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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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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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月13日 星期三 】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8/4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1/28]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審訊 [1/5]

🕤09:4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8/35]

(080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1鰂魚涌 #0811太古
#審訊 (1/28)

王婆婆(65)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港鐵鰂魚涌A出口(控罪1) 及太古站C出口(控罪2) ,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0945】開庭

嚴官指原先處理本案裁判官將於稍後審訊同案另一組被告,因會傳召同一班證人及相同證物片段呈堂,為免不公平改由自己替代。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答辯,並指早前染疫,今早剛在大欖醫院完成8天隔離可出庭,自己血壓有問題,嚴官批准審訊全程坐下。王婆婆謂今日13號係劉曉波死忌,自己下壓89心跳64,被嚴官提醒不要說與案冇關内容。

答辯:不承認2項控罪

控方今早將修訂案情撮要交法庭及被告,主要增加證人PW12-16及證物,康山廣場改為康怡廣場。控方有16位證人(8位同片段時差有關)沒有警誡供詞,有21段錄影片段呈堂。王婆婆表明不同意片段因發覺很多時差問題質疑準確性,證人好多口供會親自盤問,亦要求控方證明片段來源。三次查問下被告沒有回答有否證人。

裁判官指首先處理21段片段之呈堂性,控方同意先傳召8名相關證人。

📌PW1 潘豔華(音) 地鐵員工
主問
地鐵助理安全主任,負責處理中央閉路電視系統。案發日太古及鰂魚涌站有保存CCTV片段,警方在2019年10月4日上公司取走存入USB手指片段。回答控方紀錄時段證人指每日處理不少片段不記得,需看口供但指當時是根據警方要求時段提供,記憶中有29個鏡頭(鰂魚涌20,太古9),但其中太古E出口一個鏡頭當時黑屏出現‘No Video’(可能受到破壞)。PW1看過供詞回答鰂魚涌站時段由2130 至2230(證人稍後修正為2300),太古站為2200至凌晨,所有片段交警員6665。庭上確認交警方USB手指(P1)
🔸片段資料解讀
控方庭上先播放2片段(QUB1及2)為一號月台車尾及車頭鏡頭2130-2300(證人更正口供紀錄2130-2230是不正確)問到片段左下角為何出現PLAT4,證人指因港島線CCTV為舊系統,左上角及右上角資料才是正確,分別出現鏡頭位置(PLAT1)及時間,畫前下方資訊可以不理。問到可否提供車站平面圖控方回答沒有,會透過8名證人確認位置。被告不滿意指控方準備不足浪費公帑,拖慢進度。法庭指可8名相關證人作供可以依賴書面口供再以口頭補充加快進度,詢問被告3次下沒表示反對。再播放
太古站TAK1,片段只得左上及右上資料,即位置及日期時間,片段底部沒有資訊同鰂魚涌站片段不同。

【1113 】被告投訴進度緩慢後,指改變答辯意向,嚴官不肯定是真心改變意向定抗議審訊進度,建議早休20分鐘讓被告認真考慮

【1137】被告改變意向承認2項控罪並同意案情

📌裁決:
裁定2項控罪罪名成立‼️

📌被告求情:
被告66歲獨居,很早已沒有工作,近年一共有4次案底,本案發生後2019年8月14日返回深圳自置物業時在關口被拘捕,內地部門查問其在港本案示威時情況,其後在深圳拘留所被扣留16日後分別被送到深圳第三看守所逗留30天及在西安扣押4、5日,之後才帶回深圳接受居家監視,前後約十四個月失去自由,最後2020年10月2日才回港。

【1212 】休庭至1230,指示控方嘗試索取被告在大陸被捕詳情,如再需時可能會再在1300 開庭處理證物及判刑。

【1240】同庭需先臨時處理另一案件,待完成再處理本案。

【1303】
控方指可聯絡內地索取資料但要3至4個月亦唔肯定回覆,證物P1交回警方,副本存法庭。被告指不用索取內地報告。

⭕️判刑押後至下午3:30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提堂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普通襲擊

- - - - - - - - - - - - - -
~控方要求答辯。
~由於案件與之前另一單案件有高度關係,辯方要求先取得該案件的錄音,在取得文件及聽取法律意見後才開始答辯。辯方申請押後八個星期。
~現定於2022年9月7日 9:30am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一號庭再訊。
~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07月13日 星期三 】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早上有庭而下午續審的庭仍須報料*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35]

D1: 謝 / D2: 馮 / D3: * / D4: 曾
D5: 黃 / D6: 劉 / D7: 游 / D8: 范
(15-29)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7]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A、C、E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
[09:41] 開庭

主控稱早一兩日得悉多一名被告認罪,8名被告中5名認罪,3名受審訊。

D5在審前覆核放棄擔保,被還押,目前在隔離中,今日未能出庭,懲教表示明天才可以上庭。

法庭先頒令不得報導被告D3的任何個人資料。

控方申請4名警員的身份保護令,各名被告人沒有表示反對。控方申請理據:戰術特別小隊身份受到高度保護,控方確定他們仍然是戰術特別小隊成員,身份泄露會嚴重影響個人及家人安全,承受龐大心理壓力,不會受影審訊公平公正。

控方證明保密不會影響司法公立,如果法庭頒下保密令可以保護證人及其家人安全,不影響其作供。證人作供只會豎立屏風,辯方律師亦能見到證人容貌,不會影響司法公立。鑑於辯方不反對,在不影響司法公義及保障公眾利益下,本席批准控方申請,就4名警員的身份頒下保密令。

目前有較多被告人認罪,控罪需要修訂,本席認為修訂保密令及保密證人的名字修訂。

控方申請先作出控罪修訂及答辯,然後處理已認罪被告的控罪。

法官突然表示明日另一單認罪答辯需要處理,不知會處理幾耐,D5律師是同案,表示控方有20分鐘片段,需要半日處理;法官預計本案明日現實上不會開庭。因為D5律師會與法官在同一庭,或者會處理D5案情。

法庭書記宣讀修訂控罪:
(1) 暴動,D1~D8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第19(1) & (2)條。在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D1 不認罪,D2 認罪⭕️,D3 不認罪,D4 不認罪,D6 認罪⭕️,D7 認罪⭕️,D8 認罪⭕️

(2) (D5缺席)

(3) 襲警,D6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在2019年9月29日在金鍾政府總部,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韋鑑江(音)
D6 不認罪

(4) 襲警,D7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在2019年9月29日在金鍾政府總部,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偵緝警員13751
D7 不認罪

認罪被告中D6、D7及D8都有擔保,控方向法庭撤消擔保,辯方反對,希望待法庭裁決後才撤銷。法官認為唔差在一個鐘,為令大律師更方便取得指示,維持擔保。

休庭一小時供控辯雙方處理案情。

[11:12] 控方已處理好案情

經修訂的D2、5、6、7、8案情摘要:(D5缺席)
2019年6月開始香港發生一連串社會事件,9月29日市民在銅鑼灣祟光集結遊行,前往政總外一帶的方向,警務署署長之前沒有收到任何通知。

警方曾發出警告,港島交通受嚴重障礙。1535集結政總外,黑衣人堵路,部份示威者佔據夏愨道東行線。
1605大量示威者於夏愨道花園聚集,與警方對峙。以遮陣作掩護,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在橋底放火,警方撤退,後他們與政總外的示威者匯合。

1620政總外一帶發生暴動,大量示威者集結,有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硬物及以雷射槍照射警方鏡頭,警方不時展示旗幟,500名示威者包括D2、5、6、7、8,他們集結並構成暴動,以政總為目標行動。夏愨道東行線沒有交通,西行線受示威者控制,警方發射藍色水及催淚煙驅散。

示威者在夏愨道天橋底發出多次攻擊,停留夏愨道西行線的示威者開始佔領東行線。

1641開始,夏愨道和天拿道天橋的示威者發動攻勢,示威者向樂禮街及添馬街後退。

1648警方展開行動,從夏愨道、添華道及添美道拘捕D2、5、6、7、8,多個鏡頭拍攝到示威者的行動,將呈上作控方證據。

片段準確標示D2 (1645-1651)
1648警方已發射藍色水,D2 被女警21086在夏愨道天橋截停並制服。D2穿灰色衫、戴防火手套、藍衫、黑褲、黑手袖、藍口罩及兩張八達通。

D6相關
截圖準確標記D6身份,夏愨道和添華道交界的示威者發動攻擊,警方射藍水及催淚煙。

1641在D6夏愨道向政總前進,D6在人群中,有人向政總投擲硬物。

1648 韋鑑江(音)高級督察追捕D6與另一男子,男子曾襲擊警務人員,D6曾掙扎。身戴防毒面罩、護目鏡、黑手套、黑長袖衫、黑褲、白手袖、米白色背囊袋有 蘋果手機、頭盔、黑色防水袋、白短褲。

D7
偵緝警員13751看見D7向金鐘方向逃走,不斷掙扎並嘗試逃走,用右腳踢13751兩次。戴口罩,黑衫,袋有蘋果手機,兩張八達卡,電筒,噴漆,白色粉末,兩支生理鹽水。

D8
截圖準確標記D8身份,D8站在政總的花叢上
1647 D8與其他示威者在紅棉路集結
1606 示威者撤退至金鐘道,不斷攻擊警方,沒有散去,警方向金鐘道東掃蕩,示威者與警方防線保持距離。在統一中心及太古廣場之間時,警方採取行動。

1725 警員12436到達海富中心外看見D8與其他示威者逃跑,D8撞向一名警員後跌在地下,D8後被12436拘捕。D8 身穿黑衫黑褲、藍鞋,勞工手套,袋有蘋果手機、黑帽、黑衫、黑褲、黑背囊、防火手套,藍色衫。

D2, D6, D7 & D8 同意相關案情。法庭裁定D2、D6、D7及D8暴動罪名成立

D5 需要在明日才能核實
法官認為若D5有任何變動(答辯立場改變)會影響審訊,所以留待D5在場時再處理。

另外D6第3項控罪不予起訴,控方申請存檔法庭,除非有法庭命令,否則不予起訴。
D7第4項控罪不予起訴,控方申請存檔法庭,除非有法庭命令,否則不予起訴。

D8只有一條控罪並已認罪,但他為另一宗案件的D9,有另一條控罪,控方會申請該暴動罪存檔法庭,除非有法庭命令,否則不予起訴。

關於今天認罪的4名被告,控方建議今天不播放影片。D2、5、7、8初犯(唔肯定有無提6係咪初犯)

關於D2是否傾向審訊後才判刑
大律師表示:D2現在18歲,不知道法庭會否索取相關報告。

法官認為問題在於審訊時法官會看到與D2相關的片段,可能會影響法官判刑。

D8大律師:認為在21日內可以同時睇片和索取報告,然後押後一日聽取案情。D8沒有索取報告的問題。聽完所有審訊再作求情及裁決。

D7意向:聽完所有審訊再作求情

D6意向:聽完所有審訊再作求情,不牽涉索取報告

D5不在場,但傾向聽完所有審訊再作求情,不牽涉索取報告

控方與需要審訊的辯方差唔多可以簽到承認事實,證人只會在20名以內,控方估計8月頭完成證供。

法官表示裁決約在9月尾,技術上先畀裁決日子,將會以書面通知。暫定D2、6、7、8押後到8月30日09:30 判刑,期間所有已認罪的被告人要還押。

如果有進一步押後會有書面通知,如果想開庭可以寫信予法庭申請開庭。

D1、3、4的同意事實需要時間處理,未必可以今天完成。控方將不會讀Opening,控方會明天呈交開案陳詞及承認事實。

法官傾向開審時先睇無爭議嘅片段,再傳召證人。

D5希望申請答辯押後至明天下午2:30PM,獲法庭批准。

主控希望法庭批准明日由他的律師處理,獲法庭批准。

D1、D3、D4押後到7月15日(星期五 )9:30AM開審,各人以原有條件保釋,暫不需到警署報告,直至有其他命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裁決 #企圖縱火

李 (29)

控罪:企圖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159G條
被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九龍太子水渠道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水渠道與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的橙色封鎖帶,意圖損壞該財產。

辯方代表: #莫彥婷大律師
——————
📌 裁決結果
🔴‼️ 罪名成立‼️🔴


📌 裁決理由
法庭不接納被告關於特別事項的所有說法,李官認為即使被告辯稱「回到警署已經很累」,但不會不問不聞所簽的文件。同時李官亦不接納被告指「自己只是搬字過紙」,因為一如被告所稱,若曾遭到警員毆打及被拒睡覺,被告不可能不弄清楚這兩位「來者不善」的警員要她簽署文件的原因。

另外法庭亦不接納被告的作供。被告指事發日晚上用膳後乘巴士回家,下車後尋找香煙和火機想抽煙,亦想到便利店買酒,所以手持火機走到公園。李官指出上述說法有不少疑點,若然被告慣性下車抽煙,必會停在巴士站找煙,即使買酒亦無需走往居所的相反方向,因為便利店無處不在。

李官接納被告被捕後的口頭招認:「用打火機燒條嘢,畀啲伯伯入去」,所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 #求情 陳詞
(部份內容因涉及私隱,已省略)
李氏因身體問題,須經常出入醫院

法庭決定為被告索取背景及醫學報告。



案件押後至本年七月廿七日上午九時半同庭判刑,期間被告需還押懲教監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1鰂魚涌 #0811太古
#審訊 (1/28) #判刑

王婆婆(65)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港鐵鰂魚涌A出口(控罪1) 及太古站C出口(控罪2) ,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王婆婆今早承認2項認罪,嚴官押後下午判刑

【1530】開庭

📌判刑速報:32個星期即時監禁‼️

簡短原因:
同意案情指參與快閃遊行及集結。有過百示威者集結於鰂魚涌站,有拆欄桿,堵路並用雷射光照射警察。被告有揮動國旗,其後乘車到太古站再參加集結,被告有頭盔,防毒面具,國旗及標語,是有計劃。法庭每項控罪以40個星期作起點,開審日認罪只作20%扣減,兩控罪同期執行,即32個星期即時監禁。

按:扣除還押日子,應該差唔多可以獲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31油塘 #答辯

王(19)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九龍油塘油塘邨富塘樓地下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刀。

控罪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62(a)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九龍油塘油塘邨富塘樓地下外保管一樽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答辯
D1:
控罪1: 認罪🔴
控罪2: 不提證供起訴,撤回控罪🟢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7日下午2:30同庭作判刑,為D1索取背景報告、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期間D1需要還押🔴
辯方需要於7月25日或之前向法庭存檔求情文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0914牛頭角

D1 劉(27)
D2 萬(29)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D1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控罪2: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D2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法官新增保釋條件:
D1 D2不得離港
D1 24小時內交出過期既BNO
D224小時內交出特區護照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25日1430時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14淘大 #0914牛頭角 #提堂

D1 李(20)
D2 范(31)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D1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1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鄺志文。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870。

D2法律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
📌答辯:
D1:
控罪1: ‼️認罪‼️
D2:
控罪2: 不認罪
控罪3: 不認罪

案情:
2019年9月14日,一群親北京人士在九龍灣牛頭角道附近清理連儂牆,並揮舞中國國旗,其後一群黑衣示威者出現,並與親北京人士一同進入淘大花園商場。黑衣示威者與親北京人士發生衝突,黑衣示威者包圍PW3,並對其進行私了,其後D1在現場被捕。D1於2019年10月10日踢保,並於2022年5月3日被重新拘捕。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7日下午2:30同庭作判刑,為D1索取背景報告、更新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期間D1需要還押🛑

另外,D1明天早上9:30需出席1118理大 案件提訊,控方向法庭申請對懲教署作提訊命令。

就D2的審訊,控方會播放2段閉路電視片段,總長約10分鐘。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1日至22日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作審訊,控辯雙方需於2022年11月14日前向法庭存檔承認事實。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4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13
2022.07.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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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5:00
👤李(22) #宣布判決理由 (#20200528旺角 非法集結 2項襲警;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8日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惟申請被拒,維持原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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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9/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馮(21) #依令緝捕歸案 (#1001荃灣 暴動)
👤*(13) #依令緝捕歸案 (#1013將軍澳 暴動 蒙面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曾(18) #依令緝捕歸案 (#1001荃灣 暴動 襲警)
👥施,梁(22-26)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范,杜,盧 (20-31)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18)🛑因另案還押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理大 暴動)

🕝14:30
👤黃(20)🛑已還押逾1個月 #審訊 [2/35]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45
👥李,戴,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9/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鄭,張,張,嚴,李,郭(18-31)🛑廖已還押逾18個月;鄭,張,張,嚴,李,郭已還押逾15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2] (#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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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15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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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 龔振祺/前油塘區議員(30) #裁決 (#20210615油塘 在公眾地方打鬥)
【 07月14日 星期四 】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9/40]
📍#區域法院第三十五庭 #求情

🕤09:4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9/35]

🕤10: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審訊 [2/5]

(082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12:56 休庭至14:30,目前餘下A9的陳詞未處理

*李(31)預料會在明天答辯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不依期歸押

👥D1王(19)

控罪: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 D6]
(4)管有危險藥物 [D1]

🔺案件安排在上午進行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理大

D19: 李(21)🛑因另案還押中

控罪:
(1)暴動(指向D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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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承認暴動‼️

控方案情撮要:(有料可報料~)
警方於2019年11月17日起包圍理大附近一帶,理大A core外凌晨時分一直發生衝突,警方出動裝甲車及水炮車發射藍色水,亦不停發射催淚彈,現場情況煙霧瀰漫,一直有爆炸聲。11月18日約凌晨5時,警方於理大對出的暢運道推進及拘捕,包括本案被告(合併案件D19)。

控方已呈上背景口供,被告案發當日無刑事定罪紀錄。被告現時另涉及 #0914淘大 #0914牛頭角,昨天於觀塘裁判法院承認非法集結,現時需還押至2022年7月27日下午判刑,期間索取勞教、更生、教導所及背景報告。

辯方求情:

辯方已呈上背景及求情信件。先前已去信法庭願意承認控罪,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仍符合教導所年紀限制,他尚有不足一個月便21歲。

確認本案於2021年3月5日排期,合併後擬定於2023年2月審前覆核及同年4月開審。鄭念慈暫委法官指案件排期後才認罪,據上訴庭案例的量刑指引,刑期扣減只有20-25%。辯方明白被告在排期後才認罪不會有三分一刑期。

鄭念慈暫委法官指被告會否是因為就快21歲而認罪,而非有悔意。辯方指出被告撰寫的求情信內容可見其悔意,亦承認大部分案情,他於理大被捕後曾到精神科49次應診。

被告當時18歲在現場,非常年輕,事件對他影響很大,案情中只有指出他曾拉走一個被警方控制的人,同意暴動案案情嚴重。

鄭念慈暫委法官指共同承認暴動的刑責,在現場協助已是參與暴動,只接受無證供顯示他曾發射弓箭及投擲汽油彈,亦不會推論。重申不同形式參與亦需負同樣的罪責。

辯方指被告求情信坦白承認自己當日曾做過的事,見到社交媒體有區議員呼籲「守護理大」,之前一直是和理非,當日入去理大後有人給他裝備及護甲,他希望得到注意而穿上。案發時企後排位置,希望在場支持,也有包庇的心,以為無武器就可以在警方推進時讓其他有武器的人先走。而他曾拉走一個人,只是出於想幫忙。

辯方希望法庭於判刑時能考慮被告真的不是主動攻擊警方的人,考慮其悔意及坦誠,為未滿21歲又願意認罪的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家人、老師及教會亦有寫為被告求情信。

被告非法集結後受警方擔保至2019年10月10日就踢保,本案不是在擔保下犯事。辯方指被告當時2019年9月被捕未有反思才會再繼續參與本案的行動。但理大事件到被告影響很深,他其後主動到精神科求診。

鄭念慈暫委法官總括被告求情信指被告當時「拎裝備就以為自己飛虎隊」(不是原句),而被告對自己所作的事感到很後悔,其他呼籲者、背後策劃者的人就不用承擔責任,但被告他及其他年輕人就需要面對現時的罪責。

1100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7日0930時作判刑,希望在被告另一案件的判刑前為裁判法院作其指引。❗️被告將於同日1430時於觀塘裁判法院為 #0914淘大 #0914牛頭角 非法集結案件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依令緝捕歸案

👥D1王(19)
*案發時年齡

控罪:
(2)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中環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3)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2019年8月27日,黃大仙環鳳街秀芳商場外管有2.72克草本形態大麻,及內含大麻酚的0.01克固體。


背景:
王及同案D2-D5於2019年9月首次提堂,各被控於6月12日金鐘參與非法集結,王另被控6月21日灣仔警總刑事毀壞及8月27日管有危險藥物。

2020年4月22日王承認刑事毀壞罪,即於2019年6月21日灣仔警察總部正門附近外牆寫上「condom」等字。2020年6月10日被判12個月感化令及賠償1200元維修費。

2020年6月17日同案的D2及D5承認非法集結 ,王於同日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王及D3,D4,D6就非法集結不認罪。

經過多次過堂並罕有地先後經兩位裁判官進行審前審核後,案件於2020年10月27日案件正式開審,王缺席審訊,#劉綺雲裁判官 於王連續兩日缺席並失聯後向他發出拘捕令。王昨日於西貢被警方拘捕,今日帶回東區裁判法院劉官席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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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開庭

🔹控方指今日主要處理3事項:
1)執行2020年10月28日發出之拘捕令
2)處理兩項控罪答辯
3)申請押後以便向律政司索取進一步法律意見

📌答辯:承認兩項控罪‼️
(上述控罪編號(2)(3)是根據2020年3月控罪書,案件編號其後有改動)

📌缺席審訊解釋
代表指缺席審訊主要因誤信朋友教唆及擔心法律後果,現在已有真誠悔意,所以今日庭上承認所有控罪,不反對充公$2000保釋金及押後再訊。

【1243】完庭

案件押後至8月31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 第8庭作提訊,到時再處理案情。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還押由懲教看管。

📍同案其他被告的案件進度
經過劉官接手近兩年來最少21堂聆訊後,同案不認罪的被告早前終於提交結案陳詞,惟控方提示當時律政司正就辯方陳詞中的一宗非集案例提出終審上訴許可申請(現已取得許可) ,即使控辯雙均指上訴所涉及的範疇與本案不適用,但劉官堅持要等候終審裁決,因此暫時排期8月31日各被告一同提堂,屆時是乎終審上訴結果再作打算。

由於劉官對判刑的一致性極為重視,相信王即使現承認所有控罪,但仍需與認罪近25個月(非集最高判刑為24個月) 的D2,D5一樣等候其他被告裁決後一同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9/40] 案件第三組

【上午審訊】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李(18)被控同日於厚福街與金馬倫道之間的後巷,保管鐵鎚及打火機。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李(18)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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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匯報雙方同意以截圖冊取代部份證物。

傳召控方證人PW13 警員19212

控方主問
PW13 由17/11/2019當日0800當值到19/11/2019 0200,主要維持漆咸道南防線 。

0330 收到指令有示威者衝擊,落車向金馬倫道跑到27號,後巷比較暗,火光從內掟出,燃燒5-6秒,同隊員入到後巷,入後巷前有見到隊員制服。

PW13由7717接手D12,佢當時服裝係綠色外科口罩,薄膠手套,右邊褲袋搜出藍色打火機 ,iPhone 6,身穿黑色Batman tee,黑褲。0410宣佈以暴動罪拘捕,被告見證下將所有證物放入同一個證物袋,期間被告及證物一直由自己看管。0525上車離開現場往葵涌警署,0545到達,等見值日官,0645由33871接管D12及證物。自己大約1245離開葵涌警署,此前,從旁指導拍攝還原照片,目的係還原被捕時衣著,主問時問到被告是否願意被拍攝,PW13唔記得當時邊個叫被告戴住口罩,以及有無問過被告意願,但其後控方澄清立場不需要問這問題。PW13認識7717 因為同屬深水埗隊伍。

控辯就有關相片的呈堂性爭議,法官請證人離庭避席,希望搞搞還原照片嘅法理問題。

主控引述包括梁天琪案等4個案例,指即使還原照片做法唔理想,但唔係由法庭去定,法庭係考慮照片呈堂關聯性,酌情權以及還原照片並不屬強迫作供。

辯方指PGO內無就拍攝手法有任何指引,不打算索取PGO其他機密或無關本案嘅內容。

目前控辯雙方就還原照片嘅陳述未有共識,辯方希望可作口頭補充。辯方指此議題的情況雖不罕見,但案例上只有一兩宗;李慶年法官謂「我不入地獄 誰入地獄」,所以佢會寫判詞。

-案件管理-

法官表示由於過往未有案例就還原照片有詳細判辭,十分希望就呢個機會寫到,要求控辯雙方做功課參考PGO 保安局指引:
1. 有關相片的可呈堂性,是次議題爭論應為可呈堂性?還是比重問題。
2. 有關相片是否計作警誡供詞
3. 有關相片是否算是案件重組
4. 法庭及控辯應否先讓證人作供再考慮其可呈堂性

法庭指示:
辯方D12大律師於7月18日(下星期一)中午呈交陳詞;
控方於7月20日(下星期三)中午呈交回應陳詞。
期間控辯亦需提交PW1-PW2的證人證供攝要予法庭。

1230完庭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10時續審,期間被告維持原有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 07月14日 星期四 】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三十五庭 #審訊

(015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2/35]

D5: 黃(20)🛑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暴動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方代表:檢控官 #沈嘉琪

——————

[14:30] 開庭
D5隔離完畢可以出庭答辯。

法庭書記宣讀修訂控罪:
(1) 暴動 [D1-D8]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在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D5認罪‼️

(2) 襲警 [D5]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在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政府總部,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不認罪
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檢控官朗讀經修訂的D2、5、6、7、8案情摘要:
2019年6月開始香港發生一連串社會事件,9月29日市民在銅鑼灣祟光集結遊行,前往政總外一帶的方向,警務署署長之前沒有收到任何通知。 警方曾發出警告,港島交通受嚴重障礙。
1535集結政總外,黑衣人堵路,部份示威者佔據夏愨道東行線。
1605大量示威者於夏愨道花園聚集,與警方對峙。以遮陣作掩護,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在橋底放火,警方撤退,後他們與政總外的示威者匯合。
1620政總外一帶發生暴動,大量示威者集結,有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硬物及以雷射槍照射警方鏡頭,警方不時展示旗幟,500名示威者包括D2、5、6、7、8,他們集結並構成暴動,以政總為目標行動。夏愨道東行線沒有交通,西行線受示威者控制,警方發射藍色水及催淚煙驅散。 示威者在夏愨道天橋底發出多次攻擊,停留夏愨道西行線的示威者開始佔領東行線。
1641開始,夏愨道和天拿道天橋的示威者發動攻勢,示威者向樂禮街及添馬街後退。
1648警方展開行動,從夏愨道、添華道及添美道拘捕D2、5、6、7、8,多個鏡頭拍攝到示威者的行動,將呈上作控方證據。

D5相關個別行為:D5在夏慤道行人路和馬路上向政府總部方向在投擲物品。D5手持磚頭移動向警員方向,再用手中磚頭擲向警長。

D5相關截停情況:1649,D5在政府總部外的行人路上手持磚頭,再擲向警長,D5轉身逃跑,被截停時仍不斷反抗。

第二項控罪申請法庭存檔。

案件暫定押後至2022年8月30號0930時判刑,如日期有變更會通知法律代表。
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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