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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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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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19/25]
👥11位被告(16-26) #0929金鐘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聆訊進度:

案件會在2022年7月15日14:30進行結案陳詞,且暫訂在2022年8月23日10:00裁決。

💛感謝報料💛
【07月04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早上有庭而下午續審的庭仍須報料*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4/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D2已認罪還押中

案件背景:
2019年8月29日,晚上約11時,有人群在深水埗警署附近聚集,包括欽洲街、大南街、基隆街一帶,以及連接西九龍中心、欽洲街和基隆街的行人天橋。人群起初有30-50人,約23:19增至60-70人,他們高叫返送中口號,包括「光時」口號,佔據行人路,以及部分行車線,用鐳射筆照向深水埗警署。另外,亦有人士走向深水埗警署,投擲磚頭。
——————
【上午審訊】

之前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傳召控方證人PW2 警員PC7556 劉敬軒(音)

🔹控方主問

案發時屬西九第二梯隊,當日由1430當值,2310-2315時由上司訓示到深水埗區進行職務。劉警員身穿軍裝、有警察字樣的頭盔及防護衣(一件背心,背後無標示「警員」)。2341時他和隊員在荔枝角道及桂林街交界下車,在桂林街及大南街交界設防線,一字型排開面向基隆街。整隊三十多人,包括便裝及十幾名軍裝。

之後警察防線向基隆街推進,沿桂林街走。他見到十米左右距離外一班人,約十多人,其中有一名人士全身黑色,身上有護手及護甲,其餘人士部分有頭盔及口罩。該名護手護甲的人士向汝洲街方向跑,跑離警員,PW2追著他跑。追逐時,該人大叫「呢邊都有狗呀」。他之後見到該人頭帶深色蒙面頸巾。

追逐了約十至二十米後,PW2在桂林街近汝洲街截停了該人士,PW2用手搭住他,而該人雙手撥開再撥到PW2身上。PW2上前制服他在地下,該人仍然在反抗,手腳有郁動。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成功制服,PW2再為該人上手扣。控辯不爭議該人為本案D3,及被捕時衣著。

PW2指D3反抗時跌了藍色行山杖,而本身掛在背囊上。行山杖沒用袋裝或包裝,之後發現行山杖的底部膠塞不見了,金屬外露。

他帶D3上行人路,有搜身和調查,有問「點解會全身式裝裝備在深水埗」及「行山杖有咩作用」,而D3均指「我唔會答」。其後PW2向他宣布拘捕,控罪為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之後跟D3去長沙灣警署。


🔸D3辯方代表盤問

PW2指腰間裝備袋有伸縮警棍,手持盾牌。他到桂林街及大南街設防線,警棍仍在腰間;當他留意到有十多名示威者便開始追截,未有拿出警棍,亦沒有作出警告。他開初與D3距離十多米,同意展開追截D3時有其他示威者有其身邊跑,他重申其集中力就在D3身上。

PW2沒有留意當時有否很多叫喊聲或現場人士呼喊的口號。不太同意其時環境嘈吵,因同意有聲音,但應該不是很嘈。不同意追截時D3並沒有叫「呢邊都有狗呀」。

PW2指他用手搭D3,不記得用左或右手。當時同事在附近,而PW2是第一個截停D3。D3用手撥開再制服D3時,劉警員沒有使用警棍,不清楚前來幫忙的警員有否有用警棍。辯方指出當時有警員用警棍攻D3頭部數下,D3頭部及腳部的郁動是因為被警棍打頭。

PW2指執起行山杖再走上行人路時發現行山杖沒有膠粒。之後他帶D3上行人路搜查,同意問問題前沒有警誡;但不同意辯方指由制服D3到帶上警車,從來都無問過「為何在現場」「行山杖作用」或拘捕。
他補充指他收到指示,當日只需負責拘捕,警誡由刑偵警員負責。

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時續審,屆時裝傳召控方證人PW7 女警員 PC22158 。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4/14]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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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李清桂大律師

🔸D3作供中

🔸第一部分:內容有關其背景及2019年11月17日2130前,在理工大學內情況的供詞

辯方主問:
22歲,案發時19歲,職業gogox嘅自僱速遞員,案發時讀緊書,香港專業教育學校柴灣分校網絡安全科。父母審訊期間都在到場。父60歲,做電器技工,媽媽今年50歲,任便利店店員,案發時與父母、爺爺麻麻同住。深圳出生,2002-2004來港。

案發前去過理大,2017參加理大舉辦嘅機械人比賽,逗留咗半日。事發前對理大嘅地形建築不熟悉。

16-17號透過社交媒體知道理大發生社會事件。16號之前唔知理大嘅事,只知道中大,因為新聞有播。屋企食飯時會開翡翠台,嗰時我就會留意電視新聞。

17號 1500睇緊電視機直播翡翠台,當時係直播尖沙咀嘅情況,無放大播理大嘅情況,其後我就打開嘅youtube,youtube有好多唔同直播,唔記得咗邊個頻道,佢有直播理大入面嘅情況,佢都係喺入面行嚟行去,裡面好平靜,所以無咩新聞價值,無記者拍。

當時我嘅立場係中立,兩邊都有做錯嘅事,無話邊邊啱定錯,唔支持暴力。

當時我9月開學,我喺嗰段透過同學口中接收社會運動嘅資訊,當時佢哋都會講好多偏頗佢哋所相信嘅事情嘅消息,但當佢哋同我談及呢啲嘢時,我都會講出佢哋唔合理嘅情況,我指出兩邊都有錯,但佢哋將我歸邊做藍絲,從而喺校內杯葛我。

隨住社會運動嘅激化,我同佢哋嘅意見相左得更加遠,而我被杯葛嘅情況都更加嚴重。

就係因為我記憶中11月唔知幾多號,我學校一個同學喺西灣河中槍,我就呢件事講:「佢唔出去就唔會比人攻擊」但係我都有表達警方喺人哋舉出雙手下開槍都係唔合理嘅事情。比人杯葛我好不忿,亦好想知道事實係點樣,咁我就喺當日17號見到理大較為平靜,我就由屋企落樓嘅過海的士站經東隧前往理大。

約1600左右到達理大。的士司機話:「前面有路障,你自己行過去啦」,然後就放低咗我,咁我落車就見到路牌,寫住康莊道。

我沿康莊道入Y core,有路障,但路障只係阻住行車路,行人路係無受阻嘅,我就沿樓梯行咗去一個向下嘅地方。當時沒有警察駐守。

入去時,我係見到門口有蒙頭嘅黑衣人企喺出入口去檢查進入去嘅人士嘅隨身物品,同埋身份證明嘅嘢,例如學生證。

1615後入到理大範圍,我通過咗黑衣人搜查。地下嘅環境比較空蕩,外圍有雜物,沒有衝突發生。進入y core後(1),我尿急,就沿y core樓梯上平台搵洗手間,途中決定去問人。

跟住我見到一個著住普通裝束嘅姨姨,我就問佢邊度有廁所,然後佢就用手指指出方向,向前行轉右就會見到VA嘅建築物,然後我就前往VA建築物。(3)

由(1)去(2)約5分鐘,無留意路中間有咩特別情況。

去完洗手間就去咗外圍嘅建築,因為我係求知同不忿,我就沿M、J、F core行。因為我入嚟時已經由Y行過VA,所以決定唔行嗰邊,而去行另一個方向。

經過M、J、F,我就去到G、F、B、C之間嘅平台(3)。經過M、J、F,我見到平台有類似出入面嘅地方,出入口係圍住咗雜物,同埋好多塊高過人嘅板封住咗出入口,只留空咗一個可以比二至三個人通過嘅空間。然後同我進入Y core嘅情況一樣,約數十個,會檢查入嚟人士嘅隨身物唔同身份證明之類。

然後我就去咗右手邊,嗰嗰有座建築寫住A,應該係A core,嗰度有好多黑衫黑褲嘅人拎住酒樽同武器,鐵通之類。當時我覺得,如非必要都唔好去呢啲咁危險嘅地方,所以我就左轉,遠離A core。

我就沿平台經C、E、L行到接近北橋嘅位置(4),有停下觀察,嗰嗰位置可以直接望到成個北橋。嗰度有好多黑衫黑褲蒙面嘅人行行企企坐喺度。地下有紙箱裝住玻璃樽,似係汽油彈。我就無再接近,行過少少,都係喺附近嘅位置。

然後望到嗰好多黑衫黑褲蒙面嘅人士坐喺地下拎住啲酒樽同罐嘅嘢,喺到左倒右倒。我入嚟嘅主要見目的係求知同求真,咁佢哋做嘅嘢同我同學講嘅有出入,跟住我用手機影低嗰過程,有影到,但拍攝緊時就有著黑衫黑褲裝保護裝備嘅人衝向我度,去截停我,用粗口同比較差嘅語言話我,話我會害死人之類。

當時我唔理解點解佢哋咁鬧我,鬧完我之後就陸陸續續好多人圍住我,要我交出手機比佢哋檢查同學生證。影到嘅相片同影片比人刪除咗。

呢件事發生咗後我就去返VA建築物(5)嘅體育館,因為我一開始借廁所時無留意兩邊,我喺門口望下入面係咩事情。門口見到有一塊紙牌,上面寫住「請勿拍攝」,入到去就見到裡面有好多人,大部份人都無遮住臉,部份著黑衫黑褲,有啲著住普通衣著,仲有一種係類似著綠色黃色反光衣。好多都係坐喺度用手機,休息緊,甚至乎係瞓覺。體育館人的見唔到汽油彈樽。

我係著灰色T、酒紅色裇衫、黑色長褲、黑襪同一對白色鞋,沒有戴帽,有眼鏡,沒有遮蓋臉部的物品,沒有自備防護裝備,有書包,呢一刻書包入面所有嘢都係屬於我。包括膠紙膠、兩包煙、一支電子煙、一支水、一條充電線、鎖匙,銀包喺褲袋。

睇完體育館後我就去咗VA建築物嘅另一邊,去到食堂,一打門就見到正前方有一堆好似攤位嘅物體,第一眼望到嘅係一大堆杯麵、水,再行入去就見到一大堆衣物,然後就見到裝備(頭盔、眼罩、防毒面具),無見到武器。

我有進去食堂,入面有人,有啲坐地下,有啲坐枱食嘢,有啲係普通裝束,有啲係黑衫黑褲。有保護裝備掛喺身上嘅人士,仲有啲係著反光越衣,有裝備,有啲手持攝錄機。

我就繼續行入去,望到嗰度有幾間餐廳,當時我都肚餓,餐廳上面好搞笑地寫住一塊「免費 XXX 飯」,我覺得幾得意,同埋都肚餓,咪排隊去拎囉,拎咗後就搵張空枱坐低食,因為我唔想好似其他人坐喺地下食咁肉酸。

食緊嘅時候有其他人士坐過嚟搭枱,佢哋係著住反光衣嘅,佢哋同我say咗個hello,當時唔清楚佢哋喺理大做咩,唔覺得佢哋係示威人士,因為佢哋身上無任何攻擊性武器,頭上好似寫十字,我估係急救員。

之後我無理佢哋,就繼續食飯同睇手機,只見到朋友分享嘅身份,話理大有衝突,此外無特別事項。

然後就離開咗VA建築物,去咗VA平台門口食煙。本身有帶打火機,食真煙。

17嘅1930我覺得要睇嘅都睇夠,想離開,有嘗試經一開始入嚟嘅路離開,沿R、S、W、U去到Y core,落咗地下出入口,有停低(6)。

見到有警車,當時我諗住就咁離開,但係我望返左手邊,我望到Y core連住行車路嘅位置有啲黑衣人陸陸續續行緊出嚟,佢哋有著住保護裝備及手持雜物,應該係酒樽或者磚頭之類。

佢哋行緊出去康莊道嘅行車路,為數唔清楚,因為係低位望上去,然後我就決定唔喺呢個位置離開,因為我覺得我從樓梯行上去,我嗰位置會夾喺示威者同警方中間。假如佢哋有衝突發生,我有機會有危險。我當時覺得會有衝突發生。

跟住我上返樓梯行返去Y core平台上面,再行去G、F、B、C正門位置(7),行去呢個方向係因為我當時嘅認知只有3個出口,分別係Y座、北橋連去紅磡火車站同埋正門位置。

咁我就想行去正門位置先,因為嗰度同我入嚟嘅位置一樣,都有關口,我就認為冇得入自然有得出,我就慢慢向嗰嗰方向行手。

當時無用手機搵出口,因為我已經身在現場,媒體都係播衝突,所以我決定自己搵出口。唔知警方嘅佈防同呼籲,因為我手機有新聞,但我無開推送功能,同埋我睇嘅資訊多數都係喺社交媒體,例如IG同FB,無追蹤香港政府和警方嘅專頁。

就算有開推送功能,手機都唔會收到政府嘅新聞公告,因為我無跟蹤政府嘅資訊。

在(7),我見到前方所謂嘅關口就有一大堆著住保護裝備、黑衫黑牌嘅人士行去出口,當中都有人推住架手推車,上面都係一個箱裝住酒樽,應該係汽油彈,我係遠距離觀察遠過法庭門口(約30米)。

當時就無諗住喺嗰嗰出口離開,身處的地方催淚煙湧上平台,但該位置見唔到火光,亦見唔到有衝突,亦唔嘈吵。當時見唔到有警員嘅水炮車,亦沒有藍色水柱。他逗留數分鐘後已經離開,行緊去北橋嗰邊,已經見到條橋著火。之後去安全地方睇電話,認為VA 建築物是理大裡最安全的地方,所以直接前往該處。用手機睇到新聞同ig page,其中一個page 張相寫住「警方手拿實彈駐守喺理工大學外」,之後有圖片影住幾個警察每人拎住一把實彈槍。當時身處VA 建築物canteen 內,當刻感到害怕。之後喺手機youtube 睇咗7-10分鐘直播。直播地點係暢運道,影到有水炮車。片段有寫明理大實況,知道係理大出面情況,係示威者同水炮車前後行嚟行去嘅影像,與審訊時的片段類似。希望透過新聞及直播尋找一個沒有衝突的位置離開理工大學,但最後尋找不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4/14]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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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李清桂大律師

🔸D3作供中

🔸第二部分:內容有關2019年11月17日晚上2130時在理工大學內直至18日離開到科學館情況的供詞

直到當晚2130,有記者進入VA 建築物canteen 大叫 「警方呼籲,喺理大入面唔關事嘅人,依家從Y Core 嗰邊離開」。自己用電話核實該消息真偽,發現有instagram帖文講述同樣內容。這個消息沒有看見政府或警方的官方公佈。D3決定先離開VA Canteen, 跟從警方指示在Y core 離開。但前行途中已看到有煙霧向自己方向湧過來,亦有身穿示威者裝束推著類似投石機的物體往Y core 方向前進。與身邊同行的人亦聽到衝突聲及看到煙霧。D3 的判斷為Y core 不能離開,因為已經發生了衝突,謬謬然出去會成為箭靶。

因此決定返回GFBC 平台正門出口嘗試離開,覺得示威者已到Y core 進行衝突,A core 有機會離開。當走到一半時,看到有催淚煙從A core 方向湧過來,便沒有再往Acore 方向前進。當時看不到火光,只聽到旁邊人的聊天聲,聽不到任何警方呼籲或警方槍聲。呢段尋找出口的時間,並沒有戴上任何頭盔或防護面具。現場這些氣味有令自己流眼水及鼻水,亦感到剌鼻。當看到有衝突時,再返回VA canteen 的位置。但回到門口時,全身已經濕透,經嗰衣物的攤位時,有一名女子向他問「你咩事呀」D3回應受出面煙的影響造成。 女子問D3有冇衫換,D3話冇,之後女子俾咗套衫同幾支洗眼水俾D3。D3之後去咗VA 建築物內體育館內的更衣室進行洗眼同埋沖涼更衣。搞掂之後行返出運動場,瞓喺墊上面休息,聽到旁邊嘅人話警方喺2200 封鎖咗理工大學,2200 後離開人士全部會以暴動罪拘捕。之後自己喺google search 「封鎖理大」,在網上的新聞包括蘋果東網tvb確認有此消息。但看不到政府或警方的正式公佈。當刻感到愕然。自己一心進入理大望下,但自己突然被封鎖於理大內不能離開,感到害怕。

之後決定用電話繼續留意poly 嘅衝突有否平息,再搵冇警方或冇衝突嘅地方離開。之後返回canteen 再食嘢及睇直播,食完後去體育館搵位置休息,在體育館門口附近搵咗張墊坐喺上面休息。之後突然有幾個穿著反光衣人士,有啲揸住手機或拎住鏡頭影向休息人群的位置,就有人向佢地大嗌「唔好影」,同埋叫人遮住嗰樣,講話「遮咗個樣先,依家過咗10點鐘,如果仲俾人影到樣,啲直播俾人記錄低,然後警方喺直播入面認到樣,就有機會負上法律責任。」D3自己亦有回應自己不是示威者,亦不是參與這些衝突,但自己覺得警方會將所有2200 逗留在poly 內的人士控以暴動,所以決定聽從其他人的意見。用衣物遮住自己的面。當時穿著白色兔仔上衣、灰色短褲及人字拖,之後行返去canteen 位置搵拎衫嗰攤位,問嗰女仔有冇啲咩可以遮住樣唔好俾記者影到,之後嗰女仔執咗套黑色衫、黑褲、黑面巾同埋運動手袖。被告冇攞條長褲,話佢自己已經有。然後就去咗體育館及canteen 中間的洗手間更衣,之後返回體育館休息,再睇咗幾分鐘直播,手機電量約20% ,之後就休息。

D3離開屋企去理大前有口頭通知母親,淨係話出去兜嗰圈冇講地點。因為平時習慣唔需要特別交代。

2019年11月18號0700時,D3本身瞓緊覺之後俾其他人傾計聲嘈醒。聽到佢地討論緊警方攻入咗理工大學,正門著咗火。聽到消息後覺得緊張及不知所措。幾分鐘後就有一個穿著反光衣嘅記者入咗體育館門口,旁邊嘅人就問佢出面發生咩事。記者話警方冇進入理工大學,只係喺外圍拘捕咗人,正門嘅火警係由示威者自己造成。D3打開手機instagram睇新聞,見到警方話冇攻入理工大學。

約0730時,D3上返平台離開VA 建築物。平台當時約有10多名穿著白色衣著及反光衣人士。過了一陣,再有一反光衣人士話正門嘅衝突已經平息,叫唔關事嘅人向正門方向離開。D3 當時穿著黑衫黑褲,並有穿著黑色手袖及黑色面巾,同行人士亦有數名身穿黑衫黑褲。自己沒想過要換衫,因為覺得已經過了警方所指的2200期限,所有逗留理工大學的人士皆會以暴動罪被警方拘捕。而且身邊唔知有冇記者進行直播,為咗保障自己所以繼續遮蓋面貌。之後再有一大群反光衣及身穿黑衫黑褲連保護裝備人士加入同行。行走途中,有人向D3說「你咁著出去會有危險架喎」。於是D3決定去攞一啲保護性裝備去保護自己。D3攞咗一個頭盔、一個眼罩、一個防毒面罩及一對不相稱的手套。D3嘗試佩戴這些裝備,因為第一次所以花上不少時間。當戴上防毒面罩時發現一邊的帶斷了,扣不上,於是用黑色面巾包實。換完裝備後行返去白衫人士,他們行去A core 的緊急逃生門。

約0800時,有一個人打開門,D3跟隨隊伍一同離開並到達地面。因為D3穿著Converse 平底鞋,所以感受到出到地下好跣,D3 認為地下有水積/水氹。D3在17號並沒有到過任何有藍色水劑的地方,亦沒有被藍色水濟噴中。
控方新聞片段拍攝到D3離開理工大學後到達地面,但並沒有拍攝到D3從離開途中經過的地方D3。控方片段有拍攝到D3 到達地面後跑走,D3解釋因為看到暢運道及科學館道沒有警方的防線,希望以最快的速度離開現場。D3離開時並沒有手持任何東西,只有孭住背囊。D3 一直去到轉彎位也沒有看到警方防線,但突然有催淚彈射向自己並遮擋了視線。跑的時候身邊有不少人,D3與他們並不相識,亦看不見有人向警方作出攻擊或投擲汽油彈的行為。當看到催淚彈時,D3向後望發現一群人堆在一起,亦聽到左邊4-5米後有玻璃樽爆開及火光的聲音。D3看不到正前方有沒有示威者於警方進行衝突。D3聽到催淚彈的聲音時已經想離開,因為配戴的防毒面罩是損壞的,感到辛苦。D3 和旁邊的人並沒有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和物品,他們用了約10秒後便進入科學館停車場範圍。D3跑到牆面咳,同時亦有催淚彈在身旁爆開。D3希望到室內空間休息,身旁有人叫自己先進入科學館內。打開科學館後面的並不是D3本人。D3確認控方依賴的閉路電視及影片中看到的是自己。D3到達電梯大堂換衣服的原因是覺得沒有需要再使用這些物品,當時已經身處室內空間,不會受到催淚彈或汽油彈的傷害。現場亦沒有任何記者的人士,認為不用在遮蓋自己的面貌。D3 確認有把黑色衫、黑褲、黑面巾、運動手袖、頭盔及防毒面罩放進由保安給予他們的黑色垃圾膠袋。之後D3 希望尋找地方坐下看電話觀察出面的情況,但電話冇電,於是坐一陣就俾警方拘捕了。

D3確認以下證物屬於自己:
藍色背囊(自己孭住入理工大
灰色Tshirt 酒紅色Tshirt 黑色襪 (穿著進入理工大學)
白色T shirt 灰色短褲 白色拖鞋(理工內衣物攤位女仔俾D3的)
華為手提電話 2張sim 卡
2張八達通卡 (平常會使用的)
1張長者八達通卡(屬於嫲嫲的,平常會推著輪椅與嫲嫲出入,會幫忙保管)
黃色打火機(點煙用,並沒有用於點燃任何汽油彈)
3支生理鹽水 (理工內衣物攤位女仔俾D3的)
白色Converse 鞋(鞋上有藍色水劑,但不知從何而來
灰色內褲 (穿著進入理工大學)
6隻隱形眼鏡(日常使用)
1粒橡皮擦(日常使用)
4包紙巾(日常使用)

D3確認以下事項:
-沒有任何一刻想參加暴動
-沒有意圖去支持參與暴力和示威嘅人士
-沒有想過去理大做支援工作支持參與暴動嘅人士

🔸辯方主問已完結

[13:00 休庭,14:30控方將開始盤問]

#林芷瑩大律師 於休庭前突然向法庭表示自己正在發燒!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4/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厚福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0]
D20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懷疑汽油彈、一枝爐氣、一支鐵鎚及一個打火機,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D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

——————————
繼續由證人列表上的PW7作供,由D3大律師盤問
引述昨日播出的金馬倫道廣場的閉路電視片段V13-1,見到有警員在金馬倫道跑向漆咸道,PW7 確認係自己,當晚無轉入途經的後巷,唔知有無其他警員輔入去,睇片段的截圖,確認當時金馬倫道有途人。

D5律師盤問
PW7有一段時間企在漆咸道與加連威老道的交界路口,見到有人在加連威老道近加拿分道,由單數橫過去雙數方向,辯方指出距離約300米,法庭指示下確認為約280米,PW7 觀察咗2~3秒,之前無見過該批人,靠衣著估係示威者。

D11律師盤問
PW7當時無留意個別人士,只係作整體觀察。

其他被告的律師無作盤問,控覆問
PW7在地圖P438上指,該批人士係在約21A~33跑過馬路。

控方以65B形式呈上PW6 警員9681 的證供,PW6在厚福街檢取咗三支玻璃樽,各用索帶綁上一罐卡式石油氣罐,分別為證物P315, P373 & P374,證供呈堂為P456。

傳召PW8 警司 呂施浩(音)
在2019年11月19日01:50在漆咸道南駐守警方防線,以便裝當值,穿著警察戰術背心,有出示委任證在胸前,03:20 從通信機知道有人在天文台道定汽油彈,於是前往查看,講述由漆咸道轉入金馬倫道,轉入加拿分道,再向厚福街前行,見唔到有示威人士向警員掟疑似汽油彈,於是拔槍警告,少部份人走入厚福街,因厚福街內有人定汽油彈,觀察幾分鐘之後才進入,見到有人進入一座唐樓,門牌7-7A,隨軍裝警員上樓,見到梯間有好多雜物包括口罩和豬嘴,有人在不同樓層被控制,指示軍裝警員檢取證和作出拘捕。

控方播出兩段閉路電視片段,引證PW8所的口供。

辯方盤問
D3 & D13律師盤問,指出在第二段片中PW8和D13傾談,無作出拘捕。

PW8 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14:30 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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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法官叫律師提醒D3,已經休息咗一段時間,要關心自己的案件,可以用紙筆抄寫重點。手足提起精神,加油呀!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8/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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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7繼續由控方盤問。

庭上播放另一段碧街、彌敦道交界口之閉路電視片段,時段為當晚2300-2327。法官特別提醒辯方律師留意,片段涉及D7與D17案情。D7代表解釋日前已有片段截圖;法官澄清片段不涉及D7。

D17稱未能在片段中找到自己。法官表示,若然D17覺得片段太快,可以慢鏡播放,隨後則問:「會唔會係你唔係行呢條路?」控方亦指出,片段中見不到D17,唯一原因是他根本沒有行過這條路;對於D17表示不同意。

控:你隻狗唔係想養一生一世㗎咩?點解會選擇轉養?

控方指D17為人做事個性衝動、不顧後果。辯方反對控方建基養狗行為以確立D17人格的提問。法官回應:「講性格咋喎。Anyway, I am allowing this question.」

D17供稱,自己成長背景充滿動盪,故自比為懂隨機應變的人,不同意自己性格如控方所描述。他解釋,當初收養該狗隻是因為狗隻遭其原主人棄養;原主人與D17為小學同學,D17可憐狗隻面臨流浪,故此選擇領養牠。除照料牠日常外,期間他亦有不斷替其尋找合適的新主人,而臨近2019年尾,D17因無能力飼養狗隻,有向外尋找新主人。(法官:我希望你最後唔係遺棄隻狗啦。D17指最後成功找到新主人,法官安心點頭。)

控方就狗隻年紀提問,辯方反對,稱提問無太大關聯性。法官同意,稱「我由細到大都養狗」,並當場向控方指教關於狗隻牌照、飼養程序等。控方撤回該提問。

就碧街單位租約期滿前的大半個月曾經搬過床至何文田住所,D17指何文田住所的床有木蚤,故以碧街單位之舊床更換,讓自己可在何文田作寢睡,另買一張新床放於碧街單位,讓住在碧街的狗隻可有更多空間活動、休憩。(控方欲就狗隻轉養後情況再作提問,被法官質疑與本案關連,及後撤回提問。)

D17被捕時背包中的護目鏡是從新填地街的五金鋪購買,用作於何文田單位裝修。D17行山通常是行夜山,路線為油麻地搭地鐵到東涌站,再搭巴士直達鳳凰山山腳。(法官表示不明白控方大部分提問之動機,控方未有解釋。)

案發前一天,即11月17晚,D17與一對夫妻友人及另一友人行夜山。夫妻友人曾因D17行夜山時衣著相對單薄、簡單和缺乏行山杖,向他借出黑色頸箍巾;D17被捕時背囊中的衫褲為行山裝束,包括夫妻友人借出的頸箍巾。控方直指D17的行山習慣為謊話,因為他不應在當天衣衫單薄致友人借出衣裝,又質疑他「行一次山就會對腳嘅線條咁好?」

控方播方D17於街頭被捕片段及警署中的照片。控方問D17為何怕凍仍著短褲,D17指腳不怕凍,Core(核心肌群)在上身,故上身暖則全身不凍。(法官指控方與D17的對答不著邊際,擔憂只用作盤問D17也不知要花多少時日。)控方問頸箍證物質地薄,何以保暖,D17指平時及被捕日著樽領、高領衣服,現場穿上該件衣服。法官不同意該為高領上衣。

控方展示D17被捕後物件放在警署地上的證物照片(當中除衣物外,有三個頸箍,兩個尚在膠袋包裝未開封,一個沒有包裝)。控方根據照片上的十數件物件逐一問D17。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1103太古 #提堂

D1:張(25)
D2:容(32) 🔴已還押逾5個月
D3:鄭(25) 🔴已還押逾5個月
D4:高(61)
D5:徐(20)
D6:鍾(36)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高級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公眾地方,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支伸縮棍。

背景:警方經過調查後,2022年1月25日重新上門拘捕六人並即日提堂。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時,#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只批准D4及D5的保釋申請。在2022年5月12日及24日,#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分別批准D1及D6的保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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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仍需時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

D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及宵禁令獲批

案件押後至本年9月20日1430再作提訊,
D2,D3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其餘被告以原有或已更改條件繼續保釋⚪️

(兩位手足精神不錯🤍)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4/14]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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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李清桂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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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再開庭
D3作供尚未完畢

D3大律師收到強制檢測,加上主控官發燒。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續審,各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新案件

袁 (26)

控罪:
(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東角道與波斯富街之軒尼詩道路段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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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案件將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被告今日無需答辯,不反對被告保釋。

新增保釋條件:
- 不得離港
-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每星期報到三次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22日 下午14:30 於同一法庭處理轉介文件。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網上言論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鍾(32)🛑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5月29日, 意圖使該或該些司法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或該些香港司法人員。

(2) 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1月23日及於2022年1月24日, 包括首尾兩日, 在香港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 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 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 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3) 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10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日, 在香港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 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 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 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4)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1年7月2日至7月3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日, 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5)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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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警方發現有人於今年初在網上討論區以「全港藍店一日遊」, 「四圍去播毒」等字眼, 鼓吹新冠肺炎確診者傳播病毒, 涉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警方調查期間亦發現被捕人於2021年曾在網上鼓吹對法官使用暴力。

🔸辯方申請押後,仍需時給予被告法律意見。今天有保釋申請,獲法庭批准

現金40000
父親人事擔保60000
不得離開香港
居住在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回鄉卡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3次
宵禁令 0030-0630
不可在任何社交媒體發佈任何言論
不可接受及主持任何訪問

案件押後至8月2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被告以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網上言論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湯(20)

(1) 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20年8月5日與2020年8月14日期間, 首尾兩日包括在內, 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2) 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20年9月7日與2020年9月13日期間, 首尾兩日包括在內, 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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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天沒有律師代表,正等待法援批准。

法庭表示收到法援處的信件,日期為7月6日。法援處仍然等候被告提交財務背景,因此仍需要約8星期時間處理。

被告向法庭申請索取控方筆錄的警戒供詞。控方表示可以再給予被告一份副本。

被告申請更改一天的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8月30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感謝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2]

👤彭(23) #20210701黃大仙

控罪:侮辱國旗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毓華街與毓華里交界*,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方式侮辱3幅國旗。

*這是指近「敘苑粉麵茶餐廳」的交界,即毓華里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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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否認控罪。

控方案情:

控方外聘大律師指本案會有4名證人和2段共4分鐘的片段。

控辯雙方的同意事實包括涉案3幅國旗原本是被人用旗桿固定在位處毓華街與毓華里交界附近的金屬護欄,但在2021年7月1日15:30時,該3幅國旗被人從膠桿上拉下並拋棄在垃圾桶;調查警員在本案的調查;被告沒有案底;和證物沒受非法干擾。

PW1:

📌背景:


PW1是謝先生。在案發當日15:20時,PW1駕駛一部輕型貨車並將其停泊在涉案交界(嘉華大廈)附近,而他的車上是有一部行車紀錄儀,位於他車上的前頭玻璃。其後他與同事前往買外賣。

📌觀察:

當PW1與同事買完外賣上車後,他看到有位身穿無袖帶「少少藍色」的背心、藍色短褲和佩戴眼鏡及口罩的犯案人在毓華街拉下國旗並將其丟在垃圾桶,然後犯案人走向左邊*故從他視線中消失。其後,PW1再看到犯案人將國旗丟在同一個垃圾桶。最後,犯案人從他車輛的左邊方向(即萬年戲院大廈)離開前往毓華里。隨後他報警。

*PW1初時指該人走向右邊

PW1指當時犯案人的衣著在第一次犯案與第二次犯案時都一樣,故他肯定是同一人,而且當他看到犯案人第一次犯案時是特別印象深刻。PW1同意自己在庭上曾記錯垃圾桶及犯案人的走向,這是因為自己現時對當天的記憶只有「少少印象」。

控方大律師在庭上播放PW1車上的行車紀錄儀,片段可顯示犯案人犯案的情況,以及他與同事看到犯案人犯案時的反應和對話。PW1指出他當時的視角較行車紀錄儀較大。

辯方大律師指PW1在2021年7月1日約20:00時在警署下口供。在口供紙上,他形容犯案人年約20至25歲、瘦身材、短髮、約1.72米高、身穿「少少藍色」的背心和藍色短褲,和佩戴眼鏡和口罩。PW1同意沒有在口供紙中沒有提及髮型款式,並同意犯案人的衣著沒有特別特徵。

PW2:

📌背景:


PW2是警員13494。在案發當日,PW2與隊員在15:40時收到電台通知,要前往毓華街處理一宗案件。當PW2與隊員到達毓華街後,發現有3幅國旗被拆下,並在1個垃圾桶找回這3幅國旗,並在垃圾桶旁和另一處的地面找到2支旗桿。

📌搜證:

在16:10時,PW2用電話接觸和聯絡PW1,問PW1眼見的經過,因當時PW1不在現場。期後PW2要求PW1用WhatsApp將行車紀錄儀片段(即呈堂片段)傳送予他。當PW2觀看片段時,看到1名淺藍色背心和黑色短褲在毓華街近毓華里附近拆下旗桿並拉下國旗,並將國旗扭作一團並丟在垃圾桶,和將旗桿放在垃圾桶旁,最後從西面離去。PW2相信這時PW1未下口供。

在16:35時,PW2在「敘苑粉麵茶餐廳」觀看面向毓華里的閉路電視片段。這是因為PW1曾對他說犯案人曾經過毓華里離開,其後PW2在片段中發現犯案人。

其後PW2到萬年戲院大廈嘗試索取閉路電視片段,但由於保安員忘記閉路電視的密碼,故他無法索取和觀看。

之後PW2到麥當勞嘗試索取閉路電視片段。他觀看片段後,由於看不到犯案人,故他推斷犯案人已從南方離開。辯方大律師指當時犯案人可能從蒲景里離開或進入華麗樓和嘉喜大廈,PW2表示他不能排除這可能。

其後PW2到達被告所住的大廈索取閉路電視片段。他觀看片段後,發現疑似犯案人在15:33時進入大廈,並在15:34時進入二號電梯,最後在某樓層離開電梯向左走。他亦發現當時犯案人有的頭髮是金色且是中間分界,與PW1對他所述的一樣。PW2不同意辯方大律師指當時PW1沒有對他說犯案人的頭髮是金色和中間分界。

在17:15時,PW2將調查結果報告予警長和警署警長,並建議盡快上樓尋找犯案人進行調查。

📌上門拘捕被告:

其後身穿便裝和有掛上委任證的PW2與隊員在被告所住的樓層尋找犯案人,並向會離開電梯向左走的單位拍門找人。當PW2與PW4到了被告所住的單位拍門後,被告父親開門,PW2見狀馬上有表露身份和交代調查目的,其後被告母親前往單位門口。

其後PW2問被告父親當時身處單位內的人數,當時被告父親回答只有2人,然後那刻單位內正赤裸上身,身穿黑色短褲,頭髮是金色且是中間分界,走路方式(頭會後仰)和年齡與犯案人相似,瘦身材的被告從房間走出來。PW2同意當時被告身上沒有佩戴一些配飾。

PW2當時有詢問為何被告父親會答屋內只有2人,被告父親答被告是他兒子,他不知道被告已經回家了。當時被告已穿上黑色上衣。PW2見狀要求被告父親叫被告出房接受調查,那時被告已走到門口旁。

其後被告父親舉右手說「等陣先」,並問被告「你有冇做過先」,而被告當時有點頭和說「有」。由於PW2認為被告就是犯案人,故PW2表達進入屋內調查的要求,但被告父親和母親拒絕,表示不便。PW2於是向被告父親和母親交代進屋目的是希望找當日被告出街的衣著,其後被告父親和母親表示由他們拿出。最後被告拿著藍色背心、黑色背心和拖鞋出房。這時PW2認定被告就是犯案人,故他要求PW4保管這些衣物。

PW2指當時是希望拿到衣服後才確認自己想法,此外他當時沒有機會向被告對話等,所以他當被告說「有」時,他沒有立即警誡;PW2同意他當時沒有檢取口罩和眼鏡;PW2不同意當時被告父親問被告「你有冇做過先」,而被告當時是說「冇」;PW2不同意他問和叫被告拿出背心和短褲,最後被告從他房內拿出3件背心和2條短褲;PW2不同意自己在經過鞋櫃時叫被告檢取本是屬於被告父親的拖鞋,因為他從未進入過屋。

在17:45時,PW2對被告宣布拘捕。被告對他說「冇嘢講」。在此之前,他有向被告父親和母親解釋情況。

PW3:

PW3是警員7672。在案發當日,PW3曾前往案發現場拍攝相片。在18:43時,PW3前往「敘苑粉麵茶餐廳」翻查閉路電視和要求負責人保留閉路電視片段。在18:48時,PW3聯絡被告所住的大廈的保安員,要求他保留閉路電視片段。即使如此,他們之後仍取不到這些閉路電視,因為「敘苑粉麵茶餐廳」和被告所住的大廈均表示閉路電視已被「洗」掉。

PW3在庭上確認自己曾在2021年7月1日在警署拍攝被告和被告被檢取的衣物,並在22:09至22:51時與被告和其律師進行會面。控方大律師向PW3呈上會面紀錄(辯方不爭議會面的自願性和準確性),PW3在庭上確認。辯方大律師指會面紀錄只有一處有顯示PW2和被告間的對話(除警誡),即被告說「我冇嘢講」。PW3同意。

PW3指他自己沒有身在拘捕PW2被告的現場。

其後,PW3、他的同事、被告、被告母親與律師前往被告家中進行搜屋(此前被告曾與律師單獨會面),結果沒有發現,之後被告再帶回警署。

PW4:

PW4是警員16654。在案發當日,PW2是他的隊員。在17:43時,PW2檢取了被告的背心、短褲和拖鞋(被告是自願檢取這些衣物),PW4指當時自己在場,亦有將當中的情況記錄在記事冊內,和要求被告和被告父親簽署(父親表示在沒有律師在場下是不會簽署,但同意警方檢取上述衣物)。在17:45時,PW2拘捕被告。

PW4不同意PW2叫被告拿淺藍色背心和黑色短褲,然後被告從他房內拿出3件背心和2條短褲,最後PW2選取了1件背心和1條黑色短褲(即呈堂衣物);以及PW2說要檢取本是屬於被告父親(這是不知道)的拖鞋。

-控方案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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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證裁決: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考慮所有因素後裁定本案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明白權利,被告選擇不作供和不傳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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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辯方大律師指本案的重點是證人對犯案人的辨認。

📌PW1:

其一,PW1在犯案人在第一次拆國旗後的走向與片段所示的不同,在垃圾桶的位置亦有不同證供;其二,PW1亦承認現時亦已忘記細節。

📌PW2:

其一,PW2身份辨認包括被告頭部會後仰的動作,但這是第一次在庭上指出,亦沒有任何紀錄;其二,PW2的辨認不包括眼鏡和口罩,但這是關鍵情節,當然這些物品最後也沒有檢取;其三,PW2確認犯案人是有可能從蒲景里離開,或進入嘉喜大廈和華麗樓。其四,PW2的辨認包括金髮和中間分界,但PW1只提及犯案人的髮型是短髮。

📌其他:

本案證據亦有一些漏處。其一,本案沒有任何關於「敘苑粉麵茶餐廳」和被告所住的大廈的閉路電視(見PW3證供);其二,當一出電梯向左走時亦有3至4個單位;其三,不知道被告曾著這些衣物去那裡和做甚麼。此外,辯方案情是被檢取的拖鞋是屬於被告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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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裁決訂在2022年7月8日(即明天)15: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4/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D2已認罪還押中

案件背景:
2019年8月29日,晚上約11時,有人群在深水埗警署附近聚集,包括欽洲街、大南街、基隆街一帶,以及連接西九龍中心、欽洲街和基隆街的行人天橋。人群起初有30-50人,約23:19增至60-70人,他們高叫返送中口號,包括「光時」口號,佔據行人路,以及部分行車線,用鐳射筆照向深水埗警署。另外,亦有人士走向深水埗警署,投擲磚頭。
——————
【下午審訊】

📌傳召控方證人PW7 女警員 PC22188 陳嘉文(音)

如有請報料

🔹控方主問

制服及拘捕D4的警員

(詳情在PW7案情完結再補)

🔸D4辯方代表盤問

PW7不同意辯方提議的警暴行為:
-當她、警長496及其他警員將男子制服在地上時,其實已完全制服男子
-她及其他警員不停向男子頭部及身體以警棍揮打、毆打、過份武力
-即使警員已完全制服男子,將他制服在地上時已控制手腳,多名警員依然不斷毆打以打頭部及身體,依然用胡椒噴劑直接噴向面部及眼睛
-D4曾大叫「放我走呀,返屋企咋」,後有警員回答「唔好講嘢」;D4再回答「我去食糖水,真係對唔住呀」

(詳情在PW7案情完結再補)

1630完庭

辯方盤問未完,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時續審。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8/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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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4續審

D17指背包中的繃帶是過去受傷時使用,指該繃帶為彈性繃帶,無意將繃帶放入背包,重申沒有執拾背包的習慣。控方質疑為何當晚無需做運動仍然帶出街。背包中的濕紙巾則是用於清潔狗隻的屁股,而D17放狗時沒有帶上背包,控方質疑:「咁你究竟係將包濕紙巾用喺自己定用喺隻狗度?」控方問及D17當晚回碧街照料狗隻,為何沒有帶狗糧、狗零食,D17指,餵飼完狗隻便棄置了包裝,故背包內沒有該食物包裝。

控方問及為何D17重新搬入何文田後尚有衣物在碧街單位。(然後約有20分鐘法官、控方、D17開始談及搬屋、搬屋的call車服務、D17有多少傢俬、call車時的價格、call車的車種、van仔與貨櫃車及貨車的大小分別等,期間謝沈智慧法官生動地用手勢描述van、貨車、貨櫃車的大小。再談搬屋的實際情況,控方問碧街的床褥有沒有因搬動而損壞等細節,法官指以上搬屋細節不必再追究,並突然問及D20代表律師有關D20的指示,D20指不會出庭作供,但有一位辯方證人。)

控方拿出證物藍綠色北極狐牌背包繼續盤問D17,形容該背包「空間好大」,法官插話:「呢個書包一啲都唔大,仲細過一個正常書包。」控方堅稱該背包很大,法官勸說不果則道:「你自己拎個書包睇下啦。」主控手持證物背包,檢查一番後續向D17提問。

控(手持背包):點解唔將被鋪、枕頭放入個袋?
(法官、眾律師、眾被告、眾旁聽人士放聲大笑,笑聲響遍法庭。)
法官(笑):個袋點會裝到枕頭啊?
控(莫名執念):裝到㗎法官大人!(打開背包)

笑聲停止後,控方轉問D17平日到fusion、惠康買餸回何文田居所的路線,打開何文田一帶地圖問D17。擾攘約5分鐘後,法官才指引D17繪畫路線。(D17代表律師趁D17畫圖期間,向法官要求請其指示律師通知另一尚未出庭的辯方證人早回,該指示律師走出庭時被法官喝停,因法官以為她是辯方證人。)

經解釋後,法官見到地圖上的路線起點在油麻地站。
法官(怒氣):我叫你畫何文田吖,做咩畫油麻地?
D17:因為我通常喺油麻地A1出口行去。
法官(恍然大悟):噢~明白。
法官在觀察地圖時,直指:「我真係唔熟呢區。」

控方向D17指出控方案情,當中包括:「高先生,請你指出你是否同意你喺2019年11月18日晚上帶同書包入面包狗專用嘅濕紙巾,參與油麻地一帶的暴動,打算暴動完清潔自己?」
D17全數不同意控方案情。

1600 辯方進行覆問。
1615 完成覆問。

D17作供完畢

明天將會傳召D17的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4/40] 案件第三組

下午進度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厚福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0]
D20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懷疑汽油彈、一枝爐氣、一支鐵鎚及一個打火機,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D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

——————————
D13律師稱在開庭前交咗陳辭大崗畀法庭書記,反對控方播出一段閉路電視片段,法官表示控方提出四段影片,辯方只反對其中一段,考慮應以案中案處理,抑或係當作陪審團要解決嘅問題方式處理,先聽雙方意見。

辯方指控方稱片中人係D13,根據AG Ref no. 2 第一條件,片段清晰度低,只係黑白,不能見到五官、衣著和裝備,只係從遠處拍攝,不應給陪審團作比對之用,引起嘅偏見會給不公較大,希望法庭行使酌情權剔除證供。

控方不會爭議法律議題,表示法庭應同環境證供一併考慮,該片段的時間係03:25:00~03:25:10,片段一開始時見到有兩個人在金馬倫道馬路中間行向漆咸道南,現申請增加由03:24:35開始的片段,會見到兩人從畫面頂端行入畫面,午飯時再揾到相同路段另一彩色片段,同樣見到兩人,申請加多一條片段,對比返時間、地點和特徵,足以畀陪審團作比較。

法官講述他的觀察和建議雙方要處理的三個問題,隨後控方播放五條片段,法官叫主控對片中人作描述,問辯方有無反對。

(詳情後補)

案件明日10:00同庭再訊。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08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07
2022.07.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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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21/19] (#1113上水 誤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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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19/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14/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5/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審訊 [5/4] (#20200630中環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5/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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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彭(23) #續審 [2/2] (#20210701黃大仙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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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陳(53)🛑已還押11日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20220626太古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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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月08日 星期五 】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審訊 [19/25]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5/14]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審訊 [5/4]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5/35]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21/19]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5/40]

(081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5/14]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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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李清桂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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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和D3律師都表示檢則都係陰性,D4身體不適,申請去見醫生,法庭批准,案件押後至14:00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司法機構打錯時間,今日並非09:30續審,而是裁決,並會在15:30處理。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630中環 #審訊 [5/4]

D5: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
————————————-
控方代表: 張大律師
辯方代表:#謝志浩大律師

0950 開庭

辯方昨天已交詳細書面陳詞及呈上同案其他被吿認罪紀錄,另有附件證明D5事後沒有就遊行在社交媒體貼文。今只作重點口頭補充。

辯方結案陳詞四重點

1)控方引用戴耀庭及其他2人佔中案件對參考有限,在背景、證供跟本案很大分別,佔中三子戴有明言佔中,就算其他兩人沒有發言也人所皆知他們共同理念

2)被告D5同本案其他被告D1-4在正據方面有明顯分別,如記者會發言內容及長短,也沒有正據D5在6月30日後在社交媒體貼文呼籲遊行

3)希望考慮當日為突發事件,不要作事後孔明,看中國影片支持D5説法企在後排,原本沒有打算發言,沒有事先組織或計劃,當時只是一名新手區議員在陳皓桓要求下臨時發言,記者提問時也不知其全名只呼「泰哥」

4)本案獨特處在其控罪日期是民陣就遊行上訴仍在進行中未知結果,有可能獲批不反對通知書,如D5作供所言知道已往曾有2次其他遊行上訴成功。D5在短短五十秒發言從冇如其他人般表示有理冇理明天也要遊行。

法官澄淸及提問:
法官指同意D5沒有在社交媒體發文及沒有片段或證據D5在七月一日遊行中出現。就第三點辯方澄清被告同D2阿牛,D3相識,D5作供指會上其人發言沒全逐個字都聽到,只係知道有人講被捕風險,民陣上訴中及堅持上街。就第四點法官指主要考慮D5只是撐場定跟隨D1堅持遊行。

10:46完庭

案件押後至7月12日 0930 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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