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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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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3/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
- 暴動
-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 2項刑事損壞

===================
[0939] 開庭

- 還押中的 D3何 這幾天均有上庭 (待處理是否適宜答辯)

播放片段前,控方向法庭指出草圖023顯示的綜合大樓議員入口2,公民廣場等在草圖上的位置。添美道直行見到有示威者,對開的公民廣場亦佈滿示威者,並衝擊議員入口2。

控方指出D14有承認部份事實,但是辯方代没有承認,希望所有代表可以列為承認事實。

控方亦指出「影片擇要沒被承認」。

🎥控方播放影片
播放共11小時9分鐘的精華片段
從29段開始播放 ; 正在播放片段P21,於1301時開始播放。

兩份同意事實附件四顯示出片段的實際時間。

片段中議員入口2 (左上角位置(被擊地方)) ; 於1308時及1327時看到有人群聚集。

播放精華片段中主要是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和部份立法會議員勸告和阻止示威者的行動。

📹立法會CCTV(1301開始)
位置:議員入口2

- 此片段只有D14 承認片中顯示內容,控方請其他辯方也考慮承認片中事實,以省卻法庭時間。控方指片中1308-1310 議員入口近添美道開始有人聚集,當時只有3-4名保安在內應對,1320(聽唔切邊個)聯絡警方要求協助

- 1326控指有人聚集似有些事件發生。1327開始見有人以硬物敲打,有人避開,大樓內記者上前拍攝,警察到場

📹1328-1330
片段影像顯示和上片時間相若

📹tvb新聞片段
(按:見樓內警舉紅旗,有議員阻止衝擊玻璃,有警員發射胡椒噴劑 )

📹SoRec 片段 & cctv 立法會
- 兩片影像顯示時間相若
(按:見紙皮車推向玻璃,警員不斷警告,片段中有一人聲講唔好打空城,指係差佬鬼計;有另一人指呢到民陣遊行中點,唔好搞散佢;見有議員和示威者對話)

SoRec 片段顯示許智峯和示威者對話,示威者指「我地可以點,人都死埋,我地做到d咩」;議員叫樓內警察唔好出黎住;警方揚聲器大聲指暴力示威者現正參與非集結;

朱凱迪指會保護大家,立法會係空城,應指向材鄭月娥;有議員指欲向樓內指揮官傾兩句,希望樓內警員先除下豬嘴,警方嗌mic指已極度克制;

示威者想再衝,林卓廷叫大家冷靜d,示威者問尊貴議員係咪驚無工番,鄺俊予指在保護大家,雙方不斷爭執 ;

示威者: 我地仲有咩揀呀,揀左好多日啦…有乜野係值得呀宜家,交俾我地呀;有人問示威者有無諗父母感受,有人回應「我地諗我地d仔女呀…」另一人道「宜家有幾個人死左啦…」;

有示威者想拉林卓廷走;有人以物品打向玻璃,和議員周旋良久後有示威者以車推向玻璃,在場有聲音叫加油、䆁放義士等、反送中、香港人等

[1119 ] 小休20分鐘
[1144 ] 續審

📹續播片,序列第九片段
( 按:見示威者續以車推向玻璃)
📹播另一片,序列第十片段
(高角度拍攝示威者以物推向玻璃)

- 播完1300-1630的片段-

警方片段
📹播放序列第十一片段,政總內高處影出公民廣場
片段見立法會大樓旁的公民廣場對出,控指可以看到有人掟雞蛋擲向和以laser pen照向政總內的警員方向。

📹播放序列第十二片段,政總內地面影出公民廣場
警員大聲嗌mic 指不要擲仼何野入政總和立法會範圍,指行為破壞社會安寧

[1259] 午休,案件於下午 2:30 在第八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10521中環  #裁決

馬(22)

控罪: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1年5月21日晚上9時55分,在中環皇后大道中與戲院里交界,組織受禁群組聚集,違反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6(1b)條。

背景:
被告曾演唱英文版《願榮光歸香港》,街頭表演曾四度被警方拘捕。他在2020年7 月及8月分別以阻差辦公、藏有攻擊性武器等3罪名被拘捕,警方曾以調查為由扣起他的結他和音箱。他其後僅被票控「樂器造成的噪音煩擾」及「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兩罪,審訊後脫罪。

他在2020年8月被控在表演期間無戴口罩,違反599I章《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審訊後罪成罰款$3500。

在2021年5月21日,原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充公結他及擴音器,他獲准保釋,並需要每月到警署報到。至去年11月警方結案,繼而向法庭申請傳票控告他違反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6(1b)條「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

1439 開庭

1450 完

📌裁決速報
罪名不成立

簡短理由:
案中主要依賴警員證人,但其沒有全部目擊整個過程。警員攝錄的片段無紀錄案發情況,警員也無紀錄「受禁群組聚集」參與者的身分,執法行為與證供不一致,現場如出現受禁群組聚集,否則警員必定會拍照或攝錄,且警員口供及記事冊均無紀錄聚集人群多項細節,故裁定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名被告(21-39) #0831太子

D1顧(27)/ D2劉(28)/ D3葉(21)/
D4許(29)/ D5蔡(26)/ D6郭(39)/
D7劉(26)/ D8黎(25)/ D9楊(28)/
D10林(32)/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33531。

控罪4: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507、警員7889、和警員33531。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9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0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部作無線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Baofeng"無線電收音機。

控罪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排期提訊:

控方表示已經準備好答辯,但得悉辯方有押後案件的申請,就此申請控方的立場是不反對。

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7月27日14:30,以讓被告索取法律意見。法庭批准,並表示屆時會聽取答辯。

📎保釋申請:

控方不反對所有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但希望他們遵守更嚴格的條件。辯方提出保釋申請。法庭考慮控辯雙方的陳詞後,批准所有被告的保釋申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3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包括中國內地和澳門
。須在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包括有效或無效的BNO和其他無效的證件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須到警署報到1次

*法庭另批准D6在稍後特定時間短期離港,並下令D6在返港後須在特定時間內到警署報到和交出旅遊證件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馬,蔡(27-29) #0831油麻地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馬(27)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槌仔連摺刀、64粒鋼珠、53粒塑膠珠、21粒波子、和1把彈射器。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蔡(29)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大堂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排期提訊:

控方表示已經準備好答辯,但得悉辯方有押後案件的申請,就此申請控方的立場是不反對。

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7月28日14:30,以索取文件和法律意見。法庭批准,並表示屆時會聽取答辯。

📎保釋申請:

控方不反對所有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但希望他們遵守更嚴格的條件。辯方提出保釋申請。法庭考慮控辯雙方的陳詞後,批准所有被告的保釋申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3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包括中國內地和澳門
。須在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包括有效或無效的BNO和其他無效的證件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須到警署報到1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譚(25) #0831太子

控罪:刑事毀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759號至761號,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輛警車,車牌AM7233,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排期提訊:

控方表示已經準備好答辯,但得悉辯方有押後案件的申請,就此申請控方的立場是不反對。

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7月26日14:30。法庭批准,並表示屆時會聽取答辯。

📎保釋申請:

控方不反對所有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但希望他們遵守更嚴格的條件。辯方提出保釋申請。法庭考慮控辯雙方的陳詞後,批准所有被告的保釋申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3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包括中國內地和澳門
。須在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包括有效或無效的BNO和其他無效的證件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須到警署報到1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21001深水埗 #審訊 [2/1] #裁決

黃(19)

控罪1:侮辱國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一支國旗。

控罪2: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控罪3: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三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
[15:40] 開庭

法庭收到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雙方都無口頭補充。

裁判官簡述案情後,作證供分析,表示不相信被告和其母親的證供,稱兩人經盤問後的證供前後矛盾,有意隱瞞,不同意損壞的只是旗桿而並非國旗,明顯對國旗和區旗不尊重,裁定三項罪名成立‼️

控方呈上被告背景資料,無定罪紀錄。裁判官突然講不打算給予保釋,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按)

[16:22] 轉到第八庭
裁判官稱因被告情緒不穩,未能進行聆訊,詢問辯方律師在被告缺席下進行聆訊有無異議,律師無異議,呈上多封求情信:被告母親、班主任、老師、學校教育心理學家,和社工的背景報告;知道案情嚴重,無保釋申請;因被告情緒問題,向法庭申請縮短索取報告的日期,至7~10日,裁判官稱睇唔到有咩理由給予優待,指示律師在下次出庭時,好好穩定被告情緒。

案件押後兩個星期至6月14日15: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判刑,期間索取更生中心報告和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考慮醫院令,不排除判處監禁。

========
直播員按:被告聞判後即時精神崩潰,被告母親本來非常傷心,卻要強忍眼淚勸被告冷靜,旁聽人士無不心酸;裁判官卻瞬間消失❗️責任不在我方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屈,梁(22-26) #0831太子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2位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他羈留。
===================
📎排期提訊:

控方表示已經準備好答辯,但得悉辯方有押後案件的申請,就此申請控方的立場是不反對。

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7月28日14:30,以索取文件和法律意見。法庭批准,並表示屆時會聽取答辯。

📎保釋申請:

控方不反對所有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但希望他們遵守更嚴格的條件。辯方提出保釋申請。法庭考慮控辯雙方的陳詞後,批准所有被告的保釋申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3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包括中國內地和澳門
。須在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包括有效或無效的BNO和其他無效的證件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須到警署報到1次

*D2希望法庭紀錄D2會爭議招認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3/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

下午進度
[1433] 開庭

🎥控方繼續播放精華片段

播放序列第十三片段,顯示立法會行車的地方

播放序列笫十四片段,T6和T14 位置是剛才影像過一點的位置,即議員入口2再上一點的位置,時間為1703時,示威者在傳送一些雜物向前面,包括雨傘,鐵板,鐵欄等作為佈防,俗稱「煲底」的地方,亦有示威者聚集,向前移動進行佈防。

控方指明天將會播放第十五片段

辯方稱現時還未獲取兩份醫療報告;控方稱如果辯方對醫療報告有爭議,將會傳召專家證人作供。

[1525] 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 (6月1日) 在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1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5.31
[2023.05.28-06.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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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6個月 #續審 [6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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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黃(40)🛑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香港獨立黨 串謀煽動分裂國家)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4/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10/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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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鄭(27) #裁決 (#網上言行 #國歌法 侮辱國歌 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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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賴(65) #提堂 (#20200825西九龍法院大樓 非法集結)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驍璋(48) 襲擊致身體傷害 #巴士總站打人
【06月0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4/44]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61/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6月0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4/44]

上午進度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
- 暴動
-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 2項刑事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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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4] 開庭

🎥控方繼續播放精華片段第15段(RTHK直播),因為有些擁長,會用快播形式播放,辯方代表沒有反對。 實時係當日17:47~20:41,大部份時間以快鏡播放。

主控在播片過程中描述的內容:
- 承認事實第38段:17:47~18:21時,大量示威者由立法會門外移師到立法會煲底的情況;
- 承認事實第42-1段:18:12~18:24時,聚集在立法會道外的示威者拆除立法會大樓的鐵欄;
- 承認事實第42-2段:18:24~18:42時,聚集在立法會道外的示威者傳送雨傘、頭盔等物資到煲底;
- 承認事實第42-3段:叫喊加油以鼓勵示威者;
- 承認事實第42-4段:示威者在添美道外分發自制的盾牌、頭盔、雨傘等物品(估計實時約19:35);

[10:45] 小休5分鐘,[10:58] 續審
- 承認事實第42-4段:有示威者塗污立法會大樓閉路電視鏡頭(估計約20:05)

[11:19] 播放精華片段第16段(RTHK直播),實時20:41,另加上同步的立法會CCTV(影住立法會圈閘)
- 承認事實第42-6段:警方發出多次警告,要求示威者停止衝擊;(約20:46,畫面見到有白煙)
- 承認事實第43段:約20:55時,示威者成功毀壞鐵閘,闖入立法會。

[11:37] 播放精華片段第17段(CCTVB直播,在立法會大樓內拍攝),旁白稱無警察駐守,示威者衝入,拍攝立法會大堂,控方指影到某被告,旁白多次提及無警察駐守,警察在白煙出現後,退守至議員辦事處。
- 主控強調在螢幕右邊多次出現字幕:「立法會大樓發出紅色警告,所有人員必須撤離」
- 20:58 示威者持盾牌闖入,警方檢取咗類似盾牌,在承認事實處理咗。
- 21:08 示威者用鐵籠車撞立法會圖書館玻璃門,無毀壞圖書

[12:01] 主控申請小休20分鐘,李官詢問D3律師有關精神分裂報告,律師表示已經準備好,醫生可以在下星期出庭,控方稱將會申請傳召臨床心理學家作供。 ,法庭批准。

[12:26] 續審

- 21:12 有過百名示威者入咗立法會大廳,有人在牆上噴「釋放義士」
- 21:18 示威者上咗議事廳,見唔到有任何警員
- 承認事實第46段:21:29時,示威者進入大會會議廳
- 21:33 示威者在議員枱面塗鴉
- 21:34 示威者在主席台噴漆「反送中」
- 21:36 強調見唔到警察
- 21:39 向區徽噴黑漆
- 21:42 在主席台掛上港英旗,有示威者開者離開會議廳,仍有人坐在議員位置
- 21:47 公黨張超雄在會議廳
- 21:48 示威者撕毀基本法小冊子

[13:00] 休庭,播放片段未完。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香港獨立黨 #提訊

黃(40)🛑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
(違反國安法第20及2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C條)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其間,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和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或中國任何部分從中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或中國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或中國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背景:
2014年成立、曾在英國註冊成為政黨及有限公司的「香港獨立黨」,控方指被告為其中一名主要成員,(公司已取消注冊),涉嫌自2019年開始在外國網上平台及社交媒體FB, IG, Twitter及Telegram等發表「五大綱領」,包括請求英美駐軍香港、要求廢除中英聯合聲明等等,控方依賴共51個帖文。

————————————

新辯方代表律師指剛收到法援文件,律師需時研究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申請押後再訊,被告也沒有保釋申請,控方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15日 1430再提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0/30]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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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7] 開庭

控辯雙方有第二份承認事實:
1. P120(2(II))拍攝時間係2019年11月12日15:58~16:16
2. P135 拍攝時間係2019年11月12日13:44~16:16,反映中環嘅情況;
3. P141(1~15) CCTV片段的時差約+/- 1分鐘;
4. P143(1~4) 時間快實時約3分鐘;
5. 2019年11月12日17:24~19:13時,警員8634替D1做警誡供詞,呈堂為P16;
6. 辯方證物片段D1-1,拍攝時間係15:03~15:09,反映中環情況;
7. 關於D3證物(聽唔切時日),警方已經交經以下物品:一包香煙,一個打火機,一個充電器,一條充電線。
第二份承認事實呈堂為P209。

控方收到辯方的兩份alibi notices,P210係呂先生,P211係劉小姐,但警方揾唔到劉小姐。

辯方王大狀話都揾唔到劉小姐,希望在週末前再揾。

彭官休庭給雙方商議。之後控方稱由於揾唔到劉小姐,現階段不宜表示舉證完畢,繼而辯方亦不能做中段陳詞,但得知辯方可以初步表示有無中段陳詞,好讓法庭作時間管理,案件預計審到6月27日,仲有17個工作天。

辯方各大律師表示現階段好大機會無中段陳詞。

彭官表示在休庭期間翻查香港法例第221章第65D(2)(a~d)條,辯方要再向控方提供聯絡資料,第65D(4)條,法庭可以提出指示,希望警方可以向入境署翻查出入境紀錄。

休庭後主控表示警方已經向入境署查詢,就算在最快的情況之下,法庭在今日返頒下命令,入境署都要在下星期三才可提供資料,就算有資料,都未知有無幫助,若案件拖延下去係不合理。

王大狀明白無可能無了期押後,希望在週末作最後努力,在星期一告知法庭結果,除非有好特殊情況,否則星期二會繼續審訊,展開辯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星期一(5/6) 10:00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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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耐人尋味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4/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D3,D7,D8,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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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辯方代表稱已呈交2份醫療報告給書記。

法庭指出假若錄影會面沒有爭議,便無須播放影片片段。

🎥繼續播放序列第十七片段
片段涉及D9和D11。

從片段中看到一些人士進入議事廳,毁壞主席台,用噴漆噴上「釋放義士」、「特首落台」、「反送中」等字句。議員的照片亦被扯下,被扯下的照片包括范徐麗泰,曾鈺成,梁君彥和特首林鄭月娥等人。當中有些人士說要留守在大樓內 ; 另一些人卻說要離開。

播放序列第十八片段。

播放序列第十九片段 (TVB片段)
片段內容與上面兩條片差不多,主要是在立法會大樓及議事廳內的情況,牽涉「反送中」、「釋放義士」、「特首落台」等字句。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繼續在立法會噴漆表達他們的訢求。警方稱短時間內會進入清場,請裡面的人士盡快離開。有位在場人士用擴音器說:「無關的人士及承受不了後果的人士請離開」。在場亦有議員勸喻和呼籲裡面的人士離開。

主控稱明天還有一整天,應該有足夠時間播完所有影片。

辯方代表和主控討論傳召二位專家證人作供的情況

[1544]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 (2/6) 09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2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5.28-06.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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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6個月 #續審 [62/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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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胡,翁,溫,許,葉,張,周(18-26)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5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00
👥鄧,余,李,陳(16-23)🛑四人已還押13日 #求情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5/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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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02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5/44]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62/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胡(21)/ D2:翁(19)/
D7:温(24)/ D10:許(27)/
D11:葉(22)/ D12:張(21)
D13:周(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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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正庭59 張飛已派完
後備10張飛
不設視象庭
【06月02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五庭 #求情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5/44]

上午進度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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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控方繼續播放精華片段第19段(CCTVB直播),拍攝立法會會議廳嘅情況,期間立法會護員張超雄、譚文豪、區樂軒、朱凱迪出現與示威者交談。

控方指@22:54一刻,畫面拍攝到D3,稍後會提出證供;@22:57再有D3影像;示威者在主席台掛上「沒有暴徒 祇有暴政」橫幅。

[10:09] 🎥播放精華片段第20段(i-cable直播),梁繼平在大會議事廳作宣言

[10:11] 🎥播放精華片段第21段(CCTVB直播)

[10:16] 🎥播放精華片段第22段(i-cable直播),是第20段的延續,控方指拍攝到D10, D11, D12

[10:18] 🎥播放精華片段第23段(SocREC片段),拍攝示威者討論去留,控方指拍攝到D10, D11, D12,@23:20討論在24:00前撤離,有人叫守到最後一刻,可以撤離會議廳,但唔可以撤離金鐘

[10:28] 🎥播放精華片段第24段(SocREC片段)

[10:29] 🎥播放精華片段第25段(SocREC片段),「如果要撤離就和平撤離,其他外圍示威者要留守金鐘,保護在會議廳內示威者」

[10:31] 🎥播放精華片段第26段(SoRec片段)

[10:32] 🎥播放精華片段第27段(CCTVB直播),警方在軍器廠街佈防,警車駛出去金鐘,防暴在金鐘例陣,@23:48開始推進;@23:56承認事實第50段:到第四階段,警方清場;@23:59舉藍旗,防暴在龍和道開始推進,手持長盾;芬域碼頭街有過百防暴佈防;@00:03承認事實第53段:大部份示威者離開;警方開始射催淚彈;@00:09推進至立法會道,示威者散去:00:12立法會示威區已經無示威者,去晒中信大廈嗰邊。

[11:00~11:28] 休庭
🎥播放精華片段第27段(i-cable直播),約為實時01:00,拍攝警員在立法會大樓內清場,播到01:34。

[11:46] 證物P21的精華片段全部播完,因應 #潘𤋮資深大律師 挑戰暴動的時間延續至一點,控方再播序列第27段影片(CCTVB 新聞),由實時00:15播到00:54,拍攝立法會外夏愨道情況,警方有射催淚彈,示威者人數少咗好多,@00:23防暴警察拆鐵馬推進;@00:29添美道已經無示威者;@00:32示威者退到海富中心天橋下;@00:39見張超雄和楊岳橋,夏愨道都少示威者,@00:45前排警員除防毒面具,譚文豪和社工嗌咪叫示威者走;@00:47警方又再推進,去到海富中心對出,叫記者向兩邊散開;@00:52警方防線過咗海富,向中環推進,夏愨道已經無示威者。

[12:27] 播完

案件管理:
主控估計控方案情需時30日,辯方各被告各需要1~3日不等,李官估計可能超時一星期。

下星期會先處理D3是否適合答辯的議題,控辯雙方會傳召專家證人,預計需時4日,雙方在星期五作口頭陳詞,法庭需時考慮,因此,除D3外,其餘被告的審訊押後至6月14日09:30同庭續審,14日前不用出庭,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D3案件則押後至下星期一(5/6) 09:30同庭續審,D3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12:55] 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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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D4畢 連續三日到庭聽審,律師指將不會再出庭。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胡(21)/ D2:翁(19)/
D7:温(24)/ D10:許(27)/
D11:葉(22)/ D12:張(21)
D13:周(27)

控罪:
(1)暴動 [D1-13]
同被控於或約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D12]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 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把鉗及一把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D1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 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保管及控制一支螺絲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背景
本案為 1月18日理大事件油麻地213被捕者分拆後之15人案,同案D9 鄔(17) 於2023年3月認罪後被判入教導所。餘下7人不認罪排期6月5日作35天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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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

📌正式答辯
D1 承認控罪(1)
D2承認控罪(1)
D7承認控罪(1)
D10承認控罪(1)
D11承認控罪(1)
D12承認控罪(1),否認控罪(2)
D13承認控罪(1),否認控罪(3)(4)

📌裁決速報
控罪(1)
D1,D2,D7,D10,D11、D12及D13 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全部罪名成立‼️

控罪(2)(3)(4)
因認罪協商,D12之控罪(2)及D13之控罪(3)(4)存檔法庭,除得到法庭同意不得再作檢控。

控方指採納22年10月24日經修訂後之控罪書,七名代表大律師同意。

讀出案情撮要
讀出理大事件背景,七人現場被截停時所穿著衣物及身上物品,事後現埸環境及檢取遺下物品如多個內藏殘餘有機混合物、通渠劑、庶糖等液體之玻璃樽,剪刀、伸縮棍、鎚、扳手。4名警員在事件中受傷需送院,附近商場因事件關門,專線小巴停駛引致零收入,地鐵站及燈柱被破壞引致維修費用。文件末附表列出片段反映上述情況。

法官要求控方播放精華片段,並質疑案情撮要除其一被告外沒有交代各人身上攜有身份證,現金,信用卡等詳情,張主控指因不涉案個人物品即時交回各人沒檢取及作紀錄。
🫂P01警方片段彌敦道推進情況,對峙情況
🫂P016警方片段,晚上8時許文明里一帶情況,有示威人士投擲汽油彈
🫂?警方拍攝段彌敦道及窩打老道推進遇汽油彈攻擊
🫂P018 警方彌敦道及窩打老道設防線,示威者以木板及雨傘做防線並投擲汽油彈,警方防線曾因示威者曾推進而要後退,2325時警方開始衝前向旺角方向推進及拘捕,示威者逃跑。
🫂P019 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截獲示威者安排坐港豐找換店外地上
🫂P020大型拘捕後,拍攝窩打老道至碧街地上遺下物品
🫂展示7人進入THA時被拍攝穿著衣物及裝備之片段截圖

主控補充各人隨身物品沒有證據價值,法庭同意不用讀出。

控方讀出7人經歷認證背景口供,全部沒有定罪紀錄,於2019年11月19日現場被捕。

📌辯方代表求情陳詞
D1 法律代表發言前一度哽咽,指犯案後果令人心痛,定罪難免造成摧毀人生,被告認罪𠄘擔法律責任得到家人支持,代表本來想解釋遲來在審前覆核才認罪原因,法官指不用深究,最多可作25%刑期扣減
D2
文件夾巳經包括家人朋友求情信,求情重點指父2020年過身,現與母同住,被告多次代表學校參加運動比賽獲獎無數。因本案放棄中文大學二年制學位課程取錄及港隊龍舟代表資格,深感後悔,因衝動過錯令父擔心及後離世,被告洗心革面,之後會盡力照顧母親,不再魯莽衝動。
D7
採納書面求情,被告背景良好,因本案退出學位課程改修讀文憑課程。D7剛剛結婚,妻子父母老師都有撰寫求情信,呈上證書可見一向參與社會工作,犯案只想分散注意。審前覆核前3個月已經表示認罪,希望可作三份一扣減。
D10
擁有良好背景及品格,努力工作。今年5月24日表示認罪是最大求情理由,親筆求情書指因社會氣氛才犯案,明白難辭其咎願意𠄘擔責任。
D11
採納書面陳詞,呈上今早收到6封求情信,包括自己,兄,父母,中學校長及前僱住等。學業雖然一般,但熱誠樂於助人,因社會情況沒有深思熟慮下犯案,已經有悔意及勇於承擔責任(雖不是最早認罪)。𠄘諾會好好利用服刑事間將來服務社會,希望法庭可以作最大扣減。
D12
案發時20歲,父母及未婚夫今到庭支持。學業普通但努力進修得到調酒師資格,努力工作亦參與動物協會義工,今後專注工作不會再犯,希望可以作四份一扣減,呈上部份求情信,其他信今日稍後補交
D13
補充今天親友到來支持,母不適父要照顧未能到來。呈上11封求情信,被告一向有參與慈善工作,上司讃賞積極工作沒有放棄自己,2019年事件造成社會傷口,被告努力修補傷口,審前覆核認罪希望有25%扣減,亦希望參與社會工作再作減刑。

案件押後至 6月29日 1000 作判刑,🔴期間取消7人保釋,各人需要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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