鐘後見到D5,穿白色短袖T恤,深藍色長褲,叫口號,距離約兩至三米,佢挨着欄杆,因為佢嗌黑警,所以留意佢,佢面向中庭,身體動作大,所以確定佢嗌口號,當時軍裝警員發警告,話非法集結,要散去,否則檢控。

約14:20,見到D5三至4分鐘後收到指示,要包圍攔截,佢身處位置不變,距離約10米,有留意佢身邊有其他人,幾個人一齊,但唔記得身型、衣着,無手持物品,孭黑色背囊,無其他觀察。指令攔截無指定身份人士,PW6同其他同事一同住幾名人士,D5係其中之一,講解截停原因,驅散一啲衝埋嚟嘅人,有其他人走咗。

14:33警長53795向佢哋宣布拘捕,觀察時光線充足,距離最近兩至三米,D5有戴口罩,有見過無口罩嘅容貌,在庭上認出D5。

🎥播CCTV,PW6認出D5。

[12:55] 休庭,14:30再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17/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 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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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 再開庭

控方表示進入D9證物程序
控方傳召第49證人 警員#13884 李家龍 (音)2019年11月19日 當日駐守黃大仙刑事警區第8隊
(詳情後補)

D9及D11 證物證供已完成,如D2 明天能夠按時出席聆訊,便會處理D4, D6, D7及D8 的證物證供,否則會於下星期繼續。

D9再次申請擔保,香官審視大律師陳詞後,‼️拒絕是次保釋申請‼️,並表示完成控方案情後會再作考慮。

案件押後至5月13日(本周五)同庭續審,期間D9繼續還押🛑其餘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1/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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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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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內容:

2:34 開庭

A9繼續作供完畢,控方未開始盤問

3:58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5月13日10:00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11001黃大仙 #判刑

D1: 盧(50) 🛑已還押逾1個月
D2: 盧(33)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侮辱國旗
違反香港法例1997年第116號文件A401《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
二人同被控於2021年10月1日,在九龍橫頭磡橫頭磡邨宏安樓外富美街公開及故意焚燒或玷污的方式侮辱20支國旗。

案件背景 (摘自2021年10月15日警方記者會):
警方於去年10月初接獲報案,於黃大仙橫頭磡邨發現有20枝中國國旗被人惡意拋到地上,部分有被燒毀痕跡。

—————————————
辯方已作求情,錢官指需要時間考慮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16日1430同庭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立法會選舉

D1: 趙寶琴
D2: 王振霖

🛑兩人已還押16日

控罪:未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的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8條

D1代表律師: #查錫我大律師
D2代表律師:黃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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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D1及D2為2020年立法會選舉新界西地方選區相同名單的候選人,兩人並沒有在法定限期2020年9月29日或之前繳交選舉申報書,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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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不會處理本案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16日1430同庭判刑,期間各被告需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言論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黎(36)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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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需要時間審視案件資料及提供法律意見,案件將押後至2022年7月12日1430再訊,期間維持原有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余(20)

控罪: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3日至12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帳戶的總額港幣638,946.25元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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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保留答辯,辯方指控方有千幾頁文件,需時詳閱文件。

案件押後到2022年7月1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119尖沙咀 #審訊 [3/20]

D1:詹(23) / D2:梁(24)
D4:梁(44) / D5:梁(20)
🔴D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於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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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

📌傳召控方證人PC 7717黃粹傑 (音)

🔹控方繼續主問

厚福街7-7A號唐樓樓梯闊一米,10768走在他身後、不是並排。他曾指樓梯無燈光,單位門口有燈;10768有使用電筒,黃警員視野清楚。

第一唐樓梯無住戶,而上一層在照片37的位置為黃警員當天第一眼見到兩名男子的位置。兩男子前後企、面向PW;他制服男子後10768到樓下找支援。

照片39中右方樓梯顯示當時見至五名女子的位置,她們坐在不同梯級。照片40之後便是天台。

📺播放控方片段 P126 「麺処一家」閉路電視

畫面時間033945黃警員見到自己出現在鐘頭;及034000畫面時間進入厚福街7-7A唐樓入口。

🔸D1法律代表盤問

黃警員無留意該批人士衣著,唔清楚有無保護裝備或黑衣、唔肯定大部分人有無著黑衣。

他是第一名進入厚福街7-7A號大廈,在地下入口時無留意聲音、無聽到特別聲或跑樓梯聲。

他在主問稱在唐三樓(即二樓)見到兩名男子「逃走」,辯方質疑應否用「行過」來形容。證人再描述,當他第一眼見到兩男子是站立中,見到他便開始下樓梯,亦指見到男子那刻有叫「警察咪郁」。比較接近他的男子嘗試在他身邊樓梯行過,男子一走,證人沒有說話便制服了他。

黃警員高175cm及重70kg,不記得兩男子身形。同意若兩名男子如果想掙扎,較證人制服他更易;同意不能排除兩男子是正預備落樓梯、打算在他側邊行過、未必想走、想離開但未必是逃走。同意當時兩男子經指令後無掙扎過、無武力反抗;當時若男子有掙扎,黃警員亦不會讓10768離開找支援。

黃警員不同意當日入唐樓記憶不是太清晰實在,不同意不記得當日的觀察。辯方指主控曾問他梯間見過的物品,亦提示兩次而第二次被辯方阻截,惟他證人口供有記低一些物品。黃警員同意關於唐樓的情況環境,不是大話或刻意隱瞞,但有些濛糊,包括唐樓內被調查人士的穿著特色亦無印象。但不同意他庭上作供令其可靠性開始出現問題。

黃警員指案發前幾乎每一日都有處理社會事件,包括驅散或埋身肉搏。同意示威者衣著較統一,這類衣著可疑啲;在有社會事件的場面,若是完全不同色系又無裝備(頭盔、口罩、眼罩或背包),對該人的可疑相對較低。

辯方指黃警員今日證供可能不能被法庭依賴,但不是指他刻意隱瞞或大話。再指出他口供有寫入大廈有雜物(口罩、眼罩等),而控方亦曾二次詢問。
#郭啟安法官 問證人要否查看其口供,證人謂無需,現在亦憶起該情節。黃警員同意今天的作供未必能穩妥比法庭依賴。

🔹控方覆問

黃警員同意今天無講地下雜物是不記得說;從他說「警察咪郁」後、男子從他身旁空位想走過及將兩男制服係地下,此環節記憶清晰。

📌傳召控方證人 PC 10768蔡澤峰(音)

蔡警員於2009年加入警隊,由11月17日0830 時開始當值,屬西九總區第二梯隊三小隊 深水埗警區;當日為大車守衛,負責車內裝備。11月19日0205 依然當值中,穿軍裝於漆咸道南設防線;0330時被指派去另一地方追截,進入金馬倫道後巷。

他經橫巷通過厚福街,見到有同事制服某人,認為當時人手充足,續前往厚福街7-7A街口。他遇見7717,見到多人跑入厚福街7-7A號,二人進入大廈,閘無鎖、無看更。7717行前方,一直上到唐3樓,地下有頭盔、口罩及手套。之後有名男子見到他們的一刻想落樓,7717截停並控制兩男子停在唐3樓,他上唐3及唐4樓有兩樓梯,見到五名女子坐梯間,靠牆三個、靠欄兩個。

由於他們只有兩人,認為人手不足,而通訊機收不到,他跟7717說他下樓叫支援。之後蔡沿同一樓梯到地下,叫了三四名便裝同事幫手後與他們一起上樓。唐3樓見到7717依然跟兩男子一起,跨過7717上唐3及4樓再掃蕩,五女依然坐喺度。五女交比便裝同事後繼續上天台,無留意7717有無跟隨他。天台轉暗,他有開電筒行出天台,見到三男一女蹲在地上(左手邊一男一女,右手邊兩男);命他們全部起身走到安全位置後由便裝負責調查。

蔡警員在旁戒備直到凌晨5時25分離開天台;他被指派去陪同一名被捕人(不是厚福街7-7A號內截查的被捕人士),他離開時該十一人尙未離開。他之後沒有再見過D1,亦沒發現大廈有其他樓梯或通道。

蔡警員無調查過任何人,記憶中兩男服飾為深色上衣;五女子則有人穿深色、其他不肯定,亦一至兩個有口罩。

蔡警員指從照片43的樓梯入天台,照片P132A-14可見天台凹位,四個角,每個角有一個人蹲低,四人亦不是靠在一起。他沒有對他們作出調查。

他之後在天台與7717一起戒備,梯間的兩男五女最後亦有在警員看守下到天台;之後0453時警員黃智滔宣布拘捕,當時蔡警員依然在天台。

🔸D1辯方代表盤問

蔡警員同意已宣誓及盡力作供。他當日與7717一齊上樓,距離一個身位;在唐3樓附近見到有頭盔、口罩及手套。之後貼到在兩男子「想落樓」,由7717控制他們。

蔡警員繼續往上行,在唐3樓至4樓梯間貼到有五名女子,決定先落樓下找支援。他與三四名便裝警員沿同一樓梯上樓,先經過7717,兩男子外貌及裝束無改變,再上樓,五名女子依然坐在原位。當時他走前方,無留意7717有否跟上。蔡警員與其他警員再走上天台,逗留直到0525時。蔡警員同意無細心檢視大廈、地下,同意沒有尋找其他出入口。

蔡警員指當時兩男子被7717控制,其實只是用手按他們的膊頭;由7717嘗試截停至制服途中,當中無暴力、男子無反抗。同意男子「想落樓」未必係想逃走。

蔡警員同意2019年12月3日寫口供時更記憶猶新。從7717截停男子到疑犯上天台,警員無鬆懈看管。同意警察內部指引謂,截查可疑示威者要謹慎地穿著。同意他無專注地留意疑人的裝束,一開始蔡稱唐2樓截停的兩名男子都是穿深色衫;辯方及 #郭啟安法官 問多幾句就改為,肯定其中一個男子穿深色衫。

🔹主控覆問

7717的控制只是按住兩男子的膊頭,兩男子半蹲在梯級,而7717則是站立著並少少彎腰。
#郭啟安法官 問蔡警員有否聽到7717說「警察咪郁」,他指無留意。

1610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13日0930時續審,明天將傳召PW10 市民證人 馬凱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續審 [7/20]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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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8 匿名警員C作供 (拘捕D8)

作供及盤問完

📌PW20匿名警員 D作供 (拘捕D9)

作供及盤問完

1622 完庭

審訊明早0930繼續,明天只有上午半天審訊,因此只傳召PW21 (負責處理D9)偵緝女警14071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3太古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6位被告(20-61)
D1:張(25) 🔴已還押逾3個月
D2:容(32) 🔴已還押逾3個月
D3:鄭(25) 🔴已還押逾3個月
D4:高(61)
D5:徐(20)
D6:鍾(36)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高級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公眾地方,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支伸縮棍。

🔸今年1月25日六人首次提堂申請保釋時,法庭只批准D4及D5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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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以等待法援批核或詳閱文件以提供法律意見。

🔸保釋
D1有保釋申請,遭控方反對。
D2、D3、D6沒有保釋申請。
D4就7月1-3日的教會活動申請一次性更改保釋條件。
D5申請豁免今天到警署報到,其餘保釋條件不變。

高官分別聽取D1法律代表及控方陳詞後,批准D1擔保,條件如下:
-20萬保釋金
-家姐人事擔保2萬
-宵禁 23-06
-交出旅遊證件
-不離港
-住報稱住址
-如更改地址於24小時內通知
-每星期三次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7月7日1430作提訊,D2、D3及D6需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01金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周(37) D2:黎(19) D3:陳(20)
D4:陳(20) D5:戴(17) D6:戴(17)
D7:袁(31) D8:黃(29) D9:何(28)

控罪:
(1)D1-9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保管或控制一個槌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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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只有D3、D4、D7及D9 有法律代表。

法官得知D1、D2、D4、D5、D6、D7及D8 申請法援中,需要更多時間處理。

未有法律代表的D1、D2、D5、D6及D8均希望押後案件,待法援申請完成再訊。

辯方代表D4余律師及D7黃律師 申請押後以待法援申請完成再訊。

D3代表余律師申請押後案件至8月16日以便辯方有足夠時間檢視案件。

D9 律師指D9將會申請法援。

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D4 更改報到時間☑️
D9 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16日1430時作提訊,期間各人繼續以原有或更改的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判刑

👤盧(60)

控罪:
(1)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已認罪)
(2)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已認罪)
(3) 襲擊警務人員罪名不成立

案情:
(1)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港鐵銅鑼灣站E出口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33592
(2) 身為規定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向警長33592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 同日同地襲擊警長33592

早前裁決及求情提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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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官早前為盧女士索取社會服務報告及感化報告,惟盧女士認為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的履行期皆過長,不欲接受此判刑選項,梁官遂指出,只餘下監禁和罰款的選項。由於盧女士承認兩項控罪,獲得1/3刑期扣減。

判刑:即時監禁10天及罰款$1,0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7/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下午審訊內容,歡迎補充上午內容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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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代號A1的總督察(駐守粉嶺戰術小隊)作供
(以下內容會以A1證人代稱)

主問
-2019年11月18日2300收到上級指示有大量示威者在彌敦道、窩打老道一帶集結,通訊機的描述是有人掟磚和放火,他們進行部署後出發,其小隊有兩輛廿四座車,每輛車約20多人,即共40多人。當時穿深藍色制服,有頭盔(部分人會有頭燈)、戰術背心、行動用的腰帶、「犀利燈」以及有行動代號,部分人會配備槍械。
-收到指揮中心指示是帶隊員從碧街插入,向彌敦道推進,配合機動部隊拘捕行動。
-2325車隊於碧街和窩打老道交界位置下停車,沿碧街東至西經天仁茗茶向彌敦道方向衝,證人A1在通訊機提醒隊員現場有一群示威者向北方向湧,裝束、逃跑路線與部署時得悉的吻合。
-當時彌敦道與窩打老道有部分示威者與警方對峙,亦有部分示威人士準備逃跑,逃走方向是由南至北,大部分人在近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即寶寧大廈向北逃走;他在地鐵站A1出口指示隊員與隊員攔截示威者,當時他本人攔截了兩名人士,並面向彌敦道南面,他相信缺口在咸美頓街,示威者必定向此逃方向走;當時目測超過一百名示威者逃跑。
-2351設立臨時拘留區,並把兩名拘捕人士交出。
-片段1(實時2322 )咸美頓街街口放催淚煙一刻
他指出當時有部分深色衣服人士,如身上有紅燈是他的隊員,隊員沿示威者逃走路線作拘捕。他本人在港匯兌換店前控制被捕人士,並準備把被捕人士交給臨時拘留區的人。
-主控要求證人A1在片段截圖上指出自己的位置並作說明:
片1 截圖(實時2324)於in & out 外處理兩名拘捕人士;片2 截圖(實時2331 )作調配、支援工作;片3 截圖(實時2332 )地鐵站A1出口 in & out外作協調工作,他望向巷內,看到有大量被捕人士被機動部隊拘捕;片4截圖(實時0011 )已設臨時疑犯交收區

辯方盤問
第一被告代表律師盤問:
1.當你急步或跑向彌敦道?當時有否發出任何聲音?
答:沒有。
2有沒有及出呼喝聲?
答:我自己沒有,但不肯定其他隊員有沒有。
3.碧街現場有沒有其他途人?
答:我沒注意到碧街有沒有途人,但沒有示威者。
4.是否人不多,所以引不起你的注意?
答:在A2出口入碧街位置,沒注意到有沒有人。
5.碧街有沒有人看到你們而逃跑?
答:沒有。

第三被告代表黃大律師盤問:
1.你指注意目標和窩打老道,並在天仁處留意南面,並沒有看到任何人在彌敦道北行線轉入碧街?
答:不同意,我是掃視的,90度去睇,所以碧街、窩打老道也看得到。
2.在彌敦道制服兩名示威者大概用了多少時間?
答:不肯定
3.你逮捕示威者時是沿彌敦道北行線行去其方向?
答:同意
4.你由看到見到兩名人士至成功逮捕他們期間,注意力都在他們身上?
答:現場太多人,我是走到靠近兩名人士才拘捕。
5.你當時在地鐵站A1出口拘捕,看不到後方情況?
答:不同意。
6.你應該沒有後眼?
答:不同意。
7.你有後眼?
答:我不是有後眼,但我拘捕兩名人士不代表看不到其他東西。
8.圖中兩幢大廈之間闊度,你預計有多少?
答:預計十二、三米。
9.你指你們的衣著有call sign,在背部的,普通市民案必定知道是警務人員?
答:不同意。

第五被告代表陳大律師盤問:
1.你們到達現場的兩輛車中,你是乘坐第一輛車到達的車,下車就即刻衝,並不知第二輛車已到達?
答:我當有確認第二輛車到達。
2.你跟證人代號A5 是否同一輛車?
答:他是另一輛車的。
3.你知不知他是第幾名下車的?
答:不能確認。
4.知不知在前還是後半部分下車?
答:不能確認。
5.你是否跑至地鐵站A2出口才停下來,沒有天仁茗茶外停留?
答:正確。
6.你的隊員有沒有停留?
答:答不到。
7.你指出發前有對隊員作訓示,拘捕的目標是否在彌敦道和窩打老道交界與警方的對峙人士?
答:是。
8.你當時第一眼見到在彌敦道逃跑的示威者是由彌敦道北行線向北方向逃跑,他們是否已跑過了碧街?
答:接近碧街。
9.你指在通訊機叫人攔截地鐵站A1出口,碧街巷仔內的人,但巷仔入面實際情況你是看不到的?
答:是。
10.在地鐵站A1出口外,證人A5比你早到達?
答:答不到。
11.有沒有任何指示,警員需看守被捕人士直至交給臨時拘留區的人?
答:沒有既定訓示,但要確保疑犯安全。
12.你當值時間由11月17日0800開始?
答:正確
13.你帶領的四十幾個隊員也一樣?
答:大部分都是。
14.你當值至11月18日23點才落地行動?
答:中間在理工休息。
15.休息時間多長?
答:不記得。
16.時間不太多?
答:足夠休息。
17.另一名警員記錄寫當日2322 已向北推進?
答:確認不到。
18.你跟他同一輛車?
答:他在另一輛車。
19.在碧街地鐵站A1出口攔截是因為知道沒有警方佈防?
答:不是,我是預計到有人會逃走,想多些人手在該方向。
20.當時PTU的防線是南向北,而你們是西向東,原本部署有沒有人由東向西佈防?
答:以我所知沒有。
21.有沒有預計混亂或有人受傷?
答:會預計混亂,但沒有預計受傷。
22.事前有沒有訓示隊員,叫他們問被捕人士有沒有受傷或需要去醫院等?
答:沒有。

第六被告代表關大律師
1.你跟證人代號A26 同一輛車?
答:是。
2.你們誰先下車?
答:不記得。
3.你們誰先衝出去?
答:不記得。
4.你指有叫做「犀利燈」在腰帶後面?
答:正確。
5.你們穿的背心是黑色?
答:正確。
6.(看短片定格圖)招牌下的是否你的隊員?
答:以裝備來看應該是速龍
7. (看另一條短片定格圖)彌敦道中間分隔線的街燈是否失靈?
答:以片段來看是的,但我不能確認,只能說比較地鐵站處較暗。
8.記不記得街燈失靈?
答:不記得。
9.當時警方並沒有在咸美頓街向彌敦道包抄?
答:沒有。
10.你知不知道證人A5制服被捕人士的位置?
答:不知道。
11.你知不知道證人A5被人擲汽油彈?
答:我知道有人被擲,但不知道是否他。
12.你知不知道在靠近砵蘭街的位置擲?
答:我事後才知道。

第八被告代表律師盤問:
1.示威人士在彌敦道和窩打老道交界逃跑?
答:正確。
2.東九機動部隊築防線?
答:次序應是我在地鐵站A2出口留意到機動部隊,然後拘捕完被捕人士,再看到有人向北逃走。我望向左邊便看見防線。
3.你們取不同裝備,需不需要紀錄?
答:基本些裝備是屬於自己的,實質拿什麼我答不到。
4.有人有催淚煙?
答:會有隊員有。
5.事前會否指示單人或雙人行動?
答:沒有。
6.你在證供紙上寫先後制服了兩名人士?
答:正確。
7你制服對方時叫過他們不要動,當時有沒有警棍等裝備?
答:我沒有盾牌。
8.拘捕時是鎖上手扣還是索帶?
答:索帶。
9.制服二人不是相隔很長時間?
答:不長。
10.你在通訊機叫人支援?
答:我在in & out 即地鐵站A1出口該處攔截。
11.你有沒有即場叫被捕人士出示身份證?
答:後來才問他們,但當時沒有。
12.有片段聽到嘭嘭聲?
答:(支支吾吾)有。
13.是否(放)催淚煙(的聲音)?
答:不肯定。
播放片段後答:相信是彈殻掉在地上的聲音或低武力的胡椒彈聲音。
14.你在這次行動前有否參加過其他類似行動?
答:有參加過。
15.你覺得這次拘捕人數相對較多?
答:以我經驗是較多。
16.當時很多人逃跑?
答:正確。
17.當時比較混亂?
答:可以這樣說。
18.催淚煙的槍有多重?
答:答不到。
19.有沒有用?
答:今次沒有。
20.是否需要雙手來持槍?
答:正常需要兩隻手。
21. 催淚煙的槍重不重?
答:我不覺得重。
22.正常而言用。雙手持槍後不可以再握盾牌等?
答:是
23.你在現場作協調時,已經問了被捕那兩名人士的名字?
答:是,但沒有抄下來。
律師最後顯示片段截圖,但證人A2確認不到那人是誰。

主控覆問
1.迎面而來的人怎樣知道你們是警務人員?
答:追捕時會發出聲音表明身份,而且我們的裝備會被傳媒報道。我相信不會不知。
2.有沒有指示有被捕人士受傷如何處理?
答:沒有,但常規指引有,這是基本急救常識。
3.你指當時防線已推進,情況是如何?
答:當時防線已移動,彌敦道北行線移得快些,南行線移得慢些,所以我在圖中這樣顯示。
4.你在天仁茗茶外有足夠時間看到窩打老道情況?
答:同意。
5.查身分證有沒有指引?
答:指引是在安全情況下查,我當時選擇了在稍後時間才查。

審訊押後至2022年5月13日9:30同庭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516將軍澳 #續審 [5/10]

下午進度

D1: 林(25) / D2: 李(24)
D3: 陳(36) / D4: 蘇(19)🙍‍♀️
D5: 麥(21)🙍‍♀️ / D6: 李(56)
D7: 黃(50)🙍‍♀️
以上為提堂之年齡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蘇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3:許大律師
D4 D5:劉大律師
D6 D7:黃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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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開庭

繼續傳召PW6 警員1364 黃以康(音)作供,證人主要對D5作出觀察

🔹控方主問
PW6在上午作供時講述當日便衣當值,到東港城做監視和協助拘捕D5的過程,在庭上認出D5;下午繼續播片P13(P), P13(M) & P13(N),重複又重複叫證人從片段中認出D5,和證人自己;但從來無從片段中指出D5做咗咩事。

🔸[15:34] 辯方D5律師盤問
PW6不是只專注於D5,亦有觀察其他人,同意聽唔到D5係唔係嗌口號,但稱有兩次觀察到D5的身體語言/動作,相信佢有嗌;律師指CCTV中見到D5身邊有一身形較大的黑衣女子,同時見到佢有身體動作,指PW6 這些描述從來無在口供紙出現,證人同意,解釋這是警察的基本常識。

證人在2020年5月17日和2022年3月尾落咗兩次口供,都無寫D5有身體語言,亦無寫有叫口號。

PW6嘅小組有4人,同在附近觀察,但各人無講觀察邊個,PW6都無講,14:20叫圍堵,冇特定目標PW衝向圍住嗰班人時,已經有人截停咗班人,PW6只係話「呢個(D5)有」。

🎥辯方播出P13(N),指出由PW6出現到作出截查的4分鐘內,PW6曾經消失咗一段時間,如何對D5作出兩次的觀察,證人反駁雖然片段見唔到自己,他是從遠方觀察。

[16:20] 控方無覆問,提早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13/5) 09:30 同庭再訊,各被告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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