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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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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1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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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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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呂(35)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3中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月21日被判處監禁9個月。)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30
👤黃(35)🛑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0929金鐘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16日被判處監禁2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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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不早於)11: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13/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4:30
👥李,陳,黃(20-34)🛑李已還押逾1個月;黃已還押逾7個月;陳已還押逾27個月 🔥#判刑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范,杜(23) #續審 [2/8]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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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楊,吳,陳(22) 🔥#判刑 (#20220604香港 8項刑事毁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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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栢倫(47) 2項欺詐 #呃遮仔會兩次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劉驍璋(48) 襲擊致身體傷害 #巴士總站打人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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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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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六人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范(27) #裁決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14/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范,杜(23) #續審 [3/8]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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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8庭
👨🏻‍⚖️溫紹明裁判官
🕦11:30
👤文(31)🛑已還押逾12個月 #轉介文件 (#20220902紅磡 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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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3/8]

A1: 👩‍🦰范(23)/ A2: 👩‍🦰杜(23)

控罪: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 👩‍🦰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9月29日再訊。

===============
[09:50] 開庭

⏺️傳召PW4 警員 9019 羅浩威(音)

🔸辯方盤問
證人是拘捕A3的警員,A1 代表盤問完畢,A2 代表盤問中。(詳情後補)

[13:00] 休庭,14:30 再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3/8]

下午進度

A1: 👩‍🦰范(23)/ A2: 👩‍🦰杜(23)

控罪: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 👩‍🦰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9月29日再訊。

A1 代表:鍾大律師
A2 代表:石大律師(女)

===============
[14:39] 開庭

⏺️繼續由 PW4 警員 9019 羅浩威(音)作供

🔸辯方盤問 和控方覆問完畢

在傳召下一證人前,A1 代表提出事情,希望彭官關注,因證人的證供牽涉A1的口頭回應,懷疑A1是在不自願下回應,彭官傾向以特別事項處理,控方不反對;休庭5分鐘後,律師呈上反對書,指A1無作口頭回應,如有,也是在不公平情況之下。

[15:30] ⏺️傳召 PW5 警長52190 林卓倫(音)

🔹控方主問
當日警長與PW4一同追截案中可疑人,警長截停並拘捕A1,主問未完。

(詳情後補)

[16:33] 休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25/9) 09:30同庭續審,兩被告繼續保釋。

==============
補充資料:
警方在暴動現場發現三名可疑女子A, B & C,在附近拘捕了A1 ~ A3,指A就是A3(已經認罪),B是A2,C是A1。

PW1 ~ PW3 為隧道公司職員

🔺彭亮廷法官指示,旁聽人士不可以瞓覺,不能用手提電話睇片或打機,但可以用手機打字。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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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余(19) #續審 [8/4] (#星火同盟 洗黑錢)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不早於)11:0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15/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黎(18)🛑已還押21日 #求情 (#20200701天后 2項企圖刑事損壞 企圖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范,杜(23) #續審 [4/8]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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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黃(25) #審訊 [1/3] (#0908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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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周嘉發(31) #審訊 [1/1] (#20230206西九龍法院 口罩令)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陳朗昇(41) #裁決 (#新聞工作 #20220907旺角 阻差辦公 阻礙公職人員)

#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 🐶34歲男警 非禮 #入屋摸女童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4/8]

下午進度

A1: 👩‍🦰范(23)/ A2: 👩‍🦰杜(23)

控罪: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 👩‍🦰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9月29日再訊。

A1 代表:#宗銘誠大律師
A2 代表:#石亦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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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從缺,歡迎補充;庭外消息,第一被告辯護律師盤問PW5。

特別事項:法官在上午小休後向控辯雙方要求在午飯時間商討一個確實既庭審日數,因為會預計超時,按原定8日審議再多。

———————
[14:39] 開庭

彭官表示預計審到第八日才能完成控方案情,預兩日處理A1的特別事項,再多兩日處理普通事項,即最少要加多4日,希望控辯雙方商議。

🔸A1代表盤問 PW5 警長52190 林卓倫(音)

PW5曾做咗5份口供MFI 1~5,律師指出5份口供中有多處錯漏,包括:有兩份日期/時間一樣,頭三份的頭5段內容一樣,有兩份寫錯有幾多頁,第四份掉轉第三份內AP2 & AP3 的代號;PW5 指大部份係手紋之誤,掉轉AP2 & AP3 係跟隨調查員的意思,不同意不是事實,同意內容係有錯誤。

PW5指控制A1時,她有掙扎,面向地,同意她無望向PW5,同意作出警告後她就無郁。

PW5同隊人員由彩虹去大老山公路,途中梁高級督察指示,如果見到有堵路和破壞行為,就要作出拘捕和驅散可疑人,罪名係非法集結,雖然見唔到A1堵路或破壞行為,但佢嘅位置同班黑衣人好接近,有理由相信同佢有關;律師指見唔到紀錄講在同A1問話前,有警告或作出拘捕,指出PW5有責任作出警誡。PW5 唔同意,表示問A1做咩時佢無回答,叫佢出示身份證,A1講:「我較早前逃跑跌咗」,律師問係大概意思抑或實字實句?PW5 講「我較早前“逃跑/逃走”跌咗」係實字實句,律師指MFI 1 & 3 係另一講法:「我剛才逃跑跌咗」,庭上說「較早前」,口供寫「剛才」,邊句先啱?PW5 更正口供:並非實字實句,幾年前嘅事唔記得。

律師指出案情:
- 由警車去到30米、15米、落車 ,黑衣人上樓梯,時間上無可能足以觀察三個女子嘅外貌、特徵(唔同意);
- MFI 1無需要作修改,因為第一眼見到女子時已經上樓梯,之前係無觀察(唔同意);
- 事實上由開始落車,黑衣人已經上咗樓梯,距離約15米,上到天橋面,距離黑衣人10米,指出由落車一行追至到上天橋面,無可能唔間斷咁觀察到三名女子X, Y & Z(唔同意);
- 睇辯方嘅相片(拍攝行政大樓外樓梯上天橋),PW5同意有一段路係睇唔到,但上到樓梯的第一層轉彎位後,就可以全程睇到;
- 當A1在天橋上時,遇上黑衣人走上天橋,被黑衣人撞到,不知所措,於是跑回恒生大學,A1無落過樓梯(唔同意),A1無走到收費停(唔同意);

[15:30~15:50] 休庭
彭官指控辯雙方提議的十月審期,法庭無時間,可能要去到11月,明日再確定。

A1代表補問,PW5見到Z去到小徑,距離約10~15米,指Z無可能跑得咁快(唔同意)。

🔸A2代表盤問 PW5
PW5見到X, Y & Z 在收費廣場向樓梯跑,見到X在10號與11號收費亭之間,Y 好近 X,Z 在 X 前一兩個收費亭,大約在12號收費亭,Z前方(向樓梯)有其他黑衣人,當去到距離30米時,佢哋開始跑走向樓梯,X, Y & Z 同一方向走。

睇P20(2)地圖,PW5在較早時在地圖上以火柴人標示出X, Y & Z 的位置,X 在最左邊, Y 在中間,Z 在右上,如果跑向樓梯,Z 在 X & Y 之前。

PW5 形容Z嘅特徵係,黑色短袖衫,淺色長褲,頭髮宗啡色,紮馬尾,無戴帽,行近啲見到頭髮有少少綠色,最突出係佢嘅頭髮和淺色褲,因為大部份人係黑衫黑褲。

🎥CCTV P14(拍攝南行線收費亭出口),重複由07:02:39播到07:03:45,PW5確認在片中見到一名女子,衫的胸前有Adidas logo,在收費亭前走動,但不能確認她就是PW4 警員 9019 所拘捕的女子 Y。

PW5估計由黑衣人上樓梯、警員落車、追上樓梯、上天橋、再落樓梯、通過小徑去到行善里,呢一段路跑咗約2分鐘;途中有人掟石,有舉頭望過,見到佢係著黑衫、矇面,有喝止佢,上到天橋面認唔到係邊個,因為好多黑衣人,隊尾係X & Y,Z 在她們之前,Z過咗小徑就轉右跑上斜路,PW5跑到分叉路,望一望Z,就轉左追X & Y,之後無見過Z,直至她被拘捕後,被帶上警車一刻。

🔸A1律師再有補問,指出A1從來無講過「我剛才逃跑跌」,只係話「跌咗」(唔同意)。

A2代表盤問未完

[16:30] 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26/9) 11:0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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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案中三名女子,在PW4作供時以A, B & C 作代號,到PW5作供時,彭官指示以X, Y & Z 作代號。

🔺保安又提醒彭官嘅指示,旁聽人士不可以瞓覺,不能用手提電話睇片或打機,但可以發文字訊息。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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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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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16/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5樓49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7:00
👥*,李,鄧,李,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十五人已還押17日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袁(26) 🔥#判刑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范,杜(23) #續審 [6/8]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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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8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黃(25) #續審 [2/3] (#0908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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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5/8]

下午進度

A1: 👩‍🦰范(23)/ A2: 👩‍🦰杜(23)

控罪: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 👩‍🦰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9月29日再訊。

A1 代表:#宗銘誠大律師
A2 代表:#石亦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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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 開庭

⏺️PW6繼續作證

🔸辯方法律代表盤問
執到A1的卡片包的位置?
證人表示他在通往天橋上面的樓梯執到卡片包,位置在藍色指示標下方,但無留心近唔近邊旁。

代表指出證人在2019/11/14當日落的口供上,只提到在通往恒生大學的天橋上發現黑色卡片包,並沒有提及天橋有樓梯!只是在天橋上執到,並沒有提及執到卡片包是在樓梯上!

2021年11月11日,有調查警員24588聯絡證人,問證人記唔記得在那裏執到卡片包?該警員的紀錄寫了:證人回應不記得在天橋上那個地方執到!
證人回應不記得自己當時是怎樣答。

2022/05/06證人又被要求再落一份口供,目的是指出證人準確執到卡片包的位置,而當時他就寫在樓梯間拾起卡片包,之前並沒有提及樓梯間,只寫是天橋上!

而警方證物相片是由另一位警員與證人一起去拍攝的,代表指出證人有可能是因為有壓力下,便必須要講出一個位置,而這位置亦要與12號收費亭有關?(辯方代表追問下,證人曾遲疑地稱相信是案件主管要求他這樣…)
證人表示不同意

📍法官請證人先離開
法官跟控辯雙方法律代表提再問落去可能牽涉與刑事罪行有關的事實,因辯方大律師盤問方向是指出相片與口供的描述不一致,控辯雙方代表表示明白。

🔸證人繼續接受辯方盤問
辯方代表指出證人可能被要求必須要提出與12號收費亭有關的位置,並指證人有關拾卡片包的供詞既不準確亦不可靠!代表指出其實證人已經不記得拾起卡片包才是真相,收到指示要提及12號收費亭才這樣落口供?
證人不同意

🔹控方代表覆問
與調查員行過之後就記得該位置,才讓調查員拍照。

證人作證完畢

🔸辯方代表期望可以向該調理員了解情況,法官建議由控辯雙方商討

[1531-1551小休]

控辯雙方商討後議決無須跟進有關調查警員事宜

⏺️傳召控方第七名證人警員關兆庭(音)
案發當天聯同水警總區隊伍處理九龍西一帶驅散及追截示威者行動

🔹控方主問
2019/11/12去大老山隧道一帶兜截示威者,曾跑上樓梯過行人天橋到恒生大學,0705時,在恒大宿舍接收由梁高級督察拘捕之疑人,不爭議是本案第二被告。
證物第P11照片,兩幅照片紀錄第二被告衣著、髮型及背面,被告人帶着黑色口罩;警員撿取一個啡色袋、一個黑色口罩、一個黑色鴨嘴帽,啡色袋是背在被告人身上及有一個手提電話。

🔸辯方法律代表盤問
相片編號22有燈柱,前有紅色水龍頭,左方有凹位,是相片23的位置,有個門口但證人沒有行近過這個門口,0705時接收第二被告前沒有追截及拘捕第二被告。也沒有目擊第二被告被捕過程。
第二被告的物品有5件,戴住的黑色口罩、啡色背囊,鴨嘴帽、黑色口罩,手提電話,返到警署與DPC13127做交接,證物發現地點也準確交代,電話及口罩在啡色袋內找出,但鴨嘴帽就在第二被告身上搵到,證人表示已經記得不清楚。
0705時,在恒大宿舍外第一次見第二被告,她是帶着黑色帽的?證人不同意。

證人作證完畢

明天2023/09/27早上9:30同庭續審

[1621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7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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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09:30
👥陳,郭(18-24)🛑郭因另案服刑中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何(17)🛑已還押逾26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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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17/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范,杜(23) #續審 [6/8]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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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劉,劉,黎(25-28)🛑三人已還押21日 🔥#判刑 (#0831太子 阻差辦公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8庭
👨🏻‍⚖️林子康裁判官
🕚11:00
👤黃(25) #續審 [3/3] (#0908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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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黃國輝裁判官
🕤09:30
👤諸(36) #答辯 (#20230703元朗 侮辱國旗 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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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春榮(56) 公職中行為失當 7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主事人 #虛假文書呃OT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6/8]

A1: 👩‍🦰范(23)/ A2: 👩‍🦰杜(23)

控罪: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 👩‍🦰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9月29日再訊。

A1 代表:#宗銘誠大律師
A2 代表:#石亦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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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9] 開庭

控辯雙方商議好唔使傳召證人列表中的第八證人警員8235,和第九證人高級督察何國衛(音)。

⏺️傳召警員13127 錢俊謙(音),更新成為PW8

🔹控方主問
證人是本案調查員,控方無發問。

🔸辯方盤問,A1律師
PW8在案發日有處理A1,09:53時在黃大仙警署替A1拍照,現在已唔認得A1,表示A1當時有戴口罩,睇P6(1)相片,A1著黑色衛衣,PW8在口供紙形容A1啡黑色長髮,律師問顏色係接近啡色多啲抑或黑色多啲?PW8稱係張相咁樣;彭官表示相片係影印本,睇唔清楚,辯方表示都係影印本,相片質素不佳;PW8同意律師形容A1頭髮長度過咗膊頭對落有四五吋,衛衣係V領。

辯方呈上一件黑色衛衣和兩張相,指這衛衣係P6(1)相中衛衣的實物,A1在昨日穿著了這衛衣和P6(1)相中的黑白間條內衣,拍攝了正面和後面兩張相。PW8指不能確認是否同一件衛衣,因分別唔到大細。指出A1影相時有帽嘅,PW8已經唔記得,講唔到。

P6(3~7)係A1嘅物品,P6(5)係口罩,律師指PW8在2022/03/24 18:00時做咗一份口供,內容寫P6(5)係在當日09:52時拍攝;PW8指該份口供不是對A1,律師奇怪,指口供第5段寫「同日早上09:52范…」,控方表示PW8做過多於一份口供…;彭官指示休庭,讓雙方攪清楚。

[10:24] 律師知道PW8做咗兩份口供,日期/時間同為2022/03/24 18:00,後來有一份改為19:00時,現指出該份口供第5段「同日早上09:52檢取范的口罩拍照」,P6(5)係包住膠袋,指A1在拍照時係無戴口罩。

PW8唔同意,指A1見值日官時有戴口罩,當時有疫情有口罩令(律師有質疑這說法,但無追問落去);再指出口供第9段「17:10 在報案室接收A1去做錄影會面,17:42 交回A1去報案室」,指出A1係無戴口罩(唔記得);律師表示會同控方商議,可否以承認事實形式,同意A1在做錄影會面時有無戴口罩。

📍彭官叫證人避席,詢問辯方係唔係想指出證人嘅記憶唔清晰?不如直接播錄影會面好啲,好過與控方達成共識。

🎥錄影會面,片中有PW8,A1 和一位律師,PW8同意A1係無戴口罩,同意A1嘅口罩在現場已被警員33947檢取,同意推論在拍攝P6(1) & (2)時,A1係無戴口罩,同意律師指A1下巴流血,仲貼有膠布。

律師呈上一張加工嘅P6(2),加上一條U形線條,指出係A1衛衣嘅帽,PW8同意隱約見到。

申請衛衣為PD1-2,A1著衛衣的新相為PD1-3(1) & (2)。

🔸辯方盤問,A2律師
PW8有處理A2,在2019/11/12 17:54~18:08 同A2做錄影會面。

🎥P12 錄影會面,有PW8,A2 和一位律師,PW8查問A2的姓名、地址、職業等個人資料,A2有回答,再問案發時間喺邊度、做緊咩?分別展示5件檢取咗嘅物品,問A2相關問題,全部回答「無嘢講」。

律師請PW8睇P13,錄影會面的謄本,指出5件被檢取的物品,PW2在發問時,聲稱有三件在A2身上揾到,有兩件係在背囊內揾到,PW8 同意這是根據檢取證物的警員12548所講,在邊度揾到,意義上係有分別,現在唔確定當時有無混淆,最終根據口供紙。

[11:13] 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辯方律師向法庭表示,正向控方索取P6(1) & (2)的電子檔案,但唔使召會證人作供。
控方向法庭證實,當日無檢取A1的衣著。

[11:20] ⏺️傳召PW9 警員24588

🔹控方主問
證人在某階段接手做本案的調查員,控方無發問。

🔸辯方盤問,A1律師
PW9 在2021/07/12 接手做調查員,撰寫調查報告,當日找何國衛(音)高級督察,需要為本案做口供,律師讀出一段內容「7月13日至電AO3沙展52190…,同日較後時間與AO1 PC9019會面」,PW9即時回應攪錯咗,沙展係AO1,PC9019 係AO3,當時打錯字,一直無發覺,剛剛在庭上先見到,文中AO3 與 AO1掉轉咗;另一段「7月15日收到AO3通知AO2拒絕畀口供」,PW9指該段嘅AO3無錯,AO2係梁善恩(音)高級督察,7月15日前有揾過AO2,但揾唔到。

[11:31] A2律師無盤問,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無其他證人,小休。

[11:58] A1律師收到P6(1)的電子檔案,向法庭申請時間,嘗試在電腦調較相片光暗,希望更容易分辨出A1的衛衣的帽,之後會在庭上顯示;彭官關注如只是在庭上用電腦顯示,會無紀錄存檔,日後難以跟進,希望有實體相片。

因應辯方要與控方商議處理P6(1),法官批准押後,預計A1的特別事項可以在明日完成,星期五是原定審期的最後一日,其後的審期要去到11月,如果被告作供,不宜在星期五開始。

案件押後至明日(28/9) 11:00 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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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庭外消息,新增5日審期為 11月20, 21, 22, 27 & 2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大樓第十一庭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8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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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張,高,徐,鍾(20-61) #審訊前覆核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拒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5:00
👤賴(17)🛑已還押逾16日 🔥#判刑 (#20200501太子 企圖縱火 企圖刑事毀壞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張(62) #裁決 (#20210208粉嶺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 無牌管有槍械)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曾(18)🛑已還押逾14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荃灣 暴動 2項襲警)

🕚11:00
👥曾,王,*,葉(13-34)🛑四人已還押逾14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范,杜(23) #續審 [8/8]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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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鄧(63) 🌟#新案件 (#支聯會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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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企圖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2項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staycation沙龍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7/8]

上午進度

A1: 👩‍🦰范(23)/ A2: 👩‍🦰杜(23)

控罪: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 👩‍🦰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9月29日再訊。

A1 代表:#宗銘誠大律師
A2 代表:#石亦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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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 開庭

處理昨日的相片,控辦雙方達成第二份承認事實(只關乎A1),收到P6(1) & (2)的數碼檔案D1-1.JPG & D1-2.JPG,在Mac電腦修改亮度與對比後,成為D1-1A.JPG & D1-2A.JPG,儲存在USB呈堂,並沖曬成相片呈堂。

昨日在盤問警員13127時播放影會面的畫面,申請成為MFI 8。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就特別事項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就特別事項,控方確立表面證供成立,A1需要答辯。

⏺️A1選擇作供

🔸辯方主問
A1同意與警長52190有對話,之前無聽過警長以任何形式講警誡嘅說話;在2019/11/12前,無被執法人員查問過,當時唔知有權唔回答問題,唔知如果回答,其後會被用作為證供;對話之前,唔知被警方懷疑干犯非法集結和矇面法,亦無印象在對話後,被警長拘捕時有講犯非法集結和矇面法。

同意對話時有問姓名,有回答,無印象警長問「妳較早時與另一班黑衣人在隧道收費亭做乜嘢」,無印象問「妳點解戴口罩」。

被問嗰時,已經被反手上咗索帶,坐在石壆,感覺好驚,未回到神。

被叫出示身份證時,先摸吓衫袋揾身份證,發現無,答佢跌咗,身份證放在黑色咭片包,入面仲有學生證、八達通和少量現金,同意係警員33947執到嗰個。

當日返到警署有再被查問,做紙本口供和錄影會面,先做紙本口供,負責嘅警員有講懷疑干犯咩罪,有講可以保持緘默,過程中回答無嘢講;做錄影會面時,警員有講懷疑干犯咩罪,有講可以保持緘默,唔回答問題,過程中回答無嘢講。

如果52190在查問前,告知有權唔回答問題,被告就唔會回答,先攞法律意見;做紙本口供時未攞法律意見,做會面記錄就有,同意在做紙本口供時有行使緘默權。

[12:00] 🔹控方盤問(括弧內係被告回答)

案發時21歲,讀恆大三年級,新聞傳播系,在香港長大和接受教育。

事發時跑咗一段路,被警長制服後,由一名女警扶起身,拉低被告口罩,2~3分鐘後開始對話。

控方指警長問咗四條問題:(Q1~Q4係直播員自行加上,免於多次重複問題)
Q1. 問乜名(同意)
Q2. 妳早前同黑衣人在收費亭做乜(唔同意)
Q3. 妳點解戴口罩(唔同意有問)
Q4. 出示身份證(同意)

主控向被告指出,妳的大律師無向警長指出他無問呢個問題。
🗣️彭官向主控表示未聽過控方會咁問,無理由向被告指其代表律師失職,呢個係上訴嘅理由,被告答咗都無證據價值;表示提出咗,唔會再多講。
辦方律師亦不反對這問題;於是被告回答其實自己唔記得律師有無講,律師話同意,自己亦同意)。

主控指稱,實情係警長無問過妳係妳虛構出嚟(唔同意),有問Q2(唔同意),知道有權保持緘默(唔同意),無警員作出威逼利誘(同意)。

被告唔記得有無問過Q3,記憶中警長無問過;主控向被告指出,妳的大律師無向警長指出他無問呢個問題,係因為係虛構出嚟(唔同意)。

關於Q4,如果警長只係問咗Q1,之後問Q4,回答係「跌咗」,警長無跟進問幾時跌咗(同意),無問喺邊度跌咗(同意),點樣跌咗(同意),無問報失證據(同意)。控方指之所以警長無跟進,係因為被告在回答Q4時已經交代咗(唔同意),係自願回答(唔同意)。控方問警長之後無溝通?(同意)。

控方向被告指出案情:
- 警長52190制服A1後,有問佢姓名(Q1),A1有回答(同意)
- 有問Q2 & Q3 (部份同意,聽唔到呢啲問題)
- 唔回答,係知道保持緘默(唔同意)
- 問Q4,回答「剛才逃跑時跌咗」(唔同意)
- 回答「剛才逃跑時跌咗」時,係知道可以保持緘默(唔同意)
- 無警員作出威逼利誘(同意)

[11:26] 🔸辯方覆問
當日無讀過法律,無讀過刑事法,無讀過刑事程序法。

被警長制服,同佢有一段距離,佢係度唞緊,在一分鐘之內,警員已攞咭片包到。

剛才講「唔記得佢無講(Q2 & Q3)」,現在記憶肯定佢無講,好肯定,因為見律師期間,已經講過好多次呢個情況。

A1就特別事項作無完畢,無其他證人。

🔹控方就特別事項陳辭

52190有合理理由相信A1干犯罪行,控方同意警員要施行警誡,請法庭考慮佢係惡意無警誡,或是無心之失。

呈上SHY案例,潘敏琦法官嘅判辭,案中PW2未經警誡而做錄影會面;案中被告16歲,本案被告年紀唔細,係大學三年級,成熟,對社會有深刻了解,對Q2 & Q3 一時話無問過,一時話唔記得,講法不一。

環境證供顯示當時情況緊急,大老山嚴重阻塞,指揮官有指示驅散和拘捕,女警員扶起身,即刻問四條問題,Q1問姓名係中性問題,Q2 & Q3係有指向性,A1唔回答,問完Q4,無就案情再追問,Q4係一般程序,核實身份,喺咁嘅情況之下,A1講咗一句有爭議性嘅說話。

Q2 & Q3 有無問,要請法庭考慮,警員傿唔會虛構問題,再虛構答案,考慮A1回答搖擺,佢知道可以保持緘默,選擇回答Q4,佢係自願嘅。

[13:00] 休庭,14:3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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