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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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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7/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下午審訊內容,歡迎補充上午內容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證人代號A1的總督察(駐守粉嶺戰術小隊)作供
(以下內容會以A1證人代稱)

主問
-2019年11月18日2300收到上級指示有大量示威者在彌敦道、窩打老道一帶集結,通訊機的描述是有人掟磚和放火,他們進行部署後出發,其小隊有兩輛廿四座車,每輛車約20多人,即共40多人。當時穿深藍色制服,有頭盔(部分人會有頭燈)、戰術背心、行動用的腰帶、「犀利燈」以及有行動代號,部分人會配備槍械。
-收到指揮中心指示是帶隊員從碧街插入,向彌敦道推進,配合機動部隊拘捕行動。
-2325車隊於碧街和窩打老道交界位置下停車,沿碧街東至西經天仁茗茶向彌敦道方向衝,證人A1在通訊機提醒隊員現場有一群示威者向北方向湧,裝束、逃跑路線與部署時得悉的吻合。
-當時彌敦道與窩打老道有部分示威者與警方對峙,亦有部分示威人士準備逃跑,逃走方向是由南至北,大部分人在近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即寶寧大廈向北逃走;他在地鐵站A1出口指示隊員與隊員攔截示威者,當時他本人攔截了兩名人士,並面向彌敦道南面,他相信缺口在咸美頓街,示威者必定向此逃方向走;當時目測超過一百名示威者逃跑。
-2351設立臨時拘留區,並把兩名拘捕人士交出。
-片段1(實時2322 )咸美頓街街口放催淚煙一刻
他指出當時有部分深色衣服人士,如身上有紅燈是他的隊員,隊員沿示威者逃走路線作拘捕。他本人在港匯兌換店前控制被捕人士,並準備把被捕人士交給臨時拘留區的人。
-主控要求證人A1在片段截圖上指出自己的位置並作說明:
片1 截圖(實時2324)於in & out 外處理兩名拘捕人士;片2 截圖(實時2331 )作調配、支援工作;片3 截圖(實時2332 )地鐵站A1出口 in & out外作協調工作,他望向巷內,看到有大量被捕人士被機動部隊拘捕;片4截圖(實時0011 )已設臨時疑犯交收區

辯方盤問
第一被告代表律師盤問:
1.當你急步或跑向彌敦道?當時有否發出任何聲音?
答:沒有。
2有沒有及出呼喝聲?
答:我自己沒有,但不肯定其他隊員有沒有。
3.碧街現場有沒有其他途人?
答:我沒注意到碧街有沒有途人,但沒有示威者。
4.是否人不多,所以引不起你的注意?
答:在A2出口入碧街位置,沒注意到有沒有人。
5.碧街有沒有人看到你們而逃跑?
答:沒有。

第三被告代表黃大律師盤問:
1.你指注意目標和窩打老道,並在天仁處留意南面,並沒有看到任何人在彌敦道北行線轉入碧街?
答:不同意,我是掃視的,90度去睇,所以碧街、窩打老道也看得到。
2.在彌敦道制服兩名示威者大概用了多少時間?
答:不肯定
3.你逮捕示威者時是沿彌敦道北行線行去其方向?
答:同意
4.你由看到見到兩名人士至成功逮捕他們期間,注意力都在他們身上?
答:現場太多人,我是走到靠近兩名人士才拘捕。
5.你當時在地鐵站A1出口拘捕,看不到後方情況?
答:不同意。
6.你應該沒有後眼?
答:不同意。
7.你有後眼?
答:我不是有後眼,但我拘捕兩名人士不代表看不到其他東西。
8.圖中兩幢大廈之間闊度,你預計有多少?
答:預計十二、三米。
9.你指你們的衣著有call sign,在背部的,普通市民案必定知道是警務人員?
答:不同意。

第五被告代表陳大律師盤問:
1.你們到達現場的兩輛車中,你是乘坐第一輛車到達的車,下車就即刻衝,並不知第二輛車已到達?
答:我當有確認第二輛車到達。
2.你跟證人代號A5 是否同一輛車?
答:他是另一輛車的。
3.你知不知他是第幾名下車的?
答:不能確認。
4.知不知在前還是後半部分下車?
答:不能確認。
5.你是否跑至地鐵站A2出口才停下來,沒有天仁茗茶外停留?
答:正確。
6.你的隊員有沒有停留?
答:答不到。
7.你指出發前有對隊員作訓示,拘捕的目標是否在彌敦道和窩打老道交界與警方的對峙人士?
答:是。
8.你當時第一眼見到在彌敦道逃跑的示威者是由彌敦道北行線向北方向逃跑,他們是否已跑過了碧街?
答:接近碧街。
9.你指在通訊機叫人攔截地鐵站A1出口,碧街巷仔內的人,但巷仔入面實際情況你是看不到的?
答:是。
10.在地鐵站A1出口外,證人A5比你早到達?
答:答不到。
11.有沒有任何指示,警員需看守被捕人士直至交給臨時拘留區的人?
答:沒有既定訓示,但要確保疑犯安全。
12.你當值時間由11月17日0800開始?
答:正確
13.你帶領的四十幾個隊員也一樣?
答:大部分都是。
14.你當值至11月18日23點才落地行動?
答:中間在理工休息。
15.休息時間多長?
答:不記得。
16.時間不太多?
答:足夠休息。
17.另一名警員記錄寫當日2322 已向北推進?
答:確認不到。
18.你跟他同一輛車?
答:他在另一輛車。
19.在碧街地鐵站A1出口攔截是因為知道沒有警方佈防?
答:不是,我是預計到有人會逃走,想多些人手在該方向。
20.當時PTU的防線是南向北,而你們是西向東,原本部署有沒有人由東向西佈防?
答:以我所知沒有。
21.有沒有預計混亂或有人受傷?
答:會預計混亂,但沒有預計受傷。
22.事前有沒有訓示隊員,叫他們問被捕人士有沒有受傷或需要去醫院等?
答:沒有。

第六被告代表關大律師
1.你跟證人代號A26 同一輛車?
答:是。
2.你們誰先下車?
答:不記得。
3.你們誰先衝出去?
答:不記得。
4.你指有叫做「犀利燈」在腰帶後面?
答:正確。
5.你們穿的背心是黑色?
答:正確。
6.(看短片定格圖)招牌下的是否你的隊員?
答:以裝備來看應該是速龍
7. (看另一條短片定格圖)彌敦道中間分隔線的街燈是否失靈?
答:以片段來看是的,但我不能確認,只能說比較地鐵站處較暗。
8.記不記得街燈失靈?
答:不記得。
9.當時警方並沒有在咸美頓街向彌敦道包抄?
答:沒有。
10.你知不知道證人A5制服被捕人士的位置?
答:不知道。
11.你知不知道證人A5被人擲汽油彈?
答:我知道有人被擲,但不知道是否他。
12.你知不知道在靠近砵蘭街的位置擲?
答:我事後才知道。

第八被告代表律師盤問:
1.示威人士在彌敦道和窩打老道交界逃跑?
答:正確。
2.東九機動部隊築防線?
答:次序應是我在地鐵站A2出口留意到機動部隊,然後拘捕完被捕人士,再看到有人向北逃走。我望向左邊便看見防線。
3.你們取不同裝備,需不需要紀錄?
答:基本些裝備是屬於自己的,實質拿什麼我答不到。
4.有人有催淚煙?
答:會有隊員有。
5.事前會否指示單人或雙人行動?
答:沒有。
6.你在證供紙上寫先後制服了兩名人士?
答:正確。
7你制服對方時叫過他們不要動,當時有沒有警棍等裝備?
答:我沒有盾牌。
8.拘捕時是鎖上手扣還是索帶?
答:索帶。
9.制服二人不是相隔很長時間?
答:不長。
10.你在通訊機叫人支援?
答:我在in & out 即地鐵站A1出口該處攔截。
11.你有沒有即場叫被捕人士出示身份證?
答:後來才問他們,但當時沒有。
12.有片段聽到嘭嘭聲?
答:(支支吾吾)有。
13.是否(放)催淚煙(的聲音)?
答:不肯定。
播放片段後答:相信是彈殻掉在地上的聲音或低武力的胡椒彈聲音。
14.你在這次行動前有否參加過其他類似行動?
答:有參加過。
15.你覺得這次拘捕人數相對較多?
答:以我經驗是較多。
16.當時很多人逃跑?
答:正確。
17.當時比較混亂?
答:可以這樣說。
18.催淚煙的槍有多重?
答:答不到。
19.有沒有用?
答:今次沒有。
20.是否需要雙手來持槍?
答:正常需要兩隻手。
21. 催淚煙的槍重不重?
答:我不覺得重。
22.正常而言用。雙手持槍後不可以再握盾牌等?
答:是
23.你在現場作協調時,已經問了被捕那兩名人士的名字?
答:是,但沒有抄下來。
律師最後顯示片段截圖,但證人A2確認不到那人是誰。

主控覆問
1.迎面而來的人怎樣知道你們是警務人員?
答:追捕時會發出聲音表明身份,而且我們的裝備會被傳媒報道。我相信不會不知。
2.有沒有指示有被捕人士受傷如何處理?
答:沒有,但常規指引有,這是基本急救常識。
3.你指當時防線已推進,情況是如何?
答:當時防線已移動,彌敦道北行線移得快些,南行線移得慢些,所以我在圖中這樣顯示。
4.你在天仁茗茶外有足夠時間看到窩打老道情況?
答:同意。
5.查身分證有沒有指引?
答:指引是在安全情況下查,我當時選擇了在稍後時間才查。

審訊押後至2022年5月13日9:30同庭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516將軍澳 #續審 [5/10]

下午進度

D1: 林(25) / D2: 李(24)
D3: 陳(36) / D4: 蘇(19)🙍‍♀️
D5: 麥(21)🙍‍♀️ / D6: 李(56)
D7: 黃(50)🙍‍♀️
以上為提堂之年齡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蘇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3:許大律師
D4 D5:劉大律師
D6 D7:黃大律師

—————
[14:33] 開庭

繼續傳召PW6 警員1364 黃以康(音)作供,證人主要對D5作出觀察

🔹控方主問
PW6在上午作供時講述當日便衣當值,到東港城做監視和協助拘捕D5的過程,在庭上認出D5;下午繼續播片P13(P), P13(M) & P13(N),重複又重複叫證人從片段中認出D5,和證人自己;但從來無從片段中指出D5做咗咩事。

🔸[15:34] 辯方D5律師盤問
PW6不是只專注於D5,亦有觀察其他人,同意聽唔到D5係唔係嗌口號,但稱有兩次觀察到D5的身體語言/動作,相信佢有嗌;律師指CCTV中見到D5身邊有一身形較大的黑衣女子,同時見到佢有身體動作,指PW6 這些描述從來無在口供紙出現,證人同意,解釋這是警察的基本常識。

證人在2020年5月17日和2022年3月尾落咗兩次口供,都無寫D5有身體語言,亦無寫有叫口號。

PW6嘅小組有4人,同在附近觀察,但各人無講觀察邊個,PW6都無講,14:20叫圍堵,冇特定目標PW衝向圍住嗰班人時,已經有人截停咗班人,PW6只係話「呢個(D5)有」。

🎥辯方播出P13(N),指出由PW6出現到作出截查的4分鐘內,PW6曾經消失咗一段時間,如何對D5作出兩次的觀察,證人反駁雖然片段見唔到自己,他是從遠方觀察。

[16:20] 控方無覆問,提早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13/5) 09:30 同庭再訊,各被告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3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12
2022.05.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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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1:00
👤林卓廷🛑已還押逾14個月 #申請保釋 [2/1]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符,陳,李,劉(17-28) #不服定罪上訴 (#1225九龍灣 2項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符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4星期監禁;陳、李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劉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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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22/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8/20] (#1001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詹,梁,梁,梁(20-44) #審訊 [4/2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5:00
👥盧,鄺,李,柯,温,吳,馬,梁,鄭,林,李(17-26)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7項蒙面)
👥陳,禤,黃,陳,譚,謝,黃,陸(17-29)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未能出示身分證 6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11日 #續審 [18/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8/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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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續審 [6/10]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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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13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4/20] 是日聆訊已完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上訴

🕦11: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申請保釋 是日聆訊已完

🕤15: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提訊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4/20]
#1119尖沙咀 #暴動

D1:詹(23) / D2:梁(24)
D4:梁(44) / D5:梁(20)
*D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人]
5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於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參與暴動。

--------------------------
話說代表首被告的鄧大律師昨晚發生意外,在友人家中遭犬隻咬傷,傷口現時仍在滲血。鄧大律師昨晚到醫院求診,服用醫生處方的抗生素後不停屙嘔,加上傷勢影響睡眠,現在抄寫亦有困難,希望郭官批准押後審訊。

郭官同情鄧大律師的遭遇,接受其押後申請,審訊星期一繼續。主控吳美華大律師聞言,隨即要求法庭批出半日證人費予今日到庭的兩名市民證人😑


下星期一(5月16日)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續審 [8/20]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今日只作半天審訊

📌PW21 女偵緝警員14071 方曉玲(音)接收D9及負責處理物品
主問
-確認事發時當值

盤問
D9代表
-1703乘警車AM9925到逢彌敦道488號協助掃蕩及處理被捕人士
-書面口供指將AP及其他3名女子被帶到彌敦道488號,拘捕警員將AP(D9)交PW21
-不確定4人是坐地上及面向店舖

覆問
-沒有

PW21作供完畢

進度報告,因將有新承認事實,控方預計可減少3名證人。而庭上多次用地圖量度距離,雙方將考慮合併在一起標示,稍後將呈堂。

控方庭上播放幾段公開片段:
🎬P205b有線新聞
有6個畫面,實時16:27左右分別拍到各區開花情況(金鐘、屯門、荃灣、沙田、深水埗、黃大仙、尖沙咀、佐敦),佐敦及尖沙咀片段見有人羣佔據馬路堵路,地上有白煙,有人舉傘,有黑衣人向尖沙咀警署投汽油彈,署內發射催淚彈,行人路上有火光。佐敦見有白色小巴,防暴警察快速推進
🎬P205c ATV 香港追擊搜,16:20
尖沙咀黑色衫黑色褲人士作破壞
🎬P206 加士居道IJC大廈CCTV
黑色衣服人士聚集行人路上
🎬P207 中國建設銀行CCTV
顯示15:27黑色衫褲人士在門外

1026 今日完,雙方律師留庭商議新增承認事實。

下星期一 0930同庭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初選47人

D38:林卓廷(43)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申請方代表:#李國威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C)

--------------------------

📌保釋速報: 拒絕保釋申請🔴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2/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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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上午審訊內容:

請緊記:關掉所有響鬧裝置

辯方 因昨天技術問題,申請再播放 蘋果日報片段(有聲)有關A9被兩防暴警員押解一刻;之後發問幾條問題。

控方開始盤問A9

(控方盤問間,再使用「暴徒」二字,法官再次提醒不好再使用)

11:31 小休

12:20 A9完成作供

傳召辯方品格證人 為被告中學的副校長,在該校任教由1995年至今

全部舉證完畢

12:46 是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9日10:00裁決,雙方應提早呈交書面陳詞。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8/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D2陳(16)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

傳召證人 匿名速龍A7

傳召證人 匿名速龍A5

(詳情後補)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1225九龍灣

D1:符(28) / D5:陳(17)
D6:李(17) / D7:劉(23)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參與非法集結(時間與控罪一不同)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平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經審訊後罪成,符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4星期監禁;陳、李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劉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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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未完,下午1430續。

1635更新:聆訊尚未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516將軍澳 #續審 [6/10]

上午進度

D1: 林(25) / D2: 李(24)
D3: 陳(36) / D4: 蘇(19)🙍‍♀️
D5: 麥(21)🙍‍♀️ / D6: 李(56)
D7: 黃(50)🙍‍♀️
以上為提堂之年齡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蘇大律師
D2: 陳大律師
D3: 許大律師
D4 D5: 劉大律師
D6 D7: #黃立煒大律師

—————
[09:33] 開庭

傳召PW7 警長 58855 潘景臨 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隸屬東九龍應變大隊第二梯隊觀塘將軍澳小隊,便衣當值,因有和你shop活動,被指派到將軍澳厚德邨進行監察,13:15去到厚德,未有集結,約14:00收到指示去東港城做觀察,約14:10去到,見到有60~70人圍住L2中庭玻璃欄杆叫口號,去到衛訊電訊外嘅扶手電梯玻璃欄杆位置,睇吓可否界定到邊個叫口號,留意到D6 & D7由L1搭扶手電梯上L2,差不多到L2聽到嗌黑警死全家,注視D6佢哋右轉自豐澤行,開始尾隨;D6先嗌,跟住D7和其他人嗌,途中D6多次帶領市民叫嗌「黑警死全家;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約14:20懷疑他們見到軍裝警員想走,PW7將D6 & D7 截停調查,PW7面對佢哋,企在兩人中間,PW7用左手按住D6左邊膊頭,右手伸長截停D7,聲稱期間被D6打咗兩拳,D7用右手推開PW7膊頭,左手拉D6走,PW7噴胡椒噴霧,制服他們後作出拘捕。PW7稱返咗將軍澳警署後,在17:00叫白車去醫院,睇吓有無骨折或者甩骹。

控方播放多條片段,叫證人從片段中認出D6,D7,和證人自己,問得好細節。

🔸[12:50] 辯方D6/D7律師盤問

14:30再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18/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已還押9日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
09:20開庭

昨天因病缺席的D2已向法庭呈交醫生紙。已退燒,出門前已做快測,今日準時到達法庭。香官表示,如有身體不適,隨時講,法庭會安排。

📌控方修訂控罪
控方提出修訂控罪2-7、12-13,因應證供而把相關控罪詳情中的日子由「於2019年11月19日」修訂為「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修訂控罪後,各被告重新答辯,維持不認罪。

傳召PW51 警員3375 黃健國(音)
案發時隸屬觀塘警區刑事調查隊第6隊,負責處理D4證物

-證人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同意,一名與D6案情相關的證人可減省,因他只負責確認D6的衣物和鞋。

傳召PW52 警員17560 李均諾(音)
案發時隸屬觀塘警區刑事調查隊第1隊,負責處理D6證物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53 警員25938 陳康城(音)
涉及D7,相關同意案情P.27

-證人作供未完-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5月16日) 09:00同庭續審,D9繼續還押🛑 其他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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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pinned «【05月13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4/20] 是日聆訊已完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上訴 🕦11: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申請保釋 是日聆訊已完 🕤15: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提訊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1225九龍灣

D1:符(28)
D5:陳(17)
D6:李(17)
D7:劉(23)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參與非法集結(時間與控罪一不同)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平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經審訊後罪成,符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4星期監禁;陳、李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劉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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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只需D7出庭

🔹上午進度:
(欠缺詳細資料歡迎提供

控方播放米報及立場新聞直播片段,指片段可見黑衣人群來回德福廣場一及二期,期間不停叫口號,用喇叭播放榮光歌曲,店舖如美心皇宮、元気及豐澤等需要落閘。

D1代表指裁判官裁決錯誤假設落閘是訂明行為令人合理害怕。控方引述D1 招認 19:40到及參加遊行一小時,店舖落閘時間為19:51,按此推算D1參加控罪所指非法集結。代表律師表示除PW1商場保安在場,控方只依賴片段,沒有證據指D1在場。

12:55 午休,下午14:30續。

🔹下午進度:

D5及D6代表:
合理害怕不可削弱和平示威權利,裁判官在裁決中有錯誤理解。示威中口號是經常出現,終審法院方國珊一案,行使言論表達意見自由有不同方式,法官只需考慮表達時有否過界,希望法庭以寛鬆角度出發。而梁頌恆一案亦指出合理害怕需有一定實質基礎,控方片段只見示威隊伍商場內遊行、唱歌、叫口號、短暫停店外,沒有對峙,第三者會否就此害怕演變成破壞社會安寧。再看叫冒犯性口號及遊行時片段可看到商場內有非示威人士穿插當中,沒有爭吵發生。

片段中可見D5及D6 最早在20:08才出現,逗留至20:38也只是隨人羣行行企企,法庭應分辨哪一刻出現非法集結,何處出現。

本案並不是見到警員家屬而圍住其説「黑警死全家」口號,行為未至令人害怕。

D7代表:
有身份辨認議題。處理定罪上訴如審訊時缺乏證人證供,上訴庭同原審裁判官處相同位置,原審裁判官只憑片段對比裁定片中人是被告。

原審裁判官不當接受傳聞證供,錯誤地對比(1) 12月25日(案發日)及(2) P20a RTHK 12月28日(3日後同一商場截查2可疑人士)片段辨認片中控方所指人物就是D7被告(二段片中皆蒙面、全身黑色衣物、拍不到樣貌),搜屋警員作供表示從D7母親口中得知只有2人住,裁判官以此傳聞證供裁定五個月後家中搜到衣物是被告的,再對比片段衣著及行路姿勢辨認出D7。

🔺控方回應指原審時辯方不爭議12月28日片段Pandora店外被截查人是D7,D7代表則表示不爭議D7片內曾出現,非同意片中Pandora外被截查人就是D7,控方找來審訊謄本及承認事實引證沒爭議身份,辯方回覆謄本指截查D7警員非控方12月28日片段內那位,雙方來回爭論多次。最終黃官表示辯方在審訊中沒有就12月28日片段截查D7身份爭議及在陳詞提出質疑控方舉證是有不足之處。

庭上再次播放2段完整片段讓法官了解裁判官如何對比D7身份。控方要求播放P20b片段 RTHK 12月28日指可看到D7多些肢體動作。D4代表看片後提出質疑,12月28日片段遊行中控方指黑衣人同較後時間Pandora外截查是否同一人。

今日聆訊在16:40完畢,但D4代表陳詞未完。下星期一10:30繼續。D7以原條件繼續保釋至上訴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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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8/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D2陳(16)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

繼續傳召證人 匿名速龍A5

-證人未作供完-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5月16日(下周一) 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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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516將軍澳 #續審 [6/10]

下午進度

D1: 林(25) / D2: 李(24)
D3: 陳(36) / D4: 蘇(19)🙍‍♀️
D5: 麥(21)🙍‍♀️ / D6: 李(56)
D7: 黃(50)🙍‍♀️
以上為提堂之年齡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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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蘇大律師
D2: 陳大律師
D3:許大律師
D4 D5:劉大律師
D6 D7: #黃立煒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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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開庭

繼續由 PW7 警長 58855 潘景臨 作供

🔸辯方D6/D7律師盤問
午飯前律師詢問PW7的工作經歷;之後問證人對將軍澳區的地理環境是否熟識,叫PW7睇P2(1) & P3(1)東港城的L1 & L2平面圖,確認商店的位置,CCTV片段和相關鏡頭的位置。

之後展開詳盡的盤問、包括幾時去到東港城、幾時見到D6 & D7、他們的動作、如何跟蹤、距離、路徑、途中所見所聞、嗌咗咩口號、叫咗幾多次、在場人士的反應、PW7記事冊和口供紙的內容…等等。

PW7講唔到幾點去到東港城,唔確定樂點去到L2觀察點,大概14:14見到D6 & D7,聽到D6嗌口號時,下巴向上郁一郁,第一次嗌係在扶手電梯,第二次嗌唔確定在咩位置,講唔到隔咗幾耐,回憶應該嗌多過三次。

PW7記事部寫:「第一眼觀察AP7(D6) & AP8(D7),同日1414時在東港城L2,衛信外監察AP7 & AP8由L1上到L2,當時商場約4~5秒無人嗌,AP7 & AP8在我前面2~3呎行過,見AP7南頭微微向上傾,大叫黑警死全家,AP8和其他人跟住叫」;律師指出商場人來人往,PW7的士先會受阻,睇CCTV睇唔到D6的頭部上傾,PW7唔同意,稱CCTV影唔到,肉眼睇到。

[16:20] 律師申請在下星期一一氣呵成哋播片和盤問,法庭同意,提早休庭。

案件押後至5月16日 09:30 同庭再訊,各被告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6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2022.05.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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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符,陳,李,劉(17-28) #不服定罪上訴 [2/1] (#1225九龍灣 2項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符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4星期監禁;陳、李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劉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10:3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59)🛑已還押逾1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發表煽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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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鄭,鄭,李,廖(17-31)🛑A3鄭已還押逾13個月,A5廖已還押逾16個月 #審訊 [1/12] (#0930灣仔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7/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9/20] (#1001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詹,梁,梁,梁(20-44) #審訊 [5/2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13日 #續審 [19/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9/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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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30
👤朱(19) #答辯 (#20210701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

🕥14:30
👤鍾(32)🛑已還押逾3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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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趙寶琴,王振霖/新界西候選人🛑兩人已還押20日🔥#判刑 (#2020立法會選舉 未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提交選舉申報書)
👥盧,盧(33-50)🛑兩人已還押逾1個月🔥#判刑 (#20211001黃大仙 侮辱國旗)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續審 [7/10]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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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鄧(22) #審訊 [1/3] (#1111元朗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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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1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19/30]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5/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9/20]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7/25]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上訴 [2/1]
📍#高等法院第七庭 #申請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12]
#0930灣仔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鄭(33),A3鄭(19),
A4李(27),A5廖(19)

🛑A3鄭已還押逾13個月,
A5廖已還押逾16個月
(⚫️同案A1:鄧,仍於中国服刑中)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5]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A2-5]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2.9公升洗衣粉、1.4升食油、大頭針、燒杯、量杯、匙羹、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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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
A4法律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大律師


A2, A5 :
控罪(1)不認罪
控罪(2)認罪

控罪(1)留在法庭存檔,除獲法庭批准,否則不得起訴

🟢A2 繼續獲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A3今天有新指示,控方需向律政司索取指示,先休庭


9:52 小休

各辯方代表已和控方商討,押後至明早,待律政司回覆辯方建議;星期三將會處理案情撮要。

10:36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5月17日0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20]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D1:詹(23) / D2:梁(24)
D4:梁🙍‍♀️(44) / D5:梁(20)
🔴D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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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市民證人 馬凱瑩(義務急救員)作供

🔹控方主問
馬小姐當晚大概0345時被警察截停,0450時落口供,早上離開尖沙咀警署。

她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0200時在尖沙嘴擔任義務急救員,目睹10至20人於金馬倫道6-6A將液體及粉狀物體倒入多過10樽玻璃樽,並將玻璃樽放於一架有4至5個紙皮箱的手推車,她跟隨呢批人,目睹他們把手推車推到金馬倫道27-27A右轉進入巷仔通往厚福街,聽到他們說分兩批行動,一批由天文台道出漆咸道南,一批由厚福街出漆咸道南包抄警察,大約0345時聽到對話。她見到他們確實分開兩批人行動,她跟隨往厚福街的一班人,並見到手推車上的玻璃樽有索帶連住石油氣罐,有一些是打邊爐用的石油氣罐,有一個是藍色大罐。他們轉入嘉蘭圍後,她沒有跟隨,站於連城閣位置聽到爆炸聲,並被警察截停。
(馬小姐多次指唔記得口供內容,在控方申請下,法官批准馬小姐多次於庭上翻睇自己口供。)

🔸辯方盤問

🔸D4法律代表盤問
當晚馬與2至3位朋友一同擔任義務急救員,大約晚上10點到達尖沙咀彌敦道位置,攜帶背囊。當0230目睹有人製造「汽油彈」並推手推車,與友人走失了。
辯:有冇見到食肆營業?
馬:冇留意。
辯:當晚有一間叫華興小食仍然營業,有冇留意?
馬:好似有,一間係角落頭賣魚蛋燒賣,冇坐位,有開門。
辯:有冇留意有普通人在街上?
馬:冇留意。
辯:你同唔同意示威者衣著嘅人士係街上行黎行去,但冇見到他們作出破壞、叫囂行為?
馬:同意。
辯:係0230時你目睹有人倒物體入樽和推手推車,你認識這批推手推車的人?你見到警車定警務人員先?
馬:不認識。見到警車先,然後見警務人員衝落地,我被截停,叫我唔好郁及跪在地下。
官:除了警車,有冇見到街道上有警務人員巡邏?
馬:沒有。
辯:你落口供時,有沒有向警務人員表明自己是義務急救員?
馬:落口供時他們冇問我是否與這批人有關係,冇問是否義務急救員,落口供只是講事發經過。
官:你當時咩衣着?
馬:身穿反光衣,背囊印有紅十字logo。
官:咁當時同你一齊被截停嘅一批人係咪First aid, 定係有倒物體入玻璃樽和推手推車的人?
馬:冇留意。
辯:當時你落口供位置係9A?
官:下?你當時係街落口供?即係警察有塊板咁樣寫口供?第一次聽喎。
馬:當時我喺街,坐喺地上、9A大廈位置落口供。
官:你當時跟隨嗰班推手推車的人,目的是睇吓有冇事發生、八卦,定擔心會有危險事發生?
馬:後者。
官:咁你分唔分到一同被截停嘅人,有冇人著反光衣?定黑衫黑褲?
馬:冇人著反光衣。

證人作供完畢,法官叫馬小姐去拎證人費。

傳召市民證人 陸先生(H8大廈更亭)作供

🔹控方主問
陸先生於2019年11月18日晚上7:30於厚福街H8大廈上班。當晚他目睹厚福街有很多身穿黑衫褲人士經過,亦有普通市民街坊經過,認為冇乜特別事發生。直至凌晨3至4時,他看見一班黑衫黑褲人士推手推車,疑似載有用黎打交的石頭的手推車,但他認為不關自己事,冇細心留意。到0345他聞到汽油味,見到大閘反光、火光熊熊,多下爆炸聲,意識到有危險,於是搭𨋢到10樓平台躲避。

🔸辯方盤問

🔸D1法律代表盤問
他認同當晚除了示威者衣著人士,亦有街坊於街上,但入夜凌晨時分就較少街坊衣著人士,當然有街坊出現,但他忘記自己有冇留意。他指出H8大廈所有樓上店舖食肆已關門,但並不知道、冇印象,厚福街有冇其他店舖營業。

🔸D4法律代表盤問
當時有一間小食店營業,但他冇留意,不知道有冇營業。他認同由他上班至凌晨0345發生爆炸聲的時段,厚福街比較平靜,冇特別危險事發生,自己亦冇為意。

上午審訊完畢,休庭至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答辯

朱(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記利佐治街2號,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把𠝹刀

背景:
當日晚上被告在街上遇到警察截查,身上孭斜孭袋內有一筆袋,被發現內有一把𠝹刀及其他文具警誡下表示有嗜好用𠝹刀批番梘,𠝹刀會隨身袋,警方其後搜屋有搜出番梘。

————————————-

📌答辯:不認罪

控方共有五個證人,另外有會面紀錄十分鐘同九個小時cctv呈堂,辯方需時查看所有片段要求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8日 1430在同一法庭再訊,期間以原條件批准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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