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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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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曾宗堯暫委裁判官

👤馮(28) #提堂#1221尖沙咀 襲警:涉用腳絆倒警員X)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指他於12月21日傍晚6時27分在尖沙咀海洋中心2樓2337舖外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員X。

背景:
尖沙嘴海港城聖誕「和你Shop2.0」行動,混亂間有警員聲稱被人「絆腳」,導致腿部紅腫,右腳腳踭扭傷。被告當場被捕,遭控以襲警罪,提堂准以港幣1,000元保釋候訊。

辯方申請押後向警方拎文件
案件押至5月22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期間被告以原本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02上環
陳(19)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皇后大道西78至80號及荷李活道265至267號的高陞大樓梯間,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以索取法律意見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宵禁令2300至0600

案件押後至6月19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27黃埔

D1 林
D2 袁
D3 傅
D4 * (未成年不披露姓名)

控罪1:非法集結
控罪2:蒙面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
及其他3項
(法庭上並無闡述)

保釋獲批

所有被告保釋條件如下:

原有保釋金擔保
不准離港
住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警署報到:一星期報到一次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唯由於第4被告未滿16歲,故無需到警署報到,但需守宵禁令:2100-0600,需要出席所有網上授課,準時完成功課,復課後要準時返學,屆時校方需提供證明

押後至2020年6月1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保釋申請
#20200307爆炸

A1吳 (即同案D3)
A2楊 (即同案D5)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159A條)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條) [A2]

案情:申請人牽涉明愛醫院、深圳灣口岸、羅湖黨鐵站以及將軍澳的爆炸案。詳情

A1: 負責拿取原材料及運送爆炸品,於5樓單位被捕,當時爆炸品存放於地下及枱上

A2: 主要依賴其他被告的電話,涉案訊息包括「唔會太近距離放,始終唔係火」,顯示申請人有份策劃及參與,八達通紀錄顯示申請人曾於案發時間出現羅湖黨鐵站,其他被告的警誡供詞亦證明申請人牽涉在內

保釋背景:申請人於3月11日首次上庭,在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

法官拒絕准予A1保釋

准予A2保釋
保釋條件:
擔保金:100,000
擔保人現金:前僱主100,000 及 弟100,000 [合共 200,000]
宵禁:24至07
報到:每天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將於6月26日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油尖旺



控罪: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案情:
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尖旺有示威者聚集並以不同暴力行為示威,及阻塞交通。被告被截查時搜獲2對手套,2扎索帶,1頂黑色鴨嘴帽,一個口罩。警誡下承認用手套幫手設置路障。

控方撤回控罪,被告同意案情,並以$2,000自簽保守行為24個月,期間不得干犯暴力或恐嚇暴力,破壞社會安寧等罪行,並須繳付$300訟費。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20200416粉嶺

樊(27)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被控於2020年4月16日,在粉嶺花都廣場地下84A至84B號舖,用膠水損壞屬於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3個門鎖

懷疑牽涉在4月8日、12日及15日,交通銀行發現類似損壞,旁邊中国銀行亦有類似損壞,故報警埋伏,在16日早上拘捕被告,及後在被告家中搜出相似衣物

保釋背景:4月18日首度提堂,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批出保釋

法官准予申請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00
擔保人現金:100,000
宵禁:21-07
報到:每天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可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將於5月12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曾宗堯暫委裁判官

👤湯(28)🛑已還押逾140天 #提堂#1117尖沙咀 2項駕駛時沒有駕駛執照、2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危險駕駛:涉理大圍城戰期間駕車衝向防暴警)


背景:

去年11月17日警方圍堵理大校園外一帶,期間28歲被告駕駛私家車加速撞向警方防線,致警方發射實彈及橡膠子彈,其後逃逸。12月2日旺角被捕,被控襲警、無牌及危險駕駛等共8項控罪,首次提堂後還柙至今。案件4月初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一度撤回襲警、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及未能出示身份證共3罪,被告仍面對餘下5項控罪。

案情:

被告以朋友有適合的避震可試為由,11月17日下午6:30分借揸此前剛轉讓比W1(控方第一證人)車牌為VG9124的白色私家車去到尖沙咀。控方PW2(第二證人警員)和PW3(第三證人警員)在柯士甸路漆咸道南封查道路,9:49分見到VG9124沿柯士甸路西行撞攔路膠帶後右轉停下,上前調查車上只有被告一人,車突然衝前幾乎撞到pw2,其避到并口頭警告,車5米距離再發動,pw3用其點38手槍射擋風玻璃,pw2也射橡膠彈。被告駛離現場。日後歸還w1時車牌已改,警方用CCTV鎖定車牌,車,及被告容貌。找到該白色私家車,軍火專家證人查到車上4個痕跡與開槍痕一致,在車後座右邊,及左安全帶位發現二顆子彈部分。其後警方經調查發現被告用同一手提電話號碼在網上出售另一私家車車牌為VL 6685,照片背景是旺角,警員12月2號在旺角拘捕被告,其并無正式駕駛執照只有一張過期的學牌。


控罪:
3)危險駕駛(1117尖沙咀)
4)無牌駕駛(1117尖沙咀)
5)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罪(1117尖咀)
6)無牌駕駛(1202旺角)
7)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罪(1202旺角)

被告就以上3-7控罪認罪,同意案情

控告3-7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坦白認罪悔過,無奈由於疫情一再延期,今主動提出提早聆訊。稱當日因好奇駛入警方封鎖線,自知無牌駕駛,害怕之下做出以上危駕(突然衝前險撞到截查警員)行為
-沒同類交通罪行記錄
-事件中沒人受傷
-已還押近五個月,經延期多次
-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上有母親下有3歲女兒,希望早日獲釋照顧


判刑:
監禁5個月2星期(如何扣減還柙期官稱交由懲教計算)

停牌一年(不得駕駛,不得申請各類車牌)

自費駕駛改進課(不上會有另外控罪)

《附:量刑細項

第三項控罪量刑起點七個半月,認罪扣減三份一為五個月+1年停牌

第四五項控罪量刑起點為六星期,經三份一扣減四星期,加駕駛改進課程

11月7日干犯的三,四,五項控同期執行刑期五個月+1年停牌+駕駛改進課程

之後再犯的六七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兩個星期

總共刑期為五個月零兩星期,+1年停牌+駕駛改進課程》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刑期覆核
#0922沙田
羅(21)

控罪:侮辱國旗

背景:#李志豪裁判官 指案件性質嚴重,但由於侮辱國旗罪沒有量刑指引,考慮到被告羅敏聰初犯、坦白認罪、有家人支持、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加上案情不涉及更嚴重的焚燒國旗情節,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判刑明顯不足,向上訴庭覆核量刑,
律政司一方指在案中被告主動執起國旗、扔落地及扔進垃圾手推車中,又曾帶國旗到多處,侮辱行為亦持續長時間,考慮到行為的持續性、多樣性、被告的參與程度及角色,認為案件嚴重程度屬中至高,就控罪最高刑罰判監三年而言,應判監禁式刑罰

立法原意:
引用1999年終審法院處理的香港特區政府 訴 吳恭劭案件,強調法例是全面保護國旗背後代表國家的尊嚴,需要審視被告人在案中的侮辱程度,犯案越惡劣,越需要判處阻嚇式刑罰

量刑考慮因素:
- 被告人的實際侮辱國旗行為
- 侮辱的時間、地點、場境、引起的後果
- 是否有預謀
- 是否夥同犯罪
- 是否持續以不同方式侮辱國旗

討論:
被告人在人群集中的地方,當時群眾情緒高脹,被告人帶動及鼓勵群眾侮辱國旗,及後用不同形式侮辱國旗(即:於新城市廣場中庭,在大批群眾面前叫口號,把國旗拋高、任由落地,又和眾示威者重複以嘲弄的方式踐踏國旗;與眾示威者把被塗污的國旗提著遊走示眾;連同其他示威者把國旗帶到新城市廣場三樓平台丟到地面;把國旗再度拾起並和其他示威者把國旗丟進垃圾車推落水池。)上訴庭認為案情嚴重,令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蒙受嚴重貶損,指裁判官犯上原則性錯誤,沒有考慮被告犯案的嚴重性,上訴庭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的選擇

量刑起點為4個月,認罪扣減至80日,因為本案為律政司刑期覆核案再扣減至50日,基於被告人已完成64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因疫情原故而無法繼續,再減至20日

結果:撤銷社會服務令,改判20日監禁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15名被告(17-27)
暴動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背景:在2019年11月20日首次提堂時,其中一名被告留醫未能應訊,獲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境,須遵守宵禁令,定期到警署報到,及禁足佐敦和油麻地一帶範圍,原押後至3月10日再訊

控方申請押得10星期,以索取律政司法律意見
控方不反對被告繼續保釋

D1 申請撤銷離港限制及宵禁令被拒
D2 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維持每週1次
D3 申請撤銷離港限制及宵禁令被拒
D4 申請因工作更改宵禁時間0000至0700獲批
D6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申請增加學校宿舍為報稱地址獲批
D8 申請撤銷離港限制被拒
申請因考試更改宵禁時間2300至0600獲批
D9 申請延長報到時間獲批
D10 申請撤銷離港限制及宵禁令被拒
D11 申請撤銷離港限制及宵禁令被拒
申請因工作更改宵禁時間0000至0700獲批
D12 申請因工作更改宵禁時間0100至0800獲批
D13 申請撤銷離港限制及宵禁令被拒
D15 申請撤銷離港限制及宵禁令被拒

案件押後至7月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所有被告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梁嘉琪裁判官

👤區諾軒 #判刑#0707旺角 2項襲警:被指用大聲公襲警)

判處:
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辯方:
社會服務報告正面
出發點為引起警方注意,為行議員職責辦好件事,出發點非傷害任何警員,也沒實際造成傷害
經此事已知使用揚聲器的限制
再犯機會低(巳非議員;望盡快完成9月赴日修公共行政博士,學成返來以不同形式服務社會)

裁判官:
同意報告內容,睇到被告態度合作,對行為有悔意,接納感化官建議中程度社服令,‼️140小時服務令‼️。由於疫情,如有合適工作會感化官會通知你。

[同場加映
主控官要求法庭記錄在案:

4月3日收法庭通知將於6日裁決,4月4日及5日我本人及家人受網絡騷撓。我要求法庭put on record.


官:
本案今天程序已處理,未見到現階段適合處理主控提出事項,建議其與辯方先商議,稍作押後處理。

(承上)

主控:
我堅持法庭記低我因為呢件案件的檢控工作受到的暴力對待,我有權利在法庭陳述,只需要兩分幾鐘

官:
同案件有咩關係?你想法庭點處理?我相信你會找到更合適的途徑。目前我見唔到與本案程序上的關係性同合適性


主控:
請你聽完我講。同該案件檢控以及進一步司法程序有關。 I‘d Like to be heard! 我因本案檢控工作被質疑我公正性,我只需要兩分鐘。雖然辯方大律師一定會反對。

辯方:
唔到我反唔反對。
我只想從法律角度提出兩點
1.本案已審完,法官在本案的角色終止
2.法官權限。根據裁判官條例中的法庭紀錄事項,不包括主控官的想法 。法庭紀錄其實係法庭文件,不能輕易要求紀錄。

主控:
我要求紀錄的內容,與將來可能的上訴相關,會影響上訴理由和基礎。我唔可以講太多。

官:
有關本案法律程序已經處理。你講的個人因檢控工作的經歷,牽涉你個人的部分,相信有其他更適合的途徑,你想法庭紀錄的相關內容有無拿律政司指示?

主控:
無…

官:
沒律政司指示有又怎會與本案有關? 你在本案代表律政司。就你在這件案件主控工作的困難相信那方面會有保障比你。我睇唔到現階段適合處理。休庭。

(今旁聽眾多不同意見中老年人士,離席時辱罵區,及斥法官不公,亦有人在庭外表示支持區諾軒)]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葵涌
👤梁(25)
控罪:
(1)管有違禁武器
(2)管有違禁武器
(3)管有攻擊性武器
新增控罪: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於2019年9月30日在荃灣梨木樹邨葵樹樓一單位內,管有一個指節套(控罪1)及一枝重力操作鋼棒(控罪2),2支彈叉及3袋玻璃彈珠(控罪3),沒有相關牌照而管有2部無線電通訊器具(控罪4,5)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8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裁判官准予被告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10,000
2. 不得離境
3. 居住在報稱住址
4. 每周警署報到1次
5.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批准被告更改報到時間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7元朗

D1:翁 (25)
D2:朱 (23)
D3:朱 (18)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 管有仿製火器

案情:
在元朗朗樂街管有攻擊性武器。首被告涉管有一支伸縮警棍;次被告管有1枝丫叉、1袋鐵珠及1把摺合式萬用刀;第三被告管有1把氣槍連充氣罐、1個已上膛的彈匣、2個未上膛的彈匣和1包BB彈。


三名被告認罪並同意案情。

D1呈上四封求情信,第一封為被告自己所撰,其餘由做義工時認識的朋友寫。

D2呈上四封求情信,分別由中三班主任、中學訓導老師、中學助理校長及中學校長所撰。

D3呈上四封求情信,第四封為被告自己所撰,其餘分別由中學校長、外展社工、前僱主所撰。

案件押後2星期至5月8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判刑,期間還押等候報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9大埔

黃(23)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案情:
被控於19年1月19日在大埔大元邨中央公園管有兩個鐵錘、一根登山杖、一個點燃器及一把多用途摺刀。

案件押後12星期至7月17日下午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答辯
趙(22) #1111灣仔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灣仔日善街近祥德里交界襲擊警長A

(2)、(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伊利沙伯體育館外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支胡椒噴劑(控罪2)及一支伸縮棍(控罪4); 內含煙火物質的圓柱形物體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批出或設立的適當牌照下,管有一部無線對講機

背景:2019年11月12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1月21日被加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改控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全部不認罪

3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保留爭議上述物品為攻擊性武器及無線電通訊器具

預留2天審期

申請禁足令容許因工作原因進入灣仔一帶被拒
申請報到由每週3次減至每週1次被拒
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為2300至0700被拒

控方申請匿名令,不向公眾發佈控方第一證人,即控罪書上警長A身份,辯方不反對,申請獲批

案件押後至6月3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審訊,並預留6月4日,控辯雙方須在審訊前3天提交同意之案情及有爭議地方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答辯
許(19)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士巴拿)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民陣1月1日發起「毋忘承諾並肩同行」 元旦大遊行,遊行前警方在多區搜查市民,遊行雖獲發不反對通知書,但警方在遊行開始後2個半小時後單方面宣布中止遊行。許在2020年1月3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

修訂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告士打道18號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2支士巴拿,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不認罪

3名控方證人,21分鐘錄影會面片段及1份警誡供詞
辯方爭議錄影會面可呈堂性
控方申請押後8星期,以準備審訊

預留1天審期

案件押後至6月16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再訊,控辯雙方須在審訊前3天提交同意之案情及有爭議地方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提堂
林(22)、陳(23)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士巴拿、螺絲批、鎚仔等)

控罪:
(1)、(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林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域多利皇后街皇后大道中交界,管有螺絲批、扳手、錘仔等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陳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螺絲批、扳子、鉗、電筒等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2020年1月19日在遮打花園舉行「天下制裁」集會。二人在1月21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

控方申請押後4星期,以索取最後法律意見
控方明白多次押後不理想,會與案件主管溝通

案件押後至5月2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3柴灣 #提堂
梁(17)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士巴拿、火槍等)

控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西灣河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4把士巴拿、一支打火機式火槍、4口螺絲、一個打火機及一把剪鉗,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2019年11月15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

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為法律意見作最終定案
控方明白多次押後不理想,會與案件主管溝通

案件押後至6月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
☔️下午已知案件完畢🚓
天氣涼又落緊雨,寶寶們可以企返去有蓋地方等💛

#0727元朗here
#20200119大埔 案here

特別鳴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1屯門 #提堂
李(19)

背景:在2019年9月23日首次提堂,控方不反對李保釋,但要求李2200至0600守宵禁令。 #陳炳宙裁判官 指本案證據強烈,李在發生暴動的地方出現,遭警方拘捕時戴頭盔及防毒面罩,手持鐵盾及行山杖等,惟由於控方不反對李保釋,並考慮到李是學生,因此批准李保釋候訊。但認為本案嚴重,李重犯及潛逃風險高,故宵禁令由2100開始,早於控方要求,並須禁足屯門區,連乘交通工具經過亦不能豁免。
李在10月8日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 #杜麗冰法官 批准將宵禁令更改至2200至0600,並容許李進入IVE屯門校園範圍。

案情:當日舉行「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及後演變成警民衝突。控方指,當日下午屯門時代廣場外約有示威者聚集,並築起防線作出衝擊行為。其間懷疑李一直在防線附近,與其他示威者一同行動,甚至具有領導角色。李被捕時身穿防具,手持鐵盾及行山杖,警方又於李背包內搜獲膠索帶。

修訂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屯匯街時代廣場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新增控罪: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支行山杖

案件押後至5月14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31旺角

李(18)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被控於19年10月31日於旺角彌敦道與荔枝角道交界康民角內襲擊警員A

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守宵禁令2100-0700
。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於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1次
。守禁足令(花園街/界限街/弼街/彌敦道/砵蘭街)

押後至6月1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

——
投訴:
被捕後受到警務人員威嚇。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D1陳, D2梁, D3潘 #1027土瓜灣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於2019年10月27日在土瓜灣馬頭涌道與富寧街交界D1管有1支棘輪板手(控罪1)D2管有噴漆(控罪2),而D3則管有2支六角匙(控罪3)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投訴警方延誤D1見律師的要求近20小時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22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待辯方索取文件

裁判官准予各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5000
2. 宵禁 23:00 - 06:00
3. 不得離境
4.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7. 每周警署報到1次
8. 禁足天光道、馬頭涌道、農圃道、富寧街、土瓜灣道一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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