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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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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225九龍灣



控罪: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2019年12月25日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六福珠寶外,抗拒警務人員19037。

控方有6證人,有cctv片段

保釋條件:
。$2000現金擔保
。不准離港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禁足德福廣場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3:00-05:00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1 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225九龍灣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2019年12月25日牛頭角德福廣場一期內襲警警員7100

保釋條件:
。$2000保釋金
。不准離港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3:00-06:00
。禁足德福廣場

押後至2020年8月11日 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鄧 (30) #提堂 (#0901紅磡 管有違禁武器)

同意案情:
9月1日證人1警員收到情報黃埔港鐵設施有人破壞,當晚10:53在A出口外見到被告深色衣服蒙面黑背囊,與不知名男子兩人沿著A出口扶手電梯到A1大堂,證人2跟隨兩人沿B出口樓梯離開港鐵站,看見你們用帽遮住同頭面轉入後巷德民街,換衫,沿著德民街走,去到另一條街,去到紅磡街市大廈,你與男子分向不同方向進發,你走樓梯去了文泰街,證人報告要求增援,證人1和3截停你,當時你白上衣拿著車鑰匙,搜查你,藍色面罩在右前褲袋搜出,及SONY 手提電話,左前褲袋灰黑帽子,黑色背囊里:灰色袋有伸縮警棍,手套 ,面罩,手袖,自拍神棍鏡,八達通,手提電話托。11:03拘捕你保持沈默。私家車兜截,文泰街找到你的私家車,搜查發現護目鏡,2粉紅色防毒面具,車尾箱黑色頭盔,2護㬹2護膝,若干3M口罩丶護目鏡丶泳鏡。政府化驗所報告伸縮棍24CM-64CM鋼鐵造成,離心力伸長使用

簽保2000元守行為18個月
300元訟費(擔保金扣除)

🎉撤回有關控罪🎉


伸縮棍充公,其他證物歸還被告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1225九龍灣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2019年12月25日牛頭角德福廣場一期地下襲擊警長33320。

。現金$2000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宵禁23:00-06:00
。在報稱地址居住
。不得離港
。禁足德福廣場(但因工作關係可進入)

押後至2020年8月20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傳票案件
#0901將軍澳

李(兩張傳票)
控罪:兩項襲警

案情:
2019年9月1日 02:06將軍澳常寧遊樂場外燈柱襲擊總督察5068、警長52283。

保釋條件:
。$2000現金
。不准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3:00-06:00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控方有2份醫療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18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1031旺角

盧(24)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31日於山東街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押後至8月10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柴灣 #提堂


D1 羅(20)
D2 李(21)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撤控)

案情:
D1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兩罪,即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悅翠苑附近涼亭內管有一把黑色錘、一枝黑色雷射筆,一罐噴漆、一支六角匙及兩包膠索帶。
D2則被控於同日,在柴灣茵翠苑附近涼亭內保管34條膠索帶。

裁判官准予D1以原條件保釋
D1案件將於8月2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撤控)
自簽守行為一年 ,500元訟費在保釋金中扣除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2將軍澳 #新案件 #傳票案件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9年9月2日 01:48在將軍澳寶順路管有一支鐳射筆

裁判官准予被控人保釋
擔保金:2,000
報到:每周1次
居住於報稱地址
不得離港

案件押後至8月17日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1118佐敦

施(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被控於11月18日在油麻地佐敦道志和街交界管有10條六角匙及1個剪鉗意圖摧毀屬於路政署的欄

申請毋須答辯,收控方文件未齊(cctv片)
案件押後至7月23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曾,黃,鄭,王(26-40)🛑曾已還押逾160天 #提堂#1012九龍塘 串謀縱火、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管有仿製火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汽油彈、氣槍等)

D1 曾(26)
D2 黃(30)
D3 鄭
被指用車輛接載D1D2
D4 黃(40)
曾投訴指被警方威脅索取電話密碼,揚言不給會搞佢老婆仔女

控罪:
(1)串謀縱火罪 D1 -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折刀、5個汽油彈,在其家中檢獲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鐵筆和錘,全部在其家中檢獲

《撤回第三控罪“管有仿製火器”(兩支仿製槍)》

D1無保釋申請,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D2一D4減少報到次數至一周一次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17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處理轉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譚(29)#1102旺角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指於11月02日在旺角渡船街奶路臣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非法用途工具2士把拿,1鐵鎚,1包膠索帶,意圖做非法用途使用

更改保釋條件
宵禁延遲至1230-0600

案件押後至7月22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4中環 #提堂

瑞士籍銀髮

控罪:協助犯及教唆犯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情:於2019年10月4日在中環遮打大廈外公眾地方,協助犯及教唆犯令一些人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而上述行為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9月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31中環 #提堂

黃(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新增控罪)

案情:
於去年10月31日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襲擊高級督察劉嘉昇;以及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其間使用蒙面物品(口罩) 。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8月2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何 (25) #續審(#1224尖沙咀 襲警:貼紙於警員背後)


被告作供完畢

辯方證人蔡xx作供完畢
(現場片段拍攝人,港大校媒記者)

押後至7月14日上午九點半續審
控辯7月3日上午11時前傳真書面陳詞至法庭,7月8日11時前補充進一步書面陳詞。

被告原條件保釋繼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

今日本院六宗手足案件完畢
有1人判社會服務,1人簽保守行為
有1人審訊待續
多人繼續保釋候審
1人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判刑
👤姚 (23) #1013將軍澳

控罪 :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 ‼️認罪‼️
2) 企圖縱火 - ‼️認罪‼️
--------------------------
判詞概括:

控方案情指,當時現場有4名警員目睹被告左手握住打火機,右手持汽油彈,正準備燃點,期間被便衣/休班警員制服。當時被告背囊內亦有一支汽油彈

胡雅文法官認為,本案性質有別於一般縱火案,並不是如其他縱火案般,放火燒報紙或垃圾,涉及爭執或家庭糾紛,一時衝動下犯案。相反,被告當時身穿黑風褸黑褲,事前亦準備汽油彈,可見被告是有充分計算,精心預謀犯案的。而汽油彈可造成嚴重傷害,被告衣著顯示被告有計劃隱藏身份。所以辯方提供的5個案例並不相關,不接納辯方建議判監不多於24個月的量刑參考。

考慮到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打算用汽油彈燃燒路障,阻礙警員清理。所以,即使被告當時無打算傷人,但火勢蔓延並不是可輕易控制的,被告行為至少亦妄顧他人安全,所以不接納辯方稱被告無打算傷人的說法。

參考環境證供,當日案發時約在6:30光線充足能見度好,推論被告可清楚見到清理路障的警員,仍打算向路障(警員方向)投擲汽油彈。若不是被目光敏銳的便衣警員及時制止,相信會對牠們造成嚴重傷害。指出被告不但妄顧警員安全,更嘗試阻止警員維持秩序,提出若不是有警員維持秩序,社會就陷入無政府狀態了……

不接納辯方所指現場光線充足,即使火勢蔓延亦很快被發現,而案發現場不是人多擠迫,當時警員可能身穿保護衣或手持滅火筒等減刑理由……

胡雅文法官考慮控罪2刑期時,指出由於縱火案的背景、案情、破壞均可有很大差異,所以並無量刑標準。由於香港沒有類似案例,所以考慮刑期時,參考了Sentencing Council for England and Wales 在2019年10月1日,縱火罪的量刑建議。本案歸類為category 2B (犯案時蒙面為加刑因素之一)
--------------------------
考慮被告年紀,在最初期提訊時認罪,過往亦無刑事定罪記錄,判刑如下:

• 控罪1量刑為2年6個月,認罪扣減1/3判監1年8個月
• 就控罪2而言,可判處5 - 9年監禁式刑罰。現判處6年,認罪扣減1/3判監4年

兩項控罪刑期同時執行,總刑期為4年

*已還柙7個月
*辯方會上訴刑期
--------------------------
官方完整版判刑理由 (只有英文版)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08銅鑼灣 #裁決

林(34)

控罪:襲警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襲擊警務人員魯君樑。

這部分為判詞,以下為審訊過程。
PART1👈🏿控方盤問PW1
PART2👈🏿辯方盤問PW1
PART3👈🏿控辯雙方盤問PW2
PART4👈🏿控辯雙方盤問PW3
PART5👈🏿控辯雙方陳詞


裁判官覆述主要案情,控辯雙方陳詞,及PW1-PW3的供詞摘要。

🌟裁判官就著特別事項的陳詞
🌟
兩項臨時證物(兩段直播片段)畫面清晰,流暢,而且是動態畫面(非照片等硬件)、有聲音,難以作刪改。兩段片段的的拍攝位置雖然不同,但內容如出一轍。因此確定兩段片段的表面證供成立,作證物P6, P7。


🌟裁判官判詞🌟
因為呈堂的兩段直播片段未能拍下整個拘捕過程,因此PW1和PW2的供詞尤其重要。


針對PW2的證供
兩位證人聲稱由被告掟磚至被制服,視線都沒有離開過他。但根據呈堂片段,事發前PW2一直望向右方人群,掟磚者卻站在PW1的左方(PW2表示自己當時站在PW1的右後方)。PW1開始上前追捕掟磚者時亦沒有看向左方,當其望回左方時,人群已四散。
鑑於PW2的證供與證物P7、6呈現的畫面有出入,因此認為PW2的證供不可信,PW2的證供將不被接納。


針對PW1的證供
遇襲的PW1在書面口供中,指被磚頭撃中左胸,但他在庭上觀看了直播片段後改口稱沒有被撃中,其亦無法解釋磚頭擊中左胸一說。PW1又指追捕被告時,有途人從右方向他行近,所以他向途人施放胡椒噴劑。但從片段中所見,當時並無任何人向他行近,行人反而是回頭慢慢散去。基於PW2證供不被接納,加上PW1的證供亦不可信,故此PW1的證供亦不被接納。


🌟判詞🌟
雖然被告是近距離被捕,但現場人數眾多,呈堂片段亦不能記錄整個案發過程。現場大部分人的衣著均為深色衣物,與被告的衣著相似,片段亦未能反映鏡頭後的情況。基於疑點利益歸與被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對於昨日高等法院直播,其中經反覆審閱,本台為其中用詞不當致歉,我們留意到直播員曾用hashtag過於武斷去為他人定案,我們同意hashtag並非表達意見的方式,發現後我們也迅速刪除有關hashtag。

直播台既非傳統媒體,我們認為直播員可以有摻雜個人意見,然而必須有事實基礎,亦須合理地及理性地表達意見。

擦子膠 花生 @ 被捕組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1深水埗 #提堂

👤林(30)(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申請押後至7月29日,因為有約干控方文件辯方仍未收到,相信7月29日會是合適時間,應該可以準備好答辯。

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押後至7月2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30旺角

D2: 英國籍手足(23)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細:
(1)被控於19年11月30日在太子道西近彌敦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94條索帶

保釋相關事宜:
批准暫時歸還證件,以處理延續工作簽證申請

案件將於7月24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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