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4K subscribers
7 photos
4.8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10月13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4/35]

👥林,林,劉,李,梁,譚,謝,王,王,黃,黃,蘇,溫,鍾,唐,黃,馮,張,張,黃,廖,黃(17-28)
🛑李,A8王,黃,黃,溫,鍾,唐,黃,黃,廖,黃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1015前內容從缺]

🔹主控將在播放影片過程中的截圖,宣讀其標記編號作為證物

其中有被主控指為示威者傳送滅火筒、傳送木板、搬走油漆、警方於咸美頓街設置防線、所拍攝被告人被捕後的衣物截圖(包括D1,D2,D3,D5,D6,D7,D9)等

主控一面宣讀證物編號,一面描述證物截圖內容

[1100-1137早休]

📌案件管理
🔸D19法律代表要求法庭安排辯方證人傳票3張

🔸D6法律代表向法庭表示第64, 66, 67, 107號證人證供可能屬傳聞證供,證明社會上有新聞公告、消息發放及有1111發放的訊息,此等證供可能與本案並不相關,反對傳召出庭

🔹主控反駁為何在審前覆核時,辯方不提出反對,並要求辯方需要發出書面反對

🔸D6代表反駁:希望控方能提出這些證據與本案的相關性是甚麼?如果只想證明社會上已有充分認知現場屬有問題的地點,被告人不應該去的話,在法庭認為司法認知已經足夠的話,傳召證人去再證明有資訊是浪費法庭的時間;另外,代表要求澄清控方的立場是甚麼?證供會使用到甚麼地步,用途是甚麼?不可以作為
“here say use “,不會可以證明他們所發放的訊息就是事實!相關性方面,有證人口供提到大老山隧道的交通情況,相關性是甚麼?

🔹主控反駁D6法律代表,該些證人將會為自己的經歷作證,不是只屬傳聞證供,並要求辯方以書面提出反對;相關性是當全港好多地區都有交通問題,所以就不應去彌敦道一帶!
另外有兩位辯方法律代表都支持D6代表的反對。

📍法官回應她曾讀過一些案例,無論在審訊期間及判詞中,這些社會消息也曾被提及;所以她會容許這些證人作供,至於可以用到幾多,她覺得由於辯方代表去可以參與盤問,應該不是問題。

⏺️傳召證人PW1葉佩珊(音)
🔹工作崗位:政府新聞處新聞主任
負責收集各部門的公告上載到政府新聞網站,表示公眾可以上政府網頁看到政府公告,而案發當日也是她負責發放政府公告。

主問完畢

🔸D1, D3, D17代表盤問
證人雖然有處理新聞公告,但不代表所有香港人都會接觸到那些政府新聞稿,證人回答:她不能答這個問題,
證人表示沒有系統及數據能證明有幾多人讀過那份新聞稿,她也不會知道本案被告有沒有看過公告。

其他辯方法律代表沒有盤問

⏺️傳召證人PW2(本案67號證人)程雅詩(音)

🔹主控主問:
證人目前崗位:九龍總區警員,已加入警隊15年

證人表示警方有在社交平台(面書、推特)分享帖文,2019年證人都有瀏覽面書及推特的警方帳戶在這兩個平台的資料,警方在這兩個平台上的帳戶是公開的,證人曾在面書及推特上搜尋過有關警方的資訊,並將它們列印出來(證物P004),是專業擁有者上載的彩色圖片及文字,她表示她是把香港警察在1118當天發佈的帖文列印出來。

當主控問證人作為專家,有關帖文下方點贊是怎使用時,辯方法律代表提出反對,表示證人只是用家,並不能回應與有關面書的功能的提問,並舉例說即使帖文下方寫有4千幾個贊好,也不一定是事實,因為也有聽過類似買”like”的情況!

主控回應午休後他可以修訂提問

[13:05午休]
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網上起底 #審訊 [4/2]

梁(49)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詳情:
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男子A)的個人資料,(即女子B的照片及女子C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張建波大律師

📌PW3 PC14108 許xx作供
🔹主問
現為國家安全處警員,確認口供所述分別以公眾身份及用戶登入多次溜覧本案Twitter涉案帳戶2個貼文P3及P4:

▪️P3帖文
帖文有多個hashtag 標籤,其中一個為「#熊仔餅」,貼文亦有一個hashtag是警員X的全名。帖文影片裹的開槍警員為X本人。

▪️P4怗文
帖文有一個hashtag標籤顯示X當時職級及全名;相片X與女兒B、C,原圖是學校活動照片,被改圖後兩個女兒揸刀,上下有字句。

證人其後在香港仔一屋邨截停被告,查問下被告自願將黑色手提電話解鎖予檢查,PW3開機後利用Twitter 軟件查看貼文看到被告所有貼文後將手機交予警員12776檢取。確認事後取證完成將電話交被告刪除相關之貼文。

🔸盤問
-取得被告手機後確認按Twitter後再禁頭象進入profile再禁出貼文之步驟
- P7手提電腦自己只問被告密碼,由另一同事檢查,冇看過內容
🔹沒覆問

📌PW4 PC12089 周亮x 作供
🔹主問
-現為國家安全處警員,2022年12月12日確認替檢取被告之電話P6及電腦P7拍攝共113張相片。被告在旁見證呈堂相冊P10所拍攝共113張相片。
-確認由PW1 PC 12776 㩒出被告手機頁面貼文,有些會放大再由自己拍照。其後各張相可見要看貼文之步驟。不是每個貼文也影,只揀了認為同案件有關才拍照。
- 第67-69張相片 顯示被告帳戶𘍭推貼文
-第70-73張相片 顯示被告帳戶主頁面貼文,之後多張相片也是𘍭推貼文
🔸沒有盤問

錄影會面對案件相關性不多,雙方同意不用庭上播放。

-控方案情完成-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沒有其他證人。

📌被告 作供
🔸主問
今年50歲,現職項目經理,同意P10相冊113張相為拍攝自己電話及電腦之twitter貼文,對漫畫及改圖冇印象,貼文新聞在其他地方見過,自己從沒有發佈或轉推所拍攝之涉案貼文。Twitter戶口於2019年11月開設,因想看外國新聞及資訊如大選,習慣使用是沒有登出,一開手機便登入Twitter亦只看其他人貼文,連怎樣看自己貼文也不肯定,自己日常社交媒體主要是用Facebook。

而手提電腦Twitter也是一直登入並儲存用戶密碼,檢取之手提電腦是在2016年買因用開那部華碩筆電太慢,舊手提華碩手提電腦是在2020年新年大掃除時連同一些私人物品棄置,該電腦也有一直登入Twitter, 是在Windows使用browser 進入。

手提電話因有攝影習慣曾使用Twitter將拍攝相片貼文宣傳,但相冊113張相之轉推推貼文自己沒有使用手機𨍭發過,被告個人估計可能由棄置手提電腦被其他人拾到使用,又或駭客利用自己Twitter 戶口所貼或𨍭貼。

被告案發後上網找尋資料協助案件知道IP address由4組數字,每組3位數,每個供應商予用戶不同IP address, 所有用戶發佈資訊可以被追查到IP address。自己使用手機及家中router 會有不同IP, 2個供應商為CSL及和記,在案發前己一直使用,自己開審前有透過自己手機找IP address, 主控曾反對指被告非專家,法庭批准以普通人認知繼續作供,D1及D2 截圖為利用手提電話檢查IP address結果,另辯方呈上手提電話及家中寬頻月結單。

確認家中檢取手提電腦要密碼開機,補充自己一直熄咗Twitter 之通知功能,被捕後才知Twitter 可遙距登出其他裝置。

🔹盤問
大學本科讀市場營銷相關,畢業後從事工程工作,確認P6及P7證物手機同電腦只有自己使用,習慣社交媒體、會員戶口等一向儲存密碼在電子裝置內不會登出,手機銀行帳戶則用指紋登入。

自己2022年左右開始重拾攝影習慣,2011年前也一直有影相。Twitter戶口2023年1月保釋後已經刪除。同意相冊可見Twitter 在2022年有貼文介紹自己攝影興趣,同意相冊中一些攝影貼文由自己所發,同意如有人like或轉貼 自己會知,但不是即時pop up message因自己熄咗通知功能,要禁入鐘仔logo才可看到。同意相冊內2022年11月一篇貼文是自己寫。

同意自己可看到自己Twitter帳戶貼文,如有人like, 轉發在鐘仔位置可以知道。棄置華碩電腦是後備用,Windows版本較舊開機不用入密碼,但新手提電腦用新版視窗而有。棄置ASUS電腦前沒有format過硬碟,只刪咗走影片,相片,工作文件及個人資料,沒有刪去溜覧紀錄或登出因覺得只是丟垃圾。確認Facebook在丟棄華碩電腦後沒有發現有異常活動。

同意Twitter 目的純粹看新聞,大選等。2022年暑假後開放影相照片,間中也有將打機圖片截圖放貼文,之前會like其他人貼文,不記得有冇轉載其他人貼文。相冊中可見有三千八百多貼文,被告指自己可說每日也會有貼文通常是遊戲截圖,但數千貼文有些應不是自己貼。圖片14及44中該人貼文自己沒有follow,第18張相記得自己有follow 此帳戶。同意相11中見到自己有follow 過300以上帳戶,但庭上指自己沒有全部follow,同意主問冇提。如果自己沒有貼文,同意理論上會在鐘仔見到有人留言及like而發現,不同意Twitter有異常自己一定會知道,自己使用求其不會逐行去睇。自己不接陌生來電,不肯定有冇黑客勒索。確認帳戶密碼從未改過,案發時自己帳戶是公開任何人也可看到貼文

呈堂D1-11文件自己非作者,同意本科學歷同網絡安全等冇關

🔸覆問
-自己頁面要轉版面才見到
-自己只看主動發文的貼文

-辯方案情完-

📌口頭結案陳詞
🔹控方
兩項控罪為私隱條例下之不同條文,控方陳述控罪完素被告在沒有受害人同意下發放個人資料,披露該些資料相當可能造成傷害包括有4點。控罪(3)元素需要證明導致有指明傷害,男子A作供提及受驚,也有心理報告支持其說法。

案件主要爭議議是涉案貼文是否被告所發出。呈堂P2影片及截圖配有男子A職級、全名及女兒名字及「黑警死全家」,P4發文同控罪一有關指發佈男子A資料即其2名女兒資料,P3及P4發文者意圖令男子A蒙受傷害(控罪三)。辯方4名證人口供沒有太多挑戰,男子A心理報告也足以證明受到傷害。被告人作供前後矛盾,初期說鐘仔功能熄咗,後又改仍可以知有人like 及轉發帳戶貼文,此外也有不合邏輯有違常理如丟電腦沒有刪走登入纪錄,希望法庭不接納其作供。同時認為D1-11 文件主要解釋IP address對案件冇關。施官對控罪三之男子A私人資料是否包括2名女兒相片及資料提出疑問,主控指法例定義廣泛,沒有指明女兒,但客觀上如見到女兒相片可聯想到父親是西灣河開槍警員。

🔸辯方
辯方D1-11 文件主要想解釋IP address,不明白本案控方為何沒有用IP address 證明貼文是由被告手機或電腦發送,只依賴貼文由被告帳戶發送。PW1盤問下承你認對網絡及Twitter保安認識不多,同意網絡世界有黑客。 PW3同意首先接觸手機時狀態不在Twitter 頁面,其作供不可依賴。
被告作供已提出使用Twitter 習慣只作看新聞也沒有登出,沒有特別留意鐘仔通知。棄置電腦時刪除個人資料如相片,但沒有刪除溜覽紀錄不足為其。被告自願提供手機及電腦開鎖配合調查,希望法庭考慮接納其作供。

辯方代表同意裁判官指控方沒有IP address 只是沒有增強證供,其代表認為只是環境證供,非直接證供。

案件押後至 10月31日 1030作裁決,期間被告更改報到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14日 星期六】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16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5/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5:00
👤范(27)🛑已還押24日 🔥#判刑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徐,馬,羅(16-23) #續審 [7/8] (#20201201太子 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2/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杜(21-27) #審訊 [1/5] (#20200229旺角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0:00
👥關,葉,曾(30-50) #續審 [9/7]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陳凱港,汪浩毅(49-50)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16: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志華(56) 盜竊 #偷醉翁電話
【10月1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5/3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1/5]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續審[9/7]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審訊 [7/8]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職員通知今日改在第29庭處理本案

📎D1特別事項陳詞
爭議D1 錄影會面及口供等自願性,反對招認呈堂,雙方採納書面陳詞,今日只作口頭重點補充。較關注是:
1)膳食投訴
D1只在晚上進食過,而警員將飯放地上猶如餵狗,辯方不是指因此身體健康受損,而是警方不尊重、不給予應有權利
2)歐打
警署內被警員批踭打心口,由懲醫官檢查後指稱有痛但冇表面傷痕

案件押後至10月20日 星期五1430 作D1特別事項裁決,之後再處理一般事項程序。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月1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2/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
2019年7月21日晚上,大批身穿白衣、手執藤條、木棍等武器的暴徒在元朗站發動恐怖襲擊,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乘客及途人,市民自衛,最新資料顯示先後有五名軍裝警員到達元朗站,目睹案發情況,竟然轉身不顧而去。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在案發後到場,協助受襲市民,因而受傷,事後竟被指帶頭暴動,指鹿為馬,與其他受害者被無理拘捕。本案在2020年8月27日首次提堂。

D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D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
[09:40] 開庭

⚙️案件管理
陳官在明天(17/10)下午和星期四(19/10)下午要處理另外案件,不會開庭。因控方證人減少,有信心在預定審期內完成審訊。

陳官稱法庭在星期六晚上收到控方陳詞的傳真,在星期日黃昏收到辯方傳真,但法庭並無辦公,今日早上收到正本和案例。

今日會處理兩條片段的呈堂,希望今朝可以有決定。控辯雙方同時表示還有承認事實要處理,會影響盤問。

📍答辯
主控表示今日可以開案陳詞,陳官指示先做被告答辯。法庭書記宣讀控罪,問各被告是否明白和是否認罪。A1 林卓廷:「明白,我無暴動,不認罪❗️」,即被陳官制止,只可以回答認罪或不認罪,唔可以講其它;其餘各被告均表示明白,不認罪。

控方讀出陳詞大綱,法庭雖然可引用司法認知,但並非了解每日每件事,播片係協助法庭了解當日事情,重點指當日各區有遊行示威,警方在各區佈防,警力簿弱,元朗人穿白衣保衛家園,各被告不是家住元朗,從不同地區「專程」前住元朗站挑釁,A1在當晚曾至電警長7520查問,警長叫A1唔好入元朗。

陳官問控方這兩條片段有無在同類案件爭拗過,主控遊花園後承認無播過;陳官稱法庭有自己的司法認知;另指「專程」這字眼不是中性,會引致爭拗;亦確認片段影唔到各被告,會爭議關連性。

陳官建議兩條片段名為PP7K & PP7L。

🎥PP7K iCable news,第一段中聯辦外示威,掟雞蛋和黑色油漆,有人在後門堵塞馬路;第二段林士街停車場,警方舉旗,開槍,發射布袋彈、胡椒球彈。

🎥PP7L NowTV 直播片段,全長11小時,橫跨21日晚上至翌日,選擇播放75分鐘。

第一段下午約四時許,播5分鐘,從高空拍攝維園民陣的遊行,人群聚滿足球場,記者在崇光百貨門口,和軒尼詩道鵝頸橋位置做報導。

第二段下午18:28,播5分鐘,畫面分四格,各區遊行位置的情況,大致平靜。

第三段晚上19:32,播5分鐘,畫面分四格,有中聯辦門外,無明顯衝突。

第四段晚上21:20,播放20分鐘,畫面分兩格,警方在上環消防局驅散示威者。

[11:05~11:30] 休庭
第五段晚上22:00,播放10分鐘,警方後退至林士街天橋底佈防,持長槍、盾,有立法會議員、社工在場,初期場面平靜,後來舉黑旗。

第六段晚上22:20,播放20分鐘,控方指時間與元朗站暴動重疊,場面同上,社工嗌咪叫警方保持克制,3分鐘後射TG,雙方對峙,有人叫後排人士唔好掟回警方催淚彈,因前面有社工和記者。

第七段播放器時間10:40:28~10:44:28(無講實時),地點係元朗南邊圍,旁白:「約百名防暴企在安全島,只係做戒備,無接觸南邊圍入邊嘅人,早前有受傷嘅年青人坐車走咗,現場已無黑衣人」,畫面去到最後係天水圍警署落閘,外邊有人群。

[12:10] 辯方由A1 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代表陳詞,片段播放範圍與片段長度不同,假設只係倚賴播出部份的畫面,而作出反對。

兩片段不是案發地點,片段提供嘅偏見高於證據價值,根據控方於2020年12月31日的案情摘要,指在元朗有社會事件,當地區民表示關注,案情係建基於元朗,今日擴闊到全港。

片段嘅相關性,主要係同要處理嘅課題起重要關連,撮要講在元朗站,睇唔到點解要知大環境,當日早上不在元朗發生嘅事,似乎不是大環境。

如果法庭接受控方說法,被告選擇在警力緊張嘅時候去元朗,被告去元朗嘅目的和結果,法庭要推論被告有無背影和意圖。

陳官話事件客觀存在,控方有講法,法庭唔一定接受。多次追問辯方如何理解司法認知,接唔接受721當日除咗元朗,有其他事情引至本案?辯方不爭議事件真實性,重申只係爭議關連性。認為法庭提出要考慮事件性質係危險課題,控方嘗試以fishing exhibition 方式展示證據,讓法庭有機會無意哋選擇證據。

控方稱A1與警長有對話,睇唔到同片段呈堂有咩關係;稱警力簿弱,港島好多事發生,A1選擇入元朗,片段無提警力。

A2 大律師補充,客觀事實,721各區有事發生,亦有多區無事發生,客觀哋係咪要報埋。陳官稱使唔使報埋有人行山呀?客觀:唔係與主觀相對,只係有事發生咗,改變唔到。

A3~A7 代表無補充。

[12:36~13:00] 休庭

📍片段呈堂裁決
控方指案發時間22:45~23:03,認為片段可以舉證被告目的和意圖,係環境證供之一,撮要只談及元朗,辯方指維園、金鐘、上環無關連性,傾向性偏頗,高於證據價值。

暴動案不同其他罪行,接受某日有事發生,不能抽空、不用考慮其他事情,片段無針對被告,無顯示被告面容,係新聞紀錄,不是杜撰出嚟,不能充耳不聞,作為專業法官,不會對被告有立場,裁定有關連性,可以呈堂。

案件押後至星期三(18/10) 09:30 續審,由控方作開案陳詞。

==========
直播員按:大環境包唔包白衣人在括鳳攸北街休憩處集結,便衣警察視而不見;廚師被白衣人打;軍裝警員在元朗站掉頭走人;這些事與本案有無關連性?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范(27)🛑已還押24日

控罪1:煽惑他人犯普通襲擊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普通襲擊

控罪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導致該等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

裁決: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489

控:被告沒刑事記錄,已呈上背景口供。
辯:同意背景口供內容,求情方面採納書面陳詞,除澄清家人現時年齡外無補充。
官:被告雖然表示後悔,但認為只是發洩情緒,不承認有煽動意圖。
辯:被告現已不再堅持這說法,可撤回相關部分。

判刑:
控罪一
量刑起點7個月監禁
控罪二
量刑起點10個月監禁
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0個月。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續審 [9/7]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摘錄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

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D1,D2及D3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唐樂山大律師

[今日進度]

辯方案情
📌D3作供
🔸主問
交代同汔車whatsapp群組中自稱會計師的PW1 陶先生(真正職業為執法人員)認識及聚會情況,見到他用無人機拍片也跟隨買了一架,陶先生在反修例前活躍於聚會,社會事件之後便不再活躍。
🔺注:《專業會計師條例》規定無相關專業資格者自稱「會計師」、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或professional accountant等,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罰款2.5萬元及監禁12個月。

事發前9月29日D3因身體不適被送醫院,留院至10月初,找不到病因需不時覆診,呈上入院紀錄。出院後狀况仍有頭暈需在家休息2星期。當時神志清醒只是睡得不好,在家多看電視,㩒手機看新聞。在10月1日看新聞知道社運事件中警方開第一槍,個人很嬲認為毋需開槍,承認開始對警察作為不滿。另外一單在10月6日有的士司機撞向途人沒有被捕也有深印象。

WhatsApp 羣組發放及轉發訊息包括一個視頻記者拾到警方使用過期之催淚彈,自己一向有哮喘所以較關心轉發,多篇訊息只是根據當時從媒體報道知道如新屋嶺強姦,執法不公平不滿而發出,沒法去證實內容,自己也替很多未來棟樑因示威被拉可惜,內心也不舒服。就其他同D1 及D2訊息向警員掟單車、強力膠水等等解釋並不是認真,只算吹水戲言,沒有意圖傷害警員或其家人,也非煽動其他人去做。

事發翌日起身收到大量騷擾電話,有其姓名,住址及汽車圖片。之後社交媒體被起底要改設定,滋擾去到2020年底,持續有一年。

D3當日休養中,補充組內訊息只打算同熟悉的人發洩當刻無力感,如今知道出言不遜,事後感後悔,完全沒打算傷害其他人。

控方要求押後盤問在明天開始,會在一天內完成,由於已經沒有其證人,預計辯方案情亦會完結。

明天1000 繼續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1/5]

D1:廖(21)
D2:杜(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陳大律師、檢控官 #蔡夢帆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2 #關恆芬大律師
_______

答辯
兩位被告皆不認罪

開案陳詞
沒有讀出

承認事實

📌第一份P12:
2020年2月29日約2248時,警長34053駕駛七人車連同隊員經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警方沿彌敦道進行掃蕩,2317時於彌敦道610號位置圍封77人,當中包括本案兩位被告人。

山東街彌敦道交界自豉油街相隔距離110米。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案發相關時段現場情況,控方依賴當中分成20段、各長1分鐘的片段;畫面顯示時間與實際時間相若。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呈堂為P2,39張截圖為P2a。

辯方不爭議片段中22:20:23-22:20:40、22:47:18-22:47:30與22:49:40拍到D1出現;辯方不爭議片段中22:29:48-22:32:00、22:25:19-22:25:40與23:13:13拍到D2出現。

當晚現場有不同傳媒拍攝、直播。獨立媒體的Facebook直播片段呈堂為P3,相關截圖為P3a,SocREC YouTube片段為P4,相關截圖為P4a。獨媒片段顯示時間2239-2309比實時慢約1分14秒;辯方不爭議片段中2254時拍到D2。SocREC片段播放器時間03:15-03:35實時為約2250時。荷李活商業中心閉路電視片段呈堂為P5。

2020年3月1日0020時高級督察余承豐在彌敦道610號外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D1,當時D1身穿灰色長袖衛衣、內穿白色T恤、黑色長褲、運動鞋。他被搜出管有一瓶10毫升生理鹽水。D2於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同樣以「非法集結」罪名被拘捕,當時他身穿黑色外套、間條T恤、灰色長褲、運動鞋。兩位被告被捕後分別拍攝了6張照片,照片如實反映他們被捕時衣著配備和管有物品。當時被圍捕的77人其後都有在警署拍照。

📌第二份P14:
由偵緝警員攝錄警方行動的片段P13記錄了2339-2352時於彌敦道610號外情況,反映D2被捕時衣著,相關截圖為P13a。

辯方身分爭議
在沒有同意的畫面中衣著相似、控方指稱為D2之人士,辯方爭議身分,其中2250時好望角大廈片段有「關鍵一分鐘」拍到控方聲稱是D2向警車投擲物件。

傳召PW1 警長34053 陳斌
案發時駐守毒品調查科兼任總部應變大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晚PW1 負責駕駛車牌VT6909的銀色七人私家車,2240時從太子警察遊樂會出發至旺角一帶。同時共有3輛警方車輛出勤,他駕駛的是尾車。

約2248時他駛至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前兩車停下,他也有停車。他見到該處有好多人聚集,彌敦道南行線近山東街位置見到黑衫黑褲人及其他人向路面投擲雜物;3輛車上的警員落車,沿彌敦道追入山東街,他本人則留在車上。他見到有人用雜物、竹枝掟向前車(車牌VP473)。

他落車,望向彌敦道北行線見到約50-60人在該位置聚集,用物件掟向警方車輛,一邊走近一邊掟,於是掹槍戒備,並向前方人群發出口頭警告「唔好再掟嘢」、「唔好再埋嚟」,但不被理會。他當時著便裝但有警察背心,亦曾一兩次大聲表露自己警察身分,但人群沒有反應,繼續向警車投擲物件。

他見人多勢眾遂返回自己車內,稍後3輛車皆沿彌敦道南行線往尖沙咀方向離開。他不清楚落車追捕的警員有沒有表露身分。去到安全地方後他落車檢查,發現車輛有多處損毀:車頭冚、車頂、左右車身遭硬物弄花弄凹,而當晚出車前車身完好。

🎥播放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P2
約2249時山東街近彌敦道交界位置情況

(直播員描述:黑衣人以工程圍欄堵塞馬路期間,3輛警方七人車駛至,黑衣人逃走,有人以竹枝等物件擲向車輛。)

🎥播放SocREC片段P4
警車沿彌敦道駛離現場情況

3輛警車被襲擊離開現場,期間一直都有人從左右兩方投擲雜物,其中一名黑衫、白底黑鞋男子用腳踢車門,亦有人向車飛遮。

🔸D1盤問

案發當晚2248時PW1駕駛的VT6909是私家車、沒有警方標示,一般市民從外觀上不能看出是警方車輛。他不清楚2235時之前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是否已被警方確定為已發生擾亂公共秩序;他只收到訊息多人聚集、但不在固定點。他不知道警方約2313-2317時曾向在山東街和豉油街之間的彌敦道集結人群發出一連串警告,要求他們散去。

🔸D2盤問

他主問時稱,當時彌敦道南北行線之間沒有分隔物,只是指他自己停車的位置,因接近紅綠燈位才沒有分隔物。

傳召PW2 高級督察14842 余承豐
案發時職務為港島總區內部保安部第二小隊指揮官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1930時PW2穿防暴裝當值,本被派駐港島區,2235時被調派到旺角——他個人認知與「8.31事件」半周年有關。未到現場之前,他收到資訊得知現場已出現破壞社會安寧事件,包括主要幹道堵路與霸佔行為、焚燒鐵馬、襲擊商舖、塗鴉等。(D2關大律師指出,上述行為基本上只是證人聽返來,屬背景資料。)

🌟在王官查詢下,PW2解釋其所屬「內部保安」即負責防暴工作。)

他率領的小隊有41人。去到旺角後他於2258時被委派到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設立防線,於南行線面向尖沙咀方向設防(北行線由其他小隊負責),防止其他人進入,準備沿彌敦道往南向尖沙咀方向推進;以他理解同時會有其他隊伍(機動部隊Z大隊)沿彌敦道從反方向推進。

以他目測,豉油街至山東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有約150人聚集。當時警方推進中,但「激進示威者」、「暴徒」以粗言穢語與警員對峙,致推進行動緩慢;推進至610號荷李活商業中心外,警方終將示威者「閘住」。他和小隊在彌敦道山東街位置,Z大隊則在豉油街位置,把人群夾在中間。

他在截停位置停低後,由2313時至2317時多次向群眾發出警告要求離開,因當時已發生破壞社會安寧事件,但群眾沒有因而散去。在彌敦道610號最初扣留了約100人,期間有部分人逃脫;現場經搜查和盤問後最終有77人被拘捕,部分人士因有合理辯解或合法理由在現場出現而獲放行。

以他現場所見,行人路與部分車路已被佔領,而示威者罵粗言穢語及以高強度雷射筆照射警方,意圖阻撓警方執行職務。

🔸D1盤問

案發當晚約2235時他收到命令前往旺角警區,當時收到資訊該區已爆發擾亂公共秩序情況——他不同意這個時間之前彌敦道山東街尚未被警方確定出現擾亂公共秩序,因2235時只是他收到資訊的時間,並非事件發生之時間。

警方推進時,市民可從豉油街離開,但他發出警告時沒有告訴市民可從哪些街道離開。

他在彌敦道610號外拘留約100人,最終拘捕其中77人,而部分人因有合理辯解而獲放行——部分人是由他本人親自作出查問,印象中他大約查問了十多人,其餘現場被截停人士則由他麾下的警長和警員負責查問;由他親自查問的人當中,以他印象約三份一人獲得放行。他沒有記錄低自己截查人士所提供出現在現場的理由。

🔸D2盤問

當天他1930時開始當值,至2235時收到指示要前往旺角支援,期間一直處於候命狀態;當時所收訊息只是要他前往旺角警區,約2252時到達旺角警區後才收到要在亞皆老街彌敦道設防的指示——他不肯定當時自己身處旺角哪個位置。

2258時他到達亞皆老街彌敦道交界後不是立即推進,至2310時才開始從該位置向南推進。以他個人理解,由亞皆老街到山東街距離少於200米;他同意亞皆老街在山東街以北、彌敦道南行線有小路可以去到奶路臣街。

🎥播放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P2

-23:13:04
未有警員在山東街彌敦道交界出現

-23:13:46
彌敦道北行線警員向南跑,南行線亦見到警員
——警方一向戰術都是南北行線警員一同推進。掃蕩不會進入山東街。

-23:14:30
警方已封閉山東街彌敦道交界
如市民想從彌敦道離開可經山東街離開,警方會讓他們通過。

-23:14:38
警方正向南推進,PW2本人已離開畫面所涵蓋位置
他在這個階段發出警告。當時他不清楚豉油街彌敦道狀況,知道Z大隊未到豉油街。Z大隊從豉油街以南、近登打士街位置向北推進。

他同意,豉油街行人隧道兩邊都有通道予人通過,而當時他有想過,通道太窄、不足以讓150人通過。部分人無法從彌敦道南行線轉入豉油街,但除此路線外亦有市民橫過馬路(穿過石壆)都可以離開。如市民不欲與警員接觸仍可經豉油街離開,因豉油街當時不是完全封閉。

🎥播放獨立媒體片段P3

片段實時約2313時可見,多人在彌敦道南行線與豉油街行人隧道之間的路口聚集;片段實時2314時可見,彌敦道南行線已有警員推進——當時路口人士如要離開,可經行人隧道旁通道,或橫過馬路。他同意片段收錄現場有人說「行唔到」,亦同意豉油街通往西洋菜南街的位置企滿人。警方已封鎖豉油街,但有讓部分人向東離開。

他不同意辯方所指,2313-2317時市民即使想離開也會被聚集人士阻礙;他認為現場人士只是選擇不離開,因該處有隧道,而警員亦容許人離開。他不清楚是否全部人都可以離開,同意某人能否進入隧道視乎其身處位置。

他知道,當晚被拘捕的77人之中部分人沒有遭起訴。

🌟王官要求重播P3片段後表示,觀察到自2314時起豉油街彌敦道交界行人隧道兩旁開始堵塞;PW2同意。
傳召PW3 偵緝警員15590 吳國鋒
睇片認人

PW3就案發時間地點發生的非法集結案件進行調查工作,查看了好望角大廈等閉路電視片段。他透過片段辨認涉案人物身分,共認出5人,包括本案兩位被告。

他處理案件前不認識兩位被告,睇片時憑藉二人當日被捕後拍攝之犯人照片作出辨認。D2曾在「踢保」後獲警方暫時釋放,其後律政署決定提出檢控,2022年4月重新拘捕D2的工作就是由他本人負責。案發起他一直進行案件調查工作,拘捕當天則與D2接觸了約3-4小時。

他使用了證物P9、P10(D1及D2被捕後照片)作身分辨認參考,包括他們的正面全身照、背面上身照。他睇片時有留意目標人物有沒有同行者,觀察到D2有一位女性同行者,該位同行者中等身材、長髮,穿長袖外套、黑白格仔衫、黑色長褲和白色鞋,當晚也有被拘捕,因此他同樣利用其被捕後照片(P11)作比對。

🎥播放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P2

-22:20:34截圖:畫面中間偏左方人士為D1
-22:29:49截圖:畫面中間人士為D2及其身旁同行者
-22:45:07截圖:認出D1
~2245時:片段顯示本身在彌敦道南行線的警車調頭,向北方駛離現場
-22:47:18截圖:認出D1
-22:47:30截圖:認出D1
-22:47:35截圖:認出D2及同行者;D1也在畫面出現(PW3認出D2因其身型、髮型與衣著及其同行者;他所看過片段中沒有其他人有相同特徵)
-22:48:13截圖:認出D2及同行者;D1也在畫面出現
-22:49:27截圖:認出D2及同行者;D1也在畫面出現(按:當時有人正在堵路中)
~22:49:51:PW3指D1雙手舉至胸前、向山東街揮手(王官形容其動作為「前臂前後擺動」,辯方只同意是「有動作」,但不爭議身分)
~22:50:22:D1舉起右手揮動
~22:50:29:據王官觀察,D1走上彌敦道交界處,在另一男子身旁,該男子向PW1駕駛的銀色車投擲物品,而D1揮動、高舉雙手
~2250時:PW3形容,指稱D2走向銀色車車頭位,再走到車身左後位置,彎低身後做出投擲動作

🌟法庭應辯方要求指示證人避席。
關大律師指出,早前提及的「關鍵一分鐘」實質是22:50:14-22:50:33的19秒時間。控方不應有任何引導性問題;警員證供只是目標人物「衣著思疑似D2」、「看來好似D2」,並沒有直接說認出是D2,控方說證人已認到D2有引導之嫌。此外,關於22:47:35-22:49:42時段中證人指稱認出D2與同行者企在街角近水龍頭位置,控方開案陳詞沒有提過會依賴,剛剛才首次聽到此證據,需向當事人索取指示。

D1在關鍵時間並不爭議身分,法庭在考慮時只需考慮D1所做動作。

PW3作供未完,明天繼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審訊期間二人豁免警署報到,其餘保釋條件維持不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17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0.16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30
👤林(21)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0200413葵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5月5日被判處監禁1年2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6/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杜(21-27) #續審 [2/5] (#20200229旺角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0:00
👥關,葉,曾(30-50) #續審 [10/7]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陳凱港,汪浩毅(49-50)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F.S.L(45) 忽略兒童 #幼女淥親被無視
【10月17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6/3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2/5]

🕙10:00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截至09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陳廣池法官 #英文詅訊
#幼女淥親被無視 #裁決

🐶F.S.L(45)

控罪:虐待/忽略兒童

==========
前警員:具有邪惡嘅不誠實意圖去與欺騙女方關係&財政,並操縱女方不向受害人提供淥傷治療,令受害人得不到合適的治癒和受不必要的苦楚,早前承認虐兒罪。

女被告:天真相信前警員,並將自己部分責任推卸畀前警員;陳官裁定女被告証供不可信,並質疑何解女被告任由前警員為受害人淋浴。

不能相信女被告因天真信任前警員而犯罪,不向他人尋找幫助,包括不帶受害人求醫/入院,根據醫療報告,毫無疑問此事件使受害人受到永久性的傷疤和後遺症。

陳官裁定:女被告不為受害人提供即時治癒,亦沒有向社工校長通報,罪名成立!!!
女被告還柙至11月1日,與涉案男警一同判刑,期間索取女童創傷報告及女被告心理報告

前警員求情:無法預計熱水有幾熱🌚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2/5]

D1:廖(21)
D2:杜(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陳大律師、檢控官 #蔡夢帆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2 #關恆芬大律師
_______

📌PW3 從片段辨認2人
作供完畢

📌PW4 政府化驗是專家證人
作供完畢

雙方有進一步同意事實明早會呈交,雙方預告沒有中段陳詞。

1319 是日完畢,下午不開庭

📌案件管理
法官押後至明天1000 裁決是否表面證據成位。如成立,D1 會開始作供,主問估約45分鐘,而D2則打算星期四早上才開始作供,主問不長於2小時,審訊星期四一定可以完結。預留11月16日 或17日作結案陳詞,裁決最快在12月初進行。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6/35]

上午進度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
[11:27] 前資料從缺,歡迎報料

傳召警司證人,以及播放一段彌敦道近文明里嘅影片,由PW描述影片當日環境,以及附近行人情況,辯方從影片中截取多張圖列為證物。

🔸D1代表盤問
-睇證物片段,播放時間12:34即實時23:23。辯方指片段可見,於圍捕前已有暴動發生,但仍有普通市民於暴動範圍出現。證人指根據自己口供係23:26才叫"gogogo"。片段內有啲警員衣着不是自己隊員,可能是速龍。辯方將片段提早開始播放,證人確認12:21(即實時23:10)圍捕行動開始。
辯方指片段內白色捲閘前有3位普通市民出現,當中一位是灰衫短褲。證人指還有1位穿黃衫,雙方同意該位置有4位市民。片段定格成為MFI-1。

-播放P031, 13:09實時為23:24。黃色閘隔離有一市民出現於圍捕階段內。證人同意。

-播放P046, 10:31實時為23:25。熒幕左方棚架下有市民坐着,當時亦是圍捕時間內。證人指不知此人後來有否被捕。截圖為證物P046-D1。

-睇P024,播放時間00:59實時為23:48。辯方指當時已拘捕多人,除記者於熒幕左方交通銀行前,中間可見仍有市民可以橫過馬路。證人指此人不在行動範圍。

控方邀請證人先離開庭上。指證人不是身處該位置,亦不能證明所有穿一般衣物就無參與暴亂,或沒有參與者曾離開現場後返回。因此辯方不能請證人comment證供,唔可以提供可以依賴嘅comment。

辯方回應指用普通市民未必是最恰當,或者用有一名行人於該範圍出現,因圍捕已出現,但提出因為控方立場指警方不會容許任何與案件無關人士出現於現場。

黃官理解雙方,但指提問字眼可以精準啲。

控方重申暴動範圍指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至咸美頓街,包埋碧街範圍。辯方回應指因警方曾發公告指叫人唔好去理大,及如無必要不要前往油尖旺區。
(對此黃官有所回應但抄唔切🙏🏾🙇🏾

[12:34] 繼續D1對PW盤問:
辯方指剛才定格為MFI-P024-1c。成為證物P024-D1。

-睇片段P026, 00:56 實時00:19。證人指此為碧街西即A1出口西面。辯方指當時圍捕行動已展開,已是零晨1時,當時有多位圍觀人士。成為證物P026-D1-1。
辯方概括指證人於拘捕行動開始後,證人行到油麻地A1出口,證人同事已對多人作出拘捕,便吩咐屬下成立THA。證人指太過概括。辯方於是直接講是關於WA等候區。證人指沒有參與成立,亦沒意識有等候區。辯方問證人於拘捕行動展開後,有冇同事徵詢意見關於拘捕。證人回應指有發出指令指如見有疑似記者等,如無證據證實參與暴動,又有合理理由而同事信服,就可離開。

D1盤問完成。

🔸D2,D7辯方盤問
由於窄巷好逼,啲人塞住咗,警方叫啲人慢慢行出嚟,證人指時間約是"gogogo"後10分鐘左右,當時應有Delta小隊及速龍小隊。證人指當時自己正在處理窄巷,無為意有冇人。由圍捕至宣布拘捕,證人唔知有冇記錄是關於被捕人士在第一下截停喺邊個位置,自己亦無指示過做此記錄。辯方問於THA期間有警員看管,被捕人士無機會丟棄身上物品,對此證人表示正常情況下無。

辯方指需再取指示。

代表D2及D7辯方盤問PW中,12:49午休至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續審 [10/7]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摘錄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

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D1,D2及D3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唐樂山大律師

[今日進度]

辯方案情

📌D3作供
🔹控方盤問
查問一些背景資料如信仰、教育及家庭

一向對政治不關心,同意只顧做生意,自幼對香港警察印象正面,約自2019年7月21日事件後開始對警察不滿。平日在社交平台多看非政治資訊如車、手表、波鞋,同意有like蘋果日報,有線電視,無線,HK01,明報,立場新聞等,不同意只收看批評政府媒體。

承認對逃犯條例不滿,政府一意孤行,控方指D3對反送中條例不認識只因大律師公會反對而反對,D3不同意。自己轉載通常是新聞,多同示威衝突有關,當中有警察用武力也有示威者攻擊警方(同意有幸災樂禍)。

朋友同學中有三四人為警務人員,雙方近年很少聯絡,可能對方從FB知道自己對警方不滿,對方亦可能職位不方面留在羣組而離開,以往每年見面三四次。感到政治事件令社會撕裂,但自己沒怨恨警察朋友。

同D1相熟因雙方公司很近每星期一起食早餐午餐面三至四次,但沒有刻意討論政治。

主控質疑對於轉發新聞沒去證實真偽,如警方新屋嶺強姦,殺死示威者扔落海,為何沒家人走出來?D3指831太子地鐵站事件曾有自稱家人出現尋找失聯子女,而警方用新屋嶺也是神神秘秘。

公司生意客戶為商場及寫字樓,2019起工程生意因社運受到一定影嚮,如交通受阻材料運送不到,商場落閘辦公室不開做不到工作,主控指D3公司2019年3月財務報表未見影嚮,D3回答2020年3月尾全年生意額由三千多萬跌至千多萬。主控多次指責D3以偏蓋全,少數警員違規犯法但卻在羣組發言對全部警員不滿,但另一方面卻不責駡示威者。

接著主控對涉案一百四十多頁共數百條訊息內容提問,被告對一些內容為何發出答不記得。D3表示轉發交通消息是想車友避開塞車。發文感概時間過得很快,香港變成咁,同意有政治意思。被告支持五大訴求理念但不同意暴力行為,發言是幸災樂禍,吹水。同意因事涉及自己生意,生活等才會閙,屬於自私。D3同意10月7日一些訊息基於相信網上消息而作,是武斷。自己發訊「個個popo 都抵死」是頂咀,小學雞式回應另一人,並非憎恨警員。主控又指不應怪警察,冇示威便冇武力鎮壓,也不會在民居發催淚彈。D3不同意自己發言「黑警死全家」是煽動D2其後指如有人殺/傷警察自己會集資,只是當時常用之口號。對於自己有贊成暗殺,每3個月殺一個是天馬行空說法。訊息叫人揸車出去接示威者,救得一個得一個意思是希望示威人士不好出去示威或逗留,想叫人揸車出去接走,自己有病休養中所以冇出。見連登討論區有人提「點解未有炸彈」,同意自己受影響而在羣組發文認叻問。

🔺是日主控多次提及D3有宗教信仰,十誡中有愛人如己,爲何不愛黑警?

盤問未完,仍需30分鐘,案件押後至明天下午2: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18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0.17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7/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3/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廖,杜(21-27) #續審 [3/5] (#20200229旺角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4:30
👥關,葉,曾(30-50) #續審 [11/7]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00
👤曾(18)🛑已還押逾15個月 🔥#判刑 (#1001荃灣 暴動 襲警)

🕒15:00
👥曾,王,*,葉(13-34)🛑四人已還押逾15個月 🔥#判刑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57歲男子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陳凱港,汪浩毅(49-50)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10月18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7/35]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 #新案件

🕙10:0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3/5]

(截至09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How to Watch Stories from Insta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