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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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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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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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訊日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串謀無牌管有槍械 【D1】
(3)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D1】
(4)無牌管有槍械  【D1】
(5)管有爆炸品  【D1】

(6)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7)企圖無牌管有槍械【D2】
(8)無牌管有彈藥【D2】

🔺控方在2023621日提堂時修改及新增控罪,D1由原來面對3項控罪改為5項。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槍械及彈藥等)
(摘自 獨媒2022.9.6 報導)

---------------------------

D1代表:?大律師
D2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案件將交付高等法院,2人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再度押後至2024年1月18日 0930 再作提訊,期間兩人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月23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22/2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答辯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制裁律政司 #答辯

👤鄒(46)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意圖煽動的作為
被告於2023年3月21日至9月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LIHKG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背景:
被告被指在案發時期裡在「連登」網上討論區以《掘金掘鷄骨》帳戶發布合共49則訊息,當中內容包括「打倒中國共產黨」、「揭竿起義」、「習近平條扑街冚家剷」、「中南海大爆炸」、制裁律政司人員,家屬亦難幸免、用無人機殺中共官員及國家領導人習近平等。警方調查後於9月18日在街上截停被告作拘捕。警誡下提供手提電話及桌上電腦密碼,但保持緘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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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認罪及同意案情

📌裁決:罪名成立‼️

📌求情:
採納已呈交書面求情信及陳詞,被告沒有案底,因家庭問題沉醉網上世界而犯案,被囚禁期間深感後悔及已作反省,已經打算報讀課程增值自己重投社會,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判刑:即時監禁4個月🔥
被告人6個月內發佈四十多段訊息,屢次宣揚暴力,要求制裁官員及中央政府及領導人,考慮一切以6個月監禁作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此外無其他減刑因素。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22/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陳法官指考慮所有控方供詞、林卓延與另一被告之大律師向法庭呈交中段陳詞後,宣佈裁定所有被告人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4年3月5日 繼續審訊,到時各被告將開始就辯方案情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4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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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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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21個月 #續審 [19/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3/20]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彭,張,伍,關,吳,*,王,*(14-22)🛑八位被告已還押18日 #求情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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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盧(38)🛑已還押22日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20231101北角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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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3/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求情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9/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21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外聘王興偉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佩妏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1003 開庭

A3及A5因需前往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案件,要求先處理2人陳詞。

法官表示已䦧畢所有書面陳詞,今日口頭只作補充或更正等,明白大部份人有爭議拘捕時情況如有冇逃跑或招認說話,各方同意呈堂現場影片只拍到被捕後情形,各被告代表對暴動範圍不同意如主控所指分開4個地方及有多次暴動。

🔹控方沒有進一步陳詞,回應法官指陳詞暴動範圍交替為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一帶包括陳詞所指4個範圍,而暴動時間由約1657即警員由機利臣街驅散至1708左右,但各人截停時間有些分別,立場是發生多次暴動,如法庭認為暴動範圍只集中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一帶,也希望考慮流動性。控方注意有辯方用圍捕、夾擊代替追捕而爭論被濫捕,也希望法庭不作考慮,因分域街髪型屋外有無辜截停人士最後沒有檢控。

🔸辯方
-A1
沒有補充
-A2
沒有補充
-A3及A5
沒有補充
-A4
控方指1657時暴動開始,代表認為只是集結時間,希望法庭審視PW2之作供,暴動應該是扔汽油彈開始,而且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在指定時段,地點知悉發生暴動
-A6
控方指出1657時發生暴動,立場新聞片段P136正正拍到此時段即1636至1657莊士敦道情況, A6立場是此時沒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發生,希望法庭留意,亦採納A4代表所指關鍵時刻並不知悉發生暴動,
-A7
沒有補充
-A8
同意控方指被告及證人在證供上沒提過回收行為是習慣,是文字描述不好,但證人是回收大使是事實。

1058 完庭

案件押後至12月5日 0930 作裁決,除🛑D3繼續還押外,其他8人以原條件保釋
【11月24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3/20]

A5:陳(21) / A6:鄭(23)
A7:鍾(28) / A8:何(20)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

⏺️傳召PW1

🔹控方主問PW1
-
早段內容從缺 -

📌播放片段
控方已在播放片段P018中,實時約2321時,PW1表示片段中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擲汽油彈,警方需後退。控方指此為第4次後退。約實時2322時,證人聽到前線叫gogogo,自己便跟着向前衝。

播放P019顯示出港豐找換店位置及數名示威者被截停後情況。播放P020顯示出日本城位置。

PW1所拍片段亦包括P021(HA位置內片段,但本案被告沒有到過該位置,所以沒有播放),P022及P023(包括A5,6,7,8被捕片段,但開審首天已播放,不需重覆播放)

辯方沒有盤問。控方沒有覆問。

- PW1作供完畢 -

⏺️傳召PW2警員1241傅文俊
證人所拍片段包括P030、P031、P032、P033
現隸屬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2019當天為黃大仙重案組

🔹控方主問PW2
2019年11月18日被指派到加士居道一帶進行掃蕩行動,自己負責拍攝及搜證。證人當晚約10時到達,約10:20於加士居道漆咸道南開始拍攝,至約0015時記憶卡滿便停止拍攝。

📌播放片段
播P030,實時約2254時,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警方與示威者對峙中,片段顯示示威者向警方掉雜物,警察築起防線。其後PTUD3隊出示黑旗。證人指見到藍色雷射光射向警方位置。估計當時約1000人聚集,但證人睇唔哂後方位置。片段顯示警方對示威作出離去呼籲,其後警方發出橙旗警告,證人指示威者向警方防線逼進,亦有汽油彈落於警方位置前。

[1122早休至1147再開庭]

播放P031-P032片段。片段P033顯示設立THA時情況。

辯方沒有盤問,控方沒有覆問

- PW2作供完畢 -

⏺️傳召PW3警員孫智練
拍攝片段為P024、P025、P026。證人現駐守觀塘刑事調查調第三隊。案發當天為東九龍特別事務隊,當天負責拍攝現場環境搜證

🔹控方主問PW3
證人於1800時開工,約2200時到達加士居道,約2315時已有人示威,證人便於2355-0010時於加士居道一帶進行拍攝。

[未完庭,其後內容從缺,報料請 按此 ]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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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16/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裁決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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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今日是本案的裁決日,法官宣布裁決結果:全部罪名成立❗️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855B_2020.docx

審訊目錄: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379


控方向法庭呈上認證口供,並指出A10和A12於過往有不類同紀錄。法官認為這些紀錄對本案不重要。

法庭會為A1和A4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A1,9,11,15會於12月8日09:30判刑。

其餘被告會於12月9日09:30判刑。

所有被告還押懲教看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續審 [17/19]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A2倪(23)/ A3區(22)/ A4黃(18)/
A5倪(20)/ A6丁(43)

*A1甘(44)已承認控罪1和2並正在還押中🔴

控罪1:縱火 (控告A1至A4)
A1至A4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控罪2:縱火 (控告A1至A4)
A1至A4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告A5)
A5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1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4: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告A5和A6)
A5和A6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即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

=============

📌結案陳詞

🔹控方結案陳詞及回應
📎D2至D4
▪️身份辨認
D2至D4辯方爭議身份辨認,各人身份辨認由PW8帶出。其作供指所有錄影片段非只有自己一人看,但重要片段全部有看過,控方不同意收看時數少而辨認不穩妥,加上證人庭上有解釋辨認有依賴衣著外觀等。片段雖非全部連接但空隙不算大只由數秒到1分鐘多,可說算緊密,警員辨認是可靠有質素
▪️DNA證供
辯方爭議車上找不到各被告DNA,反而有2不知名人士DNA,認罪D1為教車師傅,汽車是在2個月後才找到,有其他人DNA不足為其。再者只是2名人士DNA又不是3名。

📎D5及D6
▪️2人Whatsapp 內容
兩人代表爭議whatsapp 內容及意圖,控方書面陳詞已經詳細交代,認為已經有足夠證據舉證2人有意圖毁滅證據。

🔸辯方結案陳詞
📎D2
不爭議片段被告有在交加街上車,但在跑馬地下車人士裝束與D2上車時候有所不同,而其後再指稱D2返上車片段遮蓋了面容,黑色衫又沒任何特別圖案或標誌,是隨處可見衣物,不可作身份辨認
📎D3
PW8觀看CCTV片段所花時間比對不充足,也欠缺交代如何達至辨認結論。控方依賴其特別知識,欠缺獨立性。 PW8是早期參與調查警員有偏向性,是先有目標人物而作尋找疑人。辯方立場舉證片段質素強差人意,陪審團制度不可能達致定罪結論。而DNA證據方面,控方只是推論,庭上沒有傳召DNA專家證人。
📎D4
重點在PW8之辨認質素,衣物沒有獨特性或身份特徵,控方透過衣物巧合性要求法庭推論衣物不穩妥,D4代表立場是3件物品未達致必然是D4身份
📎D5
▪️控罪三
D5只是東主非店舖租客,店舖鎖匙非唯一擁有人,兄長及母親也有。店內貨倉沒有證據D5是唯一出入者。2020年5月26日之前D5根本不清楚店內有警方搜出之物品存在,Whatsapp指向性D5知道有火水,但案情見到要逐箱搜尋可證明其不知道有指稱其他物品,再者控方也沒證據D5有組裝相關物品或合併放置一起
▪️控罪四
控方依賴母子Whatsapp 對話,D5作供只提過火水,解釋因發現有人集結恐怕有危險而倒去。而拔去CCTV之wifi可疑行為,其作供說出因怕喉管被破壞而做
📎D6
不同意控方將Whatsapp內容中火水擴大至店內其他易燃物品,D5所倒火水只是辯方證人作供提及剩餘裝修物料,店內其他物品無證據是何人管有,再者是警方沒證據D5及D6兩人有意圖或共識倒去物品便可以令D2脫罪。因此辯方認為被告沒有作出相關行為或有控罪意圖。

由於法官、主控及代表大律師檔期緊密,無奈下案件要押後至 2024年5月4日 星期六0930 作裁決,同日會頒佈裁決書,明言如定罪將擇日處理求情。期間各人繼續以原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7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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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黃崇厚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盧(38)🛑已還押25日 #未知是否手足 #申請保釋 (#20231101北角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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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4/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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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陳(25) #提堂 (#0831灣仔 暴動)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陳寶瑩和另5人 🌟#新案件 (23項未經批准籌款及展示海報)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卅一庭 👤黃學禮(29) #審訊前覆核 (律政司向黃學禮申索移除未經許可宣傳品的費用,工作費和過期附加費共$41433。)

(23:10 更新)
【11月27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申請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4/20]

(截至1144)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暴動 #0831灣仔 #提堂

陳(25)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同天樂里一帶近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控方修訂控罪內容(案發位置),辯方不反對,本案將轉介區域法院審理。

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 1430時於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黃崇厚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未知是否手足 #申請保釋 #20231101北角

👤盧(38)🛑已還押25日

控罪:
1)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在北角渣華道與書局街交界北角匯二期外襲擊程云,因而對該程云造成身體傷害。
2)侮辱國旗
他於同日,在北角琴行街北角(東)渡輪碼頭外公開及故意以踐踏國旗的方式侮辱國旗

---------------------

被告今日沒有代表律師

速報:拒絕保釋申請

📍根據法庭資料,原案件已經排期12月1及13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月27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 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曾宗堯裁判官
#其他案件
#傳票案 🌟#新案件

陳寶瑩和另外8人 (余、李、唐、黎、陳、張、周及盧)

控罪:
26項未經批准籌款及展示海報
9人在3個不同日期分別為今年4日2日、4月30日及5月28日被控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與東角道交界的行人路上,無牌組織、提供設備以進行或參與籌款活動;部分人包括陳寶瑩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未經准許而展示海報。

------------------------

控方指,由於三事件在2個月內發生,犯案情況相似,也是同一班人,而處理警員相同,申請合併所有傳票處理,所有被告不反對但個別表示不滿控方做法,尤其在沒有告知控罪詳情卻趕在事件發生180日內死線提出檢控,陳寶瑩希望法庭紀錄早一星期向警方索取文件至今仍未收到。

控方申請押後以便預備相關控罪文件交被告,也預留時間予各人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21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再訊。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4/20]

A5:陳(21) / A6:鄭(23)
A7:鍾(28) / A8:何(20)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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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8

🔹控方主問PW8
- 較早時內容從缺 -
控方播放片段P052。播放證人所拍攝片段其間主控曾問證人影片中警員傳緊的是甚麼,證人曾指是汽油彈,但隨即作出更正。

辯方沒有盤問,控方亦沒有覆問。

- PW8作供完畢 -

控方指其後會播放閉路電視及媒體片段,共約4小時。明天下午將沒有審訊。

[休庭至1148再開庭]

⏺️傳召PW9警員14905林宇博
證人拍攝片段為P053-P061。證人現駐守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當天為東九龍總區反三合會行動部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91119約零晨5:30開始拍攝至朝早6點,負責拍攝事後情況。

📌播放證人所拍的片段。
(其後內容從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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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5/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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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5:0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馮志達(19) 有意圖而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11月28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5/2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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