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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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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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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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7/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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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處理結案陳詞。

📌裝備

A16方提及希望法庭信納A16的生理鹽水和眼罩只是應對家中附近的示威活動。此外,若參與示威,A16應不會帶備這麼少的物品,亦不是身穿非黑色的裝束。

📌知悉現場是否有非法集結和警告

A14方希望考慮當A14約於08:05時至08:10時沿百周年小徑進入科學館廣場後,A14的專注力在找地方陪朋友食煙和聊天,不是科學館廣場內的情況。法官指當時正處於人數增加的情況。A14方大致重申上述的說法。

A16方指A16是在Y4小隊到達前不久身在科學館廣場。A16的證供提及過曾看見有人聚集,只是認為前方仍可前行,並於最後選擇停留原址。法官同意當時有人不是示威者,她只是會處理各被告們是否無辜的人。辯方認為A16有獨立證據(如電腦)可以支持A16的說法。

A20方指A20是在Y4小隊到達前不久身在科學館廣場。此外,辯方認為在法官不是身在現場的情況下,不應斷言A20應會看到一些景象。事實上,根據A20的證言,她對人群的觀察時間十分短,現場亦有其他車輛在路上。

📌 八卦和資訊性

A9方補充指李督察與八卦有關的證供,當法庭拒納A9證供時,提供可能性可考慮。法官指不會為A9憑空設想任何可能性。辯方不反對。

A16方則指當法庭拒納A16證供時,仍不代表她是必然參與非法集結。辯方的立場是李督察與八卦有關的證供支持現場的人不全是示威者。(A20方採納此陳詞)

關於漆咸道南的議題,A14方指根據A14證供,相關議題與其關係不大,A14當時身處的位置較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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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4日14:00繼續,繼續第二日結案。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練錦鴻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香港獨立黨

黃(40)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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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庭練官就火氣好猛問主控準備好未?主控答會要求答辯。

辯方律師未問口,練官就巳經話不會再押後,因今次是第4次,要求控方畀資料:上3次分別是3月28日,6月1日,8月15日,頭兩次是索取法律意見,第3次是和控方商討認罪。

辯方律師指8月31日上手馮大律師退出,9月尾他才接任,其間只探過一次被告一小時,加上案中貼文過千,需時才能全部睇完,多番爭取。

被告無保釋申請,練官再強調不會再批准押後。

案件押後至11月2日14:30再作提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署。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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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葡國及英國領事管人員到庭旁聽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裁決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D3 代表:#袁國華大律師
D4 代表:#詹俊祺大律師
D5 代表:#潘兆斌大律師
D6 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8 代表:#曹喬茵大律師
D15 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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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不信納所有辯方證人的供詞,不盡不實不可信,更懷疑有人妨礙司法公正;法庭唯一推論,各被告係參與、支持或鼓勵暴動。

❗️全部六名被告罪名成立❗️

判辭: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843B_2020.docx

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30日 14:30 判刑,辯方在11月23日呈交求情陳辭,各被告即時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20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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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30
👥方,何(22-23)🛑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11日被判處監禁4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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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9/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徐,馬,羅(16-23) #續審 [8/8] (#20201201太子 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5/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4:30
👤*(13)🛑因另案服刑中 🔥#判刑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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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鄒(46) 🛑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制裁律政司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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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6: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周嘉發(31) #裁決 (#20230206西九龍法院 口罩令)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陳凱港,汪浩毅(49-50)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08:10 更新)
【10月2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9/35]

(截至091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暴動

A15:方(23)
A19:何(22)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服刑中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11日被判處監禁4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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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同案11名被告人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其中兩人加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在本年3月於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席前裁定全部罪名成立,罪成判囚51-55個月。

A15法律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A19 今天沒有法律代表,被告人親自告辯

[10:30] 開庭

A15:其中法官拒絕接納,辯方只以定格照片作為其推論行為的說法;另外辯方的說法是控方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在被捕前的任何與暴動有關行為,法官亦拒絕接納,因為被告人確實在暴動範圍下被捕,亦即是在暴動範圍出現。

A19:辯方提出其中理據,當日經過地點遇到身體不適,以前往步行幾分鐘路程的廣華醫院求診而路過該路段;另外,被捕捕時沒有携帶手提電話而不知道,當時政府或警方於社交媒體對封路的消息發報。
法官拒絕接絕其說法,被告人員是被捕時,沒有被警員在其身上搜到有手提電話。

最後🔴法官拒絕批出🔴兩位申請人的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本席提出上訴人可跟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條例》第83W條,提出刑期上訴許可申請,但提醒兩人會有「減時命令風險警告」,即上訴人有權就法庭決定提出上訴,但假若上訴再被駁回,法庭有權頒令,上訴人在聽候上訴期間的關押不計算入刑期(即等於被「加監」);將會於3個內頒下裁決書。

[11:06]完畢

直播員觀察:兩位出庭都精神不錯,A15不時與親友點頭及面露笑容;散庭時兩人都與親友點頭。
【10月2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判刑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5/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
2019年7月21日晚上,大批身穿白衣、手執藤條、木棍等武器的暴徒在元朗站發動恐怖襲擊,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乘客及途人,市民自衛,最新資料顯示先後有五名軍裝警員到達元朗站,目睹案發情況,竟然轉身不顧而去。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在案發後到場,協助受襲市民,因而受傷,事後竟被指帶頭暴動,指鹿為馬,與其他受害者被無理拘捕。本案在2020年8月27日首次提堂。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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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開庭

📖辯方D1律師團隊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大概內容)
1. 採用第一份承認事實附件一中的部份片段,成為辯方證物,儲存在外置hard disk D1;
2. 2019/7/21 晚何君堯在Facebook直播與人握手片段 D2;
3. 2019/7/20 添馬公園集會石鏡泉發言 D3;
4. 在同一上集會,周先生接受電視台訪問片段,話721有好戲睇;
5. 2019/7/21 當日在討論區、TG氣象巴打、TG寶寶channel、金水FB的網上貼文/片段/截圖,共21編 D4(1~21);
6. 元朗區議員麥葉成與警方的WhatsApp 對話截圖 D5;
7. 2019/7/21 21:45時,有男子被一班人用藤條打;
8. 2019/7/21 19:07~21:43 警方接到超過500人報警;
9. 針對同一時段22:40~23:15 ,有九名白衣人被控暴動罪名成立,其中有人上訴中,有一人被駁回;
10. 元朗站地圖D6(1~3);
11. 形點一、二期商場L1 L2 平面圖 D7(1~4);
12. 元朗站的巴士站地圖 P8(1~3);
13. 元朗雞地附近的閉路電視片段 D9;
14. 警方下載的拍攝片段,附件一的其中四項;
15. 從公開媒體下載的26條片段 D10(1~21),包括D10(21)《 鏗鏘集》 721誰主真相;
16. 有多名偵緝警員 9184,11604,3731,4523,7792,23189,8028,11946,約19:00~25:00在元朗不同地區進行監察,通知控制室有白衣人聚集;

第二份承認事實呈堂成為P1A。

🗣陳官質疑第二份承認事實中有好多係傳聞證供,金水、氣象巴打係咩人?法官問點解要考慮他人意見?片段中的標題偏頗/誤導,唔係因為大環境就要睇咁多,辯方大可加入外國媒體報導,唔係公開平台嘅貼文就要睇,要有權威性,評論有如武俠小說,有真實歷史加故事,對法官唔公平;亦奇怪點解控方簽名同意?

#黃錦娟大律師 解釋各貼文/片段的標題只是名稱,現階段不倚賴,不評論立場,只倚賴當中圖片,直至有證人講到(如有),如有需要可以删除標題,第一份承認事實的片段亦有同樣標題,辯方做法一致。

[10:18] 📖D6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讀出第三份承認事實,只與D6有關,內容講述D6任職某店鋪保安員,有九次發現顧客盜竊,協助警方成功檢控,提供裁判法院紀錄。

陳官形容D6戰績彪炳,但唔明點解以65C形式呈交,未見過這做法,律師表示諗唔到有咩其他方法。

控方同意陳官對第二份承認事實的意見,指在適當時候,會對辯方片段的相關性作出反對,根據辯方提供資料,查證過貼文/片段的真實,因此現階段同意。陳官指點解唔在承認事實中加入註腳?又指控方唔一定要應承,如果唔畀呈堂,就唔使考慮相關性。

———
控辦雙方在昨日商議後,下一步係播片。

控方提供咗播放次序表,P7K(MFI 1) & P7L(MFI 2) 已經在開案陳詞時播咗,今日會播放P7D(MFI 3), P7E, P7A & P7F,大部份不爭議身份。

D5 & D7 律師表示被告不反對在場,之於片段拍攝到嘅係咪被告,唔係全部同意,留待法庭裁決。

🎥控方開始播放第一條片P7D,內容分為六段(庭上無讀出詳細資料,例如實時),主控先讀出對內容的描述(抱歉抄唔切),有人在元朗站大堂付費區外,用手機拍攝付費區內的情況,林卓廷已經到場,白衣人在付費區外打人,指駡付費區內的黑衣人。

第一段,在播放器時間00:04 & 00:09截圖指出D3,他身穿綠色螢光衫,企在柱旁無動作,控方叫法庭留意他的參與度。另指出有D7,辯方不同意。

第二段,播放器時間01:03~01:35,白衣人在F出口離開大堂,有人大嗌:「金毛唔好走,影低晒啦」。

第三段,播放器時間01:40~02:05,林卓廷在01:41出現,叫人企後啲,D7亦在片段出現,身穿有標記嘅T shirt,身份不爭議。

第四段,白衣人在F出口離開,指出見到林卓廷,D2行來行去,和D7。
D2律師指片段描述唔正確「付費區內的黑衣人條魚白衣人的人數」,控方唔會修改,如果需要就數人數,陳官指不重要,繼續播片。

第五段,在03:30見到D1,付費區內有人手持電話向外拍攝,有人掟雜物,有男子大嗌「入嚟啊,仆街」,尾段見到白衣人中,有一藍色衫男子揸遮打人。

第六段,控方指D7帶藍色口罩,挨着欄杆。

[11:14~11:45] 小休

🎥第二條片P7E,林卓廷當晚在Facebook 的現場直播片段,片長34分鐘,控方表示因為片段較長,牽涉人多,請法庭先睇各被告在被拘捕後的相,易於在片段中辨認。

因為播片會播吓停吓,控方提議上午做長少少,播完休庭,下星期繼續,陳官提議不停頓先播一次,下星期再詳細講每一段的情況。

[12:30] 播完第二條片,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24/10) 09:3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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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考驗心臟💔,又一次間接經歷當晚慘案😭😭😭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9/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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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PW6 溫志豪 (音)高級督察 D1小隊指揮官作供
🔸盤問
D12 代表
上司是袁思浩(音)總督察及另一位警司,小隊有傳令員孭旗袋及有另一陳德明督察用大聲公發出通知。舉旗決定由小隊副指揮陳德明督察負責。
▪️播放片段P030 由2254時段起 ,2303 時彌敦道南行有警員舉起橙旗示意離開否則開槍及作口頭警告,此際彈藥開始不足,不記得其他隊有冇舉旗或用大聲公發警告。不清楚2303至2326時發出「GOGOGO」其間冇再舉旗及警告,之前通訊機知速龍會前來協助。同意2345 時去到油麻地A1出口,見不到之前發生咩事,窄巷已經有大量被截停人士,自己逗留該處約十分鐘。2355時張嘉豪警司命D1小隊在A1兩巷位置及彌敦道北行設立封鎻線。從通訊機知道示威者2355在咸美頓街仍同警方對峙。
設封鎖線時張家豪警司指示如有人在封鎻區內合理解釋可以放行,同意有向負責警長傳達,但冇要求紀錄,自己小隊冇放行過人。19日0032時D1小隊設立了等候區WA及醫療區MA,THA之後才設立。自己留在MA,不確定有冇傷者由救護員帶來MA,也不知傷者由何處帶來,只有出入MA會紀錄身份及時間。不知MA內有沒有警員向在內人士調查。
D13代表
同意2316時至2406設立MA其間有人由不同位置送來
D17代表
MA內有人坐擔架床上,但不宜移動人士可在原地等待直接去醫院或之後移去MA
🔹覆問
-MA約0020-0030完成設立,由一警長負責設立,紀錄也由其負責,證人自己沒有負責
-帶到MA人士一定由警員負責,相信是示威人士,就算由救護員帶來也會由警員押來,因該人一定是制服人士。
~在場比自己高級有2位,其中一位通訊器發出Gogogo 命令,當時有戴防毒面具聽力有受影響。
-在片段?截圖上圈出華潤堂外有示威者,警方收命令正在彌敦道黃格前衝前
-沒規定舉旗,大聲公警告要連續做,要視乎示威者情況
- 晚上11點後至12點咸美頓街示威者防線只從通訊器知,沒見到,知道時間是2345後。

📌PW7  黎家朗(音) 高級督察 D2小隊指揮官 作供
🔹主問
現駐守警察總部,案發時為D2指揮官。晚上收命令去到加士居道,D2小隊沿西行線進入甘肅街拘捕5人,再交新界北小隊。當時D1,D3及D4小隊在彌敦道向北推進。D2小隊逗留至2300收通知去加工居道橋底提取後備彈藥,2315時送到去窩打老道彌敦道匯合其他3小隊,在黃格仔時見到前方約1500示威者,不停向警方投汽油彈及磚頭。警方用催淚彈、象膠子彈、布袋彈及手擲式催淚彈作驅散,示威者沒有散去對峙。2324時D2小隊收通知沿彌敦道向北驅散,見到有部份示威者窩打老道向左跑, D2全小隊30人尾隨一字排開設立防線,見到B1出口有一批穿反光衣人士,有一些更爬上地鐵站,自己呼籲下來。2342時收通知D2全隊往咸美頓街彌敦道接替防線阻止示威者向南推進。往咸美頓街治途見到示威者被捕,約2343去到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確認D2小隊前後分別設立窩打老道及咸美頓街防線均無其他人士可以自由出入。自己曾向登打士街示威者發出過警告。約0020 時再接命令去碧街A1出口接替D1小隊看守大量制服人士,有些人坐地有些跪,地上有不少棄置頭盔、護目鏡、眼罩,削尖鐵通,剪刀等。D2留守至19日06:44完成工作離開,期間沒有未經授權人士進出封鎻位置。
▪️播放P006E窩打老道店舖CCTV,實時2323時彌敦道上警方D2小隊黃格仔左轉入窩打老道西並一字排開作防線阻止示威者出入,小隊在此逗留20分鐘
▪️播放P024 警方片段 實時2348起,確認彌敦道咸美頓街上D2小隊面向北設防線封鎖彌敦道南北行線。
🔸盤問
D1,13 及17代表
-黃格仔2326時其他3隊前衝,D2左轉入窩打老道,爬上地鐵站B1出口人士有驅散冇作拘捕,防線沒使用膠帶或雪糕筒,不同意途人可自由出入。2342 時收命令去咸美頓街,封鎖線交另一隊警員接替,同意口供冇提過有另一隊接替。代表打算播放 Tokyo Salon CCTV 2323 約27分鐘,但需時整理希望押後下午才繼續
D9代表
2315時黃格仔設立防線,之前碧街東面(天仁茗茶)有冇封鎖不清楚
D12代表
曾駐守旺角,對該處熟悉,同意品流複雜,砵蘭街有色情場所,案發時有冇營業不知道,東南樓位置油麻地是否有酒店不知道。登打士街兩邊🧔通,咸美頓街一邊是堀頭路,碧街四通八達。
作供指2315 D2小隊帶同後備彈藥到窩打老道,D大隊再不停向彌敦道北方發射彈藥。
▪️播放P031 警方片段,由實時2315開始至2326拍到有人上後備彈藥使用。同意此時冇見到舉旗及以大聲公發警告

1258休庭,1430再續,下午仍需要其他臨時直播員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審訊 [8/8]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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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D3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D1特別事項裁決
裁定D1 之全部錄影會面,記事冊口供等招認可以接納為控方證物呈堂(庭上沒有講原因)

📌一般事項
-控方完成所有舉證-

控方呈上書面中段陳詞,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

3名被告皆選擇不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案情完-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 1500作口頭結案陳詞,法庭指11月尾可作裁決但亦會視乎陳詞內容,批准3人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判刑

A6 *(13)🛑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非法禁錮 他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控罪2: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控罪5:#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1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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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案件背景

被告是本案的第六被告,他於首次答辯的階段時承認控罪1,2,5,11。

本案緣起於2019年10月13日約19:00時,便衣警員6191和11957在將軍澳一帶進行反罪惡巡邏。在巡邏期間,他們目睹約50至60名穿黑衣的示威者在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處搭建路障及放火。見此後,二人一直從遠處觀察。

於19:25時,有一名示威者認出警員6191的警察身份,並向其他人大聲喊出。警員6191見狀後退至唐俊街,但後來被30至40名群眾(包括第六被告)包圍,並被要求脫下面罩以確認身份,否則拒絕讓他離開。在過程中,有人手持扳手和槌子,有人捉著警員的手臂,並開始搶奪其袋子檢查。

第六被告的行為如下:

⁃ 他站在警員6191的前方,並舉起手機把鏡頭指向其。

⁃ 舉起雨傘,並向警員6191戳3次。

之後,警員6191成功沿唐俊街逃往唐德街的方向,惟再被群眾包圍,並被人從後踢跌,倒在路邊。

當警員6191嘗試站起來之際,再次被人推撞,令其墮進路邊花槽。在此期間,警員6191被10至20名群眾以不明的尖銳硬物猛烈襲擊。

第六被告的行為如下:

⁃ 用雨傘向警員6191擊打3次。

⁃ 用雨傘向警員6191戳3次。

當警員11957嘗試拯救警員6191時,他再度被截停,令二人被逼分開。在唐俊街與唐德街交界時,警員6191續遭4至5人猛烈襲擊。當時有男子用綠色鐳射光近距離照射其頭部;有人用氣體壓縮罐向警員噴射不明物體;有人以膝蓋及拳頭襲擊警員頭部各2次;另有人以扳手多次襲擊警員。

當時第六被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有戴上一個掛耳式口罩,干犯蒙面法。

事後,一名途經該處的海關人員為警員6191急救。警員6191之後被送院,最後被診斷出:

⁃ 枕部頭皮有一處血腫。

⁃ 前額、眉毛、鼻子、大腿及無名指等有裂傷。

⁃ 鼻骨左邊有骨折,並出現碎骨片移位。

警員11957逃離現場時亦受到多人襲擊。他送院後,發現:

⁃ 右前臂有0.5厘米的裂傷。

⁃ 右脛有擦傷。

⁃ 頭部有一處2厘米的裂傷。

📌本案判刑

雖然本案暴動的規模小和歷時短、沒有證據顯示暴動和施襲是預先計劃,事實上施襲亦是突然發生、第六被告並非主導角色,是次要和附和的角色、除涉案警員外無人受傷,和警員6191事後傷勢穩定和沒有後遺症,但包括第六被告的人群於案發當日禁錮和嚴重傷害在正當執勤中的警員6191。在警員6191被禁錮的7至8分鐘的期間,有人手持槌仔、有人對他作肢體碰撞、有人要求他交代身份及交出物品作檢查,這些是按CACC164/2018案作考慮後,得出的本案特點和嚴重之處。

第六被告案發時13歲,沒有案底。教導所報告的內容正面。本案有一個特別情況,是第六被告於早前因另案被判入教導所,而該案是本案的延伸,處理該案判刑的法官已考慮本案的情況,但本案判刑亦應要顧及該案的情況。

考慮上述因素,亦顧及到本案一系列的罪行出自同一事件、第六被告犯案的原因和犯案時的年齡、CACC84/2004案和FACC9/2000案、及第六被告被還押的時間後,將第六被告在本案面對的四罪同樣判以教導所命令,並與另案同期執行是合適的,故如此頒令❗️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pdf/vetted/other/ch/2020/DCCC000431B_2020.pdf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9/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D1,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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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PW7  黎家朗(音) 高級督察 D2小隊指揮官 作供

D12代表
同意12點後至翌日0130見到WA 有人提取去醫療區MA,不用作紀錄,不知暴動範圍多少人被拉。

D1,13 及17代表
不用播片,撒回上午指出窩打老道封鎖後仍有人可自由出入。見到警車到窩打老道而通訊有告知,所以知有警員接替管理窩打老道封鎖區,同意口供冇寫。
🔹覆問
離開窩打老道封鎖區時見到接替人員有防暴裝備,但不肯定軍裝定便裝,當時警方已控制現場。

📌PW8 偵輯警員15999 負責THA
作紀錄
🔹主問
現駐網絡及科技安全科,案發在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穿便衣但有防暴裝備,晚上同PTU D大隊在彌敦道作驅散。過程中設立THA,11月19日0150從7443接手登記進入THA暫時被霸留人士身份資料,另有一同事開機拍攝。進入人士由軍裝帶來,警員7443做了93個紀錄,每各人士身臂如手上先會由其他警mark 上數字,自己核對身份證後填上編號,進入時間,名字,性別身份證號碼,陪同警員號碼等。登紀工作至0321完成。確認P0120呈堂為當日手寫登記紀錄,表上有附注有拘留人士稱跌身份證口頭講出號碼,會再加上出生日期。
🔸盤問
D2 及D7代表
當晚刑偵人數雙位協助處理被捕人士。PW9沒有收指示作查問,只負責THA登紀工作,由2340時接手。
D9代表
有2同事負責帶人來THA,有冇人向被捕人查問不知
法官問原先有7443負責,自己由94號開始登記,登記了99人

📌PW9 梁家俊(音)高級督察 案發為D3小隊副小隊指揮 作供
🔹主問
現任職水警,11月18日晚上先到紅館,之後收指示去加士居道處理示威,途中何文田塞車下車步行前往加士居道。2242時同D1及D4將防線推進至彌敦道窩打老道黃格前華潤堂,前方目測有2千人,初築傘陣,之後改用木板膠板作保護,並扔上汽油彈,磚頭及雨傘等雜物。除此在B1出口窩打老道也有約500人聚集,同樣有扔雜物及汽油彈,2242,2253及2259 時自己指示傳令員17946向示威者舉黑旗表示發射催淚彈,另外2243及2305時也指示傳令員出示橙旗,自己同時用大聲公警告離開否則作拘捕。自己觀察D1及D4也有舉旗。相信大聲公聲量足夠,傳令員也作時間紀錄,但示威者並冇離開。通訊機通知會有速龍前來。2326時高級警司梁仲文下命彌敦道向前衝作拘捕及驅散,示威者向北即旺角逃去,推進時路上佈滿玻璃碎、磚頭、碎石,示威人士頭盔、防毒面罩等。2330張警司指示寶𩆜大廈外設封鎖線作THA,證人2345指示警長12951以橙帶在彌敦道上設立封鎖區,並吩咐警長不許未經批准人士進出,THA設有一個出口及一個入口。警員將犯人帶到THA入口交CID同事,THA登記被捕者資料並拍照及錄影,自己沒參與這些工作。自己D3同隊軍裝在THA外阻止相關人進入。
🔸盤問
D1,13 及17代表
2326 衝前,前方示威者四處逃跑,路上佈滿雜物,沒有目睹示威者丟下裝備。
D2 及D7代表
-11月18日當晚對使用催淚煙熟悉,射出後有效範圍沒有數據,但窩打老道射出應該去不到碧街都有效。
-2326 跑出後仍不時發射催淚煙,同意是驅散彌敦道黃格仔北示威者
D12代表
-同意2305時自己小隊發警告及舉旗後至2326沒有再作警告及舉旗,沒留意其他D小隊有無
-2315至2326時口供沒有寫低發射彈藥數目因自己冇作紀錄,同發射數量比之前更多
-2326衝前沒有進入油麻地A1出口位置,自己2330前去到彌敦道港豐找換,見到不少人彌敦道上被制服。D3小隊成員因不同工作散開自己要找回,所以2330收指示設立THA,但去到2345才吩咐警長設置。
🔹沒有覆問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控方希望下星期二安排列表上9名控方證人作供(PW22、5、55、7、37、25、19、18及44)。而下星期三會重召PW1 梁仲文高級警司,之後開始傳召匿名警員 A1-A?. 爭取星期五完成所有A字證人,餘下十多名證人如消防員作供短及一些事實性格盡量以65b讀出,接以上希望望追回進度。

法官指D5辯方身處外國證人之作供安排可能因另區院一案將佔用視像作供器材可能有延誤。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 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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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0月2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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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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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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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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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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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2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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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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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0月2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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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10/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6/25] (#0721元朗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00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28/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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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林子康裁判官
🕞15:30
👤黃(25) #裁決 (#0908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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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李/二胡伯伯(68) #裁決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項未經批准籌款;#20220929中環 未經批准籌款 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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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陳凱港,汪浩毅(49-50)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10月24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10/35]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裁決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裁決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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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 開庭

裁判官宣讀判詞:(簡單記錄)
三項未經批准籌款罪:6次於大圍、旺角、中環奏榮光歸香港,被告在演奏時旁邊擺放紙卡寫上「因奏榮光被控告,無錢打官司」,被告引聯合國保護參加文化創作活動權利公約保障演奏權及所得之精神及物質的利益,控方傳召證人之中,第11證人警員是願榮光歸香港的專家,另外被告曾多次參加大型遊行活動,所以對榮光歌曲應有認識,警察證人證供話在示威現場見到示威者在唱榮光歸香港後,情緒高漲並喊口號,證人2(一位女途人)話演奏聲音大,又話見到有二胡盒內有錢,證人11是被指派在網上巡邏搜集有關遊行示威的資料,期間經常見到示威者唱願榮光歸香港。

被告人曾辯解他演奏的是願榮光歸林鄭,只是旋律與願榮光歸香港相近而已,被告曾多次到政府部門申請認可街頭演奏,都因個人理由不成功,被告亦曾辯解:不會繼續申請批准,因為這是不合時宜及與聯合國公約有矛盾的條例。被告人有良好品格,裁判官話接納證人的供詞(連那個曾多次玩忽職守的第11號證人的供詞都接納!)。

裁判官引兩件案例(其中一件為曾建成),被告有責任辦理好許可牌照,裁判官引一件行人路上踏單車的案例,無需證明被告人有犯罪意圖,至於被告稱不知道籌款是需要申請批准的,裁判官表示對法律的無知不是犯罪的理由。

裁判官認為被告有參與文化活動的權利,但考慮了事件的背景,裁定被告是有目的地向公眾籌款,而非被告稱的精神和物質援助。法例規定籌款活動須得到批准,原因規範是防止籌款與使黑錢等罪行有關,所以判斷該規範沒有違憲,裁判官裁定案件符合執行的相稱性;又引案例證明即使有自由,卻要考慮社會安寧,亦裁定願榮光是會挑起本已平靜的社會氣氛,有將之死灰復燃的風險{裁判官竟然只因為一個證人(陳靜思)覺得被滋擾,而判決整個社會將被煽動}。

裁判官話被告行為已超越法律界線!裁定4項奏玩樂器罪成,3項籌款罪成。

法官問被告有沒有求情,被告站起來反對判決,他辯稱:證據在那裏?所有證人都是警方那邊的人,都是警察!籌款罪?我籌了多少錢,錢在那裏?至於煽動?被告引義勇軍進行曲:起來,饑寒交逼的人們..那個更似煽動
有冇人附和我?同我一齊唱願榮光?

法官打斷被告人的回應

被告大聲反駁,香港嘅法庭成為咗世界審判所,全世界都知道我被審判

法官再打斷被告人的回應!

裁判官宣布1045判刑
[1037休庭]
[1047開庭]

裁判官稱被告犯案是蓄意因為律政司已確認榮光是有港獨意圖的歌曲,因歌詞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她續稱藝術創作並非無底線,此歌極有可能誘發他人損害國家政權的安全,認為被告視法紀於無物!必須判以有阻嚇作用的刑罰。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以14日監禁為量刑考慮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項未經批准籌款,亦判14日監禁

#20220929中環 未經批准籌款、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亦判14日監禁,考慮被告年長和做咗心臟手術,三項罪都每項減刑4日,所以每項10日,分期執行,合共即時30日監禁。

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稱因為刑期短,所以可以提出等候保釋上訊保釋,條件:不可離港、保釋金二千元。

[1100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月24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5: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6/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
2019年7月21日晚上,大批身穿白衣、手執藤條、木棍等武器的暴徒在元朗站發動恐怖襲擊,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乘客及途人,市民自衛,最新資料顯示先後有五名軍裝警員到達元朗站,目睹案發情況,竟然轉身不顧而去。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在案發後到場,協助受襲市民,因而受傷,事後竟被指帶頭暴動,指鹿為馬,與其他受害者被無理拘捕。本案在2020年8月27日首次提堂。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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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陳官問A2代表今早收到代表透過書書記傳來訊息點處理, A2代表就答都係傾下偈啫!官話你同我講咗我就唔可以唔處理嘅。有冇諗過報警? 其後代表指再考慮一下是否要跟進,全庭冇人知發生咗咩事

🎥第二條片P7E,林卓廷當晚在Facebook 的現場直播片段
為協助了解各位置提供元朗站平面地圖P3a之放大圖 (P3aa)出口F之閘機為片中所見,淺藍色區域為付費區。另一張P4放大版( P4a)包括CCTV位置,地圖P5可見全站圖顯示閘機及各付費區。

📎逐階段播放
階段1 約12秒,A1去到付費區查看一頭

階段2  A1行往付費區,地下有血漬,一男人稱光復元朗

階段3 約1分鐘,A1及A7出現,有一些對話,林稱已經聯絡元朗警區,A7稱有3白衣人有武器,其一是刀

階段4: A4出現,有人大叫香港人落嚟及有一位女子流緊血

階段5: A6首次出現 ,片段中也見到A7

階段6: A1及其他人在付費區出現,唔好出閘,因外面好多黑社會,已聯絡元朗警區

階段7: A1 叫人不要掂果D棍先,主控稱付款區內有50黑衣人,有人稱何君喜在公園同白衣人影相,問A1過唔過去。

階段8: F出口一名白衣人同另一白衣人走向付費區,一名黑衣人在F出口閘機

階段9: 一名白衣人持虅條走向閘機,另有人持木棍跟隨,A1叫人企後啲,主控稱A7戴上白手套出現但其代表不同意

階段10: 白衣人襲擊黑衣人,雙方面對面對峙,白衣人不時講粗口

階段11: 一名白衣人在付費區外漫駡區內黑衣人士

階段12: 一名持木掍白衣人揚手叫其他人上前攻擊,拍到A2側面經過畫面

階段13: 黑衣人付費區內拾起物件扔向區外白衣人,A6走去圍欄。

階段14: 林向去電梯,有人手持傘

階段15: 付費區外人士駡區內人士

階段16:黑衣人打開雨傘,區外一白衣人打開傷殘人士閘進入區內,林叫唔好入嚟,也叫黑衣人。吾好退

階段17: 傷殘人士閘被白衫打開,A1叫人頂住唔好退,一退對方就衝入,主控指白衣人羣體不斷叫黑衣人入嚟啊。

階段18:黑衣人區內羣體同區外白衣人面對面,
▪️其間A2代表反對階段17之「不斷」指不同意形容,陳官指不是雙方已同意所有描述,況且播至階段18才反對階段17。A2代表指因階段18再出現同一描述才提出,也指雙方不是所有描述也會同意,適當時候會指出。

階段19: 有人說「香港人加油」,主控指雖然拍不到誰說也可估到,提出似乎A1也有叫

階段20: 白衣人羣付費區外聚集,聽到區內有人大叫「入嚟吖」,有人叫人由月台下來

階段21,22:
有人可以拍閘機自由離開,A4穿白衣出了閘。有人說落曬嚟吖佢哋唔敢打,A1曾說「警察宜家嚟緊拉你哋」

階段23: A7戴上口罩及手套,黑衣人不停叫「黑社會唔好走」

階段24: 主要拍到A2出現,沒爭議身份,之後A7雙手戴了白色手套出現

階段25,26及27: 付費區外白衣人持武器聚集,付費區內一男聲叫後退,有人付費內打開雨傘,留意傘陣擺放,A4再次在付費區內出現,林卓庭手持咪,叫人唔好埋去白衣人那邊,在場也有人叫「黑社會唔好走」

階段28:  白衣人走向F出口方向,付費區內有人叫「唔好走唔好追」

階段29: 白衣人閘外圍欄位同黑衣人對峙,有黑衣人追前,A2畫面前走過

階段30: 見到付費區內3人戴上頭盔

[1100-1130 休庭]

#潘熙資深大律師 代表名被告指控方播放片段共長三小時,立場是避免不停反對引起阻礙,雙方對描述如冇共識會請法庭觀察

階段31: 林持有黑色咪,希望法庭留意雙方動作及對話,林叫「唔好打」,緊急出口有人進出。

階段32: 白衣人想進入,有人開站內水喉

階段33: 付費區有人用水喉射向區外白衣人,市有人拿起滅火筒噴出白色物體,A3 及另一人手持消防喉向區外白衣人射水,A2在其傍邊協助另一人拿住消防喉。A4穿白衣孭斜孭袋及A6穿白衣在畫面出現

階段34,35:
本案關鍵時間,白衣人進入付費區,黑人沿樓梯上月台。見到A5有作手勢但有身份爭議

階段36 及37:
23:04 林手持雨傘在車廂外

階段37 及38
林手持雨傘在月台,有人說有人被打,並告知林有人來電搵佢

階段39:林在月台

階段40及41: 林手持雨傘,叫頂住度門唔好比人入車廂

🔹以下控方不依賴作付費區暴動證供,但希望法庭留意作環境證供,陳官指暴動為流動性,上了月台情況也會留意

階段42: 白衣人走上月台,用棍,雪榚筒襲擊車廂內人士

階段43: 林持雨傘走出車廂,林持長雨傘向白衣人揮動。

🔥階段44: 主要拍到白衣人721進入車廂襲擊,片段共長13分鐘
月台起初雙方對駡,白衣人手持武器,黑衣人叫女仔企車廂入面,白衣人追入車廂不停用武器襲擊各人,車廂不時傳出哭叫聲,叫「唔好打」,車廂廣播暫停服務叫人離開車廂,白衣人𒌥兇後走出車廂,有人下跪叫唔好打,車廂內多人受傷,列車待白衣人離開才關上門。車廂內有人問有冇人識急救協助包紥同時指示分開冇受傷人士,A1咀角受傷待救,列車開往屯門方向

🎥第三條片P7A
階段1及2:實時22:48白衣人進入站內F出口位置聚集,手持棍及武器。A5舉起手機拍攝

階段3: A2及A5 出現,拍到A2上前推跌一個告示牌

階段4: 大堂內白衣人及黑衣人互相面向對方,A2片段內側身出現

階段5: 付費區內女聲叫「夠膽就企喺度,暴徒」

階段6及7: 白衣人隔著圍欄手持木棍等同黑衣人對駡,互相扔嘢,指稱拍到A5及A6

階段8: 白衣人隔著圍欄手持木棍等同黑衣人對駡,拍到A1,3及6,雙方互相扔嘢

階段9及10:  抄唔切

1247 午休,下午1430 繼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8/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方:#張建波大律師 #余偉彥大律師
A17辯方: #謝志浩資深大律師 #陳韋君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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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 開庭

A1 今天缺席聆訊,因今早發燒,現正於急症室候診。A1昨天遲了2小時報到,因其身體不適,在醫生指示下服藥後,未能及時醒來報到。嚴官請A1律師把醫療證明予控方,讓其向警方解釋。

繼續處理結案陳詞。

今天只處理有關A17部分

嚴官對其書面結案只有一個問題:印象中A17的供詞中曾指被捕時的背囊是日常用的背囊,袋內撿獲的泳鏡,生理鹽水,頭盔,是日常在唔同時間放到袋中作備用。頭盔是在灣仔買,泳鏡在屋企取。而被告不記得何時放在袋中。

辯方指同意不記得何時放在袋中,而確認物品是放在袋中備用。

A17有補充書面結案陳詞,嚴官亦已閱畢,辯方沒有打算重覆內容。

其他被告的結案於星期五(27/10) 1000繼續,並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A14申請今天無需報到,嚴官指示今天所有已到庭被告,今天均無需報到。

1413完庭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6/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
2019年7月21日晚上,大批身穿白衣、手執藤條、木棍等武器的暴徒在元朗站發動恐怖襲擊,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乘客及途人,市民自衛,最新資料顯示先後有五名軍裝警員到達元朗站,目睹案發情況,竟然轉身不顧而去。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在案發後到場,協助受襲市民,因而受傷,事後竟被指帶頭暴動,指鹿為馬,與其他受害者被無理拘捕。本案在2020年8月27日首次提堂。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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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第三條片P7A
📎逐階段播放
階段10:一名白衫藍色短褲男子在付費區內說「咁樣扔嘢唔係辦法」,緊急閘口被打開又再關上,黑衣及白衣人雙方有互動

階段11: 一名男子付費區內同白衣人對駡被人拉走,見到A5在附近,A7經過

階段12: 閘門曾打開但白衣人未有進入付費區,有人不停叫「垃圾,入嚟呀」,片段中A7及A2經過,A1林說「我哋呢度人多佢哋唔夠膽埋嚟,大家千祈唔好退」

階段13:  一白衣人向付費區內人士挑釁,A2有提起右手向白衣人招手示意過來,A1林舉起右手指向白衣人,向其他人叫了5次「唔好退」。

階段14: 有人多次向白衣人大叫「入嚟吖」

階段15: 片段中黑衣人同白衣人人數有差異,黑衣比白衣多。有人叫「香港人 加油」,上層月台有人拋下打開雨傘到樓下。

階段16: 付費區外白衣人聚集在入閘機,區內黑衣人叫「入嚟吖」

階段17: A4出閘到付費區外

🎥第四條片P7F,約7分鐘
階段1: 付費區外白衣人同付費區內黑衣人面向對方,有人講「你喺議員嚟,喺度搞事」,有白衣用手機拍攝,閘外有人揮棍

階段2: 付費區外白衣人同付費區內黑衣人面向對方,A1在片段出現

階段3: 付費區內黑衣人同付費區外白衣人隔住欄桿面對面,A2及A6於片段內出現。

階段4: 白衣人同黑衣隔著欄桿面向對方,白衣人多次投擲物件,A7後衭袋有疑似手套外露(爭議身份)。

階段5: 白衣人慢慢行去F出口,有人叫「入嚟吖」,有人用藍色閃燈照射,陳官指自己以動態看似雷射光,辯方指未能肯定

階段6: 付費區閘門打開,白衣人沒有進入,黑白衣人雙方面對面,有互動叫駡,主控指有人叫「加油」

階段7: A1林在付費區內駡白衣人,「你班仆街惡曬」,區內有人戴上頭盔及打開雨傘,片段內見到雙方人數有差異

階段8: 雙方面對面,A1林向白衣人說「警察嚟緊呀你班仆街,... 你夠膽唔好走...」

階段9: 付費區內有人用燈照向其他人,有人多次叫「黑社會唔好走」

階段10: 救護員到付費區,有一女聲說「你班牛屎佬,x你老母」,「走吖仆街」,白衣人用武器及木板拍打欄桿,之後打向開傘人士,之後A1林說「你班黑社會」。

階段11:  片中黑衣人開傘及戴頭盔,白衣人羣原向一方走但反方向衝向閘機拍打持傘者,一穿反光衣女子由付費區走用

階段12: 黑衣人向區外白衣人射水

階段13 及14: 關鏈時段,白衣人進入付費區追打

📎片段P7O,P7P及P7S 同列車進出車站有關CCTV

🎥CCTV片段P7O MFIP70
2245 時列車進入及離開往屯門方向月台(有乘客上落)2249列車進入及離開,🔺2255時列車進入,為涉及雙方打鬥之列車,2313時列車才開走

🎥CCTV片段P7P MFIP7P
2248 往紅磡列車進入月台及駛走,2255另一班列車到達再開走
2302 時一班列車飛站

仍有CCTV片段P7S 打算播放,是有關一段垃圾桶蓋片段,由於需要同辯方商討同意事項要留在明早才播

1610 完,明天1000 繼續

A1代表明午缺席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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