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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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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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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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04旺角

D1: 陳
D2: 陳
D3: 林
D4: 劉
D5: 莫

控罪:
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Popo於2月4日觀察到五名被控人於彌敦道設路障及扔汽油彈 ,其後分開逃跑,popo其後追捕。D1當場被捕獲並交出酒店地址

D4&5於酒店房被捕,酒店內存有10支汽油彈、火水,由D2租用

招認:
D2招認噴漆 不招認扔汽油彈
D3不招認扔汽油彈
D4招認D2介紹他認識其他被控人
D4&5招認在案發當日扔汽油彈

備註:
D1 PolyU事件 警署保釋,被威脅「簽哂popo 文件,否則就搞死你」
D2 受暴力恐嚇
D3 非自願作會面紀錄
D4&5沒有成人陪伴下錄口供,
D4 被威脅「有哂證據,唔好冇野講」

裁判官拒絕准予所有被控人保釋


2月14日作保釋覆核聆訊

押後至4月2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聆訊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潘敏琦法官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4旺角 #申請保釋
陳(23)‼️已還押逾60天

控罪:
(1)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3)條
被控於2月4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馬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月5日,在油麻地一酒店房間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4罐噴漆油、2罐電油、1樽腐蝕液體、1把士巴拿和1把剪鉗,意圖用作非法用途

案情:2月4日晚上11時許,2名警察稱於旺角彌敦道目睹5名被告堵路,期間扔擲了5個汽油彈。5人沿加士居道逃走,警方其後成功截停首被告,第二至五被告則從另一方向逃去。及後,首被告向警方交出位於油麻地的酒店地址,警方上門調查時拘捕其餘4名被告。(2/7/2020獨立媒體)

保釋申請背景:在2月7日首次提堂時保釋申請被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同案D3在2月14日保釋覆核獲 #黃國輝裁判官 批准;同案D4及D5在4月2日向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獲批;案件押後至5月29日再提堂,以待化驗汽油彈、檢驗被告指紋及電話

保釋被拒‼️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5月29日九龍城裁判法院再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李(14-27) #提堂#20200204旺角 公眾地方擾亂秩序:涉堵路)2213時警員於山東街見到被告將約9平方米大膠物件拋至彌敦道,一名男子推向pw2,並試圖拉走d1但同時被制服。警戒下保持緘默。

控方是日呈上一項修訂控罪,d1 早前申請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

d1以自簽1000元,為期18個月,期間需保持公眾安寧(?)

d2毋須答辯,修訂控罪,辯方透露將商討以其他形式處理。
是日辯方就d2保釋條件更改,希望由現時每星期報到3次 改為 每星期報到1次 被拒。

案件押後至6月1日1430 西九龍法院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204旺角 #提堂

李(27)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2020年2月4日在旺角山東街與彌敦道交界,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把發泡膠箱、膠欄杆拋在道路上阻塞交通,合共9平方米。四名警員截查兩名被告,期間d2 (李) 推向警員,意圖救出d1,結果一同被捕。

背景:辯方曾於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投訴,指被告於被捕後在警車上被警員摑臉、扯頭髮以及撞椅背。

被告‼️認罪‼️

本案d1 (14) 已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辯方呈上兩封求情信,分別為被告及老闆撰寫。被告本人指參與行動是因為政府拒絕封關,亦無處理市面各種物資短缺。信中亦指明白表達意見的方法為錯的,向受影響的人道歉。老闆的求情信則指被告勤奮友善,不怕辛苦,亦有 參與義務工作,不論結果亦會繼續聘用被告。辯方亦指案情不嚴重,物件為沒有攻擊性及不危險的,亦無造成傷害。

案件需押後以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0204旺角

D2:李(27)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被控於本年2月4日晚上10時與同案另一名14歲被告,將發泡膠和膠欄杆放於彌敦道南行車線,佔據約9平方米路面,對車輛造成阻礙

同案14歲被告較早前獲法庭批准撤回控罪,自簽守行為18個月。而被告則承認控罪,辯方呈上兩封求情信,一封為被告親手撰寫,另一封由被告僱主撰,指他勤奮友善並會繼續聘用被告。

被告明白及同意感化報告內容。內容指他一直合作,又得父親支持。感化官建議判以中長途社會服務令。法庭採納並跟隨報告建議,判以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囑咐被告要準時認真遵守,「社會服務令唔係小事,其嚴重性等同坐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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