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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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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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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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1元朗/ #0922元朗

林(17)

控罪: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康福街與壽富街交界,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黑色對講機

🎊撤銷檢控決定,自簽保守行為12個月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啟亮裁判官

審訊旁聽並非觀賞電影,請勿突然笑出聲,尊重法庭

謝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西九相同,直播麻煩等等我唔係超人

謝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204旺角 #提堂

李(27)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2020年2月4日在旺角山東街與彌敦道交界,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把發泡膠箱、膠欄杆拋在道路上阻塞交通,合共9平方米。四名警員截查兩名被告,期間d2 (李) 推向警員,意圖救出d1,結果一同被捕。

背景:辯方曾於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投訴,指被告於被捕後在警車上被警員摑臉、扯頭髮以及撞椅背。

被告‼️認罪‼️

本案d1 (14) 已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辯方呈上兩封求情信,分別為被告及老闆撰寫。被告本人指參與行動是因為政府拒絕封關,亦無處理市面各種物資短缺。信中亦指明白表達意見的方法為錯的,向受影響的人道歉。老闆的求情信則指被告勤奮友善,不怕辛苦,亦有 參與義務工作,不論結果亦會繼續聘用被告。辯方亦指案情不嚴重,物件為沒有攻擊性及不危險的,亦無造成傷害。

案件需押後以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香淑孄裁判官
#1111柴灣

1452 廣播
1506 開庭

表證成立,被告須作供
辯方律師申請借五分鐘
現休庭

1508 辯方律師向被告解釋後,收到指示被告不會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1523 完

案件押後至6月18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

裁決按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1031旺角 #襲警

李(18)

控罪:襲警

案情:
被控一項襲警罪,詳情指他去年10月3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荔枝角道交界的康民角內襲擊警員A。(來源:蘋果日報)

控方表示已準備好答辯。
被告代表律師指上週四才收到控方文件,望押後五週。
裁判官決定押後至2020年7月9日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5旺角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唐(17)

控罪: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控於去年 12 月 25 日在旺角彌敦道外,無合理辯解而攜有一把摺刀及兩個鎚,意圖使用或使他人使用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來源:立場新聞)

‼️不認罪‼️

控方會傳召一位證人,無警誡供詞。
辯方沒有證人,但保留出庭作供權利。希望押後至8月以處理家事及情緒問題。

裁判官決定押後至2020年8月2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9庭0930作1日審訊。其間以原有保釋條件。
#東區裁判法院十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管有違禁武器
#審訊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被指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上近柴灣道迴旋處,藏有違禁武器,即一把摺刀

【下午三點續審】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律師收到指示,被告不會作供亦毋需傳召證人

辯方郭憬憲大律師陳詞時,總結案中五項疑點:
1)彈簧:是否彈簧致刀刃露出
辯方指出該名化學專家,並非物理、彈簧或刀刃專家;本案關鍵需要物理專家,而非化學專家論證。彈簧彈出需由物理角度出發且分析,例如彈簧的磅數,可儲藏的能量?

而刀刃彈出不能排除是槓桿原理;因為槓桿亦可以導致刀刃打開,撳掣可以產生磁力亦可令刀刃打開。裁判官需要專家給予肯定的證供,而證人沒有足夠權威及事實分析,無法讓法官下結論。

2)刀刃:何謂刀刃
辯方提出刀刃是否開鋒的質疑,證人亦無關注。刀狀物的範圍廣闊,牽連物件甚廣(煮飯仔刀、武術之用、收藏品、道具),假如毋須考慮此重點,玩具、車匙等有刀型、可彈出、無關痛癢的鈍物都可以成為武器。辯方未見到控方有證據證明刀刃已開鋒,角度主觀。

3)武器:何謂武器
辯方以𠝹刀為例子,指出也是推出刀片(機械式地使用),但𠝹刀並非武器;車匙由彈簧彈出,但車匙亦非武器。相關法律條文提到彈簧或者機械的某種機制令刀刃露出,而立法原意只列明武器是用作攻擊或猛烈攻擊之用,而沒有其他用途,所以定罪要有證據證明涉案物品為武器。

《武器條例》原意是規管只有攻擊而無其他用途的武器,而不是其他條例管唔到,所以用該條例擴展至管制任何可作攻擊用途的日常物品

4)意圖:犯罪意圖分析
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使用該物件為武器,控方所有對被告意圖的陳述純屬揣測,而揣測並非推論,不能成為事實。

5)其他用途:生火工具
被告指出摺刀是用作生火工具,且證人亦都同意用硬物刮鎂金屬棒可生火。刀背上的鋸齒可作生火用途,即武器之外的用途。被告供述這句是控辯雙方同意事實,其不符合立法原意:即武器是用作攻擊而無其他用途,且刀未開鋒也能作其他用途,不一定是作武器攻擊之用。

辯方列出五項合理疑點,鑒於被告沒有案底記錄,犯罪傾向低,供詞可信性高,而意圖使用武器的出發點低。望法官基於疑點利益歸與被告,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審訊押後至6月18日上午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宣讀判決,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提堂
👤劉(17)

修定控罪: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警員於15:05分在天星碼頭多層停車場外,見到形跡可疑的被告,當時他身穿黑色cap帽,黑色衫褲,迴避警員的目光

警員帶他到較空曠的愛丁堡廣場的行人路搜身。背囊中搜出1防毒面罩,2個過濾器,眼罩,1把長48cm的木柄鎚,工業用手套,當時沒有回應警員對他關於鎚用途的提問

於15:11正式被捕,被帶到中區警署就控罪進行正式警誡,被告保持緘默

被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同意案情,控辯雙方同意簽保守行為,撤銷檢控,處理本案
⁃ 守行為12月
⁃ 自簽 $1000
⁃ 需交堂費 $500 (從擔保金扣除)

*證物一至五充公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啟亮裁判官
#1013屯門 #審訊

控方補問證人 - 警員8451

證人表示假使貼上反光紙的頭盔面罩是放下來,也可透過反光紙看到目前處境,最多暗少少,但會睇到。在證人落車追截被告時,是於同一方向。

控方詢問什麼時候會修改警員記事簿,證人回答當有錯的時候,然後控方,裁判官與證人不斷釐清記事簿的種種問題。

證人承認紀錄上有混亂,亦有日期的文字上出錯。當裁判官問及為何記事簿上多左些內容。證人回答:收工時工作太耐,所以時區上出現混亂。裁判官又問及為何會記錯入職年份。證人解釋2010年為第一次入PTU,都是重要事件,所以記錯。

(直播員按:警察證人幾失敗都好,唔好笑)

盤問專家證人 - 吳博士

辯方重申若法庭接納其專家證人身份,將不反對其專家證供。控方需提出證明其在化驗違禁武器上的專業。

經控方就其資歷盤問後,辯方不反對,裁判官裁定專家證人身份成立

專家報告確認證物1的材料及使用方法。

辯方就使用方法向專家證人進行釐清。
最終確認使用方法有3種:
1. 透過重力
2. 透過離心力
3. 透過重力及離心力

以伸展警棍。

辯方表示沒有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被告選擇不作供。

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候審。

押後至明天2020年6月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結案陳詞。辯方需於明天1230前傳真書面陳詞到法庭。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8/10]
#0728上環 #暴動

0950 開庭
PW5 高級督察宣誓繼續作供,回答辯方盤問,PW5當日有安排傳令員,但冇作文紙記錄,冇安排錄影拍攝,唔肯定其他小隊有冇錄影。

繼續描述當日過程,PW5帶領小隊入奇靈里,經過東慈商業大廈後巷右轉入西源里,見到有三名人士在場,但冇特別理會,因為知道隨後隊員會跟進,繼續追截其他示威者,去到西源里盡頭,見到示威者入了一座大廈,到達大廈樓梯口,指示隊員唔好追上樓,回頭已經見到該三名人士已經被捕,辯方追問如何決定拘捕,證人表示相信隊員作出正確決定,因為事發在罪行現場附近,警員作出調查後決定拘捕,行動前PW5無作特定拘捕指示,相信隊員會自動執行任務。

辯方播出片段,拍攝到在西源里內有兩名女子手持頭盔行過,問證人會如何處理,證人話當日冇見過該兩名女子,如果見到都會作出調查,當日證人的小隊只在附近拘捕了三名人仕,並沒有拘捕其他人,PW5作證完畢。

10:28,PW6 警員宣誓作供,當日為特別戰術小隊隊員;回答主控提問,當日18:55證人在警隊中中排推進,期間遇到示威者抵抗,被硬物擲中頭盔,但無受傷。

推進過程中清除路障,及後見到約有50人逃入奇靈里,距離大概20米,追入去,到地鐵站B3出口,見到大概30人轉入東慈中心後巷,向法官表示相信係同一班人,隨後再追前,去到西源里轉右,在18號前見到一名男子,舉高雙手,企圖阻檔警察追截兩名正在爬鐵絲網逃走的女子,PW6表明警察身份,拘捕該明男子,搜查隨身物品;按主控要求,指出該名男子是被告人D1。

主控逞上一批證物,為D1的衣服鞋物、背囊、頭盔、豬咀和對講機等;主控播放四條閉路電視片段和截圖,主要係靠外貌和服式,叫PW6從片段中辨認:一、一位與D1有相同衣著的人,二、該人身邊的人,三、與上述兩名人仕一齊離開的第三者,四、該批人士的移動路線。

主控逞上相冊給PW6,用作辨認拘捕D1的現場環境;主控在上午完成查問,休庭。

14:47 開庭,辯方發問
證人PW6為這件案件共做了兩次口供,而在28/7當日共收到三次訓示,要去西環警署附近進行人群管理、驅散和掃蕩行動,行動完畢後小隊有作回報;PW6指出事後當日的紀錄員有再向小隊成員口述資料,主要是當日小隊的大概行動、時間和地點,PW6是用紙張記下,而PW6拘捕D1的紀錄,是記在另一張紙上,辯方質疑證人為何不用警察記事簿記下過程,而要用另外紙張,而該兩張紙現已被證人銷毁,PW6解釋是為了撰寫完整的記錄。

辯方指出PW6當日是身穿藍色制服,身上冇編號頭,盔後有紅燈,證人冇反對。

辯方要求證人在地圖上標示出幾個位置:一、證人見到有50名示威者時證人身處的位置,二、該50名示威者的位置,三、證人見到有30名示威者在奇靈里內時證人身處的位置,四、該30名示威者的位置,五、證人第一眼見到D1時身處的位置,六、D1當時的位置。

證人指出第一眼見到被告D1時,距離大概三米,兩人之間約有四至五名隊員,但唔記得是誰人,無留意隊員有冇與D1有任何對話或交流。

辯方向證人指出當時只見到被告舉起雙手,不能排除是有其他警員叫被告舉起雙手,證人拘捕被告時被告冇反抗、冇逃走、算係合作,證人同意。

辯方播出影片,指出證人在第二份口供內冇描述被告有手持雨傘,但在庭上作供時則依照主控指示描繪出被告手持雨傘,證人答寫漏咗。

辯方重播主控在上午播出的錄影片段,申證在片段中與被告有相同衣着的人和身邊人,是在片段中慢慢步行,並沒有慌忙逃跑。

1639 休庭,明天6月2日上午09:45續審。

有勞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馬(18) #提堂#20200127旺角 串謀而有意圖傷人)
控方申請押後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建議轉介至區域法院。
押後至7月24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轉介事宜。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莊(33) #判刑#1120油麻地 無許可證入禁區:沒有許可證進入油麻地柯士甸道127號槍會山軍營)
判40小時社會服務令,因無法證明被告除了抄捷徑外有其他意圖。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8旺角


控罪:非法集結,企圖襲警
案情:5月28日在亞皆老街彌敦道交界與李xx和十數名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期間意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保釋條件:
現金$5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
2200-0600宵禁
每星期警署報到兩次
禁足太子旺角一帶

裁判官提醒有關警員匿名令的申請,控辯需提交陳詞及時間表給法庭決定如何及何時處理。

押後至7月2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審訊
#1120灣仔

麥(1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控罪指被告於去年11月20日在灣仔港鐵站2號月台管有一把刀。

9:38開庭

雙方承認事實
案發日警員58107在被告背囊(P1) 中的密實袋內(P2) 搜出一把刀(P3)

證物
P1 背囊
P2 密實袋
P3 刀
P4(1) 約2分鐘片段
P4(2) 約30秒片段

庭上播放兩段在月台的片段(P4)

控方證人
PW1 休班警署警長46121 鄺超然

控方盤問PW1 :
案發當日PW1 由觀塘乘港鐵往警總返工,0825到達灣仔站後發現車門受3女子阻礙,PW1勸止不成功則除去3人的口罩,希望為她們提供阻嚇。而3女子就指他打人,及後見到港鐵職員,要求職員報警處理。其後他發現包括被告在內的5、6名年輕拿起電話向他拍片及指他打人並有和其他乘客爭執。
警員到場後把被告及3女帶到警務室,PW1在7~8呎外見到警員搜被告背囊,其後才知有刀。

PW1從P4片段片中認出被告及3名女子
亦從片段中「你地唔阻人返工就唔會發生呢單嘢」、「後生細仔淨係識講粗口」、「隨便你點講」等說話認出為自己的聲音

辯方盤問PW1
PW1承認除3女子口罩時沒得到她們同意

法官細閱中段陳詞後認為表證成立,有需繼續審訊。

10:41休庭

辯方盤問被告:
被告自小喜愛刀,把刀視為護身符一樣,而被搜出的P3更是他第一把$800以上的刀,何時何地購買也記得清楚。
辯方追問被告何時起喜愛上。
被告回答大約12,13歲時,因為從網上認識後喜愛上,及後儲錢買了第一把約$200元的瑞士軍刀,亦於社交平台加入了相關群組。把刀放在床頭櫃桶,平時亦會抹油作保養。
中四時買了同一牌子的另一把刀,並刻上「路見不平 拔刀相助」,成為了他的新寵。
他更試過數度把新寵帶回校給比較親密的朋友觀賞,但因其他同學舉報而被訓導主任沒收,因為失去愛刀,其後才買了P3。
被告承認曾用在露營時用刀切水果,但及後認為用刀切水果或肉對刀有點驚,自此再沒有用刀切食物。
被告在案發於車箱聽到女聲揚言被打,因此上前,發現PW1及與3女子爭執,其中一女子臉上有血跡。被告想幫手,不想PW1逃走及再向女子動手。想等待警方評理,被告只以口角形式拖延,沒有想過以暴力解決。

控方盤問被告:
控方問他「路見不平 拔刀相助」是否他做人原則。
被告回答算是「其中之一」。
控方再問是否表示當需要時他會「拔刀」幫手。
被告回應,刀只是比喻,古時武士才會「拔刀相助」,現今當然不會,更可況他就是不認同PW1向女子做法才企出來,當然不會以他的做法。
被告再被問到刀是否危險品,被告表示他相信一間國際公司不會隨便在商場賣危險品。
被問到為何把刀放在密實袋內,被告指是雙重保險。

辯方證人被告中學的心理學家 陳女士

辯方盤問證人陳女士:
陳女士表示在校方沒收被告的刀後接觸被告,知道他自小便對金屬刀等感興趣,視其刀為命根、寶貝,亦會儲錢買有關刀具歷史的書。
因此對校方沒收其刀很不開心。因此訓導主任把刀交給她保管在好的房間,待被告成績或品行達標後才還給被告,好讓被告較為安心。

控方盤問證人陳女士:
控方問陳女士被告帶刀回校犯了什麼校規,陳女士回答: 不清楚/無?
另問到沒收的刀有多長,陳女士未能回答確實尺吋,只覺得細細把。
被問到是否知悉刀被沒收的原因,陳女士回答是因為有同學舉報,而該刀已交還給被告。

1240休庭 1530再審

約1540開庭

法官信納雙方2位證人的證供
警署警長58107 - 認為供辭和影片吻合,被盤問亦表現震定

陳女士 - 證明被告的確有收藏刀具,亦會攜帶刀出街,不是突然編作出來作辯護。

但法官不信納被告視刀為護身符,「拎出黎接觸下空氣」的講法,但考慮到被告無案底,犯罪傾向低。加上該刀(P3) 收藏在刀鋒未沒伸出並且放於密實袋內,而密實袋又放於背囊內。
而由0825起爭執到0930被告被搜出刀(P3),全程包括P4片段中,在情緒高漲時也從未拿刀使用,法庭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被告管有刀是意圖傷人,因此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證物P1-3 歸還給被告
但由於被告在該場合(和你塞) 帶刀自招嫌疑,訟費申請不獲接納。

🎊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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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勞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羅(24) #提堂#1111藍田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鯉魚門救護站對面馬路上留下垃圾桶及磚頭

早前雙方曾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控方是日決定將繼續檢控。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三名證人,沒有警戒供詞,亦沒有招認
辯方保留被告作供權利

裁判官指控方材料有錄影會面,但雙方確認沒有招認,不會呈堂

審期定為 28/7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擔保照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2大圍

李(23)🛑已還押6個月零20天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藏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2日於大圍成運路管有一個用藍色布及牛皮膠紙包住的汽油彈、1把點火器、3塊白布及3支士巴拿。

承認事實:
1. 曾有6名人士扔汽油彈
2. 有警車時逃逸,被告當場被捕
3. 管有背包及裡面的燃燒彈
4. 燃燒路障防止路人拆路障
5. 使用打火機燃點汽油彈
6. 利用布料製作燃燒彈
7. 護目鏡防止催淚煙入眼
8. 使用士巴拿拆圍欄
9. 銀包是屬於自己

被告承認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
撤回(Withdraw)第二項控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於香港土生土長,是家中獨子,志願成為一名電結他老師。又呈上10封求情信,由小學校牧、中學老師、3名區議員、2名立法會議員等所撰寫,當中提及到被告誠實有禮、生性純良無私,可見從小至今一貫良好品格。被告還押期間亦深切反省,深知官司令父母傷痛及勞累,不應一時衝動,凡事多三思及忍耐。

法庭作出裁決前須檢視求情信及考慮,現休庭

1509開庭
案件押後至6月17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判刑,以等候背景報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鄺(33) #提堂#1013九龍灣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由於控方資料混亂,1446休庭一會兒

(admin按:感激臨時直播員紀錄)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鄺(33) #提堂#1013九龍灣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由於控方資料混亂,1446休庭,1455再開庭,審其他案先。。。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31銅鑼灣 #提訊


葉(18)

控罪:暴動

案情: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於銅鑼灣軒尼斯道500號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並表示數天前才收到控方的未使用材料,其中數量繁多,需要時間整理。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提堂

👤任(19)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鐵蓮花、鐵蒺藜

案情:在2020年1月1日,在灣仔莊士敦道修頓球場外管有95個自製摺疊透明膠管,並裝上4口鐵釘,被指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

被告不認控罪 (1), (2)

控方申請押後8星期後進行2天的審訊,將傳召證人PW1-PW5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更改保釋條件
⁃ 宵禁 9pm-7am —> 11pm-7am
⁃ 警署報到時間

原有保釋條件
⁃ 保釋金$20000 兩名人事擔保各$20000
⁃ 不得離港
⁃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須居住在報稱住址,如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日警署報到1次
⁃ 不得干擾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27日 及 2020年7月28日 早上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何,鍾(22) #提堂#0904寶琳 非法集結:被指襲擊車長)

d2辯方今早呈交信件,希望撤回代表d2。
d1控方會協助代表,兩人皆會有律師代表。

被告皆不認罪

控方有12名證人,包括兩名醫生,沒有警戒供詞,控方將呈堂4段新聞片段約3小時,警方錄影約40分鐘

辯方申請進行審前覆核。裁判官指d2已經轉過律師一次,亦沒有任何招認、醫療報告爭議等。d1律師表示不爭議,d2 未能回答。裁判官指本案有三位市民證人,不希望拖延太久,亦希望 pw6、7、11、12不爭議情況下不需傳召,辯方指pw12 化驗員對比衣物纖維的報告有爭議。

辯方指將提出憲法爭議,若希望減省時間希望以書面陳詞,留待開審時以初步裁決作基礎。辯方指有書面陳詞的情況下需半日時間處理此爭議,其餘內容需三日時間。辯方指pw2 為市民證人,認為無關而申請不傳召。pw8 為下載網上片段警員。

初步估計有9名需傳召證人,辯方會保留提出1名辯方證人。裁判官指會預留4日時間。

裁判官指示雙方就憲法爭議30/6 前提交書面陳詞

審期擾攘後定為8月4日, 8月5日, 7/8, 10/8 四日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擔保照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D1周(21)
D2胡(19)

1.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
故意阻正當執勤的警員A

2. 企圖搶劫罪 D1 D2
搶A的槍

3. 企圖從合法羈押逃脫罪 D1
D1(中槍後)企圖在A的合法羈押下逃走

控方反對繼續保釋,要求收押

官准二人繼續保釋
How to Save Live Photo as Vid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