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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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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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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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戚(18)

控罪:
1. 襲警
(修訂控罪:加上警員編號)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一支伸縮棍)
(修訂控罪:涉事位置由空地變公眾地方,並刪去伸縮棍長度)

現場另有三名被捕人士,控方要求押後兩星期處理案件合拼事宜。

辯方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宵禁由1000-0600改為0230-0800
更改警署報到日子 (維持每星期兩日)
其餘條件不變。

押後至7月13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灣仔 #提堂
👥盧(23)、王(46)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管有10條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管有大量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新增控罪3: 暴動 (D1,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新增控罪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控方申請押後,以準備轉介文件及文件夾至區域法院審理。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擔保金$1,000
⁃ 報稱地址居住,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 每週報到1次
⁃ D2另須承諾不離港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2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處理轉介文件到區域法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盧(22) #答辯#0901鑽石山 刑事損壞、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申請今不答辯

押後至七月三十日下午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何俊堯裁判官 #審訊 #裁決
👤黃(19) #1112筲箕灣

上午審訊
控罪:
(1)刑事損壞
(2)襲擊警務人員

裁決:🍾控罪2,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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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6開庭,簡短口頭判詞:

兩名警員作供大致上指出,被告手持剪刀,警員多次警告無效,被告情緒激動大呼小叫,之後先將被告制服㩒住。但從雙方無爭議的閉路電視畫面見到,2名警員好快就與被告接觸,從被告人身後按住被告人,並將他制服。

從此可見,閉路電視片段與警員作供不太吻合。而警員X更在見到映像後更改證供,聲稱在之前已經制服被告,說法大相逕庭。咁捉住被告的理由又係咩呢?

而PW2聲稱一直有注視被告,但見唔到警員X點截停被告,又睇唔到被告退後,又唔清楚截停期間情況。雖然兩名警員證人堅稱被告手持剪刀傷警員X姆指,但對被告如何手持剪刀卻有重大分岐。

在盤問下,警員X承認被告有講過「你唔好傷害我」但PW2否認。如果被告真係有講過,當時被告會唔會根本無做過任何不當行為,就已經被㩒係牆,否則點會咁講?

根據閉路電視片段,幾名警員將被告快速制服。在此情況下,可以解釋到被告因為被突然從後推到,受驚嚇下先咁講,所以女警PW2先有所隱瞞。另外,若警員證供屬實,當時被告已就刑事損壞被警誡,如果被割傷馬上發現流血,點解被整傷時唔警誡被告襲警?

本席拒絕接納兩名控方證人的證供,因為說法令人難以信服,令人疑問,真相是否如警員所講般簡單?因此,本席不能放心接納兩名證人的證供

排除2名警員證供後,控方只能依賴閉路電視片段,而呈堂的閉路電視片段無法清晰地拍攝事發經過。由於控方無法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本席宣佈被告控罪2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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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一案情
11月12日包括PW1,PW2的柴灣警區警員在筲箕灣道進行反罪惡行動,見被告以較剪剪斷交通燈的電線,交通燈隨即失靈,PW2以刑事毀壞罪名拘捕被告。

*被告同意案情

證物2 (較剪) 充公,證物3-6歸還給被告,證物 7-12(沒有9) 法庭存檔,被告需要支付$452元交通燈維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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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
被告20歲,無刑事紀錄。家中有年老爸爸需要由他和媽媽照顧。當時因響應網上號召而犯案,現已知錯及有歉意,亦願意為刑事毀壞作出賠償。

因今次案件認識了一名社工,受到對方協助後,有意日後繼續升學成為社工幫助其他人。

案發後曾因未能保釋而還押7天,對他來說是已上了寶貴一課,希望法庭可寬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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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官訓示:
行為雖然損壞的財產價值不大,但損壞交通燈可能會對其他人,例如過馬路的老人家、幼童,造成危險。希望被告汲取教訓,做每件事之前三思,不要因為響應網民號召而衝動行事

先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7月10日再判刑,強調不排除任何處理方式,其間以原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普通襲擊 #裁決

姚(23)

[上次審訊]

罪名不成立

判詞大概:
被告面對一項普通襲擊控罪,指於2019年9月14日在牛頭角東九龍文化中心地盤襲擊尹廣培。控方指出當時尹與一些不認識的人參與唱國歌活動,被告指罵在場人士,尹衝前除去被告頭套。被告之後出拳打尹。證物P1拍攝到過程。被告及後有向PW2招認。

案件有兩項爭議點。第一,證物P4裏的招認是否被PW2-4(3名警員)誤導而作出。第二,被告使用武力的程度是否襲擊。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被告無案底,辯方亦曾指出被告有涉及另一案,但非相關,尤其犯罪傾向方面。

首先,其證供自願性方面。PW2-4都有作供,他們在盤問下無動搖,說法有合理解釋。因此接納他們的供詞。他們亦有交代得知案件的來源,非像被告所稱無故得知。不搜屋的決定亦有解釋是因為案件的關注點不同,說法合理。同意PW3非為涉案警員,被告對PW3指控不合常理。被告亦在被盤問時作出一些陳述,而在主問時沒有提及。因此認為被告在特別事項方面沒有說出事實的全部。不接納被告供詞。裁判官亦指看不出被告是在不情願下招認。接納PW2-4供詞,所以接納證物PP3-4,並轉為P3及P4。

餘下爭議只剩被告行為是否合理。第一,被告是否真誠相信在自衛。第二,使用武力的程度是否合理。在此項中,PW1(尹廣培)的證供變得尤其重要。證物1拍攝到當時大部分情況,包括被告指罵在該地唱國歌的人士,該些人士與被告政見不同。然後PW1從後捉被告右手,再除去被告頭套。即使PW1不承認,裁判官仍認為PW1在捉手的時候有用力。被告當時有嘗試向後退,但不成功。PW1亦承認被告當時有掙扎,先捉住被告手,然後再除被告頭套。案件不爭議被告與PW1互不相識,PW1亦非被告指罵的對象。PW1對被告行為有敵意。雖然被告曾表示感到激氣,但被告認為PW1對自己有即時襲擊危險,所以對PW1使用武力。

雖然PW1指自己並沒有使用武力,但被告無需要等待武力出現。PW1行為足以令被告覺得有即時遇襲的危機。而被告掙脫亦不容易,被告曾向後退但不成功。PW1即使除被告頭套後仍捉著被告的手。而被告當時亦非有很多時間考慮,被告打了PW1一拳後亦無再打,反而離開。證明被告行為並非向PW1報復,而是真誠相信自己在自衛。

對於武力是否合乎比例方面。PW1並沒有醫療報告證明傷勢,但從片中可以看到傷勢並不嚴重。雖然被告覺得激氣,但也不能證明行為是報復,被打感到激氣是合情理。片段中看到整個過程只有幾秒鐘,很難在當刻判斷如何才是合理自衛。當時PW1對被告使用武力,被告很難掙脫。被告情況急逼,亦無法如PW1指被告可以報警處理。

因此被告當時行為並非過激,使用武力程度方面控方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武力程度不合理。

因此罪名不成立!!

辯方有訟費申請,但裁判官認為被告曾在警誡下招認有打PW1,有自招嫌疑。因此不批准訟費申請。

因另一單案已判處四年監禁,會繼續監禁。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PW1 警員X作供完畢
6月29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307爆炸

D1 何 (36) 🛑已還押逾3個月
D2 李 (25) 🛑已還押逾3個月
D3 吳 (27) 🛑已還押逾3個月
D4 張 (29) 🛑已還押逾3個月
D5 楊 (28) 24/4保釋獲批
D6 張 (24) 24/6保釋獲批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第159A條) [D1-D6]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3, D6]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2]

*請參閱直播台報導的 案情摘要

申請押後,以供警方進一步調查。

D1-D4保釋被拒,繼續還押
裁判官批准D5, D6 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25日 1430再訊,以作進一步調查。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張(17) #答辯#1111黃大仙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指他於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在黃大仙黃大仙道近沙田拗道,聯同其他人沒合法解釋設置路障。

✖️不認罪✖️
安排於七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審理

控方將有三名證人
預計一天審期
原條件保釋候審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炳宙裁判官
#20200114旺角 #提堂

黃(21)

控罪: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案情摘要:
控罪指他於今年1月14日,在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喉管炸彈(pipe bomb)及火柴頭(match heads)。
(摘自《立場新聞》2020年2月5日)

保釋被拒

押後至2020年9月14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以待政府化驗所的化驗報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06屯門 #提堂

董(30)

控罪:
(1)企圖謀殺 (斬何妖)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屯門湖翠路啟豐花園與海翠花園之間的行人路,企圖謀殺何君堯

(2)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傷人, 即何君堯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再提訊,期間還押候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127 休庭,完成盤問PW2,1200 續審
#粉嶺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2名少年

控罪:刑事損壞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6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其間繼續擔保外出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0611上環
#審訊

馬(20)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告於19年6月11日信德中心地下近7-11便利店對開無合理辯解下管有3支噴罐,每支都包上火機。

被告不認罪


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完畢,將不會再傳召其他證人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辯方表示被告選擇不作供

辯方陳詞(後補)


午休至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0611中環 #審訊
休庭到1530

馬(20)

控罪: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告於2019年6月11日信德中心地下近7-11便利店對開無合理辯解下管有3個噴罐,每個都包上火機。

控方第一證人(PW1)作供完畢,控方將不再傳召證人。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以及不傳召證人。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13牛頭角 #0921將軍澳

陳(20) - #0921將軍澳

控罪1:拒捕(拒捕警員16011)

控罪2:拒捕(拒捕高級警員50854)

控方修訂案情呈上
警員由申請匿名變成顯示隊及階級
辯方同意

案件押後至7月27日觀塘裁判法院再訊

#1013牛頭角

D1 陳
D2 林
D3 賴
D4 吳
D5 何
D6 雷

控方陳述
修訂控罪1及新增控罪7-11針對D1-D5

控罪5針對D2
由於噴漆沒有損害任何財產,辯方要求澄清誰人的財產受損。
控方引用檢控條例200條62,及David Bettenham案例,其中Section3中指定罪criminal act成立,指擁有即可。據另一本書157,162頁,控方稱有犯罪意圖即可,不需立即使用,在未來有意圖使用即可入罪,有條件性目的即可。因D2擁黑色噴漆,控方指D2於刑事毀壞前被捕,警方以防範罪案62條的條件下拘捕D2,因而控方認為理據足夠。

辯方指控方指控的毀壞沒有目標性,亦沒有指出D2藏有噴漆的目的。控方認為此時控方不能詳列目的,對控方不公。

法官問控方是否需要法官作出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控方指需要續上庭睇證據才會越來越清晰。法官指休庭間大家可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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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控罪

修訂控罪一
非法集結

控罪七至十一 使用蒙面用品
分別各針對D1至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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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至9月7日下午兩點半觀塘裁判法院再訊
六位被告擔保條件照舊

1500 休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1旺角

黎(21)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修訂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33條


認罪

案情:

指控他於去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警方驅散時見其向反方向行,覺可疑,截查發現其背囊有一枚汽油彈,2火機。警誡下表示冇嘢講。政府化驗氣油彈係玻璃樽裝200ml有機易燃混劑。

法庭判罪成。被告無案底

辯方求請:
被告丶父丶姐丶區議員求情信

本性純良合群開朗,因社會運動捲入,一時衝動,經過半年扣押沉澱反省十分內疚後悔,幸無造成任何傷亡破懷,願意受罰往後以溫和建設方式貢獻社會。

背囊搜氣油彈,并非騷亂現場而係之後,數量少200mL,而且配合截查沒反抗。考慮曾還押逾半年,本月初方獲保釋,如果判勞教此前扣押日子將不會扣減。為早日與家人團聚,明知監禁會有案底,仍望不用索取勞教報告,汽油彈無量刑指引,但根據之前其他法院同類案以12至18個月為量刑起點。望法庭判較低刑期監禁。

法庭考慮被告巳被扣半年,有時間沉澱反悔,採以18個月量刑起點,認罪1/3扣減,判監禁12個月。此前半年扣押期可扣減刑期。


被告即時還押‼️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朱,陳(18-31) #答辯#0722荃灣 刑事毀壞)

D1朱 — 認罪
押後至10/8 14:30取得感化官報告以及更詳細的心理報告予法庭參考。詳情後補🙇

D2陳
缺席,法庭頒發拘捕令

控罪:刑事損毀

案情:

指控D1於2019年7月22日損毀位於荃灣的何君堯辦事處。在蘋果日報的片段和荃豐中心的CCTV認出被告及其於當日損毀現場的衣著,於2019年9月16日將其拘捕,並在其居住住所搜出相同的衣物作為證據,同時警方在被告的Instagram下載相關圖片,其中同樣顯示出被告當日於現場的衣著。

法庭讀出的控罪書被法官打斷並表示不是直接與本案有關,浪費法庭時間時間,無法支持控罪。控方要求申請兩個被告就損毀各賠償五萬元,法官提出辦事處的租金應為政府已付之公帑,並表示不明白損毀數字的計算方法。最後辯方根據被告及其家人指示願意賠償金額五萬元。

被告認罪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鴨脷洲 #判刑

👤袁(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去年11月11日早上在鴨脷洲橋道近鴨脷洲徑交界和三名不知名人士留下垃圾、垃圾桶、塑膠圍欄及交通圓筒等,佔地面積約6米乘3米,對該處車輛及地方造成阻礙。

被告認罪

裁判官接受感化報告,及感化官的建議。

⁃ 社會服務令:160小時
⁃ $1000堂費 從擔保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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