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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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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6/7]

上午進度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抱歉,10:00 前沒有記錄,歡迎提供]

D3繼續作供
🔹主控盤問
🎥主控播放錄影會面片段,同時引述錄影會面謄本,質疑D3在會面錄影作供時對答流暢、神態自若,能迅速回應警員問題,所以精精根本冇問題!
D3不同意,表示一方面錄影片段中的他面貌都不清晰,所以不能講是不是神態自若,另外他對錄影會面沒有記憶。

主控又引述多句他在錄影會面中是能表達對D3自己有利的答案?D3不同意;
主控又質疑D3回答有關搜屋及綵排的過程記憶都很清楚,錄影會面就說不記得,這不是真實的!D3不同意,因為錄影會面前發生被警員衝入來房間打之後,好驚之後就沒有記憶。

🎥主控又再播錄影會面片段,問其中的情況,當D3回答錄影會面中的情形時,有提到錄影開始時細節,主控便立刻質疑他又說沒有記憶,但又話記得,即是唔記得係假嘅!D3不同意,說只是錄影的開始幾分鐘記得,之後就不記得。

主控又取出cctv 截圖,其中有警員着D3認圈圖中的自己,D3認出並圈起自已,更圈出疑似自己的,主控稱這明明顯示他跟本精神沒有問題!D3不同意,回應錄影前綵排時已經睇咗有關截圖,所以能照綵排時警員教他講的去講!心裡只想快啲錄影結束,可以快點走!

主控又引謄本中多句細微的對答,表示D3能好細緻咁答問題,識得講「唔清楚,但一定冇帶口罩…」,稱D3明明精神好清醒!能理解警員的問題,而不是如之前口供講只照警員教他的只答:「是」及答與招認有關嘅答案!D3表示不同意!

🎥主控播出錄影會面片段
內容包括警員向D3顯示一些旺角西洋菜南街及甘霖街附近商舖的cctv錄影片段截圖,並着D3在圖中認出自己,當場也問案件事發的經過,主控稱D3有搖頭、有點頭,即是說當時的精精狀況相當良好。D3回應不同意。

另外,主控指出D3在對答有關頭盔那一段,綵排時有帶出要認貪心,但錄影時,D3沒有帶出貪心這點,只將對自己有利的版本講出!質疑應該反映D3根本是很清醒的!D3不同意。

主控又質疑為何D3不向警員表達自己精神有問題?D3表示因警員曾強調好快錄完說走得, 當時已經好夜,D3好想快點錄完快點走。

主控質疑D3在謄本裡有回答唔記得、唔清楚等答案,表示他是清醒的,主控又指出根本沒有綵排這件事?
D3不同意。

主控問D3有沒有曾在葵涌醫院工作?D3答沒有,D3不同意主控指出他根本沒有精神問題,提出精精問題只是想推翻錄影片段中的口供及招認!D3不同意。D3同意他曾作過兩個口頭招認,但內容有差異,如:他曾拾起過頭盔,放在惠豐中心,但警員則寫了掉在垃圾推!
D3表示有警員說如果他不認,就送他去新屋嶺,又話有人唔認就打完送去灣仔總部,D3當時好驚,開始有幻聽,所以想快些走;因為一個警員威迫,一個威嚇,他已經出現幻聽,即使在記錄冊自願寫下聲明字句,但都不能完全說是自願!D3不同意主控說被嚇、幻聽等等都不是事實!

主控指出錄影會面中警員着D3圈出自己的過程都是自願的?D3不同意,稱那段時間沒有記憶,所以不能同意。主控問整個階段D3是知道對與錯的?D3回應不是,錄影會面及被威迫後就不是了。

主控問整個階段D3是能控制自己的?D3回應不是,綵排後、錄影會面,因為驚,都不是可以控制自己。

主控指出8402曾用警棍恐嚇D3,但D3卻不能夠認出他,是因為他根本沒有打過D3?D3不同意。

🔸辯方覆問
D3目前沒有全職工作,而物理治療師助理只是不定時的兼職,收入也不穩定。
有關精神問題,2016-2022年間有接受臨床心理科檢查及跟進。
27/4當天明顯有PTSD。
雖然在醫管局工作期間都有精精問題,但他回答主控:不能照顧自己原因是,當他察覺自己壓力太大及情緒出現問題,他會向上級反映而獲得團隊的支援,而病況也能受藥物控制。
D3稱12422負責問問題,問他知不知道警察受傷?有冇拾頭盔?有沒有貪心?而8119就負責寫字,但他寫甚麼?D3不知道;
辯方代表問D3曾提過「時間感」是甚麼意思?D3回答當有太大壓力時,感覺時間過得好急,可能與真實情況不符;
D3就有關VRI記憶的描述,最接近事實是:只對開始短短幾分鐘有印像,之後就沒有記憶;
D3在警員搜屋時已向警員提出自己有創傷後遺症,抑鬱及食精精科藥物。

-D3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D3辯方3位證人作供每人約需15-30分鐘,法官請辯方代表先交三位醫生的醫療報告給法庭(包括一位急症室醫生,第二位是在急症室工作的精神科醫生,兩位以事實證人身份作供、第三位是臨床心理學家是以專家證人的身份關於PTSD作供)

[1305完庭]
押後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03月24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提訊 #續審[26/25]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7/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7/7]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31/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3月24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求情 (已有)
📍(續上午)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7/7]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7/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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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開庭]

📌案件管理
已處理簽署第三份承認事實
呈證人余醫生的履歷為證物
呈DSM5為證物

💡法官提醒主控需留意時間管理

⏺️傳召D3辯方證人臨床心理學家余博士(以專家證人身份就PTSD作供)

🔸辯方代表引述證人呈交的有關D3PTSD的報告(證物D5)
其中陳述D3於20160602開始接受臨床心理學家陳女士的診斷及跟進
證人引病歷紀錄確認2022年仍然是確診PTSD
由首次確診原因是2016年曾由高處
墮下
報告中陳述了D3的病徵是怕出街、怕行樓梯級、抑鬱徵狀、在極端情緒下出現抽離自我身份(會忘記自己做過的事)、亦會對自己為何身處該環境及其中過程也會忘記、及出現幻聽
證人表示據記錄所寫27/4 D3被捕當日都有自我傷害及解離的狀態(忘記曾自我傷害)
證人確認D3當時有PTSD病徵,所以有幻聽的可能
另外,證人表示如PTSD患者遇到巨大壓力也會出現徵狀

🔹控方盤問證人
證人由2020年9月開始至今都一直替D3診症,次數為9次
(控方代表要取D3排版,在庭上閱讀,法官間接提醒辯方代表可以反對,控方代表交還排版給證人)
🎥控方播D3的錄影會面
問證人D3在48分鐘裡精神狀態是如何?有沒有受PTSD影響?
證人答她單看錄影是無法判斷D3當時的精神狀態,因臨床上需要與病人互動,問問題才可作判斷

🔸辯方代表覆問
證人澄清雖然單看4月27號的錄影會面片段是不能判斷病人精神狀態,但由於她之後有在診症時間內臨床上去判斷他當時是有解離狀態;
她同意在臨床判斷下確認D3在巨大壓力下會出現解離,幻聽等徵狀。

- 證人作供完畢 -

🔸D2辯方法律代表就特別事項陳詞

警員證人在4月24號收到訓示,4月26號才作出截停行動,加上警員13603已經有D2所有資料,而截停D2是在他住所附近,已有搜查令在手,為何不在住所拘捕及即時搜屋?所以有理由相信截停帶走D2又不搜屋是想盡快帶被告離開,而不驚動家人,以避免家人找律師,D2便知道自己的權利。

另外,代表表示多名警員都沒有問D2凍唔凍?攰唔攰?錄影會面在零晨4點進行,反映D2是在威迫及誘導下進行錄影會面的。

警員證人曾回覆辯方代表沒有在錄影會面前給D2任何照片,但D2能將現場5名人士的衣着清楚描述,加上被告人與警員證人有不少口供內容不同,而相信D2的版本更比警員證人較為更可信。
就綵排,錄影會面的盤問中,警員與D2的說法不一,代表也認為客觀而言D2的口供是更可信。
整體來說,D2的口供是在威嚇誤導的情況下作出的。

D3法律代表申請休庭整理後陳詞
[1133休庭]
[1232開庭]

🔸D3法律代表就特別事項陳詞

書面陳詞共13頁

辯方重申兩幅相片D3所持起的頭盔是不同的,一幅沒有記號,另一幅有記號的,顯示D3在錄影會面中所講的內容與片段是不一致的,反映證物片段可信性存疑。

書面陳詞重點:
PW6(警員)搜屋時是在屋內,D3強調該警員是在屋內,而所站位置也與D3口供(揮武警棍)十分吻合;
辯方證人急症室醫生,確認4月27號診治D3時,沒有虛構病徵,也確認在巨大壓力下患者會出現幻聽。

[1255完庭]
押後至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7/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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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0 開庭

📍特別事項
裁判官裁定控方就特別事項所有證供被法庭接納

📍一般事項
控方舉證完成,法庭裁定一般事項表面證供成立,辯方需要作供。

D2 選擇不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

D3選擇作供

🔸辯方主問完

🔹控方盤問
拉布主控今日未能完成盤問,下星期一不早於11am續審

1755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不早於11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03月27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0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46/20]

🕤09: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1/25]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32/9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判刑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1/25]

🕚11: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8/7]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8/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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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開庭]

D3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D3不同意他有將警察頭盔當成自己的私人物品;
D3不同意知道警察頭盔是有價值的,更不知道頭盔值二千幾元;
D3同意案發當日他是清醒的;

🔸辯方覆問
D3表示自己沒有作出口頭招認,但他有講過放咗頭盔在惠豐中心,因為這是事實,但一定沒有講過將頭盔放在雜物堆或垃雜堆裡!
辯方代表問為什麼他在錄影會面裡講有帶自己頭盔出街?D3表示,因為錄影之前綵排期間,警員12422教D3要話自己帶了兩個;
D3嘗試過放頭盔入黑色背囊,但不成功,原因是因為警察頭盔的面擋鎖死了,以致頭盔的體積變大了,所以放不進背囊;但平日自己的頭盔是放得進背囊的,是因為沒有面擋!

📌案件管理
結案陳詞:D3法律代表將會在11/4交書面結案陳詞給法庭,D2及主控都是口頭結案陳詞;因D3法律代表在17/4-2/6有案件要負責,裁決要安排到2/6後

[1135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13日11: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07月18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8/4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審訊[1/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答辯

🕙10:00
已有 #高等法院第七庭 #覆核申請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原訴傳票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8/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網上起底 #審訊 [1/2]

👤梁(49)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其或其家人受指明傷害)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 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
被告對兩控罪不認罪

🔹控方傳召尊家證人,偵緝警員,2017年9月開始在CFTCB工作,2020年調至國安處,將就Twitter之運作及功能作供。

證人資歷,2017-18年受訓,共6課程,主要為數碼、法理、監證,其中兩課程關於熱門社交平台簡單技巧和功能,深入問題由自己工作中測試。測試了450小時,約100宗案件,在各平台,包括Twitter。

🔸辯方盤問
證人對Twitter公司背景,亞洲總部位置,有哪些國家禁用,用戶人口,用戶男女比例,開戶年齡規限,全部答不清楚,只知在香港好多人用,佢問既人只有十分一無用Twitter。

辯問:口供中無提及安全風險,是否認知不多?答:同意。
辯問:知否Twitter的防護功能?答:不知
辯:如用公共wifi 上Twitter 會否被盜password, 答:會.
辯:如有2裝置同時登入,其中1裝置已lock in,另一部關了通知,是否可入Twitter? 答:同意
辯問,証人作出第一份供只是以個人認知作出,到第三份口供才以尊家身份。答:確認
證人又對每帖文之字數只知500字,中文是否一樣500字表示不知道,無測試過

🔹控方就專家證人身份舉兩高等法院案例作陳詞,控方會傳召共3警員,及案中受害人作証人。

明天10:00同庭續審,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07月19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1/1]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7/9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2/2]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1/1]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網上起底 #審訊 [2/2]

梁(49)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
被控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女子A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4(3C)條
被控於2022年8月3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末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警員C的照片及姓名,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等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而該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即
(b)對該人的心理傷害;及
(c)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2)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

[10:12開庭]

⏺️辯方申請剔除相片
辯方提交附件一,向法庭申請不將113張相片其中的62張呈堂作為參考。

🔸辯方反對理由
控方已表明不會依賴這些照片,因此該62張照片與兩項控罪不相關,而這些相片亦與兩篇涉案貼文不相關。
辯方代表引述兩個案例,指出有些證物與案件無關,則不應採納為證物,因有可能引起法庭對被告的行為作出不必要的聯想。
辯方代表亦批評控方於陳詞裏有寫到「立場」兩字,但沒有具體說明是甚麼立場,表達方式含糊,不如直接寫出是「政治立場」。

🔹控方回應
113張相是重要背景,反映涉案的帳戶狀態活躍及不時發表貼文,如果涉案的兩篇貼文不是被告發布,一般情況帳戶擁有人會刪除。
控方又解釋她所指的「立場」是指帳戶的內容傾向,例如有些帳戶大部分內容是與食物或寵物相關,很少突然出現一些與平常內容很不同的貼文,即她指的帳戶立場。

#施祖堯裁判官 詢問主控62張相與本案控罪意圖是否有關,主控回應不是,同時主控亦反駁辯方提出的兩個案例,認為那兩案例是陪審團案,所以有傷害性的證物不能納入參考,但本案是由裁判官親自審理,有傷害性的證據應該不會影響裁判官的決定,但控方代表表示不堅持必須將113張照片列作參考證物。

辯方代表回應其實控方無法解釋為何需要用「立場」二字。

⏺️承認事實
西灣河事件中男子A在當地執行職務,用槍傷害周及胡二人,男子A隨後被起底及被滋擾;後來周及胡被判6年監禁,男子A及其兩名女兒個人資料再次在網上被披露,例如網上出現「我老豆係殺人犯」;男子A亦因此需要接受心理評估。
被告在住址附近被拘捕、搜屋及警誡錄影會面紀錄,被拍攝11張相片。被告刪除帳戶及其中所有內容。

[11:13休庭至11:37]

⏺️專家證人
#施祖堯裁判官 裁定有關證人具備專家資格。

辯方申請不將113張照片其中大部份納入參考證物則留待續審時裁決。

[11:40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12及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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