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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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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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2/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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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3] 開庭

彭官話睇咗承認事實,和檢取證物的文件,對檢取證物的數量和位置有不同的名稱,希望雙方攪清楚(雙方討論證物在相片中的位置,無相唔知講乜),主控有說法,因  #連普禧大律師 曾經作盤問,不同意;休庭商議後,雙方同意66件證物中,有44件在鐵門搵到,有22件在白色門搵到,統稱在置地廣場Tiffany店鋪隔離緊急逃生門出口凹位檢取,沒有在行人路上。

開始辯方案情

[10:27] 傳召D1作供
D1律師呈上第三份承認事實,只係與D1有關:
1. 警方向「元創方」索取CCTV,燒錄在外置儲存裝置USB,內有三段影片
2. 第一段長3分34秒
3. 第二段長8分16秒
4. 第三段長6分36秒
5. CCTV運作正常
6. 片段顯示反映真實環境
7. 畫面顯示的日期和時間反映大約日期和時間

以65b形式呈上一份醫生報告,陳醫生80年在加拿大執業,D1由出生在2016年都係睇陳醫生,有哮喘,需要藥物治療,每六個月複診,最後複診日期係2016年6月。

🔸辯方主問
D1在加拿大出生,年幼返港讀書到中二,再返加拿大,多倫多大學畢業,2016年返港,2019年做藝人,拍廣告電影和電視劇,有家族遺傳鼻敏感,有食藥,約半年複診一次,2007年開始睇陳醫生,直至2016年回港,平時戴口罩預防敏感和做運動;戴口罩仲有另一個原因,因為做幕前工作要顧存形象,怕被記者影到,會戴口罩出街,如果出街唔gel頭,就會戴帽。2017年考咗咖啡師牌。

2019年11月11日晚上和劉小姐(未能聯絡的證人),和另外兩位朋友在網上打機;劉小姐名店YSL任職,知道她在翌日要返中還,約咗佢食晏,一來想追求她而送她返工,二來想去YSL幫媽媽睇手袋。

12日約11點起身,與劉小姐聯絡,她要在14:00~16:00返歷山大廈YSL店,約12:15在銅鑼灣等,兩人都住跑馬地附近,見面後一齊搭巴士上中環,過咗中銀大廈之後,巴士在馬路上停低咗,塞咗好耐,約在13:15落車行去置地廣場,落咗地庫,在一間日式餐廳等位,等咗約10分鐘,劉小姐收到公司電話,叫佢即刻返公司,於是無食飯,由地庫走廊行去歷山大廈,途中遇到大學同學Abby和她的同事,傾咗一陣約5~10分鐘;之後送劉小姐到歷山大廈YSL,約係13:45~13:50,約定會在16:00前返到YSL睇袋和影相,和接她放工;約在13:50~13:55分手,在雪廠街入口歷山大廈,上二樓去廁所。

離開後D1去咗上環禧利街孖沙茶餐廳食晏,約14:10到,叫干炒牛河(無河粉轉咗米粉),無飲嘢,以現金畀錢,約14:25離開,行去PMQ元創方coffee shop 揾咖啡師朋友,約14:35到,因上斜路出汗,換咗口罩換咗頂漁夫帽,去到coffee shop揾到朋友Ben,叫咗咖啡和蛋糕,呈上單據;見到Ben戴住頂靚帽,問佢喺邊度買,佢話在銅鑼灣一間古著店,用IG畀咗地址;留到約3點,因為有食環署職員查牌,所以走咗。辯方播放元創方的CCTV,引證D1供詞,15:10離開PMQ。

D1跟住返咗中環,見到有示威者,無諗過危險,計劃係去接劉小姐,去銅鑼灣飲咖啡和睇古著店;企在行人路周圍望,睇交通情況,攞手機出嚟睇吓劉小姐有無訊息,15:18時她有留言話去咗時代廣場YSL店(LMFAO, I am at Times YSL),打亂咗行程,諗去歷山大廈影相還是去時代廣場?用Google map & City mapper 睇路面情況,和有咩車去銅鑼灣,期間有人話置地廣場閂咗,意識到一定有嘢發生先會閂,馬路上好多示威者,電車路有巴士,睇唔到雪廠街方向嘅情況,好不安,好想快啲離開,唔知可以去邊,見到有記者,第一時間諗嘅就係換帽,約15:20,CCTV影到D1換帽,係因為剛拍完廣告和電影,唔想俾人影到,怕影響公司和客戶形象;期間有外籍人士問路去IFC,同時有人遞膠樽液體俾D1,唔識嗰個人,肯定無接到,見畢打街上嘅人開始跑,本來無理,因為有一段距離,又隔住欄杆,企在外籍人士隔離,當時覺得安全,跟住有一吓槍聲,見身邊所有人開始跑,當時思考唔到,下意識跟着外籍人士跑,去到某個位佢擰返轉頭,D1又擰轉頭望吓剛才地方發生咩事,仲未望清楚,身後雪廠街方向嘅人又跑返去畢打街方向,有人跑過咗D1,仲未知發生咩事,下意識又跟住跑,跑到Tiffany逃生出口,隨後被拘捕。

主問未完,14: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14旺角  #十二港人案
#提訊

👤喬(35) 🛑已還押逾9個月

[案件一]#20200114旺角

控罪1: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1樓B室A房,連同黃xx,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俗稱喉管炸彈

控罪2: 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1樓B室A房,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控罪3: 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案件二]#十二港人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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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長律師指被告有以下答辯意向,並希望押後處理
案件一 將承認控罪(1)及(2),控方同意控罪(3)存檔法庭
案件二 將承認面對控罪

控方確認以上安排。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1日 0930作答辯及求情🔴被告無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提訊

A4:*(13)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指在 2020 年 10 月某日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在香港提供協助給馮、曾、王及一名少年,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或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背景:
A1~A5在本年4月18日提訊
A1法律代表指被告會認罪,押後至 8月23日同另案DCCC 868/2019合併作答辯。
A2 & A3在2023年9月28日作認罪和求情
A5將在2023年10月4日作認罪和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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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律師表示被告將會認罪,因涉其他一宗已認罪案件將在10月9日作裁決,被告意願本案押後至10月後才作答辯,但明白控方打算將本案A4同A2及A3 安排同一天即9月28日進行答辯及求情。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本案3人同一天處理較合適。

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8日 0930 作答辯及求情🔴被告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2/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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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日上午的聆訊中,法庭正處理PW2的主問。

相關內容如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706


審訊第二天(下午)

控方已完成對PW2警員15590 (修正) 的主問,明天會繼續D1和D2大律師對PW2的盤問。

簡言之,PW2在主問下表示他考慮過所有因素後,包括但不限於身型、衣飾、和同行人物,得出片段中的疑似D1和疑似D2就是本案的D1和D2的結論。

D1大律師的盤問方向是片段中的疑似D1並不能令人100%信納就是D1。當中亦有嘗試探討PW2用了多少時間從片段辨認D1和其他被捕人士,和PW2在案發地點一帶搜證時所涉的範圍。

*PW2的證供內容與PW1一樣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續審日期: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天(2023年6月7日) 09:30續審,並批准兩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2/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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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 開庭

繼續由D1作供

🔸辯方主問
控方的舉證片段中拍攝到D1在當日約13:44 在中環出現,D1解釋片段中的女子就係劉小姐,送緊佢去歷山大廈返工;15:26時D1在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的行人路,身邊有外籍人士和女士,片段拍攝到的情況和動作,與上午作供內容吻合。

在Tiffany逃生出口凹位,一名女督察宣佈拘捕,D1有手部動作,解釋係當時想講只係經過,無啦啦被拘捕,好冤枉,有唔舒服感覺。現場有三名警員搜身,搜查背囊物品,當時無生理鹽水。

返到警署,警員8634 (PW8) 搜身,有做紀錄,檢取物品中無生理鹽水,其後8634向被告和其他警員講過約8~10次,被告身上無嘢,應該好快放得。

另一警員DSPC 48989 (PW6) 在13日 00:20時的證供,寫檢取咗D1嘅衣服,和由8634檢取嘅5支生理鹽水,但無攞過出嚟畀D1睇,亦無問過。

確認被檢取的物品,和在會面紀錄中所講的說話。

彭官詢問D1做藝人工作情況,在2016年入行,拍過網劇、電影和廣告,有經理人,有助手。

[15:36] 🔹控方盤問
確認D1的背景,工作,生活習慣,對當時社會運動的認知和取態,2019年6~11月身在外國,有用WhatsApp, IG & FB,用IG睇香港新聞,聽過撤回逃犯條例,和五大訴求,D1知道有示威活動,但唔知12號有「和你lunch」。

當日去到中環見唔到有人堵路,見唔到有人阻住巴士,但見到好多人在馬路和行人路,見唔到損壞交通燈,無特別留意交通燈係唔係壞咗,見到有人揸住雨遮示威,有聽過黑衣人,同示威者有關;當日着深色外套、黑色T恤、黑色短褲、黑色襪、黑色鞋,戴深藍色cap帽,平時都係着深色,無刻意,只係咁啱。

問有關病歷,患有哮喘、過敏性鼻炎、過敏性角膜,年輕時病發較密,2016年開始唔使食藥,靠做運動,有戴口罩預防,戴口罩係防哮喘和保護形象,無諗過戴口罩會觸犯蒙面法,13:45在中環出現係送返工,會即刻走。

盤問未完,案件押後至明日(7/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7/44]

D3:何(21)

控罪1: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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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處理D3是否適合答辯事宜。

傳召DW2精神科醫生李卓穎:

李醫生在今年4月22日為D3進行評估,得出結論是他不適宜答辯。

關於評估一名被告人是否適宜答辯、受審所考慮的六大範疇:是否明白控罪、認罪或不認罪、能否挑戰陪審團/法官或證據、能否給予律師指示、能否跟上法律程序、能否作出證供或抗辯;李醫生不同意控方所指,只要提供到更多空間、耐性和指引就能幫助D3做到,因他欠缺耐性與動力(精神分裂的負性症狀)去接受。

就控方專家證人為D3進行「裝模作樣測試」(Test of Memory Malingering),結果指他可能作假,李醫生對D3所作出的評估結論不會因而受影響;D3被羈押於小欖期間接觸過的精神科醫生也認為他有妄想等症狀。

無論是警方錄影會面或接受專家評估,D3都回應到對方提出的問題,但需要考慮他的回應質素;答辯需要思考、消化和表達決定,與回答基本事實問題的要求不同。

PW1臨床心理學家藍慧媛:

證人經控方另一專家證人廖醫生轉介,今年5月22日在小欖與D3進行TOMM測試,結論是D3傾向造假(malinger)。

證人觀察到D3對答如流、能夠跟從她的要求去做,亦能在正常時間內完成測試,以他當天的精神狀態、情緒穩定狀況下得出偏低分數,證人結論是他傾向誇大自己病況(D3主動告知證人自己記性唔好)。

TOMM原本設計不是測試智障人士,但智力正常的人與智障人士所得結果應該一樣,因為測試的是辨認(recognition),而現有文獻沒有證明到智力與辨認有明顯相關(correlation)。工作記憶(working memory)與辨認能力(recognition ability)並不相同。

案件管理
控方明天傳召精神科醫生廖清蓉及在小欖為D3加藥的精神科醫生(非專家證人身分),預計一天足以完成所有證供,星期四、五不開庭,控辯雙方下星期一呈交書面陳詞,同樣不開庭,星期二就開始其他被告的案中案,預計需要3-4天。法官打算再下星期一併就案中案及D3是否適合答辯作出裁決,之後正式開審。

明天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
臨時直播員按:📍完庭後何仔同旁聽人士講:多謝你地黎聽呀☺️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7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06
[2023.06.04-06.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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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3/35]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21) #續審 [8/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13/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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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符,呂(37-42) #續審 [3/4]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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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施祖堯裁判官
🕝14:30
👥張,方(24-39)🛑二人已還押15日 🔥#判刑 (#20200229旺角 意圖襲警 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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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沈志明,楊卓麟(35-41) 公職中行為失當 #偽造信呃CCTV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黎柏鴻(26) 5項盜竊 #巴士執到寶
【06月0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3/3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8/44]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6月0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3/30]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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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開庭,繼續由D1作供

🔹控方盤問

叫D1睇相,跟進昨日口供在中環出現時的問題,D1表示唔知道置地廣場有天橋通往歷山大廈。

11月11晚同劉小姐和朋友打機,劉提過話兩點返工,但未確定,12日11點幾起身,聯絡咗劉小姐12:15去銅鑼灣禮頓道NOC等,無搽防曬無gel頭,無特別揀着咩衫,約12:10出門,12:20去到,會合之後計劃去Landmark Cafe食晏,因為在她公司附近,Landmark Cafe無位,去置地廣場地庫。

主控質疑D1去YSL影相,YSL係高級舖頭,俾唔俾影相?點解唔着靚啲? 咁注重形象點解唔剃鬚?Landmark Cafe無位會唔去大排檔?D1唔同意主控指當日衣着唔適合,無諗過去大排檔。

12:30上巴士,由禮頓去到金鐘,因為掛住傾偈,無特別留意交通,無留意車程幾耐,去到舊中銀大廈就塞車,約13:15落車,行5分鐘就到置地廣場,落地庫行咗兩個圈,在日本餐廳等位約10分鐘,因劉小姐收到電話,無食嘢,由地庫走廊行上畢打街,在走廊遇到Abby和她的同事,傾咗約5分鐘,有介紹劉小姐同Abby認識;離開走廊、經過地鐵出口、的士站,去到歷山大廈近雪廠街出口,D1稱途中無停留,主控播出片段,見到D1企在行人路上約兩分鐘,觀察環境,企近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士,D1否認講大話,只係講得唔夠詳細,無刻意隱瞞。

[11:20~11:33] 休庭
片段中見到劉小姐戴口罩,D1解釋佢唔舒服,主要控質疑被告點解唔關心佢?有無問佢唔舒服,使唔使飲飲暖水,適唔適合食某種食物?可唔可以返工?

質疑點解咁清楚記得啲時間。因為落巴士時和中途去廁所有睇錶,事發後律師叫盡量寫低當日細節。

劉小姐在YSL任職visual merchandiser,因為大老闆嚟巡舖,所以要執display ,叫D1在劉小姐收工前返去,約四點前。

13:50~13:55分手後去廁所,有睇錶,經畢打街、皇后大道中、蘇杭街,行去禧利街交界嘅孖沙茶餐廳,行咗約15分鐘,14:10去到,有睇錶,叫干炒牛河(無河粉轉咗米粉),無飲嘢,$37以現金畀錢,約14:25離開。主控指好趕時間,無呢件事發生,係D1作出嚟填補時間,其實係在中環參與「和你lunch」。被告不同意。

主控問點解唔用中環上半山的行人電梯去PMQ,被告指嗰邊行好遠,係行蘇杭街上皇后大道中、威靈頓街、鴨巴甸街去PMQ,去coffee shop 揾咖啡師朋友Ben,約14:35到,戴住口罩面部出汗,口罩濕咗,所以除咗口罩,換咗頂漁夫帽;15:25返到中環,因為有記者,又換返cap帽。

叫咗咖啡和蛋糕,呈上單據;見到Ben戴住頂靚帽,問佢喺邊度買,佢話在銅鑼灣一間古著店,用IG畀咗地址;留到約3點,因為有食環署職員查牌,所以走咗。辯方播放元創方的CCTV,引證D1供詞,15:10離開PMQ。

在coffee shop留咗約25分鐘,有同阿Ben傾偈,唔記得內容,無講政治議題,因為平時唔會討論,亦無印象阿Ben有講過,15:10離開PMQ,直接去中環,計劃去接劉小姐,去飲咖啡,去古著店,途中無睇過手機,唔會邊行邊睇手機,諗住佢大老闆走咗佢會搵我。

15:20行到Landmark 附近,收到劉小姐訊息:「LMAFO, I am at Times TSL」,發出時間係15:18。主控叫D1畫出由PMQ去置地廣場的路線:PMQ正門出鴨巴甸街 > 荷李活道 > 轉左入擺花街 > 石板街行到底 > 皇后大道中 > 畢打街 > 德輔道中,行到皇后大道中/畢打街路口,見到畢打街好多人在馬路上,有深色衫示威者,亦有途人,交通癱瘓,但見唔到遠處干諾道中與畢打街交界的情況。

[12:58~14:33] 午休
主控質疑D1在13:45時知到有示威,仲行去示威區附近,和在畢打街與德輔道中路口停留,D1解釋係因為送劉小姐返工,離開PMQ再返中還時,係唔知仲有示威活動,目標係去歷山大廈,當時無諗過要避免嫌疑,在會面記錄中有同警察講(第六條問答題),獨自離開PMQ去銅鑼灣,搵另一間咖啡店,當時講得唔夠仔細,省略咗中間嘅路線,唔同意係不同版本,承認講得唔夠仔細,無講去廁所,無講去食晏,確認會面內容屬實;“walking in the direction of CWB” & “walk to CWB” 覺得係同一意思,否認係狡辯。

🎥MFI 1(6) 第三段片,見到D1企在LV門口,做緊伸展動作,D1解釋因為膊頭有鈣化問題,兩個月後要做手術,15:23:55 D1見到有記者,15:24:15 換帽,平日習慣係會帶兩頂帽,控:15:25:02點解仲未離開,轉左行十步八步去地鐵?D1: 當時覺得身處地方安全,畢打街/干諾道中交界有示威者,有人講Landmark 閂咗,唔敢貿貿然行過去,企在外籍人士和師奶隔離較為安全;控:可以行去雪廠街?D1: 睇唔清楚遠處,Landmark包括雪廠街嗰邊,只係望到去勞力士(店舖),唔肯定有無問題,德輔道中有示威者,萬一過去時有事,咪係第一“浸”,遇到遭殃。

🎥MFI 1-21,影住畢打街與干諾道中路口,有個火堆,但唔見到有煙,影唔到有警察,D1覺得當時安全,跟住換帽,下意識跟住人走。

D1事後知道被界定為暴動,不同意刻意選擇留低到最後一刻,直至警方發射催淚彈。

主問時講「曾經有人嘗試畀幾支生理鹽水」,片段影到距離好近,係透明膠裝住嘅液體,中間無嘢遮擋,D1背向嗰個人,佢推D1右手,D1手稍為向右下方望一望,無望向後邊就縮手,無理佢,無接到液體,係睇唔清楚,估計係支液體,感覺到係膠樽裝,多過一支,當時估唔到係咩,落口供時嘗試估係生理鹽水,無特別原因,只係睇新聞知道示威現場係有生理鹽水,電視有show出嚟係用裝。

盤問未完,案件押後至明日(7/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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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盤問每一個過程的細節,要求好精準嘅答案,考記憶,記得又問點解記得,唔記得又問點解唔記,總之就死纏爛打,挑戰每一個動作,甚至乎諗法,點解咁著衫,唔著好啲,唔怕影響形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判刑 🔥

D2:張(24)
D3:方(39)
🔴2人已還押15日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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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進一步陳詞、補充
D2同意背景報告,更正了一些錯漏,代表指D2是政治中立,之前曾參加過一些和平遊行,但沒有在案發日參加遊行,現在已經對事件有所反省。

D3清楚明白背景報告,有2部份不同意感化官:1)讀書部份感化官指都會大學沒有其讀書紀錄,D3告知原在一私校修讀綜合治療師課程,該校今年改在都會大學上堂。2)工作方面被告指自己2018年在醫管局任職物理治療師助理,因工作是合約所以感化官報告查詢醫管局沒有其工作紀錄。D3早前已經呈上家人及女友求情信供法庭參考。

施官問D3代表律師有沒有其僱主公司名字?大律師指沒資料但D3堅持自己在醫管局任職物理治療師助理。

📌裁決速報:
D2: 即時監禁5個月‼️
D3: 即時監禁4個月‼️

📌簡短判刑理由:
D2
意圖襲警罪經審訊後罪成,量刑以5個月起點,沒有任何扣減。

D3
盜竊罪經審訊後罪成,當時是社會運動高峯期,警方裝備緊張,行為嚴重。感化官指被告交代背景並不坦誠,核實工作及學習資料沒有其紀錄。被告過往有6次刑事紀錄但同本案無關,父母一早離異,個人有不良背景及沒有悔意,量刑以4個月作起點,沒有任何扣減。

📌D3保釋申請
D3代表收到指示要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控方反對。聽罷雙方陳詞法庭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2萬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
-每星期3次警署報到

🔥法官留意到控方有跟進是否涉及刑事罪行事項:
1)D3在宣誓作供或對感化官指曾在醫管局工作,感化官核證沒有紀錄

2)D3自2015起一直申領綜緩但卻任職物理治療師助理有收入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3/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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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午的聆訊中,法庭正開始關於PW2的盤問。

相關內容如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710

審訊第三天:

辯方已完成對PW2的盤問。

D1大律師在今日的盤問方向是PW2就辨認D1所花的時間遠較他在調查報告和記事冊所述的時間少。

D2大律師在今日的盤問方向有二。其一,PW2就辨認D2所花的時間遠較他在調查報告和記事冊所述的時間少;其二,片段中的疑似D2並不能令人100%信納就是D2。

*PW2的證供內容與PW1一樣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證成立‼️兩位被告須要答辯。D1選擇作供和傳召1名證人(DW1);D2選擇作供。

今日已完成DW1的作供。DW1是D1的親人。

在主問下,DW1的作供主要提及D1曾在WhatsApp通話中告訴DW1會與朋友在旺角吃飯,和在晚上時間與D1 WhatsApp通話中得知D1因肚痛而在旺角上廁所。

控方盤問的方向主要是DW1的WhatsApp通話和文字紀錄有沒有被保存、D1在案發當日的行程、和D1有沒有背囊和迷彩色的褲。

*DW1的證供內容與PW1和PW2一樣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續審日期: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6月9日09:30續審(半天審訊),並批准兩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

下庭聆訊會處理D1和D2的作供。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8/44]

D3:何(21)

控罪1: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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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9] 開庭

傳召控方專家證人 廖清蓉醫生
證人為精神科專家

🔷️控方主問
證人稱應法庭要求接見被告D3,從5月11日開始先後接見過5次,共2小時,其間有足夠時間撰寫書面報告。

證人稱被告在與警員有適當的溝通下,有能力對答問題。與黄姓警員可以溝通,並能提供答案,這顯示他與陌生人可以溝通,包括黃姓警員和她本人。

評估一名被告人是否適合答辯,有六大範疇需要考慮,包括:
是否有能力明白控罪、認罪或不認罪的後果、是否有能力答辯、是否明白現時的區域法院審訊沒有陪審員,在更高階的高等法院審訊才設有陪審團、是否能夠給足夠指示予律師和大律師和能否跟上法律程序等。

在報告第16段各方不爭議被告有: 自閉症、思覺失調和智力障礙,以致他冇耐性,需要多些時間溝通和交流;他亦有精神上的問題。

證人在庭上提供一案例 (案例呈堂為P51),提供案例雖然有困難,但可以作為參考,亦可以參考返證人自己版本的第26段,認為有些協助可以幫助到被告。

就被告是否有能力作供,證人稱被告能明白,思考和溝通;控方亦指出他與警員會面時;與醫生會面時能夠就問題作答,亦有就問題回答過「唔記得,唔清楚」。

基於上述及有關報告,證人評估被告D3適合答辯。

🔶️辯方盤問
辯方指根據評估的六大範疇,D3明白控罪最高判刑為7年,實質上他是否明白什麼是「暴動罪」?對該控罪有什麼了解? 證人:
「 被告在會面中容易忟憎、暴燥和不耐煩。被告個人認為沒有破壞物品不算是暴動。證人承認沒有向被告複述暴動控罪的元素,亦沒有在報告寫出來。被告有向證人提及過他被 CCTV拍攝到,覺得擔心。證人向辯方指出是否適合答辯是有一籃子因素,在六個元素裡面要考慮整體,而不是單一元素,在第13至第17段,被告知道有律師代表他,和知道與律師溝通是重要的。

[1145] 證人作供完畢

由於下一位證人還未抵達,審訊延後至1230。

[1233] 開庭

傳召王醫生作供
[不會依賴他的報告]

🔶️辯方主問
王醫生稱被告在小欖覆診時情況嚴重,有幻聽和思覺失調,曾向他處方藥物,服藥後思覺失調症狀有減輕 。

🔷️主控覆問
服藥後有好轉,證人稱是靠觀察和依靠病人的感覺,加上病人自己透露的情況。

證人作供完畢

[1243]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 (13/6) 14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8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07
[2023.06.04-06.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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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李義常任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陳兆愷非常任法官
🕙10:00
👤鄒幸彤(36)🛑因另案服刑中 #上訴許可申請 (#網上言論 #20210604維園 煽惑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4日被判處1年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於2022年12月14日被裁定得直。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原訟法庭於2023年1月19日批出上訴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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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63/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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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4/35]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14/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1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30
👥翟,周,林,李(18-21)🛑四人已還押18日 #求情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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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屈麗雯裁判官
🕦11:30
👤黃(36)🛑已還押逾19個月 #提訊日 (#20211008八鄉 2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東 區 裁 判 法 院10樓15庭
👩🏻‍⚖️陳樨樨暫委裁判官
🕝14:3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6) #裁決 (#20201021中環 違反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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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6:00 沙田裁判法院第五庭 🐶鍾志恒(37)和另四人 在賭場賭博 口罩令 #非法賭檔捉到休班警
【06月08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14/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4/35]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上訴許可申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63/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11008八鄉  #提訊日

黃(36) 🛑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於香港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一支手槍、3個彈匣及 92發子彈。

(3)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在大埔富亨邨某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即一把6.24焦耳的氣槍及三盒彈藥。

背景:
警方根據情報在2021年10月8日搜查八鄉一個單位,檢獲一支P80自動手槍、3個彈匣、92 發9mm子彈、防毒面具、彈弓刀、鐵蓮花 及對講機等,並拘捕單位內一名36歲男子及其32歲妻子。及後,警方把男疑犯押往大埔富亨邨寓所繼續搜證,在屋內搜出更多武器,包括一支懷疑長氣槍、鋼珠及雙節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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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律師指明白案件將交付高等法院。

法庭將案件交付至高等法院等待排期,被告沒保釋申請期間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求情 🔥 #判刑

D8:翟(18)/ D11:周(20)/ D16:林(21) /D17:李(18)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D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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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開庭

控方讀出各被告的「經歷驗證口供」。確認各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無不良嗜好,及各被告的教育程度、工作情況和居住地區。

嚴官已通知辯方在內庭已讀畢所有求情信件。語重深長: 本案共處理18名被告的判刑,表面上各被告「有d 叻d、有d 冇咁叻」,但從求情陳詞了解各被告原生家庭、客觀條件不一樣,各人都有努力積極生活、學習、工作。但案件判刑仍需根據案情,18名被告會用同一把尺判刑。之後講述案情(重複上次)及總結各人的求情內容。

量刑起點和扣減:
引用上訴庭對暴動罪的判刑考慮...(重複上次)
D8, 11和先前已判刑的D12, D14, D18 均有隨身裝備,案情相約,以5年為起點;D16管有金屬棒和六角匙;D17為前線傘陣一員,直接與警方對峙;均為加刑因素,以5年3個月為起點。
各被告酌情減刑因素:
案發時年輕; 在候審期間積極生活、學習、工作; 對案情無爭議,無傳召證人,節省法庭時間等...

刑期:
D8 監禁5年,扣減7個月,即判監4年5個月
D11 監禁5年,扣減3個月,即判監4年9個月
D16 監禁5年3個月,扣減7個月,即判監4年8個月
D17 監禁5年3個月,扣減7個月,即判監4年8個月

1219完
【06月08日 星期四】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4/30]

上 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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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開庭

繼續由D1作供(第三日)
🔹控方盤問

D1昨日講到當日三點幾返回中環,企在置地廣場LV門外行人路上一陣,睇劉小姐於15:18時發出的訊息;用Google map & City mapper 睇交通,換帽,渡步,諗點樣離開身處嘅地方,提及有外國人問路去IFC,有人遞幾支膠樽裝住嘅液,D1未開始走,聽到有槍聲,身邊人走,D1走。

P16會面紀錄中問答七,與主問時證供唔同,回應係唔夠詳細,去畢打街轉去德輔道中,突然見有好多人跑,跑咗幾步聽到有人叫唔好再跑,所以停低,與主問時證供唔同,D1解釋當時講得唔夠詳細,有人遞膠樽裝住嘅液,稍一稍,當時諗唔到任何嘢,判斷唔到係咪特別事。

主控質疑問路有咩特別?點解在回答如何離開期會講生理鹽水?D1解釋目的係協助調查,如果唔係,唔會再無律師情況下堅持落口供,跑離開同俾生理鹽水係無關聯性,當時諗到咩就講咩;再解釋拘捕時身上無生理鹽水,基本上唔需要講及,無咩重要性要講,講事實係協助調查。

主控再質疑會面紀錄中問答七:「好多人在我前方跑來,大叫跑呀」,主問時講跑回畢打街原因與會面記錄原因唔同;D1承認講得唔夠清晰詳細,落口供時好亂,會面記錄基本上係啱嘅,只係省略咗,例如:跑幾步,係包括折返、再跑,所有嘢,做會面記錄時想協助警方,係省略咗好多細節。

🎥MFI 6(5), P141(7),主控質疑D1回頭望嘅動作係早過片中外籍人士;D1望向雪廠街,見到有人,無意識係警察,印象中外藉人士跑在前邊,下意識見其他人跑轉頭,就跟住跑到凹位附近,唔記得過咗未,但記得有人講唔好再跑。

🎥MFI 6(6), P141(9),畫面影向凹位,D1從右下角返回凹位,除口罩,手部有動作,嘗試放口罩入褲袋,有人撞過嚟,就無留意口罩,唔記得細節,無掉口罩。當時見到記者,除口罩當時無諗到,之後驚記者影相。警方要求舉高雙手,身為幕前人,俾警察叫舉手,怕影響形象,所以調整頂帽,用手遮面。

除口罩係因為唔舒服,想作嘔,哮喘病會有頭暈作嘔,但無喘氣。

[11:05~11:30] 休庭

去到北角警署有蓋停車場,警員8634在身上搵到個人物品,無被檢取,有身份證和錶,唔記得有無放入證物袋,之後去咗隔離有枱凳嘅地方,期間無保管個人財物,保釋之後,有交還個人財物。

D1唔認得偵緝警員48989,唔記得有無俾佢搜身,只記得有8634搜身,在13號凌晨有警員叫在帳幕內換衫,用電筒照住,唔記得有無搜身,肯定個人財物袋不在帳篷內,登記搜身之後無見過個袋。

在帳幕換衫係在做會面記錄之後,8634搜身係之前,唔同意48989有搜身,唔同意在袋內檢取咗5支生理鹽水做證物。

警員8634講咗8~10次「身上乜都無,應該好快放得」,有同D1講,有同其他警員講,48989無講過。

D1媽媽想買手袋,有用WhatsApp傳訊息,2018年開始講,同年識咗Natalie ,知道佢在YSL做,睇咗約3~4次手袋,每次都有影相,9月25日曾經畀過相媽媽,有透過Natalie 買過手袋、咭片套,同意控方指買手袋係唔急,無話一定要在11月12日之前做。

當日下午三點幾撞到Abby Lo,在多倫多大學識,識咗6~7年,返咗香港都有聯絡,傾偈有介紹Natalie ,其他唔記得講咩,有就本案聯絡Abby & Ben。

控方向被告指出案情:(括弧內為被告回應)
- 參與11月12日13:00非法集會示威(唔同意)
- 參與15:00之後非法集會示威(唔同意)
- 呢兩次活動有換帽掩飾身份(唔同意)
- 當日離開Cafe live直接前往中環參與示威(唔同意)
- 15:10到中環(唔同意)
- 當日參與示威,藉住你出現和其他示威者壯大升勢(唔同意)
- 藉住逗留協助和鼓勵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從而表達自己立場(唔同意)
- 在凹位除口罩想掩蓋自己身份,係示威活動參與者(唔同意)
- 去YSL影相係藉口,隱藏示威位置(唔同意)

[12:05] 🔸辯方覆問
當日身上有藍色衫,藍色帽,藍色毛巾,無諗住參與示威。

P8漁夫帽,係做代言人嘅產品,拍呢個廣告時贊助商送嘅。

約14:10 到孖沙茶餐廳,由落單、煮、到食完係15分鐘,因為無食早餐,肚餓,平日食漢堡包都係5分鐘。

講咗好多時間,係大概時間。

唔知道置地廣場與歷山大廈有天橋直通,行地面係因為行我識行嘅路。

P16會面紀錄,係在8634搜身後做,做咗歷時兩小時,係自願在沒有律師下做,心情係想快啲走,警察話快啲做完可以快啲走,幫佢協助調查,之前未做過,心情好似過山車咁,有啲驚,警員好人想幫佢,9頁紙中有問有答,講唔晒當日所有事情;主問時有將其他講唔晒嘅部份,盡力講比法官聽。

昨日盤問時被指當日衣著去YSL唔太適合,有補充:YSL係唔可以張揚影相,Natalie想低調,因為如果俾佢老闆見到,有機會出warning letter ,所以佢叫我等佢執完display後先影相。

昨日又被問到影響形象,2019年時係好講究自己形象,形象視乎環境,例如去到PMQ會換漁夫帽,行山look,配合PMQ環境,North Face 外套幾靚,幾好形象。

P141(8) 影到D1 與Natalie 企在行人路2分14秒;D1解釋當時在行人路望吓發生咩事聽住閒計覺得唔係重要事情,所以無提,無心迴避呢2分鐘事情。

警誡供詞與主問時證供有不同版本,警誡供詞見好多人跑,主問講聽到有槍聲,身邊有外藉人士,Pol 857 講嘅係包括呢兩位外藉人士。

[12:34] 彭官有跟進問題
11月12日 11點幾起身,出門時無打算去PMQ,無諗過去邊度,有諗過去飲咖啡,出門口時頭戴cap帽,漁夫帽在斜孭袋內,喺換衫時放入袋內,袋本身有嘢,有銀包、紙巾,無特別執,唔記得袋內有無口罩,毛巾唔係當日擺,印象中無用過。

[12:48] 傳召DW1 羅小姐
🔸辯方主問
羅小姐係D1大學同學,在11月12日下午在置地食lunch,食完一時多,遇到D1,傾咗約5分鐘,D1有介紹佢朋友,在YSL做,送佢返工,佢無傾偈。

主問完畢,下午14:3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陳樨樨暫委裁判官
#20201021中環 #裁決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6)

控罪:違反限聚令
有人提出告發,指於2020年10月21日,在中環東昌大廈3樓平台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
2020年泰國發生反政府示威,同年10月網上有人呼籲聲援泰國示威,並前往泰國駐港總領事館外聚集和叫口號,多人遭警方票控違限聚令(多於4人),包括時任沙田區議員李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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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辯方爭議限聚令有違香港人權法,基本法亦指市民有集會遊行權利,限聚措施限制集會權利。裁判官指權利非絕對性,終審法院案例指需考慮限制是否有相稱性。599條例是防疫限制,當天早上十時許已有三十多人聚集,警方沒有即時停止集會及票控,是在多次警告後才票控。片段所見各人未有保持適當距離,考慮限制之相稱性後,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控方指出被告案發時沒有定罪紀錄,只在本案後有另一同類罪行紀錄,

📌求情
本案只有一項法律觀點爭議,同意大部分案情,被告亦非組織角色。自2011年參與服務社區,2020年至2021年擔任區議員,以6位數貸款支持社區工作營運,現仍未完全清還,辭去區議員工作後靠打散工支持生活及還款。明白一般刑罰會是原罰款(2千)雙倍加堂費,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情況酌情處理。

📌判刑:
考慮所有因素,判以罰款$ 6000。須在3個月內繳交。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2/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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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3] 開庭

繼續由DW1 羅小姐作供

🔸其他辯方律師無盤問

🔹控方盤問
在主控巨細無遺的盤問下,羅小姐講述與D1係加拿大大學同學,不同學科,識咗約8~9年,回港後有聯絡,在朋友聚會見面,約每月一次。

當日約12點食晏,有三名同事一齊,由上環公司行去置地廣場,已唔記得路線,本來只需行約10分鐘,因要購物而約在12:30到達,無印象有人佔據馬路,無印象有特別事發生,在日式餐廳Kikusan食晏,好彩有位唔使等,食完在一點半左右撞到D1,互相打招呼,無話邊個見到對方先,答唔到主控問邊個先打招呼,無太大印象D1着咩衫,同平時差唔多,無太特別裝束,唔記得佢女朋友叫咩名?唔記得佢着咩衫,更加唔記得自己着咩衫,在街遇到朋友時有發生,唔會特登寫低,寒暄一下,5分鐘之內,主要同S1傾偈,無講佢女朋友嘅事,D1唔識三位同事,無傾偈,同事在附近等,D1有講與女朋友等咗10分鐘都無位。

羅小姐在上星期才知道要畀口供,係難記起事情,但有印象,因為在同一日知道佢被拉咗,事後有見過面,但無特別提起事件,對於畀口供太奇怪,因為從中間朋友得到案件進展。

主控問完,彭官詢問D1衣著同平時差唔多係點解?羅小姐稱同平時差唔多,無特別印象,無pop out位一定記得。

主控追問:羅小姐稱唔記得D1當日有無戴帽,因為佢平時都有時載帽,有時唔載帽,有印象佢有戴口罩,因為佢次次出現都有戴。

[15:00] 傳召DW2 呂先生
🔸辯方D1律師主問
呂先生在2019年下半年在PMQ元創坊內一間咖啡店任職咖啡師,D1是咖啡店顧客在2018年認識,尚有在IG聯絡,傾着衫嘅事,案發當天有返工,D1約在14:30到達,叫咗一杯咖啡和一件蛋糕,用現金俾錢,辯方呈上收據的相片,相片是應D1家人要求,由DW2在11月20日拍攝,用嚟做證據;D1逗留左約半小時,期間傾計,DW2用IG傳送咗一間在銅鑼灣的古著店嘅地址俾D1,辯方又呈上DW2的IG傳送地址的截圖,因有食環署職員在15:00到來查牌,D1離開,表示會去銅鑼灣的古著店買帽。

辯方呈上八張元創坊閉路電視的截圖,DW2確認D1的出現、食環署職員到場和D1離開。

[15:19] 🔹控方盤問
只問D1在離開前話去邊,話會去銅鑼灣的古著店。

🔸辯方無覆問,D1案情完結

[15:40] 傳召D3作供
🔸辯方D3律師主問

D3在內地出生,小時來港讀書至中六,係學校排球隊隊長,打過香港代表隊,去過泰國集訓,2017年去四川背包旅行,在青年旅社打工換食宿,呈上旅行相片,D1包住頭巾,中學畢業後開始留長頭髮,用頭巾容易打理,2020年有剪短過頭髮,其他時間都係長髮,同現時差唔多,長度係過膊頭。相片中D3和另一人都係黑衫黑褲,因為襟污糟。

近年的工作係在國際青年旅舍做前台服務員,呈上工作證明,2020年頭辭職,現在轉做freelance 髮型師。2019年11月時除咗做接待,旅舍會搞體驗活動,煮嘢食,行山,本地景點導遊,有時在旅舍大堂攪音樂活動,呈上活動相片,相中人物包括D1,多數著黑色衫。

11月12日請咗假,13號生日,本來想在13號請假,同女朋友慶祝,但人手不足,轉咗12號放假,女友鄭小姐在2019年年頭識,情侶關係;女友提議去中環威靈頓街Café Crêpe,約咗14:00在中環等,去食下午茶,跟住去西環堅尼地城散步,夜晚去大古城X-battle健身中心打泰拳,打19:00,2019年年中開始,朋友駱先生介紹,一齊打,課堂有教練,一個對10幾個,通常係三日前預約,呈上相片,大約係2019年9月在X-battle影嘅,相中D3用頭巾包頭,穿黑色短衫短褲,相中駱先生和教練,都係黑衫黑褲。

相片中前面係上堂範圍,後面係做健身,有時上完堂即興做健身,唔使額外俾錢,打泰拳要有拳帶,保護手部,無其他嘢,健身唔使帶手帶,但係做戰繩雙手上下擺動,要帶運動手套,呈上證物D3-4。

主問未完,案件押後至明日(9/6) 14: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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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沒有總結DW1的供詞,以示盤問如何巨細無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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