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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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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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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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9沙田 #提堂

何(22)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控罪指他於去年8月29日在沙田新界蘇浙公學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控方案情指當晚有數十名示威者圍堵沙田警署,並以雷射筆照入警署。其後示威者散去,警方在街上截查被告,在其身上搜出雷射筆,將其拘捕。據知警署外錄影片段拍到疑似被告衣著的男子,曾以雷射筆照向警署。//
(摘自《頭條日報》2020.2.26)

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外出

押後5星期至2020年7月28日1430,希望與控方商討其他處理方式。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童法官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0727元朗

劉社工(23)🛑服刑中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7月27日於元朗安樂路與元朗泰祥街交界,故意阻撓警員15781陳沛杰

判刑:
本年6月17日罪成判即時入獄1年

辯方表述陳詞時播出事發片段及引述5宗案例。
控方指出從片段可見當時被告冇即時聽從警方勸喻警告離開,或是作挑釁性行為。
(片段為審訊期間控方提供的蘋果網上直播)

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10萬元現金保釋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週警署報到2次
。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直播員註:
早上0930高院一庭上庭嘅工程巴仍未出車,辛苦各位等送車手足了🙏🏻

另外,接社工同送工程巴車係同一個位。現場最少2豬1EU在場戒備。聽講有人影相,希望大家唔好影到聲援手足💛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06深水埗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DW2 女朋友作供完畢

辯方證人作供撮要

是日就「襲擊意圖」作供,被問到是否有關注反修例運動,被告指甚少留意,被問到當日出發前往是否有留意深水埗狀況,被告指沒有特別留意亦不知當日有示威活動,被告在盤問之下承認有安裝新聞App,,女朋友亦指甚少與被告討論社會事件

被問到為何會接收示威人士遞上的口罩、手套、頭盔等物件,被告人均表示當時認為物件屬保護性質,為了應付不可預期的危險,被問到預期襲擊來源,被告供稱不排除任何可能性(即示威者或警方)

被告供稱當日只是與女朋友到文記車仔麵用餐,由於警方與示威者對峙,被告因八卦而上前觀察,要求女朋友在十字路口等他,女朋友作供時表示自己多數對被告言聽計從,被告在盤問下否認當時參與示威活動,平時也甚少留意社會事件,被問到是否留意「五大訴求」被告指知少少,被問到是否知道當日有訴求指「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被告指不知道

被告留意到沿途有大批群眾於馬路上聚集,當警方發射催淚彈後,被告聲稱擔心女朋友安危因而心切與女朋友會合,在附近找尋最快的路線,被問到是否留意到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有一條過路線,被告指沒有留意,女朋友作供時則表示以前經常路經附近,亦曾行過相關過路線。被問到為何不使用電話或WhatsApp聯絡女朋友,被告指當時沒有這個考慮,認為親身到達比用電話聯絡更快

為了盡快與女朋友會面,被告加快步速衝向女朋友方向,本來想從警方防線中間空隙穿過,突然看見眼前有警員,無法及時煞掣然後仆倒,因而撞倒警員。被告不知道自己有否用手推撞警員,形容當時為電光火石之間的自然反應。

對於被告襲擊警員後逃離,被告指當時聽到後方至少兩名警員大嗌「襲警」,一時心慌下自然逃離,而非控方指稱被告因襲擊後擔心被人拘捕,被問到為何不立即致歉,被告供稱當時後面傳來「襲警」的聲音,判斷警員當時無法心平靜氣聽取解釋

結案陳詞:
PW2及PW3作供無助本案,因為PW2在被告正後方,無可能看見被告襲擊過程,即使有雙手推又是否有襲擊意圖,被告的供詞指是奔跑然後閃避不及所致,PW1身體感受為在腰間有觸碰,被告人1.79米高,被告可以在其他位置施襲

控方嘗試努力建立被告人為示威人士,而作出襲擊行為。但證據顯示情況超級高危,被告人被防暴警員及傳媒聯絡隊圍住,而被告作供時亦深知當時處於這個環境,勇武如示威者亦不會愚蠢地選擇襲擊最正中的防暴,只會選擇落單的警員,被告只是一個八卦的路人,沒有攻擊性武器,為何敢於走入防暴堆中施以襲擊,不合常理
反而被告人作供時直接了當,質素比執法人員作供更好。

而控方亦不能推翻女朋友身處福榮街交界,與被告相距80至100米左右,並非一個非常遠的距離,不排除被告一時心切找女朋友而造成本次意外

被告人逃離現場的行為,辯方指法庭不應該對被告作出不利推論,被告人對身邊警員大嗌「襲警」而不知所措向後走,而並非畏罪逃離現場

案件押後至7月22日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裁決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2灣仔 #審訊

鄭 (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19年11月12日,在灣仔堅拿道西24號外,管有一樽懷疑為410毫升機油的黑色液體,內含有少量汽油,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表證成立

明天1100陳詞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陳(16)

前情提要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2:抗拒警務人員
控罪3:搶劫(1支霰彈槍)

‼️手足被加控兩條控罪‼️

控罪4:意圖管有槍械‼️
控罪5:暴動‼️‼️

押後至8月18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處理移交至區域法院手續,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彩虹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案情:被指於11月11日在牛池灣街市外抗拒警司X、總督察Y及督察Z

報到地點更改獲准

案件押後至7月28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梁,梁(18-21) #提堂#1111觀塘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辯方昨日去信律政司要求以其他方式處理,要求押後四星期。辯方確認有去信律政司,希望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

D1 更改保釋條件: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2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案件押後至 21/7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旺角



控罪:非法集結

案情:被指於19年11月11日,於旺角彌敦道及山東街一帶與其他身份參與非法集結

縮短宵禁令獲准

案件押後至7月2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旺角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11月11日,於旺角亞皆老街及彌敦道一帶管有2枝黑色噴漆

案件押後至7月2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6科大 #提堂

👤陳(21)

控罪:傷人

背景:3月30日早上被警方登門拘捕,被指涉嫌於去年11月6日於科大校長論壇與他人發生碰撞,被控涉嫌傷人。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 8月17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梁(16) #提堂#1118觀塘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控方透露需要化驗專家提供物品情況的進一步意見。控方是日申請押後至4/8。

辯方指控方早前已預備一份化驗報告,希望法庭記錄在案。

裁判官指希望本次為最後一次押後。

D1 更改保釋條件:
宵禁時間提前至 0500完結 ⭕️
D2 更改保釋條件:
1. 宵禁時間:提前至0500完結 ⭕️
2. 申請離港,自行撤回

(裁判官曾指出或有隔離令影響)

案件押後至 4/8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圍 #審前覆核

D1 辛
D2 王

控罪:刑事毀壞

案情:
//控罪指出,兩人於今年8月5日,在大圍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埔公路大圍段交界路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交通燈電纜,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受損壞。//
(摘自《明報》2010.9.17)

答辯意向:皆不認罪(早前已答辯,不會改變決定)

估計審期:4天

由於其中一位辯方大律師審期未能配合,故會轉換大律師,將押後審前覆核,讓新的大律師可以了解案情。

押後至2020年7月20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被告其間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外出候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工具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現金:2,000
報到:每周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押後至8月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5:00
👤陳(35) #轉介文件#0914淘大 普通襲擊)
修訂控罪1 非法集結 (淘大商場1樓113號舖外)
新增控罪2 非法禁錮 (113號舖外禁錮 Y,並違反意願下將其非法禁錮)
新增控罪3 襲擊導致造成實際傷害 (襲擊Z)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新增控罪2、3。修訂主要為被告英文姓名/中文又名修改。

控方轉介文件,文件已於17/6 交付辯方。

案件押後至 9/7 1430 區域法院,擔保條件依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現金:1,000
報到:每周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押後至7月21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現金:2,000
報到:每周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押後至8月1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現金:1,000
報到:每周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押後至8月18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01屯門

李(39)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日於屯門青山公路青山灣段與富發里交界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X

被告否認控罪。

案件押後五星期至7月28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5:15
👤龔(18) #判刑#1111將軍澳 襲警:涉襲擊警長A(58151))

辯方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

辯方特別指出報告第3段指感化官指被告犯案是由於由於自身不成熟,尤其為處理突然以來危機的能力,重犯機會十分低。感化官建議12個月感化令。

裁判官宣判時指報告正面,被告亦第一時間認罪,行為亦沒有令警員有任何傷害。感化官報告提供途徑予裁判官考慮被告家庭背景,亦考慮第一時間認罪而有悔意,裁判官決定接納感化報告。

判處 ‼️12個月感化令‼️,需遵從額外條件:
1. 工作、學習需聽從感化官指示
2. 需按感化官指示參與小組活動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堂
#1102灣仔
🛑已還押逾7個月/234天

A1:鄭(21)
A2:楊(22)
A3:丘(24)
A4:莫(21)
A5:黃(19)

控罪:
(1)串謀縱火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控罪一之交替控罪)

詳情:
(1)A1-5同被控於11月2日無合法意圖而一同串謀用火摧毀或損毀屬於他人的財產
(2)A-5同被控於同日於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保管或控制59瓶汽油彈和79瓶半製成汽油彈,意圖使用以摧毀或損毀他人財產

保釋相關事宜:
拒絕D1/3/4保釋申請
D2/5沒有作出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0月6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暫代區院)再訊,期間還押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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