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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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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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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601太子

劉(74)

控罪:
刑事損壞

詳細:
被控於本年6月1日在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一面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涉在太子站出口牆上寫上「沉冤待雪」)

案件押後至8月4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01荃灣

趙(19)

控罪:
非法集結

詳細:
被控於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外行人天橋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保釋條件如下:
。不得離港
。宵禁令 23-07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02葵涌

程(23)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細:
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葵涌德士古道57至65號宏華大廈地下A5號店舖外管有⑴一罐黑色噴漆⑵一個鎚仔⑶一支藏有500mL天拿水的米酒樽⑷四塊白布⑸一支打火機
,有意圖而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其他人的財產

保釋條件如下:
。$500現金
。宵禁令 21-07

案件押後至8月26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1103沙田 阻差、襲警)
修訂控罪2: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 19年8月8日於馬鞍山廣場第四期麥當勞外襲擊警員PC33486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2,可答辯。

辯方要求是日毋須答辯,押後至本年度7月21日。辯方將與控方商討可行處理方法。

案件押後至本年度7月21日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REZA 孟加拉裔手足 (17) #1013旺角

控罪:刑事損壞
他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九龍登打士街近彌敦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運輸署的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被影到,當晚在回住所後被補。承認愚蠢犯案,後悔不應。

🔴認罪🔴

求情:
衝動犯案,冇預謀現場執鐵通犯案
警誡第一時間認罪
冇同類案底

青少年中心(此前保釋條件禁止回家)的社工,學校社工丶英文老師求請信

罪名成立
賠償機電工程署$10,409
押後2週索取勞敎中心、更新中心、感化報告

押後至7月14下午14:30九龍城一庭判刑
🔴還押候判🔴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判刑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被指於2019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近柴灣道迴旋處,管有違禁武器,即一把彈簧刀。

背景:
6月18日裁定罪名成立,原定還押至6月30日等候索取被告的感化、勞教、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後再作判刑,但被告在6月24日於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求請:
辯方指被告年輕,沒刑事紀錄,案件亦非嚴重,只是管有彈簧刀。如判處監禁是「不合比例」,判處罰款更為合適。被告本身有專注力失調,因此案還押七天已對下月初面對考試的被告學業帶來一定影響,校方早前亦表明不能為被告安排補考。還押七天已為被告帶來深刻教訓,因此建議裁判官可考慮無條件釋放或罰款處理。

判刑:
裁判官考慮多項報告及辯方求請,同時亦考慮到被告曾還押6天,決定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被告接受18個感化令。

被告不同意接受感化令*

午休至 1430 繼續判刑

下午判刑按此

*《罪犯感化條例》第4條
//(3) 凡法院擬根據本條修訂感化令,但並非應有關的受感化者的申請而作出修訂,則須傳召該受感化者到法院席前;如該人不少於 14 歲,則除非他表示願意遵守修訂後的感化令的規定,否則法院不得修訂該命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陳(16) #答辯#20200119旺角 襲警涉以磚頭擲警員的手)

辯申請押後答辯聽取法律意見

押後至7月28下午1430 再答辯
原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哈薩克籍手足 (19)

控罪:
企圖縱火

詳情:
被控於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企圖用火損毀他人財產。

背景:
參閱 獨媒 2020.04.27

案件押後至7月28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4香港仔

👥D1:黃(22), D2:李(22)

修訂控罪:入屋犯法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入侵在香港仔中心第四期地下的「名創優品」,意圖非法破壞該建築物內的任何東西。

案件將移交到區域法院審理,作答辯程序。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50000,父親人事擔保$20000
⁃ 宵禁令
⁃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3次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21日 1430 區域法院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鍾,吳(14-56) #提堂#1103沙田 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上庭撮要: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4636

辯方是日要求押後至11/8。辯方透露仍需向控方取得有關控罪的文件。

裁判官特別提醒公眾人士較早前於粉嶺裁判法院頒佈,有關D1及D2的匿名令仍然有效。

案件押後至11/8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03黃大仙 #提堂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上周六(3日)的反修訂《逃犯條例》「旺角再遊行」於翌日凌晨再演變成警民衝突,警方於行動中共拘捕24男5女,其中3名示威者涉嫌在黃大仙區襲擊警員//
(摘自《明報》2020.8.5)

答辯意向:不認罪

預計審訊日程:2天

其間繼續擔保外出

押後至2020年8月13-14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非手足
#0803黨鐵站

🚹曾祥明🚹

控罪:
(1)普通襲擊
(2)普通襲擊
—認罪 ‼️

詳細:
被控於19年8月3日在葵芳港鐵站襲擊正在派發「三罷」宣傳物的兩名港大學生,警誡下承認同PW1爭執,認為他們想搶劫,表示PW2衝過來而用手截停

4次刑事定罪紀錄,3次紀錄與暴力性質有關

求情:
一時衝動,上次於2014年因家事而犯暴力案件

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保釋候判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判刑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被指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上近柴灣道迴旋處,藏有違禁武器,即一把彈簧刀。

背景:
6月18日裁定罪名成立,原定還押至6月30日等候索取被告的感化、勞教、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後再作判刑,但被告在6月24日於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求請:
辯方指被告年輕,沒刑事紀錄,案件亦非嚴重,只是管有彈簧刀。如判處監禁是「不合比例」,判處罰款更為合適。被告本身有專注力失調,因此案還押七天已對下月初面對考試的被告學業帶來一定影響,校方早前亦表明不能為被告安排補考。還押七天已為被告帶來深刻教訓,因此建議裁判官可考慮無條件釋放或罰款處理。

上午判刑:
上午裁判官考慮多項報告及辯方求請,同時亦考慮到被告曾還押6天,決定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被告接受18個感化令。

被告不願意接受感化令*

下午判刑:
再次考慮各樣因素後,裁判官判處最終判被告以$1000 自簽守行為12個月🎉
其間不可再干犯有關管有違禁武器或攻擊性武器的罪行。

覆核聆訊按此

*《罪犯感化條例》第4條
//(3) 凡法院擬根據本條修訂感化令,但並非應有關的受感化者的申請而作出修訂,則須傳召該受感化者到法院席前;如該人不少於 14 歲,則除非他表示願意遵守修訂後的感化令的規定,否則法院不得修訂該命令//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321元朗
#審前覆核

曾(42)
控罪:
襲警 (督察李顯揚)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兩位證人 (受襲警員、拘捕警員),兩段youtube現場片段共長約三小時及一份警誡供詞。辯方爭議供詞可呈堂性。
審訊可在一天完成。

押後至10月15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辯方申請人事擔保由兩位改為一位獲批,其他條件不變,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6旺角

王(20)

控罪:
刑事損壞

詳細:
被控於19年12月26日在朗豪坊4樓2號舖星巴克咖啡店,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其財產,即杯及貨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被告認罪

3次刑事定罪紀錄

物主沒有要求賠償

求情:
—自小父母離異,患有ADHD及對立反抗症
—定期捐血及做義工
—自犯事後由外展社工輔導,為人變得積極及正面
— 西貢區議會指被告有協助議員工作
— 一時衝動犯錯

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13將軍澳 #答辯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反修例風波引發連串示威。網民去年10月發起18區商場「SUCK神獸罷鷲」行動,其間有示威者在將軍澳港鐵站PopCorn商場內破壞多間美心集團旗下食肆,爆發警民衝突。其間一名地盤工人涉嫌推開警員,以阻止警員拘捕年輕人。涉案工人今在觀塘裁判法院否認阻差辦公罪,案件排期至7月13日開審。控方會傳召六名警員作供。辯方則將爭議警誡供詞的自願性,被告或會自辯。

被告被指於去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賢街9號PopCorn商場一樓的Starbucks外,故意阻撓警員23385正當執行職務。控方指被告在警誡下稱,事發時因「唔想警察捉後生仔」,遂推開案中警員。辯方表明會爭議有關招認的自願性,並會依賴一條長約數分鐘的現場片段。//

(摘自《蘋果日報》2020.5.5)

答辯意向:❗️❗️認罪❗️❗️

被告同意案情,承認控罪,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4封求情信
1. 自己
2. 長女
3. 次女
4. 太太

2份醫療報告交代被捕過程的傷勢及其後診斷(手踭骨折),曾做大型手術

裁判官問控方為何拘捕期間會造成如此嚴重的傷勢?是否被告在被捕至送院期間發生了什麼事?

辯方案情:被捕過程可形容為相當暴力,
由一條片段看出,第4名控方警察證人好大力撻左被告落地下(撻生魚咁撻),並拉入防線,相信由此造成。

裁判官問控方對造成傷勢有否解釋?

因在目前的相片及報告顯示,裁判官表示是完全不能接受,亦不相信傷勢由被告自行造成
法庭不會接受造成如此嚴重傷勢的拘捕行為。控方需向法庭提供解釋

辯方陳詞:
無論是如何阻撓,案情亦顯示只有輕微掙扎,但換來如此嚴重的傷勢。成件事中,警方並無受傷,過程只有十至二十秒,被告人並非參與活動的人,只是路過,見到警察拘捕後生仔,而希望「差佬唔好拉啲後生仔」。

希望裁判官能索取報告,甚至以罰款形式作為刑罰。辯方呈上案例:經審訊後的判決,抗拒阻撓的行為亦與本案更為嚴重。原審法官索取報告後,最終亦並無判處報告的命令。後到高等法院原訟庭潘兆童法官,重新索取報告,才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

雖然此罪為例外條例,但此案亦是例外案件,希望裁判官能以罰款判決,若不能以罰款判決,亦希望能索取報告再行考慮刑罰。

休庭至本日15:45作出判決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0611中環 #裁決


馬(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告於2019年6月11日信德中心地下近7-11便利店對開無合理辯解下管有3個噴罐,每個都包上火機。


‼️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以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至7月14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07屯門
#續審

李(16)
控罪:
襲警

辯方結案陳詞撮要:
被告手指曾經受傷,做過手術,難以用力。控方證人聲稱被告手持木鎚快速逃跑,其後轉身跳起,由上至下揮鎚。以被告的手指傷勢,難以想像可以做出此一連串高難度動作。受襲警員是警隊精銳,相信體格比被告壯健很多,可在不受襲的情況下制服被告。
辯方說法是該木鎚是警員插贜,警員處理證物時亦有嚴重錯誤。
多名警員的供詞有矛盾地方,例如pw2記事冊記錄警車內人數和實際情況不符,其後承認因為有其他同事做記錄所以他無為意;pw1說被告只有一人在路上逃跑所以很容易留意到,pw2在同一馬路的前方卻說沒留意到;pw1作供在十字路口看到有巴士停在路中心,pw2亦沒留意到。
被告在被補後被多名警員毆打,多次要求到醫院驗傷不被理會,警員沒有對被告要求作任何書面記錄。被告送院後亦被警員威脅不可向醫生提出驗傷,所以醫生沒發現被告一些傷勢。
辯方最後陳詞警員證供不可依賴,合理疑點舉證責任在控方,希望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押後至7月24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違反保釋條件 #宵禁令
#1225旺角

D1: * (15)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詳細:
被控於19年12月25日於旺角彌敦道607號外地下在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作出喧嘩或擾亂性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的言詞,以其行上述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上回保釋條件如下:
。$2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週警署報到1次
。宵禁令21-18
。禁足令

辯方就D1違反宵禁令一事解釋,羅官表示不追究。

案件8月7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15大角咀
🛑已還押逾8個月

D1董 (23)
D2丁 (17)

修訂控罪1: 串謀製造爆炸品

交替控罪2:管有爆炸品

新增控罪:
3. 管有爆炸品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5. 管有爆炸品
6.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案情:
修訂控罪1:在19年10月3日至10月15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及鋁熱劑

交替控罪2:被指於19年10月15日在大角咀橡樹街一個單位,管有或控制黑火藥

控罪3:被指於10月15日在大角咀單位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等化學物

控罪4:被指於10月15日在大角咀單位管有玻璃樽含毛巾及汽油,內含環己烷及甲基烷的有機混合劑,6個樽頸裏著含汽油毛巾碎的玻璃樽、空中無人機及連接無人機的裝置,有意圖而利用上述物品相當可能危害他人生命

控罪5:於10月15日,D1在紅磡某一單位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氯酸鉀、氯化銨等混合物及產生煙霧的裝置

控罪6:於10月15日,D1在紅磡單位在未經當局批准的情況下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D1沒有保釋申請
D2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13將軍澳 #答辯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有關詳情

裁判官詢問控方被告被捕前並沒有如此嚴重之傷勢。控方以證人證供作出辯解。然而,裁判官指出控方提交案情予法庭考慮時並無辯解之內容,此對已認罪並同意案情的被告不公平,基於控方對說法有爭議,裁判官認為有需要釐清。

裁判官指出辯方應呈上影片給法庭參考

裁判官認為情況應予以全面考慮,若如辯方所言,被告被襲擊是緊接被制服後。

故此,需在另一堂再行處理。

其間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外出候判

押後至2020年7月2日1515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辯方需準備短片,並於上午11點或之前把短片交給控方及法庭。
How to Make a Poster on Word