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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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網上起底 #裁決 #判刑 🔥

梁(49)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詳情:
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男子A)的個人資料,(即女子B的照片及女子C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張建波大律師

📌裁決速報:2項控罪罪名成立‼️

📌判刑: 總刑期2個月2星期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1/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D1辯方大律師盤問証人A小姐

証人同意在鳳攸北街時有見到何君堯,並強調何接觸的不是白衣人,和何握手的人穿格仔衫,不同意自己和白衣人一起,自己不是白衣人一份子,不同意没有說出事實全部。

辯方大律師提議法官給警告証人,免損害証人利益,控方覺得不需要,而官及辯方都認為需要,故警告証人可不回答部份問題。

隨後辯方問証人是有參予白衣人遊行,叫口號,証人要求不回答,不同意辯方指她在大堂其實沒有聽到閘內之林卓庭叫白衣人[入黎吖!唔好走!]。

不同意證供指閘內黑衣人衝向閘口同白衣人有身體接觸是作出來。

辯方比45張截圖相片及幾段片給証人看,因防止公眾人士看到,只有被告,証人,法官,控,辯兩大律師看到;第一段片證人錯認另一男子是自己。

辯方指証人和白衣人一齊退出畫面,說沒見白衣人打人,是想淡化白衣人所為,証人不同意。

辯方指証人見到白衣人打人仲拍手掌,証人拒絕回答。遂播片,片中証人不只一次拍手,播另一片,証人亦有向白衣人拍手,辯方指証人是鼓勵白衣人打人,證人答不是鼓勵,是認同佢地趕走嚟搞元朗既人,著黑衫,攞遮既人。

証人又話在南邊圍出口走時,見不到南邊圍有白衣人聚集。

証人指在鳳攸北街時和黃四川有交談,因他是朋友的朋友,並不是和他一起遊行,身上戴有紅繩是有人比佢,話唔戴打埋你,不同意自己和白衣人一伙;其後再有片顯示証人在鳳攸北街遊行,叫口號,跟隨白衣人進入形點商場再進入元朗站。

最後辯方再指出証人是白衣人之一,法官叫証人不用回答。

案件押後至明日(1/11) 10:00 續審,D3大律師盤問証人A。

💛感謝臨時直播員💛

==========
直播員按:今日多次庭上發出笑聲(來源不只旁聽人士),法官警告大家控制情緒,A小姐作供真係好難忍笑。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01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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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16/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32個月 #續審 [12/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5樓49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黃,莫,朱,許,明,鄭,伍,謝,林,施,梁,馬,張,陳(17-26)🛑莫已還押逾6個月;張已還押2個月 #審訊 [1/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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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諸(36) #提堂 (#20230703元朗 侮辱國旗 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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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F.S.L(45) 忽略兒童 #幼女淥親被無視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震宇(37) 普通襲擊 #打女仔打女仔打
【11月0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16/35]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1月0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2/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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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開庭

控方更新證人列表,新增4名港鐵員工C, D, E & F 做證人,申請匿名令、用屏封作證、使用安全通道。辯方無明確反對,法庭批准。

⏺️ A女士第三日作供

🔸A3 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盤問

A女士在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落口供,2021年4月2日11:45做第二份口供,同日13:35做第三份口供,17:30做第四份口供;律師提醒證人落口供前警方曾讀出刑責聲名,和在宣誓下作供,要講真話。

陳官問使唔使警告證人,律師表示唔使,他的盤問方向與昨日的律師不同。

第二份口供在11:45做,A唔記得做咗幾耐,估計超過一個鐘,由警員代寫。口供第四段修訂第一份口供內容,由23:30離開鳳攸北街改為22:30,唔記得點解會修訂。同意律師詢問,由2019年7月21日至2021年4月2日期間,有同其他人傾過721事件,有睇過有關片段。4月2日在警署有睇片,證供寫248段,A唔同意有咁多,陳官指已經係證供,A要接受。

律師指A在庭上的證供,有無機會係將自己的記憶和睇到的片段混淆,A指聽到嘅係印象深刻。

另一修訂,第一份口供寫「過嚟啦」,第二份寫「過嚟啦,唔好走」,係在過咗20個月之後加落去,A同意辯方指有可能係因為睇完片。

律師問A在元朗朗平住咗幾耐,陳官指責已收窄咗範圍,律師稱會小心處理,A回應住咗約十年,多次重複對時間模糊,唔記得當日幾點去到雞地,對該地區熟悉,同意好多人去該區食飯,但唔知有無人經過該區返屋企;早前講約晚上8點半去到鳳攸北街,但唔肯定,控辯雙方已經同意咗鳳攸北街公園面積約8000尺,20:30時約有30人睇熱鬧,21:30時約少於100人。

A女士約在7月21日前兩個星期收到消息,會有人嚟元朗,有啲人會出嚟,唔知係咪一定著白衫,唔肯定會攞藤條,現場去到才知。早前證供20:30約有50人揸住藤條,21:30人數增多,22:00人數最多,最高峰時有過百人,22:30已經少咁啲人,人從各面散去,同意有部份人散咗去元朗站。

昨日播出元朗站閉路電視片段,23:01時拍攝到A去多非付費區,律師指A逗留左一個鐘,A唔同意,話45分鐘,係睇熱鬧,律師問有幾多人睇熱鬧?A答有廿個,同意有白衫有非白衫,有人戴口罩有人無戴口罩,有人揸遮有人無揸帶;最高峰有百幾個白衣人,大部份係白衫,揸住棍,A同佢哋無關係,只係睇熱鬧,律師問有無人在非付費區睇熱鬧,A唔肯定,印象模糊。

律師稱非付費區唔細,A同意閘內和閘外最多有超過100人,付費區外有20人睇熱鬧,同意付費區內有人企近牆邊,有人無攞遮、有一啲人在付費區內睇熱鬧,A同意一半,稱會有啲人擔心殃及池魚,上月台離開。

A稱“見到有人跳閘”嘅證供印象模糊,唔肯定係親眼定睇片,唔識佢哋,在跳閘前無和他們講過嘢。A作供指「白衣人忍唔住跳入去」,律師指A唔知白衣人點解跳閘,只是她的感覺,A解釋係白衣人的身體語言,明顯有印象,白衣人避開射水;這話題糾纏左一輪。

A同意因為白衣人避開射水,無行埋去,令雙方距離拉遠咗,暫停襲擊;只係從新聞知道有大肚婆在閘外跌落地;現場見唔到有女記者被打,見唔到白衣人因為地下濕滑而跣低。

律師呈上4張片段截圖,指出圖中紅圈的人是A,稱控辯雙方係追蹤片段中的人而得出的結果,A唔同意,因為影像模糊,稱要再睇片確認,律師表示在休庭後播片。

[11:40~12:00] 小休

律師向法庭報告,得知控方不反對辯方在陳辭時引用該4張截圖,因此不用播片待A確認。

A在當晚與朋友一齊走,經過南邊圍出口行返屋企,相片D12(1)見到A朋友揸住遮,A唔記得有無問過點解揸遮。

A3盤問完,A4~A7 代表無盤問。

[12:07] 🔹控方覆問
A在2019年畀口供時無睇片,2021年就有。

知道有人被打,網上有人講有人嚟元朗,理解係黑衣人,後生仔居多,網上有一張海報,寫住 「X(話唔得)元朗得天下」,同第二區事情一樣,嚟元朗破壞交通、鐵路、商場。

當晚遊行,可能係當局者迷,自己無咗呢一part,警方無問,遺忘咗,有去過,跟村民遊行,保衛家園嘅人有兩個係朋友,睇完片段記得佢哋喺度。

白衣人在打鬥,閘外嘅人手上拎住條狀物,講“出嚟啦”,自己無做過呢啲行為。

A女士作供完畢。

[12:35] 陳官表示餘下時間不足以處埋冼先生的證人問題,案件押後至明日(2/11) 10:0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1黃(22)/ A2莫(21/ A3朱(23)/
A4許(20)/ A5明(17)/ A7鄭(22)/
A8伍(17)/ A9謝(24)/ A10林(21)/
A11施(26)/ A12梁(22)/ A13馬(24)/
A14張(23)/ A15:陳(24)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正門附近,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A14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暢運道巴士總站外,管有各1個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5: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答辯:

控罪1:全部被告不認罪
控罪2:A9認罪❗️
控罪3:A14認罪❗️
控罪5:A1、A2、A5、A7、A8、A9、A10、A11、A12、A14、和A15認罪❗️A3、A4、和A13不認罪

因此,A3、A4、和A13會接受審訊。

聆訊會於14:45繼續,屆時會播放與本案相關的精華片段。

保釋方面,除A2、A10、A11、A12、A14、和A15繼續還押外(他們於較早前已經撤銷保釋),其他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6/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
[09:44] 開庭

新增控方證人PW39 警員5777,PW40 警員1955,2人關於D6案情。

🔹控方傳召PW39:
證人現為黃大仙警署軍裝第2小隊,負責協助報案室。當時為黃大仙警署軍裝第2小隊,協助處理報案室。2019年11月19日當晚,證人處理左被告(其後證人自行打開記事冊觀看)。主控提醒證人如需觀看記事冊需先向法庭申請,證人指忘記被告姓名需觀看記事冊,主控向法庭申請讓證人觀看記事冊。證人同意指19年作記錄時當時記憶猶新。證人指該被捕人士為譚先生。證人於當晚1954時為D6做搜身及睇下有無財物需用貴重財物袋裝起。證人負責搜身,警員1955做見證人。當時有做記錄,包括寫名,身份證號碼,案件編號,負責搜身人名,見證人名,指揮官名,及搜身時間。財物會記錄在電腦內POL39rep。此文件可於文件附件一內找到,共1式3份,每份2張,即6張。證人指檢取證物後會入返電腦再列印,再喺自己同見證人前簽署。證人指第一版上印着的「拘留人事財物收據」,指當物品被檢取左就畀返此收據被捕人。收據上第12項的星星指當時被捕人有眼鏡,但唔會收起, 會留畀佢使用例如睇文件;或紙巾亦會留起畀佢用。文件上有手寫簽署由PC5777簽上,亦有見證人簽名及被捕人簽名。證人指發還日期及時間是被捕人於擔保後會由2個見證人及被捕人簽名。證人指為D6搜身前由另一同事處理及帶到證人面前,當時證物由被捕人以貴重財物袋自己拎着。
POL39列為P64。

🔸D6辯方盤問:
證人當更時間是1900時開始,同意1900時之前嘅事唔知。證人指D6被搜身時由同事帶着,及一個裝住D6財物嘅袋,證人當時才打開然後分門別類再放。證人唔知當天下午已有同事影過相。睇P612(2),辯方指19號當天1516時有另一警員為D6財物拍照。辯方指當時亦檢取了黑手袖,2枝液體,衣服等。另有枝水,紙巾,有包白色嘢,有後備電源等則無被檢取,影完相就畀返被捕人。睇P614即pol39,內有1)背囊,2-8)有不同卡及身份證等, 9)現金, 10)銀包, 11)鎖匙, 12)眼鏡 。辯方問是否有金錢價值所以記錄,水、紙巾後備電就無記錄。黑長形物品,腰包都無記錄。證人解釋水是唔可以帶入倉,而紙巾的膠紙會掉,只留紙巾畀佢用。辯方提出問題關於已檢取物品,控方反對辯方提出的問題用字,辯方其後修改提問。證人回答指有機會將價值低,同唔會傷害到人嘅野放埋落背囊。辯方指手袖,煙,八達通,電話亦有於較早前檢走左,所以有機會證人無見過。證人同意指無見過。辯方問關於證供內所寫「with some personal belongings」指甚麼,(sorry聽唔清楚證人回答),其後證人指事隔太耐而且處理時間短,同意根據文件上記錄只有2分鐘,所以唔太記得當時是否咁做,但指一貫手法是咁做。

🔹傳召PW40 高級警員1955
證人宣誓時多次讀錯,需由黃官協助及更正。證人現駐守黃大仙警署報案室,當時亦是於黃大仙警署做報案室工作及處理犯人。
控方主問完成,辯方沒有盤問。

短休15分鐘。

1043開庭
控方讀出其他供詞前播出有關位置地圖以供法庭參考。控方讀出PW41-PW59的證人供詞。其間控方發現當中一份醫療報沒有撰寫人的declarations,最後刪除該份供詞,原PW59會改為PW58。P0125-P0142(a)將會列為控方證物。控方完成舉證。所有被告沒有中段陳詞。黃官宣怖表證成立。D5海外證人已安排7號作供。另其他辯方亦交待了大部份被告亦傾向作供及有辯方證人。

是日完庭,明天09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1黃(22)/ A2莫(21/ A3朱(23)/
A4許(20)/ A5明(17)/ A7鄭(22)/
A8伍(17)/ A9謝(24)/ A10林(21)/
A11施(26)/ A12梁(22)/ A13馬(24)/
A14張(23)/ A15:陳(24)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正門附近,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A14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暢運道巴士總站外,管有各1個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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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的事項:

A12代表律師表示,有兩個事項稟告法庭:第一項為相關大律師今日有事無法出庭,律師在得到當事人和法庭同意下代表被告;第二項是關於延誤入求情信。辯方同意是責無旁貸,故向法庭致歉並承諾將來不會有同樣事情發生。

📌新的合併控罪書:

控方表示關於第二次修訂的合併控罪書,主要是關於控罪五,增加了現有所有會認罪的被告入去。辯方不反對。而關於再修訂的案情撮要,辯方對針對所有被告的部分都沒有爭議。

📌是否等待CAAR1/2023案的判詞:

法官留意到有幾位被告提及到CAAR1/2023案,詢問控方是否需要處理?

控方表示:(1)雖這案件不是自己處理,但陳詞有提及,因與本案有相關性;(2)李大律師就這案有陳詞:(3)這案件於6個月內會有判刑理由。因此,控方懇請法庭等待此案出了判詞再判刑。

法官表示:(1)兩案發生的時間不同,分別為早上和夜晚;(2)這案的時間短過本案很多,只是涉及幾分鐘,此外也看不到到底有幾多人發生。因此,法官看不出上案與本案有何指導性,並表示上訴庭的判刑不代表會影響本案判刑。

李大律師補充指自己是從新聞報導得知此案的內容。他認為即使現階段沒有判詞,但相信判詞有部分與本案有關,雖然時間不同,但他有關注「突圍」這個詞。

控方回應,本案涉案的時間比較長,可以簡單歸納:(1)第一個拘捕是05:00時;(2)第二次拘捕是08:00時。當時有13人走出理大再走入科學館。他們是於11月17日圍封中走出來的;(3) CAAR1/2023案的暴動案情都和本案一樣,只是因為刑期問題需要去上訴庭處理。

法官表示:(1)等待判詞頒布是否需要等待6個月?(2)若要等待6個月,法官認為不要緊。若果量刑起數為三年,給予最大的折扣也沒有問題。然而,這或許對未夠未滿21歲的兩位被告不公,法庭沒有理由要他們開始還押並等待6個月。另一方面,如果起點真的以3年計算,扣減折扣後,最後的刑期會否需要到上訴法庭處理?如果以5年計算,也許對他們不太公平。

辯方希望可以等待上訴庭的案件,但同意A8面對的情況則有點尷尬。

法官回應如果傳召報告就要等候兩星期,但傳召報告後又要等,變相會浪費了時間,要看辯方立場。

此外,法官表示因自己明天有白事處理,故無法明天開庭,因此問控方會否和張卓勤聯絡,查問對方為何用3年作量刑起點?上訴法庭為何這樣說?會否只是新聞演繹?另一方面,如果全部被告過了21歲,法庭等候不要緊,如果有辯方大律師立場尷尬,應該如何處理?因此如果控方有多點資料,法庭可以更好地處理本案。

📌答辯:

控罪1:全部被告不認罪
控罪2:A9認罪❗️
控罪3:A14認罪❗️
控罪5:A1、A2、A5、A7、A8、A9、A10、A11、A12、A14、和A15認罪❗️A3、A4、和A13不認罪

因此,A3、A4、和A13會接受審訊。

📌控方案情:

背景:

在2019年11月9日,有人在網上呼籲在香港進行「大三罷」行動。

大約由2019年11月11日開始至2019年11月28日,大量示威者在警方控制現場和進入理大前集結在理大及其範圍內。他們有組織地佔據理大,在出入通道架設路障和檢查站限制進入理大人士的身分,破壞理大的閉路電視、校園設施及財產。此外,有人將物件從連接理大的天橋擲向橋下的行車道,阻礙附近交通,包括海底隧道等主要道路。當時,身穿裝備的示威者使用汽油彈、弓箭及其他物件,與調派到理大外圍控制場面的警方防線對峙及衝突,並出現他人發送物品進入理大內給示威者使用。示威者亦練習使用汽油彈和弓箭,亦搬動不同的物品到理大周邊範圍。在上述事件發生其間,有人在網上呼籲用不同方式協助集結在理大的示威者,包括提供物資和人手。

自2019年11月12日起,理大透過各種公眾媒體宣布全面停課,並叫教職員由2019年11月14日起逗留在家,而保安職員則由2019年11月16日起撤離。

上述理大暴動期間,政府和警方透過各種公眾媒體發出呼籲和警告,要求理大內的示威者停止違法行為,但不獲要領。政府亦呼籲市民立即離開,不要前往有關區域。在2019年11月17日,警方透過新聞公告及不同的社交平台發出警告,指任何留守在理大一帶的人都可能會干犯暴動罪,並再次警告在理大校園範圍內的所有人士立刻從指定出口離開校園,亦呼籲公眾人士不要前往理大一帶。

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在理大內外發生的暴動:

在2019年11月17日約19:00時起,警方在理大範圍外的各個不同位置及校園出入口設立防線,把理大出入口及附近的道路範圍全面封鎖,圍堵身處理大內的人士,這使任何人不能進入理大範圍。

在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上述在理大發生的暴動仍然持續,包括被告等示威者留守在理大。在理大的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他們的整體行為包括透過投擲大量汽油彈和其他物品,以及射箭以對抗理大附近的警方防線。其間,示威者存放多支汽油彈及不同的化學物品於理大校園內的不同位置,亦有示威者在理大內用手推車搬運大量汽油彈,以及手持各類自製武器在校園範圍內走動以作出支援。

在警方防線封鎖理大之後,上述暴動更見激烈。大批示威者身穿黑色衣物和戴有頭盔、眼罩、防毒面具及手套等保護裝備,集結和聚集於連接理大的暢運路天橋、南橋和北橋。他們使用雨傘、木板及垃圾桶等雜物築起路障,以及與警方防線對峙和阻礙警方防線前進。當時,駐守在暢運道天橋的警員曾經多次使用銳武裝甲車向示威者方向推進,但有示威者向銳武裝甲車方向投擲汽油彈,這導致裝甲車著火焚燒。在此事發生其間,示威者曾不斷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及其他雜物。

大約2019年11月18日起,有在理大內的示威者分批突圍以嘗試逃離理大。

暴動的影響:

在2019年11月28日警方控制現場一帶和進入理大後,理大及其一帶的暴動情況才告解除。在這段時間的理大暴動:有警員在值勤期間受傷、銳武裝甲車亦被破壞;理大遭受到嚴重的破壞,需要大額維修費用;附近交通活動受到阻礙;和警員在理大一帶拘捕了超過1,200人,並有超過700人是按照指定被警方登記身分而從理大離開。

控罪5的暴動 - 突圍事件:

在2019年11月18日約13:30時,包括認罪的11名被告約100名示威者嘗試從暢運道的理大正門突圍而出以逃離理大,這群示威者帶有裝備,並設立傘陣與警方對峙,亦向警員射箭、和投擲汽油彈及磚頭。最後,警方以催淚煙等驅散示威者,並有18名示威者被截停,包括認罪的11名被告。
控方片段:

不同的媒體(包括蘋果日報、有線電視、香港電台、立場新聞、獨立媒體、無線電視、香港01、Sky news、BBC、高登討論區、東方、大紀元、雅虎香港、和NOW)和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由2019年11月11日至18日在理大內外的情況:

1:一直有大量黑衣和蒙面的示威者在理大校園內流動,不過初時仍有少許看落非示威者的人在校園遊走;

2:當警員進入校園時戒備時,示威者丟下欄桿並跑走。其後示威者集結在圖書館外的空地,並以欄桿和雜物建立範圍;

3:示威者嘗試以鐵枝和槌仔破壞/用雨傘和噴漆遮掩校園內的閉路電視鏡頭;

4:示威者破壞校園內的星巴克餐廳,例如打碎杯碟;

5:示威者多次在理大附近的天橋或高處往下方路面拋下/或是走到路面放置雜物如罐頭、街邊垃圾桶、手推車、檯、椅子、植物、圓錐筒、磚頭、和紙箱等物以堵路,後期的時候亦曾有人看守磚陣,而受影響位置包括紅隧的收費站和暢運道,使車輛不能通行;

6:示威者在校園內用人力搬運欄桿、板、植物等物,和用地盤用/普通的手推車運送物品;

7:示威者在理大內測試汽油彈和箭的威力、及製作竹製投射裝置;

8:示威者用槌仔、汽油彈和火等破壞紅隧的收費站,片段中可見示威者曾在作進一步破壞削著紅隧收費站職員離開,亦可聽見玻璃樽破碎的聲音;

9:示威者在理大正門設置「檢查站」,「檢查」進入理大的人;

10:示威者曾高叫口號(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

11:示威者在理大外設置磚陣堵路和放火,由於有泥頭車因不能調頭嘗試衝過路障,令示威者不滿,追向該車並投擲汽油彈,這使該車著火,引起司機和示威者爭執。稍後,有人駕車運送物資入理大,獲示威者放行;

12:示威者曾築起傘陣與警方對峙,過程中曾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這使路面數處火光熊熊。此外,示威者亦無視警方的警告,亦曾向警察射箭,和向警方防線衝前向警察投擲雜物;

13:在2019年11月16日起,警察開始以催淚煙驅散示威者,不過這時警察的人數是少於示威者。過程中,示威者曾用長傘抵禦催淚煙。在2019年11月17日起,警方出動水炮車和銳武裝甲車。關於後者,它雖然曾衝前以衝散路障和傘陣,但曾被示威者的汽油彈打中而著火(共2次)。至於前者,示威者曾用長傘抵禦其藍色水劑,但有人因被濺到而感到皮膚灼痛。直到當日晚上,警方亦開始以強光照向示威者;和

14:在2019年11月18日下午,示威者曾多次嘗試從理大突圍,不過都失敗,須要退回理大校園內,甚至有人被制服和拘捕。這時,現場已充滿催淚煙。

📌餘下的聆訊內容:

法庭詢問辯方觀看了全部片段(包括未被使用的片段)後有否需要控方播放其他片段?辯方表示沒有。

法庭詢問辯方是否確認這裡的截圖,身上物品相片都是給予有關被告看?辯方同意。

認罪的11位被告同意控方案情和全部片段。法庭宣布A1、A2、A5、A7、A8、A9、A10、A11、A12、A14、和A15控罪5罪名成立;A9控罪2罪名成立;A14控罪3罪名成立。

控方遞上被告們的認證口供,確認全部被告沒有刑事紀錄,辯方同意。

法庭表示,是否所有辯方大律師都想等待CAAR1/2023案的判決書後才判刑?A8的大律師表示希望不等上訴庭案例,亦希望可以索取教導所報告;A1的大律師表示希望可以等上訴庭案例;A5的大律師表示A5案發時15歲,故希望可以先索取教導所報告,不等上訴庭案例。

控方表示明白法庭的詢問,已經將相關內容傳達給律政司,但律政司需要時間回覆。然而,在初步溝通下,控方知道上案的結果為刑期最少應該36個月,不只是36個月,辯方也同意。至於為何維持原判的原因和案情以及判詞,都需要匯報給張專員,再稍作回應。

法庭表示需要更多的資料,包括該案的背景,任何片段等;上訴法庭是在甚麼情況下給予結果,或者是因為甚麼因素而下的決定,需要控方再作溝通。

至於證物處理,控辯雙方表示同意。法官表示不用銷毀,因為可能之後有需要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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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押後至明日14:30繼續。保釋方面,所有認罪的被告還押。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02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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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5庭
👨🏻‍⚖️游德康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雷(41) #不服定罪上訴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9項使他人受感染的危險;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23日連同另案被判處監禁1年2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3年9月12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原訟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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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17/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練錦鴻法官
🕝14:30
👤黃(40)🛑已還押逾11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香港獨立黨 串謀煽動分裂國家)
👤鄧(30)🛑已還押逾2個月 #提訊 (#0930灣仔 串謀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梁(28)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13/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5樓49庭
👩🏻‍⚖️謝沈智慧法官
🕝14:30
👥黃,莫,朱,許,明,鄭,伍,謝,林,施,梁,馬,張,陳(17-26)🛑莫已還押逾6個月;張已還押逾2個月;鄭,林,施,梁已還押逾1個月;黃,明,伍,謝,陳已還押1日 #續審 [2/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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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林子康裁判官
🕞15:30
👤朱(38) #裁決 (#1027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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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5:30 高等法院第卅七庭 👤林卓廷(43) 與 💩何君堯(60) #案件管理會議 (#0721元朗 林卓廷在2019年入稟控告何君堯誹謗,指何君堯在Facebook發放的影片,令人誤認為林卓廷煽動「元朗襲擊事件」。)

#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 🐶28歲男警 威脅發布私密影像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鄧嘉民(43) 暴動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兆俊(24) 7項公職中行為失當 #又老作口供

(22:40 更新)
【11月02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17/35]

🕙10:00
📍#高等法院第卅五庭 #不服定罪上訴

(截至091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1月02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15: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3/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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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開庭

📍法庭對辯方申請要控方傳召證人冼卓嵐(冼)的裁決
冼曾被控方列為證人,在開審前被剔除,冼係片段攝錄者,有人做直播,控方從公開媒體下戴,證物係P7E,片長34分鐘,相信冼係提供者,以完整證物鏈,辯方在2023年8月23日去信控方,指名道姓要求傳召冼作證,A1律師在9月6日的審前覆核和審前覆核的問卷中,並無要求控方傳召冼的議題作備案,辯方在9月12日,15日,19日和29日,向控方發咗四封信,都無指名道姓要求冼作證人,辯方在10月27日正式提出申請,當時查問A2~A7律師,並無相同申請,在A1律師陳辭後,A2~A7律師改變立場,支持A1,但無補充,相信係搭順風車,辯方呈上案例,雙方都同意,證人並不是只有那一方可以傳召,不屬於那一方,雙方都可以傳召。

上訴庭案例指控方一旦列作證人,便需要傳召,即使證供對控方不利,也需要傳召給辯方作盤問,除非控方認為證人不可信。

辯方在庭上申請,首次陳詞時,無講述冼係A1助手,冼在2018年6~7月成為A1助手,當時A1有40~50名助手,有全職和兼職都係受薪,控方指不相信可以依賴冼嘅證供,辯方指冼在區域法院作證人,證供獲接納,認為證供直得信賴。

本席查問下,冼作供嘅案件嘅被告係白衣人;一般情況下,控方列出作為證人,踪然稍後被剔除,仍然要提供給辯方盤問,控方不能盤問自己的證人。

本席認為冼嘅身份,明顯有不同角色,2018年係A1助手,冼和A1入到元朗,有其目的,和A1目的一致,可以見於P7E片段,不少是關於A1,聚焦於A1,在FB 直播,目標不難見,控方由公開媒體下載同一片段,冼嘅口供並不如前述兩個案例。

控方把冼列作證人,係P7E嘅證物鏈關係,控方有理由擔心冼不可靠,不傳召作供。冼嘅角色、與A1關係,控方不傳召冼不會對A1做成不公,不會對其他被告不公。

法庭不批准所有被告的申請,A1律師稱會索取指示,會否傳召冼,本席不會傳召冼作證人,被告可自行傳召。

[11:05] 傳召 PW3 C女士
🔹控方讀出證人口供。口供在2019年8月16日 15:25 在西鐵控制室,由偵緝警員13950代筆,C 在2018年3月入職做車長,揸西鐵至今,2019年7月21日要返工,15:11~23:41,當晚22:29由紅磡開車去屯門,離開荃灣站後,知道上兩班車停咗在元朗站,22:50到元朗站一號月台,正常開門上落客,見有人在月台幕門與車門之間,阻礙車門闗閉,返回車長室,通知在青衣的控制中心OCC,通知元朗站職員處理,幾分鐘後OCC 指示清客,廣播多次,見有乘客離開,通知OCC清唔到客;已經盡力回應緊急掣,對方無回應,有人拍打車長室門,OCC繼續叫清客,有行出車長室,因為太遠,睇唔到和聽唔到車廂情況,OCC叫閂門,試咗5~6次閂門,終於有一次閂到,無印象幾時離開元朗站,離開之後仍然有人不斷拍打車長室門,問點解唔閂門,列車最後開到屯門站。

[11:22] 🔸A1 律師盤問
C 接受咗6個月訓練,有事要匯報OCC, Operation Control Center,OCC 會聯絡車長畀指示,例如飛站或停駛,知到列車有廣播,月台有廣播,至於車站廣播、網上廣播或全港廣播就唔清楚。車站和月台廣播由OCC決定,唔會自己決定,OCC做月台廣播唔會話畀C 女士聽。

22:29 知道前邊兩班車停在元朗站月台,車門無法關上,當時唔知咩原因,22:55 入元朗站,好多人阻礙車門,閂唔到,通知咗OCC,OCC叫清客,無講原因點解,有在車廣播「請勿靠近車門」,唔記得講咗幾多次,約10次;OCC叫元朗站職員處理,從通訊機知道有職員會嚟,但睇唔到佢哋。

C女士回覆陳官清車做法,唔係車長由車頭行到車尾,係留在駕駛室,由車站職員上車叫人走,確保車上無乘客。收到清車指示,C女士可以做嘅就係廣播,從CCTV見到車廂內有乘客。

A2~A7 律師無盤問

📍以下係C女士回覆陳官提問
22:50入站,早前有車延誤,當時OCC無指示,C當係平常運作,預計停留1~2分鐘離開,無印象當晚幾點離開,估計逗留咗15~20分鐘,之後OCC問閂唔閂到門,試咗5~6次,閂到,報告畀OCC,指可以離開,唔知點解OCC問閂唔閂到門。

22:52 後,直接通知咗OCC,OCC知道未離站,佢揾咗站員處理,隔咗幾分鐘叫清客。

閂唔到門,通常係有人阻住,除此之外,可能有障礙物,有嘢攝住;車長室係睇到邊一度門閂唔到,第一次見到咁嘅情況,好驚,因為未見過,當時好多人撳緊急掣,有人拍門話有人打交,有報OCC,只係叫清客,幫唔到C女士;有人撳咗緊急掣,列車係唔可以開出,可以閂到門,縱使閂咗門,都唔會開車,撳緊急掣係會通知OCC,正常有站員嚟幫手。

閂到門之後,唔知緊急掣處理咗未,重置咗之後就可以開車。

返到公司有寫statement ,關於當晚情況。

清客係失敗咗,通知OCC清唔到,改問閂唔閂到門,嘗試閂門,閂到就開車,陳官話OCC無話繼續行,落咗指示清客,去到朗平站有無繼續清客?C女士話OCC無指示,唔可以繼續清客,朗平站正常上落,車門和幕門可以正常閂門。

由元朗站到屯門站都有人拍門,問點解唔閂門唔開車,好多人問,感覺係驚,驚有人衝入嚟動粗,有通知OCC有人拍門,叫繼續行車。陳官:無叫OCC報警,點解唔報?C...

📍陳官強調只係想知道列車運作情況,並不影響各被告。

A1 律師有跟進問題,正常撳咗緊急掣係有車站職員幫手,當晚就唔知,見唔到有站員上嚟幫手。

由元朗至屯門都有人拍門,但無人衝入車長室,無人接觸C女士,安全離開車廂。

陳官又問:車長室嘅門外邊有無門柄,無,要用鎖匙開門,車長室內度門係無橫柵,無緊急掣。由元朗至屯門,C女士受驚,無通知OCC要揾人幫手,有權咁做,點解唔做?C:唔識答。

[12:19] 🔸A2律師跟進
稱陳官盤問咗證人(眾人笑,陳官嚴肅指正)。乘客撳緊急掣一般要求協助,元朗站好多人撳緊急掣需要協助,當時有問,但無人回應,唔知點解。

有人拍門,唔記得拍門講乜,唔記得有人講打交,唔記得有人拍門叫開車。

車長室有顯示緊急掣位置,好少見咁多掣撳咗,大約有20~30個,每卡車有5個,8卡車有40個制,大規模撳掣,未遇過,有報OCC,有問乘客,無回應。

陳官稱OCC叫繼續清客,有強人所難,C女士孤立無援,擔心人身安全。

[12:30]🔸A6 律師跟進
緊急掣係撳落去嘅,有查詢過但無回應,乘客回應時接近個咪係會清楚啲,車長回應嘅說話會整卡車都聽到,唔記得接咗幾多個緊急掣,無回應意思係聽到車廂聲音,但聽唔求助者聲音,唔記得有無回應其他車廂。

律師指車卡有聲,係混集嘅聲音,有人聲,C女士唔記得有人大嗌大叫,唔記得有人嗌救命,唔記得有人叫開車。

每卡車有4個閉路電視鏡頭,覆蓋全卡車,車長室有兩個顯示屏,可以揀邊一卡車嚟睇,正常畫面一開四,可以睇晒全車,但兩個顯示屏都壞咗,所以無㨂嚟睇,正常回應緊急制,係會自動顯示該卡車,講唔到回應咗幾多卡車;唔回應緊急制,都可以㨂睇邊卡車,但因為當時緊急,要清客,無用顯示屏睇車廂情況,加上個mon 黑咗。

[13:00] 辯方盤問未完,案件押後至14:30續審。
#高等法院第卅五庭
#游德康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雷(41)

控罪:9項使他人受感染的危險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23日連同另案被判處監禁1年2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3年9月12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原訟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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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到12月13日處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7/35]

上午進度(至11:00)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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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3] 開庭

控方指65B文件冊已更新及呈上,會連同辯方證人列表一併更新。

🔸D5開始作供
被告當時是工程公司地盤打理人。當天需上班,由0830-1730。原打算當晚與朋友到石硤尾食飯,於11/18前一星期約的。因於工作地點相遇返,朋友是較早前工作經常合作而認識,所以便相約食飯。朋友一般1600-1630放工。約石硤尾因自己住港島,又不想友人收工等太耐,因此約此時間及地點。與僱主於17年認識,自己有公事或私事亦會找他商量。案發當天約午飯時,有見到朋友,而僱主亦認識該朋友,因此有同老闆講約了該友人食飯。而老闆便給他一個公文袋拜托被告幫忙轉交到九龍行一律師樓。因交收者於十時多才回到香港,便約了十一時多至十二時左右交收。自己當時有應承老闆此交收要求,因覺一來是老闆要求,二來行程上也順路。老闆有提當晚需回家處理公事及照顧女兒,因此需被告幫手交文件。被告下午5:30便離開公司,乘的士前往地鐵站,約6:30到石硤尾站。因被告不熟路,友人約了於偉智街及??街交界等,但友人會遲10分鐘才到。約6:50-7:00友人到達,便到石硤尾熟食中心食飯,至約10:30。閒談間有提自己需到油麻地九龍行。約10:30食完飯大家離開,便行到九龍行交收。

睇地圖,成為mfi_D5-1,由於太細需再放大並分段,第1part成為mfi_D5-1a,並圈出食飯地點,及列出行走路徑,列為辯方證物D5-1a。第2part成為mfi_D5-2,繼續列出路線,成為證物D5-2。第3part為mfi_D5-3,畫出行走路線成為D5-3。第4part是mfi_D5-4,畫行走路線及目的地九龍行位置,成為D5-4。由於被告不熟路,朋友把他帶至荔枝角道上海街位置後離開。因該位置自己開始認識。到上海街後便轉左往??街,再轉右往咸美頓街。由石硤尾開始行往時,不覺路上有異,見愛文生餐廳(大排檔)亦有繼續開檔,即枱櫈會繼續放出行人路及有人等位。經過朗豪坊時亦有車有人,不覺有特別。咸美頓街未出彌敦道亦同平時一樣,即鋪頭招牌有著有街燈等。咸美頓街出至彌敦道,左邊是登打士街方向,右邊是碧街方向。左邊街燈是亮着,招牌也亮着,好多人,但路上沒車行。右邊碧街則沒有街燈,而路上好多人,數量多但零散地企,當時無令自己覺得不安全。其後自己向右去了碧街行至九龍行。自己唔實際記得九龍行位置,只記得於碧街及咸美頓街之間,但行到門口見到已落閘,便打算經碧街返回內街。於P046截圖標記咸美頓街及九龍行位置,成為D5-5(1)。於截圖標記九龍行及碧行成為D5-5(2)。於截圖標示咸美頓街位置,畫面見登打士街方向仍有街燈。成為D5-5(3)。自己到A1出口隔離闊行,見好多人企喺度,就無繼續前行,接着見好多人往自己方向跑,自己便站在靠牆位置,十數秒後聽到人講有「警察,快啲走」,當時自己無走因覺自己不是示威者,而當刻不覺危險,而自己生得高大,因此不覺危險。當刻亦見到有途人企着沒有跑,包括阿叔。再十多秒後,聽到好近有槍聲,來自左手邊方向即碧街東面方向。見唔到咩事,只聽到好近。當時自己好驚,就跑到碧街窄巷。跑至後見前面啲人開始跌低及窄住。因想離開,所以加入了人群。自己未回過神,就畀後面啲人整跌及窄住。其後有消防想把他們救起。再之後聽到警察叫唔好郁。消防救起後,有警察叫他們雙手放頭唔好講野。承認事實中指被告當時身穿黑色長褲及?色衣物。人踏人分開後留意到條褲破損。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2/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1黃(22)/ A2莫(21/ A3朱(23)/
A4許(20)/ A5明(17)/ A7鄭(22)/
A8伍(17)/ A9謝(24)/ A10林(21)/
A11施(26)/ A12梁(22)/ A13馬(24)/
A14張(23)/ A15陳(24)
🛑莫已還押逾6個月;張已還押逾2個月;鄭,林,施,梁已還押逾1個月;黃,明,伍,謝,陳已還押1日🛑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正門附近,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A14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暢運道巴士總站外,管有各1個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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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控方將傳召5名警察證人
A3:會作供,傳召1名辯方證人。
A4:會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A13:會作供,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認罪的被告:他們的求情會於2023年12月5日11:30處理。
受審的被告:審訊會於明日09:30繼續,屆時聆訊法庭會改在2樓。

後補內容:

控方表示經過進一步的查詢,有新的文件包括影片的列表和庭上的文件,都是原審陳廣池法官庭上的內容及播放過的片段。昨天完庭後,控方向律政司查詢關於上訴庭的說法。得到的回應是認為原審法庭是過輕及原則性犯錯,量刑至少3年,但基於當中有被告最早獲釋的日期為本年10月,上訴庭覺得不合適干預刑期,因此駁回律政處的覆核刑期駁回。控方表示,以她的認知,此案有8個被告,而A1、A3、A4、A6和A7被律政司覆核刑期。

法庭看完案情撮要後,詢問辯方有否其他關於覆核的陳述?代表A1、A8的大律師表示可以參考,以及認為法庭可以先參考此案的理據、背景報告,並表示A8希望索取教導所報告。法庭質疑,兩案不是同一時期的突圍,時間也不同,而暴力程度法庭看不出是否一樣?因為案情撮要的內容過於簡單,就算背景一樣,每一單案都是由不同的量刑完成的。

法庭再詢問各辯方會否有進一步的求情?代表A7的律師表示,求情陳詞中提及,其代表的資深大律師希望另約日子,向法庭做口頭的補充陳詞;而代表A11的大律師表示,希望可以遷就自己的時間,再作一個口頭的補充陳詞。

法庭表示不打算為兩名被告索取教導所,原因會在之後的判詞中解釋,所以認罪的被告押後求情。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英語聆訊
#練錦鴻法官 #提訊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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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認罪,案件安排在2024年9月6日 10:30 進行6天審訊。

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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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練錦鴻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香港獨立黨

黃(40)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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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擬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27日0930作正式答辯及求情,期間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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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1027旺角 #裁決

朱(3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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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罪名成立🔴

裁判官完全接納三位控方證人的證供,並不認同辯方的挑戰。控辯雙方確立雷射筆本質並不是攻擊性武器,因此裁判官需考慮被告人的意圖來裁定被告是否有罪。

被告作供指居住的村附近有馬騮及野豬,是受辯方證物支持,不能排除有機會屬實;而被告指曾受襲而有需要自我保護,亦是有機會屬實。

不接納為避免被截查而攜帶雷射筆的原因
被告指之前曾使用行山杖驅趕馬騮及野豬,但因顧慮當時社會時勢,若攜帶行山杖是較容易被警方搜查或驅趕。 裁判官認為此原因是不可能,因為被告只於2019年10月案發時已轉用雷射筆約一年。因為18年10月時並未有類似沒有社會事件發生,被告曾提及過魚蛋革命,但裁判官認為19年6月前沒有情況是可令被告合理地認為攜帶行山杖在街上會有被截查風險,就算有都只有個別例子。被告作供知悉示威情況、認同示威有機會使用雷射筆,若他有顧慮截查風險,應於2019年6月後轉用其他物品以作驅趕猴子野豬,如強力電筒。受控方盤問時,顯然指出他並沒有嘗試過,只是推測強力電筒作用不大。

被告曾指認為攜帶雷射筆的話,「截咪截,check完就放」,裁判官認為同樣道理可套用至行山杖,因行山杖及雷射筆本質並不是攻擊性武器。而被告人家附近亦有山路,就算被警方截查,亦應該可以以「截咪截,check完就放」來應付,因此不接納被告人以雷射筆取代行山杖的原因。

被告身上的衣物、裝備及所攜物品均構成環境證供
被告案發當日繼續攜帶雷射筆外出,他既知悉示威情況,又知道歸還給朋友的物品中有一枝寫上「香港獨立」的𓄃幟。雖當時尚未有定罪案例,但被告必然是知悉攜帶雷射筆的風險。

裁判官拒絕接納被告人攜用物品是為了歸還,亦拒絕接納生理鹽水用以處理傷口。儘管被告人身體狀況容易跌倒,但他當時身上有三枝生理鹽水,如只是處理一時跌倒的傷口,不接納需要那麼多生理鹽水。

當日被告人走到現場,其後有突發事件發生,多名黑衣人衝出馬路放雜物堵路。被告人當時身穿深色衣物及鞋、黑色鴨咀帽和面罩,均與堵路人士衣着相類似。追截的警員亦指出被告被追截前身處黑衣人當中,其後在背包中搜出雷射筆兩支。

裁判官考慮過有關環境證據,包括被告衣著及所攜物品,認為他當日有備而來,曾或打算參加示威或非法活動。除了帶備替換衣物,亦有帶備生理鹽水用來保護自己或他人。不接納被告是路過或約了人歸還物品。裁判官明白雷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無證供可示被告曾使用雷射筆,但在預防性控罪下,控方無需證明被告曾使用雷射筆。裁判官不接納被告作供的解釋,認為被告人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你管有雷射筆,裁定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兩星期以索取背景報告,將於11月17日0930時於二庭作求情及判刑,被告人期間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3/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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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 開庭

繼續由 PW3 C女士作供

🔸A6 律師繼續跟進陳官的問題

律師稱在午飯時揾到資料,顯示有24個緊急制,C女士話每卡車有5個,8卡應有40個,不肯定係唔係全部被撳著。

車長室有兩個屏幕,係可以透過閉路電視睇到車內情況,在回應緊急掣時唔着,壞咗,當時係行出車長室睇到車內有人。

在紅磡開車時,有檢查儀器,但唔包屏幕,事發後兩個月做嘅口供,無提屏幕有故障,唔肯定係緊要環節,唔明白律師指係嚴重情節,律師指無能力即時觀察車廂情況,運作上係嚴重情節,C同意都可以咁講;唔記得內部報告有無講。

陳官:證人不應被譴責,這不是紀律聆訊。
律師:不是追究責任。

[14:53] A7 律師跟進
列車到達元朗站時,未知有事故發生,到想開出時就知道有事,有人拍門話打交,於是報告OCC,第一次報告係閂唔到門,報告之後唔係即刻收到OCC指示,等咗約5分鐘左右,5分鐘內未有人拍門。

因為閂唔到門報告OCC,有人企在車門中間,所以閂唔到門,行咗出車長室觀察,無留意月台有無人,知道車內有乘客,等咗5分鐘,OCC叫清車,廣播「列車停止運作,請乘客離開車廂」,同意無作出解釋,報告OCC清唔到車,無問點解,繼續叫清車,重複廣播,車內仍然有乘客,只係望到第一卡,唔知有幾多人無落車,唔知點解唔落車,律師指C唔能夠排除車內有人受傷。

陳官:問題對證人不公平,佢好多嘢做,受傷係受內傷定外傷呢,請修正問題。

有無諗過有人受傷?(無印象有無諗過)

清車時,C唔記得有無人由月台入車廂,唔知因咩原因有人唔落車。

C第二次踏出月台,見到有乘客,因為好多人遮住,望不通月台,報告OCC清車失敗,OCC由叫清車變成叫閂門,有報告OCC閂到門,唔記得有無報告駛走,OCC知道開車駛走,OCC無阻止,無再叫清車。

由元朗到屯門,中間有三個站,有人拍門,用手拍和用腳踢都有,唔知係咩人拍門,無回答過問題,同意離開元朗站越遠,越少人拍門,無人衝入車長室,車長室嘅門有鎖,係堅固嘅,覺得去到屯門先算。

車長室有急救箱,所有列車都有,同意唔知撳制嘅人係唔係想攞急救箱,唔記得訓練有無教急救,當晚無用過急救箱。

[15:31] 控方覆問
緊急掣俾按下,屏幕會以電子方式顯示,如果未重置,係唔知有無人撳第二次。

律師稱“第二次”踏出車長室,澄清閂門時會行出去,出出入入咗好多次。

終於開到車,正常係唔使報OCC。

元朗到屯門,中間係有朗平、天水圍和兆康。

有人拍門,一般係通知OCC搵人處理,唔記得當晚有無報。

C女士作供完畢

[15:45~16:02] 小休

🔹控方傳召 PW4 D先生作供
D先生係港鐵設計工程師,昨日收到證人傳票,重温口供時發現有錯處,已作出修正,原版呈堂為P17和修正本P17A,主控讀出他對721列車的檢查報告口供,在2019年11月22日由警長54267錄取,內容主要係列車在晚上十一時後,至離開元朗站之前,每一節車廂車門的開關情況,和車廂內各緊急制的使用情況,顯示車門曾作多次開關,全車40個緊急制中,有24個被乘客按動。

D先生係檢視Train Management System, TMS 的行車紀錄作出報告,列車有八卡車廂,每卡車有獨立編號,每卡車有五個緊急制,共40個,其中24個(每卡都有)被乘客按動,亦被車長重置,按下緊急制後不會妨礙閂車門。

一卡車每邊有五隻門,最早的一隻車門曾在23:06關上,隨後所有車門在23:11~23:14之間有多次開閂紀錄(報告有詳細說明那一隻門在什麼時間嘗試閂門),當晚閂唔到門係有人阻礙或有雜物阻塞。

[16:20]🔸A1律師盤問
每卡車有緊急制,按下之後車長可以重置,TMS會儲存作紀錄,事後可以從系統下載資料;開閂車門和緊急制係同一套紀錄,還有車速等資料,CCTV無錄影,不能引證。

車長室有顯示屏可以睇到車廂情況,如果有問題要維修,就需要返去八鄉車廠處理,D先生只做設計,唔知維修詳情,通常唔會即刻匯報,唔清楚當日情況。

🔸A2律師盤問
D先生稱有24個緊急制曾被按動和重置多過一次,無數幾多次。

在陳官詢問下,D先生表示有按動和重置次數的紀錄,更知道按動和重置之間的時間,呈上列車紀錄的原始資料,辯方不反對呈堂,A2律師和陳官均希望D先生作出解析。

[16:30] 案件押後至明日(3/11) 10:0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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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有啲奇怪:1. 辯方多次問及C女士見到車廂和月台的情況,C完全無提過白衣人打人;2. 控辯雙方花了不少時間查問列車情況,重點係無警時份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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