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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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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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新案件

👦🏻徐 (18)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Discord和YouTube發布及/或持續發布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5《國歌條例》第7(3)(a)條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3.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5《國歌條例》第7(4)條
被控於2020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4. 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1《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2)條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以塗劃或玷污國旗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的情況。

-----------------------------

控方申請無需答辯,押後案件讓警方作出調查。

法庭拒絕被告的保釋申請。
[法庭以國安法第42條處理本案保釋申請]

被告無需八天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4日 1430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期間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3/30] - 上午進度 1/3 重召PW64盤問及主問PW73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39 開庭]

[再傳召PW64 鍾家傑(音)]

[D9 郭大狀盤問]

D9在昨日完庭後想起PW64,故重召證人補充案情。

(詳情候補)

[09:43 傳召PW73]

PW73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督察。2019年11月19日便衣當值,駐守將軍澳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一隊。當日早上9時許收到指示,要處理一宗油麻地一帶暴動案件。同日下午從將軍澳報案室提取被捕人,對其進行搜身和檢取證物後,交回報案室看管,上訴記錄在PW73口供紙和調查報告中。

(詳情候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3/30] - 上午進度 2/3 盤問及覆問PW73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0:03 D9 郭大狀盤問]

PW73 不知道D9被提取前已進行過一次羈留搜查。

(詳情候補)

[控方覆問]

(詳情候補)

控方需時找回文件。

[11:13 休庭10分鐘]

[11:46 開庭]

[D9 郭大狀再盤問]

(詳情候補)

PW73 指上級指示暫時不需檢取被捕人衣履,沒有聽過「檢取證物確認書」或要給列表清單被捕人簽收。

[控方覆問]

根據CMIS(案件管理及調查系統)記錄可見RN(報案號碼)旁的時間由電腦產生,而非人手輸入。PW73透露電腦要產生文件時間需要先輸入UI number(警員編號)和密碼。

CMIS文件列為MFI(79),PW23書面供詞列為MFI(8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3/30] - 上午進度 3/3 主問及盤問PW60、PW7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2:00 傳召PW60]

控方透露由於辯方拒絕以同意事實處理,故傳召證人主要希望透過作供講述汽油彈數量。

PW60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警長,駐守軍裝巡邏小隊第一隊。2019年11月19日當值,駐守東九龍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當日協助調查2019年11月18日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一帶的暴動事件,主要工作為檢取CCTV和憑據警方錄影片段點算示威人士向警方投擲汽油彈數目。偵緝警員9751攝錄四段片段分別是P0015至P0018,記錄案發當晚實時約22:30起一小時。

(詳情候補)

PW60點算過程只根據警方錄影片段,且沒有看過任何其他網上片段。

[D9 郭大狀盤問]

盤問確認PW60從片段判斷物品是否汽油彈的準則。

[其他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2:08 傳召PW70]

PW70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偵緝警員,駐守將軍澳警區刑事調查第四隊。2019年11月19日當值,駐守反三合會行動組。當日幫手處理暴動案件,主要工作為處理證物事項,如搜身及檢取證物。

(詳情候補)

[D5/7 吳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PW70 處理完證物後,並非自己交還被捕人予值日官。

[其他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控方透露今日沒有其他證人;控方案情尚餘10證人,現在進度屬當初預期之內。

[12:27 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19/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7:余(21)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下午進度]

D4 盤問
-確認證物P51 Q4雷射筆上有Class C, 同IEC 60825不同,憑招紙CFR 估是美國標準。而P5筆上沒有記認,身上Class C不知為何標準。不排除2支筆class III同60825 class 3標準不同
-同意一般人不會知雷射筆class之分別及危險性
-確認2019年9或10月起開始驗雷射筆,同意沒聽過有人因雷射筆照射受傷。
-車頭玻璃如啡或深色會否吸收激光或反射、折射,證人回答反射會,但其他不肯定
-icable 片段內警員之頭盔眼罩能否保護不受激光影嚮不肯定
-同意激光穿過物件後能量會流失
D9 盤問
-沒有眼科、皮膚科醫生專家資格,激光傷害是按標準在報告寫出。作供指晚上瞳吼放大,激光照射傷害較日間大
-車頭玻璃曲度不明顯,同意照射能量增強機會少
-問到雷射筆商品會否有商人招紙貼上較高等級欺騙消費者指沒聽過,但印象其他商品有聽過
-激光普遍被應用於家居、商業、工業及醫療等方面,例如娛樂表演、音樂會、切割、焊接及外科手術等。激光產品的例子包括鐳射打印機、光碟機、條碼掃描器、激光棒及軍事產品等等,以上引述機電工程署,證人同意Class 1-4 產品也適用

覆問
-機電工程署網頁激光產品安全指引下分類分別說出class2m至4之危險性
-確認本案4支雷射筆上貼紙分別有danger, banned direct eye字眼
-最後細問Laser Class Table上不同內容中文意思
-電池效能受電壓、衰退decay影響,如案中證物電池雖然電壓比全充滿電低,但因雷射筆裝置有電力穩定,功率輸出不會受明顯影響
-盤問同意雷射裝置使用普遍,但冇資料3B及4級別是否普遍
-同意D8代表指機電工程署資料非法律文件,僅作參考

-控方案情完結-

🔺本案有兩特別事項需處理
1D3口供招認呈堂性
代表陳詞主要指口供沒有被警誡而證人也承認,即使法庭接納所有證供也不應接納D3招認呈堂。主控則指沒警誡口供並非不能呈堂。裁判官休庭考慮後裁定D3招認表證成立,代表指D3不會作供。

2CCTV cam818之呈堂性
裁判官另訂日子處理

🔺案件押後如下:
11月7日 0930處理特別事項1)及2) 陳詞及裁決

11月14日至16日 全日及11月18日 下午加開審期處理辯方案情

2023年1月7日 0930一般事項作口頭陳詞,2023年2月6日 0930作裁決及處理D7判刑。

期間各被告以原條件擔保但為求同D7今早保釋一致,各人不用到警署報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30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29
2022.09.25-10.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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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4:30
👤黎智英(72),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0:00
👤周(17) #不服定罪上訴 (#1111筲箕灣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日被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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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陳,譚,莫,羅健熙,鄧(22-70) #審訊 [7/20]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陸,蕭(20) #審訊 [6/5] (#1222中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1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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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謝,何,孟(20-24) #裁決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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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 裁 判 法 院 )
👩🏻‍⚖️劉綺雲裁判官
🕙10:00
👥陳,余,繆,甄(31-69) #續審 [10/5] (#20200101跑馬地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仿製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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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6更新)
【09月3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0:00
(已有)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不服定罪上訴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7/20]

(12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裁決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同案D4,D5提訊時認罪被判處6個月即時監禁

————————————-

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裁決速報
D1: 罪名成立‼️
D2: 罪名成立‼️
D3: 罪名不成立

📌簡短理由
控方共傳召9名證人,D1及D2選擇不作供,D3有作供及傳召1位證人。3被告不爭議太古C出口案發時發生非法集結。本案沒有直接片段或證據3人參與非法集結,法庭需考慮環境證供能否作足夠推論。
D1
證人指D1有逃跑,法庭考慮環境證供認為是因害怕犯案被捕而逃跑
D2
控方截圖見裝束同其他示威人士相同,由月台去C出口,不可能不知其他同行人士正參與非法集結,法庭並以頭盔、手套等裝備推論有份參與。
D3
控方沒有證據逗留多久,證人指地上頭盔為D3作供並不淸晰。兩證人PW7及PW9對D3頭盔顏色形容不同分別為黑色及黃色。另外DW1 作供不盡不實,電話紀錄因換電話不見了,約了D3晚上取藥不見人也不找並不合理,不接納其作供,整體而言,D3雖然行為可疑,但法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報告索取陳詞
D2 現年21歲,代表呈上一份由非牟利青年組識撰寫報告(內容要求不在庭上讀出),大意是有狀況勞教中心不適宜,希望法庭只索取背景報告,裁判官指報告非政府機構發出,法律上仍需要為D2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至10月14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判刑,🔴期間2人需還押以便索取背景報告(D1,2)及勞教中心報告(D2)。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1111筲箕灣
#不服定罪上訴

周(17)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筲箕灣南安街愛秩序灣公廁外,管有士巴拿、燒烤鉗、一包索帶、一卷膠帶,以圖作非法用途,即禁制他人。

*申請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日被判入更生中心,現已服刑完畢。

——————————————

定罪上訴得直,申請人獲撤銷定罪🎉

判案書全文: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429_2021.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
【09月3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管理聆訊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6/5]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41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暫代東區裁判法院)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續審 [10/5]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陳李隆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
D2、D4今天繼續沒有法律代表。
控方及D3早前已就FACC1/2022裁決提交補充陳詞。

控方補充陳詞中關注嘅係案中申縮棍,根據上述的判詞,如果物品本身係攻擊性武器,控方只須證明以下兩種情況的其中一種,便能成功舉證:有意圖使用該物品傷害他人;或,有意圖使用該物品威脅傷害他人。相對控罪嘅門檻係低咗。

辯方當然不同意控方解讀,指控方要證明管有的意圖是傷人,若要證明有意圖威脅傷人,更必需達至恐嚇的程度,intimidation or nervous shock。

最後裁判官重複控辯雙方的理據,確認沒有錯誤理解雙方的陳辭。

下一個議題,就下一堂夾時間。
D3代表示由於辯方各代表由10至12月也難以夾到一日可以同時出席,因此希望劉官揀選一個星期六處理。
劉官一口拒絕,並叫各人寫上一份可以及一份不可以嘅時間表畀佢。

休庭約1小時後,#劉綺雲裁判官 並無揀選最多人可以出席的12月14日,反而選擇了控辯均有代表律師有案在身的11月8日。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8日15:30時繼續,屆時將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就D3面對的控罪作出裁決。各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4/30] - 上午進度 1/4 主問及盤問PW67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38 開庭]

[傳召PW67,本審訊第30證人]

PW67 偵緝警員7466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警員,駐守將軍澳軍裝巡邏第二隊。2019年11月19日當值,駐守將軍澳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二隊。當日下午從值日官提取本案D4和處理有關證物,晚上將證物交予另一名警員。

(詳情候補)

[09:50 D4 藍大狀盤問]

PW67是2007年加入警隊,12年的警務生涯期間大部份時間都做刑事調查工作,2011年開始做偵緝警員,至2019年案發當日都在做偵輯警員,直至 2021轉軍裝。11月19日處理了3名被告,D4是第二個。

(詳情候補)

[10:52 D9 郭大狀盤問]

確認貴重財物帶新舊款之別。

(詳情候補)

[其他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4/30] - 上午進度 2/4 重召PW7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0:59 重召PW70 偵緝警員12841]

PW70於2019年11月19日當值,當值期間要處理被捕人士和檢取證物。PW70有就住證物拍照,D5有13幅、D7有19幅。PW70確認上述照片都由他拍攝,檢取完證物就影。

[D17 姚大狀盤問]

PW70確認11月19日有處理過本案D17,同日晚上將如銀包鑰匙八達通等財物交還D17,而羈留人士財物收據因「入唔切」電腦而收條日期列11月20日。

(詳情候補)

上述收條列為MFI(81) D17 Prisoner’s Property Receipt。

控方透露今日還有3個證人,當中一人是65B;原有4個,但有一人確診,今早快測呈2條線。

[11:19 早休25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4/30] - 上午進度 3/4 主問及盤問 PW12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1:53 開庭]

[傳召PW12,本審訊第31證人]

PW12 警長3753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警署警長,駐守秀茂坪總區反黑組。2019年11月19日軍裝當值,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D2小隊,是小隊警長、第四縱隊副主管。2019年11月18日參與行動,由加士居道沿彌敦道向北驅散和拘捕示威者。清晨時分與隊員押解約30人離開油麻地THA至將軍澳警署。

(詳情候補)

[D9 郭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D11 馬大狀盤問]

2019年11月19日午夜在油麻地A1出口附近帶走女被捕人,包括D11。之前沒有見過D11,不知道D11在那被截停,亦不知道D11在甚麼情況下出現在上述地點附近。

[D15 黃大狀盤問]

就PW12負責帶走的12名女疑犯,PW12不認識個別女士、不知道她們在那個位置被制服、亦不知道何時去到A1出口附近。

[其他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2:10 控方宣讀證人警員24753的65B口供]

證物編號為P00119,由偵緝警員24753於2021年4月23日下午14:00時所撰寫的書面供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4/30] - 上午進度 4/4 主問及盤問 PW68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2:13 傳召PW68]

PW68 警員18392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偵緝警員,駐守東九龍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2019年11月20日當值,駐守將軍澳刑事調查第六隊。2019年11月20日早上從值日官提取四名同暴動案有關人士。

[D4 藍大狀盤問]

PW68確認提取的被捕人包括D4。被捕人衣履從見到被捕人一直是如相片顯示般。

(詳情候補)

[D5/7 吳大狀盤問]

PW68確認當日指示是檢取被捕人衣履。

(詳情候補)

[D17 姚大狀盤問]

PW68確認有處理過D17。

(詳情候補)

[控方覆問]

控方透露今日還有2個證人。

[12:39 午休至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2中環 #續審 [6/5]

D1: 陸(20)
D3: 蕭(21)

控罪及詳情:

(1) 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 [D1] (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在D3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後,知悉或相信D3有罪時,把已被警員53734制服的D3拉走,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D3。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已認罪❗️)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34135。

D1 法律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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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開庭

法庭話收到控辯雙方的陳辭,已經睇咗。

主控話咁唔會重複,只係提綱要領講重點(講咗50分鐘)。

陳詞頭30頁講述案情總結、法律原則,理解辯方係唔會爭議,爭議嘅焦點有兩項:
(1) D1 & D3 知唔知現場其他人的暴動行為;
(2) 就算知道,D1 & D3 有無參與暴動。

主控隨後引述陳辭中多段內容
案發時愛丁堡廣場出現暴動是沒爭議,而辯方所稱的範圍是有警員受襲的位置,控方不同意。

控方認為被告必然知道其他人的暴動行為,故已羅列不同論點,並指被告當時曾主動走向暴動發生的位置,故必定知道警方的存在,亦知道有人辱罵警方。

控方指截圖有黑衣人士撞向警署警長,D3無可能留意不到被追捕的黑衣人士,而兩位被告移動的位置是一致的。D3亦無可能看不到有人搶犯而只看到記者。主控聲稱在「混亂」的情況下無可能看不到有人搶犯。

D1注意力在D3身上,前方視野清晰,沒東西阻擋,故必然看到暴動的發生,辯方陳辭亦唔爭議見到有人使用武力,只係距離兩被告較遠。播放的片段有人大叫救人,D1 作供時同意聽到,且理解所謂的「救人」是救被警方制服的人。

案發時有人用銀色長條狀物品攻擊警員,被告無理由盼唔到。

PW1案發時跟受襲的警署警長相距3-5米,中間有人但沒有阻隔視線。現場是具流動性,人群、警方、被告都在移動。

辯方稱28秒內不可能看到現場發生的所有事情,但控方認為28秒內非靜止不動,發生咗陳辭中A~M 13項事情,不會一項都看不到,只要有一項是看到的就是意識到有暴動行為發生,而被告亦會見到有人襲擊警員。

當時D1帶備黑色面巾、法律支援卡片、生理鹽,亦戴上黑色口罩,而D3則戴太陽眼鏡,控方表示上訴庭指出如戴上蒙面物品遮掩臉部是有助隱藏身份,並引袁志成案,稱蒙面有助隱藏身份,有助鼓勵暴力,令非法集結現場的暴力升級,而面具有 「壯膽效應」,惡化、延續及增加暴力出現的可能性。

控方指兩位被告故意換裝,是隱藏身份,是意圖融合在場其他人士,有意圖參與暴動。就算辯方稱現場的人大多穿深色,被告作供時稱不想被起底,控方引張家齊案和余家駒案,前者的打扮是戴上黑口罩,而後者的判詞已指出被告的裝束是激進示威者的常見裝束,即黑色上衣、深色長褲和長傘,眾所周知這些是激進示威者裝束,控方指這是其中一個考慮參考暴動的因素。

被告主動走向旗杆必然是企圖包圍警方,當時已有人襲擊警員,而警方已作驅散。控方引袁志成案,指出被告的行為會造成「漣漪效應 」,無論如何都應該與警員保持一段距離,但被告卻主動走向警員。

辯方說法,警方無用大聲公警告、無舉旗,控方稱當時警員施放胡椒噴霧就是一個「警告」,警方已推進和施放胡椒噴霧,主控強調此舉比舉旗和廣播是「更清晰的警告」。

控方指明知前方已發生暴力事件還主動走過去,D3是在搶犯,其證供表示是在扶起跌倒的記者並不可信,控方引盧健民案,只要身處現場,不需證明有何實際行動,身穿深色衣著、蒙面、知道暴力發生,在場壯大聲勢已是參與暴動。

控方指D3襲警已是直接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即使他是因為被胡椒噴霧噴中,嬲怒才作出襲警行為,也無影響他參與暴動的行為。

控方引賴雲龍案,指即使被告無意中襲警也不能否定他有參與暴動,有意圖已足夠證據。

D1必定知道D3已經參與暴動,故他幫助D1的行為是搶犯,控方引陳佐豪案,上訴庭指出急救員也可被視為參與暴動,救護兵不代表中立,而本案的被告的行為比當急救員的行為更嚴重,且是必定參與暴動。

兩位被告的行為造成「漣漪效應」,當時不停有人嘗試救二人,而D3有伸手作回應,表示他跟其他在場人士有連繫,即有其同目的。

[15:30] 辯方口頭補充
辯方不爭議法律原則,爭議焦點在於暴動的規模、範圍和時間,辯方不同意有在場人士責罵警員就是暴動,且當日的活動是有不反對通知書的。

警署警長當日成功拿起國旗後離開那一刻是和平的,並無人襲擊他,而包圍他的只是記者;有多名警員在場行出行入,根本沒人預計到何時警員會被襲擊,截圖只係見到D3,見唔到D1。

當時有一名黑衣人士和警員走向兩位被告,兩位被告可能只是看到有人走過而已,且未有暴動發生,只係圍觀中,而明顯地D1是在更遠的位置。

D3明顯是正在扶起跌倒的記者,有人阻止,D3隨即後退。葉官指旁邊出現人疊人,而被告的證供就是看不到,其原意只是只想扶起跌倒的記者,即使是看到的話亦不算參與暴動,同時沒證據顯示記者是參與暴動的人。

警員34135在作供時亦表示看不到銀色條狀物,被告看不到也屬合理,兩位被告前方有人,可能阻擋了視線。

被告襲警是個別行為,他被胡椒噴霧噴中,嬲怒才作出襲警行為,並非與在場人士有共同目的。

D1的目的只是協助朋友,其罪責只在幫助D3,而非跟在場其他人有共同目的,故不構成暴動罪。

案件定於2022年11月4日14:30,於區域法院第三十一庭作裁決,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4/30] - 下午進度 1/2 主問PW58、PW104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14:35 開庭]

[傳召PW58,本審訊第33證人]

PW58 偵緝警員14902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偵緝警員,駐守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2019年12月2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月7日均有當值,駐守東九龍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負責處理一些暴動案件的被捕人士和拍攝被捕人相片。

[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4:43 傳召PW104]

PW104 警員 27112 現駐守機動部隊。2019年11月19日有當值,駐守將軍澳警區,兼任觀塘第三梯隊第三小隊成員,負責協助處理一些暴動案件的被捕人士和進行羈留搜查。清晨時從訓示室提取D9,進行搜身。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4/30] - 下午進度 2/2 盤問PW58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4:47 D9 郭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其他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之後會傳召4名證人,保守估計星期三能完成控方案情。星期一10月3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03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30
2022.10.02-10.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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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唐,譽,鄭,*(15-31) #審訊 [1/11]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20200630柴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黎(18-25) #審訊 [13/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15/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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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黃(36)🛑已還押逾11個月 #提訊日 (#20211008八鄉 2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14:30
👥黃,吳,張,張,嚴(21-23)🛑黃,吳已還押逾33個月,張,張,嚴還押逾18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208北角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1208荃灣 製造或管有爆藥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蘇(18)🛑已還押逾33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220大埔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 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
👤彭(33)🛑已還押逾32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賴(29)🛑已還押逾24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許(24)🛑已還押逾17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李(24)🛑已還押逾27個月 #提訊日 (#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鍾(29)🛑已還押逾23個月 #提訊日 (#1220大埔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蔡(20)🛑已還押逾29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陳(27)🛑已還押逾32個月 #提訊日 (#20200117沙田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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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何(18) #提堂 (#1214順利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朱,廖,劉,陳(18-30) #提堂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襲警)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談立豐暫委裁判官
🕞15:30
👤李(62) #裁決 (#20220429東涌 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

- - - - - - - - - - - - - - - -
*****

#死因研訊
10:00 (非公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梁健輝 #七一刺警 #研訊前檢討

#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18) 與 律政司司長 #剔除傳訊令狀 #法庭指示 (#1111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彭經審訊後罪脫,並在事後指控方在審訊時刻意隱瞞部分對辯方有利的警員口供,故向律政司索償$500,000懲罰性賠償和$21,000額外法律開支,而律政司早前申請剔除申索。)

#不是聲援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若男,🐶許思漢/西九龍總區反黑組警署警長(28-41) 危險藥物的販運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 #反黑販冰冰
【10月03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1/11]
(已有)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訊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0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13/30]

(153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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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03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5: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裁決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30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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