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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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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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8/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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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44 開庭

D19代表呈上醫生紙指被告昨日感不適,晚上已看醫生,今日進度不涉及D19,要求今日缺席休息,法庭批准。

📌傳召DW16 D17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主問提及自己愛國愛黨思想,同意同本案冇一定關係,愛國愛黨也可以犯法。
同意自己FB有2個戶口,一個有英文名,不是呈堂那個截圖見2014年7月轉載一篇文章,「無論是否參加明天遊行不要受人挑釁,願主與我們同在」,回答不是叫人去集會,作為天主教徒只是提醒大家小心。另一張貼文提及「毋忘六四」,解釋自己也不是鼓勵人去悼念,只是提醒出席朋友小心安全。D17指自己庭上沒有刻意不拎出上面2貼文。
2019年除了用微訊也用FB及ig,庭上只出示微訊內容叫自己出入小心證明親中立場,當時沒想過在FB及ig 找類似訊息,親人朋友多同自己政治立場不同,但今天想起ig也有貼井岡山活動相片。不同意主控指其實只有微訊可找親中政見因其有限制內容字句。同意去多少次內地考察同是否參加遊行無關,主題支持政府自己便去。
同意遊行示威中會有「暴徒」,也有警察在場維持秩序。同意自己出街不會帶國內考察文件在身,如遇上警察見到電話背貼紙「fight for freedom, stand with HK」會出示電話內返國內考察資料以示支持政府立場。沒想過自己全身黑色衫褲及鞋也會被誤為示威者,警察有專業知識辨別裝備。
2019年6月至11月起底嚴重,自己貼文網上頭像自己相片清楚,可能街上被人認到,有機會經過示威現場因親中政治立場被陌生人質問,電話背貼紙可以說服示威者是同路人。問到咁咪在暴動現場令威者得到支持鼓勵? D17 答是在自己有危險才出示貼紙以示自己人。
2019年6至11月太多示威,出街不會留意邊度有集會示威。11月18日之前知理大暴動,認知在集中紅磡尖沙咀,紅隧曾被封。知道再之前中大也有暴動。19年11月18日出門做健身冇留意觀塘交通。之後是母親約自己在油麻地宵夜,雙方沒有討論會否因社運改地方,也沒想過咁夜是否仍有東西食,不同意母約宵夜是虛構。
旺角下車後行走路線,同意主問答沒留亞皆老街上有冇車,有冇堵路,只是見有人,示威者及路人都有。沒想過深仔記會否沒有開,也不擔心母親及自己安全。主控按主問路線逐條街問皆回答沒留意有冇車及有冇堵路,只是注意彌敦道馬路上有人行,一些店沒有燈,地上磚卞頭是庭上看片才見到。在九龍行外開始感受到催淚煙。在咸美頓街有向南望,但只能夠清楚望至碧街,沒留意到有冇叫囂、警告或槍聲。自己有五百多度近視,聞到催淚煙後有一隻隱型眼鏡甩了,發冷後穿衣便暈咗,酲來自己已經在醫院,醫生指血糖過低。追問下穿衣位置約在大新銀行角落附近。

1128 小休至 1211

2019年11月18日2045旺角下車,約20分鐘行到咸美頓街即2305,吸入催淚煙幾分鐘便暈低。更正醒來自己在擔架床不是醫院,不知是否在醫療區內,之後才送上救護車去醫院,那日之前未試過低血糖。同意PW36在醫療區看管自己,庭上沒向其指出D19曾不省人事。

🔸覆問
-案發日冇戴手錶,盤問答2305失知覺是自己大約估算。

-D17 案情完,代表指服藥後想爭取休息,申請缺席今日餘下審訊獲批,確認身體狀況沒影響今日作供。

📌傳召DW17 D18作供
🔸主問
📎背景
案發時21歲,為大學三年級學生同時有在會計師樓做兼職實習生。
兼職由2019年9月工作至12月,公司在旺角上海街,每星期一及三上班以便可以安排到上學。工作以時薪計算。呈堂文件為大學畢業紀錄D18-1,會計師樓聘用文件D18-2內容提及返工時間每星期兩天由0930-0630,D18補充實質工作會有超時因七至十一月稅季高峯工作量大。11月18日星期一0930 返到公司,晚上2305-2310 左右放工。其實之前星期五已經工作至晚上11點因上司吩咐客戶報稅表格死線在11月15日,過期後果罸款是3倍,呈上稅局條款D18-3。上班要每天填attendance sheet紀錄上下班時間,另有time sheet客戶名稱,客戶工作所花時間,由上司核對。代表呈堂相關5頁time sheet D18-4(1-5)。

1255 休 1430 繼續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2/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首日審訊: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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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内容 - 📌傳D13作供 -

🔸D13辯方主問

▶️背景 + 學歷

今年26歲,案發22歲。2019 修畢浸會社會工作學士。呈上 一於社署宿舍的實習個人檢討報告:工作包括:供個案協助, 擔當家長角色,協助從新融入家庭 。社署會安排12-18歲有行為/情緒/家底問題的年輕人入住此宿舍。

呈上被告社工註冊証。2019年8月開始護理科學碩士至2022年6月,指和社工工作有關聯,作個人進修,因護理知識對日後當晉升和管理機構有幫助。D3 同為護理科學碩士 。被告2019年11月不識d3。2019 12月尾先識

現時工作和社工無關,於茶葉公司當文員。曾有搵社工工作,但機構回覆考慮到交接和倍訓問題。希望案件完結後再考慮會否聘用。


▶️11月16日應同學S邀請響應丁媽呼籲入校內作情緒支援+ 勸退

11月16號17:xx 有一畢業社工同學S致電被告,指收到丁媽 - 理大社工系副教授,之邀請入理大對年青人做情緒支援+ 勸退工作。對方問自己會否一同前往,有叫被告上facebook 睇丁媽的post。被告確認有睇到此呼籲,並答應對方會入內。

對方叫被告食埋飯先,有同事21:00會車埋被告入去,有談及做到第二日下午。收線後被告告知父母夜晚會同大學同學入理大做勸退年輕人離開。媽問有無人睇住架,被告回覆有一理大社工系副教授呼籲的,所以有老師睇住。媽叫注意安全,爸無出聲有點頭。同學S同為社工。21:00 同學S在被告家樓下接被告,被告當時住觀塘。

被告出門帶之物品和被檢取一樣。2019年不熟悉poly地理環境。

▶️約21:30 從Y core 平台入理大+ 和同學S 和P 姐三人行動

紅磡落車,經一條隧道行上樓梯於y core入理大。當時無安檢站,無人守住,出入口有雜物堵塞,但留了一條好窄既位置可出入。

進入後和同學S 行一圈睇環境。並去學校中間位置諗住搵丁媽社工站,但搵唔到,同學S有問丁媽,對方無立即回覆,所以便再在學校睇環境。丁媽及後回覆同學S指社工站搬回辨公室內,即H J 座4樓,叫他們可以出去搵年輕人傾,試作勸退,如有未能處理可以帶他們上辦公室搵丁媽。

被告同同學s聽完後坐底等埋同學s另一朋友,期間同學s 有講過往勸退年輕人之經驗和技巧。該朋友約23:00到達,同學s介紹,叫p姐,非理大,讀社會科學系。p 姐同樣受同學s 邀請響應丁媽呼籲。介紹完後,同學s再有brief勸退之工作,指和社工平時接觸client相似,和對方先傾計關心,健立相仼,才可問得更深入,如點解會入去和逗留原因,了解背後動機,並再分析逗留之風險。被告指目的為撒種,唔知對方邊一刻會應許離開,但就係透過唔同人的關心希望年輕人會離開。

當晚進行此工作2兩個半到3個鐘。自己接觸到50個對象,大部分對話短,有3x個係傾1分鐘左右,因為對方不願意繼續傾。有1x個會傾耐d , 3-5 分鐘- 10幾分鐘。自己有成功勸退1名13-14歲男仔。被告指先和此男仔傾,有問原因,對方告知因朋友入嚟所以跟住。被告有告知風險,但最觸動對方係提及家人的時候,終答應被告待到等二朝有車便回家。被告忘記對方名字,有嘗試拎電話但無俾自己。

▶️ 03:00core Q pantry睡至17號下午12:xx 至決定要離開

及後留意到好多年輕人開始睡覺。自己都諗住先休息待第二朝 ,03:00在core Q pantry睡至17號下午12:xx ,輪住醒並梳洗,後落平台繼續做勸退工作。但當時上網知 core a對出馬路有衝突,同學S話衝突只在個邊發生,學校好大,可以繼續在中間位置+ y core 做勸退工作。於是便在學校中間位置行一圈搵對象,唯搵不到。同學s健議搵個地方坐,待衝突緩和,示威者會反來休息,屆時可親機會做勸退。

於是便上回q core2/3樓椅子休息。之後一路等,一直有留意網上新聞。待至17:00見衝突無停過,認為都要走啦,於是三人落翻平台搵路線走

▶️各出口均不成功

先去了a core,出到馬路位見有不小示威者聚集,不夠膽該處通過所以反入學校,往東面行見圖書館旁有天橋連接紅磡站,有行近睇能否走,行至發現大量雜物堵塞,亦有示威者。
行去y core 方向,遠處睇見y core 出入口兩邊有不小示威聚,有雜物堵塞,有再行近睇,發現比進入校內時更多,無左原先入去的窄位。被告指19:00到y core。

▶️ core q 回議室休息至2340

之後反學校中間討論如何是好。同學s有聯絡丁媽但未能成功。之後再行過出入口發現走不到,決定等衝突緩和才走,諗住去前一晚訓之core q 職員pantry訓。去到發現已有人,於是分頭搵房。被告和p 姐搵,大半至1個鐘,同學s 講p姐搵到房,位置係core q 回議室。被告和p 姐有去並在地休息。到房大概20:30

至21:xx 丁媽打俾同學s,同學s告知想走但走唔到,丁媽指知各個出入口有雜物堵塞和示威者,現時不安全,叫先待在房待衝突緩和,丁媽指會繼續留在辨公室做情緒支援工作,重申可以帶有需要年輕人搵自己

▶️facebook 見警叫從core y 離開 - 但失敗 + 往t core接替社工工作

三人在房繼續等至約23:40,在facebook 睇到警叫poly 人從core y 控警方指示離開,被告告知s 和p 。三人立即落去,從平台往core y ,但離遠已見大量示威聚,有武器叫囂,行近d睇都係有雜物堵塞。於是反回學校中間,想上回議室休息。但肚餓,去了canteen拎面包,同學s收到同工電話問有無社工可支援,因不小未成年人被困poly, 要社工幫手睇住。

所以之後便按指示,去了t core職員辨公室做交接。後知該同工叫C。及後再拎幾個面包去core t辨公室, 見有5個年輕人同C, C問處唔處理到,因佢自己都有年輕人要處理,3人答ok, C走。便開始同年輕人傾,他們13-16 歲大概。當時有問名,同學s有留佢地電話。之後成晚傾,至凌晨2-3點訓左,至等二日06:00。被告媽有打俾被告,被告指安全,等待至有安全路線先走。

▶️p姐失聯 +丁媽被捕 - 被告+同學S +五名年輕人決定要走

之後被告再訓了,10:30醒。發現p 姐消失左,問同學s ,s 話p姐 9點幾出左去睇有無離開路線。但到當時還未有消息。同學s有打俾p 姐,但不通,whatsapp得翻一個剔。唯有繼續等,至11:45 s 話佢whatsapp 同工grp 收到訊息指丁媽被捕,s有嘗試打俾丁媽但唔通,被告就同s傾,決定唔再等p 姐,並立即落去嘗試各個出入口。擔心再留係度會如丁媽般被捕。

被告同同學s 有同年輕人交待,指二人決定離開,睇下年輕入有乜意願。五人告知會跟隨搵出口。傾完大概12:30 ,執完野落平台,先到y core 睇,見出入口有雜物堵塞,旁有示威者,於是往北橋睇,同有雜物塞。

▶️a core走+ core f 拎物資+ 戴上n96

後往a core,未行到時,在近core f 位,見前方core a有大量人士聚,分不到是否示威者。而core a 出入口落百步梯近平台位置有路障,但有一工程膠門開了,見有人一直出去。當時認為可走到,同學s 在core f 物資站拎了n95 和外科口罩,並叫被告傳俾年輕人,但n95 好小,外科口罩作更換。帶上n95 後便輪住從a core 門出去。被告把外科口罩放在脊包。

▶️出理大+被捕

該門好窄,只有一人身位,要時間輪住落去。被告行到門位置有睇錶係13:45。行落百步梯正前係噴水池 ,噴水池前有雜物阻塞。

被告前面d 人轉左,在學校外圍未出馬路位置,在育才道康太徑交界位,於c 座下空位出嚟。見前面d人爬欄,再遠見暢運道行車線有人,但整體係向前流動,所以認為走到,便跟。

爬過暢運道欄上到行車線跟住人行,當時好多人好嘈,後面d人向前推。被告向後望見唔到同學s 和年輕人,有諗搵,但情況不容許,後面推向前。

之後被告過欄落康達徑,該處多人到不能動,d人塞住,然後聽到好多槍聲,好多煙,知係tg 因為剌激眼和喉嚨。見唔到有路走,環境混亂,諗住誇過暢運道天橋反poly,很多人等住爬欄。等左陣都上到去天橋向poly行,就行到暢運道另一邊欄,右後突然有人撞跌並壓在自己身上,被告拎轉頭見防暴警,被上索帶,自己無反抗,後帶自己原天橋上警方防線。拘捕過程無和警員對話,除聽不頭現場有口頭宣布拘捕,不排除有可能聽唔到,被告無爭議拘捕過程。19號約0600-0700 離開警署

▶️同學S + p 姐 + 丁媽+五名年輕人 現況 — 會否傳召作供

被告之後知s 和年輕人情況,s告知自己,他和年輕人在被告拘捕時間反回poky,好似係遲1-2日再離開,未有被捕,有嘗試要求s作供,對方不願意因擔心作供會致被告風險。有叫交whatsapp 記錄呈堂,答同樣理由

後來s 也告知自己p姐當時出去搵路,有被捕未被起訴,有叫s問p 可否作供,因為擔心如被起訴,作供有影響

被告有叫同學s 問 丁媽,但對方不願意,因為擔心如被起訴,所作之作供有不利影響。丁媽現未被起訴。被告於2019 11.20日上網搵新聞見眀報指丁媽18號被捕。
呈上face book 丁媽呼籲,未見有指勸退工作,被告解釋指對象係年輕入,如平時社工開組會寫對象有興趣之內容作吸引。指但實際係想勸退佢地。官指報道指丁媽係「前」副教授。被告指當時不肯定(不知道?)此。

-主問完 -

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8/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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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8 開庭

📌傳召DW17 D18作供
🔸主問
📎2019年兼職工作
公司除自己有七、八位員工,D18正式工作在19年9月30日開始至12月4日,庭上講解如何看Time Sheet 工作紀錄,11月18日工作了12.5小時,不包括1小時午餐時間,即由0930工作至2300。當時住大學宿舍,放工打算去油麻地家樂坊坐小巴回宿舍,要行15分鐘去小巴站,車程20分鐘。相片D18-6為上星期拍小巴站照片。

📎11月18日行程
2300放工後在上海街向南尖沙咀方向走,過了4至5個路口到咸美頓街突然聴到「嘭嘭嘭嘭」聲後有大批過百人由彌敦道北行線衝過來,MFI D18-4地圖上劃上行走路線。自已打側身仍被一個人撞到右邊心口致成個人撞埋牆,背及後腦撞到牆,好驚及暈又想嘔。突然有聲音問「你咩事?」,回答「撞到頭,好痛,想嘔」,望見那人穿深藍色衫戴頭盔蒙面人再問「可唔可以行到?」自己答「可以」,之後被該人扶到彌敦道北行線路邊行人路坐下。隔了一會有人走來說是醫護問「那裹受傷?」,D18答「頭好痛想嘔」,之後的事冇印象,包括如何上擔架床。對庭上播放警方宣布拘捕完全冇印象。確認當天自已沒有參與附近一帶暴動。補問去家樂坊坐小巴為何不是早一個街口入登打士街?D18答因行過了一個街口才發現便在咸美頓街才轉左。

🔹盤問
-D9代表
確認之前11月11及13日返工及放工也是坐該小巴。11月18日上班是自願選擇上班。

-控方
-5頁time sheet工作表由9月30日至12月4日,上列所有工作日子放工不是全部都坐小巴
-同意由旺角返大學坐小巴最方便,除工作外很少在旺角坐小巴返大學,印象中2019年兼職會針師樓放工坐過四至五次小巴返大學。
-為何坐過多次小巴仍錯過登打士街轉左?答平時靠認到H&M便在登打士街左轉,不是每次放工都行上海街,有時先去食飯在其他街行去家樂坊小巴站,絕大多數用goggle map 帶路。不同意坐小巴是虛構
-咸美頓街轉左聽到連續嘭嘭聲最少十秒,是在尖沙咀方向,咸美頓街地上見到磚頭,有人戴頭盔豬咀及深色衫褲示威者。百多人跑入來也是深色衫配有裝備,相信是示威者。後腦撞埋牆摸過有流血但腫。穿深藍色衫有頭盔蒙面人估計是警察,冇印象有警棍或身上有警察字樣。

📌案件管理
D6代表下星期一下午有案件處理,法庭批准下午遲半小時到庭。
結案書面陳詞控方可在12月18日提交,辯方書面陳詞及回應在24年1月8日呈交,口頭陳詞估計24年1月尾2月頭。D19案情除被告有2醫生證人,預計2位醫生證人如需傳召會在星期二。

1642 今日完畢,下星期一0930繼續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18日 星期六】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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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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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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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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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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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0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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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朱,許,馬(20-24) #續審 [13/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29/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20/25] (#0721元朗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1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范,杜(23) #續審 [8/8]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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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許(29) 🔥#判刑 (#0831太子 企圖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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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續審[8/8]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判刑

🕙10:0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13/25]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20/25]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20/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D1 法律代表呈上中段陳詞文件共四十多頁,另有多個案例,法官體恤控方要時間䦧覧,案件押後至星期三 10:00 再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0831太子 #判刑 🔥

D4許(29)

控罪4: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507、警員7889、和警員3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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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感化報告建議社會服務令,但裁判官官認為控罪嚴重,量刑起點 應是監禁6 星期,因延遲起訴,被告感化報告正面,背景品格良好等等因素,酌情扣減 1 星期,總刑期是 ‼️監禁 5 星期‼️

💛感謝報料💛
【11月20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9/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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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46 開庭

📌傳召DW17 D18作供
🔹控方盤問
-time sheet D18-4(1-5) 表上資料全是自己輸入,上有上司批核簽名,同意表格上只有自己一人,可理解為向客戶收費之基礎
-attendance sheet D18-5 則是上下班時填寫時間,上司可每天見到
- 2張紀錄填好交上司處理,他會核對上下班,不知會否還有其他人如會計要處理,因本案向上司要求取正本供法庭使用,不清楚主控指出紙張很新不似4年前使用。
-同意事實文件內截停衣物:確認P101 短袖黑色圓領上衣、P102黑色運動長褲為被捕時所穿,另穿白色布鞋。P104(1)在醫院內所拍照片穿白恤衫及黑鞋為家人拎到來替換。被捕時黑色衫褲是平日所穿,19年9或10月多次咁穿出入旺角也沒被截查。
-上星期五作供指曾在場對醫護說嘔,但最終冇嘔。問怎知醫護答代表是聽到聲,是那人說是醫護,意識模糊但冇失知覺見是好似穿橙色衫,不同意掐造出來。跟住如何上擔架床及有冇見到擔架也沒印象。
- 11月19日0225-0125警方向橙帶內人士宣佈拘捕是事後看片段才知道,自己在現場冇此印象。
-在現場印象沒上手扣,是在醫院時才被上手扣。
-在醫院冇印象醫生說自己失憶,有照過CT,冇手術要做,冇印象醫生說有腦震盪
-不同意掐造意識模糊,以便講對細節冇印象
🔸覆問
-盤問答放工返大學有4至5次,開頭有用過google map,但11月18日冇,憑記憶行4至5個街口轉左見到H&M便對
- 11月18日放工時天黑,大部份店冇開
-time sheet 有正本呈堂已有返放工紀錄,所以沒有交attendance正本予法庭
-被捕時穿著黑色長褲是大學派足球隊員成員,自己是成員,上有15號是隊中號碼
-同意醫院穿黑色鞋,被捕時是帆布鞋
-在宿舍不多衣物衫褲,上班隨便穿手上有衣物
-怎知對方是醫護因印象該人說過及穿橙色衫。
-意識模糊是撞頭後好暈及痛,之後便慢慢意識模糊

-D18 案情完-

📌傳召DW18 D19 作供
🔸主問
📎背景
今年22歲,案發時剛剛滿18歲不久,今年6月大學畢業,在沙田分校上課。2019年11月修讀媒體創意副學士一年級,2年後再入讀大學,同父母及妹妹同住。
📎補習公司
18歲時已經為一間補習公司之董事及大股東,開有3間分店分別在元朗,油麻地砵蘭街及北角,顧客為高中及DSE學生。公司是父親及契爺在自己年幼時創立,父親負責管理營運元朗及油麻地店,徒弟負責北角分店運作,契爺出資,並在自己滿18歲即2019年10月給予股份及做董事。畢業證書D19-1,補習公司登記資料D19-2,公司迵年申報表及其他股份分配等文件D19-3-1至D19-3-7呈堂。油麻地校在2008年開校但在今年5月結業。呈上油麻地校公司租約 D19-5及2010年教育署發出登記證明(2008年發出臨時登紀)。
地圖上標示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及油麻地補習社位置,公司所在大廈A1同出口距離約30米。庭上呈上油麻地校所在位置圖片數張D19-8
📎油麻地校補習社
油麻地校2008年營運後差不多每天母親小學接放學便帶去等父親放工,初中較少到,但中五六時因準備DSE又去得較密因會上堂,另幫手收錢,點名及派筆記等,2019年7及8月升上大學前也不時去幫手。2019年9月至翌年4月為補習社一個學期,2019年9至11月會去油麻地校幫父親手,通常每星期一、五、六及日也去。星期日會作課堂錄影比課堂缺席者修看,同學可在星期二之後在校舍修看,所以星期一冇堂會回校處理燒碟,5科課堂每科3隻,前後約要7小時。19年9月大學星期一要上堂,會在1600 才到補習社燒碟。
油麻地校另有一父親朋友老伯伯義務幫手清潔,派筆記。星期一必定見到他,他慣性2000時後學生走便上店清潔至2300時左右。D19-8(1-2)呈堂相片可見課室及伯伯。

1257 午休,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3/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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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主控 #林芷瑩 終於到達
1013 DOJ保安熟睡得打鼻鼾
1015 DOJ保安再次開動引擎

1017 開庭
#林芷瑩:「抱歉遲咗10分鐘,因為今…」
謝沈智慧立即打斷:「唔緊要」
※其他身份切勿模仿

1019
辯方需時閱讀控方文件,休庭

1037
#林芷瑩 盛讚助手將外賣飲料送達庭內

1059
因應謝沈智慧上星期五的再求就「丁媽媽」背景需作出跟進,控方及D13簽署了第三份同意事並由鄺主控讀出。內容是警員14379在2023年11月17日於互聯網下載包括香港01、獨立媒體等關於「丁媽媽」的新聞報導。

結案陳詞日子
23.11.27 控方需提交結案陳詞
23.12.04 辯方需提交結案陳詞
23.12.12 雙方到庭口頭陳詞

法庭撤銷各被告審訊時的豁免報到

裁決日子
24.7.12 1030

約1119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8/8]

A1:范(23)/ A2:杜(23)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11月22日再訊。

A1 代表:#宗銘誠大律師
A2 代表:#石亦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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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
有關特別事項完畢,(遲左入唔知結果sorry,但估計接納供詞。因D1作供時關於受傷部份會採用特別事項的供詞)

⏺️A1就一般事項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說出當天想搭巴士路線,於近恒生大學上落斜坡位置總共見到約2-3個人由相反方向行過,有機會於巴士站來,當時自己近扶手邊行,冇特別情況發生,但有隱約聽到有類似物件碰撞聲。自己本身是用緊電話,所以當刻亦有暫停及抬頭向附近望,但無見到特別情況,便繼續往落樓梯方向行。至接近樓梯口,突然有班黑衣人向自己迎面衝來,唔知有幾多人,但第一眼見有2-3人喺最前。比較深刻印象是當中有人拎住長條形物品。因衝過來太突然,打算避開但避唔開,當中有被人撥開亦有撞過。人群實際上是多過2-3個人,有可能是十多個。最深刻是被人撥開的一下,因為都比較大力,令自己差點跌低,但最後沒有跌低,因為撥開好大力,所以成個人傾斜。當時心情好突然,因被撥開撞開,所以好驚。站穩後決定轉身離開這地方,唔落樓梯住,當時太混亂,只想盡快離開,無諗去邊,自己實際上亦轉身向恒大方向去。由喺路口被撞至轉身走,過程很快,但唔記得幾耐,以秒計。過程中無見警察。而轉身後,喺前面亦有見到黑衣人,相信約十多個。而轉身後附近亦有人,但無留意有幾多。當時因好混亂好驚唔知發生咩事。當時亦無聽到任何人叫喊,呼喚,亦無聽到人話自己是警察。自己去到小徑時便向右跑,轉入恒生大學方向。到達分差路時,打算想快啲去安全地方,然後躲避一下。當時選擇了恒生大學校園。結果無到達到該大樓,入到圍欄內一段距離,就被人從後撳低了,後來知道是警員。當時不知道後面有警員。撳低情況是行走其間突然撳低了自己。因好大力被撳低,所以是下爬落地,而成個正面都是掂到地下。辯方代表指回到警署後,有關下爬的傷勢,會採用特別事項的供詞,便不用重覆。被告指當時下爬,雙手手掌同眼都受傷。而自己當時亦唔知發生咩事,過程中自己沒有掙扎,警長叫唔好郁之後自己亦無郁。

被告當天身上有黑色卡片包,但警員截停時唔能夠拎出。當時是放近身衛衣近肚位置的袋中。睇證物PD12黑色有帽衛衣,是當天所穿衣服。當時卡片包有身分證,學生證,八達通及少量現金。電話是手揸着。出門口時有該卡片包,但講唔出喺邊個位跌了。下身是黑色緊身褲,面上亦有帶口罩。

當日需上班,於店面實習,當天衣物恰當,因本身規定需穿該品牌當季服飾,或黑衫黑褲。服飾需自己畀錢買,因自己經濟狀況不好,唔想未有糧前付出一筆金錢買衫。呈上一相片是由公司群組一經理sent出,是指鎖匙不能就此插在locker中。相中包括被告locker。相片是被告培訓第一天拍的,會見到被告locker亦有寫上被告姓名,自己當天所穿衣服;相內有人沒穿黑色衣物,因該些衣物是品牌當季衣服。2張相片分別成為證物D12及D13。
當時沒有疫情,帶上口罩因面部生了暗瘡,唔想被看見素顏的樣子。
面前有4張相片,是20191113約晚上9:30影。是被捕後,因受傷,所以影低作記錄(其後呈堂為辯方證物)。因影唔哂全面,但反影到部份面部暗瘡情況,因此被告當天帶上口罩。被告當天不知有示威情況,亦沒意圖參與非法活動。穿黑色衣物亦與非法活動沒有關係,是返工需要。被告唔同意控方指曾於大老山隧道外出現,而自己亦沒有落該樓梯到該範圍。

辯方主問完成。

[1129早休20分鐘]

1156再開庭

🔹控方盤問
控方質疑被告因黑衣人出現覺得危險,應該與黑衣人拉開距離,而不是同佢地一齊逃走,被告指試過避開但避唔開,先有撞嘅情況。控方問是否阻住黑衣人逃走?被告指喺黑衣人嘅相反方向阻住左,但太突然所以無諗過企喺原地。控方指橋有2邊,有冇試過行埋一邊?被告指當時無咁試過。片被告指不是特登跟住跑。控方問點樣冇跟住但又喺後面跑?被告指不是跟住,是想離開。控方質疑被告當時目的應是返工,所以唔應該同黑衣人走,被告指因想離開該位置。被告當時面向交匯處方向,冇留意有冇跡象停步。控方質疑點解無留意?被告指因避開時有被撥開或撞開,所以當時諗唔到咁多野,而無望天橋下發生咩事,是情況唔容許自己望。控方問發生咩事唔容許?(sorry聽唔清楚被告答‘因為冇???’)被告首次見黑衣人約2-3個,其後黑衣人陸續出現。第一眼見2-3人之後已唔知佢地點移動。被告被撥開後,前方有黑衣人遮擋了視線,嘗試讓開嘅時候唔成功。被告指一開頭是被撥開,自己傾斜,因未企穩,啲人依然向自己方向跑來,便出現了撞的情況。當時想企開但企唔開。控方指天橋不是很窄,被告指需穿插喺黑衣人唔同方向,喺佢地中間移動唔安全,可能會撞得勁啲。控方指被告應企定等黑衣人跑過自己,被告指當時只諗到離開該位置,因覺得唔安全,而橋面亦有黑衣人。被告覺得要離開左先,但自己無做判斷。被告指轉身後,前方(即原先背向的位置)是有約十幾個黑衣人。被告指起步是轉身後,起跑一刻十幾個黑衣人已跑過自己。控方問為何仍要跑走而不繼續前進。被告指轉身前仍望不到樓梯,因亦有黑衣人在前,冇確實數過,感覺上是十幾個。被告冇觀察樓梯仲有幾多黑衣人上嚟,因為當時對自己來說好混亂。之前又被人撞又企唔穩又唔知發生咩事,所以覺得混亂。控方質疑為何不觀察,被告指因事出突然,無時間亦無心力觀察。控方指因任務是要返工需落樓梯。被告指當時想安定先,亦因時間充裕。
控方問是否覺得往恒大方向走是唯一一條去到安全地方嘅路徑?被告指係,因自己係咁過嚟。而自己無觀察當時情形。控方問跑嘅方向點解要向恒大方向同點解要跟住黑衣人?被告指當時覺得安全及想盡快離開,沒有向宿舍跑因當下無諗咁多。
彭官查詢地圖內有關宿舍位置,控方及辯方講解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9/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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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41 開庭

📌傳召DW18 D19 作供
🔸主問
📎補習公司
2019年6月起至11月示威對出入補習社冇大影響因在內街大廈,補習社照常營業,自己對社運沒立場。2019年11月11日有如常返公司工作,15,16及17日也有返及如常上堂。自己知道理大事件但距離補習中心很遠。

📎20191118日人踩人
大學課堂改為家中網上,由0930上到1230,之後同母親食下午茶至1500回家拿數學筆記去油麻地校。該些筆記是早一晚在元朗店取,因油麻地店冇printer, 共有2袋另裝了一些入背囊後坐的士去油麻地。上車後司機指有有堵路要在渡船街落車然後步行5至7分鐘返到補習社,D19-9在地圖上劃出下的土後行回補習社路線,約在1600 回到公司。平時會坐火車到旺再東站再步行返公司。
返公司後做燒碟工作,趁空檔會執筆記及改卷,父親當時在元朗上堂,伯伯晚上2030到工作至2300時,記得2300 因他說11點會走並提醒自己熄燈。自已整個下午都留在公司沒外出,公司望不到彌敦道也不開窗而且單位隔聲,不知外邊情況,上的士外出時忘記取手提電話。離開時約在2315後,打算行去旺角東站,出大廈轉左到咸美頓街出彌敦道大新銀行,打算先過彌敦道到變電站再去家樂坊。但行出彌敦道行人路面向東時有一班人由旺角向尖沙咀方向衝來,D19被推向尖沙咀方向,當時馬路冇車,曾試過掉頭交通銀行及過馬路去對面不成功因人潮似年宵咁,於是被人推向尖沙咀後再試逆流向彌敦道對面也不成功。最後去到九龍行附近聽到嘭嘭聲及有煙漂來,視視不清,感到情況危險打算在碧街入砵蘭街返公司,見到A1出口便想𘍭入去離開,但前方人羣突掉頭向旺角並轉入碧街窄巷,D19企彌敦道轉角位想待少人些再轉入巷內但被一人撞跌面向地,位置在彌敦道碧街交界,上半身貼在另一人身上,下面身貼地,背部再不停有人壓上來,感覺十幾下估十多人壓上來,感覺越來越難呼吸後失去意識。恢復意識時發現自己坐在路邊,見到傍邊有消防員及警察,D19雙手被綁在後面,有人抬自己上擔架床,再之後有女警宣佈拘捕,最終清醒但仍模糊下送去聯合醫院,頭部,左膊及心口有痛,左腳裂開見到肉全為11月18日當晚新造成傷勢右腳腳腕有舊傷患惡化,11月19日早上3、4點被送去矯形及創傷外科進行手術縫針
1)舊傷
右足踝在2019年9月18日拗柴在19日有看過中醫詳見醫療報告要戴腳套及做了8次針灸,呈上相關醫療報告(控方同意報告可以65b讀出)
2)新傷
-在聯合醫院向急症醫生指混亂下被人推倒跌再被人背後壓住受傷。
-在矯形及外科創傷醫生問如何造成腳傷及何時被捕,自己答受人壓住受傷,從冇答被警察壓傷,約11月18日晚上十一時左右被捕,不清楚有冇被紀錄低。出院時頸及手有箍,腳腕也有固定物體保護(被捕時警方檢取了身上另一類似護踝,藍色帽白色衫,粉紅色波鞋、黑色風褸)。
📎衣物
▪️黑色風褸:庭上實物風褸算有厚度內有綿𕚃,食下午茶時覺得凍回家便著住出街。自已穿習慣拉一半拉練,當日也是
▪️白色上衣:心口有圖案,在半拉鏈外套下可以見到
▪️粉紅色波鞋:實物表面有黑色污漬,當日被壓時弄污,屋企另有黑白色鞋但自己喜歡穿粉紅色
▪️黑色長褲:不用見朋友下一般穿著
▪️藍色帽:冇洗頭出街戴
▪️一個3M口罩吉袋: 放在灰白花紋背囊內貼背之內格。開學9月十幾號時在校內編委會攤位招新成員時表示有興趣,獲告知有時會去示威採訪需自己在五金店自購防毒面罩,幾日後推算11月15日(足踝拗柴前數天)自己到公司附近五金店,員工指冇貨給予一吉袋可去另外地方找,但最終另外2間店也無貨只好將吉袋放入背囊後趕回補習社1800上堂。

D19總結身上衣著並沒有打算刻意以深色到場作支持示威者,從沒擁有過任何防毒面罩,空口罩袋同暴動無任何關係,失去知覺之後冇能力丟棄物品,被捕時是想由公司回家但被人潮推倒逆向行,想回公司後被人壓住,從沒想過參與任何示威。

1627 今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

📌案件管理
D12代表更正呈堂醫療報告及釋本編號為D12-3 及D12-3a。
D19醫生證人可在明早11:30 傳召,另一證人之後才傳召
D6代表原在今日案件改在星期三上午,到時本案件如未完將缺席

🔺直播員按:油麻地人踩人慘劇再一次庭上披露,D19被十多人壓住失去知覺,腳傷見肉🥲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1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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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6:30
👥湯,梁,鄧,簡,陳,鄧(24-44)🛑A9鄧已還押逾7個月;其餘5名被告已還押11日 🔥#判刑 (#0825葵涌 串謀非法集結 4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30/35]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1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范,杜(23) #續審 [9/8]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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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21)🛑已還押25日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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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馮志達(19) 有意圖而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11月2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續審[9/8]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1月2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6: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9/8]

A1:范(23)/ A2:杜(23)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11月22日再訊。

A1 代表:#宗銘誠大律師
A2 代表:#石亦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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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A2證人

🔸辯方主問
(早段內容從缺)

證人指平時住宿舍,如步行往恒大校園,都會使用相片20-22之路徑。M座N座是教學大樓,除課室外,會有24小時電腦室及餐廳於M座,餐廳於早上7點亦已開,學生可自由使用。

2019年11月時,因社會運動各區有堵路,教員驚同學返唔到學,某啲學系便會停課,而證人及A2學科都有停課。雖然停課,但考試及功課需繼續,2人便繼續留宿。對於回宿舍及校園沒有影響。

2019年11月11日當晚2人亦有在宿舍,至12日當天7時左右,證人未起床,不知佢幾點出門口。自己同A2同住,對A2觀察:A2好早起身,如需返工做pt,或做功課溫書等會早起,都會到M座進行以免嘈醒證人。證人自己及A2都是貪靚,出街會化妝及set頭,但如當天懶或唔會見太多人,便會帶口罩及帽遮住無化妝個樣。因當時停左課,見同學機會少左,便不會化妝及set頭,帶口罩及帽的機會便多了。

雙方無爭議:案發當天,D2髮尾染左綠色,因是證人及D2一齊染。證人指因為9月份(19年9/6-8日)參加迎新營,2人是搞手,而學校所有迎新營傳統會喺營內以紅藍黃綠4色作分組,搞手喺邊組就會染果隻色的髮。呈上文件冊6-10相片顯示當時搞手都要染髮,其中一張相中有同學沒有染髮,因不是搞手。2人原為藍色組,但因甩了少少色,故顯得偏綠。5張相片呈為辯方證物。呈上迎新營的表演片段截圖及播放片段,顯示到5位搞手亦有染髮及髮尾同樣有甩色情況。片段及截圖成為辯方證物。表演後仍有綠色頭髮,髮型師指綠色好難染走,試過染黑色,但好快染變返綠色,證人最後於11月時剪掉。因為無參加其他迎新營,所以沒有其他迎新營照片。因在校園及宿舍亦有見其他同學有此染髮情況,所以知其他迎新營亦會咁。除了A2外,另外至少有2位同學於11月時亦有此綠色頭髮。

辯方主問完成。

🔹控方盤問
控方指留意到證人仍有保留於4年前與A2成為室友時之合照,指2人是很好朋友,證人同意。控方指如知她牽涉於暴動案會想幫被告,證人同意。案發當天A2去邊度證人唔知,證人同意。證人指A2習慣早起,指7點左右起身。A2習慣去餐廳食早餐或到電腦室做功課溫習。證人指教學大樓安全,因需有學生證拍卡才能進入。
彭官問辯方剛才提到習慣,起身等是否傳聞證供。辯方代表指因2會人同住,所以如就住證人的觀察,辯方立場不當傳聞證供。
控方想問證人A2被捕時沒學生證。辯方反對,提出承認事實當時同意基礎是「搜出並檢取」指有檢取部分,但有物品是搜出後發還,因此不計在該部份。而且另有證供提及電話等亦沒有於「搜出並檢取」的部份內。控方指有警員於口供上提及,但因承認事實有提,所以沒有傳召該警員出庭。彭官指因沒有傳召出庭,法庭便沒有此部份證供。控方指法庭可於判決時再考慮,但控方仍可對證人作出提問。彭官提醒因舉證責任在控方,辯方沒有責任..(sorry唔記得彭官所指)…

[1105早休15分鐘]

控方收回關於學生證的提問。控方指A2被捕時帶住黑色帽及袋中有黑色備用口罩,說對於A2點解會帶證人應不知,證人同意,補充指是A2平時會帶的東西。證人唔知點解A2唔帶喺頭,觀察指如驚個頭亂左便會帶返帽。控方指證人唔清楚A2會於街上逗留多久,證人同意。

控方指有約干同學於髮尾有染髮,及另有2位同學於11月時亦留有綠色髮尾,證人同意。證人指無同該2位同學合照,因無約出嚟見面故無合照,但有於校內見過及於社交媒體見過。

證人同意控方所指當時校內好多課程停課,如非宿生好少返校園,但補充指有時同學都會特登返嚟學校做功課,因有啲程式只有學校有。控方指此情況多發生於一天內較後時間,證人指不清楚。

控方向證人指出A2當天早上7時有冇參與暴動證人不知道,證人同意。
控方盤問完成。

🔸辯方覆問
辯方指剛所控方提出的「好多宿生如非必要」,指如非宿生,證人唔會知道有冇必要,證人同意。
對於控方指「人山人海」,證人講唔出當時住左幾多宿生,證人指自己住果層約百多人,因有3人房甚至4房,一層約20間房,大約8層,都是類似房間分怖。另外3間宿舍亦會住超過100人。
辯方覆問完成。

A2案情及所有辯方案情亦完結。

[1152休庭20分鐘至1217再開庭]

⏺️案件管理
結案陳詞暫訂於24年1月23日下午2:30進行。
另取消A3明天的提堂,改為24年1月23日,保釋條件會與A1及A2睇齊。
預計於3月頭2星期作裁決。

[1222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30/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47 開庭

控方申請P076至P106為現場檢取雜物,另一宗同日1118案明天開審申請取用

📌傳召DW18 D19 作供
🔸主問
-11月18日大學停實體課改上視象課,但補習社不用跟隨
- 19年10月18日整親腳,在10月19日看醫生時已戴上護踝,是借用運動員妹妹的
- 11月18號晚上離開往旺角東站乘車回家,因油麻地站要在九龍塘轉車而旺角東不用
-呈堂補習社一帶相片是2013年拍,店舖或有改動,但補習社所在位置及地鐵站距離沒變
-2318 時離開補習社,估自己2320至2321到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
-於九龍行時聽完「澎,澎」聲,聞到刺鼻味便打算回補習社較安全,仍向前行因打算入碧街返回補習社
-P19~12 聯合醫院報告內「軟性腳護踝」便是作供提及的護踝,另有寫上壓在地上受傷自己沒咁講過。
🔹辯方盤問
D5代表
-過了咸美頓街望不曬彌敦道,冇擔心安全,行了2,3步望不到正面有人羣衝來
-於九龍行時聽到「澎,澎」聲後不肯定是否催淚彈或其他槍聲,只知道是危險,也不肯定聲響是否來自A2出口
-正在碧街轉角位時近油麻地A1出口
D12代表
- 看P19-7-1碧街窄巷上星期拍相片,「國興找換」同2019年「港匯找換店」位置差不多,D19指入了些。P19-7-3相片中田記粉麵2019年也在,另一間碧街出口附近富華餐廳當年是翠華,是否開到凌晨不肯定。P19-7- 5相片在蛋撻王對面711不記得2019年是否有,同意東南樓酒店2019年也存在。同意砵蘭街上有不少娛樂場所,平時很旺多人。寶寧大廈之日本城及另一零食店自己去過,知道大廈有商場。
- 2019年6月12日至1月18日社會運動期間補習社有正常運作,只是出席率受影響
-11月18日出發前電話有看到訊息關於理大,內容不記得,但冇收到政府訊息不好去佐敦,不知油麻地或彌敦道封路,也不知油麻地站封閉,沒有在網上得知有「圍巍救趙」,沒想到理大事件會蔓延至油麻地
🔹控方盤問
-問34xxxxxx 2314xxx 兩個號碼是否認得,D19答不知,主控指分別是其油麻地補習社固網電話及傅真,D19指補習社冇申請固網電話及fax線,學生有事要聯絡元朗及油麻地補習社有一個手提電話可以找到父親助手。
-今天問到初在咸美頓街彌敦道時答冇擔心,未見到一堆人像年宵推自己到尖沙咀方向,是在行了幾步才有人推前,不知人從那方來,不是見到或聽到,是已經接觸到。不同意人羣推自己走是虛構。咸美頓街出彌敦道行2至3步被推至大新銀行,嘗試向北行逆流再橫過彌敦道由於人羣密集不成功,不自願隨人潮走前到九龍行。
-推自己向尖沙咀之人數有多少講不到,感覺像行花市。雙方鬥力,沒有出聲,覺得出聲也不會避免被推,人羣似當自己透明. 唔記得有冇諗過因此不出聲。
-離開大新銀行有冇被人推不記得,也曾試過向北交通銀行再橫過彌敦道也不行。不同意可待人羣走了才取道原本路線跨過彌敦道去變電站再走去家樂坊
-在九龍行當時冇望地上有冇磚頭雜物
-在九龍行聽到「澎澎」聲可以是汽油彈,也可以是警方槍彈聲
-在碧街冇印象自己有冇向南方望
-碧街轉角位見到前面一班人掉頭,人多而且跑得快,深色衣物有些人有裝備,說不出人數多少,比較不到同之前推自己人數。
-反應唔到所以唔識郁
-果班跑來的人先進入窄巷,持續進入但唔肯定人數
-當時站在角落作打算等存咁多人就入窄巷
-喺A1出口和碧街的角落一轉身失
平衡被後面的人撞跌
-不確定自己是否已走了碧街窄巷
- 19年9月大學想加入編委會時要自購口罩是防毒面罩,當時認識不多只知是一舊野戴面上,冇具體外貌認識,去五金店前沒找款式因不知有款式之分。店員冇貨好快拎個袋叫去其他地方問,不同意有愛因曾經擁有防毒面罩
-父親在油麻地及元朗均是駐場老師,2店均開設5科,堂數差唔多。
-元朗店也可燒錄碟,但D19跟開在油麻地課程之燒錄
-父親朋友沈伯伯19年11月上課室幫手非同老婆爭吵才來,最初上來背景是同太太爭吵,19年11月18日沈伯伯自己話晚上11點要走所以作供說出此時間,他不是每次也在11點走,自己走時望住鐘知道是約2315過少少,估約2318至2319左右到樓下。不同意上述時間是用被捕時間推算。
-🫂播放P046 23:23時,片段中彌敦道上街燈沒光,D19不記得當時燈光如何。大批黑色衣物人士由南面向北跑,不同意現場光線充足不似作供指環境視野不清。同意行車路上有雜物。同意港豐找換店有光,D19在九龍行沒留意地上雜物,也不記得彌敦道路中本來有分隔欄。

📍1155 D17 不適申請缺席獲批。

1302 午休,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5葵涌 🔥#判刑

A2:湯(34)/ A3:梁(27)/ A4:鄧(25)/
A5:簡(26)/ A7:陳(35)/ A9:鄧(24)
🛑A9鄧已還押逾7個月;其餘5人已還押11日

控罪: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9支行山杖。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為Baofeng。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1個彈射器連同彈丸。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通訊機,牌子為iRadio IV8R。

(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1把鎅刀。

(8)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通訊機。

(11)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A2-9]
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與另外三人一同串謀在葵涌及荃灣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案件事隔兩年於2021年12月17日首次提堂,湯,梁曾還押逾4個月;A4鄧曾還押逾3個月:陳曾還押逾1個月。六人於2023年11月10日承認控罪。
——————

A2:監禁12個月,另就控罪(3)罰款$10,000
A3:監禁10個月
A4:監禁12個月,另就控罪(6)罰款$10,000
A5:監禁12個月,另就控罪(8)罰款$10,000
A7:監禁10個月
A9:監禁9個月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30/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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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9] 開庭

D17 仍在醫院候診未能回來,代表指稍後會更新情況

📌傳召DW18 被告D19 作供
🔹控方盤問
-聯合醫院急症急症科馬醫生報告D19~11 ,報告注解medical note: pressed to the earth .... 中文版「被壓在地上,約十人壓身上,混亂中受傷」,中文內容是自己對醫生說,同意冇提過被警察拘捕
-聯合醫院矯型創傷科楊醫生報告中文版D19-12a 提及「2019年11月19日上述病人因左腳受傷.... 病人聲稱被警察拘捕過程中被十多人壓在地上受傷」,D19不同意有同楊醫生說過上述對話。
- D19不同意受傷是因逃避警察追捕,也不同意其實被捕前有見到警察
🔸覆問
-澄清冇因見警察拘捕逃離
-盤問時答現場感受光線同片段有充足光線有分別,同自己聞到催淚煙身體不適有影響
-指出大新銀行去到碧街A1出口是很近路程
-在碧街口轉身時被壓住,盤問答沒有步入窄巷意思是不肯定壓在地上是否己被推入窄巷
-父親是元朗及油麻地分店店兩邊走

📌傳召DW19 聯合醫院急症科馬醫生 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
🔸主問
現為聯合醫院駐急症室醫生,2019年11月也是同一職位,確認為D19在2020月4月份日期醫療報告是由自己撰寫。醫療報告中文版口供由D19代表以 65b呈堂讀出。內容大意「D19在19年11月月19日送院,描述傷勢,病人被壓在地上,約十人壓在身上,混亂中受傷」,D19同意內容,但指自己不是負責醫生,只是根據一位同事之醫療紀錄medical note撰寫病人報告,該同事是替D19診治,可以呈上相關資料。

🔺爭議醫療報告提及D19受傷原因
此刻主控要求證人避席,指他不是主診醫生,medical note是傳聞證供,如要文件呈堂要傳召診治醫生。另外表示控方立場是被告呈上2份不一致紀錄,一份有提到因逃避警方追捕受傷,絕對反對辯方將有利之medical note呈堂,確認控方不會向此證人盤問但會向另一寫報告楊醫生盤問,D19代表指不會依賴medical note 內容,只想指出有此紀錄。

法官看過Medical note內容明白上有一句子「Passing by the area」為D19向診治醫生講,主控指基於此句子會更加反對接納文件呈堂。

[1531 ]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同意文件medical note 如呈堂作證物需傳召D19當時主診醫生。暫時休庭15分鐘讓控辯雙方討論及取進一步指示

[1615] 再開庭
D17 代表指被告已經完成診治回到法庭,呈上醫生紙申請今日餘下時間及明天缺席。

🔺雙方就2份醫療報告內容提及受傷情況字句部份同意可刪去/隱去(redact),控方確認不會就此作陳詞或依賴,法庭不用考慮D19向醫生提及之受傷原因,D19代表確認同意安排,明早可更新文件。

🔹控方沒有盤問

-證人DW19作供完畢-

D2及D7 代表明午1230另有工作提早離開獲批

1628 今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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