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08銅鑼灣 #裁決

林(34)

控罪:襲警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襲擊警務人員魯君樑。

這部分為判詞,以下為審訊過程。
PART1👈🏿控方盤問PW1
PART2👈🏿辯方盤問PW1
PART3👈🏿控辯雙方盤問PW2
PART4👈🏿控辯雙方盤問PW3
PART5👈🏿控辯雙方陳詞


裁判官覆述主要案情,控辯雙方陳詞,及PW1-PW3的供詞摘要。

🌟裁判官就著特別事項的陳詞
🌟
兩項臨時證物(兩段直播片段)畫面清晰,流暢,而且是動態畫面(非照片等硬件)、有聲音,難以作刪改。兩段片段的的拍攝位置雖然不同,但內容如出一轍。因此確定兩段片段的表面證供成立,作證物P6, P7。


🌟裁判官判詞🌟
因為呈堂的兩段直播片段未能拍下整個拘捕過程,因此PW1和PW2的供詞尤其重要。


針對PW2的證供
兩位證人聲稱由被告掟磚至被制服,視線都沒有離開過他。但根據呈堂片段,事發前PW2一直望向右方人群,掟磚者卻站在PW1的左方(PW2表示自己當時站在PW1的右後方)。PW1開始上前追捕掟磚者時亦沒有看向左方,當其望回左方時,人群已四散。
鑑於PW2的證供與證物P7、6呈現的畫面有出入,因此認為PW2的證供不可信,PW2的證供將不被接納。


針對PW1的證供
遇襲的PW1在書面口供中,指被磚頭撃中左胸,但他在庭上觀看了直播片段後改口稱沒有被撃中,其亦無法解釋磚頭擊中左胸一說。PW1又指追捕被告時,有途人從右方向他行近,所以他向途人施放胡椒噴劑。但從片段中所見,當時並無任何人向他行近,行人反而是回頭慢慢散去。基於PW2證供不被接納,加上PW1的證供亦不可信,故此PW1的證供亦不被接納。


🌟判詞🌟
雖然被告是近距離被捕,但現場人數眾多,呈堂片段亦不能記錄整個案發過程。現場大部分人的衣著均為深色衣物,與被告的衣著相似,片段亦未能反映鏡頭後的情況。基於疑點利益歸與被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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