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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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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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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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3/10]
#0728上環 #暴動

上回here

1417再傳召證人PW2 陳警司
控方引述承認事實,除昨日P52 米報/大紀元/蘋果片段,其他由58312從網上下載片段都是完全完整地存入USB(即證物P52),當中包括昨日辯方播放的NOW新聞片段。

1422再播放相同NOW新聞片段
(當日時間)18:57:15-18秒

1424 PW2見到有1點黑點,然後有2點白點出現咗。

1425 辯方需要釐清控方問題的基礎,為何控方需要盤問該PW2關於干諾道西發生的事情,又指PW2話自己冇在干諾道西出現過。

1428 PW2有嘢想補充:佢覺得當時同事感到自身有危險所以舉起長盾,又道「同事係出面唔係做gym要搵嘢舉」。官問長盾幾種,PW2答標準長盾15磅,片段內的盾比標準較細。控方要求PW2在截圖上標示不明物。

1431 辯方(曾)作出反對,質疑證物(附標示截圖)的價值。控方表示想了解PW2當時與干諾道西指揮官決定要推進驅散的基礎。官指可以方便日後審訊有爭拗時參考返。

(處理技術問題)

1445 控現播放蘋果片段03:42:52-03:44:15
辯方(潘)作出反對

(待補🙏🏻

1506 官:我地快啲返翻去德輔道西喇。

下節here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何(49) #審訊#0805深水埗

控罪:

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侵害人身罪條例》

被控於8月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阻礙警長馮耀彤執行公務。

控方結案陳詞,指留意辯方盤問方向係是否正當執行職務,引案例控方不用證明被告知悉警員係正當執行職務,這不是犯案意念組成部份,犯案動機背後諗法無關。

今聽辯方結案陳詞

公眾席二十五人
開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714沙田 #襲警 #有意圖而傷人

👤杜(22) #提訊#0714沙田 襲警、對他人造成嚴重傷害、有意圖而傷人:涉咬斷警(梁啟業)手指)


四項控罪均不認罪
排期 10月12日 0930審訊
預計12天審訊 (10月12日至10月28日)
8月17日 0930進行審前覆核
以原有條件保釋

控方將會傳召10位警方證人,1位市民及6位專家證人

辯方將會呈交神經科專科醫生撰寫的專家報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陳,朱,郭(21-31) #提堂#1118油麻地 暴動)
2
控罪2:d5 管有非法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2包索帶各100條
控罪3:d7 管有攻擊性武器非法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支螺絲批
控罪4:d1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雙頭士巴拿2包
控罪5:d15 管有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包索帶各100條

控方申請是日毋須答辯,呈交新增控罪。裁判官指控方呈上控罪有錯字。

控方申請押後至15/7 1430,申請將4名被告原有下庭時間(20/5)擱置,即與其他未有到庭被告分開處理(?)

d18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亦希望更改宵禁時間至0100-0800,可增加報到頻率至每星期3次,控方表示中立。

裁判官詢問控方有否禁足令,控方指d18沒有。
裁判官批准所有更改,亦無需被告報到3次

案件押後至15/7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3/10]
#0728上環 #暴動

上節here

1506傳召證人PW3,高級督察(728當日是督察,主要以大聲公作勸諭和警告) 控方提問當日PW3的職務及發生過的細節。

其中PW3指當日小隊進行過佈防及巡邏,而佈防則是在德輔道西和西邊街交界西區警署外設一道防線,防線面向西邊,及在引導下更正為面向金鐘方向,應為向東。(又以手在檯面上劃方位座標協助自己分東/西方向)

PW3講述「當日收到指示中環遮打花園已獲批准的集會解散,有人群向西進發期間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包括堵路等。時間1615咁上下大概百零二百人沿德輔道西行過正街向西邊街方向行咗嚟...correction,時間應該1655...」

1515 PW3不肯定事發時間,因此請求「法官大人我想睇返確實時間」
控問邊度睇時間,PW3答人群沿德輔道西行過正街嘅確實時間。控轉個問法再問PW3打算從乜嘢辦法睇當時事發時間,PW3答想睇返自己份口供,約8月頭、8月1號寫嘅口供。
閱畢口供紙後確定時間應為1655。

1605再有技術上問題

1613 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5月14日0945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郭官問及今日提早至1415開庭有否就logistics上有幫助?眾人表示搭𨋢情況好順利,建議本案往後審訊維持提早/延遲15分鐘的做法。

郭官亦特意提醒PW3仍在作供階段,不可與他人尤其警察同事朋友討論案情。

下回here
——
直播員認為按現時進度10天審訊並不足夠。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401大埔
D3 郭(16)

控罪:縱火

案情:大埔警署於2020年4月1日凌晨遭人投擲汽油彈,警署車閘及外牆被火熏黑。

D3 更改宵禁時間獲准

案件將於5月28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答辯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714葵涌

林(23)

控罪:3項襲警:涉襲擊許智星、梁健聰、焦國榮

控方表示尚未收到第二證人的醫療報告,案件需押後。裁判官質疑7月至今仍沒報告,沒證據證明控罪。控方指出警方有不斷向醫管局索取該報告,但仍沒有回覆。證據方面有第二證人的供詞和當日他在急症室接受治療的醫生記錄。有必要亦可傳召該醫生上庭作證。

案情指被告在被制服時向第二證人左臉打了一拳。辯方指出在沒有詳細醫療報告的情況下,傳召醫生上庭作證及要求被告作答辯是不公平。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屆時無論有否醫療報告,被告必須答辯,因案件已拖了太久,著辯方考慮如沒有該報告,下一步有什麼申請。

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押後至7月9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D2陳 D4陳 D8張 D9張 D11馮 D15劉 #提堂#1118油麻地 暴動;將有新增控罪)
新增控罪2:d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1索帶48條
新增控罪3:d4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 2索帶 44 黑色索帶 100白色索帶
新增控罪4:d8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 3士巴拿、1包索帶內有100+99索帶
新增控罪5:d9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 1士巴拿、1鉗、20索帶
新增控罪6:d1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 1鉗、1鋼線(?)
新增控罪7:d15 管有非法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 1包索帶

控方呈交新增控罪。

控方申請免去到庭被告出席17/5 聆訊

案件押後至 16/7 1430,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直播員註:強烈譴責主控官鬥細聲)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D1 翟
D2 陳
D3 陳
D4 鄭
D5 張
D6 張
D7 趙
D8 周
D9 周
D10 朱
D11 鍾
D12 古
D13 何
D14 黃
D15 洪
D16 黎
D17 林
D18 林
D19 李
D20 李

控罪:暴動

新增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指於11月18日,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D18被指於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寶靈大廈外管有1支金屬棒

D1 更改報到地點獲准
D2 更改報到時間獲准
D9 縮短宵禁時間被拒
D15 縮短宵禁時間獲准
D16 縮短宵禁時間被拒
D19 更改報到時間獲准

案件押後至7月22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D1 勞
D2 呂
D3 雷
D4 梅
D5 吳
D6 吳
D7 吳
D8 倪
D9 柯
D10 安
D11 潘
D12 蕭
D13 蕭
D14 蕭
D15 戴
D16 黃
D17 王
D18 黃
D19 黃
D20 余

控罪:暴動

案情被指於11月18日,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D1 更改報到日期及時間獲准
D5 更改報到日期獲准
D9 更改報到日期及時間獲准
D13 更改地址、更改報到地點及日期獲准
D14 更改報到時間獲准
D15 更改報到地點及時間獲准
D18 縮短宵禁時間部分獲准


期間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7月22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何(49) #審訊#0805深水埗

控罪:

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侵害人身罪條例》

被控於8月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阻礙警長馮耀彤執行公務。

今聽辯方結案陳詞

押後至6月8號11點返本庭裁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6旺角 #答辯

容b

控罪:刑事損壞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條) — 認罪🙋‍♂

案情:被指於19年9月6日,在旺角港鐵站近E出口大堂內,無合法辯解下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6部出入閘機、8部售票機、一部電視螢幕、一條扶手電梯、一部閉路電視、一枝光管及天花,價值共26萬7千元的財產。

過去有數次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1. 即使被告有破產令,仍願意向港鐵賠償

2. 悔意:被告指即使有不滿也不應該損壞他人財產,應該及早聽從父母勸喻,亦表示日後不會參與暴力示威

判刑:
裁判官指是次為有規模、有組織性犯案,受到破壞的物件十分多,價值亦十分高,案件性質嚴重

量刑起點為1年,認罪後扣減1/3,總刑期為8個月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129葵涌

陳 (17)

控罪:縱火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60(3)條)

修訂控罪:企圖縱火

新增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指於2020年1月29日在葵涌警署近停車場閘入口,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葵涌警署。管有玻璃瓶內有腐蝕性液體,高濃度硫酸,可對皮膚造成嚴重傷害,另管有載有白電油的玻璃樽,在警誡下承認投擲汽油彈,並承認處所內管有的汽油彈為用剩物資。

另指在某大廈內管有27個汽油彈、1個打火機燃料、2枝通渠水及3個空玻璃樽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保釋背景:2月7日首度提堂,在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2月14日向 #黃國輝裁判官 覆核保釋再度被拒,2月20日向 #李素蘭法官 申請保釋被拒,4月15日向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申請保釋被拒

沒有擔保申請,期間由懲教看管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22日1430 移交區域法院答辯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莊(25)

控罪:襲警
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灣仔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余天生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莊涉嫌在當日下午獨自經過灣仔警總外時,被身穿便衣的「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余天生從後拍膊,余天生自稱警員並要求查問,被告轉身時懷疑拳打余天生頸部,同行10232曾偉輝隨即與余天生制服莊。警誡下莊稱:「阿sir,唔好意思,嗰吓係自然反應。」

背景:莊在事隔4個月,2019年10月11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12月16日否認控罪;在1月8日開始審訊,原排期至2月17日續審。

上庭提要:
控方證人有(1)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余天生(報稱受襲者)(2) 探員PC10232 曾偉輝(目擊證人)(4) 負責驗傷的鍾敏婷醫生

控辯雙方對拘捕地點無爭議

(1)PW1余天生
1. 當時身穿便衣,沒有佩戴委任證,認為當時情況不容許出示委任證,可以在稍後時間展示,辯方指余天生當時無意表露警員身份,余天生否認
2. 審訊時在庭上指搭莊左肩時說「先生,差人,過一過嚟」,惟口供及記事冊上記下「先生,差人,『過嚟呢邊』」
3. 審訊時在庭上描述受襲位置為「頸」部近「面」,惟在口供及記事冊上記下在左邊「面」部近「頸」位置受襲
4. 審訊時堅稱被莊「拳擊」,惟在口供及記事冊上記下男子用右「手」襲擊自己,後改稱不清楚記得是否被拳頭襲擊,亦同意看不到男子揮拳動作
5. 余天生在審訊時原堅稱男子向左轉身用右手襲擊自己左邊,不同意男子左轉根本無可能襲擊自己,指不能排除男子用反手揮手擊中自己

(2)PW2曾偉輝
1. 當時身穿便衣,沒有佩戴委任證。
2. 作供時肯定自己一字不漏聽到余說「先生,警察,過嚟呢邊」,並同意余並無說過「差人」二字。惟後來改稱當時余說「先生,『差人』,過嚟呢邊」,指早前作供時記錯。
3. 在主問時,曾表示不記得有否見到男子揮拳的動作。指男子擊中余左邊「面」部,隨後見到是近頸部位置。然而,在盤問時,曾表示親眼見到男子轉左揮拳打向余,並肯定男子並非向「右」轉身,確認男子用右手揮「拳」。後來又表示不記得男子是否「絕對不是向右轉身」。
4. 確認在截查男子前,自己與余均無佩戴委任證,並指自己隨後在襲擊前已取出委任證,但確認余並無佩戴委任證。曾認為自己有可能一手持委任證、一手協助制服男子。然而,曾口供寫著「我協助高級督察余天生將AP截停,期間高級督察余天生上前用右手搭左膊頭」,而記事冊寫著「我協助高級督察余天生將AP截停『及展示委任證』,期間高級督察余天生上前用右手搭左膊頭」。曾不同意自己故意遺漏抄寫有關展示委任證事宜,亦不同意自己因與余紀錄有出入而避免紀錄在口供上。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4/10]
#0728上環 #暴動

上回here

0947 傳召證人PW3

0951 先播放證物P41內的7條片段
拍攝時間約17:20-18:42
拍攝地點大概是西區警署對出電車站

1024依家啲片loop緊堆罐頭式嘅警方呼籲/警告:「依家集結緊喺輔道西嘅示威者,你地依家參與緊公眾集會係未經批准集結,請你地立即離開... 見到你地手持攻擊性武器,如果你地嘗試衝擊警方防線.... 請你地向東面金鐘方向嘅行人路離開,和平散開」
「現場嘅記者朋友,請同警察嘅防線保持適當嘅距離....」
(直播員覺得好洗腦好催眠,數唔到loop幾多次了)

1045 再次暫停錄影片段,換以證物P54a(地圖)對一對地標/大廈/商店(如地鐵站、東慈商業中心、Megafood、日本城等)

1047 撤換至錄影片段,再對比地圖,試試認出剛才提到的地標/大廈/商店(如地鐵站、東慈商業中心、Megafood、日本城等)

1053 控方暫停讀出timestamp,郭官隨即問不如截圖做MFI處理方便之後如有需要可以用返,好過要睇哂啲片段去搵。控以為記錄timestamp都足夠mark時間會方便啲... 郭官指都係電腦做啫

(陸續edit,待補🙏🏻

1141 休庭20分鐘至1205

下節here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莊(25)

控罪:襲警
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灣仔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余天生

辯方盤問控方證人鍾汶庭醫生

辯:今天只會就事實盤問證人,不爭議證人專業資格,會問及證物P1及P1A,及余天生有否誇大陳述。

辯:你是否在2019年6月12日晚上7時49分在瑪麗醫院處理莊?
鍾:是。
辯:不好意思是余天生。
鍾:是。
辯:當時撰寫一份英文的醫學報告?
鍾:是。
辯:請看證物P1。

辯:P1為2頁紙醫學報告?
鍾:是。
辯:報告上有你的名字?
鍾:是。
辯:報告上寫有瑪麗醫院?
鍾:是。
辯:診症時知道余天生為警員?
鍾:是。
辯:關於報告上醫學結論是與余天生對話及診斷結果?
鍾:是。
辯:報告上寫「He reported left side injury and pain caused by another person’s elbow」對嗎?
鍾:是。
辯:這並非估計而是余天生的陳述?
鍾:是。
辯:報告為英文,當時診症是中文進行?
鍾:是。
辯:余天生說「手㬹」所以寫「elbow」?
鍾:不記得實際字眼。
辯:如余天生描述「被拳打」報告上不會寫「elbow」?
鍾:不會。
辯:病人投訴不適地方全部要寫在報告上?
鍾:是。
辯:報告上沒有寫「頭暈」?
鍾:是。
辯:是否因為余天生當時沒有講「頭暈」?
鍾:不記得,但如果沒有寫應該沒有。
辯:余天生稱左頸痛?
鍾:是。
辯:是左頸一舊肌肉有觸碰及腫?
鍾:是。
辯:余天生有沒有講過是面部被打中?
鍾:不記得。
辯:但如果有講一定會寫?
鍾:是。

- 待續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控方整理文件中,將申請有修訂控罪

裁判官確認所有襲警按警隊條例第63 條控告。

控方需時處理文件,暫時押後短時間。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908中環

陳 (25)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中環上亞厘畢道與下亞厘畢道交界保管各一把螺絲批、鎅刀及剪鉗。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以$1000保釋
案件將於7月2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8中環

施 (2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被控在2019年11月18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豐大廈外,無合理辯解而在道路上扔交通筒,對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在同日同地煽動其他示威者襲擊江慧如及煽動江慧如打她。
(3)普通襲擊 (控罪2的交替控罪)
在同日同地襲擊江慧如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以$5000保釋
案件將於7月2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1909小西灣 #提堂

D3曾(17)

控罪:公眾地方打鬥

案情:
2019年9月25日,小西灣運動場外天橋上面嘅連儂牆,D1 D2係撕紙狗,手足D3見到於是上前理論。期間一位途人(控方第一證人)加入支持手足講法。
D1 當時憤怒就向我控方第一證人潑水(控罪一:普通襲擊)。D2 D3赤手空拳打交(控罪二:公眾地方打鬥)。
一名休班警員經過將大家分開並致電警方要求增援。期後警方到場拘捕D1-3。
D1警誡下承認因為嬲而犯案。D2 D3 remained silence
D1 D2最後由當席律師代表

D1-3不認罪,同意案情,同意以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
自簽守行為條款為: $1,000 (若違反條款先需要繳交)
遵守法紀,不得再干犯同類型案件,即如對人的暴力有關的案件
由於以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控方撤回控罪。

堂費每位500蚊 由保釋金扣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53名手足 #提堂#0929金鐘 暴動、襲警)
修訂控罪:修訂控罪所指地點
1:d1-52 #0929金鐘 金鐘道一帶
2:d53 分開處理,控罪應於1相同
新增控罪3-10
新增控罪3:d14 襲擊警員B
新增控罪4:d17 襲擊警員C
新增控罪5:d30 太古廣場E
新增控罪6:d52 襲擊F
新增控罪7:d5 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新增控罪8:d33 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新增控罪9:d35 管有攻擊性武器 2支雷射筆
新增控罪10:d36 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控方指文件需時處理,要求法庭先處理。

d1- d52 將轉介區院,d53提出反對。

先分組處理擔保
d1 申請禁足令豁免申請法律援助,裁判官指法律意見已為豁免。
d2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6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 減少報到頻率被拒
d7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9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16 更改報到時間、警署 獲批⭕️
d21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26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30 更新法庭記錄:已更改報到時間
d34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42 豁免今日報到 被拒
d43 更改報到警署 獲批⭕️

其餘以原有條款保釋,裁判官於禁足加上豁免被告前往法律援助及取得法律意見。

控方呈上修訂及新增控罪,以及律政司檢控同意書。

控方呈上移交文件,將控罪1、3-10移交區院,d1-d52 案件押後至 6月4日 1000 區域法院 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暫代

休庭,稍後再處理d53反對移交陳詞
羅官「希望早上可完全處理」
How to Cut in iMov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