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3K subscribers
7 photos
4.86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蔡(29)🛑已還押逾6個月 #提堂#1111青衣 管有攻擊性武器:電槍、伸縮棍)#答辯

案情:#1111葵涌 貨櫃碼頭路被搜查,搜查時於背囊、斜孭袋及膊頭內袋發現1支電棍、1把刀、1把接刀、1支鐳射筆。警戒下被告曾指「我係藍絲,呢啲係用嚟打曱甴嘅」,亦指證物用以自衛。

是日控方要求答辯。

被告認罪,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控方指搜出的鐳射筆為3B級,聲稱專家報告指可於10米內造成嚴重傷害。

證物1-6充公,辯方不反對。

求情時,辯方呈上求情信,裁判官需時仔細閱讀。辯方另外呈上被告年少時的記錄,顯示被告具有「先天性嘅狀況」,但因年代久遠未能從瑪麗醫院取得詳細醫療報告。

辯方亦指被告生於單親家庭,現職甜品廚師,被告亦沒有使用及外露指稱武器,亦沒有任何威嚇性行為。

辯方指警戒下的言詞沒有對判決的參考性,亦指出由此可見被告具有「社交問題」,「思考與常人不同」。辯方亦稱被告當時的言論為天真及愚蠢行為,認為「咁講警察就會放人」。當日案發時附近沒有示威,辯方希望裁判官判刑時撇除本案與示威的關係。

辯方提出4個上訴庭案例,(音譯)分別為
葉志宏案:公安條例33條,藏有3把刀,認罪判處9個月監禁
何偉龍案:公安條例33條,藏有1把刀,認罪判處9個月監禁
楊飛?:簡易治罪條例17條,藏有1.5尺武術刀,審訊後判處9個月監禁
李芷晴:簡易治罪條例17條,藏有伸縮警棍,認罪被判6個月

惟裁判官指上訴駁回案例不代表可作參考,只代表沒有重大問題。

量刑起點為12個月,認罪扣減1/3,之外沒有任何扣減原因。

被告被判處8個月監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
#梁嘉琪裁判官
#少年法庭

一宗1人
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一宗3人
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D1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毀壞財產-D2
3)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毀壞財產-D3

不允記者旁聽
已結案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4中環 #提堂

瑞士籍手足(74)

控罪:協助及教唆他人擾亂秩序

案情://控罪指他於去年10月4日在中環干諾道中8號遮打大廈地下公眾地方,協助及教唆另一些人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據悉,一名操普通話的內地漢蔺楠(29歲)疑因攝錄「大頭相」與參與者發生口角,有人叫他:「你返大陸啦!」。他其後遭現場約100名人士追趕至遮打大廈外,一度欲進入大廈躲避。被告涉阻擋玻璃門令內地漢無法進入大廈,及後被人揮拳致傷。// -(摘自《獨立媒體》2020.04.03)

辯方申請押後六星期收集剩餘文件

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6月24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_______
感謝各位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0612金鐘
速報

冼 (22)

判刑四年

判詞後補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06天水圍 #保釋覆核

D1 方
D2 15歲少年

控罪: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0年5月6日,在天水圍嘉湖一期外,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女事主陳粵華

今天只處理D1保釋申請。

控方指警方正檢驗涉案雷射筆,及索取受害人醫療報告,亦透露正調查兩名被告的手提電話及八達通記錄,同意押後案件及不反對D1保釋。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現金$10000
不得離港
2200至0700宵禁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D2是日沒有上庭,下星期一申請保釋
D1及D2 5月18日毋須上庭,押後至8月7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6天水圍

余(2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鐳射筆)

案情:8月25日接近8月26日凌晨有十數黑衣人用雷射筆指向天水圍警署内警員,其後四散。被告於8月26日凌晨天耀一帶被截查,在他身上搜出雷射筆。

被告同意案情,簽守行為12個月,控方撤回控罪。

須支付堂費$500,從保釋金扣除。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天水圍
#提堂

戚(18)

控罪:襲警

控方要求押後,檢驗被告身上搜出的伸縮棍,以及處理被告和另一名人士非法集結事宜。

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押後至6月26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811沙田 #提堂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新增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1支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新增控罪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部無線電收發器)
新增控罪4: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申請與新案合併。
眾辯方沒有反對,裁判官批准

⚠️⚠️合併後⚠️⚠️

新案件如下:

D1 區
D2 李
D3 葉
D4 楊
D5 蔡
D6 何
D7 林

控罪1(指向D1-7):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指向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控罪3(指向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控罪4(指向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指向D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6(指向D1):襲擊警務人員(即楊竣然)

案情:
//警方表示,就去年8月12日在沙田警署外發生的1宗非法集結,經調查及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昨(14日)作出拘捕行動,案中5男1女年齡介乎18至26歲,合共被控以1項「非法集結」罪,當中1名22歲男子同時被控以1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另1名18歲女子則同時被控以1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6人與另1名涉及同案並已被控「襲警」的26歲男子//
(摘自《香港01》2020.4.15)

D1 以原有條件擔保

D2-7 以下列條件擔保外出候審

保釋金:$3,000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住報稱地址
宵禁:
D2 0000-0600
D3 2200-0600
D4 0000-0600
D5 0200-0800
D6 0000-0600
D7 2200-0600
警署報到:一星期一次
住所有更改需於24小時之前通知所屬警署

D3投訴:
見到另一名被捕人士被打至成頭都係血,並聽到其在廁所慘叫,一名警員問D3係咪想好似呢位被捕人士一樣。

押後至2020年7月7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以進行提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0612金鐘
#判決



被告被控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與不知名人士於立法會一帶參與暴動。

#案情
整件事情被閉路電視鏡頭影下,因此整場暴動明顯地有發生。被告於當日站於最前線,作出十分暴力的行為。
當日是立法會就修定逃犯條例的恢復二讀辯論,立法會亦未有開放予公眾。民陣於當日亦有向警方就一場集會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時間為早上十時至午夜十二時,亦獲得警方批准。
當日早上,警方已於添美道外設置一條防線,以維持公眾秩序,包括連接不同的路障。
於同一時間,一批示威者及公眾發起罷工,反對政府修例。不同道路已經被他們佔領,當日稍後,立法會主席宣佈當日不會舉行會議。

當日中午,接近八千至一萬名示威者佔領添美道及龍和道,大多數都是和平的示威者。
約三時三十分,立法會外約四十至五十人開始使用暴力行為,他們打開雨傘及移開磚塊,有的手持盾牌,有的手持水瓶。警方以黃旗及紅旗示眾。
由閉路電視所見,過了一會兒,一大羣人走到立法會入口,而警察則退後其防線後,示威者馬上上前,他們行事混亂,並進行一連串非常惡劣,不禮貌,十分暴力的行為。他們將這一場原來的合法集會演變成一場暴動,無可否認他們當中有責任。
於閉路電視中,其他人的行為也有使用暴力,後來當被告被捕時,他亦有承認自己的暴力行為。
暴動期間,警察有使用裝備保護自己,然而被告等人仍然不斷向警方防線扔雜物。
警方有使用催淚彈以取得控制權。

被告當日帶白口罩,穿着黑衣及黑褲,背包中被搜出黑索帶。不同的閉路電視證物亦有顯示被告的暴力行為。

證物
第一證物是閉路電視片段,無聲:能夠從一個很高及廣寬的角度紀錄當時發生的事情。這些片段未有分享給傳媒。
這些片段證明了被告有使用暴力,亦證明了集會轉為暴動的整個過程。
(詳情參考判決書)
第二證物為一堆截圖,被告被指向警方防線拋擲一件着火的物品,然而法官未能完全證實。法官只能確定被告所擲的是硬物。
第三證物為一段由Now新聞所拍攝的直播片段,作用跟第一證物相似。
(詳情參考判決書)

背景
被告現年22歲,沒有案底,中六教育程度,單身,跟家人同住。
被告是當場被補的,他已經當場承認自己的罪行,求情指,被告受到周圍環境影響,變得情緒化。由來自不同老師校長家人朋友的求情信中,亦指出被告是一位十分乖巧的孩子。僱主亦指出被告出獄後會繼續聘請他。
被告本人的求情信中亦指出他感到十分抱歉,他認為自己破壞了香港的和平。(break the peace of Hong Kong)。若有機會,他不會再作此等行為。

#判刑
跟據法例,暴動罪最高刑罰為十年,基本法給予香港人集會自由,以表逹自己的聲音。然而這不是絕對的,若示威者越過了界線,使用暴力,則需要受到刑罰。法治是香港成功的基石,而若公眾秩序未有被維持,那麼集會自由亦有機會不能被實現。

參與一場暴動,若未有損害公眾利益,則並非最嚴重。另一方面若這行為對公眾有巨大的影響,刑罰必須對其他人起一個警誡的作用,於 梁天琦 案中控方須證明被告人有參與並有意超越警察的能力。於 黃之鋒 案中,參與人數非常之大。由此可見,鼓勵他人參與及一大羣人是一個共通點。
就判刑,需要考慮是否有預謀,甚麼程度的暴力等十二個因素。

本案中的事件明顯比一六年旺角騷亂嚴重。判刑時不能只考慮個人的行為,而是整體發生的事情。辯方認為不需要考慮立法會範圍外所發生的事,法官不同意,整件事需要拉寬來看,即整個畫面來看,而非個人行動。

總括而言,於示威者三次的衝突,警方也已經設立防線,並作出多次警告,唯被告未有聆聽,此行為不但不尊重香港法治,亦攻擊了香港的核心價值。前線示威者使用的盾牌及磚頭,是由後方遞上的,可見這並非沒有預謀的。
這行為損害香港社會,亦損害警察及香港人民的關係。被告雖然對他所作的行為十分後悔,然而為了對公眾起警誡作用,必須有嚴厲懲罰。現將量刑起點放於 六 年,考慮被告認罪及有悔意,扣減三分一刑期,即一共四年。
希望被告您明白我的判刑。

(本文為譯文,並只撮要部分重點,整份英文判決書已上載於司法機構網站。)
(直播員第一次打判決書,有錯漏請見諒。)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偉雄裁判官
#覆核聆訊



案情:
2019 年 7 月 14 日,在反修例遊行後的警民衝突期間,答辯人在沙田担杆莆街參與公眾活動,站在前線與警方對峙,或受群眾起哄影響,用傘襲擊(篤)警長施培佳。

原審法庭判刑理由: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時主要考慮案發地點、答辯人有沒有令人受嚴重傷害的意圖、武力程度及答辯人自身的情況,以決定判處罰款或監禁。
高官當時指一般法庭會先考慮感化官和勞教中心等報告,但他因捲入另一宗案件而被還押,故無法履行感化令
裁判官指答辯人案發時身處前線與警察對峙,一剎那的起鬨可導致嚴重後果,考慮到警員沒有受傷,答辯人只是挑釁,沒有潑液體等侮辱行為,雖然報告顯示他堅信自己做了正確的事,重選一次也會再做,沒有悔意,法庭亦不鼓勵此等挑釁行為,但案情實屬輕微,即使判監,也應留在更嚴重的案件,判他罰款$2,000。

律政司不服判刑,認為量刑嚴重不足,遂引用《裁判官條例》第104條覆核判刑裁判官的決定

聆訊內容
覆核方(律政司):
就本案及另一宗案件而言,當時已還押100日,律政司希望作原則性判刑,認為單單判處罰款未能反映案情嚴重性,應判處阻嚇性刑罰

裁判官指單單100日已幾乎是《警隊條例》下襲警罪的最高刑罰,是否希望法庭借此機會向公眾傳達控罪及案情的嚴重性

覆核方同意100日還押期已對被告有適當懲處,所以是原則性判監讓公眾知道案情及控罪的嚴重性

裁判官指出答辯人被判處時不足21歲(當時為19歲),《警隊條例》下的襲警罪並非例外罪行,法庭應考慮《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有關21歲以下的判刑考量:除非認為沒有其他適當的方法可處置該人,否則不得判處監禁

覆核方:同意第109A條適用於本案,強調法庭除考慮罰款以外,還有很多判刑的選擇,例如:勞教中心或更生中心

裁判官指當天庭上讀出的是簡短判詞,事前曾考慮各種判刑方式,考慮到答辯人需要就另一單案件還押,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對還押100日的答辯人索取勞教或更生中心的報告亦不合符條例上最高刑罰的比例

覆核方指因此唯一剩下只有監禁,亦有案例即使被告人未曾使用暴力或只是粗言穢語亦須即時監禁。

裁判官問是否有需要如覆核方文件中要求傳召2名警員

覆核方指雖然答辯人只是用遮篤警長的盾,但法庭不應只考慮答辯人的行為,需要整體評估挑釁警方及鼓動在場示威者等因素,2名警員作供可以讓法庭更了解當時的環境情況

裁判官質疑案情撮要未提及挑釁及鼓動在場人士等案情,讓法庭覺得控方將一些案情隱藏而當時沒有提出

覆核方指遺憾當時未展示相關嚴重性,《裁判官條例》第104(6)條賦予裁判官重新聆訊或部分聆取證供,因此需要傳召2名警員

裁判官指已同意事實沒有上述內容,現在加插此等案情,辯方如果對此有異議又要如何處理

覆核方強調可以重新聆取證供

裁判官指除非法庭忽略已呈上的證物,難以理解覆核方傳召證人的理據何在,案情撮要已顯示案發環境,不知道覆核方想加插甚麼,續指「可能我經驗唔夠,未處理過啦」

覆核方指答辯人襲擊後隨即發生的事情,控方處理承認事實時著重於控罪,忽略展示答辯人襲擊後所做的動作具鼓動性及引發的暴力行為

裁判官仍然質疑控方當初為何沒有寫在案情撮要內。如有,辯方當時可以作出反對,法庭亦會在考慮上有所不同,現在突然加插對答辯方不公平

答辯方(賴):
控方的案情撮要已展示當時示威者與警方對峙,裁判官量刑時已充分考慮,重新傳召證人只是用以確認作供的真實性,並引述案例
1) 陳永康:認罪後毋須傳召證人去證實控罪元素,法庭只須根據案情撮要去假定案情已滿足所有控罪元素

2) 楊紹強:覆核程序只有2個步驟 1⃣是否需要覆核 2⃣如何進行覆核

3) 陳柏浩:104(6)條的程序是提供便捷及簡單的方式處理及糾正錯誤

答辯方陳述3個理由
1) 不應該覆核:傳召2名警員是覆核方輸打贏要的決定,重開聆訊是控方的托詞,案情撮要的缺失不應該由答辯人承擔,當時讀出案情撮要亦無人提出異議,現在申請覆核是因為最終以2,000元罰款結案

2) 不需要覆核:法庭判刑時已認定當時示威,群眾有機會起哄,法庭已作出充分考慮

3) 對案情沒有幫助:即使傳召2名警員作供,對案情整體而言沒有實質幫助

覆核方指被告欠缺悔意,裁判官指當天未有詳細讀出感化報告,感化官指「被告表示在法律上犯罪,但在道德上沒有錯,認罪是表示願意承擔後果」裁判官指現在答辯人是否有悔意是可以再斟酌

答辯方指即使沒有悔意亦不是加刑因素,裁判官認同並指上訴庭有指引提及沒有悔意並非加刑因素,答辯方指認罪是常見表達悔意的方式,並指《警隊條例》之下的襲警罪是一條較輕微的罪行,可以處以罰款或監禁,這是立法者給予法庭的判刑選擇,認同裁判官判刑時指「監禁應留給更嚴重的案情」

裁判官指英國量刑委員會就襲警罪有量刑指引,詢問控辯雙方看法

答辯方認為本案屬於上述指引中最輕微的第三類,法庭在判刑亦已全面考慮所有因素,認為處罰恰當
覆核方指英國量刑指引中提及兩項加刑因素適用於本案:1) 使用武器 2) 未能回應警方的警告,覆核方指當時警員已給予充足提示,認為處罰不足

裁判官於5月29日100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頒下書面裁決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少年法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庭外消息
#20200506天水圍 #保釋覆核

D2: 15歲手足

控罪: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0年5月6日,在天水圍嘉湖1期外,蓄意使69歲女事主陳粵華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惡意傷害她

本案雖有兩名被告,其中一位為成人,因此案件會在一般法庭處理,但由於今天只有一位被未成年被告,因此會以少年庭方式處理,公眾不准進入內庭,但各位仍可在庭外聲援

背景:5月13日首次上庭,因待安排認人手續,控方申請押後;昨天(15日)已處理D1方的保釋申請,獲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

14日安排認人手續,據悉D2沒有被認出

辯方投訴在14日進行認人手續後,原可安排15日上庭作保釋申請,但警方沒有安排D2上庭,令D2白白還押多1天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現金$5,000
不得離港
每週報到1次
宵禁令2200至0700

押後至8月7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10]
#0728上環 #暴動

PW3 繼續作供
控方播放數段警方片段

詳細情況將在法庭完結後補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新案件

D1 周(16)
D2 周(16)

控罪1(指向D1,2):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一期4樓408號舖無合法辯解下損壞屬於香港喜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2部收銀機及電子屏幕,1部八達通機,價值共$15,200的資產。

控罪2(指向D1):抗拒警務人員(即警長51030)

案情:當日沙田新城市廣場有「賀佢老母 和你唱」活動。晚上8時許,2名便衣警員突然於喜茶門外將1人制服在地,並發射胡椒噴霧攻擊在場人士及記者。隨後大批軍裝警員闖入商場帶走被捕人士。控方指D1被警方拘捕時有招認,辯方將有爭議口供自願性,因回到警署後,被打至入醫院

⭕️⭕️獲准保釋⭕️⭕️

各被告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50,000(下星期一1600前交)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住報稱地址
宵禁:1900至0600
禁足:新城市廣場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29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以進行進一步調查,包括調查被告電話的通訊紀錄及視像紀錄。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10]
#0728上環 #暴動

控:警方開始推進,有雜物扔向佢地,包括水樽,玻璃樽,X,X等4樣物件,同唔同意
PW: 正確
控:重有無其他補充
PW: 有長鐵通
控:有呢5種物品扔向警方
PW: 正確

控:現時播放一片段,希望可以協助你記憶有關情況
片段 P45 NTS46_M030
[7月28日,西區警署外,片段中有警方警告嘅聲音,播放至02:23]
控:見唔見到警方推進情況
PW: 見到
控:見唔見到有雜物扔向警方
PW: 見到
控:片段中見到情況與現場是否一致?
PW: 大致正確,除咗距離唔同
控:現場見唔見到雜物扔出
PW: 見到
控:片段同現場一致?
PW:正確
控:我會再次播出片段,中間會暫停,可唔可以認出並圈出該物件?
PW:可以
[停咗在02:28,timestamp 190226, MFI P45_PW3_1]
PW圈出 P45_PW3_1A
控:有無記得呢個畫面
PW: 無印象
控:我會繼續播片,請協助指出該物件。今次物件在地下
[播放至0242 timestamp 190230]
控:片段見到警方防線繼續推進,你見唔見到有物件在電車軌上,當時在現場有無見到該物件?
PW: 見到, 當時無為意
控:可否協助圈出該物件
PW圈出該物件 P45_PW3_2A
控:繼續播片
[片段見到警方繼續推進,於05:49暫停]
控:片段見到警方防線繼續推進,可否指出片段所示位置
PW: 正街與德輔道西交界

待續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5168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1100 庭外超過200人等候
法庭職員表示,由於法庭內只有不足50個坐位,25名被告及每位各1位家屬入庭,內庭會滿
20名公眾人士可在門外範圍企,不會關門(應該聽到啩)
法庭職員表示要喺地下貼上腳板貼紙先可以派發企位飛

辛苦各位旁聽師忍耐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6粉嶺 #提堂

何 (22)

修訂控罪:管有任何物品意圖用作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粉嶺偉明街近燈柱EA1899管有一個咖啡樽,裏面裝有輕石油蒸餾油,以及另外帶有一個打火機,有意圖鼓勵他人使用去損壞他人財物。

案情:
當晚現場有示威者堵路,警方清場期間截停搜查被告,並在他身上搜獲涉案物品。

背景:
年初政府擬徵用未入伙的粉嶺暉明邨作武漢肺炎檢疫中心,引起附近屋苑居民不滿,在1月26日大年初二到暉明邨抗議,卻遭警方武力驅散及逮捕。
何在1月2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控方在庭上指初步化驗結果顯示,涉案液體屬易燃,申請將案件押後至3月24日以待進一步化驗報告。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批准何保釋候訊。

控方已經準備好答辯,唯辯方需要押後八星期。

案件押後至七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

期間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D1: 蘇(18)
D2: 溫(27)
D3: 鍾(21)
D4: 鄧(16)
D5: 唐(26)
D6: 黃(21)
D7: 余(20)
D8: 馮(19)
D9: 何(32)
D10: 梁(45)
D11: 施(21)
D12: 謝(23)
D13: 黃(19)
D14: 張(30)
D15: 張(21)
D16: 李(30)
D17: 李(23)
D18: 梁(25)
D19: 郭(20)
D20: 張(18)
D21: 蘇(25)
D22: 黃(19)
D23: 劉(25)
D24: 廖(26)
D25: 黃(21)

控罪:
(1)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新增控罪:
(2) 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D4)
於11月19日在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一包共32條索帶
(3) 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D9)
於11月19日在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1把士巴拿、及兩包分別98條及99條索帶



背景:
2019年11月中,警方包圍香港理工大學,令大量人士被困,並與其發生激烈衝突,更逮捕嘗試突圍人士,引起大批市民不滿。11月18日晚上,大批市民在九龍多處與警方對峙,期間埋伏在窩打老道的速龍突然衝出追捕在彌敦道的市民。
案件在11月20日在粉嶺裁判法院首度提堂。25名被告中,當日有23人仍然留院未能應訊。案件原定押後至2月4日再訊,以待控方調查,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各人保釋候訊。

D7余(20)今日未有到庭
‼️裁判官發出拘捕令,充公保釋金
‼️

保釋條件更改:
D10 宵禁 2300-0600 改為 0000-0600 批准
D11 宵禁2300-0700 改為 0000-0700 、
1-7/6 改為 0300-0700 批准
D14 2300-0600 改為 0000-0600 批准
D14, 15, 20 報到次數由每週3次減少至1次 批准
D20 更改報稱地址 批准
D21 宵禁改為 0100-0600 、報到次數由每週3次減少至1次 批准
D22 宵禁 2300-0700 改為 0000-0700 、報到次數由每週3次減少至1次 批准
D23 宵禁 2300-0600 改為 0000-0600 、報到次數由每週3次減少至1次 批准
D24 宵禁 2300-0600 改為 0000-0600 批准
D25 宵禁改為 0100-0600 批准

案件押後至7月17日早上10時30分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
#粉嶺裁判法院

門外2豬2衝,請各位旁聽師小心,安全回家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0625上水 #同場加映 #非反送中
#判刑

鍾(被警員於醫院傷害的伯伯)

控方表示,由於被告願意認罪,因此會修改第一控罪。
修改後的第一控罪: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於上水天平邨天明樓外襲擊一男子。
第二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於上水天平邨天明樓外襲擊一警員。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

案情
案發地點為公共空間,於當日晚上八時左右,被告飲醉酒,於案發地點攬住一名男子,即第一證人,並向他吐口水,稍後更使用右手及右腳傷害該名男子。他後來報警。
第三證人,即一名保安員,目擊此事件。
第四證人,即一名救護員,到場時,被告已倒在地上,不醒人事,證人表示他身上有酒味。
第二證人,即被襲警員。證人指被告不斷問:「你編號係咩?你編號係咩!」警員便告訴被告他的警員編號。後來,被告向警員左邊臉揮拳,造成一個一厘米的傷口。其他警員一起將被告制服,並將他拘捕。所有人士入院後於同日出院。

被告有兩次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辯方律師指,兩次紀錄均是較久之前的紀錄。當日發生此事是因為飲醉酒,一般情況下被告也不會飲那麼多酒,只是因為跟太太吵架,才飲多了酒。
被告跟太太一起撰寫的求情信中指出,被告當日不勝酒力,出門口只帶了銀包及鎖匙,沒有帶電話,導致太太想尋找他也有心無力。
被告沒有預謀,只是飲酒後的不清醒作出的行為。由上年六月到現在已經三百二十五日,對被告一家有十分大的折磨。被告一清醒後,便知道自己做錯事,他於醫院內被警員對待,加重被告一家的壓力,他更曾經有輕生念頭。兒子得悉事件後頭髮全掉,被告亦希望對警員道歉,承認他有悔意。
此事後,被告亦沒有再飲酒,希望法官接納當時是一種不在狀態才做的行為(out of character),希望法官能作較寬容的判刑,例如緩刑。

#判刑
經過考慮被告對受害人的揮拳次數等因素後,裁判官認為本案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事件。若更嚴重,控方可考慮控告傷人等罪名,因此在這級別,會以該控罪刑罰上限處置。由於兩項罪名發生時間及目標不同,因此會以分期執行處理。
兩項控罪判刑起點分別三個月及六個月,考慮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即兩個月及四個月,合共六個月監禁。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10]
#0728上環 #暴動

前文提要

控: 宜家播放另一條P46
[片段見到警方施放催淚彈,於0132暫停]
片中見到警方推進前同推進中嘅情況
PW: 正確。
控: 請指出掉向警方嘅物件
PW: 明白
控:我叫你注視物件在右上角位置
PW: 明白
控:我會播慢鏡令你易啲見到。見唔見到?
PW: 見到[ P46_PW3_1A]
控:現場有無見到呢個畫面?
PW:無為意。
[控方繼續播放短片。片中不斷聽到「行呀!行呀!」及「上番行人路!」
控:我地推番前少少,見到右手邊,有個地方不斷有人走出走入,請你指出呢個地方。
PW:明白。
控:[因聲音噪雜,不能辨認。應為證據編號。]
[片段播至04:05]
控:見唔見到有啲人出入?
PW:見到。
控:知唔知係邊度?
PW:西源里
控:PW_PW3_2。
請你圈出好多人出入嘅地方。
PW:圈咗。
控:宜家會播放另一條片段,P48 NTS_16_M080 07:19, timestamp 070303
[播放片段]
控:片段見到警方推進情況。
PW:正確
控:見到有雜物?
PW:係
控:請你在畫面標示
PW:明白
[PW於畫面標示]
[繼續播放片段,07:44, timestamp 070328]
控:見唔見到右手邊物件扔向防線
PW:見到
控:標記為P48_PW3_1
請你協助標示物件
PW:明白
[PW標示該物件]
控:當時有無見到呢個畫面?
PW:無為意。
PW突然插嘴:我要補充,因當時太多事情發生,眼球不能聚焦於所有事情。所以合理的。
控:該多人出入地方,是西源里?
PU:係。
控:請你留意,西源里對面,一個紫色廣告牌。
PW:見到,一個紫色同綠色廣告牌。
控:留意廣告牌,一陣有一條高空拍攝片段,想你留意相關廣告牌。
PU:明白
控:現在播放一條短片P47. NTS_M084
[播放短片]
控: 現在播放兩條片段[MFI1,c 因聲音噪雜,不能辨認。應為證據編號]
這兩條片段在之前庭上播過,所以直接播放相關部份。01:50,timestamp 18:58
[播放片段]
控: 見唔見到右面的行車線?
PW: 係
控:有雜物扔向警方
PW: 同意
控:有無見到當時情況
PW(自信滿滿地):有。
控:可唔可以形容該物件 。
PW:我當時係容為鐵柱。
控:可否指出該鐵柱,圈佢出嚟
MFI P52ricepost_PW3_1
[圈出後為P52ricepost_PW3_1A]
控:宜家會播一條高空片段,編號[因環境噪雜,不能辨認]。
我地只會播40秒
控:記唔記得之前講過嘅廣告牌?想你指出嚟
PW:記得,西源里對面[指出該廣告牌。
控:見到啲咩?
PW(自信滿滿地):我見到一班激進示威者,身穿黑衫,黃色頭盔同白色棍
控:可否指出該批示威者?
PW: 好
控: [因聲音噪雜,不能辨認。應為證據編號]
控方完結
休庭20分鐘。

待續。。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10]
#0728上環 #暴動
因底稿出現問題,後續審訊只有撮要部份

第一及二被告辯方律師開始盤問證人。
辯方要求借用證人記事簿。
辯方要求證人澄清在見到示威者地點會銀力地產。
證人於之前口供指稱為宏力地產。
辯方要求澄清兩者均指片段中所示的銀力地產
證人同意。
辯方指證人唔係好好記性
證人唔同意
辯方指證人於地產公司名稱,街道名等都唔記得,唔係好好記性係唔係一個公平說法?
證人表示你未必記得自己屋企附近街道名稱,但你會識行。
辯方指證人在728後參與過百場行動,會否混淆唔同行動嘅細節?證人表示唔同意。
證人在第三天作借時講過示威者辱罵警察[黑警死全家]及[死黑警]口號及有肢體動作指向警方。為何於口供,記事簿上並無相關論述。
口供上只顯示示威者叫口號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香港警察知法犯法]證人只表示佢記得有相關情況。
辯方並庭上播放短片,指出片段中並無聽到前述的辱罵,及無肢體動作指向被告。證人同意。
辯方詢問證人在記事簿,是否紀錄所有事情。
因有部份資料即口號等並不在記事簿上。
證人回答有傳令員協助被告紀錄,如發出警告,勸喻,或拘捕行動等。該傳令員並非證人下屬,只在行動中協助紀錄。
傳令員會用紙筆記低有關事情。
辯方希望取得有關紀錄。證人回答該紀錄己銷毀。
辯方進一步詢問為何銷毀有關紀錄。
證人回答相關紀錄己反映在證人的記事簿及其口供紙。因此已完成該紀錄的用途,故此銷毀該紀錄。辯方問證人是否其訓練指示可銷毀有關文件,證人回答係自己決定銷毀,因該文件並非官方文件。辯方查詢如何證實該文件所有內容已反映在證人的記事簿及口供上。證人回答該文件的內容已反映證人的記事簿及其口供紙上。
辯方指證人於星期三指出示威者有帶行山杖,但口供並無顯示,證人指口供中 'rods'實指棍狀物體,其中包括行山杖。
辯方問證人,是否知道當日有被告擁有行山杖因此注明行山杖,證人否認並說明佢並唔知道有另案被告擁有行山杖。
辯方指行山杖與棍實屬兩種類別。證人表示唔完美可改善,之後會注明hiking stick。
待續...
The Best Dell Monitor for Your Nee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