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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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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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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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何(49) #審訊#0805深水埗 阻差辦公:清潔工;警員行向1位示威者時,被告張開雙臂大叫:「快啲走啦!」)

控罪:

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侵害人身罪條例》

被控於8月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阻礙警長馮耀彤執行公務。

今朝有旁聽公眾投訴證人馮警長在庭外拿出電話作出自拍動作,保安介入。辯方指作為資深警員法庭自拍影響證人誠信可信度。
法官以案中案程應序處理。

傳召投訴人丶保安員及警員證人盤問後,法官表示留待最終裁決先一併處理。

案件押後至明天9:30由辯方盤問證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張(20)🛑已還押逾6個月 #答辯#1031深水埗 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槌、載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
案情: #1006太子 1900時開始有示威者於太子站太子站天橋底附近有集結,2045時沙展 8454 於離彌敦道100米的白揚街附近發現30人身穿黑衣,過半攜有鐵支,部分超過2米(?),因而追截,被告於2133時於紅磡警署內搜身,於背囊中發現一個鎚仔、一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註:其後辯方透露內有液體8ml),於警戒下保持緘默。

是日答辯,被告對三項控罪皆認罪

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證物1-5、7、8、20、21充公,6、8-19、22、23歸還被告。

求情時,辯方指被告已於壁屋懲教所羈押6個月,被告羈押時已沉澱思緒,已反省認為自己一時衝動未有考慮後果,但亦指出被告行為幸運地沒有造成後果。

被告母親亦有撰寫求情信,指明白被告被判處監禁式刑罰不可避免,但期望可更早接回被告。(私隱問題部分內容省略)

裁判官詢問辯方是否同意索取更新中心報告,指若判處更新中心令被告還押時間不可扣除,辯方再三指獲充足指示,被告不希望被判更新中心。

案件判刑押後至5月25日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以索取背景報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祝(21) #0825荃灣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Cap232, PGO 63
案情及背景
(立場新聞 22.OCT.2019)
-------------
🙅‍♂️被告不認罪,警誡下保持緘默

控方準備傳召3名警員證人, 包括"受害人"pw1警員23902, 拘捕被告的pw2警長49115,pw3 警員21147

辯方準備2位證人,各提供1條片段,另外被告會提供一段自己手機拍攝的片段

雙方承認事實:
1) 警員醫學報告
2) 案發地點及涉案人士身份
3) 對錄影片段的連續性無爭議

主要爭議點:
1)被告有否衝擊防線?
2)粗口辱罵警員?
3)被告是否就本案控罪作拘捕?
4)警員有否作出口頭警告?
--------------
PW1,警員23902陳勁翔,於2016年10月17日入職,2017年4月22日出班,案發時屬於PTU E大隊第4小隊,駐守柴灣警署

當時正參與踏浪者行動,身穿綠色防暴裝束,手持銀色面圓盾,帶備有透明擋風面罩的頭盔。當晚因指揮官稱在二坡坊、楊屋道附近有暴力破壞活動,所以與50名警員到上址進行反罪惡巡邏。在荃灣街市街,看見有過百人聚集,在行人路,車路叫囂,集結。而當晚警員
分佈在荃灣街市街、北海街、眾安街、荃灣廣場等地

PW1作供時聲稱
1)被告身軀貼近牠,右手手持手機,左手掌心扶著牠盾牌達2分鐘(手無離開過),並施力把牠推跌
2)除警告被告及在場人士要衝擊警方防線外,沒有任何言語交流
3)警長49115撘住被告膊頭,要求被告入封鎖線內進行截查,被告反抗及揈開警長49115
4)當天雖然下雨,但行人路有防滑地磚,所以唔會滑到
5) 當時有人群聚集叫囂:曱甴,老鼠,走喇黑社會,出示委任證。無留意被告有無份叫囂
--------
辯方質疑:
1)當天為何沒有向上級匯報受襲?(答:以為在場馮警長已知悉……追問:你又知佢知?答:唔記得)
2)呈上當天片段,證實雙方接觸時間只有4秒,點數到係2分鐘?(答:當時正執行職務,對時間敏感度不足,計錯實際時間,但不同意與被告無身體接觸)
3) 心口挨近盾牌,揈開警長手等重要的具體細節沒有在記憶猶新時記錄於當時(17:00, 26.Aug.2019)的證人供詞內,反而用「男子有反抗」輕輕帶過
4) 在盤問下,證人原先肯定的細節有動搖(被告左手沒有離開盾牌,右手手持手機…後來改口說當時注視人群中央, 無留意被告仔細行為)
5) 被告拍攝的片段,顯示pw1與被告有言語上交流,且被捕時有警員喊出:依家告你非法集結(而非襲警)

🙏部份細節暫不公開,以免影響審訊

審訊待續,預計進行3天審訊……
明天10: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NEXT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10]
#0728上環 #暴動

上回here

0932 控方證人列表新增至18人
- 新增PW12
- PW13/14對調

0934 讀出雙方承認事實
- 包括件呈堂證物55件
(當日活動申請/LONO/上訴文件、身穿衣物/物品、攜帶物品、錄影片段、地圖etc.
- 由律師代表簽署確認

1007 控方指不依賴某些片段audio
郭官認同記者或其他voiceover可以不依賴,但不認同不依賴現場同步聲音

1014 辯方不會承認非法集結的指控(交替控罪)

1015 辯方曾大狀反映這兩天多次提到「暴徒」二字擔心此敏感字眼好似跳到某些結論,需要注意「會唔會假定咗啲咩」
郭官指只是較簡單/複雜翹口說法的分別,相信不存在價值觀或者政治觀念的影射

下節here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劉(56)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15元朗 串謀縱火(交替控罪:刑事恐嚇))上庭資料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押後至7/7 1430。控方不反對。

新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300000
人事擔保300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
宵禁22-06
每星期報到1次
不得以直接及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禁足令

案件押後至7月7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10]
#0728上環 #暴動

上節here

1017 控方傳召證人PW1:蘇高級督察

1018 法官介紹透明保護罩
- 證人作供時可以除下口罩
- 方便觀察其神態舉止
- 希望對審訊有幫助

1020 開始盤問證人,問及其加入警隊背景、工作性質等

1024 預備睇片P52(蘋果fb live)

1026控重申立場,堅持唔開聲,因為不打算依賴

1028 辯方二位均認為有必要播放片段聲音,以確保證物之完整性及公平性

1031 官指聲音/旁述都可以反映當時當地情況,相信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法庭是有能力可自己判斷聲音內容

1032正式播放P52之蘋果片段,有播聲
- 由遮打花園起步和平行街至德輔道中Jubilee St交界的沒有LONO之遊行

1047 播完14分59秒之蘋果片段,開始盤問證人

1053 播放P52米報片段(2分40秒)
- 干諾道西德輔道西一帶
- 影到沿電車路運送物資

1101 開小畫家,讓PW1表示圍欄位置

1113 官:不如你問埋佢(證人)我地就morning break啦

1124 休庭20分鐘
——
1045 直播員擔心控方打算播哂完整3小時蘋果live,如果每段呈堂片段都睇足... 好擔心究竟10日夠唔夠

下節here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何(49) #審訊#0805深水埗 阻差辦公:清潔工;警員行向1位示威者時,被告張開雙臂大叫:「走呀!」)

控罪:

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侵害人身罪條例》

(注:控方早前將原本以《簡易治罪條例》提告的罪名,修訂為以《侵害人身罪條例》起訴,即使指控內容不變,前者一旦罪成,最高可罰款1,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後者最高可判監兩年。 )

開庭
辯方盤問證人馮沙展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10]
#0728上環 #暴動

上節here

1151 開庭

1213 傳召證人PW2:陳總警司

1300 休庭,1430續

下節here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何(49) #審訊#0805深水埗

控罪:

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侵害人身罪條例》

(注:控方早前將原本以《簡易治罪條例》提告的罪名,修訂為以《侵害人身罪條例》起訴,即使指控內容不變,前者一旦罪成,最高可罰款1,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後者最高可判監兩年。 )

1220繼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黃雅茵裁判官
#新案件 #1116荃灣

司徒(25)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即金屬鎖匙扣)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
原有現金擔保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警署報到:一星期一次

押後至2020年6月30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何(49) #審訊#0805深水埗

控罪:

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侵害人身罪條例》

(注:控方早前將原本以《簡易治罪條例》提告的罪名,修訂為以《侵害人身罪條例》起訴,即使指控內容不變,前者一旦罪成,最高可罰款1,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後者最高可判監兩年。 )

休 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10]
#0728上環 #暴動

上節here

1432 開庭

繼續上午對證人PW2的盤問。

1502 播放NOW新聞片段
- 約是當日18:54
- 干諾道西西邊街
- NOW: 示威者衝擊,向警方防線拋雜物
- 警方舉黑旗,隨即施放催淚彈
etc.

1541 辯方曾狀問行動拘捕幾多人,指揮官需要寫報告嗎?PW2稱不用。辯方質疑,PW2辯稱「我日日返12個鐘,我搵唔到時間寫」,由於要係現場指揮,冇辦法處理咁多文件嘅嘢。

又問如果想知到19:00 - 19:30間一共拉咗幾多人,可以問邊個?PW2建議問齊咁多間警署,因為拉咗嘅人都會帶去警署或者羈留設施。


下節here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5沙田 #提堂

洪(20)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 網民周日(15日)發起「和你Christmas Shop」活動,沙田新城市廣場再度發生警民衝突。一名攜有相機的20歲大專生涉腳踢警長,被控一項襲警罪.....他被指於今年12月15日在沙田站37號店舖「西樹泡芙」襲擊警長陳勁濤。//
(摘自《明報》2020.12.17)

答辯意向:不認罪

辯方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由一星期三次改為兩次,及宵禁時間改由2200開始。

控方反對,裁判官批准

其他以 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預計審訊日程為1天

押後至2020年6月15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六庭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楊(18) #提堂
#1109金鐘 管有攻擊性武器 鐳射筆、可伸縮短棍)

辯方申請是日毋須答辯,押後至 8/7 。

案件押後至8/7 1430,保釋條款照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24觀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 吳(24)
A2: 謝(23)
A3: 周(26)

控罪:
(1) 暴動 [A1-A3]
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九龍灣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灣常怡道休憩處,無牌管有無線收發器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行山杖、鉗和扳手
(4) 襲警 [A2]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灣偉業街常怡道行人天橋底,襲擊總督察11827梅永罡

案情:
A1吳涉嫌事發時揮動雨傘,導致警員受傷。A2謝涉嫌在當天下午與大約200人在偉業街集結,以路障堵路,並向警方防線拋擲磚頭、石頭、長傘等。警方作出驅趕,A2謝極力反抗,以長約75厘米的竹枝還擊,並打中總督察11827梅永罡的手臂,最後被制服。A3周則於當日相約時間,於偉業街一帶逃跑時遭制服及拘捕。

背景:
A1吳在8月24日被捕,被拘留在新屋嶺。8月26日首度提堂,雙手手背和手肘貼有膠布。吳案原有另外兩名被告,在2月21日獲撤控。
A2謝於8月28日首度提堂,獲准保釋候訊。而A3周當日仍然留院,延至9月2日提堂,當日須戴頸箍及口罩。
案件於4月23日合併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

3人正申請法律援助,申請押後以待法援申請審批

案件押後至7月16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D1李
D2陳
D3郭
D4劉
D5鄭
D6林
D7廖
D9謝

控罪:暴動

新增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指於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參與暴動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於6月18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1東涌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22)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東涌游泳池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康文署的旗杆金屬蓋、旗杆繩及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串謀侮辱国旗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2名不知名人士,串謀公開及故意以焚燒的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串謀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東路與美東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水馬

背景:
案件於9月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保釋申請被 #陳慧敏裁判官 拒絕;9月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保釋覆核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辯方投訴,黃被捕時遭警員毆打腹部,並恐嚇不招認會拘捕其家人,錄影會面後更遭掌摑,有「屈打成招」之嫌;4月21日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

正申請法律援助,申請押後以待法援申請審批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何(49) #審訊#0805深水埗

控罪:

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侵害人身罪條例》

(注:控方早前將原本以《簡易治罪條例》提告的罪名,修訂為以《侵害人身罪條例》起訴,即使指控內容不變,前者一旦罪成,最高可罰款1,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後者最高可判監兩年。 )


被控於8月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阻礙警長馮耀彤執行公務。

辯方盤證人馮耀彤

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7沙田 #提訊

——————

A1: 劉 (45)
A2: 謝 (42)

控罪:
(1)襲警 [A1]
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沙田站襲擊督察1663劉俊豪
(2)暴動 [A1,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劉涉以月餅罐和雨傘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謝涉以雨傘擊打警員,其後被其他警員強行拉入車站控制室。

背景:
A1劉9月1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准保釋候訊,期間批准劉星期一至五離港到越南公幹。10月28日提堂時,辯方投訴指控方提供的警員口供,拒絕披露警員證人的名字。 #錢禮主任裁判官 質疑控方拒絕披露相關資料的依據,並要求控方正式向法庭申請匿名令。在12月10日,A1劉被加控暴動罪。
A2謝10月24日首度提堂,獲准保釋候訊,但被禁足沙田站五十米範圍。控方於1月14日申請合併兩人案件及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

——————

李(27)

控罪:
(1)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沙田站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沙田站B出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第四類鐳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李當日被督察1663劉俊豪強行制服後,曾用力掙扎;劉及後向該督察投擲月餅罐。

背景:
事隔五個多月,李在2月21日首次提堂,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控方其後申請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並指屆時將申請與劉謝案合併處理。

——————

控方申請合併兩案

A1法援被拒,將聘請私人律師處理
A3李正申請法律援助,申請押後,如其他被告準備好,當天亦可答辯

案件押後至7月16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鄧(20) -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1113筲箕灣 (筲箕灣道與耀興道交界以磚頭、垃圾、遮等物品阻路)

辯方申請無需答辯,押後至7/7 1430。辯方透露將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保釋獲批⭕️
保釋金 1000(原有)
每星期報到1次
居住於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 7/7 1430 東區法院第一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05黃大仙 #提訊
李 (33)

控罪: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黃大仙龍翔道,與其他身分不明的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李被指在被捕前曾向警員投擲頭盔及揮動紅色雨傘,警方向前方發射催淚彈後,李被指撿起催淚彈再擲向警方,其後警方衝上前拘捕李。

背景:
李在8月7日首度提堂時,左邊及右邊面頰均有包紮,右手手肘亦有綁上繃帶。原亦被控「未能出示身份證」,指李當日未能向警員5881鍾肇恒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李獲准保釋候訊,10月2日提堂時獲准減少報到次數至每週兩次。11月27日提堂時,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撤銷未能出示身份證罪。控方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1月9日在區域法院提堂,申請押後十星期以待申請法援, #郭偉健法官 最終只批准押後六星期,並准減少報到至每週一次。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控方文件及索取法律意見
控方指所有文件已交予辯方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7月7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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