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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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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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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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審前覆核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2/3]

🙍‍♂️D1: 屈(26)
🙎🏻‍♀️D2: 梁(22)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兩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休班警),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而將他羈留。

控方代表:張大律師
D1代表:#潘志明大律師
D2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
[09:36] 開庭

📍傳PW2 警員18082 黃軒龍(音)

🔹控方主問

證人當時駐守機場特警K小隊,當日任速龍,22:45與PTU B大隊一齊沿着彌敦道向太子掃蕩,22:50從通訊機得知太子站有群眾毆鬥,破壞地鐵站,總警司周明(音)命令去太子站作拘捕行動,22:53去到太子站C2出口,由樓梯落到L3層,到達去調景嶺方向嘅3號月台,有列車停咗,開咗車門有乘客,月台有好多人,有市民有警察,大部份市民係普通衣著,少部份黑衫黑褲,有人戴面罩戴手套,證人跑到E8扶手電梯附近,見到一大班市民,距離約5米,班人前面有一名男子,黑衫黑褲黑鞋,戴彩色口罩,孭藍色斜孭袋,手揸白色膠袋,當時面對面,佢見到PW2就轉身走,跑向E8扶手電梯,但電梯上好多市民阻住佢,因為佢逃走,證人上前捉住佢,叫警察、咪郁,佢無理會,轉身逃跑,反抗,於是用棍打,利用痛楚使其服從,拉佢離開電梯,壓在地下,為防止佢逃跑,上咗膠手銬,22:58現場初步安全,拘捕佢非法集結,佢無回應。

主控叫PW2在庭上辨認讓男子,認出D1。

23:00拉D1去月台安全地方快速搜身,無危險物品,23:15 CID 9299 到場,簡述完就交畀佢處理。

主控問點解要“跑”到E8扶手電梯?因為當時情況混亂,防止目標人物離開,所以要盡快“跑”。

咩叫目標人物?D1當時衣著同附近嘅市民好唔同,黑衫黑褲,戴彩色面罩帶手套,轉身跑,所以係目標人物。第一眼見到D1,他距離E8 電梯約10米,企在人群前邊,與證人面對面,人群企一邊無動靜,D1無動靜,人群初時無反應,後來慢慢散開。

主控叫證人睇證物:P4 面罩,其實係頭巾,D1當時戴在面上遮住口鼻下巴,綁在後邊。P5 手套。P6 藍色斜孭袋。P7 白色膠袋,當時左手拎住,證人有睇過裏面,現在唔記得係咩。

[10:05] 🔸辯方盤問
證人當日著深色制服,衣服上無警察字樣,同意在太子站有人穿深色衫,無印象有人戴頭盔,現場環境嘈雜,跑落L3,跑向E8,當時小組係4個人,各人各自行動,律師指當時4人係一齊(唔記得)。

證人唔肯定電動樓梯附近有無樓梯,電梯已經停咗,市民行緊上去;因為D1黑衫黑褲,戴彩色面罩戴手套,認定係目標人物,證人衝向D1,無印象其他同事有無一齊,拉低D1和講警察咪郁係同時;同意唔肯定D1一定聽到;同意D1當時無戴豬嘴、無眼罩、無背囊,壓在地前有用棍打,唔同意打頭,唔同意壓低後有打,見唔到D1瞓低後有同事打佢,唔同意被告不省人事,無檢查傷勢。

律師指出有3個警察打D1(唔同意),被告暈低無知覺(唔同意),係兩個警員撳低佢(無留意)。

同意面罩係頭巾,證人有拉低,同意係一個圈狀,律師問點解主問時講綁在後邊(記錯),指證供係作出嚟(記憶模),律師指既然無印象,但將唔係事實嘅講出嚟(唔同意),律師直指學堂係點教證人在法庭畀證供?證人最終同意頭巾唔係綁住,講咗亦係事實,但只係講錯。

律師再指出D1無頑強抗拒(唔同意),示威者常見係帶深色口罩(係),彩色口罩係第一次見(係),顏色上唔同(唔同意),同其他人唔同(係)。

[10:05] 🎥P1 《東網》直播,畫面分為左右兩格,左邊係太子站,播放器時間 @00:10:58,畫面見幾個著深色衫嘅人,證人指最右邊係自己,舉起警棍;當時D1行向E8電梯(係),4個人捉住D1,D1無動作(係),@11:02 D1被兩個警員壓在地,片段見到D1瞓在地下後,仍然被棍打咗4吓,證人表示他在D1瞓低前打咗兩吓,瞓低後無打,無留意其他同事,同意律師指片段顯示D1被打咗十幾吓;@13:50 見到證人和另一警員帶D1行去20米外做快速搜身。

律師引述證人口供:「我係警察,而家拘捕你非法集結…」,指出為何會在該階段講我係警察,因為早前拉低D1時無講過(唔同意)。

片段見到D1和證人一同面向電梯,證人同意係從背後拉低D1;因此律師質問證人在主問時的口供「大家面對面,上前嗌警察咪郁,佢無理會,轉身逃跑」,片段中唔見「轉身逃跑」?證人解釋係口誤講錯,律師再次指將唔係事實嘅嘢在法庭講(唔同意),轉身逃跑唔係事實(係,次序問題)。

證人有查過白色背心膠袋,無危險物品,同意同普通示威者唔同。

[10:46] 🔹控方無覆問,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辯方申請小休給予法律意見。

[11:15] D1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2作供

🔸辯方主問

D2案發時19歲,就讀保良局何鴻燊社區書院,在2019年9月1日,學校有迎新營,D2係組媽,案發當晚原本打算去尖沙咀準備迎新營物資和接男朋友放工,七點幾去到尖沙咀,見到路面混亂,決定先行離開,去油塘男朋友家中攞物資,再去銅鑼灣;因為D2家住屯門,學校在銅鑼灣,第二日早上七點要搞迎新營,驚時間趕唔切,所以幾個同學夾錢在銅鑼灣住酒店。

搭地鐵離開尖沙咀,去到太子站1號月台,落樓梯行去3號月台轉觀塘線,落車時有好多人,見唔到特別事,上咗車掛住睇手機,一陣之後無開車,同平時唔一樣,當時未有廣播,見到有人落車,就行出月台,之後有廣播叫人離開,跟住人向樓梯行,聽到前邊有爭執,但視線見唔到,人多擠迫,繼續向前行,聽到有人嗌影相、delete 相,行到欄杆位,見到一個男人,相距兩三個身位,佢嗌唔好掂我,有幪面人士叫佢delete相。

律師叫睇P1A @05:50 截圖,圈住嘅係D2,係第一眼見到PW1的位置,PW1在欄杆左邊,D2在右邊,中間隔住幾個人,D2聽到有人話影相,有人叫delete相,實質唔知咩事,好奇慢慢行埋去,@06:08 D2話當時同PW1講“影相唔緊要”,因為覺得無乜所謂,見到佢好驚,想安慰佢,黑衣人情緒激動,當時D2最近PW1,只有同PW1講,無理黑衣人,@06:15 有黑衣人拍打PW1身邊嘅牆,態度有攻擊性,D2伸出手隔開,驚打交,06:18~06:20 D2叫PW1 冷靜啲唔好驚,@06:32 片段見有市民向樓梯移動,D2 和女子C留低;律師問直到這一刻,事情唔關D2事,做乜留低,D2表示好管閑事,想勸交,@06:38 PW1向右轉,繞過咗欄杆去到樓梯,見到PW1想走,想隔開人群,但有人撞到自己失平衡,情急之下搵嘢揸住。

[11:40~12:08] 小休

P1A截圖冊@06:40,見到D2右手搭着PW1左邊膊頭,D2解釋係想同佢一齊走,D2感覺到有力從左後方推埋嚟,@06:41 D2左手揸住樽水,右手搭住PW1 左邊,係因為跌倒要搵嘢捉住,@06:45 D2企定,右手推住PW1 ,係唔想佢撞埋嚟,頂住佢,無阻住佢離開,@06:50 D2 感覺再無力推埋嚟,就縮手,再無接觸PW1,向左邊離開,向人群反方向上樓梯,離開太子站。

律師再播一次片段,指頭尾約一分鐘,PW1 指D2 在場停留咗5~10分鐘,D2稱之前無見過PW1;PW1指D2 召喚其他人,D2唔同意,只係想唔好打交,無召喚其他人,唔係領導角色,唔係吹哨者,唔係第一個話佢影相,D2只係相比其他人冷靜,叫唔好郁手,唔好打交,無叫交出手機,無叫delete相,無阻止離開,無用手推/扯/捉住唔俾佢離開。

[12:25] 🔹控方盤問
D2唔知留咗在太子站幾耐,估計全程約15分鐘,見過有人在站內開遮,唔知有人換衫,見過有人掉衫在地下,離開時見過有警察。

D2係單獨到太子站,知道案中有ABCDE各人,控方指男子D係着綠色衫,孭背囊人士,D2無同佢傾過偈,之前無見過,唔係男朋友;控方叫睇P2A @00:12的截圖,紅色圈紮馬尾嘅係D2,指D2同身後邊綠色T恤孭背囊嘅男子D「企埋一齊」;辯方反對,稱「企埋一齊」可圈可點,主控收返描述,D2同意男子D企在旁邊。

🎥P1 06:37~06:52 D2 在PW1前面慢慢由左邊離開;主控指D2離開,係因為男子D去咗PW1面前,D2將PW1交咗畀男子D(唔同意)。

@06:34 PW1右邊有兩個女子,近啲嘅係女子C,隔離係D2,@06:36 PW1 與 D2 之間有欄杆,@06:40 D2 搭住PW1膊頭,係想同佢一齊離開,唔好繼續落去,承認係多管閑事,主控問:既然有呢個想法,男子D埋到去,點解又唔幫手?D2解釋唔係關心delete相,係想大家冷靜,呢個係勸交嘅目的,當時知道勸交已經無用,考慮自身安全,選擇走先。

@06:42 D2 右手仍然接觸到PW1,唔同意係推佢,主控指PW1 右邊有一個人帶豬嘴黑色衫戴手套,指係男子E,D2 唔知,唔知當時有幾多人同PW1有接觸;@06:39 男子E雙手接觸PW1,D2在PW1左邊,@06:42 D2 與男子E共同控制PW1唔俾佢離開(唔同意),@06:49 D2 指已經企定,手依然接觸PW1,係唔想PW1撞向自己。

男子E有彩色頸巾,控方指係係D1,遭辯方反對,指無證據,D2稱當日無留意,無印象當時見到。

D2 離開衝突現場之後,約在5分鐘內行上地面離開,途中有見到警察,同意無向警察講3號月台的衝突。

[13:08] 辯方覆問
離開時見到警察,當時D2上樓梯,警察在另一邊落樓梯,到大堂時見到另一批警察在前面跑過。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明日(21/12) 11:00 結案陳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21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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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慶偉法官
🕥10:30
👤鄒幸彤(36)🛑已還押逾27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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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4:30
👤鄧(30)🛑已還押逾3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提訊 (#0930灣仔 串謀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21/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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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何(33)🛑已還押16日 #提堂 (#20231203香港仔 管有爆炸品 串謀製造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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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11:00
👥屈,梁(22-26) #續審 [3/3] (#0831太子 非法禁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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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劉綺雲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何(18) #進度報告 (#1214順利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答辯時認罪,於2023年2月21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和賠償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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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8樓19庭
👨🏻‍⚖️曾慶東裁判官
🕤09:30
👤鄧(63)🛑已還押14日 🔥#判刑 (#支聯會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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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春榮(56) 公職中行為失當 7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主事人 #虛假文書呃OT
【12月2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判刑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申請保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慶偉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申請保釋

鄒幸彤(36)🛑已還押逾27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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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拒絕保釋申請

法庭同時指案件管理聆訊暫訂於 2024 年2月15日 進行,相信會於同年下半年開審,將由3位指定國安法法官處理。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曾慶東裁判官
#支聯會 #判刑 🔥

鄧(63)  🛑已還押14日

控罪: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警方於 2023 年 3 月 9 日,向位於美孚新村的住所進行搜屋前,鄧在當日兩度進入該單位,移除關乎受調查人士的相關案件證物,從而阻止該等案件證物被檢取及/或干擾該等案件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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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採納書面求情

📌判刑
即時監禁6個月‼️

案情不輕,但也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即時監禁無可避免。法庭同意事件只涉移走物品沒作出破壞證據,警方檢取後也指沒有犯罪資料。被告熱衷教會及義工活動,沒有案底,認罪是最大求情理由,以9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綺雲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4順利 #進度報告

何(18)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2 月 14 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利安道 15 號順利商場 1 期 3 樓行人天橋,保管 2 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順利商場的 1 幅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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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辯時認罪,於2023年2月21日被 #鄭紀航裁判官 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和賠償3000元。

📌特別進度報告
同意及明白內容,感化官指被告工作表現不理想經常早退,建議延長服務令至18個月,法庭採納建議。
【12月2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21/20]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3/3]

🙍‍♂️D1: 屈(26)
🙎🏻‍♀️D2: 梁(22)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兩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休班警),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而將他羈留。

控方代表:張大律師
D1代表:#潘志明大律師
D2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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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開庭

雖然陳官在昨日指可以以重點形式交陳辭,兩位辯方律師還是交了完整的書面陳辭,陳官睇咗,控方亦已經睇咗,指證供上無唔啱。

🔸D1律師的口頭補充
控方指稱男子E就係D1,但容貌、髮型、物品都唔同,PW1的證供一直無提男子E,直至睇到片段,亦無話男子E出現咗幾耐,片段中男子E只係出現15秒,由畫面左邊行入,唔係一直逗留在場,PW1稱男子D係最先到。

PW1稱在場逗留5~10分鐘,盤問下稱落車後在月台徘徊約一分鐘就去到片段某階段,用手機拍攝約一分鐘,之後走咗,整個禁錮最多都係兩分鐘。

假設男子E係D1,唯一嘅證供係PW1話佢“捉過我”,片段見E拉完PW1就離開咗,無講過嘢,無證據禁錮,拉PW1可以解釋為拉佢埋嚟打,可以係見有危險拉開佢,唔係控罪嘅禁錮,唔係話捉實佢,要佢delete 相後才放手。

關於辯認,不單係要辯認衣服,重要係認容貌,片段嘅質素係不足夠;控方指同樣彩色頭巾,但無詳細資料,例如頭巾形狀、圖案花紋;控方指影到男子E 的T 恤有兩個英文字,而D1 的T 恤有6個英文字、兩個符號,T 恤唔係獨一無二;男子E 戴豬嘴、孭背囊,D1兩樣都無,另有膠袋;髮型更加唔同。

PW2對D1被截查拘捕的位置不清晰,無證據指男子E 禁錮後,短時期後D1被截查。

🔸D2律師的口頭補充
辯方不爭議PW1被禁錮,爭議D2有無做,有無意圖做,有無同其他人有共同目的。

🎥P1 律師再播片,重點講解D2的每個動作,解釋可能出現的合理原因(詳情請參閱昨日報導),指D2身形較身旁的男子細小,如果她是召喚人、領導他人,有共同目的,她應更加壯擔,無理由PW1未delete 相就走咗。

同意如果純粹睇片段,表面證據係成立嘅,但經D2作供,法庭理應考慮D2嘅說法是否合理,她到場的原因,她的背景,有參與義務工作,有志成為醫護,事後睇,她的出現係不智亦不幸。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30日 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鄧(30)🛑已還押逾3個月

(案件1:#0930灣仔 #提訊)

控罪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與同案另外4名被告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交替控罪)
被告與同案另外4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香港灣仔駱克道275-277號金樂大廈19樓A室,保管或控制一個塞有一個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大部份載有多枚大頭針)、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多個碗載有多塊撕成大小相若的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約2.9公斤洗衣粉、約1.4升食油、多盒大頭針、多個燒杯、多個量杯、多支匙羹、多個漏斗、兩張滅火毯、14個打火機、一些保膠紙及多塊發泡膠,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們本人的財產或屬於另一人的財產,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當可能會危害另一人的生命。

(案件2:#十二港人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一名稱作「廢中」、一名稱作「恩典」、另一名稱作 “Zizi” 及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通過導致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或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
案件1:控辯雙方達成協議。被告將承認控罪2,控罪1將存檔法庭。

控方反對被告保釋。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故他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22日10:00聽取答辯。

案件2:法官讀出控罪,被告明白控罪。

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24日,因為他們於今日從控方收到文件,需要時間給予被告法律意見。法庭批准,並向被告表明若果需要聘請私人律師,要儘快處理。

控方反對被告保釋。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故他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31203香港仔
#提堂

D1 何(33) 🛑已還押16日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12月3日在鴨脷洲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包鹼性石灰粉、1包尿素粉、1包無水硫酸鈉、1包麵粉、1瓶稀釋劑、1瓶甘油、2盒液態硝酸銨、1盒石灰粉、1盒點燃炭粉、2盒粉狀硝酸銨、1瓶酒精及其他化學物品。

(3)串謀製造爆炸品 D1 &D2
2人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之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製造爆炸品,即硝酸銨混合物。

-------------------

📌保釋覆核
聽罷雙方陳詞,法庭拒絕D1 保釋申請

辯方表示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 0930 再訊處理保釋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1/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控方希望提出反證。控方及D5辯方就書面陳詞無進一步補充。梁官休庭一會後,裁定批准控方反證。控方指有一商業登記證+市民證人:家樂坊商場物業主管,需要時間安排證人到庭。

辯方聞判後表示可以以65B形式同意口供,不會作盤問,就此無申請重開辯方案情,相關D5作供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973

控方指如此便不需申請證人到庭。控方就反證呈上「㷫烚烚」餐廳的商業登記,證顯示於2023年開業+家樂坊商場主管書面口供:內容大致為證人翻查租務後指2019年無「㷫烚烚」,至2023年 8 月才有。

結案陳詞日子:2024年2月28日 14:30
各被告擔保條件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22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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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1: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3/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勢力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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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張,容,鄭,徐(20-32)🛑容,鄭已還押逾22個月 #求情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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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3庭
👨🏻‍⚖️林子康裁判官
🕝14:30
👤馬(27) #裁決 (#0831油麻地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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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1: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3/8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求情

D1:張 / D2:容/ D3:鄭/ D5徐(20-32)🛑容,鄭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D5 審訊表證成立後改認控罪(1)、(2)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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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檢控官 #梁栢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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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
▪️打算推番認罪答辯
法援委派之大律師代表指被告開庭前最新指示為打算推番控罪(1)及(2)之認罪答辯,故法援團隊今天不再代表被告,法官提問下D5確認今天自己處理,解釋同意案情內有細節不完全同意,進一步指控前代表律師可能溝通時有誤導。法官追問此情况下不可能再有法援處協助是否有經濟能力及已經找到新代表,D5 支吾以對。

1025 小休至 1046 各代表商討

法援處代表庭上指D5今天開庭前一分鐘才指示推番答辯,由於事出突然,需押後向上級匯報及請示才知法援處將如何處理,希望法庭押後處理D5

▪️擔保
D5陳詞希望以原條件保釋被拒,由於現狀况仍是認罪,D5需要即時還押🛑

法庭將D5案件押後至18 1130 再提訊,D5須告知是否已聘私人律師代表。

🔹D1、D2及D3
📌求情:
各代表均採納呈交書面求情陳詞,只口頭講出重點
▪️D1
初犯沒有定罪,有穩定職業,較早階段PTR前認罪,片段中只徒手打了受害人幾下,沒有預謀,對事件有悔意,計劃獄中進修運動相關科目,希望兩罪可同期執行
▪️D2
事件受害只有一人,因見到咬傷人衝動下才犯法,事件只有6分鐘,也沒預謀,亦是一早有悔意認罪,也希望2罪同期刑期可以同期,希望早日回家服侍雙親。
▪️D3
最大求情是有悔意認罪,被捕後至還押仍在狗場做義工,「私了」時使用身傍垃圾桶等武器因是因見到陳真用刀傷人及咬甩議員耳仔,年輕衝動下才去打受害人,暴動過程只有6分鐘,沒有預謀或參與非法集會,參與度低,希望考慮2罪同期執行

案件判刑暫時押後至2024年5月22日 1030,🛑期間3人須還押
【12月22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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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3庭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 樓 7 庭
👨🏻‍⚖️林子康裁判官
🕝14:30
👤馬(27) #裁決 (#0831油麻地 管有攻擊性武器)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子康裁判官
#0831油麻地 #裁決

👤D1: 馬(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承上: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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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8] 開庭

判詞摡括:
裁判官先講述案發過程,控罪元素,證物和承認事實;辯方的爭議:1. 是否被告管有;2. 證物鏈是否獲得證明。

再重複三名證人的證供,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隨後分析三名證人的證供,均認為證供清晰、明確、合邏輯。

—————
PW1證供的時間與實時不同,但片段P13中,可以見到月台的大鐘,與片段中右下角的電腦時鐘相乎,即播放器時間04:10 不是實時的23:02,而是23:27,但不準確不影響PW1的可信性,當晚事情緊急,可以了解,不影響被告步出升降機的情況。

辯方質疑PW1 的證供指被告逃走,但片段未能顯示,林官同意當時升降機已被警員包圍,被告無可能逃跑,PW1叫被告停低而無停,繼續向前行,不能話逃走不準確,被告有可能恐懼,即使逃走,不等於有罪。

PW1唔記得有無在被告褲袋搵到電話,但肯定被告身上無身份證,對警員嚟講身份證和電話有不同價值,唔記得電話亦唔出奇,接納PW1證供。

—————
辯方質疑PW2的時間證供與PW1的有差異,林官指出因PW1的時間有出入,反而變成PW2的時間證供變成合理。

辯方又質疑PW2在作供的最初階段,唔記得有什麼證物,要睇返口供;事隔4年,唔係考記憶,唔記得係合理。

—————
PW3作供時對多項事情唔肯定,林官認為係老實交代。

基於以上嘅證供,林官認為各證人的證供係連貫,不接納辯方指被告步出的一班升降機,和PW3 發現P1背囊係不同的一班,認為被告和P1一同在升降機內。

林官同意技術上證物鏈係有不足,但被告不作供,無證據削弱控方的說法,無證據交代身份證點解在背囊;有考慮過記者都可以攞到地上的物品查看,但唔等於有人可以/會接觸到P1,認為現場有好多人在場,包括記者,無可能在咁短時間內有人可以插贓嫁禍。點解被告唔攞身份證?有可能係現場危急,可能忘記咗,可能緊張,有不同嘅可能性,但有一個可能性不能排除,就係P1不屬於被告。

裁定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5日14:30同庭判刑,期間被告要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23日 星期六】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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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禤,鄺,李,柯,温,譚,謝,吳,黃,梁,陸,林(17-29)🛑禤,李,梁已還押逾10個月;温,譚,陸,林已還押逾8個月;謝已還押逾7個月;鄺,柯,吳,黃已還押14日 🔥#判刑 (#1118理大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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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判刑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判刑

D3: 禤 / D4: 鄺 / D6: 李
D7: 柯 / D8: 陳 / D9: 温
D10: 譚 / D11: 謝 / D12: 吳
D13: 黃  / D15: 梁 / D16: 陸
D18: 林
🛑D3,D6,D15已還押逾10個月;D9,D10,D16,D18已還押逾8個月;D11已還押逾7個月;D4,D7,D12,D13已還押14日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D9一直還押至2020年4月3日於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席前獲批保釋。

控罪:
(1)暴動(指向D1-18)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向D9)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指向D9)
(11)及(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分別指向D7,12)


其餘被告判刑:該案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
同案D19李(20) 2022年7月14日承認控罪,同年8月12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 陳 (20)、D5: 黃 (19)、D14: 馬 (20)和另外9位於審訊首日認罪,上述3位於2023年5月3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7: 鄭 (19)獲保獲至至2023年5月29日,於同年6月9日被判入教導所。
法庭審訊後裁定D2及D8的暴動不成立;D2的蒙面罪罪成判罰$5000;D8的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不成立。
*上述為判刑時年齡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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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整合
🔹控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10-27-2

🔸辯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part2-10-27
🔹不認罪被告裁決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963

————————————————

📌判刑:
法庭視各被告為該次暴動中參與程度最低的一員,以3年作量刑起點。

D9的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林官指該罪案情涉及暴動期間搶犯及以鎚仔襲擊警員頭部,嚴重性比暴動更高,理論上需要分期執行。但會根據總刑期原則作調整。
量刑起點為6年

D7及12的蒙面罪量刑起點為2個月,其中1個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

📌扣減
本案於21年3月5日排期時告被告答辯不認罪,因要作出配合,法庭訂於23個月後的23年4月17日開審。
D6, 15 分別於22年12月29日 及 22年11月23日 通知控方他們會認罪。
D3, 9, 10, 11, 16則在23年初才通知控方認罪
D18至23年3月31日才通知控方認罪。

D6, 15可獲22%認罪扣減
D3, 9, 10, 11, 16可獲21%認罪扣減

D4, 7, 12, 13 於審訊後定罪,因此沒有認罪扣減,但由於他們同意了不少案情,因此獲一個月扣減。

雖然律師們努力求情,但所提的理由均未能獲法庭進一步扣減。

D3, 4, 7, 10, 11, 12, 16 案發時未及21歲,法庭給予較為年輕的7名被告再扣減2個月。

最終各人判刑如下:

D3 26個月2星期

D4 33個月

D6 28個月

D7 暴動33個月,蒙面2個月當中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34個月

D9 暴動28個月2星期,傷人17 56個月3星期,當中28個月2星期與暴動罪同期,總刑期為 56個月3星期

D10 26個月2星期

D11 26個月2星期

D12 暴動33個月,蒙面2個月當中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34個月

D13 35個月

D15 28個月

D16 26個月2星期

D18 28個月2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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