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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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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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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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18) -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 #1111黃大仙 食油、鎚、氣體過濾面罩等

修定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一項新增控罪 - 於公眾地方xxxxxx(控罪太細聲,聽唔到)

控罪指被告於公眾地方設置塑膠路障

批准修定保釋條件:
宵禁改為0000-0600
減少報到次數至一星期一次

案件押後至2月19日上午9點半九龍城5樓1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88 - 黃國輝裁判官
開庭
何XX(49) #審前覆核 #0805深水埗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背景:何張開雙臂擋着警員保護示威者離去被捕,被控《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之阻差辦公,控方後改以《侵害人身罪條例》控告阻差辦公,最高刑罰增至監禁兩年
#九龍城裁判法院88 - 黃國輝裁判官

何XX(49) #審前覆核 #0805深水埗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將於10-12/2 上午9:30 於13庭開庭審訊
相同條件擔保

背景:何張開雙臂擋着警員保護示威者離去被捕,被控《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之阻差辦公,控方後改以《侵害人身罪條例》控告阻差辦公,最高刑罰增至監禁兩年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答辯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修訂控罪:
1. POOW [摺疊刀、卡片刀] (違反公安條例 第33條) — 不認罪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破壞玻璃筆]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 不認罪


案情:被指於本月9日在旺角彌敦道612號至618號好望角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把摺疊刀及一張卡片刀。他另被指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筆型玻璃爆破器,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被告早前涉另一宗管有攻擊性武器案被捕

控方:1名證人
辯方:2名證人、約3小時CCTV片段當中不多於20分鐘關鍵片段

不爭議事項:被告身上搜到的物品

保釋申請被拒,繼續還押

案件於2020年1月31日及2月3日第十四庭進行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拳打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開庭,開始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張(66) - 2項阻差辦公、襲警、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下駕駛汽車 - #0707旺角 的士突駛防線前「死火」,疑踢警方ABC遭小腿兩下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3)在呼氣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下駕駛汽車   

第1,2項控罪不認罪,第3項控罪認罪

第3項控罪罪名成立

首兩項控罪
辯方認為答辯方向:犯罪意圖,因酒精影響身體行為

審前覆核:3月11日上午9時半九龍城五樓一庭(除非雙方同意取消審前覆核)

估計審訊期2日,3月30-31日,9點半九龍城第七庭

第三項控罪將待首兩項控罪完成審訊,再行判刑。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移交區院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陳、金、劉、郭、許、陳、鄒

控罪:暴動 (違反公安條例 第19條)

案情:被指於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參與暴動

保釋條件更改:
D5 申請出國交流被拒

其餘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於2020年1月23日1430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聆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移交區院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余、賴、鍾、龔、陳虹秀社工、簡、莫、梁
控罪:暴動 (違反公安條例 第19條)

案情:被指於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22號及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

保釋條件更改:
D7 更改報到警署及日子獲批

其餘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於2020年1月23日1430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聆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1余天生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

作供:
約1735與探員10232曾偉輝在軍器廠街以便裝執行警員職務
1700從新聞得知立法會有騷亂
1735被指派在軍器廠街近警總燈位觀察情況
見到一名男子身穿黑色上衣、黑色短褲從金鐘道往駱克道方向步行,在PW1面前經過,無察覺有結伴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辯方大狀:
截查行為與被告有否襲警無關,對被告不公
質疑讓PW1描述截查經過正面價值低,證人供詞牽涉PW1懷疑被告參與暴動,不希望PW1作供牽涉其他指稱罪行

檢控官陳大狀:
警員有合理懷疑截查被告,作供描述截查經過只為提供背景

裁判官批准檢控官作如此盤問,認為與PW1是否正當執行職務相關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0616中環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梁(26)‼️還柙193天
謀殺(涉推跌六旬漢兩日後死亡)

改控誤殺‼️

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月17日0930東區法院第7庭作交付高等法院程序 (提訊日)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1余天生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

作供:
男子在PW1右45度約兩至三米距離,見到男子頸部及面部有深色圍巾遮蓋半個面部,右後褲袋裝著白色噴漆狀東西,全身濕透,PW1懷疑男子與立法會外騷亂有關
約三至五秒後與PW2一同上前截查男子,男子在左45度約兩至三米距離,PW2在PW1右邊身旁
男子急步到燈位前,PW1趨前在男子左後方接觸,當時交通燈為紅色人像,有其他途人等候過路
原可直接從男子右後方接近,惟為讓男子不察覺,繞路急步至男子左後方
男子期間東張西望,未有目光接觸,未有用任何言語或行動取得男子注意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1余天生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

作供:
PW1以比一般說話大的聲量向男子說:「先生,差人,過一過嚟」,當時有汽車及途人聲浪,但相信男子能清晰聽見。在「差人」時PW1用右手拍男子左肩近頸部位置,力度為普通打招呼,左右有其他途人,未有留意前方有否其他途人,截查範圍小,男子神色慌張。男子在「過一過嚟」時向右轉頭望向PW1,說話後緊接向右轉身用右手揮拳擊向PW1頸部,PW1用右手掩蓋左耳對下兩吋、肩膀側四吋位置。PW1感到一下疼痛。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0904北角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梁(37)‼️還押小欖125日
管有攻擊性武器(槍狀物體更揚言插警報仇)

(1)改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下次提堂將加控2項控罪:
(2)管有仿製槍械
(3)危險駕駛

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押後至2月12日0930東區法院第1庭等候律政司意見及轉介文件交付區域法院審理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29)🛑還柙57天 - 是日處理早前被告涉嫌干犯控罪:傷人
手足另牽涉 有意圖而傷人 - #1109將軍澳 - 「私了」休班懲教X,1115確診患有被害妄想精神分裂症

被告被指以櫈擲向家人,判簽保守行為24個月。
因牽涉另一案件,需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1余天生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

作供:
力度比PW1拍肩力度為大,驗傷時醫生按下位置仍感到疼痛。PW2上前協助制服男子,帶到警察總部外一幅牆,後帶入警察總部內由PW2處理,PW1前往驗傷。當天光線充足,未有留意到男子有佩戴耳塞。PW1在被男子襲擊後大聲呼喊:「你襲警」,在場警員、途人及被告均注意得到。

辯方盤問PW1:
PW1在2005年加入警隊成為警員,2012年升至高級督察。PW1以便裝觀察,並無佩戴委任證。PW1與PW2平時均以便裝執勤。PW1委任證放在褲袋。警察通例第20章第14條列明執勤時必須出示委任證,並須將委任證掛在顯眼地方。PW1認為當時情況不容許。便裝目的為不暴露身份,事發經過只有數秒,對男子有懷疑並擔心男子逃走。PW1在行動時已打算以言語及拍肩動作截停被告,但認為當時情況不容許出示委任證。PW1擔心當時男子有沒有同伙或有沒有武器等,需要騰出雙手。PW1當時並無考慮佩戴委任證,並非因要隱藏身份而不佩戴委任證,認為可以在稍後時間展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1余天生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

辯方盤問PW1:
男子在燈位停下,PW1才上前接觸男子。PW1並無留意襲擊時行人過路燈剛轉為綠色。PW1故意繞路從左後方接觸男子為採取手段防止男子逃走。PW1同意不佩戴委任證為防止男子逃走。PW1指「先生,差人,過一過嚟」為記憶中準確紀錄,亦記低在記事冊中。「過一過嚟」意思為請男子到別處接受查問。拍肩動作在「先生」和「差人」間作出,拍肩後已縮手。PW1身高174cm。男子身高與PW1相約。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1余天生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

辯方盤問PW1:
PW1在今日上庭前曾翻看記事冊
PW1在6月12日2215在灣仔警署錄取口供
PW2在2200在灣仔警署錄取口供
記事冊在同日23時許開始補錄
在醫院驗傷期間有透過電話與PW2討論時間及細節,並討論過事件內容
PW1認為自己口供只反映自己所記得的內容

PW1需要飲水,押後至1225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開庭,繼續盤問PW1,現場記者一度就記者席問題鼓譟,法庭書記現先安排記者入座再分配其餘座位予公眾,未能入庭聽審人士請在庭外等候直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1余天生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

辯方盤問PW1:
PW1在19時許到瑪麗醫院向急症室鍾醫生求醫,當時對受襲記憶猶新。PW1知道醫生會作醫學報告並將呈堂。PW1指並無對醫生作任何欺瞞。PW1向醫生指傷處被人用「手」弄傷。PW1表示未見過P1醫學報告。PW1不同意自己曾向醫生指被人用「手肘」弄傷。PW1同意在男子在燈位前停下後才向PW2示意上前截查男子。PW1口供上記下自己用手「搭」著男子。PW1表示只是字面上有差別,實際上為「拍」肩膀。PW1口供及記事冊上記下「先生,差人,『過嚟呢邊』」,PW1表示今天作供時記錯。PW1將男子帶入警署時才出示委任證。PW1在口供及記事冊上記下在左邊「面」部近「頸」位置受襲,與庭上描述「頸」部近「面」不同,PW1認為只是文字表達上差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1余天生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

辯方盤問PW1:
PW1在口供及記事冊上記下男子用右「手」襲擊自己,PW1改為不清楚記得男子是否用拳頭襲擊自己。PW1轉為表示男子在轉頭的同時轉身用手襲擊自己。PW1表示看不到男子揮拳動作。PW1受襲時與男子相距約65厘米。被告右手長度72厘米。PW1不能排除男子用反手揮手擊中自己。

休庭,1430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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