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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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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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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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22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1/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上午進度]

已完成 PW2 偵緝警員 11631, PW3 偵緝警員 11147 及 PW4 警員 59086 的作供,和 PW5 警員16147 的控方主問。

(內容後補)

[13:00 午休]

案件押後下午14:30原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31103青衣  #提堂

👤周(22)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11月3日,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損毀青衣長安邨安清樓地下的吳傑莊和陳穎欣聯合議員辦事處的門鎖,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
同庭有大量雜案,10:45才到周。

今日無律師代表,官問2次,都話想押後揾律師,問打算怎樣,被告答:我只係飲醉酒踢爛度門,我有錯,我認罪,我唔知點選擇,今日仍想押後揾律師,官話還押,休庭,被告情緒激動,大叫:咪住!咪住!

休庭5分鐘再開庭,做雜案至11:55,已有當值律師代表被告。

案情指案發當日被告步履不穩行至陳詠恩議員辦事處,踢門至門鎖掉地。官判刑毁罪成,賠償房署$500,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官又問上一次定罪是何案件,答是縱火,酒醉燒垃圾桶。又問被告精神有無問題,律師答沒有。

官提醒願全數賠償,在下庭前辦妥是減刑因素,准許保釋,押後至2024年4月12日09:30同庭判刑。
完庭後被告痛哭,情緒十數分鐘才平服。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2/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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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已完成 PW2 偵緝警員 11631, PW3 偵緝警員 11147 及 PW4 警員 59086 的作供,和 PW5 警員16147 的控方主問。

(內容後補)

[13:00 午休]

案件押後下午14:30原庭續審

================
[下午進度]

[1444 開庭]

因辯方律師身體不適, 向裁判官申請押後

[1453 完庭]

案件押後下星期一 (25/3) 09:45 原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35/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 A5: 鄺 (26)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
[14:20] 開庭,繼續傳召A2庾 作供(第四日)

🔹控方覆問 岑頴欣

P8D2(24~29) 相片,截圖自OS79 實時約22:57~22:59,A2 與人群在走廊隔離,有多人開遮擋住白衣人掟嘢,有人用手機拍攝。

🗣️睇唔睇到有一名白衫男子,右手揸住紅色遮,左手夾住個牌,睇唔到係咩字?
庾:當時無留意佢,唔知佢幾時執到個牌,在庭上睇片睇到「保衛家園」;唔會叫佢做白衣人,係閘內其中一人,阻擋白衣人襲擊。
經過控方慢鏡重播,確認閘外有類似嘅牌,估係寫上「保衛元朗 保衛家園」。

控方指片段中有一名戴黑帽黑口罩男子,執起地上水樽掟向閘外,多次慢鏡重播,A2 同意係執起水樽,但係掟到欄杆內的付費區,不是閘外。
@02:20 顯示林卓廷身處閘內,控指「第一被告左手伸咗出嚟,好似俾指示」,A2 只係同意林「左手伸咗出嚟」。
@02:32 男子掟完樽退後,A2 行前咗,過去F/G 閘機。控方指在這階段A2 有機會縮去人群後邊(同意),但無離開(同意),目的係增加聲勢、壯膽(唔同意),無阻止男子掟嘢(同意),無拉後佢(同意),無大聲叫唔好去、唔好打人、停手(當時無講嘢),無照顧女友(唔同意,當時知佢喺邊)。

🗣️有無留意有個黑色衫人右手帶住白色手套、戴藍色口罩?
庾:當時無留意。

A2 律師曾經起身,陳官問 #李百秋大律師 是否有嘢想講,李回應沒有「唔好意思,我想講嘢不過唔記得講咩」;陳官「企起身之前係應該要諗定自己講咩,我唔接受企起身之後諗諗下無嘢講」,李「有時唔係你所講一定企起身就諗定要講咩,有時企起身之後諗清楚,無嘢講就坐返低」。陳官「你認為自己做得啱?」李「我認為無問題,你叫我解釋俾你聽點解企起身」,陳官「你認為你無做錯?」,李「我唔係認為無做錯,法官閣下唔係你…」,陳官隨即打斷「請你唔好用個你字…呢到唔係市集,係一個莊嚴嘅法庭審訊,無可能同我講企起身之後,諗諗下無嘢講…你企得起身一定要講嘢,尤其唔係你講嘢嘅階段,你打擾控方盤問流暢性」。

P8D2(30~31) 相片,截圖自OS79 02:54~03:04 實時係22:59:42 稍後,A2 與人群在F/G 出口閘機內,與另一名黑衣男子將一男子拉向閘內方向,控指三人之間的動作有默契,該男子無擰轉頭望你哋,睇吓係邊個?A2稱唔明默契嘅意思,大家都有相同信念,身邊嘅人唔會打大家。

控方問A2 會否以兄弟相稱,A2 表示唔會,出邊係施襲者,入邊係受害人,諗法接近好合理。控問如果有人叫你做兄弟,你會唔會回應?A2 「睇吓佢係唔係面對面同我講」。

李大律師起身反對假設性問題,無呢啲證據…法官閣下唔認同,咁咪話反對無效。陳官表示要以理服人,問題係控方調返轉嚟問,呢位證人唔習慣叫唔識嘅人做兄弟,你知唔知片段中,有講兄弟呢兩個字呀?

控方繼續指A2 前後兩次在不同閘機位置伸手把兩人拉後,A2「純粹見到有人被打,就拉佢返嚟」;指不顧自己和女友安危(女友未受襲擊)。

案件管理
陳官預計會overrun ,指示雙方在下星期提議審期。

[15:55] 休庭,盤問未完,押後至下星期一 (25/3) 10:0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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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控方將過程碎片化,每一個動作都可以挑剔,算唔算係事後孔明?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3日 星期六】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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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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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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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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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5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3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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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52/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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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36/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11/25] (#0701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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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45
👥顧,葉,蔡,郭,鍾(21-39) #續審 [3/7] (#0831太子 2項襲警 阻差辦公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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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何(24) 🌟#新案件 (#網上起底 #立法會議員 2項未獲同意下披露當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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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黎美芬(40) 盜竊 #守行為再偷野
【03月2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4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3/7]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2/8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新案件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網上起底

何(24)

控罪1: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控罪2: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控罪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
控方向法庭申請被告毋須答辯,並將案件押後至2024年4月15日再訊,以與另案合併。控方表示辯方不反對控方的押後申請,辯方在候訊期間亦會向被告索取關於兩案合併的指示。主任裁判官下令將本案押後至2024年4月15日09:30在14號法庭再訊,亦下令在下次聆訊才向被告讀出控罪。

另案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5310

控方向法庭申請在被告的擔保中新增「不得接觸證人」的條件。主任裁判官批准,並批准被告可以繼續擔保。

控方向法庭申請匿名令和禁止報導與控罪相關人士的資料,包括姓名、職業、住戶、身分證號碼等,因為牽涉到公眾利益。主任裁判官批准。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11/25) #0701金鐘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上午進度:

1013 開庭

D5代表致歉因新界道路早上有兩宗意外阻塞遲到。控方表示加開3月28日但不早於1200,另外4月2日下午1430才開庭。

📌傳PW8 偵緝警員15010 何溢坤(音) - 負責查看片段辨認4被告

🔹主問
現駐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委派為本案之調查員,於2024年1月4日為案件撰寫了一份口供,第5頁起因同本案無關遮蓋,口供以65b 星堂(P40),證人工作負責觀看以下片段:
1)警方現場拍攝錄影片段
2)中信大廈CCTV錄影片段
3)經互聯網絡下載公開片段包括:
a / HK01
b/ ONCC TV
c/ TVB 新聞
d/ 香港開電視
在片段中審視查看有否有被捕人在被捕前於片段中出現,主要依賴比對警署拍攝被捕人之相片冊(P15 至P20),憑各人樣貌、衣著及裝備辨認,上述3項片段分別各總長共6小時、10分鐘及60分鐘。估計自己反覆以慢鏡,快鏡,定格及放大前後共看了約400小時才找出本案4被告,自己紀錄了相關片段時間並作了截圖。控方呈上庭上播放片段列表MFI 2。打算庭上按次序逐段播放,證人已替被告各自作作截圖冊分別呈上,有被告代表即指也想收到其他被告截圖,法官休庭讓控方處理。

1040 休至1057

主控指示PW8每當見到被告便用箭咀指出。
📎D1
約 07:18 時起出現,戴口罩、有眼罩,揸住紅傘,穿黑色衫及孭住背囊

是大律師再用手機作截圖,做了數次後法官便問辯方其實針對此證人所呈堂截圖是否爭議,各人表示不爭議手上截圖是被告,但如主控一路播片又再用手機作新截圖甚至放大則希望預早收到,以便索指示作盤問,法官休庭予雙方討論是否可省卻時間。

1151 休至 1221

商討後控方指會再在片段中再作新截圖,要求押後至明天12:00,𠄘諾會利用今天餘下時間作新截圖並交辯方,各辯方代表不反對。

1226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2:00 繼續。

早上總結:「截圖呢啲唔係應該一早做?」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網上起底 #新案件

何(24)

控罪:2項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被控於2023年7月18日在香港,未經男警X的同意下,在Facebook專頁「石鳴新聞社 ROCK N ROAR」披露他部分的中文姓名和照片

辯方: #顧博謙大律師
==========

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1000現金保釋
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4月15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36/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 A5: 鄺 (26)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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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開庭,繼續傳召A2庾 作供(第五日)

🔹控方盤問 岑頴欣


P8D2(32~34) OS02 03:03~03:23,閘內射水階段,A2 執起水喉放埋一邊,係防止有人撠親,但控方指行為係便利/協助閘內人攻擊白衣人(唔同意,係阻止白衣人打人)。

P8D2(35) OS29 23:01:16,🎥OS29 15:14~15:58,影片聽到有人嗌咗「拉住 兄弟」三次,見到A2 行到揸住水喉啲人身邊;控方指A2 係聽到拉住兄弟,跟住做出上前拉人的行為;A2 否認,行為與說話無關,係見到該人被白衣人打,所以拉佢手臂,拉佢後啲。

🗣️係拉住射水嘅兄弟, 抑或 揾兄弟拉住射水人?
庾:都唔知。

🗣️揸水喉的黑衫人似乎係仆人和幾乎跣低。
庾:睇片同意可能有法官嘅講法,當時前面何桂藍被打,唔知有無關。

控方將影片定格在某一刻,A2 同意何桂藍行開咗,白衣人身邊無人。唔同意係聽到嗌拉住兄弟而有行為,表現係兄弟一群,互相幫助合作。唔同意係黑衣群體一員。

P8D2(36) OS02 @23:01:21 何桂藍行咗去右邊,同意射水係救咗何桂藍和穿長裙的女子。同意當無叫停射水。

P8D2(37) OS29 @23:01:25 🎥OS29 15:50~16:06 水喉射向天花板,A2 拉咗一吓,改向正前方,唔同意目標係攻擊白衣人,後來見兩名白衣人行開咗,無再射向佢哋。

P8D2(38~42), 🎥OS02 03:42~04:40,有煙霧在A2 右後方噴出,當時意識到係滅火筒,無深究點解會有煙霧,白衣人攻擊緊保護救護員的兩至三名市民,當時無將人拉後,因為拉唔到嗰班人,白衣人用嘅木棍好粗,如果用手擋,一定會受傷,企在前排,好徬徨,唔知可以做咩,無力感好重,個人呆咗,聽唔到有人叫蹆後啲。控方追問做咩唔走?辯方反對,表示已經回答呆咗,陳官稱主問和盤問唔同,反對無效。A2 唔同意係留守,令閘內人多增加聲勢。

有關相片部份盤問完畢,問其他影片。

🎥P7M(2) 22:01:49~23:01:51, 係42號相片之後3秒,CCTV 由非付費區大堂影向閘機內,控方指其中一人係A2,留守係再向白衣人作出攻擊,用右手執起地上一件物品,掉向閘外;A2 唔同意,畫面太矇,唔肯定係自己。

🗣️雖然你覺得矇,如果李大律覺得不是你,一定會企起身,佢無起身啫係接受呢個係你…
律師反對陳官講法,無起身唔代表確認…
最終陳官收回


🗣️庾,同李大律師嘅對話,唔會對你有偏見有偏頗。

🎥OS16 02:46~03:12 從閘外影向閘內近F出口閘機,一名穿啡色衫男子掟咗三次物件,A2 表示當時睇唔到。

[11:13~11:49] 小休

落車階段
唔同意有講過知道不是個別事件。唔同意留女朋友在月台,自己落去觀察。唔同意落到大堂需要在22:49~22:50時離開,因為當時唔覺得危險。唔同意在嗌「黑社會唔好走」時段離開,已經解釋過,因為唔知其他地方有無白衣人,在閘內相對安全。

白衣人入閘
🎥CCTV E6 扶手電梯,A2 上到月台,隨後仲有兩三個人,有一名揸住長遮和發泡膠牌的男子,另一人揸住縮骨遮,控方指出A2 聲稱畀白衣人打中頭部,可能係被自己人的雨遮扑中;A2 唔同意,被雨遮和木棍仆中係有分別。

月台階段
A2 解釋行出車廂去玻璃圍欄觀察,係想知白衣人嘅情況,見到白衣人未走,又見到一名黑衫女子企在樓梯底部,驚佢有危險,急步從人群中走過,想去救人,當刻無諗過要搵人幫手,無諗咁多嘢,就算無其他人去,都會落去救佢,唔同意控方指係勇武派對抗。雖然影片影唔到A2,唔同意無救黑衫女子。

🎥P7E 23:04:31~23:05:11,黑衫女子企在樓梯底部,佔據半邊樓梯,回應陳官:畫面見到有30~40名白衣人,無衝上去,女子轉身上樓梯,上咗幾步到平台,再轉身望向白衣人,都無衝上去,A2 唔知點解唔衝,女子再轉身上樓梯。控方指白衣人無打該女子,指A2 唔使急於救人(唔同意),控方指咁急步衝落樓梯,會引起白衣人誤會,落去打交。

李大律師反對,指白衣人在大堂,唔會睇到A2 在月台急步。
🗣️你睇清問題係點問,睇返你律師的筆記,讀畀我聽…“咁急步”同“咁急”係唔同,我抄嘅係“咁急”。
最終聽錄音係“咁急步”。
🗣️唔好意思,李大律師。


當時唔知黑衣女子嘅行為係阻擋白衣人,只係覺得佢危險,想落去救佢,早前回覆控方,覺得佢一個人力量頂住白衣人,係成功嘅,呢個係在庭上睇片嘅諗法,唔係當時諗法。

控方想向A2 指出案情,陳官表示如果在盤問過程中,已經指出咗嘅就唔需要再重複;控方明白,最後總結指出A2 與其他六名被告,和其他人士在案發當晚參與暴動(唔同意)。

[12:39] 🔸辯方覆問

P8D2(5) 相中被指稱覺得好興奮開心,當時係扮唔驚,如果驚嘅,白衣人會得寸進尺,情緒係擔心市民被襲擊受傷,諗法係拖多一陣等警察到場。

被問到有無留意列車運作情況,其實無人通知有車抑或無車,唔知邊度有無白衣人,就算有列車,但如果有白衣人襲擊,都唔會上月台。

某階段被指稱行前向白衣人,無保護女友,其實行前做一連串動作,同時都係保護女友嘅動作,所以唔同意話無保護。

又被指稱熟悉元朗站,知道邊度有樓梯位,可以行上樓梯保持距離,當時無留意樓梯有無人,注意力集中在白衣人,需要互相保護,留在閘內相對安全。

控方指可以同女朋友講,唔需要妳拍攝,影多一條小一條無分別;係唔同意,事後睇返,雖然唔知佢影乜,有時影天花板,有時地板,唔係一個拍攝就夠,等如控方話報警,唔係一個就夠。

射水階段,控方指留守閘內唔走,係想幫手救救護員,當時係呆咗,咁近有四至五名白衣人打市民、打救護員,想幫手,但無從入手,支木棍好粗,腦空白咗,呆咗短暫時間,但感覺上係好耐,好震撼,例如整段時間留咗20幾分鐘,但當時以為留咗成個鐘,以為係好耐好耐。

完成覆問,無其他證人,A2 案情完結。

[12:55] 休庭,14:30 續審,開始A3 案情。

==========
真播員按:A2 作供好有分寸,完全無被控方斷章取義所引導/誤導,辛苦你了。🙇🏻‍♂️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3/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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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傳 PW5 16147
🔹續上星期未完之主問

🎥播片(按:為月台片段)
證人於片中指出左胸有魔術貼的為自己。指為證供內10507協助上膠手扣之階段。D1躺在地上,證人指此階段前有另一藍衫男子拉D1腳,而本身PW6和證人同截停d1 ,但見如此PW6便去處理藍衫男。

🔸辯方盤問

追捕D1路線:

證人指在L2 層見d1 在3號月台5號車箱 (2號門?)位置。證人於地圖標示見D1時自己之位置+大家失平衡之位置 - 即證供提及在4號月台+追捕路線。

證人指跑了約10秒內。見d1時在電光火石間有表明身份,彼此相距10m ,d1有跑。證人指自己全速追,同意D1背向自己高速跑,有一轉右位置,答盾牌埞出嚟時後來才到該轉右位置。

忙記D1 是否如辯方所指左手拎盾牌,同意盾有幾磅和一定重量。星期五證人提及D1下手向後埞盾,辯問會否同意盾的走向是偏向地下,證人答最終一定係向地下㗎,但指在其一米範圍落下。

證人不肯定盾牌埞出時D1有否轉身(?),同意不能排除D1需轉彎而盾牌甩手的可能性,不肯定盾有否掂到自己,但確認無受傷。

證物:
同意和D1落地時很快為對方上索帶,上索帶前拎左D1背包出嚟才上。不確定是從袋中何處拎身份證,不確定有無把身份證放原位。同意盾牌和袋是同d1分開放,至交予刑偵。

🔹覆問
就辯方盤問時指不能排除D1甩手,控方問主問時卻提及D1左手向自己掟盾基於什麼。答自己當時在追D1, D1也知所以欲阻礙自己。

📌傳PW6

🔹控方主問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指當日通訊機有消息指太子站有人破壞,便入去掃蕩同拘捕。xx:xx到太子(聽不清),從c2 入,再經入閘機,落L2層,於3號月台觀塘往調景嶺方向,見車尾位置有一口罩,穿盔甲人士。三號月台車門有開,内有乘客,指該盔甲人士見自己調頭,彼此相距10m 。自己和隊員有追並叫警察咪郁,該盔甲人士在車尾跑 ,拎住透明盾。

於車尾位置 ,證人指該透明盾埞向自己前面同事16147,自己和16147隔2m。該男子後向對面月台走至車頭位置,自己和16147把該男子捉住,當時3人為企喺度之姿勢,有講警察咪,指對方有爭扎有用腳踢自己,證人以警棍打向其大脾脾骨神經,後按該男子在地上。

證人指後有幾名人士,其中一為藍衫黑褲人士推開自己,並捉住在地上盔甲人士男子腳想拉走他,自己以警棍打向該藍衫人士,並按對方在地上,講警察咪郁,藍衫人有爭扎以腳踢。後為藍衫上膠手扣。有聽到(盔甲人士 )d1叫自己名。而藍衫人士則為劉XX。

約23點幾交藍衫予鄭幫板。不肯定自己幾點離開太子站,自己是和隊員一起走的,過程無干擾證物。

🎥播片(按:月台片段)
指片中按住藍衫人士為自己 ,藍衫為劉XX。證人指片中為證供所提及劉XX欲搶/捉d1,自己把劉XX控制之情況

🔸d1辯方盤問
辯方指劉XX戴藍色外科口罩。證人忘記D1口罩顏色,未能確認是否同為外科口罩

追d1 時,d1在前,16147在d1後,再後2米為證人。同意大家在跑,在3號月台至車尾見有膠盾向16147 ,不肯定有無打到對方,同意盾係向16147方向。

辯方指出16147追到d1時已失平衡跌在地,而不是主問所指站立狀態,而d1無戴口罩,證人均不同意。辯方指出證人主要關注在劉XX,所以記錯d1細節,並向證人顯示2相片d1無口罩,其中一為d1被制服在地無戴口罩,證人指捉到d1時對方戴住口罩,辯方指證人今天作供可能有記錯,(聽不清回應)

📌傳PW7 警長
🔹控方主問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當晚有指令往太子站,證人22:45和ptu 在彌敦道。22:50 於通訊機收到有人破壞和毆鬥,便前往掃蕩和拘捕 。22:53到太子站c2入口,入站後,在lv2中環線方向見一班人在4號月台跑去車頭方向。

後見黑衫藍褲黑鞋黑帽黑布摭面人士(下稱黑衫藍褲男)從車箱跑出,指見到自己立即逃跑,彼此距離3米,自己有追對方。

至4號月台車頭1,2號車門,制停了對方在地,後有女記者問男子名,自己聽到姓黃。之後留意到電梯有一大班人落嚟,約10人,望落皆為男,並向自己方向,有些持傘,自己和他們彼此相距3-4米,自己穿特別戰術小隊防暴服,自己擔心此些人會搶犯或襲擊,於是發警告叫不要過來,但無獲理會,繼續迫近自己,證人於是揮動警棍。

期間自己制服之黑衫藍褲男爭脫了,在爭脫後見有2-3人拉該男子並協助上扶手電梯。續指此2-3名人士和早前提及電梯落嚟該10人是一同出現的。證人指現時不能認出此2-3人。

自己及後往「hold」住扶手電梯的人士至刑事隊女鄭幫板處理。當時自己見唔番早前制服的男子,忘記鄭幫板幾點到。

🎥播片(按:月台片段)
指見自己跪住該黑衫藍褲男子情況,並為見10人落扶手電梯之前的階段。片段中黑衫藍褲男子說了自己名,證人指聽到姓黃,片段後來見該男子爭脫。

從一截圖中,證人指當時有人以傘襲擊一警員。證人指無于擾現場證物

🔸D3盤問
盤問未完 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36/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 A5: 鄺 (26)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就本案己還押3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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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案件管理
今早錄音系統有雜音,陳官轉述技術組人員,說是由干擾所至,要關閉手提電話(後來證實唔係)。
控辯雙方傾咗,仲有A4~A7 作供,預計每人三日,預留多一兩日,所以希望在5月6~24日增加審期,法庭批准。

[14:45] 傳召 A3 陳 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潘熙資深大律師

講述個人成長和工作背景(細節部份略去),2017年搬入元朗Grand Yoho 居住,721當日早上和午間都在家,晚上21:45 朋友John 約去食糖水,John 自細已經認識,工作上係同事,亦係鄰居,工餘有約食飯食糖水;約咗在形點一期中庭等,辯方呈上由A3 自己製作的,由住家行去中庭的路線圖,和播出商場的CCTV,A3 當晚身穿綠色衫和牛仔褲;控方反到,指應由證人在庭上畫出,辯方指這些事實無爭議,有CCTV影到,做法可以節省法庭時間,陳官指示休庭商議。

[15:16~15:35] 小休

辯方稱會繼續以現有方式處理以下兩張圖片,其他待控方確認後才處理。

去到形點一期中庭,先去買煙後與John 匯合(辯方想呈上買煙紀錄,陳官指唔使),離開商場,在元龍街行去雞地;辯方想呈上路線圖被陳官阻止。

A3 口述路線,行元龍街去雞地,去到明渠右轉,想去體育館對面嘅B仔涼粉,去到鳳攸北街休憩處,見到不少於100名白衣人聚集,大部份人揸住棍,其中一個見到A3 & John 行近,走向他們問「你哋係邊個,過嚟做咩?」,另一個無揸棍,揸住相機嘅白衣人(陳官問係咩相機咩牌子?),制止第一名白衣人,同樣咁問,回答係街坊,去食糖水,佢話「如果街坊快啲離開,今晚呢頭會有嘢」;於是兩人沿路離開回去形點,途中John 聯想到早前收到資訊,當日元朗有白衣人打人,考慮後想提醒經過嘅人避免危險,就去西鐵站,因為住在朗怡居、朗晴居、譽88的居民都會經過。

[16:20] 休庭,主問未完,押後至明日 (26/3) 10:00 續審。
【非即時】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3/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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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括今天進度如下]

📌傳 PW5 16147 :制服D1警員
📌傳PW6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和PW5把D1捉住, 後制服指稱拉走D1 之藍衫人士:劉XX。
📌傳PW7 警長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制服了一男(下稱黑衫藍褲男),及後爭脫了。
📌傳PW 8 :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協助pw6 速龍制服劉xx。後指黑衫藍褲男被男子2拉走,自己去制服此二人時遇上男子4攻擊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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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代表盤問PW7(上午+下午盤問內容)

- 就22:50有指示要去太子站,辯問除了提及群眾毆鬥+破壞設施外,還有那些指示。證人回答有人問落左邊一層,有「長官」話落左最低一層。
- 🌟證人指指示中冇提及所有人在站內都是參與(罪案)的一份子+同意站內不是所有人都犯法+指示亦冇提及犯案人士衣着和外貌等,同意單夠指示唔知要拉咩人
- 🌟證人收到指示後3分鐘便到場,立即落最低層,冇見有人破壞/群眾毆鬥
- 在到達最低層,證人指自己先在中間位置但忘記第幾車卡位置,忘記黑衫藍褲男從那車卡中出來
- 辯問是專注追黑衫藍褲男還是有追其他人 - 答專注追黑衫藍褲男 ,同意對方無頭盔,無豬嘴,無護甲,兩手空空,只是黑衫藍褲黑布摭面。

播片:(月台)
- 🌟辯問證人對片中女子做d咩,係咪想拉佢 - 答係想避開女子,唔知點解該女子跌底左(按:唯證人後來同意推女子至地,見下文)
- 辯指係證人推跌該女子,證人指是撥開她想追前一名男子
- 辯指證人早前指見唔到有違法行為。可見片中有人四散,指市民見警拎棍會受驚逃跑,證人答該黑衫藍褲男從車箱出來想逃跑
- 辯方指出有白衫女子都有逃跑,證人回答該女只是避開但黑衫藍褲男子不同
- 辯再播片,指有不只該黑衫藍褲男孑跑,有其他市民跑,證人答不認為如此
- 🌟辯指可能有市民怕殃及池魚,證人答其他市民係讓條路俾自己,唔會感覺係我會襲擊人
- 辯指片見證人有推一女子至地,證人同意指可以禁講。並同意(黑衫藍褲男?)不是必然逃跑
- 辯方質疑既然不是基礎去懷疑,又無見有犯法行為。證人回答自己只是思疑罷了。
- 同意指示無提及犯法人士, 續指當日見旺角太子站有事,加上衣着差唔多,對方見自己又跑,所以便思疑有關
- 🌟制服該男子在地幾分鐘時間,辯問有無宣布拘捕 - 答無,指等其他同事來幫手調查搜查,不立即宣布拘捕因現場混亂,心諗好快有人支援,等同事嚟再confirm是否違法男子,同意當時自己未知以什麼罪名宣布拘捕
- 證人補充男子是自己爭脫的,後有人拉走佢向去扶手電梯方向 ,辯問「拉」是否可以形容為「扶」,證人答有拉的感覺。
- 辯播片,(按:見男子爭脫)指有人「扶」該黑衫藍褲男子後一秒已有警衝向黑衫藍褲男,扶該男子之人士其後向後跌。證人同意
- 證人同意此1-2秒拉/扶起行為對自己無實質影響
- 🌟同意自己手持警棍跑向人群,同意有市民無辜跌親。

🔸D5盤問
- 確認一截圖中背後有橙色魔術貼為自己
- 從不同截圖中確認自己,包括一膊頭有橙色魔術貼為自己
- 證人於主問指見好似有人以傘襲擊一警員,辯問是否有兩把傘,證人指是一把,續指有人以傘襲擊警員背脊,證人指有綠衫黑帽人士以傘襲擊警員,

🔹覆問
就住入太子站無指令一定要拘捕仼何特定衣着人士+無指令叫追指定人士+自己也無見有打鬥。控問為何需要追。證人解釋對方從車箱中出來見自己就逃,懷疑同太子旺角破壞毆鬥有關。

控問有10人落扶手電梯之影響,答阻礙調查/拘捕,控問如該十人唔從扶手電梯落嚟,該黑衫藍褲男會否能爭脫 - 答相信爭脫不到

📌傳PW8
🔹主問: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晚上22:50有指令往太子站,在通訊機得知太子往中環方向月台有人群聚集,毆打人及破壞設施中,通訊員問有無人可增援。

證人22:53到,c2 出口入經樓梯跑落level 2 , 見4號月台車箱開了,見一男士走出來,有同事追他,事後知為顧XX(d1),自己見此向車頭方向追,後見三名同事制服地上3名男子,證人知3警編號,知當中被制服人士係d1和劉xx,解釋知因有女記者問名 。

證人見pw6 速龍制服劉xx, 自己上前協助,見pw7 警33531即自己右手邊,有8-10 人想往33531及其制服男子處,下意識他們想搶犯和襲擊同事。而自己右手邊,黑短褲,黑衫人士成功從地上救走33531制服之男子 ,二人向電梯方向走,證人在接近電梯位成功㩒低二人,嘗試制服時,早前提及在電梯8-10 人加(-一班3-4人,聽唔清)前後不斷向自己襲擊。

證人指當中有一人孭住卡其色背囊,短袖,深色短褲,只雨傘「吽」自己,以手踭批向自己,在打自己時口罩脫下,指似2x幾歲(下稱男子4) 。而證人原先制服地下之2男走了往電梯方向,男子4亦同方向走,此時電梯有10幾人,證人指出有同事從上面落嚟再封鎖。

續指男子4想在扶手電梯往上走,但太多人迫唔到上去,指該人以手遮蓋面部,係唔想俾人認,及後再戴翻口罩,自己同同事講此男子4打過自己 。之後把男子4交雜差。

證人0436準備收工,換衫發現左前臂和背脊處有紅腫。重申男子4以傘從前方「牛」自己,「牛」至傘彎了放下傘,為時2-3秒,也有以拳和手踭打自己,接觸到自己左手,為時2-3秒至地下原先制服之男子走左便停 。續指背脊處受傷是因前後有人向自己襲擊。而男子4襲擊自己位置是扶手電梯對出2m 。

播片:(按:月台片段)
證人於片中指出自己,指為劉xx在地上爭扎時階段,及自己認為會發生搶犯事件之階段,即8-10人從電梯下來之時。證人指片見33531 制服之男子- 黑衫藍褲人和一短褲男子(下稱男子2,即想搶33531制服之黑衫藍褲人的人。)

證人指男子2以手救黑衫藍褲人,自己追上前,指片中見一男以傘向自己襲擊,下稱男子4 。證人指自己當時在制服男子2和33531想制服之黑衫藍褲人。

證人指片中階段為男子4想掩蓋身份並入回電梯入面,自己就捉住佢。指片中見男子4戴回口罩。指片中見男子4以右手揞住嘴。證人指片見有人想逃走上去扶手電梯,於是使用適當武力胡椒噴霧。

至交付男子4予其他隊員,證人同意有機會見其容貌。證人事後無睇醫生

👀證人於法庭上辯認男子4:

證人首先指被告席上黑衫旁為男子4 。後又指中間人士才是男子4。及後又叫黑三旁男子以手遮住面部…又叫中間男子除眼鏡用手遮住面。在一眾律師團隊和眾被告的即時反應下…證人最終確定係中間之男子。

🔸D3 代表盤問

就男子2救33531制服之黑衫藍褲男,辯方問是否指從手上拉走黑衫藍褲男,有乜動作會聯想到該行為。證人回答男子2用手掹起對方。辯指此時地上黑衫藍褲男已爭脫,不是被33531制服中。證人答早前係被制服中。

辯方指男子2為背向電梯,地上男(黑衫藍褲男)也不是面向電梯 ,辯指二人不是向電梯方向走。證人答是蚊起後往電梯方向,續道「就係禁簡單」。

辯問證人係咪撲向該2男子,證人回答係制服,辯方續問是否同意以快速度進行,證人重申係制服。辯方指出此速度會令2男子失平衡,證人回答唔知,又再重申係制服。辯質疑睇片都唔知,續指二男子失去平衡未係逃走,證人不同意

🔸d5代表盤問
同意自己頭盔後有a7 標示,該處只有自己有此標示。辯方問男子4穿上深色上衣孭住卡其背包,以雨傘打了自己多少下。證人回答「多過一下囉」。辯方再問證人早前指出對方以拳和手踭打多過一下大概兩至3秒,問證人係分別兩至3秒定係…證人回答「頭先咪講咗…」

辯方問證人是否回了三份口供紙,證人回答印象中係。辯方再問是否於2019 年9月12寫 ,證人回答「大概呢個時間啦」。辯方關注證人在口供紙寫上只專注前方深色上衣卡其背包男子4及另一男子分別以手和雨傘不斷向自己襲擊。證人回答可能有寫過

辯方關注文字上演繹是否能解釋為男子4以手攻擊,另一男則以傘襲擊。證人同意。辯方質疑此記載和今日證人在庭上作供指男子4以雨傘打自己打到彎咗一說有分歧,證人同意。

辯方問證人當差咁耐,有寫口供紙經驗,證人回答「少囉」,辯方再向證人確認但有嘗試過寫口供紙㗎嘛,證人回答「有囉」。辯方問速龍是否沒有記事冊,證人回答「有,點會冇」。證人指忘記幾時做記事册,因太多行動。

辯方問應是8.31-9.12(回第一份口供之日子)寫記事册,答唔記得,「真係唔記得幾時寫記事册喎」。辯方問口供紙應是盡力寫,證人答可以禁講,不同意寫口供係講真說話(未有解釋) ,但同意自己講真話。

辯方指證人口供紙和今日作供不同。證人解釋口供紙用「分別」之意思係男子4以傘「牛」自己,其他人都有以傘「牛」自己,而男子4在自己前方,口罩有脫下所以記得清楚。
【非即時】
辯指相中證人彎低身,後來相片見重心移向左,問是否同意此觀察。證人表示不同意,問「你想問咩呢」。辯方指片見有人打兩下,證人同意有人以傘打自己背脊。

辯指片有人持傘「牛」證人背,並是從證人右邊,續指證人彈起轉90度並有作對峙,並指有兩下聲音敲落證人背脊,一是傘擊,一是棍檔之聲 。辯問有無睇過呢條片,證人指「有,呢d片youtube都有架啦」,續答指現場好多聲,「唔同意你講嘢」。

辯指證人在片中44-47秒受男子4或其他任何人士襲擊便沒有再受襲擊,證人回答應該是44至48秒間。辯方問是否同意於片段中44至48秒不能看見有人揮拳批踭,證人回答有發生但影唔到,可能係太快,鏡頭太慢 ,2-3秒可以做好多嘢,不是平行時空。

辯方指證人曾指以左手擋傘,但相顯示右手揸棍,而片係以右手用棍檔,證人指片有幾把傘打跟。證人同意於27號相的速龍係自己,雙手放喺頭後係孭住卡其色背包男子(男子4)

證人同意自己去扶手電梯時,首先處理的不是卡其書包男子(男子4)而是電梯前的人。辯方質疑證人沒有專注在卡其書包男子(男子4)身上 ,證人回答點會冇 ,指口供紙係咁寫㗎嘛,不同意辯方指當日一刻更本無注意襲擊自己的是否卡其色書包男子。

辯方指此卡其色書包男子之前後腦俾人扑,因此衝去前面並抱着頭,證人答見唔到。不同意於片中一男子的啡色或棗紅色衫戴上口罩,其衣着和該男子相似。辯方問會否觀察上撈亂了深啡色上衣人士,證人答不會,因為有卡其色背囊。

辯方指出證人早前指該人有掩飾自己身份意圖,但同意也可以是基於醫學理由才戴口罩。就控罪書上指d5並不是單獨行事,辯方指d5並不是和33531制服之男子一同行事,證人不同意。

🔹覆問
就9月12號的口供紙證人指稱男子四和其他男子分別用不同攻擊一事。證人確認男子四有攻擊自己,是在片段44至48秒內發生。控方問憑記憶男子4攻擊自己時其他人有否作攻擊,證人回答有,並指出認到男子4。控方問男子4攻擊包括什麼,證人回答以雨傘「牛」自己和以拳和手踭批自己。

明日會傳PW9 (現場警員)及PW10女鄭幫辦+處理證物鏈。明0930續 。1706完庭

📌旁聽+被告都只可睇律師團隊部電腦,從畫面所得資訊極為有限。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6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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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周,胡(20-21)🛑二人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11西灣河 阻差辦公 企圖搶劫 企圖逃脫合法羈押;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1月30日被判處監禁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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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37/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0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12/25] (#0701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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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施(29)🛑因另案服刑中 #轉介文件 (#20200629筲箕灣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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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30
👥顧,葉,蔡,郭,鍾(21-39) #續審 [4/7] (#0831太子 2項襲警 阻差辦公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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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雪輝(47) 醉駕 危險駕駛 #交通警醉駕
【03月26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4/7]

🕙12:0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12/25]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11西灣河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A1: 周 (20) -第一申請人
A2: 胡 (21) -第二申請人
🛑二人服刑中

控罪:
1.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A2]
2. 企圖搶劫 [A1&A2]
3. 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A1]

兩人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1月30日被判處監禁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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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請人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第二申請人代表:法援委派女大律師
答辯方: #簫啓業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第一被告代表指收到指示會撒回所有定罪及上訴申請
🔺法庭駁回所有申請

▪️第二被告代表指收到最新指示
第一控罪不會再作上訴,只就第二控罪作上訴申請。

第二申請人代表律師播放P33 丘品新聞直播約2分鐘片段,講解時發情況。【按:慘劇一再重現,被告除下眼鏡】

法官指已經收到詳細書面陳詞,理論上可出口頭判決,但案中細節非常多案件也受關注,理想做法將第二申請人之上訴交上訴庭排期由三位法官處理,但排期需時,口頭查問下得知第二申請人最早26年才會獲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非即時】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4/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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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總括:
📌傳召 PW 14 偵緝警員 10759 伍家豪(音)
- 831 當晚和謝依琳在太子站,看守被截停人士,及後協助押誡其36名被捕人士前葵涌警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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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pm 開庭]

📌傳偵緝警員 10759 伍家豪(音)
🔹控方主問
案發為西九龍總區RCU 1B隊,現為國安署警員。當日收到消息有非法集結,群眾毆鬥和破壞情況,後往太子站進行拘捕掃蕩

當晚和謝依琳在 2256 時抵達太子站。在 2315 之前,負責看守被截停人士 (包括L2層扶手電梯附近的人士)。當時PW14 已經留意到 D6,但當時未知他的身份直至及後時間。

在凌晨 0123時離開太子站,並押誡被捕人士前往葵涌警署,在 0202 時抵達。過程中乘搭地鐵及旅遊巴都同D6一齊。及後蘇志冰 (音) 指示,PW 14 便負責看管並處理 D6。在0215 時,蘇指令向D6落口供和初步搜身, PW14 在 0300 向 D6進行搜身,並在左前褲袋搵到一支黑色鐳射筆,大概12cm長,尾端有張銀色貼紙。PW14 懷疑鐳射筆曾被使用傷害人,故此作出警戒 D6 藏有攻擊性武器。

鐳射筆被放入證物袋並由 PW14 保管,再等待值日官。在 0411 時和 D6 見到李姓警署警長值日官,滙報 D6 被謝以非法集結罪拘捕,及稍前對D6作出警戒藏有攻擊性武器。

P604 黑色背囊
P605 黑色tee
P606 未開封外科口罩(唔記得喺邊度搵到)
P607 一對白色勞工手套(無印象喺邊搵到)
P608 透明眼罩(唔記得喺邊,總之喺身上財物上)
P609 一支9月1日0329時搵到的黑色鐳射筆
P610 一張D6的個人八達通
P611 一張不是D6的個人八達通
P612 一部手提電話 I Phone

在 0414 時搜查見到以上證物,並由0414 至 0419 時在D6 面前取出證物並放入大證物袋後,過程均由證人保管。在 0420,PW14 向 D6 發出 pol 153 拘留人士通知書,被告有簽名。在 0430 至 0515 同 D6,就住非法集結控罪做一份警戒會面書寫筆寫記錄。D6 表示「我無嘢講」。在 0540 至 0645 PW14 同 D6 就住藏有擊性武器 ,做第二個警戒會面筆寫記錄,D6 表示「我無嘢講」。期間有帶 D6 去一張枱,並把證物放入大膠袋內,再放喺枱上。

PW 14 表示不清楚後續拍照程序,但記得有拍照,並在他及 D6 面前進行。喺錄取警戒口供之後係同一日。拍照前證物全程由證人看管。

在9月1日 0845 ,PW14 將 D6 交俾葵涌警署臨時羈留中心同事看管。期間證物一直放咗大膠袋內由 PW14 保管,之後將證物帶去西九龍總部,由證人鎖在一個只有證人有鎖匙的櫃內。直至9月5日 1830,證人將證物交俾警員 13989。

PW14 表示由9月1日 0329 至9月5日 1830,期間沒有任何人干擾 D6 證物。

D6 代表盤問
PW14 同意 8.31 約 2320時到達太子站月台, 在 2333 至 0012 謝督察指令證人用攝錄機在現場搜證及拍攝,期間曾拍攝女警搜查現場兩名女子情況。0017時再使用攝錄機拍攝謝督察向28名男子及8名女子宣佈拘捕情況。稍後亦有拍攝5名男子被拘捕情況,而拍攝片段其後有提供給控方。

PW14 同意在葵涌警署內,曾為D6進行兩次搜身。辯方問證人在 0430 至 0515 及 0540 至 0645 分別同 D6 錄取兩份口供的內容內、在19年10月7日自己補錄 pol 154 口供及之前寫的記事冊內,以上內容均沒有提及搜出的證物包括透明眼罩 (回答-唔記得寫)。PW14 確認於09年加入警隊,在19年 8.31前已參與踏浪者行動,有處理示威活動經驗。

辯方問 PW14 頭盔、護目鏡、呼吸器、冰袖及面巾為常見物品 (回答-部分有,部分無)。
再問如在搜身期間,搜出以上物件會檢取做證物?(回答-唔係完全會)。

辯方提及主問時,有提及證人同 D6 錄取口供後,帶 D6 連同證物去影相區拍照,當時證物放在一個沒封口的透明膠袋內,由證人看管。在影相區內,將證物排好位置方便同事拍照,從P11(2)相片中所見,只有8樣證物被拍照(包括:一個黑色背囊、一件黑色Tee、一部I Phone電話、一個口罩、一對手套及兩張八達通)。證人重溫記事冊、D6口供及 pol 154 內容內均沒有提及護目鏡。辯方問護目鏡是否沒存在過?(回答-唔同意)

辯方問 PW14 同唔同意好難以自己記憶, 記得當日搜查過 D6 有邊樣物品?(回答-唔同意)再問知唔知 D6 曾被警署釋放,到23年5月被檢控?(回答-唔知)辯方指出證人於24年1月再重新錄 pol 154 口供,內容為 0414 至 0419 搜出證物加了護目鏡,當時是沒有搜到這件證物?(回答-唔同意)是否從P12(1) 由警員11143 拍攝的證物相片中,見到有個護目鏡,才重新補錄 pol 154 口供?(回答-唔同意)辯方再指出 D6 當日若有護目鏡,證人定必寫在口供內?PW14 指當時當刻有將所有檢取證物,包括眼罩寫在一張白紙上,但忘了在 D6 背囊內拿出護目鏡,所以在影相區給同事拍照證物時,相片內沒有護目鏡,而警誡口供及 pol 154 也忘記寫上護目鏡,到24年1月回想當日情況,記得背囊內有護目鏡。辯方問知唔知警員 6834 當晚 2331 至 2340,在太子站對 D6 進行一次快速搜身,他的記錄冊上沒有護目鏡記錄,是他也忘了記錄?(回答-可能係)

PW14 指當晚只處理了 D6 一位被捕人士,在9場月1日 0843 至 0853 將 D6 的私人物品(包括單反相機)及剛才檢取證物分開,私人物品在搜身後已放回背囊內, 在 0858 前將 D6 私人物品及 pol 39 交俾臨時羈留區唔記得邊位同事處理。

辯方指 D6 其後被送往新屋嶺, 釋放時在兩位警員面前退還十幾樣物品,當中沒有護目鏡及 pol 39 亦沒有寫上護目鏡。

辯方問 PW14 搜完證物唔會唔攞出嚟影相?(回答-正正就係今次無攞出嚟)續問點解唔攞張白紙出嚟對返?(回答-就係張白紙寫漏咗透明眼罩)

PW14 確認將 D6 證物(當中包括透明眼罩)放在沒封口的膠袋內,保管至19年9月5日交俾警員 13989,保管期期將沒封口的證物袋放在私人櫃內,當時櫃內沒有擺放其他物品。

辯方向 PW14 指出期後證物內多咗透明眼罩,才補錄口供?(回答-唔同意)

控方覆問
控方先提及P604 至 P612 證物當中,包括 P608 護目鏡。PW14 確認在記事冊、D6 口供及10月證人補錄口供 pol 154 沒有提及護目鏡,但當時有用白紙寫低證物,白紙漏寫眼罩,到影相時 P11(2) 張白紙仲喺度,所以影相時都無拎眼罩出嚟,喺 D6 檢取嘅證物可分為依家呈堂物品及個人物品,在9月1日 0843 至 0853 處理個人物品,pol 39(呢啲係當時在 0843 至 0853 交嘅個人財物),相機無被 檢取。

[4:23pm]
PW 14 作供完畢

P18 (聽唔清楚)
P19 10月7日警員供詞
P20 0430 第一份口供
P21 0540 第二份口供
P22 pol 39

[4:30pm 完庭]
押後至明日 (27/3) 0930 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629筲箕灣
#轉介文件

👤施(29) 🛑因另案服刑中

修訂控罪: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於2020年6月29日在筲箕灣某單位,沒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及槍械及彈藥經營人牌照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一枝手槍、一個彈頭、一枝長槍連同槍口裝置的及53枚膠彈殼。

案件排期於24年4月16日 1015 轉介至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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