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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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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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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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11008八鄉 #被告出庭

黃(36)🛑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及詳情:

🌟修訂控罪(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於香港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i)一支載有一個裝上15發子彈彈匣的手槍、(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連一個快速上彈器、(i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及(iv)一個裝有47發子彈的膠盒

撤回控罪(2) 管有違禁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違禁武器,即一個指節套

🌟新增控罪(3)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大埔富亨邨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即一把6.7焦耳的氣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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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已取得法律意見,呈上修訂控罪(1)、撤銷控罪(2)及新增控罪(3)

案件將於5月3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提訊日,被告沒有擔保申請,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需還押懲教看管🛑

(1439 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20117屯門 #庭外消息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22年1月17日,在屯門杯渡路100號屯門警署一樓報案室內的搜身室襲撃男警員59029羅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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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要求押後至今日下午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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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20117屯門 #被告出庭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22年1月17日,在屯門杯渡路100號屯門警署一樓報案室內的搜身室襲撃男警員59029羅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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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表示承認案情,及後辯方亦提出共8宗案例以作求情之用,裁判官蘇文隆聽畢辯方求情後作出裁決,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已還押10星期,扣減刑期後可立即釋放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21117屯門 #答辯

張 (21)🛑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4項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控罪詳情: 有輕鐵職員匯報, 2022年11月13-14日在屯門泳池輕鐵站附近路軌發現交通錐, 2022年11月15日於愛曦樓對出路軌發現單車及紙盒。警方觀看閉路電視, 發現被告身份。2022年11月17日, 警方於愛曦樓附近埋伏, 見到被告拾起紙盒, 拋入路軌, 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稱自己只是發洩情緒, 之前也有做過數次同類行為, 希望給一次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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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呈上修訂控罪及案情。

被告認罪同意案情。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證物1-4歸還物主。

被告與家人同住於公共屋邨, 今日家人有到庭支持。被告教育程度至中六, 有精神病記錄, 2019年後沒有再覆診。

辯方求情指被告犯案受社會氣氛影響, 他坦白承認控罪, 所幸本案中沒有人受傷, 希望法庭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

案件押後至5月12日0930判刑, 法庭下令索取勞教, 感化, 社會服務令及青少年罪犯報告, 被告繼續還押。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21117屯門 #判刑
#未知是否手足

張 (21)🛑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4項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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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份報告已解釋予被告及父母, 今日6位家人都有到庭支持, 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青少年罪犯委員會建議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考慮到被告已羈押一段長時間, 法庭參考報告, 就4項控罪共判處12個月感化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文(31) #20220902紅磡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1: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約300克思疑低性能炸藥、約10公斤思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約5克自製延時保險絲及30枚煙花製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刀、2把斧頭、1支棒球棍、2支木棍,及1個彈射器連43粒金屬彈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上次聆訊內容👇🏻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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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處理本案]

控方表示由於現時還有一份專家報告未完成,因此申請將案件押後六星期,其間亦會索取法律意見。

辯方表示不反對將案件押後,被告亦沒有保釋申請。

主任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17日09:30在1號法庭提訊。

[10:31本案處理完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名被告(21-39) #0831太子

D1顧(27)/ D2劉(28)/ D3葉(21)/
D4許(29)/ D5蔡(26)/ D6郭(39)/
D7劉(26)/ D8黎(25)/ D9楊(28)/
D10林(32)/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2,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4: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507、警員7889、和警員33531。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7,8,9,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D7,D8,D9,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0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部作無線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Baofeng"無線電收音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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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9月6日14:30作答辯,因為他們於稍早時間才收到一大疊文件,需要時間給予被告們法律意見。控方沒有反對。法庭批准。

D3大律師向法庭申請更改報到警署。控方沒有反對。法庭批准。

現時D2,D10,D11沒有律師代表。他們在法庭詢問下不反對押後答辯。D2,D11表示會於下次聆訊時有律師代表;D10想自己處理本案。裁判官了解D10面對的控罪性質不包括在當值律師服務的範圍後,批准D10自行處理本案。

最後,蘇文隆主任裁判官表示:「下次見,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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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名被告(21-39) #0831太子 D1顧(27)/ D2劉(28)/ D3葉(21)/ D4許(29)/ D5蔡(26)/ D6郭(39)/ D7劉(26)/ D8黎(25)/ D9楊(28)/ D10林(32)/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2,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D3被控於或約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31太子 #答辯

D10:林(32)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部作無線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Baofeng」無線電收音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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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0沒有法律代表,休庭後表示希望今日答辯,再開庭處理。

⏺️答辯
承認控罪🔴

案件押後至9月6日作判刑,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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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20902紅磡 #提堂

👤文(31)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1: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約300克思疑低性能炸藥、約10公斤思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約5克自製延時保險絲及30枚煙花製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刀、2把斧頭、1支棒球棍、2支木棍,及1個彈射器連43粒金屬彈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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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已索取法律意見,案件需轉交區域法院處理,控方需時準備法律文件,案件押後至9月22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處理轉交文件。

今日辯方沒有保釋申請,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31太子 #判刑

D10:林(32)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部作無線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Baofeng」無線電收音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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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0早前已認罪,但他沒有代表律師,法庭工作人員向他解釋報告,報告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D10表示同意報告。

法庭最後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0831太子

D1顧(27)/ D2劉(28)/ D3葉(21)/
D4許(29)/ D5蔡(26)/ D6郭(39)/
D7劉(26)/ D8黎(25)/ D9楊(28)/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2,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4: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507、警員7889、和警員33531。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7, 8, 9,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7, D8, D9,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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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讀出控罪內容,D4明白控罪 ;D4申請押後至11月6日(審前覆核當天)進行答辯,申請原因是需要拿取文件D4法律代表表示4/11前會通知法庭答辯意向,並在6/11答辯。

D11 沒法律代表。

以下為各被告的答辯意向:
❗️認罪:D2、7、8❗️
不認罪:D1、3、5、6、9、11

D2、7、8明白控罪詳情,法庭判處罪名成立。

控方指D2有被拍攝到片段,庭上播放片段。

各認罪被告的求情理由:
D2最大求情理由是認罪,當日作出錯誤的判斷,伸手觸碰被制服人士。由被捕至進行司法程序整個過程都飽受壓力,辯方請法庭考慮D2當時沒穿一般示威者的裝束,今天母親到庭支持,請求考慮短的刑期及索取背景報告。

D7呈上親撰的求情信,最大求情理由是認罪。而他希望盡快完成刑期,照顧母親。案中沒直接證據顯示D7當日用雷射筆,辯方請法庭先索取背景報告,並考慮短的刑期。

D8最大求情是有悔意,沒浪費法庭時間。D8向法庭呈上的感謝狀,可反映D8熱心助人,其家人、上司、師長的求情信亦顯示D8只是當時受社會氣氛易影響,一時魯莽,案中亦沒直接證據顯示D8當日使用雷射筆,辯方請法庭先索取背景報告,並考慮短的刑期。

認罪的D2、D7、D8押後至2023年9月27日上午9:30 判刑,候判期間還押🛑

其餘不認罪被告的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6日進行審前覆核,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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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太子 #答辯

🙍‍♂️D1: 屈(26)
🙎🏻‍♀️D2: 梁(22)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兩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他羈留。

D2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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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宣讀控罪,兩人不認罪

D2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3年12月19~2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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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0831太子

D2劉(28)
D7劉(26)
D8黎(25)
🛑三人已還押21日
控罪:阻差辦公及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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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7開庭]
裁判官先處理其他案件

[1004開始處理本案判刑]

🔸辯方法律代表表示已交背景報告

D2劉 代表求情指已有悔意,母因案受極大困擾。辯方法律代表呈案例,另指事件已相隔很久,且案發時D2衣着與一般市民無異。

D7劉 代表求情指其成長因父早年離家十分艱難,由母撫養成長,最擔心母親無人照顧。

D8黎 代表表示,黎自力更新,得家人支持,懇請輕判輕刑期。另引一霍氏案例,上訴人裁定是示威者,判刑5個月,法律代表表示本案情節比霍案輕,希望輕判4個月。

‼️裁判官宣判監禁刑期‼️
D2劉 判監六星期
D7劉 判監三個月
D8黎 判監三個月

[1015 聆訊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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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提堂 🌟 #新案件

曾 (35)

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指他於2023年7月21日至2024年1月18日期間,在香港,即在 LIHKG,發布、提供及/ 或持續提供陳述,具意圖:

-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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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月23日再訊。

控方反對保釋,辯方亦無申請,被告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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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曾(35)🛑已還押逾1個月

[09:40] 開庭

控方表示已經完成搜證,控罪沒有修改,文件已經交予辯方。辯方確認已收到文件,並申請押後四星期。本日沒有保釋申請。

法官批准押後四星期,案件將於2024年3月22日,早上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再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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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24)

控罪:2項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被控於2023年7月18日在香港,未經男警X的同意下,在Facebook專頁「石鳴新聞社 ROCK N ROAR」披露他部分的中文姓名和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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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1000現金保釋
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4月15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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