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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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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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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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1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10/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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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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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1 開庭

📌PW1 警長 梁日輝 作供 (受襲混入人群便衣)

🔸繼續盤問
D5代表
-主問時講趁人群不為意逃走,跑出唐俊街後有兩深色衫褲人迎面而來,想阻止自己前行,後面有人(男子B)追上背部踢自己一腳致跌地上。
-不知2人是否早前三四十人包圍自己嘅人,不清楚有冇參與襲擊
-截圖PW1-72(11)女子A在圖在一米距離,警長11957扶起自己
PW-1-72(12)截圖,緊接上圖,男子B在自己左面,自己顧住走未有就其踢一腳有反應。此時在花槽受襲已經有1至2分鐘。
-庭上看到男子B動作似起飛腳想襲擊自己,想踢到自己左膝頭或小腿,同意是後面部份。
-不同意男子B要跨過石𑒊,因該處只有半米,成人起腳高過半米
- 同意3份口供也沒提這一腳襲擊
-同意拍攝自己受傷相片冊120頁雙膝前方擦傷,121頁大腿前方受傷
-相片冊有幾十人聚集時沒拍到縱火情況,自己現場見到但沒有拍照
-更前訓示 十八區開花 有提過popcorn 附近能有人聚集及示威
🔹覆問
-上星期5月12日D3代表問過由一開始被包圍至走開多久,PW1庭上確認約7至8分鐘是自己估
- D3代表盤問問過文件冊相片661照片地點,當時指是唐明街唐俊街交界,看到堵路情况。主問時 P63a播放,截圖661指為唐俊街,PW1現修正為唐明街,休憇處在綠色牆位置。PW1相片661不清楚看不到被包圍位置。
-🫂播放P63b 00:00-0025留意男子A口部及D3由人羣出現情況, PW1同意男子A有面巾,但仍見咀部郁動,D3出現時叫大家靜一靜聽我講則男子A咀部冇郁動。D3講嘢後人羣情緒更高漲,有人走來更快加速要求自己打開個袋被檢查
-同意D3叫大家靜一靜有利自己解釋是示威者,主控問為何向現場解釋,答因人羣想查袋證明自己是否警察,PW1話解釋其實是想拖延時間等同事來協助
- 盤問時同意D3沒有說過不讓 PW1離開,但當刻環境自己不可能離開
-截圖男子B同 PW1中間雖然有其他人,同意男子B也有份包圍
- 同意D5律師盤問指3份口供也冇提男子B,因錄口供當時沒有人將片段逐格慢播

- PW1 作供完畢-

📌PW2 偵輯警長11957 馬啓安 作供
🔹主問
案發日為秀茂坪警署情報科偵輯警員,訓示後便衣與PW1 出動到將軍澳Popcorn作反罪案巡邏,知道18區都有示威活動負責出動收集情報。下2時多到達,自己沒帶任何警察裝備。在地政處大地圖上確認唐德街、唐明街、尚德商場位置。晚上7將左右在唐明街休憩處,公園內附近有隊員33884,6191,13615,各人分散企。觀察到唐明街有人堵路,電話報告上司23723後吩咐留在現場觀察等指示。
約1925時,警員6191 PW1被人懐疑警員,聴到男子大叫「差佬,狗呀」,引起三四十人圍住PW1,PW1不理會,走向唐俊街出口想離開,去到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對出行人路時三四十人要求PW1答是否警察並打算搜袋。PW1動作想離開但被該三四十人阻止。自己在5至6米外企在花槽上面觀察,見到幾十人包圍PW1、有人用身體阻擋PW1走,有人用手拉住PW1。由於知道PW1有危險,1958時致電上司警長23723要求增援。包圍人士情緒高漲,要求搜PW1袋,也有人用手機攝錄作直播。包圍人士有人持長傘,根據當時經驗 感覺PW1會有危險所以報告上司。之後有人扯PW1頭髪,搶其斜孭袋打開及用傘襲擊。PW1曾成功突圍逃走由唐俊街跑去唐德街,但有三四人跟住,自己再次打電話比上司23723,收線後追上去。
🫂播放P63a 立場片段由29:35開始
29:57 認出畫面是位置是中學行人路外及PW1在正中位置背向鏡頭。見不到自己所企花槽,因在馬路中間非片段所見行人路上花槽。
🫂播放P64 01直播 由18:15開始
回前到17:48時PW1出現,身傍一高男子在傍,確認PW1此刻逃跑被人隨後追上,18:22時認出一男子身穿黑色背有白色圖案上衣深色短褲隨人羣方向跑是自己。18:39 PW 1出現花槽上,PW2現場目擊PW1其後被人拉到唐俊街路上同片段相同。
🫂播放P63b 立場片段由02:55開始
PW1開始逃走,03:30畫面幾十人追到唐俊街花槽截獲並將其拉出。PW2在此時段尾隨,片段03:43原本在行人路跳上花槽想扶起及拉走被人圍毆的PW1,但不成功,形容當時 PW1腳步不穩,左搖右擺。

1300 休庭,下午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陳(18) #0908旺角
🛑已還押18日🛑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近旺角警署附近一帶,連同李XX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進一步求情:

這宗案件於早前訂在今日作判刑,並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報告。在進一步求情中,辯方說被告已明白和同意相關報告內的內容。簡單而言,相關報告正面,指被告的心理和身體狀況都適合更生中心和教導所,當中較建議更生中心。最後,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案發時15歲,本案案情較輕微,判處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口頭判刑理由:

被告是本案第一被告,她於早前選擇承認控罪,以下是法庭的判刑考慮:

涉案非法集結的背景:

在2019年9月8日傍晚,有人應網上召集,到旺角警署附近、西洋菜南街及彌敦道一帶悼念「831」事件。

在當日20:55時,PW1對示威者發出警告,但示威者不理會,他們仍然不停叫口號,並用鐳射光束照向警署及警員。其後,即使警員多次發出警告要求群眾散開,但聚集人士仍然沒有散去。

在當日22:30時,現場示威者人數繼續增加至大概100人,並開始散向太子道西的行車路,這使到車輛需要慢駛及讓路。

在當日23:30時,警方的應急小組開始驅散人群,當他們到場時仍見到有群眾聚集,當中大部分穿黑衣及佩戴口罩。

被告被捕和她在現場的作為:

在當日23:44時,PW2在長旺道3號外截停被告,當時被告正與其他示威者逃走。其後,被告被發現她的腰包內有鐳射筆,該鐳射筆後來由PW3檢取。在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

根據案發現場的閉路電視片段,被告曾在當日的23:00時至23:13時拿著鐳射筆向警署發射鐳射光束。最後,該閉路電視片段由PW8索取並列為證物。

非法集結的影響和涉案鐳射筆的級別:

在整個示威過程中,警方沒有收到報告指有財物損失或人身受傷。

經檢驗為,被告管有的鐳射筆的功率為7.05mW,為3B級的鐳射產品。

本案判刑:

綜合辯方求情和相關報告的內容,被告現時18歲,案發時15歲,現時擔任兼職以幫補家計,她過往沒有案底。辯方強調本案情節較輕微,她在非法集結的參與程度低,被告現時已感到後悔,即使以往曾受情緒問題影響,但現時亦已平復。

上訴法庭已在CAAR4/2016案指出了考慮非法集結罪的量刑原則:

1:暴力行為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施行暴力者人數多少;

3: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使用暴力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力的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暴力行為維持多久,包括暴力行為有否拖長;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覆警告後,是否仍然進行;

6:暴力行為所引致的後果: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即使沒有財物損失或破壞,也沒有人受傷,但暴力行為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犯案者的角色及參予程度,如除自己有參予非法集結或使用暴力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予非法集結或使用暴力;

9:就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罪,負責判刑的法庭會考慮犯案者的情況,但就懲罰及阻嚇之目的而言,犯案者的個人福祉相比公眾利益,並非最重要的考慮因素….換言之,當法庭對何為適當刑罰作整體考慮時,犯案者的個人情況及更生這個判刑元素,只會給予很少的比重,甚至在極端的情況下不給予任何比重;

10:若是案情相對地輕微,例如,非法集結並非預謀,規模極小、只涉及十分輕微的暴力、沒有造成任何人身傷害或財產破壞,法庭給予犯案者個人的情況、犯案的動機或原因,和更生這個判刑元素的比重可以相稱地加多,而阻嚇這個判刑元素的比重可以相稱地減少;

11:若是案情嚴重的,例如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規模大,或是涉及嚴重暴力,法庭會給予懲罰和阻嚇這兩個判刑元素很大的比重,而給予犯案者個人的情況、犯案動機或原因,和更新這個判刑元素很少的比重或者甚至在極端的情況下不給予任何比重。

就本案而言,有人在網上號召人群參與非法集會,而在案發時,非法集結歷時約3小時,高峯時有約100人參與,他們在場挑戰執法人員,亦使現場車輛受阻礙,但是涉及的範圍較小,暴力和阻礙的程度較低,亦沒有人受傷和財產損失。

此外,被告當時距離旺角警署較遠,故即使她曾將雷射光照向警署,仍對警署內的人受傷風險較低,還有亦沒有證據指她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予非法集結或使用暴力。事實上,被告在案發後仍然積極面對其人生,亦有未來的目標,現時亦選擇認罪。

基於以上,法庭頒令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10/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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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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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PW2 偵輯警長11957 馬啓安 作供
🔹繼續主問
🫂播放P63b 立場片段由03:43開始
PW1被人從花槽拖釗地上,PW2見到自己在畫面中,在PW1傍邊。其後因拉起過PW1現場有人開始質疑PW2也是警察,PW2於是離開現場,有8至10人追截,有人想用電單車撞他,去到唐德街想去智選假日酒店正門,但在迴旋處被8至10日毆打,感覺有人用棍狀硬物襲擊後腦及頸部,也有人用權腳打,為時約2分鐘。遠方有人大叫「散呀」,施襲者於是逃走,PW2事後被送將軍澳醫院治療。確認相片冊拍攝PW2傷勢:後腦要縫針,左眼角、右前臂、右小腿有傷勢、左前臂瘀傷。
🔸盤問
D3
-🫂P63b 立場片段 ,作供企花槽觀察PW1時為片段馬路中心花槽,同意離行人路2條行車線,唐俊街有少量車行走。兩次向上級報告PW1要增援,也擔心自己身份暴露。現場人多噪雜,但不同意蓋過報告聲音,但影響聽其他人細節對話。
D5
-堵路時,見過6191在休憇公園出口附近。同意隊員共識唔好走咁遠。留意不到有人縱火,所以供詞沒提。
-觀察PW1時距離5 至6米,自己在花槽上行來行去
- PW1由圍住到逃跑約4、5分鐘。這時段約4至5人同其身體接觸,有男有女。
-自己位置聽不到PW1同現場人士對話
-扶起 PW1時見不到他有留血。
🔹沒有覆問

-PW2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控方指今日進展較預期快,控方未有準備傳召其他證人,控辯雙方明白明天將不開庭。星期三才傳召現場警員證人PW3,。
餘下控方將會傳召PW38 及PW39,2名警員分別為負責上門拘捕、收看現場及CCTV片段而辨認D4及D5身份。 另外PW52為化驗人員,將以專家身份對比被捕者家中搜出衣物及現場檢取物品,與及將搜出衣物套在假人身上對比影片中人物。

[1534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5月17日星期三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覃有方裁判官
#萬三蚊賣料 #提堂

🐶蘇靖峰(29)

控罪:
(1)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3) 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案情:資訊部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info/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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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多次向法庭致歉,有關於上星期五未能到庭,裁判官查問當日事情發生的時序,大律師解釋當日中午係由指示律師與被告母親聯絡,自己下午要開會,未能聽電話,約在四時才與指示律師聯絡,表示要在五點才可以由中環到法庭,無講過話唔嚟法庭,裁判官則表示雖然律師的說法與當時被告的說法有出入,但已經無補於事,不會再追究,繼續處理今日事情。

重新法庭不是食肆訂枱,唔係話鍾意幾點嚟就幾點嚟,理論上係不會遷就律師嘅時間,雖然會盡量遷就,如果律師未能按指示出庭,則不應接該案件。

根據法律原則,被告不能隨意更改答辯,裁判官詢問辯方申請更改答辯的理據,辯方初時回應的原因是:
(1) 因為被告母親請咗私人律師
(2) 被告家中有瑣事要處理

第二個原因被裁判官質疑,是否類似當日大律師要開完其他會議才能到庭?

辯方申請休庭10分鐘索取指示,嘗試提出這樣那樣的原因:
- 當時被告唔知到可以唔答辯,雖然被告是前警員,但未上過法庭,唔知道程序
- 控方有多達1700百多頁文件,在上個星期三先收到,無可能在一兩日內睇晒
- 當值律師提過判監機會好大,被告唔想無咗認罪折扣
- 當日裁判官曾詢問被告需唔需要押後,和與同案另一被告分拆案,當值律師在沒有向被告索取指示的情況下,自行代答

原因被裁判官一一質疑,辯方律師只有…;總結,申請更改答辯的理由為:「當值律師在整個過程中,無解釋給被告知道,被告有權不答辯」,並向法庭申請索取當日法庭錄音。

在裁判官詢問下,辯方才知道被告有向當值律師簽署認罪紙,裁判官指基於辯方的說法,要指示當值律師回應。

更改答辯的申請,押後至2023年6月14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八庭處理,批准辯方申請索取錄音,當值律師最遲要在下次開庭前三日,將回應存檔法庭,期間被告繼續保釋,增加擔保條件:保釋金由四千加至一萬,每星期向警方報到一次,不得接觸證人。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6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5.15
[2023.05.14-05.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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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10:00
👤呂(23)🛑服刑中 #逾時上訴許可申請 (#港區國安法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被判處5年監禁。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2年11月30日被拒。上訴終審法院之許可證明書於2023年4月27日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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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梁(17) #宣讀判詞 (#20200513沙田 阻差辦公;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監禁5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09:3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6個月 #續審 [58/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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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黃(28) #提訊 (#0714沙田 暴動 襲警;#0805黃大仙 暴動;#0825荃灣 暴動)
👥馮,曾,王,*,葉(13-34)🛑所有被告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容(23) #提訊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1:0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所有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2/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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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朱(26) #裁決 (#0914淘大 2項企圖阻差辨公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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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朱文瀚裁判官
🕤09:30
👤李/二胡伯伯(68) #續審 [2/3]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項未經批准籌款;#20220929中環 未經批准籌款 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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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陳朗昇/記協主席(41) #審訊 [1/2] (#新聞工作 #20220907旺角 阻差辦公 阻礙公職人員)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天柱(52) 2項普通襲擊 醉酒 #醉酒打實Q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卓賢(33) 非禮 妨礙司法公正 #非禮大肚婆
【05月16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8/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30]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逾時上訴許可申請

🕚11:0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判刑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訊 [2/3]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子)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子)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
[09:36] 開庭

因朱官病咗,由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代替,安排在本星期五14:30同庭作提訊,原定明天(17-5-2023)的審期取消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20200513沙田 #宣讀判詞

D6 梁(17)

控罪:
阻差辦公 [D6]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背景:梁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監禁5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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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駁回上訴,需要即時服刑🔴

今日沒有西裝保安,開庭只有十多秒宣布結果便退庭,被告很多朋友及公眾人士未入內便散庭。

詳細書面理由: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166_2022.docx

簡而言之,張慧玲法官以本案的所有環境情況而‍言,D6不知就裡、在沒有預兆下目睹D5襲擊及「搶犯」行為,而非與D5共同行事,並非一個合理的推斷。反而是D6與D5共同行事,D6將雨傘交予D5,好讓D5能使用該雨傘。而在D5使用該雨傘「搶犯」時,D6在近距離觀看,從而在有需要時協助D5。法官裁定D6並非一名無辜的旁觀者,而D6逃跑亦非因為清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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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逾時上訴許可申請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20200924粉嶺

呂(23)🛑服刑中

控罪:煽動他人分裂国家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士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国家或破壞国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国分離出去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背景:被告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判刑,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本擬扣減1/3刑期以反映適時認罪,即判囚3年8個月。唯因国安法條文指出「情節嚴重者」須判以最少5年監禁,#胡雅文法官 最終判以5年監禁。同年11月30日高院上訴庭駁回其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並於12月1日頒下判詞。及後於2023年4月27日向其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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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批准其上訴許可申請,上訴聆訊排期在8月9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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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16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裁決 (已有)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淘大 #裁決

朱(26)

控罪:
控罪1: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控罪3: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622。

📌背景
淘大商場衝突事件中共有7名被告,其中一人被裁定非法集結罪脫,另有5人被裁定罪成後分別判即時監禁或入勞教中心,判刑時有裁判官提到案件有拖延,律政司歷時兩年才向控方提供法律意見,對被告構成不公,本案被告為七人中最後一人裁決。

辯方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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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控罪(1) (2)及(3)均罪名成立‼️

📌口頭簡單裁決:
3位控方證人口供簡單直接,供詞同相關CCTV片段吻合。PW1主問指被告用手肘批向自己手臂心口一下,盤問下同意不止一次,不肯定總數多少次。事件發展時間迅速,PW1忙於制服被捕者,說不出次數屬合理。片段雖然沒有拍到批肘動作及何時丟出水樽,不代表不存在。法庭裁定3名證人口供可信可靠,被告沒有作供及傳召證人未有提供辯方案情,法庭裁定控方舉證三項控罪至毫無合理疑點。

📌求情:
被告今年27歲,今年為大學四年級學生。本案最大求情為檢控延誤,控方同意案發2星期即9月尾時已取得CCTV,但直至2022年5月才提出檢控,案發時被告為一年級生,整個大學生涯活在陰霾之下。而被襲擊警員接受簡單治療後不用留院,傷勢不算嚴重。希望法庭可作寬大處理。

法庭指辯方所指延誤指每單案件並不相同,要求控方提供案件發生時序予法庭及辯方協助判刑。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30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作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以便索取背景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提訊

A1:馮(24) / A2:曾(21) / A3:王(22)
A4:*(16) / A5:葉(34)
(本案首次提堂的年齡)
🛑所有被告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指他們在 2020 年 10 月某日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在香港提供協助給馮、曾、王及一名少年,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或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背景:
A1~A5在本年4月18日提訊,A1法律代表指被告會認罪,押後至 8月23日同另案DCCC 868/2019合併作答辯。今日只處理A2~A5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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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向法庭表示A4律師申請押後,需要時間睇控方未被使用的文件。知道A2, A3 & A5表示認罪,但申請在不同日子作答辯。

A2 & A3 法律代表確認認罪意向,A3律師表示希望與A5分拆案件作認罪和求情,因為有潛在衝突嘅風險,稱根據上訴庭案例2019/3 HKLRD516,會向律政司要求提供資料給法庭,讓法庭根據案例的判辭中的十個步驟,而作出判刑,A2律師同意做法。

A5律師亦表示認罪意向,未獲告知分拆一事,明白不無道理,不反對一併處理,亦不反對分拆,只係希望盡早處理案件。

法庭頒發命令,A2 & A3在2023年9月28日作認罪和求情,A5在2023年10月4日作認罪和求情,A4案件押後至2023年6月6日14:30提訊,所有被告均無保釋申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提訊

👤黃(28)

控罪:
(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33742。

(3)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4)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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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表示被告會對控罪(1), (3) & (4)認罪,控罪(2)會在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3日10:00作答辯和求情,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提訊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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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控方不反對,獲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11日14:30提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7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5.16
[2023.05.14-05.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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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陳,鄺(33-39) #案件呈述上訴 (#1111馬鞍山 擾亂秩序;兩位被告於2020年8月17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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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17/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謝(19) #求情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盧,雷(21-23) #續審 [11/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3/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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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陳朗昇/記協主席(41) #續審 [2/2] (#新聞工作 #20220907旺角 阻差辦公 阻礙公職人員)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卓賢(33) 非禮 妨礙司法公正 #非禮大肚婆
【05月1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11/18]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7/33] #求情

🕥10: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案件呈述上訴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5月1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緊急聲援🛑 [今日聲援表]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五 樓 一 庭
🕝14:30
👤#新案件 (#1118理大 暴動)

💛其他法庭亦需要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3/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已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10) D2管有危險藥物
(11) 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因應D2, D5, D6承認控罪(1),控罪(3), (6), (7), (10), (11) 存檔法庭。

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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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開庭

傳召PW1督察 徐俊耀(音)

繼續辯方盤問

D3律師
因應案件主管要求,PW1在番看有關本案的媒體片段後,回想記憶,確認返事實,在2020年10月12日做證人供詞,內容概括講警方執行嘅事項,堵路情況,證人畀警告,和大環境紀錄,未必有細節,例如有人掘磚頭,無在供詞提及。

當日PW1去到干諾道中和畢打街交界,見到路上有雜物,見到有示威者在馬路上堵路,行人路上有上班族,有不同衣著嘅行人正常往返,有穿著深色衣服示威者,有磚頭被掘起。

去到畢打街和遮打道交界,見到馬路上有傘陣,唔肯定有無延伸到行人路,警方在路口設立防線,發咗三次警告,無特別指明係馬路上或者行人路上的示威者,除咗干諾道方向,佢哋可以從其他方向離開。

D8律師
證人確實因為當時示威者人數眾多,警方曾在13:10前離開現場。

[10:05] 傳召PW2 高級督察 梁嘉俊(音)
證人當日是東九龍機動部隊D大連第三小隊的指揮官,帶領D3小隊由民耀街推進至畢打街,指示舉黑旗和發口頭警告。詳情後補。

[12:05] 傳召PW3 警員17946 姚漢明(音)
證人係PW2的傳令員,講述去到干諾道中和畢打街交界,見到的情況。詳情後補。

[12:25] 傳召PW4 警署警長 黃振揮(音)
證人是D3小隊成員,在置地廣場外控制一名男子,作供中。

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陳志輝裁判官
#新案件
#0612金鐘

梁(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附近與身份不明的人一起,參與暴動。

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5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所改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三次

案件押後至6月27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轉介文件。

💛 感謝報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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