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3K subscribers
7 photos
4.87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831灣仔 #提堂

D1 黎智英
D2 楊森
D3 李卓人

控罪: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閱文件轉介區域法院處理

押後至 6月15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啟亮裁判官
#1001屯門 #裁決

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審訊詳情:
2020年1月17日葉啟亮裁判官席前

Part 1
Part 2
Part 3

口頭裁決:罪名不成立

前題:
1. 舉證是控方責任
2. 由於控方證人在盤問下堅定,故法庭相信其為誠實可靠。

控罪定義須符合下列原則:

1. 被製造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2. 被改裝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3. 有意圖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早前審訊時,控方同意迷你刀沒有改裝,故不討論原則二。

爭議一:被製造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法庭不接納辯方稱迷你刀為飾物的說法,此為不合常理,因若該物為一飾物,無須設計成有刀鋒及共有4面刀刃,亦無須開封。

然而,法庭認為刀尖較鈍,同意並非臨時製作成攻擊人的武器,本質上並非符合被製造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爭議二:有意圖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整體證供
1. 物品的性質狀況:上述已提及

2. 周遭環境(包括衣著,被捕時反應,在當時環境下有否正當用途)

衣著
迷彩面巾,黑色風鏡,只露出雙眼

辯方指此為舞台劇人,防曬之用。然而,被告並無在法庭上經宣誓而接受盤問及回應,因此,法庭認為是故意遮掩面部,而非如辯方所說。

被捕時反應
被告主動被調查,當時附近沒有事情發生

法庭認為雖然被告並無在法庭上經宣誓而接受盤問及回應,而且,當日屯門及其他地區稍後時間有示威活動發生,但是即管如此,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將從被捕地點正前往示威方向,也沒有證據顯示其將參與違法活動。控方證人也在審訊時表明,當時在附近巡邏只是預防有人到屯門裁判法院搶國旗。

在當時環境下有否正當用途

辯方稱該迷你刀為「飾物」之說,早前法庭已表明不接受

其他物品從被告背囊中搜到:4副護目鏡,3條面巾,對講機,鎅刀,索帶,瑜珈帶......等物。

雖然也搜到筆記簿(標明道具紀錄用途),亦有參考過辯方提交的圖片顯示舞台劇相關人士,但法庭不接納其說法,因為舞台劇亦無須有4副護目鏡,3條面巾,而且,被告並無在法庭上經宣誓而接受盤問及回應,故未能釋疑。

結論
綜合所有證據及在完全接納控方證人證供下,法庭仍未能得出無可抗拒推論

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訟費申請
辯方希望申請訟費,約三萬港元。原因是案發時明顯是警方自行叫停被告,當時時間及附近亦沒有任何社會運動發生中,被告身為一名舞台劇人,帶有這些東西也很正常,完全沒有自招嫌疑的動作。

控方反對辯方申請,指出被告當時行為明顯想避開警方,加上衣著及書包的凸起等因素,是明顯的自招嫌疑。

裁判官指出若被判為無罪,訟費應由公帑支付,除非發生以下2種情況:

1. 自招嫌疑
2. 誤導控方

裁判官認為被告行為明顯自招嫌疑,原因為一名舞台劇人完全不需要那麼多用具,加上被告當時衣著只見眼,是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

因此裁判官不批准被告申請訟費。

直播員按:內容如有失誤,請見諒,已盡量確保準確性,唔好意思(戴定頭盔)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818集會 #提堂

D1 黎智英
D2 李卓人
D3 吳靄儀
D4 梁國雄
D5 何秀蘭
D6 何俊仁
D7 梁耀忠
D8 李柱銘
D9 區諾軒


控罪:
1.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D1-9)
2.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D1-9)

案情:2019年8月18日組織一個公眾遊行,該遊行為未經批准集結。

獲准保釋
現金1000元

控方申請押後以處理轉介區域法院之文件,於2020年6月15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19中環 #提堂

D1 陳皓桓
D2 李卓人
D3 梁國雄
D4 何俊仁
D5 楊森
D6 何秀蘭
D7 吳文遠
D8 黎智英
D9 單仲階
D10 蔡耀昌


控罪:
1.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D1-4)
2.組織未經批准集結(D1-10)
3.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D1-10)

案情:於2019年10月19日於終審法院外集結。

獲准保釋
現金1000元

控方申請押後以處理轉介區域法院之文件,於2020年6月15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19中環 #提堂

D1 陳皓桓
D2 梁國雄
D3 何秀蘭
D4 何俊仁
D5 黃浩銘
D6 楊森
D7 吳文遠

控罪:
1.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D1-4)
2.組織未經批准集結(D1-3,D5-7)
3.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D1-3,D5-7)

案情:於2019年10月20日中環終審法院集結。

獲准保釋
現金1000元

控方申請押後以處理轉介區域法院之文件,於2020年6月15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6屯門

董(30)

控罪:企圖謀殺 (斬何妖)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屯門湖翠路啟豐花園與海翠花園之間的行人路,企圖謀殺何君堯

新增控罪: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傷害張英才

押後至6月29日,轉至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處理交付高等法院程序。法庭提醒被告可申請法援,之後決定是否進行初級偵訊。

押後期間繼續還押。

(初級偵訊:
當較嚴重的可公訴罪行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前,裁判法院亦會為這類案件進行一些初步聆訊程序。如案件需要先經過裁判法院處理,才會交付高院原訟法庭審理,這項程序便稱為「交付審判程序」(亦稱為「初級偵訊」),目的為某些案件進行初步檢視。控方必須向裁判官提出足夠證據,證明針對被告的表面證據成立,案件才會交付原訟法庭由高院法官會同陪審團進行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少年法庭
#何俊堯裁判官

👤*(15) (#1118柴灣 縱火)
控罪:
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

去年11月18日,15歲少年涉嫌在柴灣已婚警察宿舍外掟汽油彈縱火,掟中一沙展與家人的窗,令建築物被燻黑,幸無人傷。同行另一女子掟1彈落行車道。及後他們遭目擊事件者截停制服。又再後樓梯垃圾桶檢獲一支未用汽油彈同火機,閉路電視拍攝到二人各拎一彈離開。

被告認罪並同意案情

求情:三歲父母離異,與父相依為命,幼稚園K2起發現至7歲確診亞氏保加症(自閉症),至今仍需覆診,就讀正常學校但有特殊教育需要。

索取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及心理報告,押後至7月1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期間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少年法庭
#何俊堯裁判官
👤*(15) #判刑#0915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棍)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指被告於 2019 年 9 月 15 日,在港鐵銅鑼灣站近 A 出口管有一支伸縮棍,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被告月初承認控罪。

裁判官何俊堯接受感化報告建議

判15個月感化令,4條件:
1)要遵從感化官指示居住,讀書或工作
2)宵禁8pm-6am,除非感化官事前批準或有家人陪同
3)根據指示接受精神或心理輔導
4)遵從感化官指示參加社會更生活動

裁判官訓:唔係唔可以表達意見,但一定要合法,而唔係拎哂武器工具。一但超越咗法律,表達意見者又好,執法者又好,自有法律制裁。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吳(17)#1102中環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指控他上年11月2日在中環雲咸街43至55號外無合理辯解管有一支噴漆

不認罪
辯方要求延期與控方討論控罪

押後至6月7日下午2點半東區一庭

原條件保釋:
500元現金
不離港
居報稱地址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2大水坑 #答辯



控罪:
普通襲擊

案情:
於大水坑站附近襲擊一名女子 (據稱是撕紙藍絲)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四位證人。辯方有一名專家證人爭議口頭招認,亦會研究閉路電視記錄。

押後至8月10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預計兩天完成。

被告按原有條件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4香港仔

D1: 黃(22)
D2: 李(22)

控罪:入屋犯法罪
被指於2019年11月14日入侵在香港仔中心第四期地下「名創優品」,意圖非法破壞該建築物內的任何東西。

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
以準備移交文件檔案以及作修訂控罪

保釋條件:
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 保釋金 5萬元
- 二人父親各自提供2萬元人事擔保
- 不得香港
- 居於報稱地址
- 每週到警署報到3次
- 需守宵禁令

案件押後至 6月30日 1430 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0701金鐘

👤袁(36)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去年7月1日,在金鐘夏慤道與演藝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以及同日在金鐘夏慤道與演藝道交界近食水抽水站外,襲擊警員X。

保釋條件:
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 保釋金2000元
- 不准離港
- 每周到警署報到1次
- 晚上11時至翌晨7時的宵禁令

案件押後至 6月23日 1430 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陳,陳,江,陳,黃,梁,曾,鄧,詹(17-26)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1118油麻地 暴動、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

開庭

A1:陳(18)
A2:陳(26)
A3:江(25)
A4:陳(17)
A5:黃(20)
A6:梁(22)
A7:曾(23)
A8:鄧(22)
A9:詹(25)


控罪:
1)暴動-A1~A9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6
A6梁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A9
A9詹管有一支六角匙及一支士巴拿

因需時處理法援申請,等文件齊給予法律意見
律師聯合申請延遲至7月14日下午2:30 PM返回法庭提訊

A8:鄧(22) 更改保釋條件
宵禁令11pm-7am改為12am-6am
5000元保釋
不得離港
宵禁令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居住報稱地址,如更改24小時前通知警署
不得進入拔萃女書院一帶


其餘原條件保釋:
獲准以1000至5000元保釋
不得離港
宵禁令
不得進入拔萃女書院一帶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居住報稱地址,如更改24小時前通知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吳(22) #提堂#1007將軍澳 襲警)

控方要求先處理匿名令。

雙方不爭議公眾利益、事主利益,辯方主要指有禁制令可預防控方所指事項。控方指需防止起底、根據案情需匿名,亦指可減低風險。控方呈上禁制令後警員起底數目,裁判官指圖表易產生誤會,因為數字以累積數目展現 ,至三月共有1304個,較二月上升二十多宗。控方基礎為依然有起底行為,亦聲稱沒有任何對審訊公正的影響,裁判官指需考慮事主本人背景。控方繼而指出事主作任何民事索償沒有對本案有任何影響。

控方呈上有關blackmail案例,重申要求法庭頒佈匿名令。

裁判官指本案為社會運動的案件,指出相類似案件的主控未有申請匿名令,主控回覆指每案為獨立案件,指自己認為為基於為事主意願。

辯方回應前希望法庭紀錄,指控方4/5申請要求警員A匿名,但辯方收到文件中所有警員姓名皆被刪除,電話聯絡後控方才披露。控方回應指確認事件,亦有立即要求警方修改文件。辯方不能確認警長A供詞有披露其他警員身份,拘捕警員及落口供的警員身份亦為保密。裁判官質疑控方申請與做法不符,主控指為溝通問題。辯方指現時未有任何落口供警員的身份文件,主控指有將文件交付辯方,亦指有立刻交付所有辯方要求的文件,案件主管商討後指為警方錯誤。控方最後確認辯方沒有收到資料,遭裁判官勒令「而家畀囉」

辯方繼續陳詞,指控方對禁制令為臨時、「唔知幾時完」的說法不盡正確,因禁制令曾經修改,不能指對警員保障就因此減少。第二,控方指禁制令為一般性做法,辯方沒有收到任何證據指警長A受騷擾、增加心理壓力以至影響作供。第三,控方的附件A指19年6月開始每月警員被起底的數字為:
124 206 342 141 207 164 31 11 34

裁判官指為自己計的。
辯方指出臨時禁制令的確影響起底數字,不能否定控方指「唔係好有用」的說法但沒有任何證明。第四,被告只有於接收到所有資料後才不受影響。第五,該警員為自己「行出嚟」才有此案,應有心理預備,裁判官指未必有關係,辯方指警務人員工作的一部分就是作供,不能指懼怕作供會對其影響,「如果佢認為怕就可以咁做,咁佢其他職務都係可以唔使做㗎喎」。第六,辯方指控方案例未必太大關係,如案例13 62 段 尾五行 指出 如有一般公眾利益,可理解為控方所指「公眾關注」,則沒有基礎使法庭可頒佈任何對公眾的限制,反而對傳媒限制的效果大於一般假匿名令。

控方回應指不應因有一一般性禁制令就不考慮警員風險等。亦指其他資料可滿足公眾知情權。

裁判官押後15分鐘頒佈對匿名令的裁決。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保釋申請 #1118油麻地



控罪:
1. 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指11月18日在油麻地加士居道天橋近伊利沙伯醫院連同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及於道路上棄置兩罐汽油

控方證人目睹申請人點燃汽油彈,open source影片顯示申請人身處現場

保釋背景:5月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向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申請保釋被拒
申請人另涉3月31日旺角非法集結案件

法官拒絕准予申請人保釋

案件訂於7月17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作移交程序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陳,周,黃(23-43)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0922沙田 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阻礙警務人員等)

A1:陳(24)
A2:周(23)
A3:黃(43)


1)暴動-A1A2A3
控罪指三人於去年年9月22日在沙田源禾路好運中心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A2
被告周另被控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鐵鎚、一把鉗和一支螺絲批

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2
被告周另被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58483

更改控罪書中A1年紀(筆誤寫成15歲,改正回24)

原條件保釋

現金一萬元
不得離港
居住在報稱地址
若有地址更改必須於24小時內通知警方
須遵守晚上 10 時至翌日早上 6 時的宵禁令
每周到所屬警署報到三次
不得進入好運中心


押後至7月14日下午2:30 PM返回法庭提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7中大 #提堂
#新案件
🚹 #藍絲 🚹

李丹石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11月7日中文大學畢業禮,被告在百萬大道外向遊行中的應屆畢業生高舉一把利刀。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3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押後至7月13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吳(22) #提堂#1007將軍澳 襲警)
232章警隊條例第63 條:於唐德街 博愛醫院八十週年鄧英喜中學外襲擊 警長黃成輝

1527 重新開庭

裁判官宣判,控方 對聲稱受襲的 警員A 匿名令申請 被拒絕 ,裁判官指無庸置疑地,任何人有權接受公平公正的審訊,但於賦予該權利的香港人權法案 第10條中,公正公開的審訊權利可受限制。網絡安全及科技調查科的數字指出被起底的數字,亦有家人被起底,裁判官明白此亦為控方申請主因,但亦需不能將保密令常規化,亦指出現時處理問題應為「有否需要對臨時禁制令以外加上額外保護」。控方數據只顯示一般被起底情況,並沒有對警長A的任何陳述。裁判官亦指控方資料足夠顯示臨時禁制令已有效減少起底情況,故否決匿名令申請。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但未有預備副本予辯方。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其中一人有口頭招認,另一為醫生證人,辯方會有爭議,醫療報告及傷勢無爭議。辯方暫時除被告外沒有辯方證人。

雙方同意需兩日審訊時間

案件押後至 8/7 - 9/7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進行審訊
‼️ 非即時,補回今午聆訊內容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盧,林(20-23)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1008將軍澳

控罪:入屋犯法罪

指他們10月8日在將軍澳站損壞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稱被告當天曾打破已經關閉的將軍澳站的玻璃幕牆,強行進入站內,又將一架梯類物品扔進路軌上,對公眾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A2未有律師代表,法援申請中,申請押後至7月7日提訊
A1辯方希望下次再表述第一被告的意向,申請押後至7月7日提訊。



原條件保釋:

6000元保釋
每周兩次到警署報到
不准離開香港
須遵守宵禁令
禁足將軍澳港鐵站範圍

押後至7月7日下午2:30 PM返回法庭提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保釋申請
#0626灣仔 #0626警總 暴動、傷人、不依期歸押

👤岑(25)🛑還押逾5個月

案情:於19年6月26日晚包圍警總時,與其他人追打一名懷疑冒充示威者的便衣警,其後曾缺席聆訊

擔保被拒絕,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0914牛頭角 #1013將軍澳
#保釋申請


👤姚(23)🛑已還押逾7個月

被控:
1)普通襲擊
2)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1) 於19年9月14日於牛頭角東九文化中心地盤外襲擊尹廣培,對他造成身體傷害;
2) 於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兩支汽油彈。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
-10萬人事擔保(父親)
-10萬現金
-居住報稱地址
-交出旅遊證件
-每天到警署報到
-可到醫院逗留一小時探病

法庭表示此為特殊情況,基於人道理由,以及被告家人的狀況,法庭相信被告目前棄保潛逃機會有所降低。

獲批保釋期至案件於2020年6月15日0930於區域法院判刑。
The Psychology of TikTok Duets: Analyzing Collaborative Con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