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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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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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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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續審 [2/7]

上午進度

D1: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律政司 #傅悅耳檢控官
辯方:D1 自辯,D2 李大律師

————————
9:33開庭
鄭官:對D1在上一庭質疑控罪違憲,今天裁定合憲。
D1即時申請終止聆訊,有書面陳詞,但需時影印,鄭官同意因此休庭。

10:01開庭
鄭官:確定控方收到文件,控方亦準備好,鄭官批准審理D1終止聆訊申請。

D1煽動罪行是一條超過八年的陳年舊法,按照香港法律,律政司是沒有資格提出這個審訊。
港版國安法是新法,國安法全國通行,有凌駕性,應用有港版國安的煽動,而不是用陳年舊法刑事煽動來告我。
不符合港版國安法的煽動,有三類:顛覆國家、分裂國家、同恐怖活動,才是危害國家,所以應該要終止聆訊。

鄭官表示:聽完D1口頭陳述(不明日)掌握不到,叫D1再解釋。
D1:按照條例,大家都知道撇除1952年香港政府告大公報社長普敦之後就無人用過,而家再引用返那個時候,是因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基本法23條其中煽動叛亂這個是無法例。

鄭官表示聽完還是理解不到,鄭官批准休庭30分鐘給D1寫大綱。

11:02開庭
鄭官對D1陳詞明白的有:國安法有凌駕性、陳年舊法,有新法就無需要用舊法例。

D1讀出陳詞大綱: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在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二條,訂明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
1)刑事煽動與國安法煽動不一致
2)應用香港國安法的煽動
3)控方是根據刑事罪行10(A)(B)
4)基於香港國安法的凌駕性
5)控罪應用香港煽動罪行以外
6)繼續以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罪為本人法律依據
7)因此應該終止聆訊
8)本人應該無罪釋放

鄭官聽完還是不明白
D1再次解釋,已有新法律,不應該再停留在舊法律。我以經被還押近5個月,經過10次保釋申請,對本人做成不公,是以不信我不會再危害國家安全佢絕保釋申請,對本人不公,希望法官大人終止聆訊。

鄭官:D1有二次申請終止聆訊,本席始終不明白二次申請的理據,用哪條法律告是控方的決定,本席拒絕今次終止聆訊申請。

控辯雙方達成的確認事實:
D2確認在鄒幸彤案以公眾人士旁聽,旁聽席約有100人 。
有一段在法庭內的錄音
被告在家被捕時,她說我知呀!我有去呀!

休庭10分鐘

12:11開庭
PW1 警員9161張柏榮(音)作供
2008年加入警隊,在國家安全處工作

播放本年1月4日鄒幸彤六四維園案裁決,在三庭內的錄音,PW1將這段錄音轉成文字打出嚟

接受D1盤問:
D1發現錄音謄本有幾處錯漏

13:05上午審訊完訊

下午2: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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