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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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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1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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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6:30
👥湯,梁,鄧,簡,陳,鄧(24-44)🛑A9鄧已還押逾7個月;其餘5名被告已還押11日 🔥#判刑 (#0825葵涌 串謀非法集結 4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30/35]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1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范,杜(23) #續審 [9/8]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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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21)🛑已還押25日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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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馮志達(19) 有意圖而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11月2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續審[9/8]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1月2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6: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9/8]

A1:范(23)/ A2:杜(23)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11月22日再訊。

A1 代表:#宗銘誠大律師
A2 代表:#石亦芝大律師
——————

⏺️傳召A2證人

🔸辯方主問
(早段內容從缺)

證人指平時住宿舍,如步行往恒大校園,都會使用相片20-22之路徑。M座N座是教學大樓,除課室外,會有24小時電腦室及餐廳於M座,餐廳於早上7點亦已開,學生可自由使用。

2019年11月時,因社會運動各區有堵路,教員驚同學返唔到學,某啲學系便會停課,而證人及A2學科都有停課。雖然停課,但考試及功課需繼續,2人便繼續留宿。對於回宿舍及校園沒有影響。

2019年11月11日當晚2人亦有在宿舍,至12日當天7時左右,證人未起床,不知佢幾點出門口。自己同A2同住,對A2觀察:A2好早起身,如需返工做pt,或做功課溫書等會早起,都會到M座進行以免嘈醒證人。證人自己及A2都是貪靚,出街會化妝及set頭,但如當天懶或唔會見太多人,便會帶口罩及帽遮住無化妝個樣。因當時停左課,見同學機會少左,便不會化妝及set頭,帶口罩及帽的機會便多了。

雙方無爭議:案發當天,D2髮尾染左綠色,因是證人及D2一齊染。證人指因為9月份(19年9/6-8日)參加迎新營,2人是搞手,而學校所有迎新營傳統會喺營內以紅藍黃綠4色作分組,搞手喺邊組就會染果隻色的髮。呈上文件冊6-10相片顯示當時搞手都要染髮,其中一張相中有同學沒有染髮,因不是搞手。2人原為藍色組,但因甩了少少色,故顯得偏綠。5張相片呈為辯方證物。呈上迎新營的表演片段截圖及播放片段,顯示到5位搞手亦有染髮及髮尾同樣有甩色情況。片段及截圖成為辯方證物。表演後仍有綠色頭髮,髮型師指綠色好難染走,試過染黑色,但好快染變返綠色,證人最後於11月時剪掉。因為無參加其他迎新營,所以沒有其他迎新營照片。因在校園及宿舍亦有見其他同學有此染髮情況,所以知其他迎新營亦會咁。除了A2外,另外至少有2位同學於11月時亦有此綠色頭髮。

辯方主問完成。

🔹控方盤問
控方指留意到證人仍有保留於4年前與A2成為室友時之合照,指2人是很好朋友,證人同意。控方指如知她牽涉於暴動案會想幫被告,證人同意。案發當天A2去邊度證人唔知,證人同意。證人指A2習慣早起,指7點左右起身。A2習慣去餐廳食早餐或到電腦室做功課溫習。證人指教學大樓安全,因需有學生證拍卡才能進入。
彭官問辯方剛才提到習慣,起身等是否傳聞證供。辯方代表指因2會人同住,所以如就住證人的觀察,辯方立場不當傳聞證供。
控方想問證人A2被捕時沒學生證。辯方反對,提出承認事實當時同意基礎是「搜出並檢取」指有檢取部分,但有物品是搜出後發還,因此不計在該部份。而且另有證供提及電話等亦沒有於「搜出並檢取」的部份內。控方指有警員於口供上提及,但因承認事實有提,所以沒有傳召該警員出庭。彭官指因沒有傳召出庭,法庭便沒有此部份證供。控方指法庭可於判決時再考慮,但控方仍可對證人作出提問。彭官提醒因舉證責任在控方,辯方沒有責任..(sorry唔記得彭官所指)…

[1105早休15分鐘]

控方收回關於學生證的提問。控方指A2被捕時帶住黑色帽及袋中有黑色備用口罩,說對於A2點解會帶證人應不知,證人同意,補充指是A2平時會帶的東西。證人唔知點解A2唔帶喺頭,觀察指如驚個頭亂左便會帶返帽。控方指證人唔清楚A2會於街上逗留多久,證人同意。

控方指有約干同學於髮尾有染髮,及另有2位同學於11月時亦留有綠色髮尾,證人同意。證人指無同該2位同學合照,因無約出嚟見面故無合照,但有於校內見過及於社交媒體見過。

證人同意控方所指當時校內好多課程停課,如非宿生好少返校園,但補充指有時同學都會特登返嚟學校做功課,因有啲程式只有學校有。控方指此情況多發生於一天內較後時間,證人指不清楚。

控方向證人指出A2當天早上7時有冇參與暴動證人不知道,證人同意。
控方盤問完成。

🔸辯方覆問
辯方指剛所控方提出的「好多宿生如非必要」,指如非宿生,證人唔會知道有冇必要,證人同意。
對於控方指「人山人海」,證人講唔出當時住左幾多宿生,證人指自己住果層約百多人,因有3人房甚至4房,一層約20間房,大約8層,都是類似房間分怖。另外3間宿舍亦會住超過100人。
辯方覆問完成。

A2案情及所有辯方案情亦完結。

[1152休庭20分鐘至1217再開庭]

⏺️案件管理
結案陳詞暫訂於24年1月23日下午2:30進行。
另取消A3明天的提堂,改為24年1月23日,保釋條件會與A1及A2睇齊。
預計於3月頭2星期作裁決。

[1222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30/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47 開庭

控方申請P076至P106為現場檢取雜物,另一宗同日1118案明天開審申請取用

📌傳召DW18 D19 作供
🔸主問
-11月18日大學停實體課改上視象課,但補習社不用跟隨
- 19年10月18日整親腳,在10月19日看醫生時已戴上護踝,是借用運動員妹妹的
- 11月18號晚上離開往旺角東站乘車回家,因油麻地站要在九龍塘轉車而旺角東不用
-呈堂補習社一帶相片是2013年拍,店舖或有改動,但補習社所在位置及地鐵站距離沒變
-2318 時離開補習社,估自己2320至2321到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
-於九龍行時聽完「澎,澎」聲,聞到刺鼻味便打算回補習社較安全,仍向前行因打算入碧街返回補習社
-P19~12 聯合醫院報告內「軟性腳護踝」便是作供提及的護踝,另有寫上壓在地上受傷自己沒咁講過。
🔹辯方盤問
D5代表
-過了咸美頓街望不曬彌敦道,冇擔心安全,行了2,3步望不到正面有人羣衝來
-於九龍行時聽到「澎,澎」聲後不肯定是否催淚彈或其他槍聲,只知道是危險,也不肯定聲響是否來自A2出口
-正在碧街轉角位時近油麻地A1出口
D12代表
- 看P19-7-1碧街窄巷上星期拍相片,「國興找換」同2019年「港匯找換店」位置差不多,D19指入了些。P19-7-3相片中田記粉麵2019年也在,另一間碧街出口附近富華餐廳當年是翠華,是否開到凌晨不肯定。P19-7- 5相片在蛋撻王對面711不記得2019年是否有,同意東南樓酒店2019年也存在。同意砵蘭街上有不少娛樂場所,平時很旺多人。寶寧大廈之日本城及另一零食店自己去過,知道大廈有商場。
- 2019年6月12日至1月18日社會運動期間補習社有正常運作,只是出席率受影響
-11月18日出發前電話有看到訊息關於理大,內容不記得,但冇收到政府訊息不好去佐敦,不知油麻地或彌敦道封路,也不知油麻地站封閉,沒有在網上得知有「圍巍救趙」,沒想到理大事件會蔓延至油麻地
🔹控方盤問
-問34xxxxxx 2314xxx 兩個號碼是否認得,D19答不知,主控指分別是其油麻地補習社固網電話及傅真,D19指補習社冇申請固網電話及fax線,學生有事要聯絡元朗及油麻地補習社有一個手提電話可以找到父親助手。
-今天問到初在咸美頓街彌敦道時答冇擔心,未見到一堆人像年宵推自己到尖沙咀方向,是在行了幾步才有人推前,不知人從那方來,不是見到或聽到,是已經接觸到。不同意人羣推自己走是虛構。咸美頓街出彌敦道行2至3步被推至大新銀行,嘗試向北行逆流再橫過彌敦道由於人羣密集不成功,不自願隨人潮走前到九龍行。
-推自己向尖沙咀之人數有多少講不到,感覺像行花市。雙方鬥力,沒有出聲,覺得出聲也不會避免被推,人羣似當自己透明. 唔記得有冇諗過因此不出聲。
-離開大新銀行有冇被人推不記得,也曾試過向北交通銀行再橫過彌敦道也不行。不同意可待人羣走了才取道原本路線跨過彌敦道去變電站再走去家樂坊
-在九龍行當時冇望地上有冇磚頭雜物
-在九龍行聽到「澎澎」聲可以是汽油彈,也可以是警方槍彈聲
-在碧街冇印象自己有冇向南方望
-碧街轉角位見到前面一班人掉頭,人多而且跑得快,深色衣物有些人有裝備,說不出人數多少,比較不到同之前推自己人數。
-反應唔到所以唔識郁
-果班跑來的人先進入窄巷,持續進入但唔肯定人數
-當時站在角落作打算等存咁多人就入窄巷
-喺A1出口和碧街的角落一轉身失
平衡被後面的人撞跌
-不確定自己是否已走了碧街窄巷
- 19年9月大學想加入編委會時要自購口罩是防毒面罩,當時認識不多只知是一舊野戴面上,冇具體外貌認識,去五金店前沒找款式因不知有款式之分。店員冇貨好快拎個袋叫去其他地方問,不同意有愛因曾經擁有防毒面罩
-父親在油麻地及元朗均是駐場老師,2店均開設5科,堂數差唔多。
-元朗店也可燒錄碟,但D19跟開在油麻地課程之燒錄
-父親朋友沈伯伯19年11月上課室幫手非同老婆爭吵才來,最初上來背景是同太太爭吵,19年11月18日沈伯伯自己話晚上11點要走所以作供說出此時間,他不是每次也在11點走,自己走時望住鐘知道是約2315過少少,估約2318至2319左右到樓下。不同意上述時間是用被捕時間推算。
-🫂播放P046 23:23時,片段中彌敦道上街燈沒光,D19不記得當時燈光如何。大批黑色衣物人士由南面向北跑,不同意現場光線充足不似作供指環境視野不清。同意行車路上有雜物。同意港豐找換店有光,D19在九龍行沒留意地上雜物,也不記得彌敦道路中本來有分隔欄。

📍1155 D17 不適申請缺席獲批。

1302 午休,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5葵涌 🔥#判刑

A2:湯(34)/ A3:梁(27)/ A4:鄧(25)/
A5:簡(26)/ A7:陳(35)/ A9:鄧(24)
🛑A9鄧已還押逾7個月;其餘5人已還押11日

控罪: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9支行山杖。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為Baofeng。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1個彈射器連同彈丸。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通訊機,牌子為iRadio IV8R。

(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1把鎅刀。

(8)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通訊機。

(11)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A2-9]
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與另外三人一同串謀在葵涌及荃灣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案件事隔兩年於2021年12月17日首次提堂,湯,梁曾還押逾4個月;A4鄧曾還押逾3個月:陳曾還押逾1個月。六人於2023年11月10日承認控罪。
——————

A2:監禁12個月,另就控罪(3)罰款$10,000
A3:監禁10個月
A4:監禁12個月,另就控罪(6)罰款$10,000
A5:監禁12個月,另就控罪(8)罰款$10,000
A7:監禁10個月
A9:監禁9個月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30/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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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9] 開庭

D17 仍在醫院候診未能回來,代表指稍後會更新情況

📌傳召DW18 被告D19 作供
🔹控方盤問
-聯合醫院急症急症科馬醫生報告D19~11 ,報告注解medical note: pressed to the earth .... 中文版「被壓在地上,約十人壓身上,混亂中受傷」,中文內容是自己對醫生說,同意冇提過被警察拘捕
-聯合醫院矯型創傷科楊醫生報告中文版D19-12a 提及「2019年11月19日上述病人因左腳受傷.... 病人聲稱被警察拘捕過程中被十多人壓在地上受傷」,D19不同意有同楊醫生說過上述對話。
- D19不同意受傷是因逃避警察追捕,也不同意其實被捕前有見到警察
🔸覆問
-澄清冇因見警察拘捕逃離
-盤問時答現場感受光線同片段有充足光線有分別,同自己聞到催淚煙身體不適有影響
-指出大新銀行去到碧街A1出口是很近路程
-在碧街口轉身時被壓住,盤問答沒有步入窄巷意思是不肯定壓在地上是否己被推入窄巷
-父親是元朗及油麻地分店店兩邊走

📌傳召DW19 聯合醫院急症科馬醫生 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
🔸主問
現為聯合醫院駐急症室醫生,2019年11月也是同一職位,確認為D19在2020月4月份日期醫療報告是由自己撰寫。醫療報告中文版口供由D19代表以 65b呈堂讀出。內容大意「D19在19年11月月19日送院,描述傷勢,病人被壓在地上,約十人壓在身上,混亂中受傷」,D19同意內容,但指自己不是負責醫生,只是根據一位同事之醫療紀錄medical note撰寫病人報告,該同事是替D19診治,可以呈上相關資料。

🔺爭議醫療報告提及D19受傷原因
此刻主控要求證人避席,指他不是主診醫生,medical note是傳聞證供,如要文件呈堂要傳召診治醫生。另外表示控方立場是被告呈上2份不一致紀錄,一份有提到因逃避警方追捕受傷,絕對反對辯方將有利之medical note呈堂,確認控方不會向此證人盤問但會向另一寫報告楊醫生盤問,D19代表指不會依賴medical note 內容,只想指出有此紀錄。

法官看過Medical note內容明白上有一句子「Passing by the area」為D19向診治醫生講,主控指基於此句子會更加反對接納文件呈堂。

[1531 ]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同意文件medical note 如呈堂作證物需傳召D19當時主診醫生。暫時休庭15分鐘讓控辯雙方討論及取進一步指示

[1615] 再開庭
D17 代表指被告已經完成診治回到法庭,呈上醫生紙申請今日餘下時間及明天缺席。

🔺雙方就2份醫療報告內容提及受傷情況字句部份同意可刪去/隱去(redact),控方確認不會就此作陳詞或依賴,法庭不用考慮D19向醫生提及之受傷原因,D19代表確認同意安排,明早可更新文件。

🔹控方沒有盤問

-證人DW19作供完畢-

D2及D7 代表明午1230另有工作提早離開獲批

1628 今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2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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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紀立信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10:00
👤鄒幸彤(36)🛑因另案已還押26個月 #終審上訴 (#網上言論 #20210604維園 煽惑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4日被判處1年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於2022年12月14日被裁定得直。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原訟法庭於2023年1月19日批出上訴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終審法院於2023年6月8日批出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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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31/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21/25] (#0721元朗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區,陳,陳,陳,陳,鄭,鍾,何,何(18-28) #審訊 [1/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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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8樓19庭
👩🏻‍⚖️戴昭琦暫委裁判官
🕥10:30
👤蘇(22) #提堂 (#2021立會選舉 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經審訊後裁定控罪合憲後認罪,於2022年12月29日被判處監禁2個月,緩刑1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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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何(33-39)🛑兩人因另案還押逾44個月 #審前覆核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2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11月2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審訊[1/20]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終審上訴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21/25]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1月2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31/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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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48] 開庭

D17 因不適昨天已向法庭申請今日病假缺席。

📌DW19及 DW20撰寫醫療報告以65b呈堂
法律代表讀出2份聯合醫院醫療報告證人DW19及 DW20部份字句刪除走(向醫生說被警員追捕受傷) D19-11及 D19-12。

📌DW21 李醫生 (中醫)
讀出證人學歷及經驗,自2016年注冊為中醫師。確認D19為其病人,隨後讀出D19病歷證明以65b呈堂(D19-10),包括19年9月右足踝創傷,傷患屬持續性,曾施以針疚,治療由19月10起接受共50多次,日常需配戴足護踝。

📌傳召DW22 沈先生 D19證人
以普通話作供
🔸主問
📎背景
證人現年82歲,上海出生大學程度,後跟女兒、女婿,前妻及外孫女移居香港,現已離婚。2013年起同前妻爭吵後獨自搬去油麻地房協資助屋,2019年也住同一地點。認識D19父親,首次見面他也在接女兒放學,自己同時也認識D19。
📎油麻地補習社
知道D19父親在油麻地開設補督社,能說出地址,自2013年會到D19父親在油麻地之補督社幫手清潔,執拾等工作直到2020年疫情發生便沒有,逢每星期一、三及五晚上2030時學生離開上去補習社清潔至約2300走,星期六日自己有個人活動一般不會去。
📎19年11月18日
當天星期一有如常上油麻地補習社,大約20:30 上去,學生已走只有D19在,坐在教室內講台上背著關閉窗(已經下窗簾)。D19坐得遠,自己不懂她做甚麽。習慣上自己23:00離開,當天也在23:00時走,離開前用廣東話指住自己手錶問「11點喇,你宜家唔走,我要走,你走時要熄燈,仲有廁所也有燈要熄同要鎖門」。當晚 D19一直都在補習社內,確認補習社內冇電話,打印機。為何4年後今天仍記得?因為翌日 11月19日早上D19父打電話通知女兒18日晚上被捕,自己驚訝D19那麼晚走點會參加社會運動。證人指當天正常可回到補習社,學生也可如常上課。補習社內有用指針的鐘。

1115 小休至1145

剛才作供臨走前對 D19說話是大概意思,但日期時間是記得。

🔹控方盤問
- 11月18日離開對D19之對話,庭上作供提過特登學廣東話,因認為不熄燈不關燈可能好大效果如電線燒著及物件被盜,覺得自己有責任。因D19常來及有時遲過自己走,所以學廣東話同D19講,是2018年在住所老人中心學。提醒 D19說話通常是自己比D19早走就一定會說,很難講是多少次或是否經常,自己沒有逐次紀錄。同意不是每次上補習社也見到D19,D19她在18年至19年11月18日是否每星期一也上補習社不記得,至於星期三或五晚上D19有冇上去也不會記得,重申沒有紀錄。
- 2018年起至2019年11月18日星期一有冇學生去補習社上課?自己只在20:30時上去打掃,學生如有課上已走自己不會知道。
- 11月18日前有冇入教室每房間內,而內有冇逐間看有冇電話,回答有入過但肯定冇固網電話。
- 19年11月18日臨走時有冇對D19說要回家瞓覺?答有說過回家,反問晚上回家不睡覺做甚麽?證人確認向D19說話有用手指住自己手錶話十一點,每次也咁做,因自己廣東話不好,做手勢加強表達
- 11月19日早上同D19父講電話,不記得有冇將上述對話向D19父說
-自11月18日後,提醒D19熄燈之對話除向律師外冇對其人說過

1303 午休,下午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31/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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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43] 開庭

📌繼續傳召DW22 沈先生
以普通話作供
🔹控方盤問
- 2019年11月18日晚上對D19說熄燈走並不重要,但為何主問時主動說出?DW22 指因D19代表大律師問便作答。
-問幾時來香港定居?證人初指200 8年來港定居,跟住說應是2009,之前來過多次旅遊,初次在1983年,主控指移民香港是人生大事理應好記得2009年?證人指因之前來港很多次,因家人團聚每次3個月,返去又可再申請來港3個月,可能次數太多令自己混淆
-不同意庭上作供指11月18日晚上同D19對站話並不是事實
-盤問下指來港定居後冇同其他人溝通,自己會一個人出外如食飯。
-離開補習社指示D19熄燈可用手指示不用廣東話說,證人解釋冇熄燈後果嚴重,又怕D19聽不明所去學廣東話同D19說。
🔸覆問
-確認2019年11月18日晚上20:30至23:00 見到D19一直在補習社是真實,自己記得清楚。

- D19案情完-

所有辯方案情完結

📌保釋條件:
撒消各人禁足及宵禁令
D7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獲批
D3 報住地址刪去大學宿舍
D17 今日不適本星期簽到改至星期四
所有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結案陳詞
口頭結案陳詞押後至2024年2月8日1430同一法庭進行,控方書面陳詞須在12月18日前交到辯方及法庭,辯方書面陳詞及回應則須在 2024年1月15日或前呈交法庭及控方。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3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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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5:30
👥方,何(22-23)🛑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11日被判處監禁4年6個月。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10月20日被拒絕。)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決,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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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22/25] (#0721元朗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2/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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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朱,劉(25-31)🛑二人已還押逾14個月 #提訊日 (#20220904柴灣 2項無牌管有彈藥 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  2項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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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8樓19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鄒(46)🛑已還押逾2個月 #答辯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制裁律政司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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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林俊杰(47) 2項欺詐 #呃遮仔會14萬
【11月23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2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訊日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訊日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串謀無牌管有槍械 【D1】
(3)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D1】
(4)無牌管有槍械  【D1】
(5)管有爆炸品  【D1】

(6)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7)企圖無牌管有槍械【D2】
(8)無牌管有彈藥【D2】

🔺控方在2023621日提堂時修改及新增控罪,D1由原來面對3項控罪改為5項。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槍械及彈藥等)
(摘自 獨媒2022.9.6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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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大律師
D2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案件將交付高等法院,2人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再度押後至2024年1月18日 0930 再作提訊,期間兩人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月23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22/2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答辯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制裁律政司 #答辯

👤鄒(46)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意圖煽動的作為
被告於2023年3月21日至9月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LIHKG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背景:
被告被指在案發時期裡在「連登」網上討論區以《掘金掘鷄骨》帳戶發布合共49則訊息,當中內容包括「打倒中國共產黨」、「揭竿起義」、「習近平條扑街冚家剷」、「中南海大爆炸」、制裁律政司人員,家屬亦難幸免、用無人機殺中共官員及國家領導人習近平等。警方調查後於9月18日在街上截停被告作拘捕。警誡下提供手提電話及桌上電腦密碼,但保持緘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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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認罪及同意案情

📌裁決:罪名成立‼️

📌求情:
採納已呈交書面求情信及陳詞,被告沒有案底,因家庭問題沉醉網上世界而犯案,被囚禁期間深感後悔及已作反省,已經打算報讀課程增值自己重投社會,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判刑:即時監禁4個月🔥
被告人6個月內發佈四十多段訊息,屢次宣揚暴力,要求制裁官員及中央政府及領導人,考慮一切以6個月監禁作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此外無其他減刑因素。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22/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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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法官指考慮所有控方供詞、林卓延與另一被告之大律師向法庭呈交中段陳詞後,宣佈裁定所有被告人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4年3月5日 繼續審訊,到時各被告將開始就辯方案情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4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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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21個月 #續審 [19/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3/20]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彭,張,伍,關,吳,*,王,*(14-22)🛑八位被告已還押18日 #求情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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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盧(38)🛑已還押22日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20231101北角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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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3/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求情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9/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21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外聘王興偉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佩妏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1003 開庭

A3及A5因需前往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案件,要求先處理2人陳詞。

法官表示已䦧畢所有書面陳詞,今日口頭只作補充或更正等,明白大部份人有爭議拘捕時情況如有冇逃跑或招認說話,各方同意呈堂現場影片只拍到被捕後情形,各被告代表對暴動範圍不同意如主控所指分開4個地方及有多次暴動。

🔹控方沒有進一步陳詞,回應法官指陳詞暴動範圍交替為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一帶包括陳詞所指4個範圍,而暴動時間由約1657即警員由機利臣街驅散至1708左右,但各人截停時間有些分別,立場是發生多次暴動,如法庭認為暴動範圍只集中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一帶,也希望考慮流動性。控方注意有辯方用圍捕、夾擊代替追捕而爭論被濫捕,也希望法庭不作考慮,因分域街髪型屋外有無辜截停人士最後沒有檢控。

🔸辯方
-A1
沒有補充
-A2
沒有補充
-A3及A5
沒有補充
-A4
控方指1657時暴動開始,代表認為只是集結時間,希望法庭審視PW2之作供,暴動應該是扔汽油彈開始,而且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在指定時段,地點知悉發生暴動
-A6
控方指出1657時發生暴動,立場新聞片段P136正正拍到此時段即1636至1657莊士敦道情況, A6立場是此時沒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發生,希望法庭留意,亦採納A4代表所指關鍵時刻並不知悉發生暴動,
-A7
沒有補充
-A8
同意控方指被告及證人在證供上沒提過回收行為是習慣,是文字描述不好,但證人是回收大使是事實。

1058 完庭

案件押後至12月5日 0930 作裁決,除🛑D3繼續還押外,其他8人以原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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