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3K subscribers
7 photos
4.82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08月03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裁判法院)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06金鐘 #裁決

D1:曾 / D2:翁 / D3:黃 / D4:林
*職工盟義工

控罪:4項違反限聚令
被控在2020年5月6日大約1216至1420時在金鐘海富中心及政府總部之間的行人天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建築地盤職工總會2020年5月6日在通往政總的行人天橋擺街站,派發防疫物資,10人被警方票控違反限聚令,其中6人認罪已交罰款。2023年5月9號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D1-D3 均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

📌裁決速報
四人均罪名成立

📌判刑速報
每人罰款$6000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王證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判刑

黎(36)🛑已還押22日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前述的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傷人17
================
判刑理由:

被告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罪行詳情見上。

📌控方案情:

有人在網上呼籲於2021年7月1日在港島一帶示威。

於2021年7月1日晚上,梁姓男子用刀插向一名在崇光百貨外執勤的軍裝警員的背部後自盡。港府事後發表公開聲明譴責行為屬恐怖襲擊。

上述事件經傳媒廣泛傳播後為人熟知。

連登是香港的網上討論區。於2023年7月2日約09:00時,被告以連登帳戶在名為「『技術討論』應該點用刀?」的帖文下方留言,包括:

⁃ 刀嘅形狀好重要,首先拮畜牲用嘅,要刺破胸/背肌同布(外國買肉有布包住),要有尖頭,刃口要有適當弧度,常見嘅廚師刀就可以好容易切入大大塊扒;

⁃ 練習,刺入角度,持刀手法要準,刺入同刃口方向配合手嘅擺動方向先會有最大刺殺力;

⁃ 攻擊位置,上面巴打啲GIF;

⁃ 時機,單拖狗不常見啦,唔係好想有手足好似梁叔咁刺殺完自刎,不過一個人如果到咗絕望嘅深處,其他人無法完全開導到你,望珍重。

被告留下上述言論的一分鐘後,引用兩張有人用刀刺傷另一人的頸部和有人在戰術背景下用刀具的照片回應其他人的帖文(「咩刀都係假,最緊要夠大仇口,好似支那gif,往死裡插」)。

根據背景事件及語境,被告的意指要用刀傷害「狗」。當中「狗」就是警員。
 
警方經調查後,發現被告的連登帳戶過去曾發布大量與政治議題有關的帖文,包括:

⁃ 支持2019年6月以來發生的暴動及仇恨警員;和

⁃ 發布帖文呼籲他人向警員散播肺炎病毒(「手足們,立個誓,中左肺炎去報警」)。

被告於2021年7月9日被捕,他於警誡下指自己曾在連登討論區回應他人帖文,亦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解釋自己當時只是分享屠夫或肉販的「烹飪技巧」,及教授他人如何使用刀具。此外他提及「梁叔」的目的是勸籲他人不要像梁先生般行事。

涉案帖文在被告被捕前已被刪除。 

📌本案判刑:

根據CAAR16/2020案,潘兆初法官指出:

⁃ 煽惑罪的要旨是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最後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 在互聯網發放的信息是可以很快並廣泛的傳播開去;

⁃ 在評估被告的罪責時,是要以案發時的情況作考慮,包括處境、針對的地方和對象、犯案手法、對破壞治安構成的風險等因素。

綜合辯方的求情陳詞,被告有良好背景和是家中支柱;被告有身邊人為其撰寫求情信;本案的嚴重性較低,因為涉案帖文的發布時間短、被告的影響力低、沒有證據指有人因受被告的言論影響而犯案等等。

辯方在求情陳詞中亦引述了一些案例:

⁃ DCCC161/2022案
⁃ DCCC160/2022案
⁃ DCCC1059/2020案
⁃ DCCC514/2022案
⁃ DCCC434/2022案

在上述案例中,較具參考價值的案例是DCCC161/2022案和DCCC514/2022案。處理這兩案的李慶年法官就相同事件的控罪採納監禁10個月作為量刑起數。

就本案而言,被告在發生刺警事件後沒有預謀地在連登討論區發佈涉案帖文。在發佈帖文後,被告沒有使用任何方式(例如DCCC514/2022案和DCCC161/2022案中的被告使用置頂)增加煽惑的效果,或實際上導致了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此外。涉案帖文的回應程度亦較DCCC161/2022案為低,內容亦較DCCC514/2022案為少。

本案合適的量刑起數為監禁9個月。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有1/3刑期扣減,除此以外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6個月是他的刑期。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4686&currpage=T
【02月19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提訊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助養小朋友計劃

👥李,袁

控罪1-7 :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1】

控罪8及9: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2】

------------------------

控方修訂控罪4,7,9 控罪內銀碼,另控罪5,7,8將存檔法庭

📌答辯
D1 承認控罪 1,2,3,4,6
D2 承認控罪9

2人同意讀出案情,大意為2019年9月D1 在一個TG 助養仔女發起呼籲家長資助仔女,其後以payme,馬會戶口收到數百項來自銀行戶口,儲存工具存入款項,多筆存款 有附上「光復香港」訊息,因超越Payme上限要求借用D2之Payme 戶口。收到款項之後曾提取或轉予過百人士不同戶口。2人在2019年被捕後獲釋,2022年4月再被捕及檢控,D1 認五罪涉及金額共約一百三十多萬。

📌裁定上述6項罪名成立,控罪5、7及8存檔

📌求情
2人代表已交上書面求情,D2身體過去數年確診不同問題,而D2去年1月有錄取針對D1無損權益口供,控方指有實際作用,D1 看完改為認罪,案例可得40%扣減。

法庭為2人索取背景報告,D2另取精神及心理報告,案件押後至3月13日 1000 判刑,2人須還押🛑

💛感謝報料💛
【03月13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44/8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判刑

🕛12:00(不早於)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 [3/25]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助養小朋友計劃 #判刑

D1: 李 (31) 🛑已還押21日

控罪1,2,3,4,6: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11月19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在恒生帳戶總額港幣 634,155.53 元;渣打帳戶總額港幣 269,114.73 元;馬會帳戶總額港幣 93,172.50 元;Payme 帳戶的總額港幣 300,107.69 元款項;拍住賞帳戶總額港幣 70,246.35 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D1】

------------------------

本案2被告上次認罪,其中控方確認D2袁慧雯💩之無損益口供有用並協助令D1看過口供後改為認罪,💩並不用出庭指證。鄧官指根據以住案例💩至少得40%刑期扣減,最多可以作50%,但因D1 也認罪不用傳召💩作控方證人。

為公平起見,法官頒令💩控辯雙方按案件背景,就💩究竟可得40%或50%刑期扣減,呈交法律意見。盡可能提供直接案例若一被告口供令致另一人直接認罪如何扣減。

兩人判刑押後至3月20日 14:30,期間須繼續還押🛑

💛感謝報料💛
【03月2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已有)#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判刑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8/25]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助養小朋友計劃
#判刑  #充公令

D1: 李 (31) 🛑已還押28日

控罪1,2,3,4,6: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11月19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在恒生帳戶總額港幣 634,155.53 元;渣打帳戶總額港幣 269,114.73 元;馬會帳戶總額港幣 93,172.50 元;Payme 帳戶的總額港幣 300,107.69 元款項;拍住賞帳戶總額港幣 70,246.35 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D1】

本案2被告承認部份控罪,其中控方確認D2袁慧雯💩之無損益口供有實質作用直接令D1認罪不用審訊,上星期原定判刑但控辯雙方對D2可得40或50 %刑期扣減有爭議,法庭押後待雙方再作陳詞及提供案例參考。

------------------------

D1 代表: #譚健業大律師
D2代表:何女大律師

1432 開庭

▪️D1 李(31)

📌充公令
代表不反對控方呈交之沒收令

📌判刑:
D1:  32個月監禁

理由:審前覆核認罪可扣減22.5 %,每項洗黑錢罪以金額大少考慮刑期下控罪1及4及2,3,6分別各以15個月及12個月作起點,認罪扣減及下調以整數加起再作總刑期考慮後判以32個月監禁。

1511 完庭

💛感謝報料💛
-----------------------------
💩D2
認罪及提供無損權益口供協助可作45%扣減。然而背景報告顯示被告智商只得81及在2019年患上思覺失調引致幻聽及抑鬱,受D1唆擺下犯案,重犯機會不大。庭上法官引述案例身體及精神狀況不受控制下犯案可考慮其他判刑選擇,法庭將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官報告,押後至4月9日 1530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案件編號:DCCC932/2023

💩D3: 鄧兆雄(42) 🛑被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港鐵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串謀傷人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港鐵站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D3 法律代表:温大律師

============
[10:00] 開庭

法庭書記讀出兩項控罪,被告表示明白和認罪❗️

控方宣讀案情撮要:(大概)
白衣人在2019年7月21日22:43時由F 出口進入元朗站,黑衣人開始聚集,22:48 白衣在非付費區聚集,並作出以下行為:用木棍或藤條敲打閘機,揮動木棍,向付費區投擲水樽,叫囂,襲擊記者。

23:00 再有約50名白衣人到達,23:02 100名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上月台,大部份人手持木棍,23:05 上到月台,指駡車內嘅人,作出施襲行為,直到23:14 列車開出,白衣人離去。

PW1~7 & PW10 有不同傷勢。

D3 鄧兆雄 的行為
22:48 進入元朗站,22:49 在非付費區打黑衣人,22:53 打閘機,22:56 指駡/打黑衣人,22:59 跳入付費區,23:02 入咗付費區,揚手叫人入閘,23:05 上月台,22:07~2312 手持藤條襲擊車內嘅人,23:15 被告離開。

警方在2023年7月6日 拘捕被告,被告保持緘默,警方搜到一條短褲,為當日衣著。

[10:08] D3 鄧兆雄 同意案情,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播方整體的精華片段,和和針對被告行為的片段,清楚顯示整個站內場面和過程,白衣人何時進入元朗站聚集,同時顯示站內不同位置的情況,指駡/揮棍打閘內人士,場面如何混亂,急劇惡化,白衣人在非付費區毆打記者,進入在大堂和車廂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市民。

控方再讀出被告的口供,在四宗案件中有五項定罪紀錄,涉及偷竊。

[11:15] 💩辯方求情
被告有擔當,在好早階段已經承認控罪,呈上五封求情信,立體顯示被告本性不壞,關心家人和孝順,案中顯示沒有對一名女途人作出襲擊,還押期間得到牧養,開始讀聖經(搵管浩明啦),事件已經告一段落,當時係錯誤信念和訴求,會積極更新,用幽默嘅形容被告身材高大(156~157?)、頭腦簡單。

鄧官有查詢:
1. 指被告在獄中被人打,被人撕毁家庭照片,有無證據?(只作整體考慮)
2. 指被告有做義工,但無講幾耐?(撰寫人認識被告10年)
3. 指案件有延誤,但被告在23年7月被拘捕(控方提交案件時間表)

案件押後至2024年4月18日15:30 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

==========
直播員控:
控方的精華片段做得好詳細,好值得林卓案參考,清楚顯示整個場面和過程,白衣人有組織有預謀,絕大部份手持武器,付費區內市民係一盤散,手無寸鐵,好明顯強弱懸殊,如何係兩個陣營對壘?
由被拘捕到今日只係還柙咗八個月,如何構成延誤?未審還押三年又如何?
How to Cut in iMov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